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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
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
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
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
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
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
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
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
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7〕84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缴纳境外所得
税的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18.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
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
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
税〔2017〕79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符合条件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19.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
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
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
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化妆品制造或销
售、医药制造和
饮料制造(不含
酒类制造)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