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电梯设备手扶梯产品画册

发布时间:2023-9-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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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br>(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医学类可放宽至中级);<br>(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学历、学位);(四)“985”“211”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br>(五)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职业技能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匹配;(六)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br>(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可转化的科研项目成果,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八)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从事过学术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九)其他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连续 2 年发布公告无人报考或报考比例达不到1:1,且形不成竞争的岗位紧缺专业人才)。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启动引进程序,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计划。区人社局于每年3 月底前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引进职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事业单位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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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br>9.其他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贴。(四)保障政策<br>1.取得显著实绩的高层次人才,在评选“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甘州英才、区管拔尖人才、“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时优先推荐、优先表彰。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评选市管拔尖人才、省领军后备人才。<br>2.每年组织为张掖智能制造产业园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1 次免费健康体检。<br>3.建立引进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引进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4.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区司法局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br>5.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向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倾斜;吸引区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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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br>【甘州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办法】第一章 引进人才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一条 引进人才范围主要包括:(一)在企业管理、现代物流、投资融资、文化旅游、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管理等行业领域,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型人才;(二)在农产品加工、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能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能带来发展项目、能投资创办领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型人才;(三)在现代农业、交通水利、城市治理、生态工业、生态保护、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领域有较高造诣或建树的专家型人才;<br>(四)在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核心技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技能型人才;(五)其他急需紧缺的各类实用人才。第二条 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br>(一)担任过大中型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大中型企业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相关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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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br>(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医学类可放宽至中级);<br>(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学历、学位);(四)“985”“211”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br>(五)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职业技能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匹配;(六)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br>(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可转化的科研项目成果,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八)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从事过学术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九)其他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连续 2 年发布公告无人报考或报考比例达不到1:1,且形不成竞争的岗位紧缺专业人才)。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启动引进程序,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计划。区人社局于每年3 月底前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引进职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量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引进人才申请。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编办及财政、工信等部门进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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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br>制、薪酬待遇等必要性审查,研究制定当年人才引进方案,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二)发布公告。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名义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人才的岗位、资格条件和薪酬待遇;<br>(三)组织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现场或网络方式报名,必要时可到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或院校进行专场推介、组织现场报名。报名时本人填写《甘州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报到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和业绩证明等材料;<br>(四)资格审查。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引进岗位和条件确定初选人员;<br>(五)人员确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考核考察、政审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引进对象,签订引进协议,转接建立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br>第四条 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也可进行专项引才,引进人才的岗位设定、资格条件、薪酬待遇按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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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br>第五条 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在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环节,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国有企业自主引进人才。第六条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领军人才,国家及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辟专门通道引进。第七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博士学位的人才,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第二章政策待遇第八条 引进到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br>(一)薪酬待遇。按照同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或岗位年薪制等薪酬方式;(二)编制优先。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时,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暂无空编单位可按照《甘州区周转编制管理办法》向区委编办提出申请,使用周转编制;(三)职称评定。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办法,优先推荐评审全省有效高级职称,也可享受基层政策推荐评审基层高级职称。凡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优先推荐评审张掖市企业有效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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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br>(四)住房保障。需要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周转房的,就近予以安排,连续 5 年且每年给予5000 元的补贴;(五)奖励补助。引进人才在甘州区工作满一年后,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国家级一、二等奖的一次补助5万元和4 万元,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一次补助3 万元和2 万元;(六)项目扶持。支持引进人才兼职参与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或设立科研工作站,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人才项目优先支持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七)选拔使用。因工作需要,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可选拔引进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八)医疗保健。每年进行1 次免费健康体检,费用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br>对国有企业自主引进的同类人才,工作半年后,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及财政、工信等部门审核,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br>第九条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柔性引才借智,对柔性引进我区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1 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甘州区工作满 1 个月以上),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薪酬待遇可实行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协议工资形式,具体形式和标准由引才单位与引进人才本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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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br>(二)国有企业用于引进人才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计入当年利润考核;(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除省、市专项扶持外,建一个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br>(四)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建立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引进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br>(五)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吸引高等院校学生来甘州区实习实践,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六)对引进人才申报科研项目,经组织论证立项的,按项目投入经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七)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举办全区性或行业性学术讲座、研讨交流、跨区域性商会协会年会的,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列入区管拔尖人才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评选市管拔尖人才、省领军后备人才。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要求到甘州区工作的,根据专业特长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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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br>【甘州区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扶持政策:<br>1.创建乡村工匠工作室、传习所。每年支持5 名左右乡村工匠组建工作团队,申报创建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力争3年内创建 10 个以上。每年筛选一批优秀乡村工匠,建立专家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传习所、工匠场,连续3 年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技艺研习、品牌培育、师徒传承、人才培养等活动。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特色化工匠创新平台,支持乡村工匠干事创业。<br>2.扶持乡村工匠创办经济实体。完善落实贴息贷款、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优惠政策,支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作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优先推荐入驻各类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创建乡土特色产品品牌。探索建立“乡村工匠联盟”,聘用高校支教团、创业导师等对乡村工匠创意产品进行设计指导、包装升级和推广营销。加大产业后续扶持力度,制作推广公益广告,支持乡村工匠特色产品进超市、进景区、进酒店,借助“电商达人”开展直播带货,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增加产业收益。适当降低门槛,允许乡村特色建筑工匠招标承建乡村建设小微工程。<br>3.引导乡村工匠服务产业发展。吸纳乡村工匠进入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队伍,引导广大乡村工匠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探索设立乡村工匠顾问、名誉裁判等创新型岗位,吸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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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br>村工匠投身乡村建设。建立乡村工匠导师制度,支持职校教师、技能大师、优秀乡村工匠等发挥专业性、技术性优势,通过师徒结对、实践交流等方式,在乡村产业一线培养技能人才,并允许乡村工匠在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作中合理取酬。4.提高乡村工匠政治待遇。择优推荐优秀乡村工匠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将优秀乡村工匠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优秀人才范围,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交流联系、健康体检等活动,及时跟踪解决实际困难。将取得高级技能等级或职称资格的乡村工匠纳入区管拔尖人才评选范围。各级劳动模范、各类技术能手、先进工作者评选中,适当向乡村工匠倾斜,提高入选比例。对产业带动效能强、作用发挥好、广大群众公认的“优秀乡村工匠”推荐申领“金张掖匠心卡”,享受市域内免费旅游、绿色通道就医等优惠政策。5.强化乡村工匠表彰激励。对各领域高质量、高层次的乡村工匠授予“甘州工匠”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职业教育认证的乡村工匠,给予1000 元学费补贴,优先安排赴外学习、享受相关政策、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聘请担任乡村工匠导师、帮带作用发挥突出的优秀乡村工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给予 2000 元左右的一次性奖励。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专利认定登记、数量多且含金量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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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br>6.大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开展“技能互学、观摩互促”活动,组织乡村工匠现场观摩学经验、学操作、学模式,积极营造乡村工匠“钻研技艺、精益求精、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开通乡村工匠微信专栏,定期推送“以案说技”“以案说匠”小视频,晾晒乡村工匠技能竞技、技艺传承等心得体会,引导乡村工匠铸匠心、塑匠魂、提匠技。广泛宣传各乡镇传统文化和原生态文化产品,大力抢救保护濒临失传的民间手工业技艺,通过多种形式保全匠人技艺的相关资料。大力开展弘扬“工匠”精神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宣传乡村工匠优秀事迹,增强乡村工匠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新、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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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br>【甘州区重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项目试点工作方案】一、工作对象<br>技术需求榜单申报主体为全区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等。揭榜对象为区内外具备技术攻关能力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及其他组织的联合体。试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支持 2-3 个项目。<br>补助及后续管理。对立项的揭榜项目,纳入区级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及时拨付研发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区级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和人才工作经费共同承担。同时,积极落实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实施周期两年以内的项目以揭榜方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期内开展 1 次中期检查,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专家验收或绩效评价。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二、支持方式<br>(一)对准予立项的揭榜项目,按核定揭榜额的20%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项目立项后首先拨付50%的研发补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资金。在首期补助资金拨付之前,发榜方支付揭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投入总额的 30%,以资金拨付凭证为依据。(二)对符合条件的揭榜人才和团队,可按照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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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br>《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人才项目、平台建设、创业扶持、家属就业、医疗保健、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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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br>【《甘州区农村实用人才高、中级职称奖补办法》的通知】一、奖补对象<br>2020 年 9 月 30 日以后取得高、中级职称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br>二、奖补标准<br>对取得全省有效正高级职称资格的每人一次性奖补2000元、副高级每人一次性奖补 1500 元,中级每人一次性奖补1000元;取得市内有效正高级职称资格的每人一次性奖补1500元、副高级每人一次性奖补 1000 元,中级每人一次性奖补500元。三、奖补原则<br>(一)先评后奖、以奖代补。农村实用人才须通过职称评定取得高、中级职称资格并办理《职称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奖补资金。<br>(二)不重复奖补。对取得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高、中级职称资格的同一农村实用人才,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最高奖补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取得高一级职称资格后,按标准补足差额部分。<br>(三)公开、公平、公正。在职称评审、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奖补程序<br>(一)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称资格文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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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br>证书》,向区人社局申请拨付取得职称资格人员奖补资金。(二)汇总上报。区人社局根据各乡镇奖补人数,每年集中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专项奖补资金。(三)资金拨付。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人才工作经费或相关人才项目资金中向区人社局核拨专项奖补资金。(四)资金发放。区人社局向各乡镇拨付专项奖补资金,各乡镇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到位。五、其他事宜<br>(一)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住建、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配合,分类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库。区人社局负责建立区级农村实用人才库,并做好动态管理。(二)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实用人才评选台账,强化过程监管和资金监管,不得挪用截留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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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br>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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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br>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政策措施【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入职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省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落实学校工作人员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工作办法》以及相关的行业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业范围)本意见所称“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或者承担监管职责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br>(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二)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培训机构;<br>(三)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br>(四)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临时看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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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br>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厨师、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招募志愿者的,参照适用。第四条(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录或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条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报名参加招录人员依法如实报告自已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并授权用人单位对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筛查制度,每年对辖区学校工作人员至少开展一次违法犯罪信息筛查。定期筛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br>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询人、查询事由等)、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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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br>第七条公安机关受理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比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书。对于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向查询单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向申请查询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并告知保密义务,但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不予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入职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用人单位和经手人员对于入职查询所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八条(结果告知)公安机关应当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将被查询人涉及“性侵害及相关违法犯罪”情况移交用人单位。第九条(查询异议)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第九条(查询异议)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 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第十条(从业禁止)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对于经查询发现以下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不予录用:<br>(一)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br>(二)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br>(三)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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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br>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br>(四)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br>(五)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br>对于涉嫌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违法犯罪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违法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第十一条(执行机制) 市县(区)检察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本地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未对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相关行政部门或教育培训机构仍予以录用的应当监督其纠正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发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教师资格认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其纠正并函告其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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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br>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br>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或违法出具查询信息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其纠正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四条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情况的督促核查。对于拒不落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必要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发地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进行倒查对发现涉案人员未进行入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仍予以录用的应当函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br>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发现被人民法院判决在管制刑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人应当及时通报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交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建议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发现被人民法院判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从业禁止判决从事相应职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于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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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br>属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配合衔接) 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在办案或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对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执行不力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相关信息通报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市县区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托本制度开展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应当加强联系协作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查询结果广泛应用。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落实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联络员。<br>第二十条(参照适用) 高等院校和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行业的其他主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相关单位应予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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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br>【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第三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监督执法活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r>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章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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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br>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妇联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br>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与团市委、市妇联联合组建符合条件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办案机关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可向各县区团委或妇联提出申请,实行全市司法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库资源共享,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结算。第六条 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二)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相对固定的职业;(三)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br>(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四)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六)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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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br>第三章 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合适成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二)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br>(三)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br>(四)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五)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六)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其宣读讯问、询问笔录;<br>(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二)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三)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br>(四)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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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br>(五)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br>(六)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br>(七)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br>(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涉罪未成年人告知将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并解释原因:<br>(一)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二)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三)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四)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五)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六)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七)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八)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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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br>(九)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上述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书面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的,一般应当选择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一般为一名。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同一名未成年人进行多次讯问、询问的,一般应当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分别确定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准许。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但合适成年人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除外。<br>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需求申请,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电话方式提出,各县区团委、妇联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中选定合适成年人,并将选定的合适成年人信息、联络方式向办案机关予以反馈。第十五条 合适成年人人选确定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通知书》,双方各持一份,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场时间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凭证。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后,应当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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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br>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交办案机关入卷。第十七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在押未成年人的,由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入监管场所。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保证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的效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中列明已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办案机关一般应当确定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第十九条 诉讼活动结束时,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应交未成年当事人、证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未成年当事人、证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字确认。<br>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各县区团委、妇联应认真做好派出人员的工作记录,保障办案工作有序高效。<br>第二十一条 办案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不合格的人员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的,应当及时更换。<br>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法定代理人具备到场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书面通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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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br>适成年人退出刑事诉讼, 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派出组织。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发现合适成年人有滥用权利、违背义务等情形的,应予以制止和训诫,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更换合适成年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派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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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br>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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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br>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政策措施【“一站式”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意见(试行)】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贯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对被害人“一次询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工作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办理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犯罪案件。<br>对遭受其他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办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br>第二条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设置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以下简称“一站式”办案区),是对遭受性侵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进行询问、人身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工作的场所。<br>第三条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树立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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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br>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法院等各办案部门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br>第五条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接处警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指派干警就取证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不得代为询问。第六条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法院询问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被害人,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区进行,需要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应当一次性完成人身检查及证据提取工作。询问期间,应当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第七条 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如有需要使用“一站式”办案区的,须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使用“一站式”办案区对被害人开展询问工作。第八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多人多次询问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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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br>第九条 在“一站式”办案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录音录像客观、完整,声音和图像清晰,不得对询问录音录像进行删改、剪辑。录音录像光盘应由办案机关指定专人保管并随案移送,同时做好交接签收及保密告知工作。第十条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査、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办案机关应通知甘州区人民医院指派两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场共同进行,并在检查提取工作完成后共同签名。指派的医师应相对固定。必要时,经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提取过程拍照记录。侦查人员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应另制作保密卷,并随案移送审查。<br>第十一条 被提取的生物样本应当依法封存后再行送检。甘州区人民医院应对接受医疗服务的未成年被害人建立档案,并在医疗服务结束时将档案移交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泄露被害人隐私、影响被害人名誉的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和身体检查时应以和缓的语气和方式进行。<br>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较为严重的恐慌、紧张、激动、抗拒等情绪的未成年被害人,办案单位可向甘州区教育局、甘州区妇女联合会申请指派心理辅导教师、儿童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员到场,在进行询问前,通过心理访谈、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等方式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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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br>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待其情绪稳定后再开始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中止询问,在专业人员协助下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可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安排专业人员对其开展心理安抚、疏导及后续的心理回访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给予必要的帮助。第十四条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法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津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br>第十五条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因侵害行为怀孕、因犯罪行为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因受性侵害怀孕需流产引产、感染性病需及时治疗、处女摸破损需进行修复的,甘州区人民医院应当开辟医疗绿色通道,提供便利。<br>第十六条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法院、甘州区司法局对于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积极开展调解促赔工作。<br>对因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上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联合民政、卫生等部门开展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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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br>医疗、司法等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康复身体,克服心理障碍。<br>第十七条 参与案件办理的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等属于熟悉案情的证人,应依法履行证人作证义务。对上述人员在辅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晓的有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其身份信息的资料,以及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对于不当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或案件细节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十八条 对于“一站式”办案区的器械设备,各单位使用人员均需遵守相关使用规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br>相关人员因违规使用设备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应照价赔偿。<br>第十九条 对于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由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法院、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甘州区司法局、甘州区教育局、甘州区妇女联合会、甘州区人民医院共同协商解决。<br>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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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br>【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依法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br>第二条 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综合保护。第三条 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5 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填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br>公安机关依托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实施强制报告制度。第四条 教育、民政、医疗等相关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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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br>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br>(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br>(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br>(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br>(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的;<br>(七)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八)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九)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br>第五条 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可以开展先期核实,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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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br>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备案,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第六条 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虐待、伤害、性侵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涉嫌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备案,由主管民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br>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应当按照医疗业务流程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方式等内容,按照医疗机构病例书写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记录,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备案,由主管卫生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第八条 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虐待、伤害、性侵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涉嫌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团委、妇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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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br>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共享,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病历资料、证明、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教育、民政、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br>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或者社会高度关注、或者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br>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询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单位、团委、妇联密切配合开展调查取证、身体检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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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br>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br>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br>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br>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br>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教育、民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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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br>的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第十八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教育、民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第二十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制度分别印发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医疗单位、妇幼保健机构执行,并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建立检查监管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团委、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各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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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br>门的作用,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注重配合衔接,定期开展交流,完善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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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青年住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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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br>【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纾困力度,保障缴存企业和缴存人利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1)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中应明确是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时缓缴,还是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继续缴存。缓缴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中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形成决议。(2)申请缓缴的企业向缴存地管理部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经初审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手续。(3)缓缴期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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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br>销户业务,企业应先为其进行补缴。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缴存。二、缴存人阶段性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1)借款人向贷款管理部提出申请,情况属实且要件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个人,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提供社区或工作单位证明。(2)自2023 年1 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从2023 年1 月1 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不作逾期处理期间的罚息除外),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3)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贷款,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br>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额度。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 3 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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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br>度由每月 600 元(市区)、420 元(其他5 县)的标准提高至每月不超过 1000 元。(2)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按月提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管理部受理后及时办结。<br>四、适用范围及时限。以上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于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缴存人,实施时限暂定为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 年12 月31日止。五、办理方式。缴存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线下办理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就近办理。异地缴存人员可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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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br>【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br>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br>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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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br>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开设集中管理账户进行管理。<br>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br>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br>单位或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br>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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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br>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br>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且全年保持不变。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br>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 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br>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br>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br>(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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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br>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缴:(一)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br>(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br>(三)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br>(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补缴的情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br>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缴存单位变动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br>职工调出或调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职工为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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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br>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其住房公积金不得异地转移。<br>第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br>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br>(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或者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br>第十九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查询服务。<br>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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