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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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享受条件】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3.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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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2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

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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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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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2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

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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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

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

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

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

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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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

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

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

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7.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30.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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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

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

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

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

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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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

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

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

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第十条(四)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

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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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

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

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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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3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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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

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

2《.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

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

〔2011〕2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

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1 号)

3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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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

税。

【享受条件】

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33 号公布,第 38 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

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具体

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

证件;在 2017 年 4 月 1 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

权单位核发的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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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

【优惠内容】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

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

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

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

准购单》。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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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驱动

(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

35.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

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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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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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

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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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11 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

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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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

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3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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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

2.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

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

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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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其他行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

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

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

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

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

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

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

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

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

研究。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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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上 述 行 业 以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

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

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

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

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

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

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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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

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

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

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

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

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

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

除。

8.关于 2021 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企

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

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

惠的,可以在 2022 年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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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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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

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

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

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

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

发活动。

第74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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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

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4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

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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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

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

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

第77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42.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

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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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

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

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

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

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

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79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4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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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

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

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

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

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

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1 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第81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亿元以下。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

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四)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满足规定条件的生产国

第82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核电领域承担重

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

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

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

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

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2.独立法人资格。

3.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

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重大技术

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 年版)》

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

有关要求。

第83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

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 号 )

2.《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

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

号)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第84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

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

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

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

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第85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

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

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

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

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

第86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

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

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

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

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第87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116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六)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

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

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

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

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88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

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

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

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第89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

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

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

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

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

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

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四条

第90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第一条

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

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第91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第二条

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

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

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

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第92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

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

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

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

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

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

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

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

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

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第93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

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

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

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

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

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94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

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

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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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

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

技术成果。

2. 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

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

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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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

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5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

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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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

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

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

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

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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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

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

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

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

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

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

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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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七)支持创业就业平台发展

5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

务收入。

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

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第100页

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

议等留存备查。

5.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

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

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5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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