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发布时间:2022-8-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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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三)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中试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区内外高校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含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补。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台,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对高新区内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高新区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在科研经费、基金投资、贷款贴息、人才奖励金等方面对携项目落地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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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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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材料。

4.申请购置或租赁自同办公用房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不动产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4)办公用房购买发票或租金发票;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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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8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202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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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精神,大力激发广西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将高新

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广西实

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高新区布局

(一)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强化设区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

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自治区级高新区提质增效扩容,提升自主

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

高新区给予 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

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

务局等)

(二)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支持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托现有园区,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设自治区级

高新区。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择优给予 500 万元财政资

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

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

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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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联合区内外

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

地、中试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

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补

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区

内外高校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含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并根

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补。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

台,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对高新区内特别优秀、贡献

巨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

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高新区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在科

研经费、基金投资、贷款贴息、人才奖励金等方面对携项目落地

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加强技术研发

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在高新区布局自

治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

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

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

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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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

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

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

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

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项目

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牵头单位:自治

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创建自治区级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的,给予 3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建立以市场为

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

体系。优先在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相应

的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牵头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三、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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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速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高新区结合区位特点、资源

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走特色产业发

展道路。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设立科技计划

专项,支持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推进高新区产业延链

补链强链,建立产业链链长制,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链长,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培育形成若干以

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

发展的产业集群。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

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

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市

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

(九)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瞄准新一代信息技

术、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装备、

先进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集成和

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支持南宁、桂林、北海高新区

构建有较大影响力的智能终端产业体系,支持南宁、桂林、梧

州、玉林高新区重点打造以中医药壮瑶药为主、化学药协同发展

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支持柳州高新区建设协同创新、配套完善、

产业高效集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入驻落户高新

区的相关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牵头单

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

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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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高新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

升传统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模式,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优先在高新区

实施“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科技创新”和“千企技改”工程。

支持高新区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加大制造业招商引

资力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落户高新区,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打造创新力更强、附加值更高的产业链。优先在高新区实施一批

工业互联网新基建项目,构建“产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平台,建

设一批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

息化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投资促进局等)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高新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

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

范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科

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

对通过国家认定、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和通过自治区认定的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高新区应对园区

内双创平台在用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

厅等)

(十二)培育创新企业群。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

次培育体系。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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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对高新区内新

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

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

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

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牵头单

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等)

四、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三)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高新区通过建设海外创新

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产业园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

产业高地联动发展,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

持高新区企业走向东盟,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建立

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海外

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高新区设立“飞地”园区,享受高

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区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

厅、商务厅等)

(十四)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

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

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完善创新共同体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税收分成等制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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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完成整合或托管的

高新区,应明晰四至范围,规范管理机构权责,并向自治区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依托国家高新区,按

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

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北

部湾办,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管理体制。支持市、县(市、区)党委或人民

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市、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

的领导班子成员。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的,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向高新区派驻部

门,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

管。支持高新区采取市场化模式,将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

理和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

承担。支持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

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报有管理权

限的党委、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

效工资制度。(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

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商务厅等)

(十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

实际需要,依法向高新区下放相应的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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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提升行政审批效

率。在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

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牵头单位: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

府,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

场监管局等)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

技支行,完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风险补偿+银行信贷”等

多种合作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桂惠贷”,重点支

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发

展。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

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 40%。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

知识产权质押贷、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科技型企

业融资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鼓

励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允许园区内符合

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

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展建设资金渠道。(牵头单

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

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

高新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创新土

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

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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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供地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资源向用地少、产出

高、前景好的项目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等用地保障,鼓励高新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城市中的高新区工业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提高至 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

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

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改

革,支持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

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预算和核算机制。鼓励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高新区对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土地

出让收入贡献,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对新

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配置、资金扶

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金

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方式融资,

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

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

和联动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

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 15%。完善学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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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场馆、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商务、休闲、居

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

往的新型空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

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商务

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

(二十一)推进绿色发展。实施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组织

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发展“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国家高新区绿

色发展示范园区”。开展高新区区域生态环境空间评价,编制资

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严格“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加强园区集中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领先企业。支持国

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区,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自治区级高新区循环化改造,

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创建绿色生态园区。(牵头单

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自治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

统筹指导,建立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

事项“一事一议”制度,解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土地利

用、财政金融等重大问题。规范自治区级高新区设立、扩区、调

区、更名、评价、奖惩、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出台相关配套政

策措施,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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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

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二十三)开展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实施分

类评价考核制度。对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 35 名的国家高新

区给予 1000 万元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 10 位以上

且排名在前 60 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 800 万元经费支持;健全自

治区级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对评价考核连续 3 年位居全区前 3

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给予每家 300 万元经费支持。补助经费主

要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创新平台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育等。对年度全国综合排

名下降 5 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进行约谈;对评价考核连续 2 年

末 2 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进行约谈;对评价

考核连续 3 年末 2 位或连续 2 年达不到每年新增 5 家高新技术企

业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

给予 1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

门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对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牵头

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

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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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稳住全市经济大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规〔2022〕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

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稳住全市经济大盘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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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页

桂林市稳住全市经济大盘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

安全”重要指示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

赴稳住经济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全面贯彻落实国

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 6 方面 33 条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桂林

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文旅强消费

(一)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

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失

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

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期间,对通过包机、

专列等方式组织自治区外游客入桂林并达到一定规模和住宿要求

的,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科学精准做

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文旅发

〔2022〕67 号)奖补政策外,再给予本地市场旅游企业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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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桂林开展大型团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通过赠送文旅消费券

等方式,在住宿、餐饮、租用会场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并提供

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研发具有桂林特色文化元素的旅游

商品,对新开发具有桂林特色文化元素且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

上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设计补助。(责任单位: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

的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

旅行社承接,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

可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

(五)大力推动“桂林人游桂林”。开展“百优文旅企业”进

机关(企)事业单位直面推广等行动。组织“我与百千万”研学

实践教育、“学在桂林·幸会山水”大学生乐游桂林、职工全员疗

休养等活动,构建文旅消费“内循环”。(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六)持续释放消费需求。2022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22 年漓江购物节”促销活动期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全

市范围内汽车、家电、餐饮、百货等重点行业中发放 800 万元消

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出台吸引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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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页

新市民相关政策措施。在桂林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人,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符合桂林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

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出台吸引新青年、新市民

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稳工业强支撑

(八)实施“一行一策”支持企业加快生产。支持汽车、机

械、粮油、食品、电子信息、建材等行业负增长企业恢复正增长,

对上半年实现产值 5000 万元以上的一季度累计产值负增长的企

业,上半年产值增速实现由负转正的,按工业总产值每增加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有订单、有市场

的重点企业开展专项帮扶,鼓励企业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

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产能安排、提高产能利用率。对上

半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20%(含)以上且税收同比增长 10%(含)

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产值增长额的 3‰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相关资金从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中列

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出台《桂林市支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专精特新”

企业倍增计划,统筹工业振兴专项资金 300 万元以上,奖励新认

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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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才、信贷、物流等要素需求,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牵头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稳粮食强农业

(十)统筹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 9800 万元,重点支持水稻

规模化种植、设施蔬菜生产、畜牧业发展壮大、陆基水产品养殖

和柑橘产销对接,确保稳粮食兴产业强农业各项奖补措施落实落

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四、稳投资优环境

(十一)优化环评措施,在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

产业布局等领域,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基本不产

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重点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具备基本条件

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项目实

行环评审批一次性办理。对于没有危害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企业,

暂停使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处罚金额在自

由裁量权内可以下浮 30%;污染物排放超标幅度不超过 30%的,

可以免予处罚;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

特别困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并将缴纳罚款的期限延长至 9 个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配合自治区做好 2022 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督

促全市各级债券使用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争取在 8 月底

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快上级转移支付各类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

的拨付进度,确保按进度支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

59

第69页

改革委,各类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五、稳主体强要素

(十三)加大对补短板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

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客户,给予短期延后还款、延长贷款期限、调

整账单计划、征信保护等帮扶措施。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

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

加大“桂惠贷”贴息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 1%-3%

的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桂林市

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

(十四)对桂林辖内注册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挂牌)的,

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补资金。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桂林辖内注册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补资

金。鼓励我市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等与期货公司加强合作,利用期

货、期权等工具对冲生产经营风险。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

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小微企业单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担保费率不高于 1%。引导金融机构

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乡村振兴保”等批

量担保业务合作。利用金融手段减少中小企业增信及债务负担。

支持我市政府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代偿及未收回过桥

资金涉及的有还款意愿的企业采取先本后息、停息挂账等金融措

施,合理向实体经济让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企业综合融

60

第70页

资成本和负债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

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

(十五)全力稳岗稳就业。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至 2022 年 12 月,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型

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

返还。加大城镇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

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10%提高到 20%,大中型企

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

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

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

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十七)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 3 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十八)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允许企业以划小周期形式

缴纳电费。保证重点工业用气供应,协调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全

61

第71页

市的工业用气足量保供。严禁要求用电企业以保函方式预付电费,

对于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定的生产经营困难的重

点工业企业、经县(市、区)文旅部门核定的经营困难的重点文

旅企业,采取“欠费不停供”用电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

水采取“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暂停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工业企业管道天然

气的省级管网管输收费,减少收费的部分由各级城市燃气企业直

接传导至对应的终端用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管委,广西电网桂林供电

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

期至 2022 年底。本措施由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如有

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就政

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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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页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

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信投融〔2022〕227 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

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

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 年 3 月 29 日

63

第7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 年)〉的通知》(桂发〔2021〕3 号)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于政策措施的

通知》(桂政发〔2021〕5 号),规范推进工业振兴若于政策

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使用效

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

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

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资金)是指 2021-2023 年自治区财政

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 100 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振兴资金。

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的使用工业振兴资

金安排的重大产业项目扶持、企业技改奖补、工业稳产增效、

工业绿色发展、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

扶持等专项。

第三条 工业振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

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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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

责提出工业振兴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和评审;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安排方案、资金绩效

目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金

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

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按工作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

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负责对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按规定拨

付项目扶持资金;负贵组织项目验收,做好资金绩效自评等

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相关

申报资料;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按照批准的项

目扶持计划实施项目建设,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配合

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工信、财政

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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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

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

广西工业树产业林布局全景图确定的产业链发展方向,符合

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

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三)项目应当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具备实施条件。原则

上要求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开工

建设;总投资 10 亿元以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投资进

度预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项目达到总投资计划)30%。

(四)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市联合惩戒政策

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申报单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营业

收入、税收等数据应纳入统计、税务部门统计,申报所提交

数据应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巳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个项

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申报

多个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需注明。依托同一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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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页

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产业带

动作用强、补链延链强链成效突出且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

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展等给予多次支持。第九条(四)

(六)、第十条(一)(二)(三)(四)(五)、第十一条(三)、

第十四条(一)等奖励资金不计入巳获工业振兴资金支持项

目。除符合本条所列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需符合所报专

项申报条件。

第八条 重大产业项目扶持

(一)重大产业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或符合《广

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1〕

10 号)、《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办法》(桂“双

百双新”指挥部〔2021〕03 号)规定的自治区“双百双新”

产业项目遴选条件。

(2)项目总投资 2 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年度计划投资不低

于 1 亿元。贴息项目要求建设期内新增贷款 200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采取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新增贷款在 2 年建设期内给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同一笔贷款不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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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页

受多项贴息政策,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 亿

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补链延链强链预期

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项目可视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二)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

(2)项目总投资 50 亿元以上。

(3)项目不属于《广西两高目录(试行)》(桂改发环资

〔2021〕859 号)中明确的“两高”项目。

(4)项目完成节能、环保等单项验收。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

目,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

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 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 5

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且奖励

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汽车全产业链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符合《做大做强上汽通用五菱龙头企业形成柳州汽车

全产业链工作方案〉(做大做强东风柳汽龙头企业形成柳州汽

车全产业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关键产业链发展方向以及窐

点环节;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等重点整车企业以及全产

业链协同关键零部件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2)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68

第78页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

(四)高端绿色家居产业扶持

1.申报条件:

(1)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申报条件:以高端绿色家居为主

导产业的特色园区,入园规上高端绿色家居企业超 20 家,

且园区年产值超 50 亿元。

(2)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条件:高端绿色

家居企业新上削片烘于等关键先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项目

主要为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产品档次质量。

2.补助标准:

(1)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资助标准:事中补助。符合条件

的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补资金。

(2)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资助标准:事中补

助。对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新上削片烘干等关键先进设备技术

改造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企业技改奖补

(一)“千企技改“工程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列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工程项目计划或符

合《广西“千企技改“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58

号)中规定的自治区“千企技改“ 工程项目遴选条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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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先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势企

业实施技术改造。

(2)项目巳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

优先支持年度内投产发挥效益的项目。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

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

(二)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巳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 )等审批手续,实际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

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于 2020-2022 年间建成投产。

(2)项目企业需为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

(3)项目的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建成使用,达

到相关规定要求。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实际完成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情况核定民营

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且在

三年有效期内的民营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单个企业当

年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桂酒振兴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70

第80页

(1)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新法人

企业实施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2)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企业应为规模以上白酒工业企业。

新法人企业应为新引进行业龙头白酒企业优先支持获得国

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补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名单予以奖补。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和 50 万

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购置工业机器人奖补

1.申报条件:年度购置并安装 10 台套及以上工业机器人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按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工业技术创新示范补助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人工

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广西工业新产品优秀成果、国家及自治

71

第81页

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名单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每

家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200 万元,对获得自治区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新认定

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50 万元,

对自治区评定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每个补助 50 万元,

对自治区评定的广西工业优秀新产品成果每个给予一次性

补助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一次

性补助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每

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第十条 工业增产增效资金

(一)工业企业稳增长措施补助

1.申报条件:符合项目投达产、企业增产、市场开拓、

降低企业成本、节能增效等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有关条件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具体工

业稳增长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二)企业上规入统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联网直报平台认定的月

度和年度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名单,经自治区、市、县工

信部门审核后予以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

外)。

2.补助标准: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72

第82页

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其他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

(四)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

军企业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

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工业龙头企业入库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

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对自治区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绿色发展扶持

(一)节能技改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含 5000 吨)以上标准

73

第83页

煤的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后每

年可实现节能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申报项目的企业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主要高耗能

行业企业编制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通知》(能源 20210116 号)

要求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并巳上报工信部门。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按照项目节能量

确定。先按项目节能量测算安排资金额度的 70%进行下达,

剩下的 30%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实地核实节能量之后再安

排。

(二)固废综合利用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不低于 10 万吨/年,新能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不低于 10MWh/年,再生

资源利用不低于 1 万吨/年;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固废利用量

确定。

(三)绿色制造示范体系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绿色制造

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奖补 100 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

74

第84页

补 50 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

补 30 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每增加一种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增加奖补 5 万元。

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60 万元;

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

获得自治区级绿色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6 万元,每

增加一种自治区级绿色产品认定增加奖补 3 万元(同时属于

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按最高等级补助一次)。

第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

(一)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扶持资金

1.申报条件:

(1)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方案切实可行,具

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2)项目总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

方案(2020—2022 年)》(桂工信信软〔2020〕105 号)、《广西

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若于措施》(桂工信规范〔2020〕9

号)、《广西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行动方案》(桂工信信软〔2021〕368 号)等文件执行。

(二)数字经济发展奖补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归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

统计分类(2021)》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软

75

第85页

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化要素提升业(智能制造)。

(2)支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 :申报单位为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5 亿元(含)1、0 亿

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进入国家

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年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含)、1

亿元(含)、5 亿元(含)的企业。

降低从事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企业运

营成本奖补:申报单位实际投资为 5000 万元(含)以上的

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或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实缴资

金为 5000 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数字产品

制造业企业。

降低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奖补:申报单位

实际投资为 500 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

创业团队或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实缴资金为 500万元

(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企业或进入工业和信息化

部运行监测系统进行数据填报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三(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申报)。

2.补助标准:

(1)支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数字产品制造

业和数字化要素提 升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5 亿元(含)、10 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年收入)

首次突破 5000 万元(含)、1 亿元(含)、5 亿元(含)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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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页

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降低从事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企业运

营成本奖补:每家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补。

降低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奖补:给予实际

投资额 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补 200 万元。

(2)补助资金按照从事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企业主

营业务收入或实际投资额确定。对同时满足支持数字经济及

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和从事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企业运

营成本奖补条件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此 2 项资金奖补政策。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导

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

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2)项目总投资在 3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年限原

则上在 2 年以内。

2.补助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补

助。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扶持

(一)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位于园区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全区各级

人民政府、管理和融资平台引入的社会资本,包括园区开发

77

第87页

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商、制造业企业等。

(2)申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

补助资金申报截止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

(3)本级政府所属投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建

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及单层钢结构标准

厂房不在本项目支持范围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巳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社会资

本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 30%的奖

补资金。

(二)重点园区考核评价优秀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照《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

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重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2〕1

号),对经考评符合正面激励条件的园区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按照《广西璧点工业园区高质

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三)特色产业园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公布特色产业园区名

单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每个

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补助。

(四)重点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78

第88页

(1)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千亿元、500 亿元、百亿元园区

名单的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通信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标准厂房、

PPP 建设项目及社会资本建设的因中园)。

(2)各园区申报的工业因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为续建

项目,新开工项目应在项目申报年度 6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2.补助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给予补

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扶持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和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奖补。

2.补助标准: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改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或

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年限原

则上在 2 年以内。

2.补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

79

第89页

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属在县域实施的特色产业精深加工项目,

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倾斜。

2.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一

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第八条(一)(三)(四)、第九条(一)(三)、

第十一条(一)(三)、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三

条(一)(四)、第十四条(二)(三)中所列补助额度除符

合补助标准外,可结合资金预算额度、项目投资额、项目实

施效益、项目先进性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振兴资金申报工作,制定并发布各专项工

业振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工业振兴资金支

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

材料编制要求等。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按照

自治区工业振兴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会同当

地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工作指南或申报通

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

80

第90页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

体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一)企业和项目(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简介;

(二)《项目计划表》 《绩效目标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申报承诺书;

(六)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申报

要求初步筛选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中夹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也按项目属地由各设区市、

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主要审核以下方面内

容:

1.申报材料应准确、完整、真实;

2.项目符合本细则所列项目申报条件,符合年度工作指

南的重点方向和相关要求;

3.申报单位具有与项目建设目标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推

进实施等能力,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4.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单位巳获得过自治区 工 业 和 信

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

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没有重复,且项目未多头申报自治区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申报多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81

第91页

支持的需注明);

5.申报单位近 3 年内获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

资金、工业振兴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

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6.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时应无超过实施期 6 个

月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实施期以项目下达计划中的项目实

施为期准。对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后的实施期为准。

7.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并与资金

规模相匹配。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需进行专家评审

的项目从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进行评审;对需审

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根据补助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资金预算额度、项目投

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

资金分配,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

第二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

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

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

厅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82

第92页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安排方案后,由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项目计划拨付(追加)或下达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

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实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达到年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0%以上;

2.总投资 10 亿元以下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达到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总额(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

未能达到总投资计划)30%以上;

3.贷款贴息项目实际利息支出需达计划贴息金额的 30%

以上;无偿补助项目实际投入应高于计划扶持金额。

(二)对实行据实结算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

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自治区财政

厅,申请清算下达剩余资金。

83

第93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拨款申请书,并附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2.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

况表;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承担单位巳投入项目建

设的资金鉴证报告,或项目建筑工程支出票据、机器设备购

置支出票据和建设用地购置支出票据等原始凭证(要对票据

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

4.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反映项目投资的统计报表。企业

需在报表上盖章并报企业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工信部门核实

企业投资无误后在报表上盖章确认。

5.项目承担单位承诺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项目终止,项目

实施期满 6 个月内未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等情形之一,

则退回巳拨付相应财政资金的承诺函。项目承担单位拨敖申

请材料按属地分别报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

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属地财政部门

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承

担单位提出申请 1 个月内全额拨付资金。经批准使用工业振

兴资金的项目,从下达项目计划的时间起,半年内补助资金

未拨付的,取消其补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工业振兴资金后,应严

84

第94页

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工业振兴资金的会计

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

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扶

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

投资以及资金扶持方式。资金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

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

经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

并由市级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

1.项目建设内容等需调整,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项目建

设目标的;

2.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下达计划固

定资产投资的 10%;

3.实施期延期不超过 6 个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

经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

并通过市级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意:

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不能

85

第95页

够按质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的;

2.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超过项目下达计划固定

资产投资的 10%;

3.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的项目按同等

比例相应调减资金支持额度。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工业

振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配合财政部

门负责收回,并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因市场、技

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可向属地工信部门、

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对资金项目

监督检查发现的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的项目,自治区可

调整资金扶持计划,取消其补助,并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时,

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可包括

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

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

上不予受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

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总

86

第96页

体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自治区财政厅负贵

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计划的同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

目标。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

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

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保

质实施。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振

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并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

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要求具体负

责自评工作,年度终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

排的重要依据,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

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 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

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获得工业振兴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

(不包括奖励、后补助性质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

(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

财政拨付资金的本地区项目的组织验收。经自治区本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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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资金的中夹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负责项目组织验收的各级工

信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建

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在建设期满 6 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

位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应按批准

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并在下一年度 6 月前提出验收申请。

如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申请提前验收。对建设期满 6 个月

未向验收组织单位申请办理验收手续项目,收回全部扶持资

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总投

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应完成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完

成批准的目标任务,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

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并稳定试运行。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

标准,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四)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

审计,并巳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

项目验收不要求具备(二)(三)条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项

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提供

88

第98页

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项目验

收申请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总结评价;

(二)工业振兴资金项目下达计划,项目核准或备案、

内容调整等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等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用款

的发票、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对照

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对符合验收

条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专家组

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

家组成,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验收专家组负责对

项目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工业振兴资

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组的验收结

论和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正式

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备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县

89

第99页

(市、区)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

资超过计划投资的 80%以上(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完

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 80%以上),专项资金

使用合规合理,为验收通过。未达条件的为验收不通过,项

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仅限 1 次)。若不能在 6 个月内桉要

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

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于项目实际完成

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计划投资的 80%(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

目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计划投资的 80%),未能完成项

目建设内容原因造成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计

划投资的比例与验收通过比例 80%的差额(总投资 10 亿元

及以上项目桉实际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占计划投资的比

例与验收通过比例 80%的差额),调减并收回扶持资金;如

项目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不足巳下拨扶持资金 4 倍的,

则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由于项目未经批准,对建设内容进行

重大变更原因造成的,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

位 2 年的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验

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

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造成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 5 年的申请

90

第100页

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原因需收回的扶持资

金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收回,应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

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专项资金退回本级财政部门。收回的扶持

资金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按照

属地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

目计划的建设内容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设区市工信部门、

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市项目进度、

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

息化厅、财政厅。原则上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

每半年开展一次对资金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及

时反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不定期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综

合评价实施效果,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可

将监督检查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将要求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巳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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