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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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49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商,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各单位。上述收入在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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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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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

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商,通过

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或投资价格。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

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

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

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

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

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

全额返还各单位。上述收入在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

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

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对技

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

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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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

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

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

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 10%奖励,每家每年

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50 万元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

成果后补助。

(六)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 3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5 万元

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 万元奖

励。

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市属科

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

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

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

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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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

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

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

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 70%

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其余用于奖

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

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

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

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

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 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

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

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

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授(获)奖的次

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取得按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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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5 亿元,给

予 20 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 0.6‰给予奖励,单个机

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额年度增长超过 5 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

(十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

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

性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

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20 万

元、10 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

科研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

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对经市科技局

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

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

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每

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 50 万元。

(十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

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

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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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五)市财政、科技部门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

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

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

型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

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4 月 30 日

前报送市科技、财政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

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

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与签约高校

科研院所合作的协调工作,并适时召开协调会,建立沟通

会商机制,每年通报 13 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

转化落地情况,扎实推进校地战略合作。与签约高校科研

院所对接的我市各责任部门负责与其保持密切沟通,掌握

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在福州的落实情况,同时向其

发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需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统计

数据于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报送市校地合作办公室。

(十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

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

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

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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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

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

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

策责任。

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工作。

12.福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

措施

1.设立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市金控集团整合

现有基金,设立首期 2 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吸纳社

会资本,委托专业化机构运作,支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

在福州以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落地转化。本基金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实行尽职免责的原则。

2.探索建立重大科研专项“揭榜挂帅”机制。围绕

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建立

“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 10-20 个重大项目,每个

项目安排 100-500 万元的资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

榜挂帅”

,以吸引更多高校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成果在福

州落地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3.完善技术市场。将福州技术市场有限公司转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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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才发展集团,以科技服务带动科技人才激发创新

活力,做大做强福州技术市场。建设并完善福州市科技成

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APP,探索建立成果转让公开市场,

为科技成果转化、评价鉴定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对

线上、线下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

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 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4.加大对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进和培

育一批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

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按其在我市评价服务年度收

入的 20%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5.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经纪岗位。支持技术经纪

人全程参与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

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推广科技成

果转化相关利益捆绑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成果转化

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

6.吸引大院大所大企业在福州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

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原 985、211,双一流建

设高校)、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福州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

构。推进天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福州联合学院建设,

支持闽都创新实验室、中科院海西创新研究院、柔性电子

创新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

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 50%,最高给予 500 万元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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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

予支持。

7.鼓励在榕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榕高校院

所,其年度研发投入达千万以上、增速 20%以上的,按研

发经费增加额的 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 100 万元,由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在榕的成

果转化项目和团队。

8.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

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

额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其中购买

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 10%给予补

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

6%给予补助。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合同,企业另行提

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9.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在榕创新创业。每年由市

科技部门牵头从在榕高校院所中评选出一批对福州市科

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三年内其子女由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优质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

10.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高校院所

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产学研协调联络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定期召开协商会,研究我市产学研工

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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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补充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我

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方案,由市金控集团另行制定。

13.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为落实《福州市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

案》,积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福州市科技

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

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

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

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实施科技

重大项目、区域科技发展项目、农业科研项目、社会发展

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后

补助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

实在鼓励企业税收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

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除市科技进步奖、专利

奖按政策比例奖励给个人外,其它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

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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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域发展项目、STS 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

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50%给予配套资

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元奖励。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

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州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

台的按省级补助的 50%,最高给予 500 万元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

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 30 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

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配套。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

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

“现代农业创新基地”为

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

术创新中心”

“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 15 万元

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 10 万元奖励,用于提

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鼓励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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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

事业单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五、创新资助方式

推广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

发活动,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根据科技部

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主管

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

大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 50 万

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

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

目预算的 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

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对购

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

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

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

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

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

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各县(市)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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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14.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

四条措施

一、鼓励我市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联合科研院

所、高校共同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对被科技部认

定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

元奖励。

二、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

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鼓励我市人工智能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

础上,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

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 25%的比例,省、市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四、每年设立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开展“人工智能

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联

合实施,每项给予 10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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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

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

号)要求和《中共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

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榕委发(2019)8 号)精神,参照《福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的通知》(榕政办(〔2017〕365 号)奖励办法,决定对今

后新获批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予以市级配套资金奖

励。具体如下: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 200 万元;

2.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 70 万元;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 70 万元。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16.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

业技术中心奖励 2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70 万

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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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

业设计中心奖励 80 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

50 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 20 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奖励 3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 10 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

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奖 50 万元,

三等奖 30 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

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

助金额的 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15%

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

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

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

金额的 50%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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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

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

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

达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 50%对企业给予补

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

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30%

配套。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

执行。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市工信局

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

区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1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1 年实施“数

字·绿色”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做大做活技改基金

在用好省技改基金的基础上,持续推进 100 亿元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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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引入

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

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

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 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

息期限 2 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 2 亿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 20 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

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担保杠杆撬动作用,

为市重点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

支持,提高资产抵押率,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鼓励企业发债融资

对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并投入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

财政给予每年 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 1 年。

四、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

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 3%给予

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0 万元。

五、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

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

500 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 150 万元。

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

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 10 万元或 2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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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

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 10 万

元或 20 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

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 70%以上且

项目年节能量达 200 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

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 500 元的标准

补助,最高奖励 100 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 30%。

六、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1.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

家奖励 20 万元。

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

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

3.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

元。

4.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

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 50 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

上,市财政再给予 3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七、技改项目完工奖励

对 2018、2019 年度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以完工前

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

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 40%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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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财政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 30%、

30%、40%。

八、其他事项

1.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

助和其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

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2.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与此前相

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

解释。

18.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省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

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制造业,统筹补短板、锻

长板、强基础,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

战,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现组织开展

2023 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项目范围

(一)产业类项目。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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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重点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产能扩张、产业

基础能力提升等方向遴选项目。

(二)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改造类项目。以完善

园区配套设施为重点,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

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

促进产业集聚、产城融合。

(三)其它项目。制造业新业态新产业增资项目及有

利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项目。

二、项目条件

(一)产业类项目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布

局、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和淘

汰类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应为福建省域内的工业和有关信息

化领域企业。

3.项目应为技术改造(含扩建、迁建、改建等)项目,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处于开工建设阶段。新申报入

库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4.项目总投资 2000 万元及以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及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

其中,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下同)投资 500 万元以

上。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70页

68

企业、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以

及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

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不作

投资额要求。

5.项目已填报纳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信息

管理系统”(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填报)。

(二)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改造类项目

按照《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改造升级项目

的通知》(闽工信函投资〔2020〕204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2023 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

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A4 格式,见附件 1)

和《2023 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

简称《汇总表》,A3 格式,见附件 2),连同项目核准或

备案有效文件复印件、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文件复印件(按

规定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提供承诺说明文件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含纸质件和电子版,纸

质件应加盖公章,电子版除表格文档外,还需提供加盖公

章后的纸质件扫描文件),报送属地工信部门;2022 年未

全面投产的省重点技改项目直接续列为 2023 年省重点技

改项目,无需再行申报。

(二)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表格

填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实地了解核

第71页

69

实项目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汇总并推荐报

送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工信部门。

(三)设区市工信部门对县(市、区)工信部门推荐

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填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表》,

并行文报送省工信厅(报送文件随附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

光盘,不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件)。

(四)省工信厅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将审核结果行文

反馈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并适时集中对外发布省重点技改

项目。

(五)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所属项目参照上述流程,

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上报。

四、申报时间

省重点技改项目执行常态化受理申报、审核入库、集

中发布机制,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备齐申报材料后即可按

流程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省重点技改项目库将作为省级技改项目设备投

资奖补、融资贷款贴息等技改相关政策申报的重要依据。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项目与

《申报表》《汇总表》以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文件载明

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省重点技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名称、项

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

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72页

70

联 系 人:黄 闽

联系电话:0591-87430185

邮 箱:jmtz@gxt.fujian.gov.cn

第73页

71

◎数字经济篇

19.福州市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

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

的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 1:1 比例(每

个项目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

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投

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

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

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

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 30 万

元奖励。

2.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投

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

。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

第74页

72

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

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

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

2000 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

。对使用云化工业

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

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 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

年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

3.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

。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

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

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 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

超过 20 万元。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

享受。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

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交税

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

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

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

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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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福州

市鸿蒙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

为加快“数字福州”建设,进一步落实数字经济领跑

行动,瞄准数字经济新风口,培育开源鸿蒙生态,制定本

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福州市,从

事鸿蒙适配和场景应用,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机构。

一、鼓励企业开展鸿蒙适配

1.鼓励支持企业完成产品开源鸿蒙适配,对首次通过

适配认证并取得鸿蒙智联认证证书或开源鸿蒙生态产品

兼容性证书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6 万元。每家企业奖补

产品不超过 5 个。

2.鼓励支持企业认证成为鸿蒙智联生态解决方案合

作伙伴,依据合作伙伴评级进行补贴,认证级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领先级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二、支持创新示范应用

3.鼓励支持企业基于开源鸿蒙开发创新应用,对于已

落地的软硬件应用项目,经评审列为重点示范项目的,每

个项目给予应用方 20%的建设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4.支持鸿蒙生态平台建设,对落地福州的开源鸿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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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版公司或经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认定的省级开源鸿蒙

生态技术创新平台,根据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按照“一

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开源鸿蒙生态研讨、论坛等高

水平会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承办

国家级交流会议的,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承办省级交流

会议的,最高补贴 20 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

出金额。

6.对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报备确认后举

办的开源鸿蒙生态人才培训、开源鸿蒙开发者训练营等人

才培训,培训人数超过 200 人的,给予培训组织机构一次

性补贴 10 万元。

四、附则

7.本措施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其他扶持

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在福州市

辖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8.对获得我市奖补后三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或机构,

需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9.市大数据委和市财政局每年将联合发布申报指南,

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10.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年,由市大数据委负

责解释。

第77页

75

◎龙头培育篇

21.福州市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及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提升福州市软件

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推

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

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以深化中国软件特

色名城建设为抓手,以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为指引,聚焦龙

头、培育骨干、激发活力、创新生态,全面提升核心基础

软件的研发能力、共性支撑软件的供给能力、行业应用软

件的渗透能力,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

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树立我市软件龙头企业的引

领和标杆作用,为我市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

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

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

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

第78页

76

企业(集团);

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

三、发展目标

1.龙头数量倍增。到 2025 年,力争培育年主营业务

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集团)150 家,其中:超百亿元企

业(集团)2 家,50 亿元至 100 亿元企业(集团)5 家,

10 亿元至 50 亿元企业(集团)10 家,5 亿元至 10 亿元企

业(集团)30 家。

2.龙头质量跃升。到 2025 年,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全

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包含: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 15 家,核心百强榜单企业 10 家,新增上

市企业 10 家。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规模提升

1.鼓励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

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

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

2.加大金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

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辅导和支持有

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二)推动创新发展

1.突破关键核心。支持龙头企业充分整合国家、省、

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着力在关键

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大型工业软件、

第79页

77

嵌入式软件等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加强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

攻关,实现自主可控。

2.强化研发投入和标准引领。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

研发投入,确保年度 R&D 建设投入强度达 6%以上。支持

龙头企业走标准化道路,开展企业能力建设与评价,参与

或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

(三)推动融合应用

1.深化产业赋能。围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

融合等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支持软件技术与制造业融合

发展,鼓励软件业龙头企业深入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

提高软件技术和产品在智能制造实施中的应用比例。

2.创新发展业态。支持龙头企业提升集成服务能力,

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

信息技术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和

产业融合各领域各场景的深化应用,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

的创新模式和新型业态。

(四)推动生态培育

1.促进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争取“中国软件业务

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

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等核心百强荣誉,提升规模效应和

企业知名度。

2.构建产学研用体系。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

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

第80页

78

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

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

脖子”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3.培育自主产业生态。加速基于国产化路线的创新中

心、适配中心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加快融入信息技术应用

创新生态。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构建开源开

放的技术产品创新和应用生态。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协同攻

关和体验推广中心项目,整合关键领域产业链资源,输出

行业解决方案和跨行业、跨领域动态融合解决方案,推动

我市国产融合应用软件产业生态加快形成。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

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

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

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做大规模。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

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12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3.培育软件品牌。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

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

联网企业 100 强”

、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

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

第81页

79

往届提升的企业,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

4.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

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

投资总额的 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鼓励市场开拓。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

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

额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

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人才保障。(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

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

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优质学校。(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

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

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

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

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

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

第82页

80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软件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发改委、市工

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税

务局、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了解工作进展,

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

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

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

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3.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

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

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

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

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

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

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

第83页

81

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

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

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

政府同意后发布。

22.福州市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产业龙头服务业企

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

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

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

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

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

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

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成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超越、争当全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的“新引擎”

和“孵化器”。

二、发展目标

1.数量实现突破。至 2025 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

第84页

82

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 80 家,年营业收入可

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 20 家。

2.规模实现跃升。至 2025 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

超千亿元企业 1 家,300 亿-1000 亿元企业 4 家,100 亿-300

亿元企业 15 家。

3.质量实现提升。至 2025 年,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 5 家。

三、重点任务

1.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

业发展结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施一批服务业重大

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服务业集

聚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

争新优势,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高质

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2.大力推动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发挥优势产业规模

优势,发动市属国企参与,把国企融资功能优势与引进企

业的专业技能优势融合起来,推进各行业龙头企业购销供

应链体系建设,以点带面培育出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

射力广的购销供应链体系。

3.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转型发

展,鼓励业态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业态。大力发展跨

境电商、网红直播经济等,推动企业实现经营业态多样化、

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

4.培育龙头企业品牌竞争力。鼓励发挥行业协会和第

第85页

83

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和实施品牌培育管

理体系,推动企业品牌创新、管理和经营。鼓励龙头企业

积极注册国内、国际商标,打造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品牌

合作。

5.推动龙头企业招商。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推

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手招商”等招商方式,发挥商

协会、政府驻外办、异地商会作用,重点引进一批服务业

大项目、好项目。完善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服务制度,对龙

头企业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台账、靠前调度,及时协

调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加快建设。

四、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2019 年(或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50 亿元

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 30 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

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

企业。

2.零售业:2019 年(或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

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 6 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

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

业。

3.住宿餐饮业:2019 年(或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5

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 3 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

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

餐饮业企业。

4.物流业:2019 年(或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15 亿元

第86页

84

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

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

企业。

5.其他服务业:2019 年(或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 6 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

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

他服务业企业。

五、扶持政策

1.给予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

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

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 号)可

延续至 2025 年。2020 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

其 2019 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2021 年(含)以后引

进落地的平台企业,每年均可按新引进企业标准计算奖励。

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 10 年(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

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百亿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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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 15%(含)-30%、30%(含)-45%、

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

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

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

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

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

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 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

权利类型不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

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房产的,由市商务局商产权单位并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

金按市场价确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镇

集体联社、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

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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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

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具

体标准和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

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

“招商大使”荣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2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 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

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300 亿元、1000

亿元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

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

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

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

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

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

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

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

第89页

87

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

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市发

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

为成员单位,定期了解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

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强化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高成长企业建立市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属地县(市)区成

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

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可由企业挂钩市领导直报市主要

领导“一企一议”平台协调解决。

3.强化督促考核。对服务业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

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

销号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

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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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

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地方留

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

定分别承担。

3.对获得我市服务业招商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

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4.计算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

时,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

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23.福州市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

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发挥

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

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

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

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战略部署,聚焦“扶”和“引”

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

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

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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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市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

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亿元(含)

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0 亿元(含)以上

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含)以上的企

业。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

(集团)30 家,较 2020 年翻一番。到 2025 年,力争培育

年营业收入 1000 亿元以上企业(集团)5 家,300 亿-1000

亿元企业(集团)8 家,100 亿-300 亿元企业(集团)17

家。到 2025 年,力争培育中国企业 500 强 5 家,培育一

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

1.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

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

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

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争创各类品牌荣誉,力争更多龙头企

业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

2.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辅导

第92页

90

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企业做大做

强,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二)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1.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鼓励龙头

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年度 R&D 建设投入强度达 3.5%

以上。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

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

突破“卡脖子”专利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

研发共享。

2.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加强产学

研用合作,以科学城、

“三创园”为依托,推动龙头企业

与科研院校联办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实现

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高地。

(三)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1.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对采购、

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智能化

技术改造,打造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样板车间,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

2.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工业

互联网平台、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供

应链及物流服务平台、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

业搭建产业链公共服务云平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

游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汇聚,将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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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领带动行业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

1.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按照“总

部+基地”模式,建设海外、域外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

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

推动龙头企业开展设计、定制、检验检测认证等多元业务,

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实现以主业为核心的跨行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

1.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

链、创新新模式、开发新业态,补齐发展短板,打通内循

环,提升价值链水平,打造一企一链、一企一园产业生态。

2.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自有

土地、标准厂房,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推行“龙头企业

开单、政企联动招商”模式,实施一企一策、靶向发力、

精准招商,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大项目、好项目。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

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

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

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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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

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3.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

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4%、

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

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6%补助。对年产值在 5000 万元

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

务收入比重超过 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

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

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 10 亿元(含)以上,

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 15%(含)-30%、30%(含)-45%、

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

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5.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 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

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300 亿元、1000

亿元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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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

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

西部劳务协作,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

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

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

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

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

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6.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

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

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

“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

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

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

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

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

“十

四五”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7.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

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

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

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

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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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8.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

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

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工信局、市发改

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

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生态

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了

解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

的困难问题。

2.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

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

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

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3.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

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

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

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

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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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

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

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

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

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

政府同意后发布。

24.福州市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及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市委“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

产业”的工作部署,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磁吸效

应、扩大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支撑体系,保障我市建筑业

在“十四五”时期充分应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环境下的机遇

和挑战,促进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第98页

96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按照“抓

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深

化改革、转型升级、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着力培育与壮

大本地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形成以主业突出、综合能力强、增长速度快、引领带动作

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资源

配置,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全省排头兵地位。

二、工作目标

(一)百亿企业数量翻倍。到 2025 年,年度产值超

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 12 家以上,其中:100 亿元-3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8 家以上,300 亿-500 亿元的建筑业企

业 3 家以上,500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1 家以上。

(二)信用排名大幅提升。到 2025 年,在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 50 名的施工

企业中福州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

(三)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到 2025 年,新增 5 家

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0 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进一步壮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整合提升。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

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百亿”级的大

型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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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效应,引领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

(二)扶持开拓业务。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创建龙头

企业、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强强联

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本地龙头企业与市外央

企、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

(三)倡导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

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

业设立技术中心。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

。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

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每年举办全

市外经企业和有意向开拓境外市场企业的“业务培训辅导

会”

,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

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

(五)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

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

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

试点工作。

四、入选条件

(一)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1.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40 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

第100页

98

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 50 名;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40 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

(二)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虽未达到龙

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

筑业准龙头企业:

1.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具备稀缺行业

(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具备一级施工

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 150 名;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具备房建、市

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准)

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

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

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

作机制解决。

(二)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准)龙头企业

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准)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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