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按本办法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施补登记和补缴工伤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后应缴未
缴的除外),也不退费(应征数据核定有误或重复扣款情况除外)。
六、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按月缴纳,缴费基数统一
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准费率统一为1.0%并按照《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
施办法》实行浮动管理。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费每月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七、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由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或县(市)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特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
况。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交除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以外的各项材料。新业态从
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受伤时正在履行平台送单任务的证据(明)材料。
特定人员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参保单位和人员类型;实习生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所
属学校。
原已罹患职业病的超龄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不应在参保的工作单位以相同职业病申请认定工
伤,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八、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
足;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其基本养老金基础上补差发放伤残津贴。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参保单位或工伤人员要求终
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未在税务部门规定征期内缴
纳当月应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登记次日至费款缴纳当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
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负担。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缴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及相应滞纳金之日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参保缴费后未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中断缴费的,按应缴未缴处理。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在工伤治疗期或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期满后仍需要
继续工伤治疗且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机构、组织、平台企业)应继续缴纳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与参保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的
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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