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 70 个旧
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 70 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
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
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
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
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
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
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
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五节 项目监管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
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
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