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工商联疫情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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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商联疫情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47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以下简称 271 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 2022 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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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商联疫情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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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

如下: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

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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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

等 14 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以下简称 271 号文件)

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 2022 年房租减免工作,

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

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

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

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

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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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当年 6 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

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

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

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

感。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

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

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

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

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

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

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

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

服务业),优先减免 271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

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

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

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

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

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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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

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

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 2022 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

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 5 日前填写

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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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

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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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

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改财金〔2022〕271 号),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

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

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

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

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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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

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

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

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

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

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

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

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

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

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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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

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 年被列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

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

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

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

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 7 条执行。(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

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

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

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

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

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

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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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

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

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

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

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

业。(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

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推广

“信易贷”平台,打造“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探索银企融

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

施清单制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

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

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的激励资金支

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

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

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

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 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

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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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

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创

新,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

随还等贷款创新。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

应急融资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务业中小企

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

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

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

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

等。(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

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

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

纾困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

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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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

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

乱”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经信厅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 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

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

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

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

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

策措施,免费提供部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经营

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

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

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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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

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

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

“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

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

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

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

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

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

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

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

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

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

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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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22 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

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

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

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

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

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

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 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

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

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

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

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

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

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

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

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

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

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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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

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旅游业

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

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

作。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

省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

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

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

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

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

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

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

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

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

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

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

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

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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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

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

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

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

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

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

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

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

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

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

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带薪休假

和开展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

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省内外开展研

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

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银

行等移动支付平台与“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便

民服务水平。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消费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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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

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推进数

字人民币在亚运场景的落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州 2022 亚

运会文旅场景的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

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市亚运会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大

“诗画浙江”国内宣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推

广活动。发挥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

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浙江省旅游交易会等展会平台作

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旅行

社积极“引客入浙”,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支持。

省级视情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省外游客来浙旅游。

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

导游”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

作室”,纳入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

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责任单

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44.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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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

交车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46.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

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

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

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

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

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

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

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

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

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

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

江证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

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

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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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

付及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各市、县〔市、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

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补

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

资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民航浙江监管局、相关市、县〔市、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

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

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债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银

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

第69页

64

推进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

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

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

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务

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

的针对性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

要结合行业及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

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

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

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

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

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

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

系,坚持清单式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

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对

推进工作有力的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扬,对工作

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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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

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

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

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

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

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

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第71页

66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

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

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

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

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

缓缴纳比例为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

第72页

67

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

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

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

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

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

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

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

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

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

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

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

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

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

第73页

68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

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

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

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

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

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 年将餐饮业、零售

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

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

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

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

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

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

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第74页

69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

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

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

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

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

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

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

经营性信用贷款 600 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

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

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

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

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

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

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

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

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

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第75页

70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

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

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

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

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

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

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

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

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

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

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

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

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

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

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

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

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

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第76页

71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

“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

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

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

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

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

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

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

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

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

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

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

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

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

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

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

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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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

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

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

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

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

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

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

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

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

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

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

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

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

第78页

73

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

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

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

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

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

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

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

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

“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

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

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

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

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

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

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

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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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

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

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

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

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

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

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

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

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

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

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

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

第80页

75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

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

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

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

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

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

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

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

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

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市、区〕政府)

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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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校

大学生、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

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

企业下降为 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

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

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

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

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

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

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

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

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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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

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

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

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

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

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

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

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

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

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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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

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

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

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

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

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

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

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

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

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

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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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

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

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

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

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

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

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

不低于 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

第85页

80

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

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

以上。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

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

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

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

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

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

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

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

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

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

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

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

第86页

81

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

财政安排新增 4 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

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

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

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

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

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

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

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

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

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

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

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

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

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

第87页

82

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

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

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

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

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

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 26 县“一

县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

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

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

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

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

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

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

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

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

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

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

第88页

83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

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

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

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

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

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

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

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

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

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

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

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

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

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

第89页

84

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

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腾

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区

市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90页

8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

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

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

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

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

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第91页

86

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

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

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

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

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

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

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

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

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力争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税 539 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

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 100%政策。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第92页

87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

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

计 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

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

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

缴纳比例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

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

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

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

第93页

88

“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

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

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

过 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

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至 90%。(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 2022 年第二季

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

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

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

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

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

第94页

89

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

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

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

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

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

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

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

〔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

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

(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

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

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

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

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

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

第95页

90

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

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

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

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

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

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

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

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

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

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

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

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

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

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

本续贷余额比例超 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

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

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

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

第96页

91

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

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

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

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

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

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

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

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

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

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

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

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

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

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

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

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

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

第97页

92

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

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

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

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

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

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

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执

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

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企业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

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

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

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

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

围,力争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

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

第98页

93

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

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对山区 26

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

细则。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

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

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

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

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

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

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

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

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

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

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第99页

94

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

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00页

95

嘉兴市政策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

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2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打通制

约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

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扶持,助推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对于生产性投入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

根据项目智能化程度、行业示范性、绩效评价等综合评价结

果进行分类分档,最高给予 2000 万元补助。对于信息化投

入不低于 100 万元的纯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

给予信息化投入 20%的补助,最高限额 300 万元。(责任单

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首台(套)创新。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

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分档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

(三)鼓励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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