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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 号(二)
申报条件
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
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
联合组建协议书。
2、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
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
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3、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
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
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
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
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 3 项。
6、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
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
套条件,
(三)支持政策
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