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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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 48 —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17. 提高人才租房补贴力度。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国家“千(万)人计划”专家给予三年 5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浙江省“千(万)人计划” 专家给予三年 4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杭州市“521”人才给予三年 3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经杭州市认定为 B 类、C 类、D 类、E 类人才,按市有关规定,给予 15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含归国留学人员)第一年分别给予每人 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每人 2000 元/月、1000 元/月租房补贴。18. 落实高端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经杭州市认定为B 类、C 类、D 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购房补贴。对自主培育的国家“千人计划” 专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和“5050 计划”(A\\B\\C 类企业)主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款 30%的购房(安家)补贴,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他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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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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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创新研究院和研究生院,经集体决策可签订战略合作协

议,给予重点扶持。

14. 支持文化创意活动。进一步优化文化创意产业扶持

政策,加大中国网络文学作家村建设,鼓励文化名人、网

络作家等来区设立工作室和创业公司,网络作家签约落户

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网络作家村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并

给予其三年对区贡献一定比例的支持,主要用于版权交易

补助和作品获奖奖励等。

推进“滨江工匠”建设,对经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

室,给予 5 万元建室补助。对被评定为省、市级“首席技师” 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 5 万元、2 万元的配套补助。

15.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申报专项。支持企业申报各

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16. 设立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区财政连续三年每

年出资 10 亿元建立 30 亿元的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扶

持基金滚动使用,主要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

时期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推进主要

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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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17. 提高人才租房补贴力度。

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国家“千(万)人计划”专家给予

三年 5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浙江省“千(万)人计划” 专家给予三年 4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新引进或自主培

育的杭州市“521”人才给予三年 3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

经杭州市认定为 B 类、C 类、D 类、E 类人才,按市有关

规定,给予 15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

新引进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含归国留学

人员)第一年分别给予每人 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每人 2000 元/月、1000 元/月租房补

贴。

18. 落实高端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经杭州市认定为

B 类、C 类、D 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80 万元、60 万元购房补贴。对自主培育的国家“千人计划” 专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和“5050 计划”(A\\B\\C 类企

业)主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款 30%的购房(安

家)补贴,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

他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房屋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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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为 5 年。

19. 拓展渠道增加人才租赁房源。建设人才安居信息服

务平台,提供一站式人才房租赁服务。加快用好 5400 套区

政府人才房,建好滨江国际人才社区、高新人才公寓、青

年创客社区和国际人才专家楼。有序推出一批房源,专项

用于人才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

需求后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的人才专用房。推进商品

住宅房配建体制改革,自2018年起试点增加配建不低于5%

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缓解区内人才住房困难。其中,专

家楼主要解决高端人才居住问题,成套租赁房优先解决博

士、硕士居住问题。

20. 支持企业设立科研人员专项奖励资金。对政府给予

企业的研发经费补助,允许企业按照不高于总补助额 20%

的比例提取科研人员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研人员(特别

是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专家和市“521”人才)的

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原则上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院士、国家最高

科技奖获得者等符合杭州市 A 类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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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政策解决安居保障问题。

五、优化人才精准服务

21. 提升人才生活工作条件。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

他重点企业的人才骨干,以企业人才对区贡献为依据,给

予企业人才专项奖励,专项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奖励创

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

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2. 提供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鼓励园区、孵化器、众

创空间组建专业队伍,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工商注册

代办、路演展示、商务政策、投融资等服务;在区海创基

地试点综合代办服务,并按市场价格给予代办机构费用补

贴。大力发展创新创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转让、

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

高效优质服务。积极发挥政府作用,为企业人才招聘提供

专场服务和校企对接服务;对企业急需的周转资金贷款可

由区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对企业融资可由政府投资基金参

与投资;对企业土建工程项目建设可由国有建设单位提供

代建服务;对企业创新产品积极给予首台套应用支持,支

持企业利用区海创基地、会议中心等政府物业搭建展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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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场景;试点开展工业综合体开发改革,力求滨江每一家

上市公司在滨江都有自己的楼宇物业。

23. 鼓励孵化器设立公共服务场所。对区海创基地孵化

器、众创空间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

自用场地及洽谈区、路演厅、展示厅等公共场所给予最高

三年全额房租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众创空间场地

总面积的 30%。上述机构中引进孵化成效显著的,经认定

后,可再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24. 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创业服务活动。鼓励通过举办

活动发现人才、招引人才,对市场化举办具有国际、国内

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经事前

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对

于公益性或具有国际水准的创业服务活动,经事前审核备

案,可提高资助比例和额度。

25. 妥善解决人才子女教育问题。积极保障区内就业人

才子女就学,其中对市级以上(含)人才计划入选者和上

市企业、瞪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副总以上),以及“5050

计划”(A/B/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子女和外籍人员

子女就学,给予重点保障。支持杭州国际学校新校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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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落实区内外籍人员子女就学补贴或优惠措施。

26. 妥善解决人才赡养父母后顾之忧。对区内创新型企

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重点企业的骨干人员,其家庭父

母(不论户籍)可列入区养老服务对象。对市级以上(含)

人才计划入选者和上市企业、瞪羚企业、“5050 计划”入选

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副总以上)的家庭父母,可优先安

排入住区内政府养老服务机构。

27. 妥善落实国际医疗待遇。利用滨江高端医疗资源,

深化区院合作,支持浙医二院滨江院区国际医学部发展和

浙大儿院国际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在现有国际医保结算的

基础上争取更多国际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推进医疗服务国

际化。建立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高品

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28. 提供外籍人才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用好作为公安部

批准授权的推荐单位的政策,开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

留申请直通车,落实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出入境便利

政策,在外籍人员工作居留转化永久居留、外籍华人停居

留、留学生创业实习签证证件以及境外高层次人才在杭车

辆和驾驶证等方面提供积极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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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浓厚尊才爱才氛围

29. 完善区领导联系制度和人才创业导师制度。区领导

每年联系、走访慰问联系人才不少于 2 次,听取人才意见

建议,并及时协调解决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每年选择

一批初创企业和瞪羚企业建立创业导师制度,安排有创业

成功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政府经济政策的领导干部担任

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参考、协调解决相关困难问

题。

30. 树立人才工作典型。每两年认定一批区级杰出人

才、创新创业领军型团队、引才突出贡献者、重才爱才先

进单位等,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安排先进个人年度疗休养。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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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7〕7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吸引和激励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引进和

留住人才,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

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

〔2017〕16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激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激励对象,是指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

江),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

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050 计划”重点企业;

2. 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

业;

3. 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 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

直接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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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或区

域性集团总部企业;

5. 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二、资助政策

依照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资助”的

原则,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1. 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入库金额(下称两税

入库金额)在 1 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 30%

的资助。

2. 两税入库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人才对区

贡献未超上年部分,给予 30%的资助;人才对区贡献比上

年增量部分再给予分档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 1—5 亿元

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 50%的资助;对两税

入库金额在 5—10 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

分 6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 10—20 亿元的企业,给

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 7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

20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 80%的资

助。

对重点项目(人才),经管委会(政府)研究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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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重点支持。

三、资助方式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对象的具

体标准,并同时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激励专项资金、制定资

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

培养和奖励,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

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

四、附则

1. 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保障对

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落实到位。

2. 区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企业应按本意见做好资助资金分配,切实改善人才

生活工作条件。

3.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2017 年度符合本意见

扶持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意见由区人

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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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

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

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

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

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

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

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

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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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

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

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 200 万美元(或 2000 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

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

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

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

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

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

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

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

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42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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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

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

人计划”,分别给予 120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

入选市“万人计划”,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 80 万元

的等额配套支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修改为“鼓励企业融入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

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

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

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

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

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

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

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

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修改为“领军企业:政策期内

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

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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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

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

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

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

册资本 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

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

最高 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

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20%、

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

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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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

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

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

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

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

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

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

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

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

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

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

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

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

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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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9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

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

并购重组,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

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区、县(市)。根据《关于打

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

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库,每年进行认定并动态调整,保持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

在 60 家以上。区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区“瞪羚企

业”政策。

2. 鼓励优质企业股份制改造。区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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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奖励 100 万元。

3.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纳

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

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 5%的比例给

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 5%的

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

企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二、支持企业报会上市

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500

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证监

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

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培

训。

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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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 150 万元。

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

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企业境

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企业境内外二次上

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

三、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8. 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 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企业

一定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9.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

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鼓励优质

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

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10.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给予

重点支持。

四、附则

第69页

— 65 —

1. 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

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

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

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帮助企业

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

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4 日施行,2020 年度符合本

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

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8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70页

— 66 —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数字经济

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

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当年正增长;

(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

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正增长。

第71页

— 67 —

(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

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年正增长。

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

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

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

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

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

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

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80%

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 1.6 元/平方米/天(其中厂房

最高为 0.8 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 5000 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优先

满足用地需求,年营业收入达3 亿元(或税收达2000万元)、

从业人员达 300 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求可即提即议。对尚

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

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

第72页

— 68 —

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

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认定年度实现跨越式增长的瞪羚企业,给予专项资

助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

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

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30%的资

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

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

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

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

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 20%

的资助。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

第73页

— 69 —

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

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

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 本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施行,且《关于支持瞪

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 号)同

时废止。

第74页

— 70 —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

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

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

的房租补贴。

(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

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 50%的房租补贴。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

鹰计划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

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75页

— 71 —

(四)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

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

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五)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在孵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六)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100 万

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

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七)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

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

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

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

第76页

— 72 —

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

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资助

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十)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获优秀奖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

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

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

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

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

第77页

— 73 —

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

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

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25 万元。

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

补助。

(十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

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

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

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

第78页

— 74 —

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分别

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

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

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

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 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八)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

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

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

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

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

第79页

— 75 —

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

“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

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

予服务机构 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

服务机构 5 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度符合本意

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

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80页

— 76 —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8〕5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

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构建风险共建机制的有关部署,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深入开展“百名干部联千企”“走亲连心”活动,全面宣传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成本

行动各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实质性减税降费措施和普惠

性税收减免,主动用好杭州市“四大百亿”政策组合拳,持

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落

实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二、支持企业发行债券。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

在企业自愿、金融机构推荐的基础上,区政府积极主动做

第81页

— 77 —

好向市政府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债提供政策性支持和

部分增信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浙江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

持计划。

三、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用好 30 亿元区产业扶持基金,发挥区引导基金作用,

鼓励区内创投公司积极参与,支持企业抢抓机遇对高新技

术项目实施收购兼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进

一步发展壮大企业。

四、做大做强区属担保公司。

区属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至 5 亿元,为更多中小企业提

供担保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单个企业担保

额度由 10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重点问题经研究可给

予重点支持。

五、帮助企业解决短期流动性风险。

新设立短期帮扶周转资金 2 亿元,将区中小企业转贷

资金增至 4000 万元。对因发生短期流动性风险的企业,经

区政府研究,由区科创公司给予转贷、股权质押事项周转

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化解短期流动性风险。

六、支持上市企业用好股权质押工具。

第82页

— 78 —

商请金融机构适度提高股权质押率,对因发生股权质

押风险、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企业,

可由区属担保公司给予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以帮助企业缓

解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风险。

七、帮助成长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进一步发挥区属担保公司的职能作用,为因金融机构

调整融资规模和贷款周期导致流动性困难的成长型企业,

区属担保公司给予该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解决

企业融资额度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八、积极参与科技型初创企业股权融资。

对有核心技术、发展前景好、符合政策导向的科技型

初创企业,区科创公司可以同股同权的方式参与其股权融

资,推动企业快速成长。在确保投资本金不损失的条件下,

可以事先约定参照市场同期股权交易价格或以双方协商确

认一致的价格实现股权退出。

九、鼓励银行机构加大贷款力度。

鼓励银行与区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出创新型贷

款产品,加大科技型企业贷款力度。对报经区政府同意的

企业贷款,参照《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

第83页

— 79 —

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9 号)第 8 条意见执行。

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推动政企银沟通合作,争取银行适度降低同期贷

款融资利率。因流动性困难区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的重点企

业,如当年无利润的,给予当年担保费最高全额减免支持。

十一、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强化 1+X 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面加快政策兑现

进度。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前申报政策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

局牵头落实并负责解释。

第84页

— 80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国际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产业国际化,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

科技园区,抢抓“一带一路”倡议机遇,全力打造具有全球

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高地,提升“国际滨”的全球配

置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

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

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提升国际市场拓展能力

1. 支持企业持续扩大出口。年出口额达 500 万美元以

上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年度出口增量达 1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1 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经审核,分别给予 30 万元以内、300 万元以内、1000 万元

以内的专项资助;自营出口企业可按上浮 20%给予资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上浮 50%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原则

第85页

— 81 —

上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为限。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年出

口额首次突破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2. 鼓励参与各类国际展会。鼓励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

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

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中小外贸企

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对在新兴市场、其他市场发生的展位

费分别最高给予 70%、50%的补贴;企业参加市境内外主

办、联合主办展会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参加线上展会的

按照省市要求享受相关政策。

3. 鼓励布局境外营销机构。对年自营出口规模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 3 家以上(含 3 家)

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

资助。

4.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鼓励中小外贸企业开展管

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在新兴市场、其他

市场发生的认证费或者产品检验检测费分别最高给予

70%、50%的补贴。

第86页

— 82 —

二、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

5. 鼓励境外创新项目孵化。对在境外投资设立从事研

发项目的企业,其中方投资额在 50-100 万美元(含),

100-300 万美元(含),30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

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该

部分奖励与第 3 条鼓励布局境外营销机构,每家企业当年

度奖励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上市公司及产业国际化引

领作用特别突出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进行项目创

新孵化的,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酌情给予一定

比例的研发资助。

6. 鼓励创新平台合作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鼓励境外高科

技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创新

创业平台,在人才引进、研发投入等方面给予资助。

7. 加快国际人才培育引进。深入实施“5050 计划”,重

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

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

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大

第87页

— 83 —

力支持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人才领衔的重大

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

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杭州市“115”引智计

划、“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人才的聘用企业和人才给予资

助。

三、鼓励获得境外知识产权和制定国际标准

8. 鼓励境外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

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

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

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

9. 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境外商

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

定费用的 50%。

10. 鼓励制定国际标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

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

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

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资助。

四、完善国际服务支撑体系

第88页

— 84 —

11. 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

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 40%资助,年度资助最高 80 万元。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出口名牌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

60%资助,年度资助最高 150 万元。上年度出口额 500 万

美元以下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简易模式产品

的,对其保费给予全额资助。

12. 支持国际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对企业参与知识产权

争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的,

在胜诉、和解或符合其他贸易救济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国

家、省、市要求享受相关政策。

13. 构建国际商务科技服务平台。营建符合国际规则的

税收、法律、服务和管理环境,培育和引入一批有国际服

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人才服务和专业咨询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在我

区设立的为企业国际化业务服务或人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

企业,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租金

补贴,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五、附则

1. 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相关的资助政策,同一产品、

第89页

— 85 —

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

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2.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

产业扶持资金。

3. 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商务局会

同发改局、人才办、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杭

高新〔2017〕7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90页

— 86 —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1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

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

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

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

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 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

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2. 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

奖励 40 万元。

3. 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

第91页

— 87 —

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

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4. 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

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

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 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

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

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5. 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

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

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6. 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 万元。

7. 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技型

中小企业 2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

安排 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8. 鼓励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

第92页

— 88 —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给予

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 500 万元。

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9. 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

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

中小企业、5050 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

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

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

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 200 万元。

10. 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

不超过 300 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可给予 50%的补偿。

五、附则

1.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8 日施行,2020 年度符合本

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

原杭高新〔2017〕69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93页

— 89 —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引进高端人才,扩大对外开

放,鼓励浙商回归,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投资运营,推动

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

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

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投资发展

1. 鼓励投资重点产业。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

目,经审核,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

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对区贡献的 50%、80%、

100%给予资助。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全球 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投资项目或经区认定

的重点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最高可按对区贡献

第94页

— 90 —

的 100%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

审核,实到新增注册资本达到 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

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资助。

3.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

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三年内最高可给予 60%的房租补

贴。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 200 万美元(或 2000 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产业项目,三年内最高可分别给予 80%、100%的房租补贴。

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全球 100 强服

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区内重点引进项目,

经审核,三年内最高可给予 100%房租补贴。

二、大力引进高端人才

4. 大力吸引顶尖人才。对于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

菲尔兹奖、发达国家院士等国际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技术

创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 1 亿元项目资金扶持、最高 500

万元个人奖励或 50%年薪补助,最高 800 万元个人购房补

贴。

第95页

— 91 —

5. 加大人才奖励力度。高端人才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

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的,

可享受最高 420 万元个人奖励和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政

策。

三、支持研发创新投入

6.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对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智能

物联、数字健康、数字制造等技术创新能力国际领先、产

业化前景广且投资额度大的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

协议,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15%资助,资助额原则上

以三年对区贡献净额为限。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

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研究

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30%资助,并在房租补贴及区贡

献资助等方面加大力度,资助额可放宽至五年对区贡献净

额为限。

7. 产业扶持基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区产业发展导

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型企业,

经相关程序决策后,可给予区产业扶持基金投资,用于支

持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四、积极引进总部项目

第96页

— 92 —

8. 鼓励引进总部项目。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上缴税收 1000

万元及以上,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

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经事

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

献 80%的比例给予资助。

9. 支持新设销售总部。支持区内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销售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年上缴税

收 1000 万元及以上,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

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税收贡

献特别大的项目,经研究可分段给予对区贡献最高不超过

80%的资助。

10. 给予办公用房支持。新引进上述总部项目在滨江区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经审核,

按建筑面积给予最高 2000 元/平方米补贴,分三年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租赁房屋用于自用办公的,给予三年最高

100%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加快引进商业项目

11. 加快引进商贸流通项目。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超

第97页

— 93 —

市、大卖场、购物中心等,经营面积达 2000 平方米、6000

平方米、10000 平方米以上,首年营业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经审核,可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餐饮、零售类企

业且首年营业额达 1000 万元的,可按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

对区贡献的 30%予以奖励,由综合体招商引进的,按所引

进餐饮、零售企业三年内对区贡献的 20%奖励给综合体。

12.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引进国内外一线品牌和知名品

牌的全国首店、杭州首店并注册独立法人的,根据企业销

售收入等情况,经审核,分别给予品牌方租金及装修补贴

等最高 1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综合体招商引

进并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分别给予综合体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20 万元,当年奖励综合体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3. 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商业街,分别奖励 150、100、50 万元,上述奖

励资金不足国家、省、市奖励资金部分按照 1:1 配套原则给

予补足。鼓励商业街提升改造,对资金投入大且对区域商

业发展起到明显提升和带动作用的,可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六、附则

第98页

— 94 —

1.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节能降耗、

市场拓展等。

2.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

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3.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

产业扶持资金。

4.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商务局

会同发改局、人才办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17〕70 号文

件同时废止。

第99页

— 95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1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2020 年11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

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

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

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

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

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

“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

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

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

第100页

— 96 —

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

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

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新获

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

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

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

位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

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 100 万

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

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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