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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
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
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
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
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
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
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
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
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
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
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
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
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