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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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494. 鼓励并购重组。鼓励入库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机构,对并购重组、实现控股并促进母公司做大做强的,成交金额 2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成交金额 5 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成交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的,奖励 400 万元(限制性、禁止性行业除外)。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为相关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资金支持。三、冲刺库在享受“加速库”政策的基础上,对入库企业实行“突破”激励:1.加强用地保障。对入库企业符合产业导向和投资额度要求的优质制造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每年将不低于全市制造业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30%,予以重点保障。各地低效用地腾退土地优先保障入库企业制造业投资项目。2.提高用地效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入库企业因扩大产能、集约用地等需求,可在原用地范围内适度突破现有容积率限制;允许入库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前提下,创新实行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优先将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出让给入库企业发展需要。3.加强用能保障。对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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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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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鼓励并购重组。鼓励入库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

企业和机构,对并购重组、实现控股并促进母公司做大做强

的,成交金额 2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成

交金额 5 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成交金额

超过 10 亿元(含)的,奖励 400 万元(限制性、禁止性行

业除外)。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为相

关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资金支持。

三、冲刺库

在享受“加速库”政策的基础上,对入库企业实行“突

破”激励:

1.加强用地保障。对入库企业符合产业导向和投资额

度要求的优质制造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产业项

目。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

地指标,每年将不低于全市制造业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

30%,予以重点保障。各地低效用地腾退土地优先保障入库

企业制造业投资项目。

2.提高用地效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入库企

业因扩大产能、集约用地等需求,可在原用地范围内适度突

破现有容积率限制;允许入库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

途管控要求前提下,创新实行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优先将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出让给入库企业发展需要。

3.加强用能保障。对入库企业新建且符合省定标准的

重大制造业项目,在属地为主负责用能保障的前提下,缺口

部分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平衡,但不超过项目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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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的 50%。

4.加大人才支持。入库企业招收的“蓝领工人”,由

企业提出申请,允许在我市落户,其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

可以随迁落户。入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按相关规定可认

定为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类别人才政策。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允许入库企业制造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

比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提高至 30%,提高部分主要用

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

足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入库企业利用自有闲

置用地或闲置非居住房屋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

缴土地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并

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5.支持总部经济。对将高端制造、研发、采购、结算

等核心业务布局绍兴的制造业总部企业,确保解决用地需

求。

6.尊重关爱企业家。提高优秀企业家待遇,积极推荐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先进等社会职务和荣誉

职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

等。

7.优化直通服务。建立市领导及区、县(市)领导双

重联系入库企业制度,组建“一对一”驻企服务员队伍,落

实“首接负责制”,依托企业码绍兴专区——“驻企服务”

等应用,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实现企业诉求的集成

化服务和闭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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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宣传推广。对入选“冲刺库”的企业,由市委

市政府进行授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

泛宣传入库企业做优做强、并购重组、创新研发、数智改造、

品牌建设、管理对标、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

好模式,营造良好氛围。

四、政策享受事宜

1.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谁贡献、谁享受、不

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享受政策对象以当年度 12 月底前

在库企业为准。

2.按照政策属性、培育方向和企业类型,母公司主要

享受总部经济、规模进档、“雄鹰企业”创建等政策,下属

子公司主要享受要素保障、投资奖励、亩均效益、细分行业

或专业领域达标提升等政策。

3.由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兑现操作细则(2 个以

上责任单位的由排首位的牵头),由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

壮”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统筹汇总印发并

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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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库

遴选条件

围绕企业“长高长壮”培育目标,结合企业发展现状,

建立“起跑库”、“加速库”、“冲刺库”三个梯度培育库,

遴选条件如下:

一、起跑库

入库企业必须是具有规模基础和成长潜力的企业;“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品质标准具有一定优势的

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具体有以下四类企业构成:

具有规模基础和成长潜力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0.5

亿元以上、4 亿元以下,且年同比增速超 15%的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

收入 0.5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且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

业收入比 5%以上;拟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具备认

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条件等。

品质标准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按照质量管理水平(以

获得市长质量奖以上奖项作为筛选标准)、标准建设水平(以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作为筛选标准)、品牌建设水

平(以是否为“品字标”企业作为筛选标准)、知识产权状

况(以是否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和是否拥有高价值专利作为筛选标准)、创新能力状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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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创新药物研制或纳入反垄断监管情况作为筛选

标准)5 个维度 8 个条件,符合其中 2 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制造业上市后备企业。

二、加速库

入库企业必须是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国家单项

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

形冠军”的企业;入选各级“单打冠军”培育库的企业;“放

水养鱼”优质企业;创新型领军市级培育企业;品质标准具

有较强优势的企业;已报会的企业。具体有以下五类企业构

成:

“单打冠军”培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

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已列入“单项冠军”省级培育库、

“隐形冠军”省级培育库或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培育库

的企业。

“放水养鱼”优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0.5 亿元以上、

4 亿元以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领

域的优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降至 2000 万元),且上年

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5%以上、税收增速 15%

以上。

创新型领军市级培育企业:企业为有效期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营

业收入比达 4%;建有较大规模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人员 5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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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标准具有较强优势的企业:按照质量管理水平(以

获得市长质量奖以上奖项作为筛选标准)、标准建设水平(以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作为筛选标准)、品牌建设水

平(以是否为“品字标”企业作为筛选标准)、知识产权状

况(以是否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和是否拥有高价值专利作为筛选标准)、创新能力状况(以

企业是否有创新药物研制或纳入反垄断监管情况作为筛选

标准)5 个维度 8 个条件,符合其中 3 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

上市加速企业:已报证监会(交易所)审核的企业。

三、冲刺库

入库企业必须是“链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且保持一定增长水平的行业头部企业;入选省级

“雄鹰企业”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5 亿元的国家“单

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

形冠军”的企业;科技创新“领军型”企业;品质标准具有

绝对优势的企业;上市企业中市值超过 100 亿元的优质企业。

具体有以下六类企业构成:

“链主型”企业:入选省级“链主企业”培育名单的企

业;

行业头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且保持

一定增长水平的企业;

已认定为国家、省级相关荣誉的企业:已入选省级“雄

鹰企业”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5 亿元的国家单项冠

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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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冠军”的企业。

科技创新“领军型”企业:已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的企业,已入选省创新型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企业上年度

营业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上年

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拥有专职研发人员 100 人

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品质标准具有绝对优势的企业:按照质量管理水平(以

获得市长质量奖以上奖项作为筛选标准)、标准建设水平(以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作为筛选标准)、品牌建设水

平(以是否为“品字标”企业作为筛选标准)、知识产权状

况(以是否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和是否拥有高价值专利作为筛选标准)、创新能力状况(以

企业是否有创新药物研制或纳入反垄断监管情况作为筛选

标准)5 个维度 8 个条件,符合其中 5 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

上市优质企业:上市企业中市值超过 100 亿元的企业。

四、遴选说明

1.起跑库、加速库、冲刺库为依次递进的三个层级,

共同构成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库。

2.入库企业必须在绍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母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如符合不同级别的筛选标准,只要在绍

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在相应的培育库予以保留;母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如符合相同级别的筛选标准,“冲刺库”

只保留母公司,“起跑库”“加速库”均保留母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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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家企业如按照筛选标准,入选不同级别的培育

库,则按照“从高原则”入库。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补入库的,由各区、县(市)

提出申请,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5.培育库企业实行“一年一次”动态调整,对符合入

库条件的企业,确保应入尽入;对发展迟缓、不符合遴选条

件的在库企业,实行刚性库间调整或退出;对已完成阶段培

育目标的在库企业,及时库间升级。动态调整工作由市制造

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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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动“三农”高

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1.稳定粮油生产。对全年稻麦复种或一季旱粮种植或

“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 亩以上

的规模种粮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 140 元的直

接补贴 (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亩 140 元);鼓励早稻生产,

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早稻种植补贴政策。

对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 50 亩以上的生产主体,

按机插连作晚稻面积,由各区、县(市)给予每亩 50 元的

补贴;执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持或适当提高原补助标准

(含对镇乡<街道>奖补),其中新建项目亩均建设标准一般

不低于 1800 元,提质改造项目亩均投入由各区、县(市)

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列

支。

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工作,所需资

金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安排。

对油菜相对集中 30 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由各区、县(市)

给予每亩 30 元的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其他油菜种植补贴

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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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承发展特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茶产业,对列入

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每只奖励

5 万元。

传承发展市花(兰花)产业,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

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 3 万元、2 万元;对兰花

新品种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分

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

传承发展市树(香榧)产业,对列入省、市科研计划的

香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对香榧及衍生产

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

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

支持黄酒产业发展,加大优质糯稻选育,对经审定并具

有推广价值适宜绍兴酒酿制的优质糯稻新品种,给予每个 30

万元奖励;对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

的经营主体,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 300 元

补助。

3.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粮食绿色高效生产,对已

通过验收的绿色防控示范区,继续开展绿色防控示范的经营

主体,每个奖励 4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

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 2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绿色高产示范

方经营主体,每个奖励 3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耕地质量提升

实施化肥施用定额制经营主体,每个奖励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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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化养殖,对养殖面积 100 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

主体,当年按养殖面积 6%(含)以上新建并运行养殖尾水处

理池、年水质检测 2 次(含)以上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

排放要求》,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 100

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引导茶产业绿色发展,对规模 100 亩及以上的茶园按生

态、有机方式进行生产管理,接受茶叶主管部门监管、检测,

产品质量达到有机食品茶叶质量标准的,给予 1—2 万元奖

补。实施茶园土壤改良试点,由各区、县(市)采取主体自

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个规模 100 亩以

上茶叶生产主体,指导综合施用商品有机肥、农家肥(菜籽

饼)等肥料,提升茶园土壤肥力,对其肥料投入品的 30%给

予一次性补助(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实施机械强农。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侧深施肥、履

带式拖拉机、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

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等重点农业机械,在中央、省补

贴的基础上,可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具体机具类型和追

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对购置稻米加工包装设

备投资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

投资额的 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

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用植保无人飞机(需列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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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开展飞防服务,服务面积超过 1000

亩次的经营主体,由各区、县(市)给予不低于每亩 2.5 元

的作业奖励。

鼓励提前报废本地籍(即在本市注册登记)变型拖拉机,

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

地籍变型拖拉机,依据拖拉机强制报废年月,按每提前 1 个

月份每台 300 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报废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

区、县(市)财政承担。

5.加快种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高产高效优质品种选育

推广,对育成新品种进行奖励,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获省级以上审定,给予育成单位每个 30 万元奖励;对新育

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获省品审会认定,给予育成单位每个

3 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

给予育成单位每个 10 万元奖励;对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

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 1 万元奖励。支持

新品种示范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近 3 年新育成或新审定主

要农作物品种示范方 100 亩以上的,给予每个 3 万元奖励。

支持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对上年度营业额 1000 万元以

上的种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按

总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支持种植业资源收集保护,对种质资源繁育保护基地开

展本地种质资源收集、繁育及保护工作的,给予每份种质资

源 1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种质资源圃名单的单位,当

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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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

给予每家单位 10 万元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支持种畜禽场保种。对列入国家、省级畜禽种质资源保

护名录,并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质资源保种主体,在部、

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种畜禽场,按照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

场(配套系祖代场)、二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父母代场)

给予每年每家 5 万元奖励;一级生猪供精站、二级生猪供精

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给予每年每家 3 万元奖励;

生产经营苗禽的独立孵坊给予每年每家 3 万元奖励。对当年

列入省级以上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

10 万元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支持南繁基地育种。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后,

对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

选育、早熟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公益性事业

单位每年给予 20 万元补助。

二、加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6.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对农业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

发展导向的成套设备(不包含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当年设

备投资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投资 30 万元及以上新购置成套茶

叶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加快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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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对新列入省级数字农业

工厂的数字化改扩建项目,对标准钢架大棚、玻璃温室、肥

水一体化、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等硬件和智能化软件当年投

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林业经济

示范区的给予资金奖励,获得省级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休

闲养生城市命名的区、县(市),分别奖励 30 万元;获得

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命名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获得省级森林人家命名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国

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对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

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8.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茶叶电商发展,对通

过电子商务销售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

给予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

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

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

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鼓励茶叶生产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微信等网络销

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自产茶叶,累计年销售额 2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50%的运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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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开

展产地配送、直供直销、“互联网+”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体

系项目建设,对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冷链物流设施(设备)

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0.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完成股改的规模农业企

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和境外上市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农业

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

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对新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农(渔、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11.培优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获评国家级、

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组建惠

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并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

益权质押贷款等担保业务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 1 万元。

12.扶持农创客创业创新。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

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 30 亩以上(粮食 100 亩以上)、期

限在 3 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

助 2 万元;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

完成设备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设备投

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大学生农创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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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

面积(不重复计算)在 2000 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3.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优秀区域

性公用品牌,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名

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 5 万元;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知

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补 3 万元;对国家相关部委新认证

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补 10 万元;对经农业

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 2 万元,续展认证的减

半奖补;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

每个奖励 2 万元;对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和“越

乡好稻米”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 5 万元、3 万元、3

万元。

14.推动农产品展示展销。对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

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境内展

展位费按实补助(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国际展参展费

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企业每次补助

1 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

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 2 万元。

对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最高补助 20

万元。加大市树推介,对参加市外展示展销会推介活动的香

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每个给予 1 万元奖励;对开展市

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最高补助 25 万元。

四、深入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15.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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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进行奖补,主要用于新时代美丽乡村

达标村、精品村、美丽庭院建设以及美丽乡村景观带建设、

农村“三线”整治等,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

评审结果对排名前两位的项目进行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

不超过 100 万元。突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升农村人

居环境质量,对形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效应的

建设单位,每个奖励 50 万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

际就农村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16.加快建设“森林绍兴”。对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修复)

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

总和的 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 40%,单个项目最高不

超过 80 万元,其余由各区、县(市)承担。对新获评国家

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现代林场奖

励 5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

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

每个奖励 15 万元。

加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

求蓄水量不少于 50 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

超过 20 万元。对全市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

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

第68页

66

的建设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 70 万元。对承担森林资源动

态监测与评价任务的有关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 150 万元。

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救护,对每个市级监测点

每年补助不超过 5 万元;建设野生动物市级收容救护平台,

每年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17.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对市级河(湖)长制管理

的河湖年度治理项目,列入“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的镇

乡(街道)按每个镇乡 30 万元、每个街道 50 万元的标准进

行补助(对 2020 年已补助的镇乡<街道>,2021 年不再进行

补助);清淤砌坎、库塘治理、沿岸道路及环境整治、水质

提升、水面保洁、长效管理等项目按不超过单个项目合同价

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每

个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合计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其它

每个流域(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

支持市级河长责任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对列入年度市级

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任务的按每个片区 50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支持市级“河(湖)长制”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相关智

能化建设项目的保障。支持整体智治治水大脑平台建设,对

完成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招投标工作或已开展建设工作的区、

县(市),给予 30 万元补助。

五、切实提高农村民生水平

18.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采取竞争性分

配方式,扶持列入市“消薄”增收计划的项目;对项目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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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的市定相对薄弱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给予每村

15 万元的奖补(当年预算安排不超过 1500 万元)。

推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对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基地,每

个奖励 5 万元。

加强结对帮扶,每个结对市级部门落实经济薄弱村结对

帮扶资金 10 万元,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落实社区结对帮

扶资金 4 万元,用于社区共建。

19.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采取以

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各区、县(市)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包括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年度

重点水资源管理工作。完成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奖励 50

万元,良好的奖励 40 万元,合格的奖励 30 万元,不合格的

不予奖励。

对列入水库系统治理工作计划的水库安全鉴定和病险

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进行奖补。每完成一座小型水库安全鉴

定奖补 1 万元,每完成一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奖补 70 万元。

20.保障“菜篮子”供给。支持“菜篮子”蔬菜基地建

设,对列入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不少于投资额的 55%

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助资金按财政

体制各自承担)。对列入重点新建项目,按投资额的 80%给

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投资额的 40%,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及绿色防控,每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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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面积 100 亩及以下的基地

补助 1 万元,面积 100 亩至 750 亩的基地补助 100 元/亩,

面积 750 亩以上的基地补助 7.5 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

面积达到 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 100%)。具体补助资

金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 100

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 100 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

分低于 70 分的,取消补助。对一季种植叶菜面积达到 50%

及以上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

当期 LPR 的 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 元。

支持新增生猪产能,为加快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落地及建

设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2019〕52 号),在省级财政对

新建(扩建)规模猪场实行综合奖励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对

当年完成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建(扩建)任务并形成产能的,

按年出栏 1 万头以上、5 万头以上、10 万头以上,分别给予

项目所在地行政村 8 万元/场、30 万元/场、60 万元/场的资

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该行政村发展村级经济及公共事业。

提升水产养殖,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

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2 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

位的,给予每家单位 5 万元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

行。

21.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镇乡(街道)建设农

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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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万元,考核合格的减半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

担);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的主体,每个

补助 5000 元。

六、着力深化农村改革

22.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鼓励村集体开

展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 5 年及以

上(下同),达到相对连片 30 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

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 400 元的一次性以奖代

补;鼓励整畈、整村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 200 亩

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

每亩 500 元;对列入当年市级“消薄”名单的村,上述以奖

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 600 元。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

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 5 年及以上的,视同流转,

享受上述相应政策。鼓励整个镇乡(街道)土地流转,达到

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镇乡(街道)50 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

补,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流转合

同登记备案工作,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

每亩 20 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

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

乡镇(街道)每亩 500 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 5 年及以上、

达到集中连片 30 亩及以上并种植叶菜的,按新流转土地面

积给予流入方每亩 400 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以上政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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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与各区、县(市)各承担 50%。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镇乡

(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

乡(街道)10 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

23.深化“闲置农房激活”改革。对通过激活闲置农房

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村,每村奖励 20 万元。

24.加强“财金农”合作。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村住房保险,探索茶叶低温气象指数、农机保险、叶菜成

本价格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试点。

七、附则

25.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镇乡<街道>、村居<社区>)。

26.本政策条款中明确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的,原则上由

各区、县(市)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兑现;需市财政兑现的,

原则上由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并上

报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兑现。

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

本政策所给予的扶持和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退回已领取的费用,并记录在本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中。因

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属粮食生产功能

区但未种植至少一季粮食作物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出现

“大棚房”问题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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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8.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

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

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

只奖励差额部分。

29.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

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政策制定牵头部门会同市财

政局实施。

30.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

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原政策规定与

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

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

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

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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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

奖励 1000 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

企业,奖励 200 万元(晋升当年奖励 50 万元;次年起两年

累计产值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

奖励 100 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 50 万

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设计企

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

标准的,奖励 50 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

专业甲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

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

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以第一

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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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家级 QC 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100 万元,参建单位奖

励 20 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

每个项目奖励 30 万元,参建单位奖励 5 万元;当年获得绍

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

(二)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施工

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

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

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

织,奖励 50 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

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

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对

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

项目奖励 5 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

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 200 元/平方米的补

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 年),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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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

予以 100 元/平方米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

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

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

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

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单个项

目最高奖励 150 万元)、35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

励 50%。

(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

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

每平方米 10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8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 150 万元)、60 元(单个项目

奖励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5%。

(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

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

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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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

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予以补助;

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予以补助。原则

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

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

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

超过 40 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

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20 万

元、20 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

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

保缴满 1 年的个人,分别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

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的项目负责人奖励 20 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

责人奖励 10 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

奖励 5 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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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少于 30 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

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

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对引进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各地可制定保障政策;鼓励企业

在市外承接业务,各地可根据企业产值情况制定政策予以支

持。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

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

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

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

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

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

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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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

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

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

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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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

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

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

企业,奖励 20 万元。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

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

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 300 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 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

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

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

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

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

低于 8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

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

于 5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

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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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

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 150 万

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

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 5A 级旅游

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 200 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 50 万元。景区常态

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 100 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

40 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 30 万元。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

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

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

验收合格,补助 10 万元。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

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每晚计 1

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 10 元/人次奖励;对接待

境外过夜游客 1000 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 50 元/人次奖

励。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市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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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一次性组织 200 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

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

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 1 万元、1.5 万元。

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 500 人(含)以上的“旅游

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

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

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 10 万元、5 万元。对市内外旅行

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 30 辆(含)、100 人(含)以上,在绍

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

景区(含)以上的,奖励 1 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5 万

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 30

班以上、2000 人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

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

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

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

旅行社参与 ISO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

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 50 万

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奖励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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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 2000 元、

6000 元、1 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 1000

元。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

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

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

数 100 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

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

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

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

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

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

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

2 亿元、3 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

(十二)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

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 50%,单个项目补

助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期不超过 3 年。在绍兴市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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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

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

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

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运动休

闲基地的单位,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

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十四)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 20 大体育品

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 80—100 万元、50—80

万元、30—50 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

际总投入 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体育产

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

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 10%以内的补助,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

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 50%。

(十五)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

作用、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

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 5%—7%的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

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 20 万元。

(十六)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

年自主添置单价 6 万元以上的 X 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

第85页

83

购价格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对新

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

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七)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

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

100 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

扩建)300 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

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 500 吨级以上船舶,船龄 1 年

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 12 月 31 日)每艘奖励 20 万元,超

过 1 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 1 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

超过 10 年的不予奖励。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

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 100 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

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八)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 3A、4A、

5A 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

国家 A 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

元、1.5 亿元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

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

牌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十九)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 1000

第86页

84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二十)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

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直

播间数量 10 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 3000 次,奖励 20 万

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 MCN 机构),每签约 1 名

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 100 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 500

万元以上),奖励 10 万元。

(二十一)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

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

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直播电商基地、

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

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 4A 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

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新评为 5A

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二十二)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 3 天、

标准展位数大于 300 个或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产业展会,

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 50 万元、70 万

元、90 万元、120 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

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 10%及以上增长的,

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 1000 元/展位。对

第87页

85

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

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30%予以

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 3 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

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 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

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20%予以奖励。

(二十三)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

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

届标准展位数达到 400 个以上,在第二十二项政策条款基础

上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

届的展会,每届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

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

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 500 个及以上的展

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

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 30 万元。对引

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

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

(公司)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十四)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

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 800 万元的,奖励 30 万

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 500 万元再奖励 15 万

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

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

奖励 30 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

第88页

86

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 50 万元。

(二十五)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 UFI 认证

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 30 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

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

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

主办方奖励 10 万元。

(二十六)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 5 场以上,每增加 1 场奖励

10 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

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

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奖励

50 万元。

(二十七)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

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 50%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

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

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

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 2 万

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

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二十八)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

第89页

87

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 2

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

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

部门评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

人数不少于 50 人、培训时间 3 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会展机构

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1 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

不少于 15 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 3000 人次的,经评定,按

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

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

励 2 万元—10 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

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

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

三档,分别为 2 万元/年、1 万元/年、6000 元/年。

(三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

按其营业收入的 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

第90页

88

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

励 5 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

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 5000 元、

境外展位每个 3 万元奖励。

(三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

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

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 5000 元—2 万

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对为企业引进 5 人(含)

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 500

元—800 元奖励,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

人数 100 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 2 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

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 10 万元。

(三十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

HR 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 2000 元—8000 元。

(三十三)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 1 万平

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 60%以上的楼

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楼宇当

年销售总额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

(三十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

第91页

89

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

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

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 200 万元、150 万元、

60 万元、40 万元和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

励。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五)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

的营业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 1000 万元

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奖励 30 万元。对开设 24

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 20%奖励,最

高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

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六)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

好农村路”标准、面积 20 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

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补助 0.5 万元。

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

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

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七)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

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 50 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

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八)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

第92页

90

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15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

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九)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

5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三年 20 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

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

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 20%予以补助,此项补

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 50%、30%、20%

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对新开设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

当年 4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三年 30 万元奖励。

(四十)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 5 家及以上直营

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 1 家 30 平方米及

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奖励

20 万元。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

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的

第93页

91

组织,奖励 50 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

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当年新获得“中华老

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

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 20 万

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 10 家以上“老字号”

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每

家奖励最高 50 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

“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

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

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十二)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

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

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

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

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

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5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

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

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

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第94页

92

(四十三)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

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

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四十四)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

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

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四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

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

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

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

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零售额超过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的,

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 2 年在库

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

务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

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2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30%的限

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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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

达 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

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 万元、3000 万

元以上且增速达 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

外),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

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

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

“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

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

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

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

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

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

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

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

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

第96页

94

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

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

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

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

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97页

95

09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塑城市文化体系”和

“文创大走廊建设”战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

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推动集聚区做大做强。对文化产业集聚区,自认定

年度起,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以上,前三年用于发展文化产

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达到 30%、45%、60%以上,文化产业

营业额在认定年度达到 2000 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比上

一年增长 30%,每年分别奖励 100 万元、150 万元和 200 万

元。若一次性申请三年奖励,申请前三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

实现翻番,申请前一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不低于 4000 万元,

且申请前一年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达到 60%以

上。集聚区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以下,以建筑面积 6 万平方

米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奖励。

2.集聚区入驻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文化企业入驻经认

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且每年营业额实

现增长的,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 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额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认定期已达三年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三年后新入驻的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

年营业额增长 20%以上的,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 50%补助,

三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3.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

第98页

96

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市特色文化

产业园区和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在已给奖

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创建成为省文化创意街区的,

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集聚区培育优质文化企业。集聚区每培育一家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在新三板、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

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

单位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及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

挂牌文化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

位差额奖励。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5.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

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

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和 30%两档,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

6.鼓励文化企业上市。对完成股改的规上文化企业,

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

境外上市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

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第99页

97

7.支持文化企业加速发展。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

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2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

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8.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

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省“文化+互联网”

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

为市文化龙头企业、市创新型文化企业、市成长型文化企业

等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9.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

认定,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已核准或备案,对实际

投资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

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

10.鼓励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经营文创业态。经申报认定,

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新开设经营文化创

意、演艺、实体书店、艺术品交易、非遗制作展示交易等文

创业态,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 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若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给

予每年房租 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

第100页

98

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以较大体量整体打

造文创为主导的业态,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经营

文创业态面积占比达到 6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

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

给予每年房租 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于该范围内的单个业态不再享受本条政策。通过非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的房屋租金,若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

房租评估值的,最高按评估值的 120%核定。

四、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

11.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

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

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 3%给予一

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剥

离创意设计部分参与市场化竞争,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

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专项从事工业设计、建筑设计、

环境设计、服务设计、品牌设计等领域,对剥离并新成立独

立法人机构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影视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

影视作品,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影视作品,

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上映,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首次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

励。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

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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