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2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
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