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级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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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级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 70 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 70 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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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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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 70 个旧

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 70 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

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

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

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

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

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

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

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五节 项目监管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

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

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52页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

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

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

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

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

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

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

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六节 政府组织实施

第53页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

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

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

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

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

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

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

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

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

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54页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

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 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

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

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以现场展示或者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

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

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

载一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

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区域内的相

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

非拆除重建区域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

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

第55页

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

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27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已经 2020 年 2 月 17 日深圳市人民政

府六届二百零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20 年 4 月 7 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优化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

使,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56页

(一)居住用地(不含通过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

(二)作价出资用地;

(三)市投市建项目用地;

(四)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

(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

(六)置换用地;

(七)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应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将各区政府

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具体包括:

(一)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三)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

(四)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

(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职权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第57页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

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二)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属于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辖区内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国土

空间规划、土地、海洋、渔业、林业、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

政管理职能和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

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

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决定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

会公告。

九、本决定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8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98 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第58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

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6 年 10 月 15 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

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

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

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

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

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

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

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

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第59页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

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深府办〔2016〕3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88 号,以下

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强化市级统筹和

区级决策,通过职权调整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城市更

新政策、规划、标准。各区开展政策创新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权责对等原则。各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对市政府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

出机构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调整下放的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60页

(三)提质提效原则。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定期对各

区下达工作任务并进行相应绩效考核。

(四)平稳过渡原则。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要尽快提高业务能力。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各司其职,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规划国土委职权的调整。原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

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

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包括:

1.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或者审批。

3.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

4.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算、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

工作。

6.负责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信访维稳等相关

事项。

7.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61页

上述事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

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职权,

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上述事项中,《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市政府规章及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

职权,由市政府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职权调整后,市规划国土委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二)关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体制机制的调整。建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

请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作为审议该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会

议召集人。该人事调整事项,由市规划国土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规定,统一向市城

市规划委员会申请。

(三)关于市住房建设局职权与程序的调整。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下列职权,全部调整至各区建

设主管部门行使。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

3.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4.质量安全监督。

第62页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上述

职权,落实主体责任。

(四)关于其他相关部门的程序优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

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各部门按照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

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关于依法行政。对于职权调整事项,各区政府要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杜绝增设环节,制定调整由各区行使的职权事项

目录,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审批管理的依据。相关业务由职权调整后的部门受理,受理时应向申报主体

提供办理须知。

市规划国土委为各区刻制业务专用公章,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保管、使用,用于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属于市规划国土

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的事项。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使用该业务专用章,对自身作

出的行为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当事人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信息

公开的,市规划国土委在受理后转各区办理,各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相

关职责。

(二)关于涉法涉诉问题。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因行使授权、委托职权引发的行政复

议、诉讼、信访维稳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63页

(三)关于信息、档案管理。市规划国土委按照便利工作的原则,为各区城市更新机构接入规划

国土办文与图形信息系统,并将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图形、国土地理信息、产权信息等相关信息系

统以及地籍、房产档案查询业务向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开放。各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

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各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结果抄送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档案每季度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以保证全市相关档案的统一管理。

(四)关于业务指导和监督。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

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推进。

各区应当加强城市更新行政监察和廉政风险教育,梳理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

可行的防控措施。市、区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

(五)关于过渡期业务办理。

1.在《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城市更新相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等事项(除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外),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办理。

2.在《决定》发布之前,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委审查通过的,

以及市规划国土委已受理的原特区内拆除用地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原特区外拆除用地面积不小

于 30 万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国土委完成后续的向市政府报批计划、向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报批规划工作;其余事项均转由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办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 年 9 月 2 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罗湖区人民政府贯

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64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6〕3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

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

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

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

第65页

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

则》(深府〔20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

(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

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

件。《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

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

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

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

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

政府审批。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

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

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后,辖区内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其确定的拆除重

建空间范围内;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前,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应当位于《城市更新

“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

规划要求。

第66页

(三)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生

态修复,引导城市有机更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基础评估,制定工

作目标与行动计划,明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要素,出台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

注重在城市更新中保留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地域风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历史建筑、历史风

貌区、特色风貌区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鼓励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对上述片区实施活化、保

育。

二、优化计划管理,拓展城市更新范围

(四)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

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 60%。合法用地

比例不足 60%但不低于 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

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五)优化建筑物建成年限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

于 20 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 15 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

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

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 15 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第67页

1.建成时间未满 15 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 6000 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

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 15 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

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 15 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2.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

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 6500 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

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六)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

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

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

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

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2.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

新意愿应当达到 100%。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

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3.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 6000 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第68页

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 1:1 进行,其他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

协商确定。

(七)放宽部分建成的已出让用地更新条件。国有已出让用地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已建设,但

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

实施等原因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整宗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八)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优先划定相对成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单元。对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

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方可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

1.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定图则确定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

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

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 100%。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申报指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

还应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属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

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结合周边地块

的改造情况、改造条件和必要性,就申报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出具意

见。

第69页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30%。移交

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

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创新实施机制,试点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九)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为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

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

发展,推动特区一体化。“十三五”期间,全市试点开展 10 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区政府根据

辖区发展需要、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相关权利主体意愿,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范围,由市规划国土

部门统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重点更新单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2.属于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属于宝安、

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30 万平方米。

3.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 30%。

重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视其合法用地比例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分档处置。

(十)明确重点更新单元实施机制。区政府组织编制重点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重点更新单

元原则上应当整体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政策性用房以

及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物业应在首期落实。重点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以公开方式选

择一家市场主体实施。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四、完善用地政策,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第70页

(十一)完善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

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

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

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纳入政

府土地储备,具体比例见表 1。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

细则》要求将不少于 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 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4.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

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 110%计收地价(其中

的 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第71页

对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

受单位,使用年期为 30 年;新建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本暂行措施规定缴纳地价后可按程序登记在继受

单位名下。

(十二)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在 1992 年 6 月 18 日市政府《关

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

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十三)继续推进 70 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对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

区等 70 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 号)确定的 70 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

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十四)规范城市更新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改造后的一个宗地内包含居住及

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超过 70 年。

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 50 年;拆除重建类的

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若确因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改造为现代物流用途的,

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不超过 30 年确定。

(十五)简化城市更新地价体系。整合地价标准类别,简化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规则,建立以公告

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的地价测算体系(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的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1)。在保持城市

更新地价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地价测算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价测算体系。城市更新项

目地价可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 30%,余款 1 年内交清。

第72页

(十六)明确公告基准地价标准适用条件。2013 年 1 月 8 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

项目,当期的地价测算涉及基准地价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的公告基准

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 2 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分期开发的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 3 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分期开发的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 4 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013 年 1 月 8 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 2013 年 1 月 8

日及之后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地价测算执行 2013 年公告基准地价标准。

五、加大配套力度,提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十七)提高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社区级非独立占地公共设施应

满足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涉及的

公共设施规模不小于附件 2 确定的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增配 50%且不小于 1000 平方米的社区级公

共配套用房,具体功能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明确。

充分利用城市更新单元的统筹作用,提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在拆除范围内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

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外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纳入更新

单元规划研究范围,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清退形成的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

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

(十八)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标准配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大力推进无

障碍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机制、明确程序,及时接收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第73页

的各类公共配套设施(详见附件 3)。同时加强对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及公共通道的有效利

用和监督管理,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可达性与便利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公共车行通道建

成后产权移交政府。

各区政府应当加紧开展本辖区公共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的规划评估,加大公共配套与市政设

施建设力度,保障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配套设施的同步实施及正常运行。各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

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上述设施的建设。

(十九)加大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

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照保障性住房简易程序调整法定图则用地功能,通过城市更新建设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促进产城融合与职住平衡。

1.位于规划保留的成片产业园区范围外。

2.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 500 米范围内。

3.位于原特区内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位于原特区外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00 平方

米。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 45%的商品性质

建筑面积;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 25%

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取得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中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90 平方米

以下。

(二十)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住宅的,一、二、

三类地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由 12%、10%、8%提高至 20%、18%、15%,

第74页

具体比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进行核增、核

减后确定,其中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核增比例由 8%

提高至 15%。上述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提高部分的 50%对应的建筑面积在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具体如下:

表 2 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表

(二十一)创新人才公寓配建制度。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位于《配建规定》

确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建成后分别将 20%、18%、15%的商务公寓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

上述配建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 50%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

移交政府的商务公寓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方式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六、提倡有机更新,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

(二十二)推进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 15 年但满

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集中成片,所在区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

的条件,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可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

更新。

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其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 10000 平方米,按照拆

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更新单元计划公示中一并公示初步划定的拆除重建

第75页

和综合整治用地范围。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同步编制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更新单元

规划一并报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办理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范围的土地分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实施。

(二十三)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

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

接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 10 年,权利主体的城

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

比例不低于 50%的旧工业区,可申请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

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

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

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综合整治范围内现状合法容积率的两倍;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

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的 15%且不大于 5000 平方米,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按《深标》执行。

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 10 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超

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二十四)明确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用地政策。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根据已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按规

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其用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该宗地原用途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

第76页

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 30 年的,最高可按 30 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

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

改造后新建的建筑面积均限定自用,属于工业楼宇的可按照《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转让,其中,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进行用地处置的,其原有工业楼宇首次

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七、加强服务监管,保障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二十五)规范实施主体资格。对本暂行措施施行后纳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

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时,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二十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施主体股权后续发生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税务部门通

报,由税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纳税。

(二十七)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

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具体拆除工作做好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

(二十八)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 2 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1 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第77页

(二十九)明确职责,优化城市更新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作为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

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精简城市更新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规划国土部

门会同各区政府,建立涵盖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网上申报及管理系统,所有审查事项均纳入网上办事大

厅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办理,杜绝在法定程序之外增设审查事项。

单个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多个主体的,各主体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编制规划草案报批并形成相应可操作

的利益分配方案。难以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应当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完成上述工作。

(三十)实施城市更新绩效考核。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已获批准的项目,区政府应抓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搬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

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应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市规划国土

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考核,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三十一)其他。本暂行措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 号)同时废止。本暂行措施施行前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暂行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暂行措施的规定为准。

本暂行措施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通过主管部门审议的项目不适用第(十七)、(二十)、(二

十一)条规定。

附件:1.各用地类别及或改造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汇总表

2.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3.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第79页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规划资源规[2019]5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

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

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的定位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

第80页

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

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

出如下措施。

一、规划先行,引领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制定城市更新发展目标。

完善城市更新目标传导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搭建由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成的城

市更新目标传导机制,加强城市更新与全市相关规划、计划衔接,有层次、有步骤地落实城市发展总

体目标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

上,编制规划期至 2035 年的全市城市更新规划,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实施策

略,评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能力,协调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棚户区改

造等其它存量土地开发模式的关系,合理提出城市更新实施时序,为全市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定提

供前瞻性、全局性以及系统性的指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工作,根据城市发展形势以及规

划实施情况,及时启动全市及各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修订工作,合理优化城市更新目标任务,

按照“占补平衡”原则优化更新模式分区范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启动全市城市更新

“十四五”规划编制,提出更新目标和策略、分区管控、各类设施配建、实施时序等要求,指导各区

城市更新“十四五”规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制定。

优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完善涵盖任务下达、过程跟踪、年终考核的年度计划管理机制,

按照年度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和用地出让任务指标,合理引导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规

第81页

划功能以及土地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单元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保障全市城市更新五年规划

有序实施。

(二)加大片区统筹力度。

创新“案例+政策工具箱”的工作机制。加强市区共建,鼓励各区选择拟更新改造用地相对集中

的片区作为试点,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工具箱”,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优势,推进片区整体开发建设,

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以试点项目为案例,重点分析所遇到的典型问题,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解

决方法,适时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政策。

明确片区统筹研究重点。在规划统筹上,强调“刚、弹结合”。在刚性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市层

面的控制性内容、技术规范等管控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

不减少,落实市级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配套设施。在弹性优化方面,各区可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次干道以下路网等

内容进一步优化,同步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及时

提出法定图则修编或局部修编建议。在实施统筹上,统筹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查违等各种实施

手段,合理制定综合实施路径;在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共识的基础上,制定片区利益平衡方案;合理确

定实施时序,保证公共利益用地的优先落实。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各区片区统筹的研究。各区合理划定片区统筹范围,并开展

研究及保障实施。

(三)提升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水平。

城市更新项目城市设计专项研究应落实并深化上层次法定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重点地区总设计

师制度,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把控。位于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根据项目特

第82页

点,采取招标、竞赛等方式公开征集建筑设计优秀方案。各区政府应提前介入,提高审查层级,建立

审查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转变理念,深化城市更新内涵

(四)推进城市绿色发展。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城市更新与城市“双修”相结

合,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开展海绵城市和生态修复专项研究,实施污染工业地

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通过城市更新推动基本生态控制线、河道蓝线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用

地清退。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五)传承城市历史文脉。

分类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专项或专题研究,在规划指导下推进历史

文化保护和活化工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应落实文物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涉及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应在行业部门指导下,鼓励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活化研究,保护传

统肌理和特色风貌,提炼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并与周边城市建设相融合,实现物质文化遗产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步活化与传承。

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

和活化利用。对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

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历史风貌区,且由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及相应责任的,通过容积率转移

或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

(六)助推智慧城市建设。

第83页

加强城市更新全流程智慧化管理。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将智慧城市理念

贯穿至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加强 BIM、GIS 等先进技术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

完善城市更新项目跟踪监管系统,实现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全流程审批跟踪,并在指标监测、成果规范

等方面提高信息化、标准化、自动化程度。

以城市更新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落实智慧城市要求,通过城市更新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

运用智慧路灯、智慧井盖、智慧泊车等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市容市貌,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

通信网络和智能多源感知体系,为深圳智慧城市管理提供智慧基础设施和智慧信息支撑。

三、多措并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七)大力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试点。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在全市选择现状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

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足、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30 公顷的工业区集中片区作为试点片区,由

区政府加强该片区的统筹研究,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二次开发模式,高标准建设产业空间,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示范样本。

(八)有序推进“工改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放宽年限。更新改造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建成年限

放宽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简化流程。对于权利主体单一的拆除重建类“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可合并办理土地信息核查

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查事项。

第84页

对于单一宗地的拆除重建类“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且由单一权利主体按照法定图则强制性内

容自行改造的,无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深圳

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等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设计等相关管理规则和规定要求,落实并细化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

示意图报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通过即可。区城市更新机构结合规划方案直接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

同步签订监管协议,办理后续规划许可、用地出让及报建等手续。

(九)鼓励全市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

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由区政府统筹,

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

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旧工业区可合理优化现状建

筑功能,通过重新划分空间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功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

相关单位、企业实施。

鼓励各区在全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简化程序、优化功能、资金补贴、成本控制等方

面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调动实体企业及工业区管理主体自主参与综合整

治的积极性。

(十)支持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用地,可在维持原土地

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具体按照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

关规定执行。

第85页

(十一)加强“工改工”更新结构引导。

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严控更新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城

市更新五年规划编制,进一步加强对各区更新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M0)和普通工业用地(M1)

类更新用地结构比例和规模指标的引导。强化总量管控,各区应积极搭建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

(M0)的更新项目台账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产业升级城市更新项目审查与监管。

强化产业升级城市更新项目全流程监管。产业升级城市更新项目应在计划申报阶段提供产业发展

专题研究报告,并取得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区城市更新机构应根据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判断项目

拆除重建的必要性,经审批拟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应在计划公告中备注说明依据产业主管部门

意见需履行的相关责任,并在后续实施环节中加强监管。

产业升级城市更新项目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竣工验收环节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各区应指定监管

主体,明确产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产业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考核评估力度。对未达到协议

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有机更新,鼓励城中村综合整治

(十三)分类推进城中村综合整治。

坚持城中村有机更新,更多采用微改造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按照以下不同实施方式

分类推进综合整治:

1.城中村综合治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86页

2.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现状建筑功能改变。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

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或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完善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室、社

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或在确保实施可行、符合相关规范的前

提下利用现有建筑空间改造为架空停车场或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公共空间。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

关单位、企业实施。

3.综合整治类更新。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确实无法消除重大隐患或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可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或引入实施主体实施。

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蓝线、高压走廊等范围内或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城中

村,除市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或局部拆建。

(十四)构建政府主导管理机制。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各区组织编制计划和规划,明确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梳理城中村在消防

安全、公共空间、公共配套、环境品质、交通微循环及市政配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合理划定局部拆

建范围。以推动实施、解决问题、保障合理利润为目标,在综合考虑净拆建比、经济可行性等因素下,

科学制定综合整治单元规划,确定开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以尊重历史、公平合理为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按照

是否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结合不同建筑功能,分类制定安置房置换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引导城中村存量房屋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各区可指定有关机构对城中村内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

济关系已理顺的居住用房进行统租并实施综合整治类更新,并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进行统筹管理。

第87页

(十五)提高多方主体参与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城中村综合整治相关政策,通过允许局部拆建、降低合法用地比例等方式,多措并举,

鼓励多方参与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综合整治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或按规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

五、持续创新,实现城市更新高质高效

(十六)建立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机制。

建立“有进有出”的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机制,加大计划清理力度,推动更新项目实施。科学合理

设置更新单元计划的有效期,更新单元规划在计划有效期内未获批准的,由各区公告失效,3 年内不

得再次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失效的更新单元计划涉及城中村居住用地的,优先纳入城中村

综合整治分区。对于更新单元规划已批项目,各区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大清理力度。

(十七)积极研究搬迁问题解决途径。

加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的政策衔接,积极研究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统筹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

备等多种手段,共同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各区政府应主动作为,搭建各方协商平台,积极推动搬

迁人与被搬迁人开展协商谈判,合理引导搬迁预期。

(十八)稳定城市更新成本。

以“稳成本”为核心,加强城市更新全过程成本管控,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成本适中、

梯次有序”的城市空间组合。各区政府应加强监管,杜绝开发企业私下倒卖城市更新项目,降低城市

更新成本。

第88页

严格落实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管控要求,有序引导市场改造预期。各区政府应规范城中村租赁市

场,加强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经济效益评估与核算,确保整治后租金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严格执行工业区块线管理规定,稳步推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形成的工

业厂房、研发用房,其产权限定为不得转让的部分,不计收地价;修订工业楼宇管理办法,规范工业

楼宇流转,确保产业空间真正服务于产业发展。各区政府应探索建立工业楼宇租赁价格调节与补贴机

制,加强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租赁价格,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规范管理,确保全市城市更新“一盘棋”

(十九)完善与统一城市更新政策和标准。

坚持“全市一盘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全市城市更新政策与标准,

制定通俗易懂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与用地申报和审批操作规程。

各区已出台的城市更新文件与市级城市更新政策和标准不一致的,各区应立即开展自查并进行整

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区落实城市更新政策和标准的监督与检查,定期抽查和通

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十)规范城市更新全流程管理。

落实“深圳 90”改革要求,全面提高城市更新审批效率。全市统一规定政府、业主单位、开发

主体等各方主体涉及的流程和各环节时限要求,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各区应结合权责清单,将城

市更新各环节的受理要求、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城市更新单元各审批阶段涉及征

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辖区各职能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相关责任由被

第89页

征求意见部门承担。已完成片区统筹研究的区域,各区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时,应对征求各职能

部门意见的环节予以简化。

(二十一)提升政府服务意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深入基层加强服务,积极听取业主单位、开发主体等多方的意

见和建议,解决各区在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与难题。

提升各区城市更新服务意识,各区政府应提供面向企业、社区的城市更新咨询服务窗口,组建全

流程跟踪城市更新项目的服务管理团队,要由“等着批”转变为“帮着报”,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帮助

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工业企业自改等政府重点鼓励项目,各区政府应提供“专员式”服务和项目

报批“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进行升级改造。

搭建城市更新市区联席会议机制。密切市区城市更新部门联系,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原

则上按月组织召开市区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城市更新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交流学习机制。按照加强沟通、协调高效的原则,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区定期派出业务骨

干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锻炼和学习。

(二十二)加强集体资产监管。

加强城中村更新的服务与监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集体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对

拟开展城市更新的城中村,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

务,加强引导,并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开发企业私下进驻城中村。已按规定向集体资产管

理部门完成城市更新合同备案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各区应加强监管,杜绝开发企业私下

倒卖,降低改造成本和社会风险。

第90页

公开透明选择市场主体。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

在区政府监督下,以公平公正、民主透明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合理设定门槛要

求,保障一定数量的、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应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评分标准和筛选条件,

保证优质的开发企业中标。全过程公开招标过程,杜绝少数“村官”与开发企业操纵集体决策,保证

村民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二十三)实施企业信用清单管理。

建立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守信承诺和失信行为公告机制。开发企业或相关城市更新规划设计技术服

务团队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出具守信承诺书,明确失信责任。在城市更新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

由主管部门按照承诺约定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纳入全市企业失信清单

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 3 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开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及其相关规划设计技术服务。

(二十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积极完善城市更新政策,建立业务指导工作机制,确保每个审批事项均“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针对城市更新重要风险点,探索建立覆盖城市更新审批全环节、全流程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审

批过程关联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审批、全程留痕、实时监督,最大程度防控风险。

(二十五)其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2023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91页

《深圳市 2023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七届 72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修改

完善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 年 5 月 17 日

深圳市 2023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要

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

意见》(深府〔2011〕10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空间治理模式、加快处置

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22〕14 号)以及相关政

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府〔2022〕24 号)、《深

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深规划资源〔2022〕66 号,以下简称《市更新整备“十

四五”规划》)、《深圳市 2023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深规划资源〔2023〕230 号)、土地出

让收支计划等相关文件,编制本计划。

一、2022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一)总体任务完成情况。

1.稳定用地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第92页

超额完成用地保障任务。2022 年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现用地保障规模 1725 公顷,

目标完成率 173%。其中,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移交入库公共利益用地 89 公顷,通过土地整备

完成 1636 公顷。

2.保障城市用地供应任务完成情况。

2022 年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完成直接供应用地规模 166 公顷,目标完成率 85%。其中

完成居住用地直接供应规模 112 公顷,目标完成率 93%。

3.新增计划规模管控任务完成情况。

合理控制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2022 年全市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计划不超过 595

公顷,实际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为 371 公顷,未超出调控目标。

(二)分项任务完成情况。

1.提升民生设施服务水平任务完成情况。

超额完成民生设施用地整备任务。2022 年全市计划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200 公顷的民生设

施用地,实际完成民生设施用地整备 587 公顷,目标完成率为 293%。

超额完成规划统筹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同)用地任务。2022

年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统筹实施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面积 133 公顷,目标完成率为 249%;

完成基础教育学位任务 140048 座,目标完成率为 262%。

超额完成民生设施项目库用地保障任务。2022 年度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推动 2022 年

度亟待更新整备实施的民生设施项目库内 73 项项目用地落实,占总项目数的 94%,目标完成率 118%。

第93页

2.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任务完成情况。

超额完成居住潜力用地整备任务。2022 年全市计划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250 公顷的居住潜

力用地,实际完成居住潜力用地整备 255 公顷,目标完成率为 102%。

超额完成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筹集任务。2022 年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完成规划筹

集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 84864 套,目标完成率为 250%。

3.提高产业空间质量任务完成情况。

超额完成产业用地整备任务。2022 年全市计划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450 公顷的产业用地,

实际完成产业用地整备 470 公顷,目标完成率为 104%。

严控新增“工改 MO”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成效明显。2022 年全市新增“工改 MO”类城市更

新单元计划拆除用地规模 19 公顷,是全年调控上限值的 28%。

超额完成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综合整治任务。2022 年全市完成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综

合整治用地规模 20.4 平方公里,目标完成率为 102%。

(三)资金支付工作完成情况。

2022 年共安排土地整备资金 200.73 亿元,实际拨付 200.73 亿元,有力保障了全市整备工作的

实施推进。

2022 年安排市本级房屋征收项目资金 26.39 亿元,已顺利拨付至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

使用。

2022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详见附表 1、附表 2。

第94页

二、2023 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一)编制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

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充分对接落实《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

-2035 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规划》),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制造强市”的

战略方针,聚焦“20+8”产业集群需求,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重点领域的

空间供给上持续发力,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大力挖潜、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创新低效用地盘

活机制,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精准整备实施力度,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切实提高城市发展空间保障能力,助力深圳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二)编制重点。

1.提升民生设施供给,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打

造民生幸福标杆,加大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在提升民生设施供给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支撑力度,全面落

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发展、促进医疗养老等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大

高中、中小学、医疗、养老院等民生设施的更新整备力度,着力保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落地,构建优

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2.持续推进产业空间保障工作,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制造

强市,精准适配“20+8”产业集群空间需求,强力推进 20 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土地整备,实施“两

第95页

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打造专项行动,加快存量低效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加快“工业上楼”

试点项目规划建设,强力保障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

3.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快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引导空间资源向住房

倾斜,持续发挥城市更新对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的稳定性作用,加大居住潜力用地土地整备力度,严格

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4.盘活低效空间资源,有序推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深入落实

关于创新空间治理模式、加快处置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部署,坚持规

划引领、精准施策,统筹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方式,加快盘活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未完善征(转)

地手续土地,为城市长远发展提供重要的空间支撑。

三、2023 年度计划任务

(一)总体任务。

1.城市用地供应任务。

分解落实《市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衔接落实《深圳市 2023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发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用地供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保障能力,2023 年度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

土地整备实现直接供应用地规模 235 公顷(通过城市更新供应不少于 165 公顷),其中,居住用地

直接供应规模 155 公顷(通过城市更新供应不少于 110 公顷)。

2.用地保障任务。

2023 年度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现用地保障规模 900 公顷,其中,通过拆除重建类城

市更新移交入库公共利益用地不少于 100 公顷,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800 公顷。

第96页

3.省“三旧改造”考核任务。

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考核任务要求,分为年度全市新增实施改造任务和完成改造任务,具体任

务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文件为准。

4.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任务。

深入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空间治理模式、加快处置未完善征(转)地手续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22〕14 号)相关工作任务,2023 年度全市通

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5 平方公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处置。

5.新增更新单元计划规模管控任务。

2023 年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流量管控机制,将 2023 年度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与 2022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关联,建立“流进”与“流出”相关联的流量调节机

制。2023 年度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管控上限值,综合考虑 2022 年度直接供应用地规模、城

市更新移交入库用地规模、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以及居住用地供应、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

划筹集、规划统筹实施基础教育规模和新增“工改 M0”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调控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流量管控机制,2023 年度全市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不超过 500 公

顷,超过新增计划规模上限将暂缓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不受规模上限管控)。

总体任务安排详见附表 3。

(二)分项任务。

1.提升民生设施服务水平。

第97页

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提速民生领域更新整备工作,着力弥补教育、医疗、养

老设施用地供应缺口,2023 年度全市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200 公顷的民生设施用地。

2023 年度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统筹实施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面积 53.5 公顷,学位 53500

座。

对于全市 138 处重点推进的规划未建学校用地,2023 年度全市完成不少于 20 所学校用地处置

工作,其中 2023 年上半年(6 月 30 日前)完成不少于 13 所学校用地处置工作(完成学校数量详见

附表 5,具体学校的列表详见附表 6,可作为民生设施项目库任务完成量核算)。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民生设施专项规划,确定 2023 年度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推动 54 项民生设施项目用地落实,并重点保障深圳大学直属口腔医院、市中医院针灸推拿分院、深

圳医学科学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二期等一批重点民生设施的用地,以加快推动“幼有善育、学有优教、

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目标的实现(完成数量详见附表 7)。

2.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满足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居住需求,2023

年度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筹集保障性住房(含配套宿舍)34000 套。

持续加大居住潜力用地的整备力度,2023 年度全市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200 公顷的居住潜

力用地。

3.提高产业空间质量。

加强先进制造业用地保障,2023 年度全市通过土地整备完成不少于 400 公顷的工业用地。

第98页

严控新增“工改 MO”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2023 年度全市新增“工改 M0”类城市更新单元

计划拆除用地规模不超过 34 公顷。

加大旧工业区有机更新实施力度,2023 年度全市完成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综合整治用地规

模 20 平方公里。

以上民生、住房、产业三项工作任务之间重叠部分,不重复统计。

分项任务安排详见附表 4。

4.实行重点项目督办考核。

考核督办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进度。对已列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督办考

核,具体进度要求见附表 8。

积极推进更新整备融合试点片区项目实施,对列入《市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的更新整备融

合试点片区项目实行考核督办,具体进度要求见附表 9。

四、资金及项目安排

(一)强化资金保障。

1.土地整备年度资金。

2023 年度全市安排土地整备资金 200 亿元。具体年度土地整备资金安排详见附表 10。

2.房屋征收资金。

第99页

2023 年度全市安排市本级房屋征收项目资金 50 亿元。具体资金安排详见附表 11。各实施主体

根据已列入年度市本级房屋征收计划内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推进情况,在下达的计划资金额度内,自行

分配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

区级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支出。

(二)统筹项目安排。

1.土地整备项目。

(1)土地整备项目。

计划安排新建土地整备项目 36 个,续建土地整备项目 281 个,共 317 个(详见附表 12)。

(2)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计划安排新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35 个,续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189 个,共 224 个(详

见附表 13)。

(3)土地整备安置房建设项目。

计划安排新建土地整备安置房建设项目 5 个,续建土地整备安置房建设项目 15 个,共 20 个(详

见附表 14)。安置房建设资金安排按照安置房相关政策执行。

“工业上楼”目录中的土地整备项目视同纳入本计划,采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方式实施的,视同

纳入本计划利益统筹项目目录。

2.市本级房屋征收项目。

第100页

(1)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常规项目。

计划安排新增项目 53 个,续建项目 142 个,合计 195 个。上述项目的费用原则上由市本级财政

安排支出(详见附表 15)。

(2)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轨道交通项目。

轨道交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

负责具体实施。计划安排轨道项目 46 个(详见附表 16)。

(3)社会投资类房屋征收项目。

计划安排 36 个社会投资类房屋征收项目,其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由企业支出(详见附表 17)。

3.区级房屋征收项目。

计划安排区级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 1333 个,其中区级房屋征收新建项目 263 个,区级房屋

征收续建项目 1070 个(详见附表 18)。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对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

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 2023 年更新整备计划任务落实。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切实发挥好统筹抓总作用;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

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前海管理局要严格按照 2023 年更新整备计划任务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层层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硬作风、硬举措完成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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