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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