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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江苏-苏州公告 | 苏州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执行口径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2021年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正式公布,为不影响参保单位及职工权益,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口径告知如下: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文件正式公布后,统一按省规定执行。请及时关注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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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江苏-苏州

公告 | 苏州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执行口径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因2021年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正式公布,为不影响参保单位及职工权益,根据上级有

关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口径告知如下:

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

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

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

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

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文件正式公布后,统一按省规定执行。请及时关注苏

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并做好相关准备。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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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

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

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

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

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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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关于印发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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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关于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分散各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加强对用

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部分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探索新型就业形态从业

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未满65周岁,女未

满60周岁(以下称“超龄人员”)、职业技工院校统一安排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实习学

生(以下称“实习生”),可按本办法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在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从业者注册并接单,对通过平台接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送餐、网约车、即时递送(快递)劳务,未与平台企业建

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下称“新业态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省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建筑(设)工程项目招用符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为非本单位(组织)使用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得将应

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超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或平台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负责,特定人员个人不缴

费。

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申请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交遵守

工伤保险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告知参保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等事项承诺(见附件文本),

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在税务部门规定征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其工伤保险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办理停止工伤保险参

保缴费的,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次日起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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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按本办法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施补登记和补缴工伤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后应缴未

缴的除外),也不退费(应征数据核定有误或重复扣款情况除外)。

六、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按月缴纳,缴费基数统一

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准费率统一为1.0%并按照《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

施办法》实行浮动管理。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费每月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七、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由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或县(市)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特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

况。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交除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以外的各项材料。新业态从

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受伤时正在履行平台送单任务的证据(明)材料。

特定人员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参保单位和人员类型;实习生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所

属学校。

原已罹患职业病的超龄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不应在参保的工作单位以相同职业病申请认定工

伤,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八、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

足;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其基本养老金基础上补差发放伤残津贴。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参保单位或工伤人员要求终

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未在税务部门规定征期内缴

纳当月应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登记次日至费款缴纳当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

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负担。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缴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及相应滞纳金之日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参保缴费后未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中断缴费的,按应缴未缴处理。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在工伤治疗期或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期满后仍需要

继续工伤治疗且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机构、组织、平台企业)应继续缴纳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与参保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的

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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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特定人员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

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受伤时工作单位或正在送单的

派单平台企业承但工伤保险责任。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时接送多个平台订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

路程首接单确定平台责任。

十一、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

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有关规定

处理。

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构

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

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应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

员提供更好保障。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十四、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

十五、本办法试行期间,对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单列管理,在相应征收品目下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新业态工伤”子目,专门用于参保管理和工伤保险费数据传递,每

年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可适时调整适用范围、对

象,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以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按本办法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核定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未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六、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原相关规定为超龄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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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调整,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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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安徽省

安徽省公布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日前,经国家批复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

障局公布我省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29.11元,上限为17925.42元,适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

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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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福建省

福建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8149元

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8149元,比上年增加6335元,名义增长

[1]7.7%,增幅比2019年回落2.4个百分点;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为91072元,比上

年增加6698元,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

增长5.4%,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6%。

从行业门类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11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8207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27830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50

倍、1.45倍和1.4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5186元,采矿业56885元,农、

林、牧、渔业59655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1.2%、64.5%和67.7%。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

为2.92,比去年扩大0.24。

从增长速度来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幅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别增长16.0%、10.8%和10.6%。增幅最低的三个行业

依次为采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分别下降7.2%、2.8%和2.6%。全部19

个行业门类中,有5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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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表1 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9年 2020年 增长速度

全省 81814 88149 7.7

农、林、牧、渔业 51430 59655 16.0

采矿业 61314 56885 -7.2

制造业 71641 75992 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694 123310 3.0

建筑业 64846 68618 5.8

批发和零售业 82363 86482 5.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0085 97558 8.3

住宿和餐饮业 46387 45186 -2.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370 131811 6.0

金融业 116732 113781 -2.5

房地产业 81052 84869 4.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2639 65475 4.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8649 128207 8.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162 66565 7.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6063 64190 -2.8

教育 96557 103820 7.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9961 127830 6.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160 93079 1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6176 11768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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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表2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9年 2020年 增长速度

全省 84374 91072 7.9

农、林、牧、渔业 61785 65693 6.3

采矿业 61117 57610 -5.7

制造业 71297 75846 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5627 129474 3.1

建筑业 64935 68481 5.5

批发和零售业 83311 86686 4.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0909 98433 8.3

住宿和餐饮业 46676 46850 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902 132296 5.9

金融业 169030 177525 5.0

房地产业 82669 85951 4.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124 68637 7.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1195 130546 7.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577 68329 5.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6815 64316 -3.7

教育 101280 109145 7.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2947 130854 6.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407 96377 9.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1509 121712 9.1

52

第62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国有单位11361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29

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集体单位70225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9.7%。

表3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平均工资

全省 88149

国有 113614

集体 70225

有限责任公司 76858

股份有限公司 101853

港澳台商投资 72426

外商投资 81250

分设区市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厦门市105269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19倍。年平均

工资最低的是莆田市74182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4.2%。

从增长速度来看,宁德市增幅最高,增长9.9%;三明市增幅最低,增长4.8%。福州市、厦门市、

漳州市、宁德市平均工资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余设区市的平均工资增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表4 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设区市 2019年 2020年 增长速度

全省 81814 88149 7.7

福州市(含平潭) 86100 93513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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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厦门市 96193 105269 9.4

莆田市 69341 74182 7.0

三明市 81730 85622 4.8

泉州市 71142 75370 5.9

漳州市 77870 83973 7.8

南平市 72625 77084 6.1

龙岩市 74605 78800 5.6

宁德市 77608 85329 9.9

表5 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设区市 2019年 2020年 增长速度

全省 84374 91072 7.9

福州市(含平潭) 88952 96478 8.5

厦门市 97779 108554 11.0

莆田市 70204 75316 7.3

三明市 86559 90508 4.6

泉州市 72321 76330 5.5

漳州市 83421 89060 6.8

南平市 76230 82487 8.2

龙岩市 78850 82970 5.2

宁德市 82982 92223 11.1

注[1]:文中以下增长,除特别指出外,均为名义增长。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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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1.指标解释

⑴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⑵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

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

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

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

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

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

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5

第6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福建-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

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为方便广大缴费人知晓并执行,

现予以通告。

希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

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

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

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

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

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

56

第6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

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厦门市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

2020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5269元,与2019年相比,名义增长9.4%。

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108554元,同比名义增长11.0%。

特此通告。

厦门市统计局

2021年5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已经第15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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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此件主动公开)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

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对受疫情

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

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下调新增业务的相关费用,其中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对

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降费比例不低于20%,延后付款期限不少于30天。(责任

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按规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予以免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

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

申请。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三)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

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

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

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四)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

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

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

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五)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

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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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六)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8元/吨和0.2元/立方

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免收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城镇污水处

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自9月1日起至转为低风险后的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

期限等措施,免收因疫情产生的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

司)

(七)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

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

区域和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鼓励中央企业、省属

国有企业、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住房

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四、支持企业用工

(八)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

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企业2021年10

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

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

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九)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

的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

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

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市文

发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十)对市重点工业企业(同安区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

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

金的5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自贸委)

(十一)继续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

府办规〔2021〕10号),在执行期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加大支持,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相

关行业尽快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

六、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十二)对2021年9月和10月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在信用

中国(厦门)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即收即办,提供在线信用修复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依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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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提升疫情“信易贷”专区服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

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

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提供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司法局,市贸促会)

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

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

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开发区)、各

部门可结合实际出台帮扶政策,相关政策要畅通直达渠道,切实压缩申请环节、简化流程,务求实效。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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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江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

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

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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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

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

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

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

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2021年1月21日

我省公布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公布如下:

一、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306元。

二、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548元。

2021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176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6644元。

三、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结合我省有关实际情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九个档次的基础上增设

一档,各档次的月缴费金额如下:

四、参保人员2021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全省上年

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548元的比值计算。对按照增设档次标准缴纳2021年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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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山东省

山东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

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该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

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

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

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

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

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

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

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

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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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

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

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

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

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

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计算。

同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月指数”

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

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单位破产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其按规定能够认定的视同缴费

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等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建账后实

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以实际缴费计算到4年;无实际缴费或实际缴费计算后仍不足4年的,按照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如记

载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或300%计算;对于档案记载工作履

历清晰,但因单位原始凭证无法查找等原因不能提供实发工资的,按60%计算。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

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时间,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

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社保经

办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先行先试工作,开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补充缺失数据,修

订问题数据,清理垃圾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统一数据库表标准,为实现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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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执行。

附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指数)计算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指数)计算办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与缴费指数计算月份缴费工资占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比重

的平均值,与退休时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的乘积。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是: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0: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

N:参保人员参与指数计算的缴费月数;

X1、X2、X3……Xn:参保人员参与缴费指数计算月份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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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

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

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

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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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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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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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4906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山东-德州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人社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和《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阶段性下调50%调整为下调20%。全市执行期限

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为1.2‰、交通运输水利等

工程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为0.64‰。全市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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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东-青岛

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

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

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

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二、统一待遇标准

在本市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

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

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2021年8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

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

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市要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深

入推进失业保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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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青岛市将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调整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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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青岛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考虑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和为我市企业

减轻负担的实际需要。我市在落实国家、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

基准费率25%的标准执行,低于国家、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现行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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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20 2 2年 1月 1日 起 社 保 三 险 缴 费 比 例 汇 总 表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计算本单位月社保缴费金额呦~ 月 社 保 缴 费 额 =缴 费 基 数 ×各 险 种 缴 费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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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河南省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1年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

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

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

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74

第84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关于做好2021缴费年度工资基数封顶保底和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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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湖北省

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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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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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

长基本同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

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和人社部批复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

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

元、152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各档标准及

适用区域附后)。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

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

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

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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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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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省

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

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

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

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第三类片区(汕

头市、肇庆市)为6122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

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6334元。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

年6月30日。

附件:广东省各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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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附件

广东省各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地区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广州 11262

深圳 11620

珠海 8940

汕头 7033

韶关 8197

河源 7208

梅州 7097

惠州 7487

汕尾 7136

东莞 6633

中山 7942

江门 7352

佛山 7878

阳江 7268

湛江 8169

茂名 7216

肇庆 7500

清远 7740

潮州 6953

揭阳 5829

云浮 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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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

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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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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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

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试行单位从业

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

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

属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

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

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

下简称“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其所在平台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

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

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

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已参加省

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在省本级参保。

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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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

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

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

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作为工伤保

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

日止。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条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

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

利义务(参见附件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

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

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

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

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

(社区)两委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在办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

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包

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标识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村(社区)两委

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所属的村(社区)两委,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

参保单位、从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参见附件2)。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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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其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原已罹患职业病人

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

情形除外)。

第九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按规定享受机关事

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病残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从业单位或村(社区)两委发生工伤且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伤残退休,工伤保险基

金以其原伤残津贴、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准进行补差计发伤残津贴费用。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鉴定

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请而核发,在未领取期间可

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

终结。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

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因工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其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

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

遇。

第十条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

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

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被认定工伤的从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依法向从业单位或相关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

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

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

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两委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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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

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

定处理。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

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

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

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员

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

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

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调整、

基金风险防控等工作,可按规定使用工伤取证费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核算、基金划拨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和征收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试行期

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

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保

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1 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参考).doc 附件2 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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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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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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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省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

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将更好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

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

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1900元/

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三类

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为17.0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62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根据湛江市近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湛江市从执行四类

标准调整为执行三类标准。

此次调整,广东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的指导意见》精神,首次以省政府文件明确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

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同时,还明确要求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

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

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

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

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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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2300

22.2

广州

2360 深圳

二类 1900 18.1

珠海、佛山、东莞、中

三类 1720 17.0

汕头、惠州、江门、湛

江、肇庆

四类 1620 16.1

韶关、河源、梅州、汕

尾、阳江、茂名、清远、

潮州、揭阳、云浮

发布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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