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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
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商,通过
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或投资价格。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
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
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
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
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
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
全额返还各单位。上述收入在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
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
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对技
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
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