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十二月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1-12-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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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十二月惠企政策汇编

48对丰富、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增加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供给,开展送培下乡、送培上门,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技能人才智力支持,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专栏 2 职业技能培训场地、设备共建共享行动1.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优化公共实训基地区域布局,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遴选培育一批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实习实训机构。2.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场地、设备共建共享。强化公共实训基地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做好公共实训基地与院校、企业实训基地的有效衔接。支持各地以公共实训基地为平台,统筹整合运用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使用质量。支持危化企业集中的地区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或改扩建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操实训。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每个化工园区都有配套服务的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3.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场地、设备共建共享。优化县域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推动县域层面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统筹融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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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十二月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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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丰富、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利用中央

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国家乡村

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增加职业技能培训公

共资源供给,开展送培下乡、送培上门,加大对乡村振兴重

点帮扶县技能人才智力支持,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

专栏 2 职业技能培训场地、设备共建共享行动

1.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优化公共实训基地区域布局,通过中央预算内

投资支持新建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遴选培育一批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实习实

训机构。

2.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场地、设备共建共享。强化公共实训基地的公共性、公益

性、开放性、综合性,做好公共实训基地与院校、企业实训基地的有效衔接。支持

各地以公共实训基地为平台,统筹整合运用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使用质量。支持危化企业集中的地区

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或改扩建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操实

训。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每个化工园区都有配套服务的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3.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场地、设备共建共享。优化县域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

给,推动县域层面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统筹融合,选取部分县级行政区开展试点,

赋予其更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

4.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场地、设备共建共享。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场

地、设备共建共享实施方案,结合农民工就业意愿和需求,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注重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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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依托职业院校、企业

等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

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研修交流。

专栏 3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1.建设一批技工院校。支持生源数量较充足、具备发展技工教育条件的国家乡

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通过优化布局结构等方式,建好技工院校。健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领域常态化帮扶机制,加大东西部职业技能开发对口协作力度,对西藏、南疆

四地州等地技工院校予以重点帮扶。

2.设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建设支持政策,支持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分层分级设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

训基地。根据地区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分层分级设立

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等带动作用。

3.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每两年举办一届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

引导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状况,举办具有地方特

色的职业技能竞赛。 (九)鼓励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

网络学习平台、职业院校,开展职工培训。积极建设培育一

批产训结合型企业,鼓励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

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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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十)推进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突出职业技术(技工)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

新,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

技师学院建设。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提升培训

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施院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动员和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推行“学历证书+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

训服务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可按

规定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支持职业院校强化

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技能培训服务。

专栏 4 院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1.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专项服务。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围绕人力

资源市场需求和新职业发展动向,推出线上线下课程,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职业规

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服务。

2.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为毕业年度学生开设中短期技能培训班,技

能培训内容要适应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的变化,对接人力资源市场、企业

和学生需求,因材施教,特色办班。

3.提升毕业生创业能力。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学生,开展有

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网络创业等培训。 (十一)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和线上培训平台规范发展。

依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过优化审

批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源提供民办职业培训服务。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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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督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

各地依托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数字

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进培训资源库开发应用,支持职业技

能线上培训平台建设。加速推进规范化管理,形成线上培训

平台审核、评价与退出机制,探索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

训”,按规定将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当地培训

机构目录。

五、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十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加强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育,研究编制职业素质纲要。

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结合世界技能大赛、

全国技能大赛、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等重大赛

事、活动,广泛开展宣传。依托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

等场所,推动设立技能角、技能园地等技能展示、技能互动、

职业体验区域,引导全社会关注技能、学习技能,投身技能

报国,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十三)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

学徒制。依托各类企业,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员工、转

岗员工和在职职工参加学徒培训,通过企业、院校培养中高

级技能人才。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对风险

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大力推行学徒制。健全与

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校企共订人才培

养方案,共担培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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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以及现代农业等产业高技能人

才培养。加大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研修培训,组织实

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对企业关键岗位的

高技能人才,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

加大能工巧匠培养力度。加强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组织

同业交流,做好关键技能和绝招绝技传承。通过举办手工技

能大赛,挖掘培养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传统建设修缮

技艺传承人和工匠。鼓励传统技艺传承人走进当地中小学校,

开展手工技艺传承人教育。积极推进乡村建设工匠等本土人

才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建设人才。创建特色劳务

品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加强技能培训、示范引导、

品牌培育。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培育一批服

务乡村振兴的能工巧匠。

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建立技术工人需求动态监测分

析体系,做好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编制发布工作。对接技

能密集型产业,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

环节集中,重点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大力培养

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着力开展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

开展产训结合建设试点行动,促进产业链和职业技能培

训链有效衔接。立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和企业生产需要,开展产训结合城市和企业试点,促进企业

生产和培训有效衔接。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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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

提升全产业链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

专栏 5 产训结合建设试点行动

1.产训结合试点城市。在主导产业突出、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产训结合试

点,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技能人才培训和就业服务。试点城市应具有较强的

经济产业基础和相对丰富的技能培训资源,能够推出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先

行引领带动作用。

2.产训结合试点企业。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开展试点,积极发挥企业在职业

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实训与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

3.产训结合试点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培训机构(包括公

共实训基地)的培训功能,建设一批高质量、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

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十五)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

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培养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

服务全覆盖。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

新技术培训力度。引导企业加强数字工作场所的职工技能培

训。

专栏 6 数字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数字技能相关标准建设。修订职业分类大典,对数字技能类职业进行标

注。积极开发数字技能类新职业,制定数字技能类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2.编制数字技能相关职业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发布培训标准和课程方案,加

大数字技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力度,组织开发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数字技能

通用素质培训教材。

3.推进数字技能类人才评价工作。推进数字技能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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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数字技术,创新评价方式。

4.开展数字技能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各行业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时,设立与

数字技能相关赛项,全面推动数字技能提升。

5.提升数字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培育一批具有数字技

能培养优势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遴选培育一批数字技能培训

优质职业院校。打造一批功能突出、资源共享的区域性数字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全

面提升数字技能实训能力。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

(十六)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多元化、多层次标准框

架体系。

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完善职业分类

动态调整机制。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探索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职业分类。围绕新经济、新模式、

新业态和急需紧缺职业,加快新职业发布及国家职业标准开

发,动态修订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健全由职业标准、评

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

国际可比的职业标准体系。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教材与数字资源建设。

贯彻国家教材工作总体要求,落实职业培训教材管理工

作有关规定,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课程规范为依据,

建立完善适应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高质量职业培训教

材与数字资源体系。定期完善职业培训教材与数字资源建设

规划目录,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规划教材编写

与数字资源开发。强化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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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环保等通用职业素质培

训教材精品化开发,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更新,加快开发

新兴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职业培训教材,加速

推进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加

强教材与数字资源审核,加强教材与数字资源使用情况检查

督导。

(十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培训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师资

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并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建立和完善培

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开展师资技能提升培训,

持续开展师资专项培训计划。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

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师资队伍,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

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从

企业高技能人才与技能劳动者中着力培养、充实职业技能培

训师资和能承担培训任务的人员,完善培训教师和有关人员

执教执训履历档案。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支持将

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纳

入师资库。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持续组织全国“马兰花创

业培训”讲师大赛。鼓励优秀创业培训师资等成立创业指导

工作室。

专栏 7 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工程

1.职业标准开发。结合科技发展、技术更新,制定或修订颁布 250 个国家职业

标准。

2.职业培训包开发应用。由相关部门推荐专业人员,通过国家职业培训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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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和组织开发一批培训需求量大的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

在全国范围内培育一批职业培训包应用培训机构。

3.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研修。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社会培训机

构等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研修中心和企业实践基地,组织师资培训和研修交

流活动。(十九)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

构建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化服务体

系,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金保工程,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

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

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依托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

库和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实现培训对象实名认证,探

索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职业技能培训费和领取补贴费。统筹

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和

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水平。

七、完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十)拓宽技术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促进技术工人成长,完善职业发展通道,形成纵向有阶

梯、横向可贯通的人才发展路径。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

特级技师等,提升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扩大技能人才与

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推动融合发展。畅通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探索建立技能学分,与国家学分银行互联互通。研究探索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间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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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二十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

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

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

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

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

用、待遇挂钩。加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大

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加强对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

地方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

目等,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有序开展新职业培

训评价试点工作。推动技能人才评价提质扩面。

(二十二)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大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

地落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

度。指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建立以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

贡献等为参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机制。定期

发布工资价位,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维护、

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合法权益和

平等竞争机会。推动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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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

务。

(二十三)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

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

才表彰奖励体系。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中的倾

斜力度。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

组织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培育、使用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职业院

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表彰。

(二十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

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

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

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通过以

赛代训引领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和筹

办工作,依托院校、企业等资源,培育世界技能大赛综合训

练中心、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研究(研修)中心和世界技能大

赛中国集训基地。指导上海建设世界技能博物馆。定期举办

全国技能大赛。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竞赛

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

八、完善规划落实机制

(二十五)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发

展与本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确保规划重点任务和行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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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实处。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出

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省级

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

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应急、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

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统筹、共

享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效果。

(二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力度。

多方筹集资金,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健全市场

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

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的支持。对购买用于培训的相关设备,可

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

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

结余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

贴、技能提升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

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高危行业企业要在职工教

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足额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

金,用于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

情况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职业培训包开发

应用、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公

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

工作进行奖补。

(二十七)加强管理服务和监管。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管理服务和督导评估体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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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对培训机构、

培训项目、培训资金等进行规范管理。运用“双随机、一公

开”等方式对培训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推进“制度+科技”、“人防+技防”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互

联网+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强

化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

严惩。

(二十八)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与各国在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

完善国际区域培训交流机制和对话平台。聚焦世界科技前沿

和国内紧缺技能,引进高水平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探

索 “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推动职业教育走

出去。支持职业院校青年学生、毕业生参加青年实习生交流

计划。支持职业院校探索与其他国家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师

生交流互访。积极举办“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等,推动

对外技能合作交流,充分展示中国技能发展成就。

(二十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

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经验,不

断强化“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导向,营

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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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

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计量发〔2021〕78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国防科工局、药监局

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中国计

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中国计量协会,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标准物质是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学、生物等

专业领域统一量值、开展量值传递溯源的主要载体,也是国

家重要战略资源,发挥着“测量砝码”的重要作用。为进一

步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

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测量基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

新发展格局,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准

确可靠为目标,健全标准物质管理工作机制,优化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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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全链条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着力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夯实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测量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公

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激发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活

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规划引领、政策支撑

和监管约束,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大标准物质技术攻

关,增强战略性、公益性标准物质供给,加强应急用标准物

质实物和生产能力储备。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发展。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

创新,破除市场准入、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降低制度性交

易成本,支持带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协同

发展,推动标准物质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认共用,

促进标准物质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持续培育标准物质创新

发展的生态体系。

—坚持自立自强,开放合作。加快标准物质技术创新迭

代升级,在重点领域着力增强标准物质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

自主可控能力,提升标准物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实施更

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高水平参与国际标

准物质产业分工协作,打造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参与国际

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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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需求牵引,供需联动。扩大标准物质供给,丰富

拓展应用场景,围绕产业链,紧贴测量链,构建标准物质研

制生产供应链,通过促进标准物质需求升级牵引标准物质供

给质量提升。推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方式创

新,持续扩大优质标准物质供给,提升标准物质对高质量发

展的适配性,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标准物质体系更加优化,标准物质审评和监管能力持续加强,

标准物质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国际等效比例、国际竞争

力不断提高,标准物质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

到 2035 年,在关系国家安全和重点产业的领域,基本

具备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研发生产供给能力,标准物

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点突破,中国标准物质品

种、品质和美誉度大幅提升。

二、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能力水平

(一)提升研制生产机构管理水平。引导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机构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开展质量风险分析排查,提升研制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生产、

质量追溯等能力,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全员、全方位、全生

命周期管理体系。强化法治意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规范

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先进技术和能力转化应用,树立一批管

理先进、技术创新、运行规范的示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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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研制生产机构专业化技术能力建设。支持标

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加快标准物质原始创新和技术创新,在

重点领域着力增强标准物质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自主可控能

力。鼓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加快先进技术应用和设备设

施升级,促进标准物质量值不确定度、稳定性等技术指标的

提升。推进优化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工艺,强化从原料到成品

的全过程技术关键点控制,有效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水平。鼓

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之间针对同类标准物质开展量值比

对,保障标准物质量值准确可靠。

(三)加快培育国产标准物质品牌。发挥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机构主体作用,切实增强品牌意识,改善供给、适应需

求,做大做强品牌。支持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追求卓越质

量,不断提升标准物质品质,推出一批质量好、附加值高的

标准物质,实现价值链升级。鼓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国内外亟需品种研制,制定差异

化发展战略,倡导研制生产机构做强长板优势,提升品牌形

象,减少低水平重复研制,避免恶性竞争。

(四)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协同发展。鼓励标准

物质研制生产头部机构加大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协作配套

力度,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领域、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

成长性好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企业。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

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头部机构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

国际竞争力的领航机构。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借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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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互认制度,推动标准物质国际互认能力传递与应用,探

索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比对验证制度。

(五)加强标准物质技术攻关。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

向,加强标准物质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基

准方法、高准确度测量方法以及复杂基质量值等定值技术研

究,支持标准物质制备技术、守值定值技术、质量控制技术

研究,探索标准物质数字化前沿性研究,推动高端标准物质

产品和原料国产替代,支撑和保障相关领域量值传递溯源体

系稳定可靠、自主可控。

(六)拓宽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快速感知标准

物质需求升级,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快生命科学、

生物技术、材料科学、基础工艺和药品、环境监测、食品安

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刑事司法、体育等重点领

域的新型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增加标准物质供给面和供应

量。

(七)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标准物质公共技术

服务质量,建立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技术服务信息平台,推动

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支持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资源,鼓励

各类计量技术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等要素资源

面向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共享共用,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

利用效率。

第69页

66

(八)引导使用具有量值溯源保证的标准物质。加强标

准物质应用技术培训,引导使用单位选用具有量值溯源保证

的标准物质。对涉及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等领域

以及作为计量主标准器及配套使用的标准物质,鼓励使用单

位完善“优质优价”采购机制和采购、使用前验证评价制度,

健全对所使用标准物质的质量责任制度,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三、提升标准物质审批效能

(一)打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满足能力条件

的市场主体参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健全完善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清理

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培育壮大标准物质产业规模。

(二)完善标准物质审批管理模式。创新标准物质管理

理念和工作机制,强化业务协同,探索分级管理模式,完善

标准物质复制生产的管理要求,推动标准物质审批科学高效、

规范严谨、客观公正。优化标准物质审批业务流程,重点加

强标准物质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评估、均匀性检验,

定值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技术要素的审评,建

立健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技术能力、原始数据、计量溯

源性、生产流程合规性和技术人员能力等全要素审评要求,

强化标准物质技术鉴定要求,促进标准物质的高效审批与快

速应用。

(三)提升标准物质专业化技术审评能力。面向各行业

征集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组建全国统

第70页

67

一的标准物质审评专家库,依托有实力的单位建立标准物质

专业化技术审评机构。研究完善技术审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

求,强化标准物质量值和不确定度水平核查,加大标准物质

生产研制机构研制生产能力的现场考核力度,不断提升标准

物质审评的公正性、科学性。

四、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

明确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真空。压实标准物质第一研制生产

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标准物质经营者商业经营责任,推动建

立权责明确、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强化进口标

准物质监督管理,明确进口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对技术指标

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依法依规将其降级或废

除,并相应地更换或撤销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

(二)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围绕服务标准物质研制生

产机构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划出底

线,设置好“红绿灯”。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

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有效性,

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探索建立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用户端

的全链条监管制度,通过标准物质监督抽查、质量评估、风

险监测,引导使用单位选用高质量的标准物质,倒逼研制生

产端标准物质质量提升。建立健全标准物质复查和退出机制,

尽快清理和注销“僵尸”标准物质。

第71页

68

(三)完善监管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

用监管为支撑的标准物质监管机制。推行标准物质信用监管,

集合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机构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和联合奖惩,推动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

强化标准物质专业技术监管要求,充分运用盲样测试、计量

比对、现场考核、抽查检验等手段,加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机构能力保持状况的监管。压实网络交易平台审核责任,大

力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

整合,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四)明确监管重点。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

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对标准物质

实行重点监管,强化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协同,严格落实

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

量和安全底线。针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依法依规重点

加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

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

的供应能力等要素的监管,加强标准物质实际量值和不确定

度与标称值是否相符的技术核查。针对生产和销售的标准物

质,依法依规强化对销售时的有效期、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

真实性、生产和销售标准物质是否超范围、停止供应标准物

质是否履行合规程序、复制生产标准物质技术指标是否符合

原指标要求的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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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五)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机制。在重点领域建立覆

盖原料供应方、研制生产方、经营方、量值验证方、用户方

等多方信息的标准物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行标准物质最小

包装单元编码管理。探索建立全国标准物质信息共享和质量

追溯服务平台,鼓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过平台上传量

值技术指标、主要定值方法、溯源路径、生产批次等关键信

息,推进区块链、时间戳、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

现标准物质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流转有痕迹,推动标

准物质从供应链首站到使用环节产品最小包装的闭环追溯管

理。

(六)加强风险预警与监控。研究制定标准物质风险监

测计划,建立风险预警信息清单,科学分析风险监测结果,

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社

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加强各级风险

监测站点建设,织密织牢标准物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提升

末端发现能力。推进标准物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实现

标准物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提高对风险因素的动态感知、科学预测、有效防范能力。

(七)依法开展执法稽查。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告

诫、行政执法等行政手段,探索将行政监管与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机构自我合规检查、自我整改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新模

式。优化全国 12315 平台服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探索建

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严厉打

击标准物质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囤积居奇以及冒用盗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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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许可范围生产和供应标准物质、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标准物质监管协同联

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计量法》《产品

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多种手

段进行惩处,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依托技术实力强的技术

机构,选育一批国家级、省级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

建设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能力核查样品资源库,面向标准

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使用部门等开展量值验证等技术鉴定服

务,承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标准物质量值核查任务。

加强标准物质核查技术方法研究,研究制定和完善标准物质

生产能力、质量管控、抽查取样、量值比对、验证核查相关

技术规范,细化标准物质制备、定值和评价技术要求,提升

标准物质监管技术能力。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国标准物质委员会作

用,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协同的标准物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

衔接有关行业管理要求,构建共同监管模式。各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在保障行业标准物质发展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开展

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合作,合力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

体实施措施,加强标准物质建设管理的要素保障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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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设,探索标准物质监管创新举措,不断提升监管科学化水

平。

(二)加强试点探索。鼓励各地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加

强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充分发挥自主创新

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科技资源集聚优

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建立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集聚区,引导标准物质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

发展,带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精准技术帮扶。发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

会作用,推动建立计量技术专家咨询机制,成立标准物质技

术帮扶专家组,及时掌握企业质量技术和政策诉求,协助企

业破解技术难题。指导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和社会责任建设,

加快培育优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

等社会组织梳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需求,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标准物质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标准物

质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发一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和质量管

理精品课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研究制定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专

业技术人员能力通用要求,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养。鼓

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着眼于标准物质技术创新、质量保

证、合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

励机制。大力提升科研人员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能力,强化标

准物质人才国际交流培养。加强标准物质监管人员培训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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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充分运用网络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建设一支懂业务、懂技术、懂管理的复合型执法队伍。

(五)提升我国标准物质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标准

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加强与国际先进技术及产

业链对接,推动中国标准物质“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国标

准物质品种、品质和美誉度。加强标准物质技术联合研究,

加大标准物质对外技术援助和知识传播力度,深度参与标准

物质国际活动和国际规则、国际技术规范制定,争取在标准

物质国际组织中承担更多重要职务,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

语权和影响力。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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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

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69 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

司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已经

部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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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

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国科

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

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细化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21〕32 号,以下简称“国办 32 号文”)

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部党组有关科技创

新系列政策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自然资源事

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

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一)全面贯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要求。贯彻

落实国办 32 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 号)和《财

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 号)等

文件精神,在做好“放管服”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加强内控

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

管得好,出成果、出人才。

(二)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项目

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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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

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

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

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

分为不超过 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

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

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加强对

部系统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的督导,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

得感。

(三)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部属科研院所可从基

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

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

金由部属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使

用,不再收回,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快资金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 40 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

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 50%。

(四)探索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

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

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

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

使用。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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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五)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科研院所和中央

财政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落实下放预算调剂权、及时拨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财务报销管

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

范,实施动态监管,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二、强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

(六)重奖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落实部党

组“重奖高层次创新人才围绕主责主业干事创业”的要求,

对在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部主责主业的重大工程等重点

工作中,开展研究式调查,做出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和重要业

务革新的部系统团队或个人,部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各单位

对国家科技奖、部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等匹配奖

金,加大激励力度。

(七)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高

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绩效工资单列,完成首批绩效工资单列人

才名单申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足额兑现高层次

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津贴。

(八)继续给予青年科技人才研发激励。部系统青年科

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需要支持的任务,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

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

主管部门结合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情况进

行统筹安排。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

学基金等科技计划有关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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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职称评审。

三、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九)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人力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署,综合考虑激发科技

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

收入差距等因素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

制。部属科研院所应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

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

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

用等实际情况,按要求向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分

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或支撑部主责主

业重大任务、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鼓励对两院院士和

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

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工资分配方式。鼓励其他单位

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政策,加大对高层次科技创新

人才的激励力度。

四、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

(十)落实第二、三梯队人才岗位聘任政策。深化部属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加大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落实力度。部高层

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第二梯队人员直聘专业技术二级岗所需

的岗位指标,部直属单位由部统筹安排,地调局所属单位由

地调局统筹安排。第三梯队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凭借

专业能力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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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重点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基于科研成效

和岗位绩效的考核机制,签订岗位绩效考核责任书并严格开

展考核,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良性循环。

五、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

(十一)第二、三梯队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

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调动发挥保障高层次科技创

新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与动力。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以及其

他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

研究,认为确系在部主责主业中急需的以及技术力量薄弱领

域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

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办理

延迟退休手续。各单位应结合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人

才队伍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慎开展入选部第二、

三梯队人才的延迟退休审批工作,避免因与驻地养老保险政

策冲突,影响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六、进一步支持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十二)支持自然资源领域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

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自然资源领域的专业性或科技性国际

会议,如因国际惯例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会期,且已有预算

安排的,可说明原因及必要性,报部审批。部属单位为解决

实际工作需要拟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并承担国际旅费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国办 32 号文规定的项目执行

范围实施;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特邀代表,主办单位已有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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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的,可明确适用条件并说明必要性,与在华举办国际会

议一并报批;援外专家和引智专家可按商务部、科技部有关

规定办理。各单位应及时制修订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支持

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切实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

时出国(境)管理方式,在出访报告提交等方面为科研人员

提供便利。

部科技、国际合作、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主管司局

将建立机制,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鼓励科技创

新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部系统通报。各单

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科技工作政策,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

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

方案,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自然资源科

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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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

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1〕36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

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加快建立

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

色转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

口”主题主线,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为统领,构建系统

推进、数字赋能、创新引领、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经济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

义现代化先行省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利用

效率大幅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绿色技术创

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建立。

到 2030 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进一步拓

宽,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到 20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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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质量、资源集约利用、美丽经济发展全面处于国内

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诗画浙江”

美丽大花园全面建成,率先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省

域现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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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工业转型升级为重点,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

产业体系

(一)治理高碳低效行业。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

工、造纸、化纤、纺织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加快推动绿色低

碳改造。对高碳低效行业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依法依规

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把项目准入关,切实发挥节能审

查制度的源头把控作用,逐步推开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

评价试点。对新建项目加强能耗“双控”目标影响评估和用

能指标来源审查,对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列第一位的为牵

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低碳新兴产业。加快数字经济、智能制造、

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低

碳高效新兴产业集群,选择一批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企业

开展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传统企

业优化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回收、处置及再利用

流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

厅)

(三)做强优势绿色环保产业。推进吴兴经济开发区、

遂昌工业园区等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

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培育绿色发展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处置、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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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推广环境污染第

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

环境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四)加快农业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

农行动,研发推广微型化、轻便化、多功能农机装备,推进

农田宜机化改造。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加强农业农村污

染治理。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

高设施农业可再生能源自给率,大力推广绿色生态种养。发

展林业循环经济,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一二三产

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

加强“丽水山耕”“三衢味”等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加强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

村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林业局)

(五)提升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

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

延伸。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全面提

升冷链物流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形成连接国

内国际双循环的冷链物流产业生态体系。推动快递包装绿色

转型,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推进绿色饭店建设,提供绿色客

房和绿色餐饮服务,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一次性餐具。

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推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

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在外贸企业推广“碳标

签”制度,积极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绿色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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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

政管理局)

三、以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为统领,构建清洁低碳安全

高效的能源体系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实施“风

光倍增工程”。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

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打造浙北、浙东南、浙南三大沿海

核电基地。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

站布局和建设,加快送浙第四回特高压直流通道项目建设。

加强煤炭储备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石油国储”项目建设。

提升电力运行和天然气调节能力,加强能源保供风险防控管

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深化能源治理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

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强智能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新能源

+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组织开展储能试点。

持续提升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积极推广虚拟电厂。持续深

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发电等

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扩大用能权交易范围,探索多元能源资

源市场交易试点。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建立单位 GDP

能耗降低激励目标机制。实施重大平台区域能评升级版,全

面推行“区域能评+产业能效技术标准”准入机制。推进重

点用能企业对标先进能效标准进行节能诊断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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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电力

公司)

四、以循环经济发展为依托,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高

效利用体系

(一)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打造循环经济“991”

行动升级版,实施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升级工程,探索开展绿

色低碳园区试点。构建先进制造业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提

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行业发展水平。推动重点

行业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全区域统筹、全过程分类、全品种

监管、全链条循环。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推行

定时定点分类模式,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两

网融合”。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开展逆向回收。(责任单

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全面开展绿色生活创建

行动,持续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绿

色采购制度,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

易,引领全社会增加绿色电力消费。促进个人新能源小客车

消费,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建设全省统一的碳普惠平台,积

极推广碳积分、碳账户等碳普惠产品。鼓励引导大型活动、

会议开展碳中和实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

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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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五、以绿色低碳发展为方向,构建绿色现代化的基础设

施体系

(一)建设绿色化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新型基础设

施节能管理,制定强制性能效标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绿色

发展。鼓励在数据中心项目应用分布式能源,提升数字基础

设施能效水平。聚焦市政、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实施基

础设施智能化建设行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转型。开展低碳公路服务

区、低碳水上服务区、低碳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推进多式联

运发展,推动公路货运大型化、厢式化、专业化发展。加快

充电设施设备建设,支持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使用新

能源车船,推进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绿色升级。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行动,推动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实施公共机构碳中和工程,打

造零碳公共机构。持续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小

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增强医疗废弃物和

涉疫生活垃圾处置规范性。实施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打

造一批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样板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

局)

第90页

87

六、以增强创新活力为核心,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

创新体系

(一)强化绿色技术研发。加强清洁能源、储能等领域

前沿技术基础研究,重点突破高耗能行业节能增效技术,超

前部署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负碳技术。鼓励优势单位牵头建

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

体系化、任务型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联盟。(责

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实施首台套提升工

程,定期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积极推广碳捕集利用与封

存技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打造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孵化、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基地,积极培养绿色技术创新创

业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建设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打造线上线下联动

的市场化绿色技术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扩大绿色技术交易

线下辐射网,常态化推进技术服务和交易。探索建立绿色技

术相关标准和认证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制

机制

(一)构建数字智治体系。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数智

平台、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无废城市”应用场景建

设,健全高效协同、综合集成、闭环管理机制。积极推广碳

排放空间承载力监测分析和碳达峰碳中和动态监测、预警、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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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二)制定节能降碳标准。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准

入制度体系建设,分类分批确定最严格的准入标准。加快制

定产业结构调整能效、碳效指南。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

认证、标识体系,培育和引进高品质绿色认证机构,支持企

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

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政策,优化分时电

价机制。推广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

制,加大对节能降碳增汇项目实施和技术研发的财政支持力

度。建立基于能效技术标准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

探索跨区域交易。全面参与碳市场建设,健全用能权和碳排

放权协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全省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机

制。建立生态信用行为与金融信贷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展

基于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动碳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能源局、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覆盖陆域、海

岸带和项目层级的 GEP 核算体系,逐步扩大 GEP 核算应用试

点范围。深化“两山银行”试点建设。构建面向生态占补平

衡的特色指标体系,支持衢州市、丽水市等地以生态占补平

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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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为重点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

八、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统筹协调

和督促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协同配合,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任

务,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总结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单位

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

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在绿色低碳循环发

展领域的政策沟通、项目合作、人才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

业、高校、科研机构“走出去”,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93页

90

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3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

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

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

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含本

数)。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

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

第94页

91

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 90%计入

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运输设

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

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

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 100%;改革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

除改为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时

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

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

“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 10%”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

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

第95页

92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

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

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

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

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

中 2021 年第一季度按 100%减免、第二季度按 50%减免。(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从 3%降至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

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

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

行时间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

实中国-东盟等 19 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

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

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

第96页

93

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

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

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

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

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

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 12%降至 7%,造

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

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

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

第97页

94

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

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

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 10 千伏以上电

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 年,全省安排电

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

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 600 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

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

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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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 ETC 支付通行费的

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 9.5 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

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

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

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

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

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

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

当日 22∶00 至次日 6∶00 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

使用 ETC 的 5 类、6 类合法装载货车按 4 类货车通行费标准

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

间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钱江通道及南

接线高速公路对 5 类(5 轴)、6 类(6 轴以上)合法装载货

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

8.8 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 4.0

折收取,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

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

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

第99页

96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责任

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

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

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

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

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

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

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

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

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

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

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

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

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

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

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

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

第100页

97

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

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

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

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

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

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

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

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

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

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

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

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

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 2021 年底前

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

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

款本金的 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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