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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管理决策等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三)智能化制造应用模式。聚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差、生产效率低和管控能力弱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生产制造全过程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建设,加快制造执行系统的运化部署和优化升级,实现对生产制造过程的动态感知、实时分析与科学决策,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四)网络化协同应用模式。聚焦产业链结构复杂、信息不对称、协作效率低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设计、制造、运维、供应链等各环节主体,推动关键数据共享、业务互联和制造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研发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协同,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云化服务与协同服务,以数据价值网络推动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升级。(五)个性化定制应用模式。聚焦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附加值较低和多元化需求无法有效满足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用户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参与度,精准挖掘分析用户需求,并基于数据整合分析、模型库共享与供应商协同,实现模块化与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智能仓储和准时交付,实现高效率、零库存的生产模式。(六)服务化延伸应用模式。聚焦传统制造竞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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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辅助管理决策等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智能化制造应用模式。聚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差、生产效

率低和管控能力弱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生产制造全过程

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建设,加

快制造执行系统的运化部署和优化升级,实现对生产制造过程的动态

感知、实时分析与科学决策,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四)网络化协同应用模式。聚焦产业链结构复杂、信息不对称、

协作效率低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设计、制造、运维、供

应链等各环节主体,推动关键数据共享、业务互联和制造资源优化配

置,实现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研发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协同,

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云化服务与协同服务,以数据价值网络推

动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升级。

(五)个性化定制应用模式。聚焦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附加值较

低和多元化需求无法有效满足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用户

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参与度,精准挖掘分析用户需求,并基于数据

整合分析、模型库共享与供应商协同,实现模块化与个性化设计、柔

性化生产、智能仓储和准时交付,实现高效率、零库存的生产模式。

(六)服务化延伸应用模式。聚焦传统制造竞争力下降、工业企

业产品供应模式单一和售后服务要求高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

实现对产品的远程互联和数据分析,发展产品追溯、远程运维、分享

制造、供应链金融、回收利用等创新型服务模式,推动制造向服务转

变、从出售产品到“产品+服务”转变。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第52页

(二)应用案例能有效支撑开展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有可量

化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书(附件 1),申报材料要描述详

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杜绝虚构和夸大。

三、报送流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央企

业(集团)(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本集团内企

业积极参与,做好推荐方案审查和宣传推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应用案例不超过 10 个,各

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应用案例不超过 8 个。中央企业、协会组织不占属

地指标,推荐的应用案例不超过 5 个。

(三)请各推荐单位按推荐优先顺序填写《2022 年工业互联网

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附件 2),2022 年 10 月 21

日将所有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送至工业和信息化

部(信息技术发展司),电子版发至邮箱:lianghuachu@miit.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谢学科 刘 帅 010-6820827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院 8 号楼

附件:

1.2022 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申报书.doc

2.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13 日

第53页

四部门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

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2〕248 号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 2022 年度智

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

示范工厂,树立一批各行业、各领域的排头兵,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

发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1。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

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

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

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

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

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

第54页

国家标准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

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

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

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 3000 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

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http://miit-imps.com)进行线上申报,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

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 2)和

《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 3)编写。申报主体须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

合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

位应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

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 4)、推荐汇总表(附件 5)

各 1 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

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省(区、市)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

不超过 30 个和 10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优秀场

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 15 个和 5 个。中央企业通过所在

第55页

地推荐。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

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和智能制造示范工

厂揭榜单位名单,待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完成揭榜任务后(揭榜名单公

布之日起不超过 2 年),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择优发布智能制造示范

工厂名单。

(五)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并给予

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

行区。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陆瑞阳 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杨 晶 010-6850169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虞正夫 010-61965366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技术支持单位:

中 国信 息 通信 研 究 院 刘 迎 18610885074 李 铮

18910968668

附件:

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doc

2.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doc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doc

4.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第56页

5.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23 日

第57页

浙江省惠企政策

第58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

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 号)

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

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

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

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

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

坚实基础。

第59页

二、主要目标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到 2025 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

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

费总量比 2020 年下降 5%左右、控制在 1.24 亿吨左右,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 5.50 万

吨、4.76 万吨、5.43 万吨、0.36 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

涅槃”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

15000 家以上。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

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个省级

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

造,2025 年全面完成钢铁、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健全绿色低碳

技术推广机制,探索氢能冶炼及非高炉冶炼、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

化等低碳技术应用。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开展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拓展节能减排工作覆

盖面,开展数据中心能效提升行动,推进景观亮化工程节能。“十四

五”时期,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

项目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18%。到 2025 年,力争钢铁、

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

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

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列第

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下同)

(二)重大平台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现重大产业平台能源系统

第60页

整体优化,全面实施区域能评改革 2.0 版,建立健全重大产业平台区

域能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产业平台能效评估报告。实

施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提档行动,推进园区空间布局优化、产业循环链

接、资源高效利用、节能降碳改造。开展“污水零直排区”、清新园

区和“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种污染物

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到 2025 年,重大平台区域能评覆盖

率达到 100%,6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成清新园区,所有

设区市及 60%的县(市、区)建成“无废城市”。(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三)城镇建筑节能提升工程。全面贯彻城镇建筑绿色低碳规划、

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管理的理念,推进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

市建设。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低能耗建筑标准,加快发展超低

能耗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开展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更新升级制冷技术和设备,提升制冷系统能

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 2025 年,城镇新建公

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计节能率提升至 75%以上,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加快美丽公路、美丽航道、城乡

绿道网建设,推进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

流等交通车辆新能源化率,加强船舶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积极应用大

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发展智能交通,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

输“公转水”“公转铁”,发展以“四港联动”为核心的多式联运。

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

本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加快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第61页

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

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

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开展邮政

业绿色网点和绿色分拨中心建设,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加大

绿色认证快递包装产品推广力度。到 2025 年,全省主城区公共交通

领域车辆(应急保障和特殊需求车辆除外)新能源化率达到 80%,

全省更新淘汰国四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4 万辆。(责任单

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

电力公司、省邮政管理局)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

等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先进适

用、节能环保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秸秆综合利用,完

善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

设施建设运行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

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

提标”行动。到 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 95%,

力争出水达标率达到 9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 96%以上,畜禽

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2%。(责任单位:省农业农

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

局)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办公建筑需求响应绿色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

等市场化模式。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实行能耗定额管

第62页

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到 2025 年,全省 80%以上的县级以

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全省公共机构煤炭零消费、绿色采购比

例达到 80%。(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省电力公司)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以环杭州湾地区为重点,深入

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

物协同减排。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

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开展入河排

污口排查整治。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重点区域和高耗水行业

节水减排。到 2025 年,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水污染物实现应

收尽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

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

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稳妥有序

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等设备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

和天然气替代。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充分挖掘供热潜力,

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

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

供热(蒸汽),因地制宜推进发电、制热、供冷等再利用改造。全面

淘汰 35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

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24%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

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

第63页

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深化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持续开展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全面提升废气

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

头油气回收治理。到 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

降低 20 个百分点、10 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 20%。(责

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满足实际需要的污

水、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体系,扩大环境基

础设施覆盖面。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推进城镇

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化改造,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到 2025 年,所有县(市、区)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

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完成 400 万吨/日,新增城镇污

水处理能力 300 万吨/日,新增和改造污水管网 4000 公里,城市污

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5%,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65%左

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治水办)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能耗双控制度。科学分解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实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对能耗强度降低

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

核。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式,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

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

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

第64页

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年度新增的可再生

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总量考核。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

预算管理,开展用能预算监测预警、考核评价,增强用能预算约束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实施重点

减排工程。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地方,

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落实制造业企业

差别化排污机制。开展总量减排核算,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

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

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责任

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两高”项目分类

处置,将已建“两高”项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坚决拿

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严格落实新上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

耗 0.52 吨标准煤/万元能效标准,强化新建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

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建立完善“两高”项目产能、能耗、煤耗、

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减量等量替代制度。对正在洽谈、尚未获批的“两

高”项目,各地在履行审批手续之前,要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

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的影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

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

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四)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用能保障。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际先进

第65页

水平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跨年度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各设区

市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台账,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使用能耗指标。对含有

原料用能的新上项目,按照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耗开展节能审查。新

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量、通过淘汰落后

产能腾出的企业存量用能空间,可用于平衡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对高

质量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能耗单列。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低于 0.52 吨标准煤/万元的重大项目,开通节能审查绿色通道。(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五)健全法规标准。推动制修订《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节能标准,定

期发布《浙江省产业能效指南》,推动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明显提升。

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持续优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配套技术规

范。深入开展能效、水效、绿色产品领跑者引领行动。(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六)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

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大能耗双控财政奖惩力度。加

大政府绿色采购实施力度。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

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

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

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优化风险管理和信贷管理机制,

推动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与信贷审批标准相结合。

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制度,坚决取缔“两高”项

第66页

目不合理的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

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

局、省电力公司)

(七)完善市场化机制。深入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

革,制定分行业能耗确权方法,迭代升级用能权交易平台,推动能源

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集聚。深入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

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

标识体系,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

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

(八)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系统建设应用。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构建覆盖排

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

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

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责

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

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九)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

革为牵引,建立健全全覆盖节能监管体系和全闭环节能执法体系。重

第67页

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

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

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参与

开发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组织制定相应职业标准。(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强化节能减排数字赋能。聚焦国家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任务,

以重大应用建设为抓手,强化改革突破,推动节能减排流程再造、制

度重塑。迭代完善节能降碳e本账、减污降碳在线等多跨场景,推进

节能减排重大应用贯通,提升实战实效能力。构建目标分解、跟踪监

测、考核评价全链式闭环管理模式,提高节能减排目标精细化管理水

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能

源局)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

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

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

分衔接,科学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省属国企

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

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

导,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

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二)强化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十四五”设区市政

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

第68页

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

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

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

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完

善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责

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行绿色消

费,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力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

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

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3.“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附件 1

“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设区市 基本目标 激励目标

杭州 15% 15.5%

宁波 16% 17%

第69页

温州 13.5% 14%

湖州 15.5% 16%

嘉兴 16% 17%

绍兴 16% 17%

金华 15.5% 16%

衢州 15.5% 16%

舟山 16% 17%

台州 13.5% 14%

丽水 13.5% 14%

附件 2

“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指标 单位 2020

年指标

2025 年指标 责任单

实际值 目标值 变

化幅度

/变化

能源

第70页

6000 千瓦

以上火电平均

发电标准煤耗

克标

准煤/千

瓦时

281 280 以

少1以上

省能源

非化石能

源占能源消费

总量比重

% 18.3 24 左

加 5.7 左

工业

水泥熟料

综合能耗

千克

标准煤/

107.3 103 减

少 4.3

省经信

乙烯综合

能耗(不含煤制

烯烃)

千克

标准油/

640 590 减

少 50

省发展

改革委

精对苯二

甲酸(PTA)装

置单位综合能

千克

标准煤/

55 50 减

少 5

新建大型

和超大型数据

中心电能利用

效率

<1.3

第71页

建筑

城镇新建

建筑执行绿色

建筑标准比例

% 97 100 增

加 3

省建设

城镇新建

建筑可再生能

源应用核算替

代率

% 6 8 增

加 2

交通

主城区公

共交通领域车

辆(应急保障和

特殊需求车辆

除外)新能源化

% 62 80 增

加 18

省交通

运输厅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

单位建筑面积

能耗

千克

标准煤/

平方米

5.96 5.66 下

降[5%]

省机关

事务局

第72页

公共机构

人均综合能耗

千克

标准煤/

153.72 144.50 下

降[6%]

注:[]内为变化率。附件 3:

“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单位:吨)

设区

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杭州 12500 6800 6500 500

宁波 9000 8000 8000 500

温州 3000 5800 8000 1200

湖州 6000 3000 5000 350

嘉兴 4000 5800 6000 400

绍兴 4200 3700 5000 400

金华 5000 4700 5000 500

衢州 8000 1200 3000 250

舟山 1000 500 500 120

台州 2500 7000 6000 350

丽水 500 1300 3000 250

第73页

关于公布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

标清单(2022 年版)和做好 2022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

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

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

程工作指南(试行)》,经地方和协会推荐,经各方推荐、初审和专

家评审并公示,确定《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

(2022 年版)》(附件 1),现予印发,并就做好 2022 年度浙江省

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

地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

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

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四)申报装备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

清单(2022 年版)》有关要求,并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

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74页

(五)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

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

性能检测报告。

(六)申报装备在近两年具备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

市场业绩。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过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

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

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

申请表。每家企业申报装备不超过 2 个,填写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1.《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申报表》。

2.申报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能证明申报装备达

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2022 年版)要求的相

第75页

关材料,报告中对应关键技术指标位置用下划线标示。

3.申报装备近两年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

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4.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

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

送涉密纸质材料。

(二)审核报送。各地经信局在审核的基础上,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择优向我厅行文推荐,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 2),同时

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 PDF 扫描件,推荐对应项目

(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区)同时将申报汇总表抄送所

在设区市经信局。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各地经信局

承担企业申报材料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相关事项

(一)《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由省经

信厅滚动编制,指标自首次进清单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或有相应

产品被认定的,则退出清单;指标迭代升级并再次纳入清单的,按新

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

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三)经初审和专家评审,对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

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 年版)》要求的最优产品给予认定,纳入

《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可享受首台(套)产

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第76页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程浩 0571-87058205。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金承中 0571-87805317,13819091640;

袁浩晟 0571-86479621,18805813505。附件:

1.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 年版).doc

2.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

推荐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8 月 29 日

第77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

组织参加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经信局,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国家和省级

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

预计于 2022 年 11 月 16—20 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主会场)举行。经

省政府批准,本届高交会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信厅联合组织浙

江展团参展参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品征集

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415X”重点产业集群,围绕数字经济、

生命健康、先进制造、碳达峰与碳中和等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创新

产品,择优组织 25 个左右项目集中展示。展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其中线下展区统一布展、整体特装,参展项目以图片、文字和

实物为主,重点突出实物展示和演示。所有参展项目还将通过高交会

线上平台同步展示。

请各地、各单位牵头组织推荐本地、本单位参展项目(其中每市

不少于 3 个参展项目),于 9 月 20 日前将推荐参展项目汇总表(附

件 1)报送至电子邮箱:2652950540@qq.com。省科技厅将牵头组织

参展项目遴选。

二、关于参会交流

第78页

请各地、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观展会,参加论坛及大会举办的

各项科技对接交流活动,积极开展科技项目、企业、人才团队等招引

工作。参会嘉宾名单汇总表(附件 2)请于 10 月 10 日前报送至电子

邮箱:2652950540@qq.com。

三、有关说明

(一)请各单位及时关注高交会最新活动安排及相关工作进展

(网址:https://www.chtf.com/);

(二)省科技厅将承担场地租赁、特装以及展台搭建等费用,并

为每家参展单位保障一个人的住宿(标间)费用,如需单间自行补差

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韩田甜,0571-87992081

王 力,0571-87054863

附件:1.推荐参展项目汇总表

附件:2.参会嘉宾名单汇总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8 月 30

第79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2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浙科发高〔2018〕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为做好 2022 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

件 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

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50%

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35%。

第80页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商务、财政、税务、

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

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

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

时间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

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

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网址:

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完成注册审核,登录并

按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

PDF 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

测 应 用 系 统 》 ( 网 址 : 商 务 部 业 务 系 统 统 一 平 台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报数据。

3. 企 业 登 录 “ 浙 江 科 技 大 脑 ” ( 网 址 :

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

第81页

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

册),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 PDF 格

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

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

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各级认定

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

科发高〔2018〕98 号),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工作。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

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提高申报质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

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和“三服务”工作要求,简化申报工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

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

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

申报,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商务

第82页

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反

馈。

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浙江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中心 杨无悔 0571-81051434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0571-87054033

浙江省商务厅服贸处 李超 0571-87058216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7 月 7 日

第83页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

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

合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决定组织开

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内容

1.聚焦重点方向。将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

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

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在 100 个

细分行业列表(见工信部通知附件 1)内遴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

点工作,原则上优先推荐我省首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市、

区)创建名单的试点行业(见附件 1),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发展

阶段和发展需求按照细分行业列表申报服务平台和试点企业。

2.请各设区市最多推荐 5 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每个

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数量应在 3 家以内,服务平台应在未来一年内

完成不少于 10 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且试点企业应选择不同规模

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须为本省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纳入试点范围)

3.请各设区市组织编写所申报的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84页

试点实施方案(见工信部通知附件 2(附 2)),并汇总 2022 年 XX

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具体要求及申

报 书 下 载 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22/art_ad07d2077b424069

a79dc521970c96bc.html)。

二、组织程序

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联合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编写行业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前,将本地区 2022

年 XX 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行业中

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送

省经信厅(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 479 号),电子版文件

通过浙政钉发送。

联系人:

省经信厅产业数字化处 颜旭 15168285009(浙政钉同号);

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 应红英 87059133(浙政钉同号);

省财政厅经建处 王静芳 87058476(浙政钉同号)。

附件:

1.全省首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市、区)创建名单(公

示).doc

2.2022 年 XX 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情况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 8 月 30 日

第85页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绿色制造体

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经研

究,决定开展 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制造业为主

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

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请各地对照《浙

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评估认定市级绿

色低碳工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

价导则(2022 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市级

绿色低碳工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的省

级绿色低碳工厂应开展绿色制造水平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

用等主要指标应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

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

予以充分说明。

(三)已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不再

申报。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86页

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

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

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园区、工厂,对照相

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省级绿色低碳工业

园区、工厂申报条件的园区、工厂,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

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中的基本条件,同一法人的

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

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 10 项(含)。

(三)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工厂,向所在地经信

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汇总

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经信局上报的园区、

工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园区、工厂,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工厂,列入浙江省省级绿色低碳工

业园区、工厂名单。

三、其他要求

综合考虑 2022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目标任务及各

地往年的申报入围情况,确定省级推荐名额分配(附件 1)。请各设

区市经信局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前将推荐文件、省级推荐名单汇总

第87页

表(附件 2)、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附

件 3)、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附件 4),一

式三份报送我厅,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含全部批次市级绿色低

碳工业园区及工厂名单),绿色低碳工厂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

的形式报送(以企业名称命名)。

联系人:刘松、蒋波,联系电话:13240778004、15757121278;

地址:天目山路 50 号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附件:

1.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名额.doc

2.设区市经信局省级推荐名单汇总表.doc

3.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自评价及第三方评价报告.docx

4.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8 月 31 日

第88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

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微成长、小升高、

高壮大、大变强”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打造一批具有高水

平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省科技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

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1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

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

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

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89页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

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

国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

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能在细分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龙头企业

牵引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

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

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

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

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

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

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

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

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

科创高地 15 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 5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第90页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

例不低于 6%;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且达 5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 3 位或全国前 5 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含)以上;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 15%以上,

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

山区 26 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

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

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

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

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第91页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

家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

质等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

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

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

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

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

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

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

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

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

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

实施省市联动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国家实

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省

第92页

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

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搭建与大院名校

产学研合作平台,拓展企业引才渠道。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

政对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

有效期为五年。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序

列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

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

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

技小巨人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

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

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

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

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小巨

人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

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

第93页

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

人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

或累计 2 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附件 2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

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

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培育一

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

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

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

第94页

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

组织平台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

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领军企业

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

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成长为科技

领军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

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

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

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

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

科创高地 15 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 20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

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

第95页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20 亿元至 50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 4%;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50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且达 10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 3 位或全球前 5 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20 亿元(含)以上,其中,属

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

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10 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

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

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 GDP 平均增速;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

山区 26 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

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

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

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领军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

第96页

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

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

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

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

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

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设立企

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单位。

第十条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

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

则上不超过 3 项。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

第97页

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领

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

联动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

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牵头

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鼓励科技领军企

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

联合实验室。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

“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引进国际顶尖科学大师、“高精尖

缺”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

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

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

“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

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

领军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领军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

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

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第98页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

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领军企

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

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领军企

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领军企

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

或累计 2 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创新型领军企业更名为科技领军企业,重新颁发“科

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公布年度起计算;

已超过五年的,需重新申请。鼓励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

科技领军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

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 号)同时废止。

第99页

关于申报推荐 2022 年度浙江省四星级五星级小

微企业园的通知

各小微企业园:

为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在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园绩效

评价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星级园区申报和评定工作,一至三星级

园区由各市负责评定,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由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负责评定。现将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申报推荐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

〔2018〕18 号),围绕小微企业园的产业特色、运营管理、配套服

务、企业培育、数字赋能、亩均效益、安全生产、社会影响等方面情

况,综合评估小微企业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特色亮点,评价产

生示范带动作用强、特色亮点鲜明的标杆园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四星级园区须是三星级园区且 2022 年绩效评价结果为 A

档,并符合四星级园区申报标准。申报五星级园区须是四星级园区且

2022 年绩效评价为 A 档,并符合五星级园区申报标准。

2、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申报评定,重点面向生产制造类小微企

业园,以及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中的科技园、双创园、软件园。

3、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申报四星级园区,若符合下列条件,

园区规模和入驻企业数可适当放宽: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制造类园区平

第100页

均水平 1.5 倍(含)以上的,园区规模可放宽至占地面积 80 亩或建

筑面积 8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 30 家;亩均税收达到全省

制造类园区平均水平 2 倍(含)以上的,可放宽至占地面积 60 亩或

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可放宽至 30 家。

4、一年内小微企业园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及消防、环境污

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建有统一的园区信息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并与省小微企业园数

字 化 管 理 平 台 连 通 ( 接 口 标 准 规 范 详 见

http://xwqyy-oss.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

/xwqyy/1629943983801-1.pdf),及时上传、更新相关数据。

6、园区在“浙江一键找园”平台认证并填报信息,及时更新相

关数据。

7、数据时间统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级园区申报数据须

与绩效评价数据保持一致。

8、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星级园区有效期为 3 年。2019 年度评定的四、五星级园区将于

2023 年 3 月失效,本次可自愿申报复评。

三、申报材料

1、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申请表(加盖公章,详见附

件 1);

2、自评报告(包括主要工作、特色和成效,限 2000 字以内,加

盖公章);

3、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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