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2-5-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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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55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 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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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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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51页

49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

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

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

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

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

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

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46.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对农产品批

第52页

50

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 农

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

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

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

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

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 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 非直接

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 按规定征

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第53页

51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

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 农

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

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

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

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 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 非直接

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

第54页

52

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48.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该项政策 2022 年 7 月 1 日前有效,2022 年 7 月 1 日《印

花税法》开始实施后,尚未明确该政策是否仍然有效)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

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

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第55页

5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

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

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 气、生物油、电力、热

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厨余垃圾、畜

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 次

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

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

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 100 的政策。

【享受条件】

第56页

54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

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

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 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

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

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

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

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

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

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第57页

55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

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

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

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

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

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 工

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 合名

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

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

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颁

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

废物的利用。

第58页

56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

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

形:

(1)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

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

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

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

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 税务

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8.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或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

技术要求。

【政策依据】

第59页

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第60页

58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9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

玉米芯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

活性炭、栲胶、水 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

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90 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

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

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 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

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第61页

59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

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

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

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

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

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

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

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

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

第62页

60

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

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 工

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 合名

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

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

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颁

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

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

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

形:

(1)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第63页

61

(2)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

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

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

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

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 税务

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8.产品原料 95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51.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享受主体】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

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政策。

第64页

62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

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

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 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

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

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

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

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

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

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第65页

63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

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

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

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

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

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 工

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 合名

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

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

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颁

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

废物的利用。

第66页

64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

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

形:

(1)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

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

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

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

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 税务

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8.产品原料 7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第67页

65

52.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 50%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

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

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

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 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

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第68页

66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

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

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

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

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

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

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

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

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

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

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第69页

67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 工

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 合名

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

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

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颁

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

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

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

形:

(1)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

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

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

第70页

68

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

第71页

69

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 税

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8.产品原料 7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规定的技术要求。

10.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规定的技术要求。

11.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 认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53.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

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产品的纳

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

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 材、

蔗渣、糠醛渣、菌糠、酒糟、粗糟、中药渣、畜禽养殖

第72页

70

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块,生

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 热

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 木糖、

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

菌棒、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

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产品原料 7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第73页

71

54.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

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 300 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

量不低于 300 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

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

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

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

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

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第74页

7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55.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农村污水处理项

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

业所得税。

第75页

73

【享受条件】

1.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

利用项目、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村黑臭

水体治理项目。

2.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相

关验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第76页

74

56.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

害化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是指对农村生

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

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

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2.项目通过相关验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第77页

75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4 月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78页

7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21 年1 月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 2022 年1 月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第79页

77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

第80页

78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

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自 2022 年1 月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可以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

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 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本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

2.本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

第81页

79

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

定的优惠政策。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第82页

80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60.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6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83页

81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

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25 号)

62.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

缴费额的 50 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

第84页

82

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 的幅度

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 2019 年7 月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归属中央

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

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

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

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 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

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

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第85页

83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

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 业

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第86页

84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64.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签订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第87页

85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并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第88页

86

65.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第89页

87

66.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

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

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

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

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

第90页

88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

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

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 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

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

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 及

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第91页

8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67.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

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

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

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

第92页

90

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 营

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

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

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 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

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

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 及

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第93页

91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

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94页

9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69.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 (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

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第95页

93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

第96页

94

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

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 余

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7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

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 的农

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

第97页

95

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2.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

法之一适用免税: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 (含本数)的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授 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

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

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

第98页

96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

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

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

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

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

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外

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

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

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 收

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

第99页

97

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

72.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第100页

98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

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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