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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损失率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
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违约损失率估计应基于经济损失,包括各项
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或成本(如本金和利息损失、抵押品清收成本或法律诉讼费用,相关人员
费用、管理费用等),同时还应考虑违约债项回收金额的时间价值影响。
3.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风
险暴露总额,反映了可能发生损失的总额度。一般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
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4.有效期限(M)。有效期限是指某一债项的剩余有效期限。一般而言,有效期限为债
务人完成一项金融工具规定的所有义务(本金、利息和费用)所需要的最长剩余时间(以年
计,通常为该金融工具的名义期限);对于分期付款的金融工具,为剩余的最低本金合同还
款额的加权期限。
5.预期损失。通过上述风险参数,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6.非预期损失。对非预期损失的计量比预期损失要复杂得多,且组合的非预期损失并不
是单笔债项非预期损失简单相加,而是与各债项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在银行管理实践中,
由于资产组合庞大,往往采用特定形式的组合管理模型进行计量,主流的模型主要由一些国
际大银行或专业机构开发,如 Risk Metrics、Credit Metrics,KMV 模型等。第二版巴塞尔
资本协议提出的内部评级法,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计量非预期损失的方法。
第四部分 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第一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贷款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
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