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型企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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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构建全国最佳创业梦想实现地,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2023〕5 号)和《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 号)相关规定精神,我局修订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 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6 月 11 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 月 11 日 17:30 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联系人:李艳辉,联系电话:85255622,何茂川,联系电话:85255627,传真:85255600,通讯地址:上城区解放路 18 号市民中心 C 座 1207。附件:《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5 月11 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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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构建全国最佳创业梦想实现地,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2023〕5 号)和《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 号)相关规定精神,我局修订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从 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6 月 11 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 月 11 日 17:30 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联系人:李艳辉,联系电话:85255622,何茂川,联系电话:85255627,传真:85255600,通讯地址:上城区解放路 18 号市民中心 C 座 1207。

附件:《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5 月11 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构建全国最佳创业梦想实现地,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2023〕5 号)和《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 号)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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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四) 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二、认定条件

(一) 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 3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 2 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 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10%。

6.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或帮助在孵企业融资不低于 100 万元。7.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 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在满足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要求的基础上,需满足以下条件:1.聚焦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5 大产业生态圈,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60%以上且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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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区、县(市)(以下简称西部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等要求可降低20%。(四) 本办法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 个月。

4.鼓励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地址在西部县(市)孵化器且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注册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五)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组织与实施

(一) 孵化器认定的基本程序:

1.备案申报。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天堂 e 创”平台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审核推荐。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孵化器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提交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3.复审核验。市科技局根据“天堂 e 创”平台实时跟踪推荐名单中孵化器的运营情况,达到认定条件的分批次给予拟认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发文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专家现场考察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发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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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管理

1.加强“天堂 e 创”数字孵化平台建设,拓展“一键入孵”场景应用,强化孵化体系数字管理。

(1)杭州市域内的孵化器(包括拟认定的孵化器),通过“天堂 e 创”平台客户端,进行运营信息数据更新、完善和维护,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数据审核和入库登记。孵化器第一年未报送数据的,取消当年的相关资助政策;连续两年未报送数据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2)通过“天堂 e 创”智能考评系统,开展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5 个等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合格、不合格)。对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对连续 2 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且 2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通过“天堂 e 创”平台提供“免申即享”服务,对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兑现奖励政策。

(4)对已认定孵化器运营出现异常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天堂e 创”平台自动预警,由各地科技部门实地走访服务,提出整改期限并给予辅导,整改到期时进行评价,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上报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动纳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范围。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及时填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与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清单,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引导企业扎根杭州。

3.孵化器名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省、市级数字管理平台上提交变更申请。各地科技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科技局。4.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且3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5.市科技局负责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预留或不断扩大孵化面积,用于招引更多的入孵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三)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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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设置五星级不超过 10 名、四星级不超过30 名、三星级不超过 100 名的奖励名额;按照五星级不超过 50 万元、四星级不超过30 万元、三星级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运营资助,单个孵化器最多可享受不超过 100 万的运营资助。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奖励。资助经费按照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体制分摊。

2.支持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活动。对线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天堂 e 创”系统审核,按照每人50 元,单场活动不超过 2000 元市本级给予活动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获得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鼓励孵化器在孵企业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G60 科创走廊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并实现成果落地转化。对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奖励,对 G60 科创走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4.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5.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业型孵化器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可给予加分。

四、促进与发展

(一) 鼓励孵化器基于自身资源优势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提供全要素、全周期的创业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招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三)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依托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垂直孵化,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四) 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市域孵化器之间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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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创新创业品牌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五、附则

(一)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xxxx 年 x 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0〕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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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通知》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 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 号)有关精神,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时产生的风险损失。

二、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注册商标进行质押,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委托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担保”)进行管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初始出资 3000 万,资金来源为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后视运作情况在本级财政资金中予以统筹增补。

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制定政策,安排本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并通过与市级风险补偿基金共建风险补偿子基金、共同约定风险承担比例等方式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对于共建风险补偿子基金的区县(市),风险补偿基金将给予优先支持,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风险。

风险补偿基金在基金总额内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潜在银行不良融资损失承担有限偿付责任的风险补偿。

四、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融资为银行融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融资类型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二)融资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 20%;

(三)知识产权质押给融资银行或者担保机构,质押合同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五、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本市,登记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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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六、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

(二)知识产权应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未欠缴相关费用;

(三)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到期前5年,如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到期前2 年;(五)知识产权应为企业、企业子公司或者企业股东所有。

七、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享受补偿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高余额不超过500 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及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基建等用途。

八、发生融资损失后,风险补偿基金按高科担保承担损失部分的50%进行风险预补偿,且以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 3000 万资金的余额(包括全部孳息收入及预补偿后追偿收回的款项)为限。

九、发生融资损失代偿后,高科担保进行不良融资的清收,最终清收回的资金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时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其中返还给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转入其专用账户,在风险补偿基金解散前可滚动使用。

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审核等事项,监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使用、运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工作,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使用。

十一、高科担保对风险补偿基金应单独开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日常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核算以及对符合要求的代偿损失进行资金划转赔付等工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十二、本风险补偿基金自本办法失效之日终止,其有效期内存量支持项目在全部融资结清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剩余存量资金(含孳息,如有)应根据规定返还,并继续按规定用于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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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违规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不再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3 号)同时废止,其有效期内的存量支持项目统一纳入本办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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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2018 年继续利用服务业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的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 年11 月5 日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2018 年继续利用服务业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及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中央财政拨款2 亿元专项用于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予以配套支持。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进行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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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区县(市)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指南、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审计或绩效评价考核等。

第七条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并按职能职责对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第九条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工作主要资助:

(一)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二)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三)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四)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五)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工作主要资助:

(一)推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建设。

(二)强化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三)支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第十三条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工作主要资助:

(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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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三)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体系建设。

(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及条件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一)支持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项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金额每项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和25 万元。(二)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项目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独立企业法人,可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2.资助方式和标准:经评审立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的资助。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属于杭州市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2)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

(3)企业应为相关申报产业领域的生产型企业,自有专利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50%以上;

(4)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须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4、验收条件:

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形成专利导航报告,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三)企业特色专利数据库建设项目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独立企业法人,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 个项目。2.资助方式和标准:对企业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杭州市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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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并开始具体运营实施;

(3)数据库建设费用投入大于 5 万元。

第十五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支持高校院所、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1.资助对象:

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高校院所、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鼓励企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2.资助方式和标准:

经评审立项培育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资助。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申报单位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已拥有的与培育工作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0 件,开展专利布局;

(3)申报主体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企业稳定经营 3 年以上,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其中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年平均研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3%。

4.立项后两年内按以下条件进行验收:

(1)项目期满生成 1 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其中至少包含 50 件有效发明专利及 10 件国际专利合作协定(PCT)申请;

(2)项目期满应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形成研究成果,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

(3)项目培育期内,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的运营收入均有显著增长。

第十六条 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杭州市产业联盟为基础组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1.资助对象: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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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的杭州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2.资助方式和标准: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建有联盟工作机制,联盟成员至少 5 个单位以上。联盟成立和建设运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

(2)联盟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开展专利分析或重大创新活动分析评议、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等工作;

(3)联盟组织管理规范,建立有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提高机构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一)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的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择优给予 6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对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杭州市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享受贯标、市级示范企业资助合计不超过 10 万元。(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资助对象: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2.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100 家、150 家(含)以上的机构,经审查达到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 5 万、10 万、15 万元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在本市 2 年以上(含 2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单位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 2 年(含 2 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 1 名(含 1 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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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和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4)申请托管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本市,且拥有至少 1 件以上专利,目前在申请专利达 3 件以上(含 3 件)。

第十八条 推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建设,支持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推进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我市跨境电商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

2.资助标准和方式: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每年给予10 万元的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 2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2)积极配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项工作,建立假冒侵权线索移送机制;

(3)平台接收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量占成交额比重逐年下降。第二十条 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维权和协调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2.资助标准和方式:对开展涉外案件维权或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项的企事业单位,按维权代理费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同一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内的最多资助 200 万。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涉外维权诉讼、谈判、调解等法律事务,且胜诉或调解成功的;

(2)开展相关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预警等相关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并同意杭州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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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有关信息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建设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3000 万元,支持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扶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运营、托管服务,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资助: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30 万元资助;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与当年度托管业务专项资金已资助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体系建设,扩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规模,设立 1 亿元的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点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密集型企业和产业投资等。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补偿政策。建立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首期规模为 6000 万元,其中专项资金出资 3000 万元,以后视运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基金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针对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每年对开展业务成效明显的在杭金融机构择优给予资助。资助对象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统计的上年度质押登记合同金额排序前 5 位的金融机构,资助标准按贷款总额的 0.5%计算,且每个贷款企业不超过 2 万元,每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继续开展专利保险补贴,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杭州市财政局下达后,根据预算确定的工作内容,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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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其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公开向社会征集资助(培育)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培育类项目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集体研究决定培育项目名单并下达立项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执行期满后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项目由杭州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后资助项目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核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杭州市财政局根据拟资助项目下达资金资助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资助资金。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的,或者与申报单位串通造假,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纳入我市信用监管体系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局的所有项目。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级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期结束。由杭州市市场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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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策

(高新区)区管委会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 2020 年 11 月 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 万元奖励。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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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 10 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 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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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5 次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5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 10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5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2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 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 万元。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10 万元、个人 10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 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 50 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附则

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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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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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高新区(滨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5050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放大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集聚效应,奋力加快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22〕6 号),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目标

坚持全球引才和本土人才国际化并重,创新更具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建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库,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队伍结构,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供坚实人才力量支撑。力争每年遴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50 个左右,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 50 名以上,硕士及以上层次人才1 万名以上。

二、入选条件

“5050 计划”项目主要为引进我区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以及团队,重点招引对象为在世界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当于教授及以上层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知名科创企业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世界领先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新创业人才。

申请“5050 计划”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主申请人需取得博士及以上学位,有海外工作经历 3 年以上或者有海外创业经历的,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世界领先或国内紧缺,符合区产业链创新链“两链”深度融合重点方向,产业化开发前景良好;

3. 主申请人应为创始团队核心成员、企业主要创始人以及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可提出申请,经推荐部门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破格申报。

三、创业扶持

对经认定入选的“5050 计划”项目,进行分类扶持。在项目落地当年可申请类别初评,每年度根据企业发展、融资和引才绩效考核晋级,类别初评和晋级结果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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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由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入选企业给予以下分类扶持政策:1. 办公场所补贴。

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分类别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最高 300 万元的租金补贴。

2. 创业启动资助。

根据主申请人的经历和资质,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3. 研发创新资助。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和市场化融资,给予企业最高 1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4. 顶尖人才培育资助。

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自主培育顶尖人才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

“5050”人才基金。

设立 1 亿元专项基金,着力为种子期、初创期人才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专项基金可跟进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优质人才企业,专项基金可进行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

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给予利息补贴,此项银行项目贷款额度最高 1000 万元。四、配套保障

1. 组织保障。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5050 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区委人才办负责“5050 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健全区领导、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人才、重点项目等制度,确保引才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2. 创业服务。

建立代办服务制度,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每年根据人才绩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 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业名单。

五、附则

1.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依法登记注册、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

2. 2022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杭高新〔2021〕3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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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海外引才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3. 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4. “5050 计划”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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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引进高端人才,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浙商回归,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投资运营,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投资重点产业。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 200 万美元(或 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对区贡献的 50%、80%、100%给予资助。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投资项目或经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最高可按对区贡献的 100%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实到新增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资助。

3.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三年内最高可给予 6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 200 万美元(或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三年内最高可分别给予80%、100%的房租补贴。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全球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区内重点引进项目,经审核,三年内最高可给予100%房租补贴。二、大力引进高端人才

4. 大力吸引顶尖人才。对于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发达国家院士等国际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 1 亿元项目资金扶持、最高500 万元个人奖励或 50%年薪补助,最高 800 万元个人购房补贴。

5. 加大人才奖励力度。高端人才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的,可享受最高 420 万元个人奖励和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三、支持研发创新投入

6.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对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智能物联、数字健康、数字制造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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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创新能力国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且投资额度大的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15%资助,资助额原则上以三年对区贡献净额为限。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研究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30%资助,并在房租补贴及区贡献资助等方面加大力度,资助额可放宽至五年对区贡献净额为限。

7.产业扶持基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型企业,经相关程序决策后,可给予区产业扶持基金投资,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四、积极引进总部项目

8. 鼓励引进总部项目。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 1000 万美元(或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上缴税收 1000 万元及以上,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 80%的比例给予资助。

9. 支持新设销售总部。支持区内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年上缴税收 1000 万元及以上,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 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经研究可分段给予对区贡献最高不超过 80%的资助。

10. 给予办公用房支持。新引进上述总部项目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经审核,按建筑面积给予最高 2000 元/平方米补贴,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租赁房屋用于自用办公的,给予三年最高 100%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加快引进商业项目

11.加快引进商贸流通项目。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超市、大卖场、购物中心等,经营面积达 2000 平方米、6000 平方米、10000 平方米以上,首年营业额达到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经审核,可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餐饮、零售类企业且首年营业额达 1000 万元的,可按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30%予以奖励,由综合体招商引进的,按所引进餐饮、零售企业三年内对区贡献的20%奖励给综合体。

12.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引进国内外一线品牌和知名品牌的全国首店、杭州首店并注册独立法人的,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等情况,经审核,分别给予品牌方租金及装修补贴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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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综合体招商引进并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分别给予综合体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当年奖励综合体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13. 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街,分别奖励150、100、50 万元,上述奖励资金不足国家、省、市奖励资金部分按照 1:1 配套原则给予补足。鼓励商业街提升改造,对资金投入大且对区域商业发展起到明显提升和带动作用的,可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六、附则

1.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节能降耗、市场拓展等。2.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3.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4.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发改局、人才办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17〕70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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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高质量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新标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萧山区全面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企业创牌创优

(1)推进品牌战略。对新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 万元奖励。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50%的补助。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

(2)促进质量强企。首次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补助,后每新增一个产品标准的证书给予 1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施行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补助。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标准认证认可创新

(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新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补助。(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研制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补助;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标准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省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一次性补助;作为第一单位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标准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省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则按制定标准的50%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制定团体标准的补助最多不超过 2 项(除“浙江制造、农产、服务”标准)。(3)鼓励参与各级试点示范建设。牵头完成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

(4)鼓励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企业实验室首次通过 CNAS 认可的,给予10 万元补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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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企业除外)。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 5 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 项认证给予1 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 3 项认证。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鼓励知识产权创新。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门类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2)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首次进入浙江省专利创造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3)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50%的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拥有10 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每年每件 3000 元补助。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经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或者确认,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10 件(含)且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专利运用行为合计不少于 5 件(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 2 项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 万元奖励。

(4)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项目的,给予项目建设经费 50%补助,且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列入区级及以上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给予 30 万元补助,每年每个单位限申报 1 个。同一项目限补助一次。(5)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在涉外或涉及驰名商标侵权、涉案标的额1000 万元及以上、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和解、调解成功的企事业单位,按其实际支出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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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新设总部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2021)新获得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不高于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人均不超 15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 平方,可连续享受 3 年。

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托管中小微企业 20 家,且所托管企业年度新授权发明专利 3 件或新获得知识产权贯标 3 家的,给予 5 万元补助。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正常运作并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对承担建设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4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助。(7)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00 个基点,对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质押贷款,按银行当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75%给予贴息;仅质押专利、商标等 2 种类型以上知识产权,且商标质押比例超过 50%的,按银行当年日均贷款余额的 2.0%给予贴息,以上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根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资金补助,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合计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四、附则

1. 本实施细则 2023 年?月?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 月 31 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 本细则补助奖励事业单位均不含财政补助预算单位。

3. 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不包括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市级资金)。本实施细则最终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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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第三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 ”项目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为推进萧山区第三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项目扶持办法的实施,科学公正地扶持人才项目,根据《 关于印发〈 萧山区第 三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项目扶持的办法〉的通知》(萧人才办〔2022〕4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申报条件

“5213”项目引进人才(团队)在“萧人才办〔2022〕4 号”文件所列“对象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人原则上每年在萧工作 6 个月及以上;申报时如已成立企业,原则上应在萧成立(或引进)3 年内。

二、规范扶持流程

“5213”项目按卓越类、领航类、新锐类和雏鹰类给予扶持 。项目快速启动资金为总扶持资金的 10% , 作为研发费用开支,由企业所在镇街(平台)一次性拨付。其余项目扶持资金根据审计后的项目研发投入的 50%补助(详见附件 1) , 房租补贴、贷款贴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 80%补助,且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扶持资金的 30%和 10% 。具体流程如下:1 . 提出资金申请

人才项目在符合基本条件和正常运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申请。2. 组织审计和考核

区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研发投入审计和项目考核工作(详见附件2) ,在考核中设立“直通车”机制(详见附件 3) , 并出具报告和确定扶持额度。3 . 属地审核

通过审计和考核的人才企业提交《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4) 、审计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给所在镇街(平台),所在镇街(平台)审核后提交区人力社保局。4 . 拨付资金

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报区委人才办审定后,会同区财政局发文拨付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不含快速启动资金)由区级部门和镇街(平台)按 1:1 承担。三、实施项目考核

1.项目考核内容

项目考核内容为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企业效益等四方面,同时设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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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考核期为项目签约至首次资金审计之间(或前一次资金审计至本次资金审计之间)。扶持期满或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项目考核自动终止 。

2.“直通车 ”机制

建立“直通车 ”机制,考核期内企业在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公司效益和机构融资等其中两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项目认定为“ 直通车”项目(详见附件3)。3.考核结果应用

“ 直通车 ”项目和考核优秀、良好的项目,当期可享受最高 30%的总扶持资金补助;考核合格的项目,当期可享受最高 20%的总扶持资金补助;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考核当期停止享受扶持资金 。连续两次项目考核结果为不通过项目,则终止对该项目进行扶持。同时结合“5213 ”项目的考核情况,适时对镇街(平台)给予奖励。四、加强监督管理

1. 规范财务制度

项目所涉及的研发费用,需要项目企业根据研发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进行专项核算。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予补助。2.加强监管力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存在项目停滞等情况的企业,停止扶持资金拨付,待企业重新符合相关条件后才可恢复申请。对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公众健康、严重欠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项目,不享受政策补助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

1. 当研发费用、房租补贴和贷款贴息同时申请时,优先补助房租补贴和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单价不超过每天 1.6 元/平方米,贷款贴息标准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再评审扶持和人才成长扶持不含快速启动资金,为研发费用、房租补贴和贷款贴息补助,补助比例、扶持流程和考核方式不变。

3.每次申请的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一般为总扶持资金的 20%及以上,不超过项目考核结果规定的比例上限。最后一次拨付时剩余资金不足 20% , 可根据实际额度予以拨付。4.自与我区签署扶持协议之日起计算,项目资金申请须在 5 年内完成,项目最后一期资金拨付不能超过签署扶持协议之日起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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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1 月 1 日起签约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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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2023 年4 月3 日(此件公开发布)杭州市余杭区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坚持打赢“两个翻身仗”,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 号)精神,强化政策协同,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2023 年,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6%以上,总量突破 1000 亿元。加快推进落实涉及我区列入省“千项万亿”工程的重大项目,持续推动 68 个省、市重点项目,加速列入新开工计划的 14 个项目落地,确保新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 30%、二季度达65%、三季度达 85%,全年开工率达 100%。

1.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安排供给,确保房地产市场供应总体稳定,推动房地产项目建设平稳有序。全面加快新项目开工入库速率,开工当月实现项目入库,实现颗粒归仓,力争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 5.5%,建筑业增加值增长8%。房地产开发投资确保全年完成 408 亿元,力争全年完成 427 亿元,其中一季度完成90 亿元。常态化开展房地产项目风险排查,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项目风险。2.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效、重大项目推介、投融资支持等方面措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力争民间投资占比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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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设施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重点梳理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等领域可盘活项目,支持开展 REITs 试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持续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发展推动重点行业投资新动能。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审管办)

二、科技创新政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扎实落实两个强省首位战略,抢抓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机遇,不断深化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首选区,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贯彻落实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2023 年,确保全区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51%,技术交易额达到 200 亿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5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00 家,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等高端研发机构 50 家以上。

4.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强化“卡脖子”技术攻关,入选“双尖双领”等省级以上研发攻关计划项目 25 项。实施一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支持农社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0 万元资助。5.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推动省实验室建设,开工建设之江实验室二期,同步投用天目山实验室与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暂名),落实省实验室每家最高1 亿元区级配套补助。积极支持行业龙头企、研发机构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落实区级配套资金政策。7.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建有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5%以上,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下、5000 万元-2 亿元、2 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 5%、4%、3%的,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补助增量部分的 15-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8.支持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不少于 20 个项目,按企业产学研合作实际支付金额的 20-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按实际支付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按上级要求落实区级配套资金政策。

9.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力争新增市级以上孵化载体 20 个以上。对经国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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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区三级给予最高 625 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以上的,省市区三级给予创建主体最高 15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 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入驻创新载体的科技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1.5 元/平方米/天的区级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 1000 平方。10.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并获得省科技厅奖励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最高 300 万元区级配套(奖励)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聚焦“五大产业生态圈”,启动“升级版”链长制工作,以数字化、高端化、国际化、一体化、品质化“五化共促”为路径,聚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2023 年,力争全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6.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幅达到 8.5%,制造业投资增长 15%。

11.加快项目建设投产。督促企业深挖投资潜力,保障重大项目投资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快推进。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快项目推进,推动项目快投资、早达产。对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给予10%起,最高1 亿元的补助。

12.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并购和产学研合作等模式,加大应用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 提升工程,加大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保险补偿。对省级及以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首台(套)项目,给予最高 400 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提升资质。大力实施“雄鹰”“鲲鹏”“双百”计划。坚持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融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布局中,加速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省级隐形冠军—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产业集群领先企业。力争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45 家。落实“凤凰”行到计划,动态管理 300 家上市培育(后备)企业库,力争新增上市企业5 家以上。对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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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在制造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全面推广“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新范式,梯次培育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力争新增工业机器人 100 台以上,新增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8 家以上。对评定为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培育试点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2500 万元奖励。

15.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聚焦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强、质效提升,坚定不移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促进产业生态优化。积极筹措“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 1%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启动长三角数智经济产业园项目、未来科技城上市企业园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 1500 亩,涉及建筑面积 150 万平方米,创新城市工业发展新模式。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优化升级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加大对创业期企业支持力度,提高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市场化程度,全方位促进我区产业生态培育,争取全年出资规模各类产业基金项目资金 20 亿元以上,积极参与市“3+N”产业基金集群,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领放大作用。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投集团)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锚定建设杭州城市新中心,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做强数字经济主阵地,加快布局科技服务、数字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数字文旅、生命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激发全域服务业发展新动能。2023 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 6%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 5%以上。

17.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推进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杭州余杭区良渚新城生命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支持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打造成为首批高能级创新发展区。

18.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浙江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对于成功列入培育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关键发展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19.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持续推进政策落实,贯彻“开门红”系列政策,推进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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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CMMI 等荣誉资质奖励以及研发投入补助等政策落地,确保企业应补尽补。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20.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聚焦集成电路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进行流片生产,及时兑现奖补提振企业信心。全面落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1.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力争旅游总收入增长 8%。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预留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5%以内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专项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加快引育大径山区块休闲度假产品,打造高能级文旅产品。开发研学游、休闲游等特色精品线路4 条。制定《余杭区文艺星火赋美实施方案》,鼓励文艺团队、文艺志愿者等在闲林老街、余杭万达商圈、仓前梦想小镇以街头秀表演的形式打造多点、高频、流动的文艺景观,全年完成文艺星火赋美演出活动不少于 20 场次。

22.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支持文创融合发展。评选不超过 10 家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对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2022 年12 月公布的1年期 LPR 的 50%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政府产业基金向文创产业倾斜,多种投资方式和让利方式扶持重点文化企业。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创中心)、区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税务局、区国投集团】

五、打造内畅外联综合性枢纽型交通强区政策(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围绕提升城市能级、打造区域枢纽、强化资源集聚的目标,高质量打造内畅外联综合性枢纽型交通强区,通过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和交通运输保障,进一步汇聚人流物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居民工作生活出行便利性,增强城市发展新动能。2023 年,力争交通投资增长8%。

23.推进交通强省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区域大通道建设,打造对外虹吸辐射、对内城乡联动的交通干线。以“杭州都市区中环”建设为契机,扎实推进杭州中环余杭段、320国道、104 国道、235 国道、杭徽高速余杭互通接线改建工程、良祥路互通、文一西路互通、留祥快速路西延、运河大桥、文一西路西延、康良快速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做好要素保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建设任务。

24.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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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25.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普通货运车辆通行证“一网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地面道路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优化推广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

26.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 2 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关心关爱货车司机,全力保障货车司机权益。27.创新城乡货运模式。开通黄湖镇至青山村的客货邮融合发展线路,发挥公交带货的优势,减少物流运输成本。

28.加快完善乡村路网。提升改造“四好农村路”50 公里,逐步打造统筹城乡、带动共富的民心路。开展区内主要交通道路的路面整治工作,实施国省道大中修20 公里、县道大中修 19 公里,迅速提升路况水平,营造畅通安全的通行环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邮政管理局、区税务局)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稳住外贸基本盘。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稳中有进,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 15.5 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10 亿美元,制造业利用外资 2.08 亿美元,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9.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8%。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各级商贸老字号称号,对经行政途径认定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老字号开设旗舰店、体验店、快闪店等,按照投入成本 30%补助,最高50 万元。支持预制菜企业做大做强,落实发放餐饮消费券。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开展一季度新能源购车补助活动。

30.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力争网络零售额增长 8%。全年培育区级电商直播式星级“共富工坊”9 家,向上争取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资金。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从电商运营、产品上架、带货主播培训等给予全链路的体系培训,开展直播电商资源对接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等活动 20 场以上,为“共富工坊”产品体系打造提供综合人才支撑。经联合认定的“共富工坊”,通过直播带货模式销售区内农业品、工业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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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发挥未来科技城板块电商服务业优势,做优余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品牌,搭建“1+2”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架构,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品牌矩阵,强化跨境供应链集聚,争创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 1 个以上。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业务产生的海外仓租赁费用、物流费用,按比例最高补助 100 万元。

32.加大外贸支持力度。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 6%。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重点支持国内外展会 80 个,单个展会最高补助 30 万元;全年展会组团数不少于15 个,组织 5 个省级公共海外仓参加复评。全域实施出口信保小微联保模式,小微企业投保率提升10%以上。对企业通过海河、海铁等模式运输至海运外港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100 万元。

33.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实际使用外资 10 亿美元。组团赴境外招商,举办产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不少于 15 场。全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国际优质大项目。对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新设外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金融业外),穿透持有 25%及以上股权且有实际到资的,给予2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力争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幅不低于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 个百分点,持续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全面消除经营性收入120万元以下薄弱村。

34.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抓好年度粮食生产任务落实,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扶持政策,力争全区粮食播种面积达到 22.8 万亩以上,粮食产量达到 10 万吨以上。全面开展粮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继续落实省市级千亩示范片、百亩攻关方等水稻高产示范方建设。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在实行省级完全成本保险的基础上,落实市政策性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保额最高叠加 400 元/亩,每亩水稻最高保额 1800 元。

35.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1 万亩,争创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不少于 1 个,加快推进 6 个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瓶窑镇建设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积极申报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环节技改建设项目。稳步推动农业园区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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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含)以上农业园区新增总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按实际审定投资额的 40%给予补助。

36.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创建省级未来乡村试点村 5 个;市级未来乡村共富引领带 2 条、未来乡村试点村20 个,区级未来乡村示范带 8 条,市区级数字乡村样板镇(村)12 个。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实践试点工作,落实各项改革举措。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实施西部四镇农村饮用水保障工程(径山龙潭水库一体化厂站工程、径山水厂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设。37.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当年增收地方收入经省财政审核后体制结算奖励部分全部返还相应平台,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推进梦栖小镇等有需求的命名小镇调整四至范围。

38.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效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健康、现代农机装备等领域技术攻关项目,积极申报省农业双强重点突破项目,新认定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 3 个以上,新增先进适用农机装备600 台以上。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区级科技特派员给予最高10 万元项目补助、每月 1000 元生活补助。

39.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环境(水务)集团、区供电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 2023 年度十大民生实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40.推进“劳有所得”。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做好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城镇新增就业 3 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41.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全力推进教育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建设督查考核,新建成(含改扩建)闲林街道联荣幼儿园等 14 所幼儿园,新增学位5940 个,新建成(含改扩建)五常二小等 8 所中小学校,新增学位 6890 个。全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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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跨地区教共体帮扶任务,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质量,确保完成教共体覆盖率,到年末共建型和融合型教共体比例不低于 60%。按照“一校一策,一项一策”的原则精准发力,全力争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

42.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实施舒心就医工程,加快推动省市优质医疗资源共享,保障国家医学中心建设,强化基层医疗资源布局优化和统筹调度,高标准建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区五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一老一小”等项目,引进高层次、高职称、高学历卫生人才不少于 100 人,每千人床位数达到 5 张以上。继续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 年计划完成健康体检 3.5 万人。

43.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 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06 万套(间),实施改造城镇老旧小区 6 个、54 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新增 12 家百岁幸福家,新增持证养老护理员100 人,新增300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44.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加快推进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开工建设,支持推进“弱有众扶”综合改革,强化困难群众精准兜底保障,完成 140 户及以上困难家庭居室改善民生实事工作。完善孤困儿童“应保尽保”机制,深化未保工作与慈善工作的融合发展,在教育帮扶、心理辅导、环境改善等发面开展精准帮扶服务。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残联)九、财政金融保障清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坚持创新聚财,高效用财,以财政金融联动之力服务高质量发展。2023 年,力争财政总收入增长 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 5%,金融业增加值增长 8%以上,完成土地出让成交额超 400 亿元。聚焦“十大工程”“五大能级”“六大行动”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集中财力,精准保障,推动经济稳进提质。上述 8 个领域政策区财政 2023 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 460 亿元。

45.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专项债券力争达到 30 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获得更大份额。各部门主动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吃透省市各类政策动向,准确把握上级资金投向,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争取获得更大专项补助力度。

46.加大有效投资政府支持力度。全年预算安排 455.73 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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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1.85 亿元,综合交通强区领域资金 149.50 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22.41 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 26.36 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 4.38 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 251.23 亿元。

47.强化科技创新财政资金保障。全年预算安排 35.18 亿元。其中:重大科技项目资金20 亿元,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机构奖励、研发费用补助等科技领域资金 6.63 亿元,三大产业平台及镇街人才项目、科技型企业政策资金5.5 亿元,高层次人才政策资金 2.85 亿元等。

48.落实现代服务业财政资金保障。全年预算安排 25.58 亿元。其中:重大服务业项目资金 15 亿元,服务业引导基金 5 亿元,楼宇总部、金融等项目扶持资金3.26 亿元,文创、旅游专项资金 0.48 亿元,支持商贸服务业提升改造等项目扶持资金 0.7 亿元。49.增强交通强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全年预算安排 104.08 亿元。其中:重要交通路网建设 97.48 亿元,公交补助 3 亿元,高速公路取消收费补助 1.50 亿元,交通治理维护2.10亿元。

50.强化扩大内需对外开放财政资金支持。全年预算安排 2.18 亿元。其中:用于新能源车购车补助资金 0.7 亿元,支持企业参展、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外贸资金0.86 亿元,服务贸易补助等外经资金 0.15 亿元,外经政策补助专项 0.19 亿元,跨境电商等电子商务发展补助资金 0.28 亿元。

51.加大乡村振兴财政支持力度。全年预算安排 98.25 亿元,其中:新农村建设6.63 亿元,生态效益补偿 2.05 亿元,粮食生产发展 1.64 亿元,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1.08 亿元,各类农业产业发展 3 亿元,西部建设专项 1 亿元,径山茶产业发展专项1 亿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0.8 亿元,河湖综合整治等水利 10.46 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8 亿元。52.充分发挥改善民生财政保障作用。聚集强民生,重供给,构建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年预算安排 118.20 亿元,其中:教育质量发展 15.25 亿元,医疗卫生事业14.01 亿元,社会保障专项 38.69 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50.25 亿元。

53.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争取科技贷款全年新增超 30 亿元,科技企业首贷户新增超 100 户。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争取让更多企业享受试点政策,不断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科创企业支持。54.优化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制造业领域中长期贷款支持,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区总贷款增速。力争政策性担保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7 亿元;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的基础上,小微、“三农”市场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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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余杭监管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区国投集团)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全面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努力打造高水平供给、高质量保障、高效率利用的余杭国土空间治理新格局。

55.积极向上争取指标。2023 年向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500 亩。按照轻重缓急及成熟度梳理全区用地项目,做好年度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符合余杭区发展布局、发展方向、发展需求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并实时跟踪。对照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政策,科学做好重点项目省级指标争取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争取上级倾斜支持。

56.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标准地”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带项目条件”出让。实行混合产业供地,在园区范围内支持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 50%)的“工业+科研” “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混合产业用地出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合理安排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规模,确保工业与住宅、商业用地以合理比例联动出让,争取全年出让工业用地 1000 亩。加大标准厂房供应力度,争取全年新供标准厂房建筑面积 40 万方,推动产业空间保障方式由“供地”向“供地”“供楼”并举转变。

57.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坚持高起点全域规划、高标准整体设计、高效率综合治理,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模式,全力实施余杭区大径山区域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计划新增垦造耕地 350 亩;继续与衢州市柯城区加强“山海协作”争取异地调剂指标 800 亩。

58.加大存量三块地盘活力度。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土地情况摸排,强化建设项目日常开竣工管理。提高存量三块地精细化管理水平,分类提出盘活利用建议,制定盘活方案。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完成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3990 亩,开工供而未用土地6481亩,再开发低效用地 3500 亩。

十一、能源保障清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着力提升能源保障能力,推动能源绿色发展,推动能源要素向能效水平高的产业、项目流动和集聚。

59.提升能源保供能力。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推进虚拟电厂建设,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建成投运庙前变、民丰变、南湖变等三座 110 千伏变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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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推动能源绿色发展。稳妥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持续推进光伏项目建设,新增重点光伏项目 10 个以上,力争 2023 年新增光伏装机容量3.0 万千瓦。61.盘活存量用能空间。全力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能耗指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等途径,完成省市存量用能空间腾退目标,重点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结合“工业标准地”出让前用能预审和落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控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时加大对“两高”项目严审严控力度。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

十二、人才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全面强化人才要素保障能力,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便捷海外人才资源导入、做大产业人才基本盘,优化人才服务生态。

62.加强高端人才引育。全力推进“创新策源工程”,统筹布局全区人才发展平台,持续放大各类赛会影响力,用好区级人才“编制池”,大力支持企业培养和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等,全年引进及合作顶尖人才 20 名,领军型人才200 名,储备人才5 万人,人才资源总量达到 40 万人,加快形成人才集聚高地。

63.加大海外引才力度。进一步调动海外引才链上各主体的积极性,加强与区内高能级创新平台和重点人才企业的协作,形成人才牵引强大合力。加快建立海外引才站点,结对海外引才伙伴,通过以才引才、以岗引才、以机构引才、以投资引才,全面拓宽海外人才招引的方法和路径,便捷海外人才资源导入。

64.强化产业人才支撑。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积极引育“高精尖缺”人才和产业急需人才,加强卓越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 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 6000 人以上,其中高级工 3000 人以上。加大对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授权鲲鹏企业、总部企业等开展人才自主认定,推动产业人才和服务业人才比例稳步提升。

65.做好人才服务保障。积极回应人才关切,做好基础服务、精准服务、前瞻性服务,持续提升人才在居住、落户、就医等方面的保障。打造人才展示大厅、人才VIP 服务区等人才服务新窗口,持续拓展人才综合服务阵地,全面提升人才服务保障质效。上述 8 个领域政策牵头单位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目标,压实责任,整合资源,落实落细落地政策,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组织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加强系统性谋划,制定细化工作举措,助力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加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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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考核。建立月度工作进度报送考核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各自领域工作进展,加强协作配合,实行细化量化闭环管理,形成强大合力。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全方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推动政策精准滴灌,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让更多市场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政策。四是加强整体推进。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应付尽付、直达快享,向市场传递“打好经济翻身仗”的积极信号,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与动能,以点带面,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 2023 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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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2021 年10 月22 日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区“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特制定本意见。一、实施“领跑计划”,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一)助力“雏鹰”企业,创新赋能快速成长

“雏鹰”企业是指年度营收 1 亿元(不含)以下,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且满足营收增幅或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具有增长快、潜力大等特点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择优不超过 100 家,列为当年雏鹰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研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房租补贴。在区内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鲲鹏”企业,打造标杆示范引领

符合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 5 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信企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鲲鹏”企业(时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 3 亿元);年度销售额1 亿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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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经审定可认定为“准鲲鹏”企业。享受如下政策:4.支持加大项目投入。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的,按其投资额给予 25%的资助。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技术改造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5.支持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研发项目的,按其“上年度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80%”为基数同比增量部分的 30%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再追加 10 个百分点。对企业在国内外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补助 100 万元,当年度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对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6.支持企业规模能级提升。对年营收首次达到 2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亿元、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0 万元、1500 万元、7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企业利用自有产业空间,招引产业链配套重点企业,每新招引1 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励。鼓励兼并重组区内低效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20%给予资助。7.支持扩大企业影响力。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年度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的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支持“凤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8.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给予 500 万元奖励。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 万元补助;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后给予 150 万元奖励;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 15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发行给予 150 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投资临平,按实际投资临平金额的 5‰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额 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贡献的 100%为上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 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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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 100%为上限;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政策期内再投资临平鼓励类产业项目,按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 100%为上限。

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临平的,按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对外并购,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1.支持区外上市企业落户。境内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将实际办公地以及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6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上述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支持。

12.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落地。上市公司将持股平台设在临平区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股权转让所得、分红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 80%为上限。13.支持区内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区内其他应享受的政策。对企业申请当年可兑现金额和今后两年根据政策条款进行测算的可兑现金额,予以提前兑现,并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政策。

(四)打造“独角兽”企业,把握先发优势实现跨越发展

认定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入选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独角兽企业;符合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市场估值超过1 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准独角兽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独角兽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最高 30%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准独角兽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给予支持。研发补助期为三年。

15.支持品牌宣传。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给予 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促进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17.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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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鼓励加强自主创新。对企业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补助500 万元。

19.强化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优先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 50%的让利。

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五)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生产保供。

(1)对农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总投入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总投入 10 万元以上的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按核定投资额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2)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生态化、宜机化、标准化改造提升或改扩建项目且新增投资额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的 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 100 万元。对规模养殖场高标准实施技术集成、应用智能化先进设施设备等改装提升项目或实施渔牧旅融合发展项目创建示范养殖场的,且新增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300 万元。

(3)对区内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 50 亩(含)以上的主体,按照小麦350 元/亩、水稻550 元/亩进行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 50 亩(含)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收获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市级和区级“菜篮子”基地根据承包实种面积,按照叶菜基地300 元/亩、常规蔬菜基地 200 元/亩进行补助。

21.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

(1)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对投入 3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 40%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对区内全年种植稻麦面积50 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水稻实际机械化插秧面积给予 100 元/亩、机械化精量穴直播面积给予70元/亩的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 50 亩(含)以上的主体,按油菜实际机械化收割面积给予 40 元/亩的补贴。

(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对新增物联网、5G、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设施设备(含软件开发)等总投入 50 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 50%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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