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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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49推广“美德积分信用贷”模式,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美德信用转化机制。联合地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机制,提升信用贷款占比。围绕盘活农村要素资源,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保单、农机具、集体资产股权、活体畜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20.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全生命周期,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扫除金融“下乡”障碍。进一步加强金融与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资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推动临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大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金融素养教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农村地区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公正公平的“投诉+调解”一站式服务,营造健康和谐的农村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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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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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美德积分信用贷”模式,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美德信用

转化机制。联合地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完善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机制,提升信用贷款占比。围

绕盘活农村要素资源,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推广农村承包

土地经营权、保单、农机具、集体资产股权、活体畜禽等抵质押

贷款业务。

20.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

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农产品生产

加工、物流仓储等全生命周期,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扫除金融

“下乡”障碍。进一步加强金融与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

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鼓励金融

机构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

资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推动

临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努力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大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普

及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金融素

养教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农村地区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工

作,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公正公平的“投诉+调解”

一站式服务,营造健康和谐的农村金融消费环境。

六、优化金融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21.扩大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受益面。持续推动跨国公司资

金池业务扩面增量、提质增效,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便利,节

约成本。多措并举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规模,不断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拓宽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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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化试点政策的覆盖面,让试点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大力支持

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提升线上服务水平。

22.支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制造企

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贸易

新业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推动企业开

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鼓励支持新动能、绿色低

碳企业在东盟、“一带一路”等重点国家(地区)以及大宗商品、

境外承包工程等重点领域拓展人民币跨境使用。

23.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服务。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大力推进自贸区内金融创新,

全面优化涉外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稳妥利用外资外债、境外上市、境外发债、

境外放款、跨境担保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融资,为新旧动能转换企

业跨境投融资提供政策便利。

七、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24.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当地发

改、工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的联动,加强政

策融合和措施协同,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库、企业白名单等多种形

式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

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信用风险

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担

保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新旧动能

转换、绿色低碳领域的信贷投入。

25.加大融资对接、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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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实时、直达的优势,加大对全省绿色低碳重点项目、企业融

资需求的推介力度,实现“线上推介”与“线下对接”的有机结

合。发挥金融服务顾问团融资融智功能,组织常态化顾问活动,

联合相关部门、协会、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开展“一企一策”

式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十强产业、涉农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统计制度,强化数据治理、统计监

督,全面客观反映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的融资规模与融资条件。发挥好金融学会会员单位合力,积极搭

建工作交流研讨、成果展示等载体,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

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对接,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战略、新旧动能转换、绿色金融、转型金融等理论问题和实践

难题,深入推进基础理论研究,打造金融工作智库。进一步加强

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相关标准、产品、案例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普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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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

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鲁财金〔2022〕2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更好促进供应

链金融发展,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

(鲁政字〔2021〕18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动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1 号)、

《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2 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 号)等文

件要求,省财政厅等 5 部门以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为目标,对财

政金融政策融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认识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大盘、

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供

应链金融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

汇票,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围绕“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

个着力”重点任务,加快打造符合我省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体系,

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物流协同,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进一步放大

我省“九大比较优势”;有利于推动“十强”产业建链、强链、

补链,助力“十大创新”实施;有利于强化风险评判,防范金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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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

资金支持,调动广大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参与的积

极性。要深化改革、理顺机制,推动转变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

保理念,不断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要统筹推进、稳妥发

展,精准选择产业、企业,创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溯技术,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二、形成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工作合力

结合山东省“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聚焦“十强”产

业、现代流通体系和“四新”经济等,挖掘全产业链客户融资和

服务需求,引导创新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重点围绕制造业、现代流通、进出口产业、贸易流

通以及其他符合发展规划的相关领域产业集群企业,组织开展银

行、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产业链核

心企业对接,精准推送政策、业务和产品,提升上下游企业 融

资能力,降低全链条成本。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金融机构对供

应链核心企业实行供应链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管理。各金融机构要

精简上下游链条企业调查审批环节,提高全流程处理效率,按季

度将授信支持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

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

控,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核心企业要及时确认债权债务

关系,落实信用责任和增信措施,通过供应链金融将交易信用向

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促进形成合作发展、共生依存的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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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供应链生态体系。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创新推

动,提高供应链金融 服务质效。

三、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财政政策激励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人民银行各级机

构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

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

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 10 名和同比增速前 10 名的产业链核心

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 0.05%给予省级财政奖励,

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确权金额和同比增速排名重叠的不

重复奖励,按照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向下递补。核心企业不得一边

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赚取利息。

(二)加快应付账款票据化。支持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

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

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

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前 10 名和同比增速前 10 名且现金支付比

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

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商业汇

票签发量和同比增速排名有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商业汇票签

发量向下递补。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

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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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供应

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年度签发量排名前 20 的企业,省级按照

签发增长量的 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300 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

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

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

据平台的我省平台,最高给予省级一次性财政奖励 500 万元。

(五)推动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

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

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专项信贷产品创新、票据融资便

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大力开创新产品、新服务模式,

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设

立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优

先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对积极开

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

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财政资金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主体

1.山东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涵盖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

的重点产业集群、制造业、现代流通体系、进出口产业及贸易流

通等领域的核心企业,支持行业领域范围参照附件 9。

2.获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信

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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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链金融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在山东

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和山东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报主体为

驻青岛省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应为除青岛之外的

分支机构。

(二)核心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具有健全的

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在所处产业集群和产业

链中具有龙头引领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较强,上下游

主要配套协作企业不少于 20 家。

3.申请企业如开办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须已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的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

兑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票据信息披露及出现票据逾期未兑付

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4.申报企业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企业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符合奖励征集范围

的,允许其代表集团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申请,但申报业务

量应扣除集团所代表的公司间的业务量。核心企业间存在总分或

母子关系的,允许总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但申报业务量应扣

除总分、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量;总分或母子公司也可以不合并申

报。

6.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套取财政

奖补资金行为,否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回所得奖励,并在三

年内不得参加供应链金融相关奖励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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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及奖励流程

1.奖励申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

同)、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协同组织供应链金

融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负责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各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本领域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符合条件的其

他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奖励的企业、平台需分别填写

《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附件 1)、《山

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附件 3)、《山东

省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 5)、《山东省

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附件 6),并提供证明材料,一

式五份加盖公章。申请奖励的企业于 2 月 15 日前将申请材料

提交至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

务部门所属领域的企业,将材料提交至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相关纸质材料由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留

存。申请奖励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于 2 月 15 日将申请材料提

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供应链金融奖励、表彰的金融机构,

填写《山东省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 8),于

2 月 15 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产品业务实施文件、

有关荣誉、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其中,全国性金

融机构省级分支行机构将证明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并

将扫描版材料发送至邮箱(jnhbxd@163.com),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将证明材料报送至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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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初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

化、交通运输、商务、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

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交通

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资格审核,人民

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业务数据审核及部分非上述行业主管部

门所属行业企业的资格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额审核。初审

完成后于每年 3 月 5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山东省核心企业应收账

款确权奖励汇总表》(附件 2)、《山东省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

据化奖励汇总表》(附件 4)、《山东省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

总表》(附件 7)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

时对辖内金融机构提报的《山东省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

表》(附件 8)进行初审,并转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资料复审及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对各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

将复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省财政

厅。审核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资金。

五、其他

(一)奖励政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5

年奖励工作结束。

(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

通知》(鲁财金〔2021〕9 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停止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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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吕长龙、谢小雨 0531-51769807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周 健 0531-51782715

省交通运输厅:王传林 0531-51762186

省商务厅:孙成凤 0531-51763165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楚晓光 0531-86167652

程晋鲁 0531-86167551

陈宝贵 0531-86167560(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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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金〔2019〕102号 )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

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

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

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

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农

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

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

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

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

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

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

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

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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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

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

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

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

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 2022 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

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

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

3 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 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

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

到 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 500 元/人。

到 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

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

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

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

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

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探索

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

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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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适时

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

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

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

保障水平。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

重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

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

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

入保障范围。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支持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

害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

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

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

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

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

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

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

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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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

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

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

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

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九)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

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

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

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

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

位,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十)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

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

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

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

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

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一)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

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

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

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

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

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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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

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

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

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

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

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十三)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

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

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四)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

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

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

招投标办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

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

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

务。

(十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

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

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

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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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

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

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

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

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有

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省

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

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

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十七)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

筹衔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

险倾斜。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实施以奖代补予

以支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

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

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

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

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

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银保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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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

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9页

6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0〕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

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6 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

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一)加强担保机构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

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

担保机构。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经市政府研究

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我省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

按照国办发〔2019〕6 号文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

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重点支

持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

3-5 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 80%以上。(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70页

68

(三)坚持降费让利。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以下

简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

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

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

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 0.5%、0.3%,引导担保机

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夯实体系基础。各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

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 2020 年年底

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

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体系建设。支持省级担保龙头机构通过争取国家

融资担保基金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市县级政府入股、整合

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市、县(市、区)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或者建立再担保合作关

系。(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六)夯实合作基础。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加强与银行业金

融机构省级层面合作,引导其下放审批权限、降费让利等。各银

行分支机构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

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

第71页

69

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

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 2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

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

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八)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支小支

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

制。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

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省财政厅负责)

(九)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开展再担保业务代偿

补偿。其中,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

务,划分代偿率小于 1%、1%—3%、3%—5%、5%—8%四档,

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 100%、80%、60%、50%补偿;原担

保机构代偿率超过 5%时,省级担保龙头机构暂停业务合作。各

市、县(市、区)可参照省里做法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担保机构奖补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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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优先奖补扩大小微业务规模、降低担保

费率、创新成效明显的市(县)。各市(县)要及时制定资金分

配方案,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

率 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享受其他保费补贴的机

构不再重复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监管考核

(十一)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

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

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省财政厅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的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激励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

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实行内

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

源支持小微和“三农”发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出台尽职免责办法,对依法合规妥善履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

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

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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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

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

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协同配合

(十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

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联合各有关部门对实施

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省级建立统计通报制度,担

保业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计并按季通报。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

银担合作、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督导。鼓励省融资担保企业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益补充。青岛市

可参照有关规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融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人

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推动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社保、工

商、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风险预

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风险防控。(各级、各有关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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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银保监

会关于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

(银发〔2022〕211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

域设备更新改造的决策部署,增加制造业和服务业现实需求、提

振市场信心,人民银行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

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设备更新改造领域提供优惠

贷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再贷款发放要素

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

机构。

专项再贷款额度为 2000 亿元。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

1.75%,期限为 1 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展期利

率不变。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

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专项再贷款政策执行至 2022

年末。

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

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为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实

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

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等

10 个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发展改革委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

要项目协调机制,会同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形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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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备选项目清单,推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转发至 21 家金融

机构。

三、专项再贷款发放和管理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名

单,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对支持领域内的设备购置

更新项目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符合要求的贷款是指,在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名单内贷款主体设备购

置更新项目发放的利率不高于 3.2%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综合

考虑设备使用年限和贷款主体需求,发放中长期贷款。

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

直达机制,按月发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于次月 10 日(遇

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并

报送相应贷款台账。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

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四、相关政策安排

财政部门按规定给子贴息,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审

计署按规定对贷款主体和金融机构相关贷款加强审计监督,防止

资金“跑冒滴漏”。

附件

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

一、教育

重点支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重大设

备购置与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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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健康

重点支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综合医院(含公立医院和

民营医院,下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少数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优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开展诊疗、临床检验、重症、康复、科研转化等涉及的设备更新

改造。重点支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

科研等涉及的设备更新改造。

三、文旅体育

重点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训练培训基地等

体育运动基础设施重大设备购置更新;支持户外运动、体育制造

业、体育服务业投资运营主体重大设备购置更新。支持旅游景区、

度假区、重点游乐园(场)、数字剧场、音乐厅、歌舞剧院等文

化旅游场所设备更新购置;支持文化旅游智慧化平台、数字化工

程等建设所需设备购置。

四、实训基地

重点支持依托职业院校或企业建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重

大设备购置及更新改造。

五、充电桩

重点支持公共充电场(站)大功率 l 决速充电设备更新配置

及智能网络化升级和安全性改造所涉及的设备购置更新;支持公

路沿线充电场(站)建设和设备扩容升级所涉及的设备购置更新。

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重点支持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地下综合管

廊内管道设备、监测及预警系统和装备等购置及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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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型基础设施

重点支持市政、交通、能源、矿山、制造领域 5G 应用所需

信息通信设备购置改造;支持国家枢纽节点数据集群建设数据中

心、超级计算中心所需设备购置;支持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

能基础设施(算力 150P 以下)信息设备购置改造;支持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

设备仪器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

八、产业数字化转型

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聚焦加快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技术应用,迭代升级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

方面的现有装备和软件系统;支持产业链有关企业搭建产业互联

网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和合作伙伴数字化改造;支持能源、交

通、水利、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提供通用、易部署的

行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改造。

九、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

重点支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高耗能企业加快

绿色工艺技术、能量系统优化、高效节能设备、余热余压利用等

节能降碳升级所涉及的先进成熟技术装备购置及更新改造,推动

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支持重点领域能效领先企业加强前沿节能低

碳技术开发应用中所涉及的设备购置及更新改造。

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支持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信息化平台及回收物流体系建、

废旧家电拆解、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循环利用等所涉及的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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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设备购

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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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

点实施意见

(鲁财金〔2020〕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

新的决定》(鲁发〔2019〕4 号),加大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

兴战略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

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

署,以支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为支撑,以推动实施财政金融政策

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创新破解乡村产业融资难题为抓手,构建更

加完善的财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助力打造乡村振兴

“齐鲁样板”。

(二)基本原则

1.市县为主,省级引导。以县为单位深化财政金融政策创新

融合,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发挥省级优惠政策和财政资

金支持效果。

2.系统推进,突出重点。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科学

制定实施方案,引导金融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向乡村产业重点领域

和薄弱环节,助推解决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先行先试,示范引领。鼓励试点县先行先试,深入探索财

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手段方式,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确保

形成良好的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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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加强对试点县工作指导,实施全过

程预算绩效管理,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省级财政支持

资金与试点县工作绩效挂钩。

(三)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围绕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推动财政金融深度融

合,开发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信贷审批权限改革,探索财政资金

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结合机制,统筹采取财政奖补、风险补

偿、基金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策工具,引导

更多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逐步探索

出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保障机制。

2.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一年起势、两年突破、三年见效”

的工作要求,2019 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基本建立,明确试点思路、目标、任务及试点县名单。各试点县

制定完成试点方案。2020 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政

策体系基本形成。省级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定期开展考核督导;

各市县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2021

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涉农产业

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协同支农

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二、政策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助力乡村产业

振兴

1.加大试点县支持力度。自 2020 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

年安排 5000 万元,对成效明显的试点县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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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平均分配,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先行

先试、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手段突出、成效明显的试点县加大

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省级还将统筹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

融创新发展、担保奖补等资金,重点向试点县倾斜。鼓励市级安

排相应资金,支持试点县创新发展。试点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将

涉农整合资金向财政金融融合创新试点倾斜,合力推动试点工作

开展。(省财政厅,有关市财政局,各试点县政府,加粗为牵头

单位,下同)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建立县级上市后备资源库,推动

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尽快启动上市程序。对在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等上市挂

牌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200 万的一次性奖励。鼓励

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省财政按规定

给予奖励。试点县可在省级奖补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出台

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财政厅)

3.加大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省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农支小作用,利用省级担保费补贴、风险补

偿、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为试点县农业经营主体提供

专业化、低成本的融资增信服务。鼓励试点县建立“政银担”合

作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融资担保

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实现各方共担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风险。

试点县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加强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

担保公司、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的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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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索新型担保、保险增信方式,科学设置利率、担保费率、

保险费率。(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各

试点县政府)

4.积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试点县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推动农业保险业务“扩面、增品、提标”。

积极推动试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奖补政策落地。引导支持农

险经办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研发力度,鼓励试点县开展“保险

+期货”等产品创新,推动农业保险加快向收入险转变。(省财政

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5.强化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对乡村振兴领

域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充实

优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强化产业项目推介,支持产业项目加

快落地,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村产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

6.规范推动乡村振兴领域 PPP 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宜市场

化运作的农业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 PPP 项目,促进农业农村发

展。(省财政厅)

(二)发挥金融机构创新作用,持续加大乡村振兴信贷资金

投放力度

7.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支持银行业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资

金投入,各省级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县分支机构的指导,明

确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路径安排和保障措施,赋予试点县分支机

构更大的涉农信贷投放自主权。试点县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地实

际,加大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力度,保持试点县涉农贷款增速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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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增长,县域法人机构贷款增速高于所在县贷款平均增速。(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8.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

等技术加强农村信用贷款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支持试点县银

行业机构根据涉农主体融资需求,研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优

化贷款审批和服务,构建与涉农主体资产要素、资金需求相匹配

的信贷服务机制,试点县创新金融产品纳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

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9.改善涉农融资服务。大力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

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支持金融机构聚

焦试点地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逐步扩大种植大棚、牲畜活体、应收账款、订单等抵(质)

押贷款业务。试点县金融机构要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融合类信贷、

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提高涉农主体对政策、产品的了解运用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三)健全金融机构激励机制,推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体系

10.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

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再贷款使用额度,

对试点县支持乡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

支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银行业机构持有的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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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试点县政府)

11.优化银行信贷内部激励。各银行业机构要优化内部管理机

制,在信贷授权、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

等方面向试点县分支机构倾斜,科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试点县

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提高普惠型涉农贷

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容忍度,落实好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

完善尽职免责工作制度,提高基层涉农信贷业务拓展积极性。(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12.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废

金融债务行为,逐步培养形成农户和涉农经营主体的守信意识和

契约精神。充分发挥试点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农村金融

消费维权联络点等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

化解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

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县”创建为抓手,深入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试点县打造财政、工商、税务、社

保等信息共享共用的综合性农村信用信息平台,精准对接涉农领

域信贷需求,提升乡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扎实推进农户

建档评级授信工作,积极推进“整体授信”“批量支持”,支持

金融机构多渠道整合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推

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用信”的贷款模式。(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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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预算绩效理念。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资金

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围绕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制度试点的总体目标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及绩效目标,统筹整合

省级奖补资金及市县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

效益。(各试点县政府)

(二)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试点县依托相关产业和企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建立动态管理的财政金融融合乡村

振兴项目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灵活运用风险补偿、保险、

贴息、基金、PPP 等金融手段,撬动金融和工商资本聚焦支持项

目库项目。省财政将建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试点县项目支持

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试点县政府)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试点县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

前,将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备案,并于每年

2 月底、7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和半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

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联合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试点县上报试点

方案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

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分数较低、成效较

差的取消试点资格。(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各试点县政府)

(四)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机制。试点县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完

善涉农信贷投放容错纠错、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涉农融资业务权

重,优化基层信贷人员考核激励方式。将试点县银行机构涉农信

贷完成情况与监管评级、高管评价、市场准入等挂钩。银行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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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乡村振兴的信贷支持作为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执行考核的

重要指标,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贷款利率。(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省级部门联动机制。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联合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组织实施。在省级层面

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预算指标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金融机构

适度向试点县加大信贷投放,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等工

作,并负责对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不定期召

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

监局)

(二)明确试点县主体责任。各试点县要按照省委深改办关

于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建立以党委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组织实施,探索财政

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结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

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城和薄弱环节。(各试点县政

府)

(三)加强信贷监测督导。各省级银行业机构建立监测通报

制度,定期监测试点县乡村振兴信贷投放,对成效低、进展慢的

分支机构以适当方式加强调度、督导、通报。将试点县银行业机

第87页

85

构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人民

银行综合评价体系,对因金融机构原因造成业务推进不力的,采

取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和样板的示范带动

作用,深度挖掘各地财政金融融合工作亮点,对试点实施取得的

成效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持续提升财政金融融合互动支持

乡村振兴的作用和效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第88页

86

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

细则

(鲁财工〔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

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

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省级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实施省级“技改专

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省级“技改专项

贷”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

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须为省级统

计体系和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

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

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工业副产氢企业新增氢纯化设

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不设限)。鼓励各市对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

报“技改专项贷”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

审核论证等程序,省级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实行动态管

第89页

87

理。未入库项目不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银行管理

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签订省级“技改专项贷”合作协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同时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

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

模,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省级“技改专项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

优惠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四)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40 个 BP;

(五)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

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第七条 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由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推送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自主考察、筛选

确定贷款项目及额度。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的项目企

业也可自主与非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贷款协

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

高审批效率,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

第90页

88

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批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贷款

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确定银行贷款利率应综合考

虑省财政贴息给予的优惠。经银行审核认定需要提供融资担保支

持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优惠费率担保申请,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

第四章 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及股权投资

第九条 对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省财

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5%

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项目的贴息上限为 2000 万元(工业副

产氢企业项目的贴息上限为 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同一

独立法人每年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政策限定为 1 个。

第十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

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担保金额的 0.5%给予

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担保补助上限为 1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

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贴息和担保补助。各县(市、区)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省级“技改

专项贷”项目贴息和担保补助项目,各级工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内容、手续办理、

投资进度、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到账数额、实际付息明细、

担保费明细等)进行联合评审,确定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

第91页

89

金。

第十三条 对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一并推送给省级财政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

由其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

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25%,参股期限一般为 3-5 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省级“技改专

项贷”融资需求项目的风险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全

部用于该项目。财政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应严格用于支付或

抵减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相关支出,对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

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应停止贴息,视情收回贷款、停止担保。

第十五条 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申报企业是该项目实

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负责。获得省级“技改专项贷”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贷款银行、融资

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度等管理检查。对弄虚

作假和骗取、挪用、挤占贷款与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

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

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92页

90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93页

9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鲁财采〔201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

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根据财政部、工

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

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合同融

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

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

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和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

公室备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

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合同融资工作坚持“财政引导、机构主办、企业自

愿、市场操作”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

商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94页

92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

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

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合同融资政策,为合同融资搭建全省

统一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转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开

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

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供应商,并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做好项目的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第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配合采购人

做好验收工作。

供应商自主确定是否采用合同融资方式。采用合同融资的,

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签订融资合同后,供应商如需变更支付账户、合同金额等政府采

购合同信息的,需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

第八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金

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由其省级

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一)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二)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第95页

93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关键措施;

(五)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六)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

(七)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金融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内部参与合同融资的分支机

构,并为其提供平台账户。省级金融机构应在平台上公开供应商

申请本机构融资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是否指定放款银行等事项。

第十条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可通过平台自行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机构要

求的相关材料,发起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审核确认相关信息后,向符合

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相应融资产品,办理相关业务。在与供应

商签订融资合同后,金融机构应及时按约定放款。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参与合同融资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开

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的,由供应商通过平台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和无

违法行为声明,经采购人和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

信息将同时共享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备案合同中。

采购人应当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优化简化账户变更

流程,配合做好合同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账号。确需变更的,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

后方可变更。贷款项目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申请不再经金融机

构确认。

第十四条 合同融资活动结束后,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

第96页

94

平台就双方履行融资合同情况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我省政

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

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

供快捷、方便、实惠、专业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

申请,金融机构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

其他担保条件。

第十七条 切实降低合同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

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约定融资期限,原则上与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十九条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高的供应商,相关金

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探索合同融资政策与中小企

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叠加效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融资工作应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

体系建设共同推进,将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融资履约情况纳入诚信

体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

第97页

95

同级财政部门还应将其记入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合同融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还款付息。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视

情节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约谈,给予限期整改等措施,

情形严重的,禁止参与省内合同融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

无故拖延支付资金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

第98页

96

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

(鲁民宗发〔2020〕 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部委关于民族特需商品的政策规定及要求

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

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

69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23 号)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品)是指用于满足我国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符合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

目录》的商品。生产民品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民族、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席会议)提

出申请,经市级三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级三部门联席会议把

关、公示,并报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方可

成为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

第三条 民品企业用于民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所产生的利

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民品贷款贴

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管理规范的基本

原则,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经批准为民品企业后,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不予

变动。民品企业因改制、更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并

批准为民品企业方可享受贴息政策。

第99页

97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贴息范围。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品贷款范围,限

于民品企业生产目录商品、保障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利率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由承

贷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贷款利率不得

高于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加 50 个基点。

第六条 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标准。

民品企业按照固定年利率 2%,计算本企业一个年度(上年

12 月 21 日至本年 12 月 20 日)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户企业

申请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 MIN 〔500 万元,Σ该企业单笔贷款

本金金额*2% *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某单笔贷款在该年度内计息天数。

第七条 企业实际贴息金额核算标准。

经审核的全省贴息资金总规模在当年预算额度以内,企业贴

息数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审核后全省贴息资金规模超出预算额

度,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核定某企业贴息资金=审核后该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金额*(省

级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审核后全省贴息资金规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经自主协商就贷款利率、

金额、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

族工作部门备案。民族工作部门对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

第100页

98

用途等进行审核盖章后,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品企业发放贷

款。利息采取先付息后贴息的方式,每年申请一次。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品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5 日前,向当地民族工作部门

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贷款

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及证明贷款用于民品生产

等材料。

(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企业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合理等进行审

核,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贷款

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审核意见等汇总报市民族宗教局、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三)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民

品贴息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进行

公示后联合行文,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及汇

总表,分别报送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

案。其中,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由所在市统一上报,数据要

单独列出。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贷款发放及使用、贴息

资金监督管理等。各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品企业资金使用及

财务账目等一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四)省民族宗教委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市资金审

核报告进行汇总,予以备案,并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提出贴息资金

分配意见,于 3 月 20 日前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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