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建设。
(四)综合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12.科技创新驱动工程建设。
13.应急通信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14.应急管理教育实训工程建设。
15.安全应急装备推广应用示范。
(五)社会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16.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17.应急科普宣教工程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投入保障。
(三)加强监督评估。
10.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建设。
(四)综合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12.科技创新驱动工程建设。
13.应急通信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14.应急管理教育实训工程建设。
15.安全应急装备推广应用示范。
(五)社会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16.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17.应急科普宣教工程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投入保障。
(三)加强监督评估。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
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 号)
国务院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是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备。二是多元社会保障不断加强。三
是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四是健康支撑体系不断健全。五是老龄事业
和产业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整体推进。
——以人为本,顺应趋势。
——兜好底线,广泛普惠。
——改革创新,扩大供给。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三)发展目标。
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
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健全。
为老服务多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要素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
(四)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
(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针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服务。
(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七)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四、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
(八)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支持建设专业化养老机构。
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九)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
加大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
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十)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
支持高质量多元化供餐。
(十一)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
发展老年人助浴服务。
引导助洁服务覆盖更多老年人。
加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
(十二)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
提高老年人生活服务可及性。
培育老年人生活服务新业态。
六、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
(十三)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
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
实施老年健康促进工程。
(十四)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增强医疗卫生机构为老服务能力。
推动医疗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十五)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丰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十六)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十七)发展壮大老年用品产业。
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制造。
促进优质产品应用推广。
鼓励发展产业集群。
(十八)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
强化老年用品的科技支撑。
加强老年科技的成果转化。
发展健康促进类康复辅助器具。
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应用。
(十九)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
八、践行积极老龄观
(二十)创新发展老年教育。
(二十一)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
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二十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
扩大老年文化服务供给。
支持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
促进养老和旅游融合发展。
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二十三)传承弘扬家庭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
(二十四)推进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提升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水平。
推动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
(二十五)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
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
长效解决“数字鸿沟”难题。
(二十六)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发挥多方合力。
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二十七)推动有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加大改革力度。
强化示范引领。
(二十八)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
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
(二十九)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强化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
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
拓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渠道。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人才激励政策。
拓宽人才培养途径。
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十一)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
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三十二)引领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切实防范各类侵权风险。
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
规范中高端机构养老发展。
十二、实施保障
(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
(三十五)完善法治保障。
(三十六)强化组织协调。
(三十七)健全数据支撑。
(三十八)深化国际合作。
(三十九)落实评估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
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改能源〔2022〕206 号)
2022 年 2 月 1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
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能源领域发布的综
合性政策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
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
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能源生产和
消费相关活动碳排放占比较高,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实现碳达峰碳
中和目标的关键。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行能源体制机制和政策还
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能源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还需
要增强,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新的安全保供风险增多,能源输送等基础设
施不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关键环节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能源市场
体系还不完善,能源管理的协同机制有待改进,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力度
仍偏弱等。应坚持系统性、全局性思维,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统筹谋划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意见》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保障方案之一,
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
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在能源领域政策保障措
施的具体化。《意见》将与能源领域碳达峰系列政策协同实施,形成政
策合力,成体系地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意见》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总体思路
《意见》作为能源领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坚持系统观念,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政策保障的角度对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进行系统谋划。主要突出了 4 个方面的统筹。
一是统筹协同推进能源战略规划。《意见》立足发挥能源战略和规
划的引领作用,提出各省级能源规划均应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
和任务,国家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意见》
提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重点协调推进能
源输送通道建设,加强能源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
保护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按年度建立重大工程台账并加强督导协调,确
保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有序顺利推进。
二是统筹能源转型与安全。《意见》要求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
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一方面,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
禀赋,把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节奏和力度,进一步完善化石能源清洁
高效开发利用机制,有序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
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能源预测预警机制、电
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进一
步增强能源安全保供能力。
三是统筹生产与消费协同转型。《意见》坚持生产侧与消费侧同步
发力、上下游联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在消费侧,坚持节约优先,
完善能耗、碳排放管理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对工业、建
筑、交通领域提出促进绿色能源消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生产侧,建立
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全面开展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
查和评价并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做好衔接,各地区均应优先开发利
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的清洁低碳能源。
四是统筹各类市场主体协同转型。《意见》提出加强机制保障和政
策引导,激发各类市场主体转型动力,充分发挥协同作用。一方面,加
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清洁低碳能源
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为各
类新兴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对电网、油
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
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
三、《意见》系统提出了促进能源绿色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一是完善能耗、碳排放管理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强化能耗强度
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
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
目标,加强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在非化石能源目标落实
方面,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同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
制,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确保完成非化石能源目标的上下联
动的落实机制。
二是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促进绿色能源消费是消费领域的
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加快完善有利于能源绿色消费的体制机制,推进能
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意见》提出推动完善能源相关的绿色消费
机制,通过消费端优先使用绿色能源的需求选择带动能源生产供应端绿
色低碳转型,包括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电能替代推广机制、完
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举措,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绿色用能。
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将为追求零碳低碳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
社区等提供实现途径,并使之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三是推动重点行业转变用能方式。《意见》与重点行业领域碳达峰
实施方案相衔接,重点围绕工业、建筑、交通等行业领域,提出电价、
分布式电力交易、国土空间保障等支持政策,推动提升终端用能低碳化
和电气化水平,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在工业领域,推动企业形成低碳、
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
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以及企业等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
色电力。在建筑领域,推行绿色用能,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
模化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
供能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在交通领域,推行大容量电气化
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
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在土地空
间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意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
系统提出支撑能源供给侧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是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意见》突
出能源结构向非化石能源转变的基本导向。一方面,加快推进大型风电、
光伏发电基地建设,要求对基地所在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
并使之为新能源发电提供调节支撑;同时,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
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
能发尽发,加快构建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另一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
就近开发利用,完善支持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各地区按就
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
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
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二是大力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意见》强调化石能源清洁
开发利用和减污降碳的重要性。在较长时期,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
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支持绿色智能煤矿建设,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完善推进煤电机
组超低排放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的机制和政策,推动燃煤自备
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快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
并重转型。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完善油气与地热能以及风能、
太阳能等协同开发机制。
三是推动适应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绿色低碳转
型,需要适应新型能源系统的电网、管网等基础设施。在电力方面,立
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对现有电力系统进
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提升技术并优化系统。完善适应可再生能
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
运行,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运行机制、电力需求相应机制,提升对可再
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在油气方面,在满足安全等前提下,支
持清洁燃料接入油气管网,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等高效输氢方式。鼓
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在综
合能源等新业态方面,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
综合能源系统,电网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企业提
供支持。
五、《意见》在加强清洁低碳能源生产要素保障、降低非技术成本
方面作了系统部署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质是生产要素从高碳领域流向低碳领域的过
程。实现先立后破、打破路径依赖,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引导。《意
见》系统提出完善有利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
以及数据资源等政策,引导土地、资金、数据等生产要素投入到清洁低
碳能源领域,加强要素协同配置,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是强化国土空间保障。为解决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涉及土地空
间种类多、范围广、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 建立清洁低碳能
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
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
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
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对充换电、加氢、加气(LNG)
场站布局和建设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为解决核电、抽水蓄能厂
(场)址保护和管理协调问题,《意见》提出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
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的措施。同时,《意见》要求
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营
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是加大投融资支持。一方面,完善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
化投融资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能源项目予
以支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支持范围,同时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
托基金(REITs)等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
融支持政策,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
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引导金融机
构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供应链金融,创新适应清
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
三是完善价格政策。针对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提出对余热余压
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针对建筑绿色用能和
清洁取暖,提出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
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
针对分布式能源发展,提出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市场化交易
的价格政策。针对储能和调节性电源建设,提出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
价政策,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太阳能热发电和
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
四是加强数据要素支撑。数据已成为能源领域重要生产要素。《意
见》提出全面开展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完善并
动态更新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构建国家能源基础信息及共享
平台,整合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提高可再
生能源相关气象观测、资源评价以及预测预报技术能力,为可再生能源
资源普查、项目开发和电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撑。
六、《意见》对深化能源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总体导向
《意见》针对适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
设,围绕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提出系列举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
一是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
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
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
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跨省跨区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可再
生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
二是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为推进分布式能源应用,实
现清洁低碳能源就近开发、就近利用,《意见》明确了分布式发电就近
市场化交易的政策和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含电储能、电动车船等)
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
(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
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
三是以市场化方式引导消费侧绿色低碳转型。《意见》提出加强顶
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
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
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
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
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
四是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优
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
序,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要求电网企业提升新能源电
力接纳能力,动态公布经营区域内可接纳新能源电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
查询服务,依法依规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分
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做到应并尽并。
七、《意见》提出将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
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相关政策举措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不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更需要能源技术创新的
支撑。《意见》立足能源转型发展对技术创新的需求,加强能源技术创
新机制的顶层设计,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核心
技术创新能力,增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内生动力。
一是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以能源领域国家实
验室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围绕能源领
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
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
二是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为发挥我国市
场优势和制度优势,促进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一体化技术进步,《意见》
提出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先
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工程化集成应用形成先进技术及产
业化能力。为完善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公共技术支撑体系,《意
见》提出依托现有基础完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研发
设计、计量测试、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与清洁低碳能
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成果评价、转化和推广机制。
三是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为充分激发各类市
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意见》提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
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
还提出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
(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
装备推广应用。
八、《意见》在农村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方
面的重要举措
农村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既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意见》围绕加快农村能源绿色低
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从政策支持、机制创新和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等
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一是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
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
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所提出的机制创新,既为分散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打开广阔空间,也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促进农村地区能源绿色
低碳转型与乡村振兴的融合发展。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意见》提出,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
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
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
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电
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
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这些支持政策
将在推动农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改善用能条件和促进乡村振兴方
面形成合力。
三是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电网技术、
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
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在农村地区优先
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
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通过完善农村地区的电网设施,建立就
近交易机制,有利于在县级电网区域推进新型电力系统技术试点和示范。
这些政策措施将为农村地区就地生产和消费清洁低碳能源、降低用能成
本创造有利条件。
九、《意见》坚持立足国情,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
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是注重战略统筹,强化责任落实。《意见》提出在规划编制及实
施中加强各能源品种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互济,
整体提高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跨部门、跨区域
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
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同时,《意见》提出健全对电
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
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进一步压实有关企业
的保供责任。
二是注重风险识别,突出安全降碳。坚持底线思维,注重加强转型
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意见》提出,健全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全
国以及分级分类的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能源、
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意见》强
调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
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推动煤电向基
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一方面,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
型安全保供体系。构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建立各级电
力规划安全评估制度,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电力系统安全
保供方案。建立电力企业与燃料供应企业、管输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应急
联动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
系,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体系和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煤电油气
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突出改革创新和市场机制对能源供需平
衡的作用。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
入电力电量平衡,发挥需求侧资源削峰填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适应
新能源电力运行的作用。同时,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
机组、水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
十、《意见》贯彻落实方面的工作和具体规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部门协
同,增进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意见》相关政策举措落实落地,确保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快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明确任务分工,围绕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举措,推动各方统筹有序做好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积极探索,开展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为如
期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目标提供有益经验。
三是强化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
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定期调度各地区各领域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政
策落实情况评估,根据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
源局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
级实施指南(2022 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00 号)
2022 年 2 月 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
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
指南(2022 年版)》。
一、引导改造升级
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积极推广本实施
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
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
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
装备绿色化水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加强技术攻关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创新资源,推动节
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相关设施装
备攻关。推动能效已经达到或接近标杆水平的骨干企业,采用先进前沿
技术装备谋划建设示范项目,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集聚发展
引导骨干企业发挥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通过上优汰劣、产能
置换等方式自愿自主开展本领域兼并重组,集中规划建设规模化、一体
化的生产基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结构合理、竞
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不得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
水平重复建设。
四、加快淘汰落后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要求
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且难以在规定时
限通过改造升级达到基准水平以上的产能,通过市场化方式、法治化手
段推动其加快退出。
附件:1. 炼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2.乙烯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3.对二甲苯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4.现代煤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5.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6.电石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7.烧碱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8.纯碱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9.磷铵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0.黄磷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1.水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2.平板玻璃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4.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5.焦化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6.铁合金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17.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021 年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2〕68 号)
2022 年 2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家企业技术中
心 2021 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
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我们委托第三
方评估机构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现将 2021 年评价结果通
知如下。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72 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 90 分及
以上,评为优秀;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 1459 家企业技术中心评
价得分在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间,评为良好;江苏白雪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等 85 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之间,评为基本合格;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等 112 家企业技术中
心因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低于 150 人、企业技
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 2000 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低于
1500 万元等原因,评为不合格。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 16 家因企业
自身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评为不合格。请你们将评价结果转告相关企
业。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对评为基本合格的江苏
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85 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提出警告,请你们督
促上述企业抓紧进行整改;对本次评价不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
中心,将撤销其资格(另行通知)。
本评价仅针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不涉及企业其他方面的工作。
附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021 年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
〔2022〕271 号)
2022 年 2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
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民航局等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
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
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
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
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
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
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
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
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
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
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
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
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
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
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
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
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
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
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
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
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
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
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
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
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
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
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
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
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
“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
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
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
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
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
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
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
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
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
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
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
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
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
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
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
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
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
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
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
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
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
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
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
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
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
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
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
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
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
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
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
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
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
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
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
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 (50 元/吨)
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
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
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
“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
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 建立餐厅、商超、景点、
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
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
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 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
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
照相关 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
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
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
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
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
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
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
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
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
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
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
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
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
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
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
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
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
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
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
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2022 年 2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
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
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
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
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
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
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
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
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
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
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
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
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
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
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
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
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
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
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
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
“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
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
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
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
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
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
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
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
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
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
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
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
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
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
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
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
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
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
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
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
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
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
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
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
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
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
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
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
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
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
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
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
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
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
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
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
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
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
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
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
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
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
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
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
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
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 号)
202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
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4〕54 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
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至第八条),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
和分配(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至
第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体育总局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财政部。财
政部审核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下达
资金预算。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本行政区域资金,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
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
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
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
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
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 1200 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
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
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
境改善。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
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
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
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
年 1-6 月和上年 7-12 月的数据,下同)逐级报送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
财政部门,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
情况,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 8 月 31 日前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可
以按照实际需求填写申报金额,也可以不填写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 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
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 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
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 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
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
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 号)
2022 年 2 月 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
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2021 年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
系。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工业绿色低碳
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
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十三五”期间,我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技术
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全固废生产胶凝材料、钢渣超音速蒸汽粉磨、工业
副产石膏生产高强石膏、报废汽车智能化拆解、废旧动力电池高值化利
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得到了产业化应用和推广。二是综合利用产品日益丰
富。以尾矿、废石等固废为原料生产的砂石骨料、微晶材料、陶瓷材料、
合成分子筛、水处理剂、滤料、装配式墙板等新型建筑材料及再生金属、
再生塑料制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市场认可度越来越高。
三是发展模式日渐成熟。涌现出贵州省“以渣定产”、承德市产学研联
合集群式发展、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京津冀跨区域协同等多种
基于地方特点的成熟可推广产业发展模式,带动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据行业估算,2020 年我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 20 亿吨,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量约 3.8 亿吨,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保障我国资源供应
安全的重要力量。
我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虽然取得积极成效,要实现高质量
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堆存量多,废玻璃等
低值化废旧物资回收率低。二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技术装备水平不高,
部分关键技术尚未突破,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能力不足。三是报废可
再生能源设备、快递包装废物等新兴固废大量产生,缺乏有效的利用途
径和技术路线,综合利用难度大。为进一步夯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
成效,解决当前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我
们组织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编制思路
《实施方案》按照资源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以产业发展能力
提升为支撑,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工业固废产生、推动工业生产过程
产生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动废旧产品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的资源利用,
构建资源循环利用管理闭环,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三大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
向,聚焦制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凝聚
各方力量,实施重点工程,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二是
着重强化发展基础能力,从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数字化、试点示
范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三
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深入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
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不断壮大产业规
模。
三、《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
《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
展格局,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重
点行业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
值化循环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着力提升工业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围绕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与工业绿色转型需求,
结合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产业结构、空间分布特点,统筹构建跨产业协
同、上下游协同、区域间协同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格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固废品种和产业链薄弱环节,瞄准工
业固废减量化痛点、再生资源高值化难点、工业资源协同利用堵点,精
准施策、靶向发力,切实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
道,着力突破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先进
适用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应用推广,提高数字化水平,推动政策、管理等
体制机制创新。
四是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以需求、供给、价格等市场手段为主,以规划、政策
等行政手段为辅,激发产废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对固废
减量和利用、再生资源增值增效的积极性。
四、《实施方案》的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5 年,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
业固废产生强度下降,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再生资
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力争大宗工业
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 57%,其中,冶炼渣达到 73%,工业副产石膏达到
73%,赤泥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高。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利用量超过 4.8
亿吨,其中废钢铁 3.2 亿吨,废有色金属 2000 万吨,废纸 6000 万吨。
五、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围绕构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闭环管理,提出 3 大工程。
一是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在巩固“十三五”发展成效
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动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利用。瞄准工业固废综合
利用水平提高的薄弱环节和产业堵点,着力提升复杂难用固废综合利用
能力,重点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量效齐增、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水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