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14-8.18)

发布时间:2023-8-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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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14-8.18)

48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保障,积极创新和转变执法方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强化对大案要案的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发挥综合优势。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调机制改革优势,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坚持打建结合。针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侵权假冒多发势头。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协作联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由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强化技术支撑。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为执法办案赋能,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加大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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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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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稽发〔2023〕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针对商标、专利等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当前,侵权假冒行为越来越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运作、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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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保障,积极创新和转变执法方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强化对大案要案的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发挥综合优势。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调机制改革优势,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坚持打建结合。针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侵权假冒多发势头。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协作联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由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强化技术支撑。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为执法办案赋能,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加大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力度,提高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挖掘和精准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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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多方参与。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引导权利人积极维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行业组织、企业、媒体、公众参与支持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格局。(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机制更加完善,网络环境下执法办案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商标、专利等领域侵权假冒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基本建成。

二、突出执法重点

(一)加强重点产品执法。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农资、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和侵权假冒多发的服饰箱包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加大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围绕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重要展会及体育、文化活动等,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执法。(二)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落实“通知—删除—公示”责任。加强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解决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加大对假冒仿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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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三)加强重点市场执法。以近年来侵权假冒案件多发、舆情关注和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和整合分析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加强对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的执法检查,从零售端入手,深挖侵权假冒商品销售网络和生产源头,铲除违法产业链条。(四)加强重点环节执法。推动实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严厉查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印制商标行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三、强化支撑保障

(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升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评议、案卷评查和纠正,强化层级监督。梳理分析商标、专利领域执法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制定执法工作指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推进分类、精准执法,把握好时度效,广泛运用处罚、教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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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约谈等方式,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健全完善执法机制。深入剖析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规律,推动完善网络环境下调查取证制度规范,构建线上线下结合、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建立完善执法部门与平台经营者、权利人的沟通合作机制,依托电商平台大数据资源、快递物流等信息和跨部门衔接、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强化全链条执法、源头打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研判,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视情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三)强化执法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智慧监管在线索摸排、情报分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利用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和12315 平台,多方汇集违法线索,加强对违法信息的梳理研判,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甄别、挖掘和精准打击能力。结合开展“数字+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和规范执法数据报送、情报实时归集、线索科学分析、数据有效利用,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协会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及公共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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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建立由高校教授、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组成的专家库,为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技术等方面服务,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鼓励各地建立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执法的制度。(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建设发展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设网络课程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分层级、分片区、分类型组织开展典型案件分析研讨,持续举办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等活动,着力提高网络环境下办案技能。定期编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交流案件查办和执法实务经验。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研讨,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结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机制,着力构建上下统一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统筹协调和上下贯通作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执法办案主力军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执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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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发挥好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强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知识产权执法协同工作体系。

(二)发挥系统集成优势。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查办个案要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对于重大跨区域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执法行动,协调开展“集群作战”;对于复杂案件及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挂牌督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跨区域案件线索,可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或组织查办,重大跨省域线索上报总局协调处置。

(三)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咨询和请示答复制度,对于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研究难以解决的,应当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请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于涉及商标专利注册登记、权属及代理等相关情况,可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健全总局和省、市、县级知识产权执法联络体系,确立执法联络员,搭建快捷高效的交流沟通平台。完善案例发布制度,定期筛选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件。(四)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坚持执法和普法有效融合,通过案件公开、媒体曝光、专家点评等方式,加强典型案件解读,发挥办案的警示震慑效应,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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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围绕“3·15”“4·26”“5·10”“12·4”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集中宣传活动,展示执法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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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用导电和抗静电橡胶板》等412 项行业标准(见附件 1)。其中,化工行业55 项、黑色冶金行业 18 项、有色金属行业1 项、建材行业3 项、机械行业 38 项、轻工行业 68 项、纺织行业7 项、兵工民品3项、电子行业 53 项、通信行业 166 项。批准《肥料级磷酸二氢钾》等 2 项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2)。其中,石化行业1 项、黑色冶金行业 1 项。批准《海藻酸类肥料》等1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见附件 3)。其中,化工行业9 项、轻工行业 1 项、纺织行业 1 项。批准《甲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等 122 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见附件4)。其中,石化行业 25 项、有色金属行业 5 项、建材行业14 项、机械行业24 项、轻工行业 7 项、纺织行业9 项、兵工民品行业10项、电子行业 18 项、通信行业 10 项。现予公布。行业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化工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及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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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以上石化行业、纺织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电子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组织出版。附件:

1.412 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2.2 项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3.11 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4.122 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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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较为顺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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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

(四)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出现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遴选程序

(一)地方申报。首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填写示范区建设申报表(附件1),制定本地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 2),提供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再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可仅提供需要更新的材料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示范区建设申报表和示范区建设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邮箱:bhszonghechu@cnipa.gov.cn)。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9 月 30 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二)组织遴选。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示范区遴选指标(附件 3)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 15 个以内城市(地区)开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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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

(三)示范建设及认定。确定为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 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挂牌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示范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四)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持续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开展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三、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现发布第二批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清单,继续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表2.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

3.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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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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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部门关于开展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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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2)编写。鼓励企业基于现有场景,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业务运营全链条的解耦与重构,探索智能生产新场景、企业管理新形态和产业组织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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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非中央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30个、15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10个、5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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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常态化受理各省(区、市)2021、2022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评审,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七)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八)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赵奉杰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杨晶010-68501696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虞正夫010-61965366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陈建刚010-63192535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刘大山010-82262927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汪俊龙13996177996王金生 1881134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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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3.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4.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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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便函〔2023〕73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10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信息消费重点工作计划, 围绕“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大方向,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创新信息消费场景,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 1 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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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内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生活空间赋能升级,满足消费者数字化体验及服务需求的消费载体,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专业运营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商圈、信息消费体验街区和信息消费体验店等,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三、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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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各市、区(县)做好本地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排序工作,推选出具有代表性、有示范意见的项目,指导申报单位于 9 月5 日前在线登录“新型信息消费 示 范 项 目 申报系统”(https://www.xinxixiaofei.com/sfxm)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项目不作推荐数量要求,力争做到可报尽报。“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各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 2 个,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杭州、宁波、湖州、温州)可额外推荐2 个。(三)请各市经信局于 2023 年9 月5 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 2 份和正式推荐排序函1 份报送省经信厅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处。 所有申报项目将同步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平台),入编浙江省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广目录,统一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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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政府八号楼 703 室),联系人:祝健0571-87056456附件:1-2.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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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宁波地区不发):为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 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23 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新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

一、免税范围

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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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备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 号,附件1)有关要求。三、新企业免税资格申报材料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附件 1)。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中执行年限为 2023 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四、申报要求

(一)组织申报。各地经信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组织排摸可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做好符合条件企业材料申报、审核工作,积极争取享受免税政策支持。

(二)行文上报。各地经信部门请于2023 年8 月25日下班前将申报文件(1 份)及附件(纸质版一式五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报送省经信厅投资处。

联系人:省经信厅投资处应超、汪磊;联系电话:0571-87056937、8705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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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docx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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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基地入围名单的公示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1〕40 号),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以标准化推动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2023 年 3 月 28 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基地申报的通知》。经企业自主申报和各市商务部门推荐,我厅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拟认定浙江省数字知识产权标准化试点基地等 10 个基地为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基地。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8 月15 日至21日(为期 7 天),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联系人:马伟峰,联系方式:0571-87050898。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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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易炼红书记在主题教育调研重大科创平台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王浩省长关于科创平台“该不该、行不行、好不好”的指示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8 月21 日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71-87054053、87054050

附件 1: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2: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

附件 3:浙江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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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设高标准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加快构建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科技成果需求侧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建设高标准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 加快构建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8月23日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71-85300265、87055841。附件:关于建设高标准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加快构建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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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政策篇1.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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