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可申报政策

发布时间:2024-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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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可申报政策

: 45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 2024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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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可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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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 2024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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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 5 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 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 人及以上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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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 月27 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 月 30 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 月31 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 月 15 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 31 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010-68209142

010-68209141

010-6820915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6月25日【申报时间9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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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5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前期对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支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及高端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我省将实施2025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鉴于国合项目涉及不同国别、申报要求和时间,为加强申报单位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充分对接,高质量开展2025 年度国合项目申报工作,现就做好前期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合项目目标

鼓励支持我省企业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开展产业间联合研发,推动双方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进一步引领和深化与重点国家(地区)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鼓励支持我省创新主体通过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协同,与国际创新体系深度对接,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二、国合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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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由双方企业牵头开展产业化创新合作,分别向省科技厅、外方主管部门申报,经评审,予以共同批准立项的项目。

1.芬兰。优先支持气候变化、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医疗健康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合长三角相关单位与芬兰方开展创新合作的项目。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 9 月 25 日。

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locations/asia-india-and-oceania/china/china-innovation(外方网址)。2.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器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药、农业机械、医疗器械、水处理、生物融合和气候技术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以色列创新署,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30 日。3.挪威。优先支持绿色技术领域,指可运用于各行业的可持续解决方案。外方主管部门为挪威创新署,申请截止时间待双方商定。https://www.innovationnorway.no(外方网址)。4.新加坡。优先支持生命健康、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科技金融及新材料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合长三角相关单位与新加坡方开展创新合作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参与联合研发。外方主管部门为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请截止时间待双方商定。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grow-your-business/innovate-with-us/market-access-and-networks/global-innovation-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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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ce/cip/singapore-china-yrd-zhejiang-joint-innovation-call(外方网址)。

5.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绿色低碳技术、循环经济和生命健康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省政府,申请截止时间待双方商定。

https://www.west-vlaanderen.be(外方网址)。(二)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由我省企业联合与我省签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向省科技厅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

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绿色能源、生命健康、新材料、数字文创等领域。范围包括林肯郡(Lincolnshire)、北安普敦郡(Northamptonshire)、德比郡(Derbyshire)、诺丁汉郡(Nottinghamshire)、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拉特兰郡(Rutland)、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沃里克郡(Warwickshire)、什罗普郡(Shropshire)、赫里福德郡(Herefordshire)和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共 11 个郡。(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支持省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华依法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合作,共建共享设施设备、研发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体系。由省内企业牵头、高校院所参与,中外双方已有较好的科技合作基础,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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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ortune.com/ranking/fortune500/(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名单参考网站,以最新数据为准)。三、其他事项

(一)国合项目总体要求应符合2025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届时请根据正式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二)国合项目均以我省企业牵头,鼓励以产学研结合形式联合进行申报;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并结合科技外交需求。(三)国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 年,省财政经费支持强度为150 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浙江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四)国合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五)对于有明确合作需求、希望寻找外方合作伙伴的浙江企业,请填写《浙江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表》(详见附件),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省科技厅合作处陈可宝,电话:0571-87054066(政策咨询);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陈晟颖,电话:0571-87978953(业务咨询及需求对接)。电子邮箱:csyzju@126.com。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212 号高新大厦4 楼。附件:

浙江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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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9 月25 日、10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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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中国设计智造大奖是我国工业设计领域首个国际化学院奖,由中国美术学院主办。自 2016 年正式启动以来已成功举办八届,现已发展成为我国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大奖之一。为充分发挥中国设计智造大奖国际性赛事平台效能,鼓励更多我省优秀作品参赛,促进优秀设计作品落地转化,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在我省汇聚,更好赋能浙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第九届中国设计智造大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届大奖基本情况

第九届中国设计智造大奖已正式启动,面向所有企业、院校、机构和个人征集原创作品。本届大奖分为“文化创新、生活智慧、产业装备、数字经济”四大参赛类别,按“产业组”与“概念组”两个组别开展评选。其中,“产业组”面向上市2 年以内,以及未上市但能在本年度复评及总决赛提供完整功能样机的作品;“概念组”面向所有行业领域,强调先进性、未来性,鼓励跨界创新,作品不限形式,要求能在本年度复评及总决赛提供实物及呈现完整设计构思的视频。大奖设置“全场大奖”1 项(奖金100 万元/项,不分组别类别);产业组下设金奖(4 项,奖金 30 万元/项)、银奖(8 项,奖金15万元/项)、铜奖(10 项,奖金 12 万元/项);概念组设置明日之星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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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奖金 5 万元/项)、设计新锐奖(10 项,奖金2 万元/项)。同时,所有作品中将评选出约 300 件授予“佳作奖”。二、组织优秀作品参赛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动员所在地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等积极报送优秀设计产品(作品)参赛。大赛结束后,要充分利用大奖评选出的优秀设计作品,结合本地制造产业集群优势,整合设计、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积极开展产业对接活动,推动大奖作品成果转化,实现优秀作品在当地生根、杰出人才向当地汇聚。鼓励我省高校设计类专业师生积极参赛,可通过课程作业、工作坊等多种形式进行创作,也可组织高校自有、与社会企业共有的创新成果参加大赛。大赛结束后,鼓励组织优秀参赛作品参与大奖组委会组织的各类对接、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三、参赛报名

第九届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作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 年7月14日24 时(北京时间),唯一报名通道为中国设计智造大奖官方网站(www.di-award.org)。颁奖典礼系列活动将于12 月举行,届时将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颁奖活动。

联系人:沈同岑;电话:0571-87200196;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象山路 352 号,中国美术学院象山校区11 号楼301 室,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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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8日【申报时间7 月14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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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重大处 潘熙萍,电话:0571-87054047省科技厅合作处 陈可宝,电话:0571-87054066

附件:

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wps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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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6日【申报时间7 月1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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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重大处 潘熙萍,电话:0571-87054047省科技厅合作处 陈可宝,电话:0571-87054066

附件:

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wps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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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6日【申报时间7 月1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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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91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以及《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 年度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领域

首台(套)工程化攻关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或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但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项目。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包括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环保装备、现代能源装备、综合交通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特色专用装备、检测与监测设备、关键基础件等。二、申报主体要求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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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申报。(三)项目牵头单位尚有 3 项及以上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三、申报流程要求

(一)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采取常态化管理,企业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后,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进行项目录入。项目应正在实施或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后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二)申报项目列入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平台,项目开展进度管理。项目牵头企业每季度在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填报项目进度。各地经信局加强攻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完成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牵头企业在线申请验收,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时组织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评价。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须先进行工程化攻关项目录入并完成验收评价。为做好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与首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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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认定的衔接工作,2023 年 1 月1 日后完成的工程化攻关项目,今年也可申请项目录入。

(二)综合交通领域的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验收后,可择优划转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 0571-88229695

技术支持 王占飞 1736710822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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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可申报项目1.杭州市经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征集备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的通知杭经信联产数〔2024〕20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就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项目征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

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其他政策限制或特别排除的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和通信设备制造三个试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中小制造业企业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以及试点行业企业实施“链式”数字化转型带动的上下游关联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其中,生物医药及健康行业包括生物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

二、征集备案流程

项目征集备案由企业申报、区、县(市)审核上报、专家审核、备案确认等环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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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改造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项目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模板见附件 2),及时将备案材料(附件1和附件2)纸质件(加盖公章)3 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 份报送至当地区、县(市)经信部门。

2.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细分行业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 3 份报送到杭州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推进处,联系人:苑春秋,联系电话:85257095,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48051470@qq.com。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试点符合性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列入试点改造计划,并下达试点改造任务。审核不通过的,经修订后,可再次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征集备案实行全年常态化运作,不分批次,不划阶段,成熟一个,备案一个。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原则,各区、县(市)应于2024年12月 31 日前完成辖区试点行业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组织上报工作。四、备案项目企业权益

备案项目企业优先享受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政策及公共服务项目扶持,项目改造完成并经验收,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及以上标准(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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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杭经信联产数〔2024〕1 号)明确的范围,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列为示范标杆的项目(企业)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补助资金按照《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经信联计财〔2023〕80 号)申请、管理和使用。附件:

1.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docx

2.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模板).docx3.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 年版).docx4.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备案汇总表.docx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3月11日【申报时间12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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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公布《2024 年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杭经信运行〔2024〕47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根据《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审核、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1124项产品列入《2024 年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现予以公布,推荐目录有效期一年。

请各区县(市)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助力产品供需匹配和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提升优质杭产品美誉度和品牌知名度。附件:2024 年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doc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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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征集2024年度奖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投机构的通知各在杭创业投资机构,各区、县(市)科技局、临平区、钱塘区、淳安县经科局:

为落实《杭州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实施方案(2022-2026年)》《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 号)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政策意见,经研究,现公开征集 2024 年度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投机构,并对符合政策意见的创投机构给予奖励。现将申报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投机构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且在杭州市范围注册、纳税的创投机构(企业)及备案注册地在杭州的基金。2.奖励内容是该创投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购买未上市公司制法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额,且连续投资时间 2 年(含)以上。其中:

--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在杭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质,其主营业务符合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低碳等五大产业生态(领域)。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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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创投机构注资时间为准),处于创业初期(企业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经营规模为规下(限下)的中小企业,在册(缴纳社保)员工人数在 300 人以内,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2000 万以下,且企业净资产 2000 万以下。

--投资 2 年以上,是按发布奖励征集通知时间计算,上溯前2个年度以上,且申报奖励时仍持有投资企业股权(持有期间未做减持)。本次征集奖励的上溯时间起点确定为2024 年6 月30 日。3.鼓励同一创投机构在杭投资多个企业,申报投资额允许以征集时段内该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累计计算。同一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各创投机构按投资额分别计算。二、申报流程

1.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投机构奖励补助由杭州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

2.自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投机构,请在7 月30 日前向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鼓励创投投早投小专项奖励申请表》《申报投早投小投科技专项奖励明细表》(详见附件1,2)及创投机构在杭注册登记资料,被投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前、投后信息资料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3),一式 3 份。逾期不再受理。创投机构已在2023年申报并获得市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的投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3.创投机构及被投企业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创投机构投资企业信息由被投企业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初审核实,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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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同一创投机构投资不同区、县(市)的多个企业的,由各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分别审核,创投机构可在申报时一次汇总提交。特此通知。

杭州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杭州市黄姑山路40 号)联系人:沈吉英 0571-87080230

胡希羽 0571- 87110712

附件 1: 鼓励创投投早投小专项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 2: 申报投早投小投科技专项奖励明细表.docx附件 3: 证明材料清单.docx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7月1日【申报时间7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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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可申报项目1.宁波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 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甬民企办〔2024〕2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为促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 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

(一)确定年度运行数据

请各地督促园区在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做好2023年度运行数据填报,并于 6 月 17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校准工作。6月18日,市级将根据平台填报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其中,年度运行数据中的“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入园企业数”和“入园企业从业人数”4 项指标将自动关联至绩效评价表(届时将无法更改)。(二)评价对象

所有通过省市区(县)三级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其中新建成尚在两年过渡期内的小微企业园可自主选择参评。(三)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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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各地经信部门按照《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 号)明确宁波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组织深入园区开展评价,按照一园一表(宁波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评分表)建档;根据《关于印发<市经信局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4〕69号)要求,对安管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园区,按D 档定位并取消星级评定资格。2024 年绩效评价的数据取数统一截止时间为2023 年12月31日。2.小微企业园内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企业的税收和销售收入原则上不纳入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统计数据。3.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分四档,其中A 档占比不高于20%(不得突破),B 档占比 30%左右,C 档占比45%左右,D 档占比不低于5%(且必须有 D 档园区)。现有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可不占当年 A 档比例。定档比例计算方式为:(该档园区数)/(参评园区数-四星五星不占比例园区数)=该档比例。(四)上报评价结果

各地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应于7 月2 日前完成,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 1)、评价情况汇总表(在小微园平台下载模板)等相关材料(盖章 PDF 版)。

二、星级评定

请各地参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开展一星、二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公布和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审核推荐工作。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在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实行申报制。星级园区申报数据须与绩效评价数据保持一致。星级园区评定数据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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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申报工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开展。现有星级于 2021 年评定的(超过三年有效期),则需要申请复评,未申请复评的,取消相应原星级。(一)一至二星级评定

请结合当地实际,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自行组织开展,并进行公示、公布,于 7 月 3 日前完成一至二星级园区评定工作,并上报备案(见附件 3)。

(二)三星级审核推荐

1.申报条件

(1)申报三星级园区须是二星级园区且2024 年绩效评价结果为B档及以上,并符合三星级园区申报标准。(2)一年内小微企业园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园区严格落实小微园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

(3)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准公共属性较强、运营团队建设有力、工作配合度高、作用发挥明显。

2.申报时间。各地在 7 月 30 日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程序,并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 2)以及申报材料(见附件3)上传至审批系统。推荐汇总表需体现推荐排序。园区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 5 份)在现场核验时提供。(三)四星、五星级推荐

1.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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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逐级申报制,申报四星级园区须是三星级园区且2024年绩效评价结果为 A 档,并符合四星级园区申报标准。申报五星级园区须是四星级园区且 2024 年绩效评价为A 档,并符合五星级园区申报标准。

(2)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申报评定,重点面向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以及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中的科技园、双创园、软件园等科创类园区。

(3)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申报四星级园区,若符合下列条件,园区规模和入驻企业数可适当放宽: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制造类园区平均水平 1.5 倍(含)以上的,园区规模可放宽至占地面积80亩或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30 家;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制造类园区平均水平 2 倍(含)以上的,可放宽至占地面积60亩或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30 家。(4)一年内小微企业园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5)建有统一的园区信息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并与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连通,及时上传、更新相关数据。(6)园区在“浙江一键找园”平台认证并填报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7)2021 年度评定的四、五星级园区称号将于2024 年12月失效,本次可自愿申报复评未申请复评的,取消相应原星级。2.申报时间。各地在 7 月 30 日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程序,并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 3)以及申报材料(见附件4)上传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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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系统。推荐汇总表需体现推荐排序。园区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在现场核验时提供。

三、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地统筹推进 2024 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各阶段工作部署及完成时限,稳步推进。2.把好数据、指标质量关。认真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于硬性指标不符合的坚决不予推荐。

3.落实激励机制。结合省、市相关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强化评价评星的结果应用,引导推动小微企业园提档升级。联系人:林台,联系电话:15558220767。附件:

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报告(模板).doc

2.XX 区(县、市)2024 年度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备案及推荐表.doc3.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申报材料.doc

宁波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2024年6月11日【申报时间7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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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企业“智改数转”全覆盖,根据《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4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认定申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状态良好。

(二)申请主体重视智能制造工作,具有一定的数字化管理和实施能力。

(三)申请主体通过应用数字化技术、智能装备、工业软件等,带动企业的数字化水平提升,并取得一定的绩效。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中的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企业操作手册见附件1),根据要求上传对应的申报资料及佐证材料(格式见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中真实性声明进行盖章上传。数字化等级评价平台长期开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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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评审。针对数字化等级自评分60 分(不含)以下的企业,由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定期分批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评审。针对数字化等级自评分 60 分(含)以上的企业,由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进行线上审核推荐;市经信局负责组织评审,并视情按比例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验。(三)结果公布。市经信局将按程序对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分批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予以公布。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数字化等级申报工作的组织和宣传,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尤其是拟享受2024 年宁波市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要做到”点对点“通知和辅导培训。

(二)市经信局对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可采用现场核验、资料报送等多种形式。对于抽查结果达不到对应等级的企业,将发文公告撤销其等级评价结果,并与产业扶持政策挂钩。(三)已获得数字化等级企业,除进行数字化等级提升外,无需重复参与数字化等级申报工作。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 陈老师,联系电话:89292095;平台技术支持王康辉,联系电话:15990210010。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操作手册(企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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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申报书.docx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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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情况评价分析和跟踪监测服务招标公告为做好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情况评价分析和跟踪监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承接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2024 年度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情况评价分析和跟踪监测服务。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对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全面分析培育企业的特点、优势和短板。做好常态化服务工作,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 5 篇。

2.撰写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总结发展成就,提出下步意见建议。

3.配合做好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政策体系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会同会计师事务所)。

4.配合做好第二批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遴选工作,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

5.配合做好宁波市制造业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认定、培育、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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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限价

人民币 255000 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四)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投标资料

(一)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专业人员的资质能力证明及其他有助于本次投标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实施方案。针对项目内容,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包括各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及预期成效等。(三)费用报价表。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咨询费、差旅费、印刷费等。提供费用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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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类业绩经验证明材料。(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自拟)。四、其他事项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周二)中午12:00前,投标材料一旦接收,恕不退还。投标单位请于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按照资质证明材料、实施方案、费用报价、业绩经验、其他证明文件和对提供文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按顺序编页装订成册(投标材料须密封,盖密封章),一式三份送到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09 室(宁波市宁穿路 2001 号 2 号楼),联系人:王志军,电话:89292031,逾期不予受理。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18日【申报时间7 月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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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将自动纳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 15 类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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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企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六)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 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法人账户在“企业研发服务在线(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登录,无法人账户的需先注册法人账户。

(二)企业自主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8 月 31 日、10 月31 日、11 月30日。注册成功的企业网上填报申请书(详见附件1),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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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四)推荐上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可登录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平台,预览、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相关上传附件材料及说明(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上年度加盖公章的研发投入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三)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专利申请受理书及授权通知单等;(四)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标准、商标和其他专有技术)的资料以及利用技术开展相关生产、服务活动的证明等;(五)企业从事研发相关技术活动科技人员(社保)清单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的情况说明;(六)企业上一年度技术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的情况说明;

(七)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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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承诺书。

四、优惠政策

(一)成功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使用;

(二)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同时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补助。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常态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联系人:

海曙区科技局 邹祥建 0574-55883693

江北区科技局 马金波 0574-89582905

镇海区科技局 乐宇明 0574-89389563

北仑区科技局 董 菲 0574-89383437

鄞州区科技局 王 雷 0574-89295722

奉化区科技局 胡 杨 0574-89285307

余姚市科技局 潘奕奕 0574-89553540

慈溪市科技局 叶松权 0574-8959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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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技局 徐奇锋 0574-65520127

象山县科技局 黄 炜 0574-89387678

前湾新区经信局 杨 展 0574-89280380

宁波高新区科创局 胡思聪 0574-89288771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 杰 0574-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孟 炯 0574-89292204

附件: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doc

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操作指南.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3月12日【申报时间 4 月 30 日、6 月30 日、8 月31 日、10月31日、11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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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 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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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3 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2023 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2023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2023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 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3 年12月19日《关于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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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 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 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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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gaoqi.kjj.ningbo.gov.cn/),点击“法人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正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以激活申报板块。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附件上传知识产权清单;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需要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财税〔2018〕76号)。(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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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 PDF 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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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 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 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 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六、受理时间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 月14 日,第二批认定“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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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 月15 日。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杰/吕宏校电话: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修豪华/孙烨烽电话:89292528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张星 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2:《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docx

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第99页

: 93

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申报时间 6 月14 日、8 月15 日截止】

第100页

: 94

温州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开展 2024 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实现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双倍增目标,现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要求,就开展2024 年我市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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