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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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政策依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 号(二)申报条件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2、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3、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5、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 3 项。6、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三)支持政策工程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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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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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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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 号(二)

申报条件

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

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

联合组建协议书。

2、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

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

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3、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

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

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

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

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 3 项。

6、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

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

套条件,

(三)支持政策

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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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整改”四类。评估成绩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 30%的为

“优秀”、

“良好”类,后 10%的为“整改”类,其它为“一般”类。评估结

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将以“后补助”方式给

予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整改”类的工程中心,应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

改情况报告,市科委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告,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列入

“一般”

类序列,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上海工

程中心序列。

(四)申请流程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可通过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

图 片 链 接 进 入 申 报 页 面 , 或 者 直 接 通 过 域 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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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

〔2017〕62 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 3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

办法》

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

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3、2012 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

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4.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

为的全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方式

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进行,通过上

海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sipa.sh.gov.cn),点击“网上办事”

栏目下的

“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

(四)经费保障

按照《上海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对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

作试点示范单位开展项目分别给予 40 万元和 60 万元的资金支持。认

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 50%;试点示范期满,根据验收结果等次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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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余款,其中验收结果等次为优秀的拨付剩余全部余款,等次为合格的

拨付 60%余款,等次不合格的不拨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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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集成电路科技支撑专项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9 号

(二)支持范围

1、专题一、芯片及共制造装备、材料与零部件技术:

(1)方向 1、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材料及零部件:为非定额资助,

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年。

(2)方向 2、核心芯片器件、模块及应用:为非定额资助,执行

期限一般为三年.

2、专题二、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

(1)方向 1、集成电路制造关键技术:为非定额资助,执行期限

一般为三年。

(2)方向 2、集成电路测试等平台服务技术:为非定额资助,执

行期限一般为两年。

3、专题三、集成电路前瞻技术研究:方向、集成电路新材料、新

器件、新方法:为非定额资助,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

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3、专题一、芯片及其制造装备、材料与零部件技术:(1)方向 1、

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材料及零部件:企业牵头申报的投入研发经费与申

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 2:1,优先鼓励用户企业牵头组织申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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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2、核心芯片器件、模块及应用:本市企业。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

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 2:1.优先支持工艺制造、芯片设计和系统应

用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攻关。

4、专题二、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1)方向 1、集成电路制造

关键技术:本市企业。企业牵头申报的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

比不低于 2:1.(2)方向 2、集成电路测试等平台服务技术:企业牵头

申报的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 1:1。

5、专题三、集成电路前籍技术研究:企业牵头申报的投入研发经

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 1:1.每条研究内容限支持 1 项。

(四)申报方式

1 、 项 目 申 请 人 通 过 “ 中 国 上 海 ” 门 户 网 站

(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对

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

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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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9 号

(二)支持范围

1、专题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方向 1、北斗导航空间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2、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3、基础软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4、新型显示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专题二、先进制造与装备技术

方向 1、智能制造系统和机器人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

方向 2、航天航空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3、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4、汽车电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5、移动方舱实验装备关键技术攻关

专题三、新材料技术

方向 1、碳纤维复合材料(CPRP)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2、人工晶体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3、超导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方向 4、先进结构与功能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三)适用条件

1、项目中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

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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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

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 2 项及以上者,

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四)申报方式

1、项目中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

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

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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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 号)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

[2013]25 号)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 号)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

[2013]25 号)

5、关于发布上海市 2020 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

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科指南[2020]22 号)

6、《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

(二)政策扶持

非定额资助。市级对政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企业

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取得成果并通

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 20%的比例给

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家,科技小

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家。

项目实施周期内,立项企业享受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全球化

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相关的科技服务。

(三)申报条件

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

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两类予以支持。执行期限:

2020 年 01 月 01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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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6000 万元

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 20%以上。

(4)企业应有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

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20%,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之间,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6000 万元至 10 亿元之

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 20%以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

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

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

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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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估“优秀”类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

条件的优先支持。

(四)申报方式

1、项目中报采用网上中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企业通

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 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

企服务—点击

“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

者直接通过域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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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9 号

(二)政策扶持

1、专题一、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相关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为 3 年;

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对具备前期工作基础和

在抗疫中作出实际贡献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2、专题二、产业支撑与民生保障关键共性技术相关标准:执行期

限一般为 3 年;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研究目

标为国际标准的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其它项目每

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

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所有中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3、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标准制修订相关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团队,以

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

4、限项说明:同一法人单位限报 4 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 1 项;

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 2 项及以上者,不得

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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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方式

1 、 项 目 申 请 人 通 过 “ 中 国 上 海 ” 门 户 网 站

(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对

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

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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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人工智能科技支撑专项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9 号(二)政

策扶持

1、专题一、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为非定额资助,执行

期限一般为 3 年,限最多支持 2 个项目。

2、专题二、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与关键技术:为非定额资助,执行

期限一般为 2 年,限最多支持 2 个项目。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

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3、企业牵头申报时,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

于 1:1.

(四)申报方式

1 、 项 目 申 请 人 通 过 “ 中 国 上 海 ” 门 户 网 站

(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对政

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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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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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法〔2017]285 号)

(二)支持政策

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经培育,符合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

予以推荐申报

(三)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和

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市

场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突出的贡款。

2、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

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

创新绩效显著。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

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

保护体系。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年度起前两年)未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事项。

7、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8、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

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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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生

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

10、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30 人。

1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6 件(含专利、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上一年度必须有专利申请。

(四)提交材料

1、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与评价数据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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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

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及在“新

三板”、上海股交中心“E 板”和“N 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支持政策

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 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

算。享受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鼓励在我区持续经营。如迁出,

须退还扶持资金。

1、IPO 上市企业奖励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规

模和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2)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板块、企业规模及地方贡献,给

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

(3)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 50%以上用于我区产业投资的,该

企业当年度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4)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企业迁至我区后,根据企业规模和

地方贡献,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

(1)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张江高新管

委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张江高科技园区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参

照执行。

(2)企业挂牌后首 2 年内销售收入和地方贡款年均增长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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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扶持。

(3)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 IPO 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

予差额补贴。

(4)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境外上市,按本意见中 IP0 上市

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3、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扶持

(1)在上海股交中心 N 板和 E 板挂牌企业,根据其挂牌过程中发

生的中介费用及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60 万元的扶持。

(2)企业挂牌后首 2 年内销售收入和地方贡献年均增长 20%的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持,

(3)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 IP0 上市企业奖励有关

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4)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到境外上市,按本意见中 IPO

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5)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对

转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本意见中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有关规定给予差

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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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在嘉定,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50 万元。

2、对认定的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国家级奖励 100 万元、市级奖励

30 万元、区级奖励 15 万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

励 15 万元。

3、对获得技术发明奖的企业,国家一等奖奖励 50 万元、国家二等

奖和市一等奖奖励 20 万元。

4、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国家一等奖奖励 100 万元、国

家二等奖奖励 30 万元、市一等奖奖励 20 万元。

5、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市级奖励

30 万元、区级奖励 10 万元。

6、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 100 万元、市级奖励 30 万

元、区级奖励 15 万元。

7、对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市级奖励 30 万元、区级

奖励 15 万元。

8、对认定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的

上海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企业,奖励 15 万元。

9、对认定的嘉定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奖励 10 万

元。

10、对获得专精特新认证的企业,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市级奖励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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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万元。

11、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纳入上海重

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1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

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13、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14、对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国

家级奖励 50 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 30 万元、四星级奖励 20 万元,三

星级奖励 15 万元;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15、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奖励 30 万元、市

级奖励 15 万元。

16、对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区、场、园),国家级奖

励 30 万元、市级奖励 15 万元,

17、对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国家级奖励 30 万元。

对认定为示范合作社或标兵的,国家级奖励 30 万元、市级奖励 15 万

元。

18、对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的企业(园区),

五星级奖励 30 万元、四星级奖励 15 万元。

(三)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失信行为被列为联合惩

戒对象且情节严重被查处的,不予奖励。情节轻微的,当年度暂缓奖励。

2、企业税收本区实得部分不足 80 万元的,不予奖励。对于本区实

得税收不足 80 万元,但对我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创型企业和

专精特新企业,经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予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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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励。

3、年能耗 1000 吨标煤以上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上升 10%以

上的,当年度暂缓奖励。

4、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奖项同一级别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5、未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

动化采集的重点用能企业、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当

年度暂缓奖励。

6、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三个

年度内(获奖年度及获奖年度前两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四)申请流程

发改委、经委、科委、人社局、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

门将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项目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行统一征询,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奖励方案报区推进“小

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拟予以奖励的项目,向

社会展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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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

(一)政策依据

《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嘉经

〔2019]24 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城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并主要从事

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企业应据有智能传感器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智能传感器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占其年

度营业收入的 50%(含)以上(当年度新引进企业除外)。

3、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

4、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进

入区级黑名单。

(三)提交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复

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真实、有效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以及智能传感器领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5、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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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

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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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

施意见》

《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支持政策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给予资金扶持奖励 10

万元。

今后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优先推荐。

(三)申报条件

1、注册在本区的民营、国有及控股、个人或外商独资、合资等税

收征管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本市、区的产业政策。

2、设立有研发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形成

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并配备一定工作人员落实。

3、在申报截止日前拥有的有效授权专利数量不少于 15 件,其中,

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 15 件(每 5 件实用新

型专利可抵 1 件发明专利)。企业经自主研发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优先。

4、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专利技术(项目)产品已实施产业化。

5、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前 2 个年度

持续盈利。纳税地在本区范围。

6、应有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人才培养、职务发明奖励等一套

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并已有效实施。有一定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可以

根据需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第76页

71

7、申报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8、拥有或可支配、合作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地。

9、无专利侵权行为。

10、曾获得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

企业或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在本申报范围。

(四)提交材料

1、在线填写《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拥有的有效专利证书;

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表或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其它相关文件材料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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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

施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税收征管的科技型企业。

2、该申报项目使用的技术拥有授权专利,以某件或几件发明专利

或技术为产品核心。每家申报企业仅限提交一个申报项目。

3、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嘉定区的产业导向。

4、该专利技术的查新报告结论为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

领先水平。

5、申报项目(产品)的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良好

的市场发展前景。

6、该申报项目以往未受本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立项资助。

7、每家企业限提交一个申报项目。

(三)申请流程

“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站(http://218.202.254.207/JDWW)

(四)提交材料

1、填写《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申报项目拥有的有效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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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专利技术项目产品有效的技术水平查新报告;

6、其它相关文件材料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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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

(一)政策依据

《嘉定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

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嘉定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二)支持政策

按政策给予一定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联合

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2、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

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及经验。

3、拥有一支稳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技术水

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4、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

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5、具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

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

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

(四)提交材料

1、《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组建嘉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

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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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

干;

3、已申报今年区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

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申报今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说明;

4、每一项目的审报人可以提出不超过 3 名的建议回避自己项目评

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5、项目可行性方案书面材料一式一份,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 4 纸

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

边的装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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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申报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二)支持政策

按政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 3500 元。

2、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

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 7000 元。

3、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 PCT 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 20000 元

(最多支持 3 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三)申报条件

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期限为一年,即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提交材料

1、中国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中国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

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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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

印件);

(5)如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的,需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

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

2、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国(境)外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

(2)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

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专利)相关部门授权的专利证

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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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嘉科〔2018]17 号文)

(二)支持范围

科技双创券支持的对象包括本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众创空

间。

(三)支持政策

1、使用平台服务类:每家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度最高可申

请 30 万元的科技双创券额度,可用于使用加盟嘉定区科技双创券服务

平台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研发服务。

补贴额度核定比例:5 万元及以下按 50%补贴,超过 5 万元的部分

按不高于 15%补贴。

2、市科技创新券配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配套:

每家每年度最高可申请 50 万元的科技双创券额度。

(五)申请流程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登录“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

(http://scq.jiading.gov.cn)(以下简称本平台),首次登录用户请

注册。

(六)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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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政策依据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 号)

(二)资金扶持

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

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评审项目按照

专家综合评分由高到低评定为 A、B、C 三档.区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

等,确定拟扶持方案。A 档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投入经费的 50%;

B 档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投入经费的 30%;C 档项目不予扶持,

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面向集成电路及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

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符合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的产学研合作,支持围绕疫情防控,产学研协同开

展新药物(检测试剂)研制、相关新设备研发及示范应用等。

1、支持企业围绕自身技术难题,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

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

应用,开展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等。

3、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构组建联盟,围绕核

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开展产学研

协同创新。

(四)申报条件

凡注册纳税在本区的各类创新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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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联盟等),且符合《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附件 1)申报条件,均可以进行申报。

(五)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先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登录上海嘉定科技企业服务平台

(ht tp://218.202.254.207:8080/Jdqyk/)按照不同申报主体(企业、

高校院所、联盟)进行填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2)。待网上初审通过

后,将申报材料下载打印装订并经所在街镇盖章后提交至区科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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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沪委发〔2018]27 号)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

(二)支持范围

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本意见适

用于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经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民营企

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

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总部型机构是指,外区域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其他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

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三)支持政策

1、财政扶持

(1)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视该企业

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

(2)对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视该企业

经营成效,给予一定扶持。

2、认定奖励

(1)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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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年度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

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3、购房、租房资助

对市级和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本区购买自用

办公用房超过 500 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购房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

购房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 500 平方米以

上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年租金每年给予 30%的补贴,三年累

计不超过 50 万元。

4、其它支持

对市级和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优秀人才,经

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可按《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

实施意见》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户籍办理、医

疗保健、申请人才公寓、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市级和

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优先新增供地保障,优先支持

技改,优先支持各类项目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市级民营企业总部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认定

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

2、区级民营企业总部

(1)企业总部

①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②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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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万元人民币。

③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④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2)总部型机构

①母公司为本区以外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

上。

②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

④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④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五)申请流程

1、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

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2、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要求

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镇商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嘉定区民营企业

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2、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3、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2、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3、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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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

为贯彻落实嘉府办发〔2009]63 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行动

方案(2009 一 2012)》和嘉府办发〔2009]64 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

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逐步

使文化信息产业成为本区现代服务业支柱产业,现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嘉府办发[2009]63 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行动方案(2009

一 2012)》提出重点发展的十个文化信息类行业中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上且当年度产出税收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制造业),

(二)认定程序

1、每年 11 月,企业填写《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

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3、区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

组认定,核发证书。

(三)支持政策

1、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信息行业专业资质,

当年度给予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在本区注册开业、并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中报当年度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最高给子 50 万元

扶持。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且中报当年度纳税总

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最高给子予 30 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

以上、1000 万元以下且申报当年度纳税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最高

给予 20 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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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如申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购房、租房扶

持,则在本区内购买或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当不小于 1000 平方

米。

4、给予经认定的各类平台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一定

名额的高级管理人员商品住宅购房扶持(以其个人贡献地方所得确定),

三年内给予的购房扶持额度不超过购房总额。

6、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的业务培训费用视企业经营业绩予以适

当扶持。

(四)申请流程

1、每年末,企业填写《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扶持申报表》,并向所

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3、区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

组会审,经审定后予以扶持。

(五)申请材料

1、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批准

证书(外资)复印件;

2、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

3、获得国家、市认定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申请开办扶持需提交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购房、在房扶持需提交购房、租房合同复印

件;

6、申请商品住宅购房扶持需提交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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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7、认定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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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沪

经信投〔2020]288 号)

(二)支持范围

1.已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含市级)及其管理主体;

2.注册在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

3.特色园区内经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三)支持政策

1、支持园区转型及管理提升

(1)鼓励园区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2)鼓励园区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园区盘活土地资源,

(4)鼓励园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

(5)鼓励园区打造特色品牌。对新增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给予一

次性 200 万元补贴,对新增认定的区级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补贴;现已认定的第一批特色园区,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参照执行。

鼓励园区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荣誉,努力对标国家级和

市级优质产业发展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子 100 万元补贴,

对首次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 50 万元补贴。

(6)鼓励园区加强专业化管理。对当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园区管

理团队给予资金奖励,市级园区年度考核第一名的奖励管理团队 100 万

元,区级园区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各奖励管理团队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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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创新园区差异化招商政策。

2、支持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8)优化产业用地供给。对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

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

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可给予 50 年

出让年期,额度采用年度控制方式。

(9)强化产业用地资源要素保障。

(10)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1)加快产业项目推进速度。

(12)加强融资服务。

(1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市

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重点加大

软投入支持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

金的,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 50%的

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区级技改资金,扶持比例

提高至 15%,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4)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推进

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注册地和

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嘉定园范围内的企业、机构申报张江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各类项目,对符合张江专项申报要求的单位引

进,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功能总部、重点实验室、龙头企业、

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给予市、区两级最高 4000 万元资助。支持企

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单个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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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支持企业“引才稳才留才”。

(16)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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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

及团队政策

(一)支持政策

1、经费资助:人才创新项目,经费资助 10 或 15 或 30 万。团队

创新项目,经费资助 30 或 45 或 60 万。人才创业项目,经费资助 30 或

45 或 60 万。

团队创业项目,经费资助 50 或 75 或 100 万。

2、安家补贴:创新创业人才,8 或 12 或 15 万。创新创业团队,

25 或 35 或 50 万.

3、政府薪酬补贴:现有人才,根据申报人数的 30%至 60%,给予总

额 5 万或 10 万得政府薪酬补贴。科研院所和高校中科技成果转化人员,

给予合计 20 至 50 万元政府薪酬补贴。

(二)申报条件

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沪

缴纳职工社保,在嘉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人才,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到嘉定工作,且符合下列

个人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职务

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在教育、卫生、农业、文化、体育、规划建设、环境治理、

质量安全等事业单位,在专业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

社区等社会组织中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

位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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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3)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嘉定杰出人才奖称号

获得者,嘉定杰出人才提名奖、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区名师工作室领衔

者、嘉定科技功臣等称号获得者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

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在相应岗位上工

作的高层次人才。

2、引进团队,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到嘉定工作,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团队应包含 1 名负责人和至少 2 名以上核心成员。

(2)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

1 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个人条件应不低于“引进人才个人条

件”的要求.

(4)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须在本区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

元人民币,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之一应为企业的法人或股东,团队负

责人和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 50%且货币出资不少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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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

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通的意见》

《嘉定区关于开展技能人才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意见》(嘉府发

〔2017]39 号)

(二)支持政策

1、获认定的示范单位由区政府授牌“嘉定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

单位(试点)”.

2、获认定且通过考评的示范单位由区政府给予每家单位 10 万元

资金奖励。

(三)申报条件(任选条件之一)

1、获评国家、本市、本区高技能人才奖项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

单位

2、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重点聚焦四大新兴产业集群

和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获评国家、本市、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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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

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 6 个

月以上,并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4、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居住。

5、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二)补贴标准

1、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

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 800 元的租房补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

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

1200 元的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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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一)申报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

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10

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

合同终止日期 6 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

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上海“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

者、嘉定区领军人才。

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第100页

95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

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

税前 35 万元。

(三)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城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

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 60 万

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 45 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

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 70 万元,

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 55 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

调整。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

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央千人团队骨干成员、嘉定高层次创

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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