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12-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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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4717.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2017 年 1 月 1日起缴纳境外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征18.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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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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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47

17.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

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

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

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

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

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

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

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

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7〕84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缴纳境外所得

税的企业

企业所得

减征

18.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

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

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

税〔2017〕79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符合条件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企业所得

减征

19.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

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

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

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化妆品制造或销

售、医药制造和

饮料制造(不含

酒类制造)企业

企业所得

减征

第52页

48

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

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

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

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

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

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

减征

21.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

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

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

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

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

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

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

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

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2号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业融资(信

用)担保机构

企业所得

减征

第53页

49

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

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公告

自 2020年 1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

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

用税

减征

2.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

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

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21 号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

安置残疾人就

业的单位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减征、免征

3.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天

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

用税 政策的通 知》财 税

〔2015〕76 号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

石油天然气生产

企业

城镇土地使

用税

免征

四、资源税

1.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

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

资源税减征 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

公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能源资源消耗类

企业

资源税 减征

第54页

50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

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有关规定执行。

4.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

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2.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页岩气

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

知》财税〔2018〕26 号

自 2018年 4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页岩气相关企业 资源税 减征

五、印花税

1.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

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

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52 号公告

2019 年 4 月 3

日起

创新企业 印花税 减征

2.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

通知》财税〔2018〕50 号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符合条件的企业 印花税 免征

3.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

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农村集体经济组

印花税 免征

六、车船税

1.

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新能源汽车购置

企业

车辆购置税 免征

第55页

51

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

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

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

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

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

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

告》2022 年第 27 号公告

2.

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

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的公告》公告 2022 年第 20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车辆购置企业 购置税 减半征收

3.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

车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

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

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74 号)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

相关企业 车船税 减征、免征

4.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

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起

相关企业 车船税 免征

第56页

52

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

船税 政策的通 知》财 税

〔2012〕19 号

七、契税

1.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

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

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 优惠政策 的公告 》

〔2019〕第 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企业 契税 免征

2.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

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

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55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农村集体经济组

契税 免征

八、其他

1.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

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

内销缓税利息。

海关总署《关于 2022 年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

告》2021 年第 121 号公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2年

12月31日(以

企业内销申报

时间为准)

企业内销加工

贸易货物

暂免征收

内销缓税

利息

缓缴

2.

一、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

2022 年 9 月

14 日(文件签

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

延缓缴纳

部分税费

缓缴

第57页

53

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已享受延

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

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

12 月,2022 年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

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

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

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 2021 年 11 月和 2022 年 2 月延缓缴纳

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 1 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

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

续缓缴政策。

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

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公告

发日期)

3.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

办理留抵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

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 号

2022 年 6 月

24 日(文件签

发日期)

燃煤发电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第58页

54

4.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

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

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

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

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 年第 14 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

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

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

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公告

第一条和第

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第三条

自公告发布

之日(2022 年

6 月 7 日)起

执行

相关企业

扩大全额

退还范围

留抵退税

第59页

55

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

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

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

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

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

业确定。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

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

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5.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

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

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号公告

2022 年 5 月

17 日(文件签

发日期)

大型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第60页

56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

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

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

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

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

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

退得好。

6.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

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

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

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

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

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

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公告

2022 年 4 月

17 日(文件签

发日期)

小微企业、中型

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7.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科技型中小企

加计扣除 减征

第61页

57

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

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022 年第 16 号公告

8.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

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

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公告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小微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第62页

58

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

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

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

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9.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

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

告》2022 年第 10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小微企业 减免 减征

第63页

59

10.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

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

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

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

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29 日(文件签

发日期)

相关企业

延长税收

优惠政策

减征

11.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

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

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

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

2022 年 10 月

1日至2022年

12 月 31 日

高新技术企业 加计扣除 减征

第64页

60

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 2022 年第 28 号公告

12.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

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

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

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

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32 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

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公告

2022 年 9 月

22 日(文件签

发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 加计扣除 减征

13.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

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

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

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

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

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相关企业 加计扣除 减征

第65页

61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

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

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

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

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

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

14.

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税

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

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

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

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

货劳函〔2022〕83 号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出口企业

出口退

(免)税压

缩办理时

其它

15.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

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

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

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

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

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

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

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

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公告

第一条、第二

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

四条、第五条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

条自2022年6

月 21 日起施

行。《废止的

文件条款目

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

退税

第66页

62

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

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

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

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

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

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

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

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

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

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录》(附件 3)

中列明的条

款相应停止

施行。

16.

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

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

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

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

行、 海关总署、外汇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

2022 年 4 月

20 日(文件签

发时间)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退税

第67页

63

1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进一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2022 年第 3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小微企业 税收减免 减征

18.

(四)2022 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

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

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规定的税费优惠

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

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

2022 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

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

“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

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

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

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 科技部、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

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

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

保监会《养老托育服务业

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

1356 号

2022 年 8 月

29 日(文件签

发时间)

养老托育服务

机构

减税 减征

第68页

64

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

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公告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金融机构 延期 其它

20.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 年;

(二)机动车辆:6 年;

(三)其他货物:3 年。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

公告》2017 年第 51 号公

自货物进口

放行之日起

计算

进口货物的企

进口减免

税货物的

监管年限

其它

21.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

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

以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17 号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

集成电路企业

有关税收、

政府性基

留抵退税

第69页

65

2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

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

第 21 号公告

(2)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

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

第 172 号公告

自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购置新能源汽车

企业

车辆购置税 免征

23.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8 年第 69 号公告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购置挂车的企业 车辆购置税 减征

第70页

66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推出一系列改

革创新举措,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分 9 批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审批

事项 618 项,占原有 1700 多项的 40%,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取消中央

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 269 项,多数省份减少审批事项 50%左右,有的超过 70%。二是

商事制度改革,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事项压减 87%以上,注册

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启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革,企业设立便利度明显提高,时间大幅缩短。三是推行清单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

责清单已全部公布,中央和省级政府公布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等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并实现全覆盖,实行信用监管,建立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五是优化政府服务,大力简化

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得到普遍实行,审批时间大大缩短,推行

行政审批规范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开,“一网通办”逐步形成,审批办证事项做到“最

多跑一次”或“一趟不用跑”。

2022 年,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涉及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领域

4 条、行政审批领域 21 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 4 条、商事制度改革领域 9 条、行政执

法领域 3 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域 2 条、“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 1 条等 7 个

方面共计 44 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

间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第71页

67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1.

一、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

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

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

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

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

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

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

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

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

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

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

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

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

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

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

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二、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

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2〕27 号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72页

68

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

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

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

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

情形

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

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

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

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

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

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

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

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

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

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

第73页

69

罚标准。

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

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

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

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

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

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

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拟在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规定

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暂时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有关行政

机关应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行

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

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

限。

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

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

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

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

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

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

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

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

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

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

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

第74页

70

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

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

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

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

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

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

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

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

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

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

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第75页

71

2.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

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

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

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

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

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

2022 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

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

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

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

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

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2022 年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

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

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

办发〔2022〕30 号

2022 年 9 月 7 日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76页

72

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

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

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

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

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

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

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

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

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 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

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

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机关、事业

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

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

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

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

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728 号

2020 年 9 月 1 日

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

第77页

73

4.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

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

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

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

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

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

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

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

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

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

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

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

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

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 年 9

月 8 日

2017 年 9 月 8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二、行政审批

1.

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

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一、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

实国办发〔2020〕35 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

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

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

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

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

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

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

办发〔2022〕34 号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78页

74

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

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

通办”范围和深度。有关地区开展省际“跨省通办”合作要务

实高效,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

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及时梳理

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加

强业务统筹,并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二、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三)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加快整合网上办事入口,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着

力解决网上办事“门难找”、页面多次跳转等问题。进一步

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丰富网上办事引

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

体验。完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动

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完善全国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

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

(四)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

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窗

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

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推行帮办

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

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

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

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

(五)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

第79页

75

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

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通

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

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

高协同办理效率,加快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

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

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

2.

一、重点任务

(一)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

次办”。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

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到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

服务机构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开

办、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惠企政策兑现、员工录用、不

动产登记、注销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

办事成本。

(二)推进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

次办”。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

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

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生、入园入学、大中专学生毕业、就

业、就医、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交易及水

电气联动过户、退休、身后等集成化办理服务,切实提升

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

二、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

(一)科学设计流程。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

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

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前后置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

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22〕32 号

2022 年 9 月 26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80页

76

序,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

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

源发布、同步更新。

(二)简化申报方式。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

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表单,通过归并、数据共享等方式

进行精简、优化,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

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

“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行办理的

事项外,企业和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一件事一

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

(三)统一受理方式。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实际场景需求,

科学合理设立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在一个

窗口综合收件,实现“一窗受理”。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

平台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

理”。

(四)建立联办机制。厘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依

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有关部

门的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推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

联合验收等,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

(五)提高出件效率。优化整合“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出

件环节,按照集约化、高效化的原则,采取窗口发放、物

流快递送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和实体证照第

一时间送达申请人。支持以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电

子证照,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出件”。

(六)加强综合监管。针对“一件事一次办”跨部门、跨业

务的特点,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81页

77

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

全链条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

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

强化审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依法

依规办理,促进集成化办理服务提升。

3.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

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

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

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

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

范围。

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国务院有关部

门负责编制和修订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

录,包括中央层面实施的和中央指定地方(涵盖省、市、

县、乡)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对

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

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

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修订

印发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在国家政务服

务平台和中国政府网发布。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

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

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

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

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

2022 年 2 月 7 日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82页

78

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

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

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

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

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

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

型等要素一致。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

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

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

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

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

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

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

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各地区

要对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政务服务事项做好实施清

单要素统一工作。

(三)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总

体框架设计,研究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依托全

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指南和制修订计划,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

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

第83页

79

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

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

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运行机制。

4.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

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

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

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

构。

(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

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

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

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

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 2022

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

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

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

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

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

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

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

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

通知》国办发〔2022〕2 号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84页

80

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

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

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

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

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

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

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

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

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

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

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

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

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

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

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

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

第85页

81

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

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

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

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

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

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

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

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

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

以纠正。

5.

一、即日起,对 2022 年到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相关

经营许可证延长到期换证办理期限。相关许可证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统

一延续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许可证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按原到期

日延期 6 个月计算。

二、本次可延期办理到期延续业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

许可证件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

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范围

为网络游戏的企业除外),电子导游证。

三、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

务平台将统一对满足条件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进

行自动延期,相关接口地区平台应同步做好调整。“延期

办”期间,相关经营许可证视为正常存续,企业可继续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 作 的 通 知 》 办 市 场 发

〔2022〕104 号

2022 年 6 月 10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通知 延期办理

第86页

82

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

6.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

26 号

2021 年 6 月 28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海关法》和《商

检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

“26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

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对报关单位实施全面备案管理,改革实施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一号)

2021 年 4 月 29

行政令 行政取消

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要

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0 年和 2021 年分别印发通知,

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

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

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

市函〔2020〕334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

函〔2021〕510 号)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通知 延期办理

9.

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

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

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

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

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

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

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24 号

2020 年 7 月 15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87页

83

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10.

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

案审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

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假肢和矫形器(辅

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

认定、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国际集装箱船、

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

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国际船舶保安

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道

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

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新兽药临床试验审

批、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

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

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 6 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

会)〕办展项目审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

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

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名称

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等 25 项行政

审批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9〕6 号

2019 年 2 月 27

日起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1.

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

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

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第88页

84

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 号

12.

将项目编码 26021 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 13 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

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

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35 号

2018 年 9 月 27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3.

决定将项目编码 26003 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 13 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

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

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35 号

2019 年 1 月 1 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4. 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四号

2019 年 1 月 19

行政令 行政取消

15.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 1),不再单独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

用地批准书。

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

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

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

然资规〔2019〕2 号

2019 年 9 月 17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89页

85

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

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

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

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16.

国务院决定取消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5、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6、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7、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8、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初审。

9、设立分公司备案。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11、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8〕28 号

2018 年 7 月 28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7.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 40 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

政许可事项和 1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包括:

一是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

能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如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

进行认定,转为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建设主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7〕46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第90页

86

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黑名单”、信息公

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二是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取消重复

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防

止出现监管盲区。如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重复,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审批”,明确水利部在“取水许可”时强化水资源论证

把关,切实加强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

三是部门之间串联审批的事项。将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

任的部门一道审批,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

准规范,由审批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

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优化部门间工作流程,压缩

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如取消林业局“在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改为林业局制定有关行业标准,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

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并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决定》明确,取消 1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

项,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较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

个人就业创业的事项。如取消渔业主管部门的“国内海洋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减轻企业和渔民的负担。

二是取消一些重复审批事项。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的审批内容和要求,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重复,取消“海洋

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

许可事项的同时,把相对应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

事项一并纳入研究范围,经论证后确有必要取消的,一并

第91页

87

予以取消。如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部门都有的“地质勘

查资质审批”,企业反映较大,认为地质勘查单位可以由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这次在全国范围内上下联动、同步取

消。

《决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

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

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18.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39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

可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取消这些事

项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释放市场活力,同时取

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

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

2017 年 1 月 12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9.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

批事项。本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有 65 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 87

项,涉及 33 个部门。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

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 87 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

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

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

便群众办事。三是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 53 项,

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

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9 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20.

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

修改,其中取消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年,住房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2017 年 12 月 28

日施行

行政令 行政取消

第92页

88

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 号),

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

量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

十六号)

21.

国务院决定取消 13 项行政许可事项。

1、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5、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7、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8、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9、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10、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1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2、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1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13 项国务院

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0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

一、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

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

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

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

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

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

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

24 号

2020 年 7 月 15

日(文件发布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93页

89

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

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

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 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

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

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

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

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

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

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

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

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

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

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

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

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

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

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

四、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 年

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

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

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

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

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

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 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

第94页

90

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

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

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

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五、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

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

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

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

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

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

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

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

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

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

收费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

知》国办发〔2020〕21 号

2020 年 7 月 2 日

( 文 件 发 布 日

期)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95页

91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

3.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 17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

准测试。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

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

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

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

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5、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

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

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 务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7〕8 号

2017 年 1 月 12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第96页

92

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

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6、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

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7、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

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8、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

鉴定评审。

9、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评审。

10、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

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1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

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

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

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

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

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

第97页

93

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

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

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5、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

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16、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

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

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7、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 13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6〕10 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

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4.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这批清理规

范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事项,清理

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

等材料,共 94 项;第二类是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

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

展技术性服务,共 53 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改为

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

中介机构编制,共 45 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

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6〕11 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四、商事制度改革

第98页

94

1.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以

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

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助力

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

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发财评〔2022〕40 号

2022 年 5 月 19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助力中小企业 纾困解难

2.

一、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

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

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

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

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

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

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

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

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

施。

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

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

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

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

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

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

三、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

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

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

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

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24 号

2020 年 7 月 15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99页

95

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

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四、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

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

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

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

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

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

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

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

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

息变更的办理时间。

五、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

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

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

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

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

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

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六、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

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

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

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

第100页

96

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

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

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

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七、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 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

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

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

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

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八、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

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

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

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 年底前将商标注册

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 4 个月以内。

九、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

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

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

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

询、修改或撤销。

十、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

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

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

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

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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