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1.6-11.10)

发布时间:2023-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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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1.6-11.10)

49大力推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航空强国建设,为我国航空制造业开辟绿色航空新赛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一是我国航空运输、物流配送、城市空运、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均具有巨大潜在市场。二是我国电动汽车、轨道交通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积累了技术优势,形成了先进工业基础,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航空科学技术加速融合,电池、电机、传感器、飞控系统等相关技术不断突破,共享出行、智慧城市等新模式不断发展,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三)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加强顶层谋划,央地协同加快布局,超前部署绿色航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快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绿色高效、安全低噪的飞行器设计、制造与验证技术持续更新迭代;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多旋翼无人机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产品迅速兴起,部分领域形成产业优势。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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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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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 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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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 年)发展绿色航空制造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航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二十大作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航空动力变革机遇,加快培育航空产业新业态,制定本纲要。一、发展背景

(一)高质量发展对绿色航空制造业提出新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时期对航空制造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绿色化发展是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关键。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航空发展,抢占航空动力变革新领域新赛道。二是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开辟了新的技术路径、产品形式和应用场景,亟需加快构建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高水平航空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体系。三是现有的航空技术标准体系、适航管理体系、运营服务体系等亟需更新与提升,以适应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需要。

(二)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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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航空强国建设,为我国航空制造业开辟绿色航空新赛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一是我国航空运输、物流配送、城市空运、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均具有巨大潜在市场。二是我国电动汽车、轨道交通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积累了技术优势,形成了先进工业基础,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航空科学技术加速融合,电池、电机、传感器、飞控系统等相关技术不断突破,共享出行、智慧城市等新模式不断发展,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三)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加强顶层谋划,央地协同加快布局,超前部署绿色航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快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绿色高效、安全低噪的飞行器设计、制造与验证技术持续更新迭代;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多旋翼无人机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产品迅速兴起,部分领域形成产业优势。

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开拓绿色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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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技术变革、动力变革、运营体系变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绿色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产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培育航空产业绿色发展新业态,打造航空制造业绿色发展新动能,为制造强国、航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新能源航空器的商业化路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顶层引导,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规范发展,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准确把握绿色航空创新发展方向,聚焦前沿领域加强新技术、新模式探索和验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和产业链供应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创新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强国内外协同合作,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集智攻关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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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布局,系统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统筹好绿色航空发展的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将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系统推进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产品供给、产业化发展、服务支持保障,实现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安全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国产民用飞机节能、减排、降噪性能进一步提高,航空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绿色航空产业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国产民用飞机实现示范应用,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实现试点运行,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完成可行性验证,绿色航空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形成一批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支撑绿色航空生产体系、运营体系建设。到 2035 年,建成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绿色航空制造体系,新能源航空器成为发展主流,国产民用大飞机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舒适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三、发展路径

坚持多技术路线并举,积极探索绿色航空新领域新赛道。按照技术成熟度,稳步推进技术攻关,“十四五”期间,小型航空器以电动为主攻方向,干支线等中大型飞机坚持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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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动布局、可持续航空燃料和混合动力等多种路线并存;同时,积极探索氢能源、液化天然气(LNG)等技术路线,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一)“绿色+”助推民机产业升级推动现有国产民用飞机的优化改进,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国产通用飞机、直升机、干支线飞机的减重、减阻、降噪和增升,提高多电水平,持续提高国产民用飞机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加快航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民机企业生产工艺和流程的绿色化、智能化升级,发展航空再制造模式,完善绿色航空技术/路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全产业链碳排放足迹评估,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和发动机上的应用验证。

(二)开辟电动航空新领域面向城市空运、应急救援、物流运输等应用场景,加快 eVTOL、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新能源无人机等创新产品应用,形成以典型场景为导向的电动航空器供给能力、运营支持能力和产业化发展能力,打造新经济增长极。鼓励开展绿色航空示范运营,推动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eVTOL实现商业运营。加快将 eVTOL 融入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立统一的空地智联管理平台,打造低空智联网,初步形成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城市空运体系。针对市场应用场景需求,结合纯电推进技术及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发展,由小到大开展新能源商用飞机预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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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布局氢能航空等新赛道积极布局氢能航空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储氢装置、动力装置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适用于氢能源飞机的新型结构布局技术研究。推进氢燃料电池与氢内燃机、氢涡轮、氢涡轮混合动力飞机理论研究与技术验证,打通与氢能源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的技术应用模式。围绕氢能航空未来发展趋势,探索商业化氢能源飞机运营体系新模式。积极探索LNG等其他能源在航空领域的应用方法和路径。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1.强化绿色航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推动总体、气动、结构、发动机、机载、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技术升级换代,加速发展混合动力推进系统,不断提升干支线飞机、通用航空器节能减排降噪水平。加快发展高能量密度、高放电效率、高安全性的航空动力电池技术,以及高可靠性、高功重比、高效率的航空电推进技术。加强高效燃气涡轮-电能融合技术研究。引导优势企业和研究机构持续突破智能化、高可靠性、轻量化、低成本能量控制和飞行控制技术,开展新能源飞机总体设计、能源系统设计、全电机载系统等技术攻关。持续探索氢燃料存储技术、氢燃料电池技术、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技术、氢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能量综合管理技术等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面向国家绿色航空发展的战略需要,加快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制约绿色航空发展的源头和底层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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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1 绿色航空技术创新工程1.“绿色+”产品技术升级。围绕国产民用飞机的进一步节能减排降噪,开展“绿色+”技术迭代升级。围绕航空器气动布局,开展分布式推进布局等技术攻关。围绕新型结构设计,开展翼身结构、风扇结构等技术攻关。加快布局新一代机载技术。围绕能源高效利用,开展能量综合管理、能量捕集/转换和储能技术攻关。围绕智能化、体系化、网络化技术趋势,开展辅助驾驶、自主飞控、智能航电等技术攻关。结合新能源航空器性能优势和 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机载技术跨越式升级。

2.基于混合动力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开发。开展混合动力系统的原理验证、地面试验和样机开发,研发混合动力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实现混合动力系统的飞行验证。突破新型航空材料、智能材料、功能结构一体化材料等材料技术,多电系统集成、燃电APU、电滑行、空地融合运行系统等机载技术。

3.电动通用航空器工程化攻关。加快电动通用航空器系列化、谱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锂电池、高比功率氢燃料电池、高效率电推进系统、高推重比涵道风扇、先进气动布局涵道风扇、太阳能无人机等关键技术。满足电动航空器使用需求和适航要求的400Wh/kg 级航空锂电池产品投入量产,500Wh/kg 级产品小规模验证;2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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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级航空电机及驱动系统投入量产,500kW 级产品小规模验证,功重比达到 20Nm/kg。针对载人、物流城市空运航空器,突破适航安全性设计、高效率气动布局设计、低噪声高效率电推进、电动倾转旋翼高可靠性飞行控制、人在环垂直起降飞行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和试飞验证。

4.氢能源飞机可行性论证与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氢涡轮混合动力、高效储氢技术、机载设备与可靠性研究,实现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验证。开展基础设施研究,提高地面氢燃料运输、存储与加注的便利性、机动性和安全性。开展氢能源系统原理验证、地面试验和样机开发,研发氢能源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加快突破高效液氢存储系统、氢动力部件及整机试验装置、高效低排放氢燃烧、精确氢控制、综合热管理等氢能源核心系统关键技术。

2.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强化绿色航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商业化的绿色航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联合体,打造新型储能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绿色航空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新能源航空器产品研制。加强产业间跨界融合,依托新能源汽车、船舶、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共性技术和产业基础,推动绿色航空发展,构建互利互促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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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积极推动制造端与运营端协同,加快推广绿色低碳技术。

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面向可持续航空燃料、电动航空器、氢能源航空器等领域,鼓励高校加强绿色航空相关领域知识图谱构建,推进教学资源与示范课程建设。鼓励行业企业与高校积极对接合作,加快培养绿色航空技术多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梯度化、多层次的支撑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生态结构。

(二)构建开放融合的绿色航空产业体系4.发展航空绿色制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技术,发展绿色表面处理、清洁加工、低能耗工艺,构建面向环境、能源和材料的绿色制造技术体系。促进航空制造技术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通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提升能源、资源、环境管理水平,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制造工厂。开发金属、复合材料、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方法,推动形成航空装备报废拆解与再生利用的新业态。5.构建绿色航空产业链。充分发挥绿色航空领域主机企业主力军和中小企业生力军的作用,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发挥主机企业在技术、标准、资金、人才方面的优势和中小企业在产业创新、强链稳链中的支撑作用,重点围绕电动航空器,加快形成安全高效的电机、电池、飞控、材料等现代化产业链,不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主机企业制造运营一体化,探索安全、高效、经济的商业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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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化绿色航空国际合作。加强绿色航空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技术)合作、人才培训等,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制定,建设绿色航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平台。鼓励企业面向绿色航空发展,积极“引进来”“走出去”,融入国际绿色航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拓国际绿色航空市场。(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示范应用体系7.推动新能源航空器区域应用试点示范。依托优势地区,建设国产航空装备绿色升级示范区。鼓励各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需求,开展电动通航飞机、eVTOL试点示范应用,探索技术和装备体系、应用场景、商业运营新模式。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绿色航空关键技术、产品方案、安全验证等试验基地。专栏 2 绿色航空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工程1.依托长三角、成渝黔、长株潭等优势地区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国产航空装备绿色升级示范区,开展绿色智能制造工厂的论证试点,提升国产航空装备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

2.鼓励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成渝等优势地区,设立低空经济示范区,开展轻小型电动飞机规模化示范运营,eVTOL 商业示范运营,推动电动航空应用场景、产品规范、运营体系、客户服务方案等领域的论证试点。3.鼓励京津冀、长三角、长株潭、成渝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氢能航空研制试验基地,开展国产民用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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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氢动力改装,推动氢能航空技术体系的论证试点。4.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产地和空域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布局绿色航空技术、产品、安全性等试验基地,推动绿色航空产品方案和安全验证的论证试点。8.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的试点应用。基于成熟的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情况,在国产民用飞机上开展不同掺混比例的试点验证。积极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使用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建设。(四)构建安全有效的服务保障体系9.构建绿色航空工业法规标准体系。坚持标准法规先行、标准法规引领,对照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绿色制造、飞机拆解等领域标准研制,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围绕新能源航空器产品安全、技术性能、市场运营等,加快行业标准制定,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开展氢能相关标准前期论证,研究建立氢能航空标准体系。推动绿色航空计量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航空相关计量基准研究,推动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和关键领域计量技术突破。

10.建设绿色航空适航审定体系。完善可持续航空燃料适航审定方法,积极推进替代燃料的适航审定。加强工业方与适航审定方协作,加快推动建立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和持续适航体系。强化电动航空器等在飞行性能、结构强度、机载配套等领域初始适航审定,加速满足市场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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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取证。开展氢能航空适航审定技术预先研究,加速氢能航空发展。

专栏 3 绿色航空标准与适航符合性验证体系建设工程1.可持续航空燃料适航审定体系。制定可持续航空燃料技术标准和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开展国产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储运加注以及在国产航空器上的适应性研究,并进行试飞验证和试点示范工作。2.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开展基于风险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符合性设计与验证体系研究,建立符合国情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及符合性技术路径。11.建立绿色航空安全监管体系。利用5G、北斗、低轨卫星互联网、ADS-B 等技术手段,开展星基通信导航监视应用,加强有人机和无人机融合运行研究验证,推进绿色航空服务监管数字化智慧化,构建设施互联、信息互通的低空物联网络。加强新能源航空器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器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研究论证新能源航空器安全管理政策。推动建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检验机构。12.推动建设新型地面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根据各地既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研究论证城市空运、物流配送等设施网络,推动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统筹新能源干支线飞机技术发展与现有机场设施的适配性。研究建设多场景、多层次的起降点网络,具备保障eVTOL 等航空器起降、停放、充电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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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纲要落实加强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的组织和推动,强化资源统筹和政策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和央地联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细化落实举措,有关地区可根据纲要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施指南、行动计划,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二)加强政策支持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航空装备。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绿色航空装备推广应用。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企业用好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好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绿色航空装备研制和运营服务。(三)加强宣传引导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通过科技创新活动、航空文化科普等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绿色航空,提高全社会对绿色航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支持举办绿色航空领域国际性专业化展会、论坛,推动行业交流和信息共享,为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引导形成产业发展共识。(四)强化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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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安全为先,开展新能源航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新能源航空器质量可靠及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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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公示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 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及专家评审,现将拟确定的 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时间:2023 年 11 月8 日至2023 年11 月22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40

电子邮件:hbc@miit.gov.cn

附件:1.绿色工厂公示名单.pdf

2.绿色工业园区公示名单.pdf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公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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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49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卓越的科技型骨干企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34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市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综合评审,认定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0 家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详见附件1),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125 家企业为 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详见附件 2)。

希望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到2025 年前,实现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覆盖,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企业研究院全覆盖,不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努力成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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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关键节点控制企业。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针对性指导和帮扶,建立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提能升级“一企一方案”,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加强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在科技项目安排、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及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附件:1. 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名单附件:2. 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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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23〕30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司法局、普法办、教育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条例》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引领推动和法治保障作用,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贯彻,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充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大力提升科技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取得更大成效,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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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精神1.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此次修订《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法规,也是省委省政府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制度性安排。

2.深刻把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涵。《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法治保障。3.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重点学习基础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和监督管理等新增章节内容,认真领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验室体系建设、科技人才引育体系、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和科技激励机制等改革探索成功经验写入法规的要义。

(二)抓好制度建设,扎实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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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结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需求,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加快出台科技成果转化、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文件,全方位构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体系。

2.开展政策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新修订的《条例》,认真清理现行政策、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有违创新规律和阻碍新兴产业发展的内容,确保与《条例》有效衔接。3.加强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指导、支持和服务。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要按照《条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抓紧制修订内部制度,严格落实激励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予科研自主权等规定,确保《条例》落实落地。(三)抓好宣传解读,大力营造《条例》实施氛围1.加强集中学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重要内容,切实把实施《条例》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

2.强化专题普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干部培训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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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做好《条例》普法工作。3.开展集中宣传。结合科普活动周、技术市场活动周、政策巡讲等组织开展系列宣讲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媒体解读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条例》进企业、进高校、进科研机构、进园区。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将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共同营造学用结合的氛围,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合力。要及时总结提炼《条例》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挖掘典型案例,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走深走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普法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23 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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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拟认定(备案)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的公示按照工作安排,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 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在各市科技局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和复核,报厅务会审议同意,拟认定(备案)“浙江省高效可靠光储逆变器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50 家重点企业研究院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多禧生物 ADC 药物企业研究院”等265家企业研究院为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剑齿虎云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 1142 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 7 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书面向我厅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科技厅高新处沈维强0571-87055408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陈国正0571-87054143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3 号邮编: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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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3 年拟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pdf

2、2023 年拟认定省企业研究院名单.pdf

3、2023 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拟备案名单.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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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结果公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开展了 2023 年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推荐,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现将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拟补偿项目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2023 年 11 月6 日-2023 年11 月12日对结果如有意见或异议,可向我们反映。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0571-8705847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0571-87189656

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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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公示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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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和审查评审,确定10 家“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10 家“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初选授奖组织和2 家“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初选授奖组织。现予公示。一、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工业类别: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数字经济类别: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生命健康类别: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业类别: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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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筑业类别: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型企业类别: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工业类别: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数字经济类别: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命健康类别: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业类别: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筑业类别: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企业类别:

绍兴上虞新银邦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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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湖州市人民政府

桐乡市人民政府

二、公示时间

2023 年 11 月 3 日至 7 日,公示期5 天。三、反映问题的方式

1.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2.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具体详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可联系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3.联系方式: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联系人:孙益华,联系电话:0571-89761416;传真:0571-89761446,监督电话:0571-88381212。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23 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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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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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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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人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2023 年 1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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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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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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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 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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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 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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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 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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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 次政策宣传、3 次岗位推介、1 次职业指导、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 5 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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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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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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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十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完善“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贯通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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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二十三)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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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9月19日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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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第一批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名单正式公布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发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3〕237 号),该项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经信厅组织开展了第一批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的申报推荐工作。经园区自主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20 个园区进行创建试点,并对明确创建要求、强化目标导向、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做了一定说明。列入首批创建名单的园区将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加大优质企业招引和培育力度,着力打造以招引、培育、集聚和服务专精特新企业为主要功能的特色化平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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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3 年绿色制造名单公示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 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及专家评审,现将拟确定的 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时间:2023 年 11 月8 日至2023 年11 月22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40

电子邮件:hbc@miit.gov.cn

附件:1.绿色工厂公示名单.pdf

2.绿色工业园区公示名单.pdf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公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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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的通知浙科发成〔2023〕50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23〕31 号)精神,现将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专用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附件:

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不含专用成果).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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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代谢酶和代谢小分子的非经典功能促进肿瘤发生发展的机制研究”等 20 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低维半导体材料的非线性光学性质与光子学应用研究”等15 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复杂热循环下熔敷金属应变—应力和组织在线调控理论与方法”等24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液体火箭液氧甲烷涡轮泵关键技术及应用”等 7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大型复杂结构的太阳翼空间环境模拟与地面测试关键技术及应用”等 6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改性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树脂与涂层材料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9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物联网智能终端安全防御关键技术及规模化应用”等33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下混凝土结构服役性能退化诊断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等69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新基建用高性能铜合金带材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等 115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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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授予李贞熙等 6 名外国专家浙江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具体获奖成果和人员名单由省科技厅公布)希望获奖者珍惜荣誉,奋发有为,努力展现新作为、勇攀新高峰。全省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要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主题主线,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勇担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使命,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在科技前沿领域加快突破,取得更多代表浙江水平、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成果,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 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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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拟评定名单公示的通知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知运〔2022〕5 号)规定,现将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拟评定名单予以公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拟评定名单

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 11 月15 日。三、反映问题方式

1.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提出对拟评定名单的异议。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的客观证据材料。未表明真实身份和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将予以严格保密。3.反馈地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莫干山路77 号金汇大厦 704 室);邮编:310005;电话:0571-89767041、89767036;电子邮箱:1330257872@qq.com。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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