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12-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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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政策汇编

格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3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按 “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已入驻企业因发展需要新增工业厂房 (自用)的,参照本条 (二)(三)款政策的50%给予补贴,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的,在给予工业厂房购买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工业厂房租赁补贴,但累计不超过单个企业相应补贴总额上限。三、鼓励骨干型企业投资大力支持引进骨干型企业,对符合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一)新入驻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核心零部件生产型企业2年内:采购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非购地企业按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贴,购地企业按设备总额的10%给予补贴。其中属于采购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企业设备 (被采购的企业需拥有相关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部分,额外增加5%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到位后一次性补贴。(二)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 (自用)的,购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不含)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购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不含)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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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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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

的标准,给予3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

元。按 “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

已入驻企业因发展需要新增工业厂房 (自用)的,参照

本条 (二)(三)款政策的50%给予补贴,先租后购或以租代

购的,在给予工业厂房购买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工业厂

房租赁补贴,但累计不超过单个企业相应补贴总额上限。

三、鼓励骨干型企业投资

大力支持引进骨干型企业,对符合产业方向的入驻企

业,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一)新入驻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核心零部件生产型企业2

年内:采购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非购地企业按设备总

额的5%给予补贴,购地企业按设备总额的10%给予补贴。

其中属于采购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企业设备 (被采购

的企业需拥有相关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部分,额外增加

5%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到位后

一次性补贴。

(二)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 (自用)的,购买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不含)按600元/平方

米的标准补贴;购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

下 (不含)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购买面积5000平

方米以上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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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万元。按 “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购买补贴,

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完成报建手续启动装修后补贴50%,竣工

验收并投产运营后补贴剩余50%。

(三)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 (自用)的,按租赁价

格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

的标准,给予2.5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

元。按 “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

已入驻企业因发展需要新增工业厂房 (自用)的,参照

本条 (二)(三)款政策的50%给予补贴,先租后购或以租代

购的,在给予工业厂房购买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工业厂

房租赁补贴,但累计不超过单个企业相应补贴总额上限。

四、培育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到200

万元以上且高于上一年度的企业,按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的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规模以上,且

当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同 比 增 速 达 到 20%、30%、40%、50%、

100%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

元、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规模以

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50%以上的,给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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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标准制订,对主导制

定产业标准并获得批准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

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奖励;对参与制定产业标准并获得批准发布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前三名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构建产业生态环境

(一)鼓励企业参与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智能网

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

联汽车协同发展,对符合新区 “车-路-云-网-图”体系

架构的智慧道路、数据中心、数字底座等智能网联汽车新型

基础设施建设,对实施主体企业按其在项目建设实际投资

(不含财政资金出资部分)的1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

(二)对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

车相关测试并采购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测试

第三方管理机构相关测试服务的企业,按年度测试费用 (不

含研发费用)总额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三)鼓励获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

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示范运营,对纳入公共监管平台的载

人、载物、特种作业智能网联车辆,行驶基础里程数分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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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公里/台/年、1000公里/台/年、500公里/台/年的,对

超出基础里程数部分按1元/公里/台/年 (载人)、2元/公里

/台/年 (载物)、3元/公里/台/年 (特种作业)进行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入驻企业整体搬迁至岳麓高新区,经核定搬迁

当年度或次年度 “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500

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搬迁后次年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

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支持岳麓高新区范围内企业在新区直管区、托管

区范围内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活动与赛事活

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宣传力度,经岳麓高新区管委会

同意举办并认可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20%给予活动组

织机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

间、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载体建设运营: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一次性给

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省级

A 类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

奖励。

对新入驻的孵化项目达到20个以上的,按5000元/个

的标准给予平台载体奖励,单个平台载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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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对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平台

载体奖励,单个平台载体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七)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新认定国际级顶尖

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

给予个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以 “一事一议”方式享受

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二)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迁入的企业不享受本

政策第二条、第三条。

(三)已申报 《关于推进湘江智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企业不可申报本政策。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在当年度申报本政策:当

年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隐患但未

整改的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的企业;当年度因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或刑事追究的企业;当年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当年度

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等。

(五)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在岳麓高新区

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岳麓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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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湖南

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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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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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名 词 解 释

1. 本政策中所称的 “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包含本

数,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2.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以企业入驻岳麓高新区前3年 (含入驻当年)的 《财富》

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3. 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长城战

略咨询、胡润研究院、福布斯、艾媒咨询公布的榜单为准。

4. 全国总部: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须

不少于3家 (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地区)。

5. 区域总部: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须

不少于2家 (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地区)。

6.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指完全由唯一一

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

一公司不低于51%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世

界企业500强 (控股不低于51%的一、二级子公司及全资

三、四级子公司)、中国 企 业 500 强 和 央 企 (控 股 不 低 于

51%的一级子公司及全资二、三级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和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 (控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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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

7. 地方贡献:新区 (市级)和岳麓区两级税收扣除征管

成本、上划财力 (或体制性基数)后的实际可用财力。

8. 工业厂房:产权性质为工业。

9. 本政策中所称的 “面积”以产权证上建筑面积为准。

10. 设备:专用设备 (指企业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

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等)和通用设备 (指用于办公和

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办

公自动化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电气设备等,不含家具

设备、文艺娱设备)。

11. 新区直管区、托管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

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

道和黄金园街道。

12. 核心零部件生产型企业:车载摄像头、车规级高精

度传感器、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高精度定位、汽车芯

片、域控制器、线控制动系统、线控转向系统、V2X通讯模

块、电子电气架构、车载智能终端等生产型企业。

13. 研发费用: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

投入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消耗燃料、消耗动力

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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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

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用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 (包括用于研发活

动的软件摊销费用、专利权摊销费用、非专利技术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4.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湖南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

报数据为准。

15. 企业主要经营者: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级别财务负责人。

16. 特种作业车辆:指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

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

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

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17. 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即企业在完整会计年度 (1月1

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 (不含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代扣代缴的等非企业自身缴纳税收以及费金等非税收

入),存在退税的,需扣减已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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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科技金融风险

补偿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支持湖南

湘江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

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 (以下简

称风补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新区签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融资性担保公

司等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独立

尽职调查和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的授权部门同意纳入支持范围

的贷款;

(二)风补贷款为一年期 (含)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企

业补充流动资金,做大做强主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

副业发展;

(三)风补贷款支持的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知

识产权质押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部分)等方式;不包含

不动产资产抵押或非合作机构的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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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新区风补

贷款工作,并由新区产业金融及上市服务中心 (筹)负责具体工

作的组织实施 (以下简称风补贷款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建立风补贷款联审

会议和专题会议机制,审定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风补贷款项目是

否纳入支持范围,明确风补贷款支持额度,评选优秀合作金融机

构等有关事项。相关工作和会议机制由新区财政金融局通过发布

工作指引另行明确。

第五条 风补贷款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按照 “预留预算、

据实支付”方式设立的补偿资金,安排年度预算5000万元;经风补

贷款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的补

充;代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所收回资金的补充。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合作机构条件

第六条 风补贷款主要支持在新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

强创新能力、较高技术水平、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

技型企业。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纳入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财税

管理体制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要支持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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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科技型或高

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实体经济;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

险的不良情况;

(四)企业需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 (暂定名 “信用湘江”)

填写完整真实的数据,并形成信用报告;

(五)申请风补贷款续贷的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应保持正

增长。

第七条 风补贷款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设立支行及以上机构的

商业银行,原则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纳入新区直管区、托管

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

(二)对纳入风补贷款支持范围的贷款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

条件和收费;

(三)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市级及以

上分行签订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合作协议;

(四)在 “信用湘江”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核实风补贷款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落实配合新

区财政金融局的有关要求;

(五)合作银行应指定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支行

(或部门)作为牵头机构,并明确一名支行分管副行长或部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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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副部长负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工作人员须参

加风补贷款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合作银行其他经营

网点均可开展风补贷款业务。

第八条 风补贷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

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得附加除合理担保

费用外的其他收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与第七条规定风补贷款合作银行合作;

(四)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

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

(五)在 “信用湘江”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核实风补贷款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落实配合新

区财政金融局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企业融资产品服

务的,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作协议形式另行约定。

第四章 风补贷款支持标准

第十条 风补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支

持标准如下:

(一)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500万元 (含)以内的,以近

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含当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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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

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 (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二)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500万元 (不含)至1000万元

的 (含),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70% (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

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 (含当次申

请风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或

近两年的累计纳税额超过230万元且为正增长。

(三)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1000万元 (不含)至2000

万元的 (含),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0% (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

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 (含当次

申请风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

或近两年的年纳税额均不低于300万元且近两个年度的同比增长

皆为20%以上;企业风补贷款的发放银行不超过3家。

(四)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2000万元 (不含)至3000

万元 (含)的,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0% (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

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含当次申请风

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或近两

年的年纳税额均不低于450万元且近两个年度的同比增长皆为

20%以上;企业风补贷款的发放银行不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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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申请风补贷款,最高给予200万元 (含)的风补贷款支持 (不受

第十条第一款条件限制)。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须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且正在研究样品样机,或申请发明专利已进入

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已有样品样机。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缓缴税金、出口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

或享受特殊行业支持政策等情况 (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说

明),可将扣减项等相关金额计入纳税额核算风补贷款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新区 “四上”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可

申请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风补贷款支持额度,调增后总

量须在1000万元 (含)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含当

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当年度纳入长沙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第一梯队的

新区范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可申请额度的基础上,

再增加100%的风补贷款额度,调增后总量须在3000万元 (含)

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对于其他行业 (不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范围

内)中存续期5年以上、有实际经营数据的企业,可按照税贷比

不超过1:2核定风补贷款支持金额,每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含

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基于创新积分制开发专属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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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为 A 级的企业给予风补贷款优先支

持。鼓励企业从已获得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风

补贷款。

第五章 风补贷款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风补贷款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向

新区范围内企业提供风补贷款的本金损失,包括合作银行风补贷

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以及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

纳入风补贷款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针对下述每笔

贷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具体如下:

(一)合作银行发放风补贷款发生贷款本金损失,按以下情

况实施风险补偿:

1. 对于500万元 (含)以下的贷款本金损失,风补贷款补偿

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纳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

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则该部分由湖南省科学

技术厅与新区管委会风补贷款补偿资金同比例分担,另行约定)

2. 对于500万元 (不含)至3000万元 (含)贷款的本金损

失,由风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

(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

押的融资担保,如发生代偿损失,该笔业务代偿的本金部分,风

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70%,融资担保公司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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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补偿流程及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发生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作为追偿

主体及时开展逾期贷款清收。贷款本金逾期90日后仍未追偿到

位的,合作金融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持逾期贷款的债权债务民

事判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向风补

贷款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风补贷款管理机构对代偿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和第三方专项合规性审查,并按程序呈报新区管委会主

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会议纪要向合作金融机构拨付风补贷款

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风补贷款代偿的贷款本金,新区管委会享有

永久债务追偿权,由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合作金融机构作

为主债权人,有永久追偿义务,且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

作,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协议、

法律法规追回的部分或全部代偿资金,应按照风补贷款补偿资金

承担代偿金额的比例,及时返还至新区管委会风补贷款补偿资金

专户。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补贷款项目的贷前、贷

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避免企业骗贷行为。存在以下行为的风补贷

款将不予代偿:

(一)经查实,在申报风补贷款项目的材料中,存在所报信

息或数据有重大误差、造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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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或违反风补贷款主

要用途规定,挪作固定资产投资等非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三)获得风补贷款后,企业在该合作金融机构有超过6个

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存款或购买固定期限理财产品 (要求保证金存

款等授信业务除外);

(四)合作金融机构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

法律法规发放的风补贷款,或存在未如实向风补贷款管理机构报

备风补贷款中所涉及的抵押物等有关风控事项,采取变相转嫁应

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等行为;

(五)合作金融机构未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未

积极进行催收,或存在其他重大失职行为;

(六)纳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

款风险补偿范围,未按程序完成备案;

(七)已获得其他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在 “信用湘江”登记为

不良信用记录,该企业代偿款项全部偿还前不得申请新区公共政

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风补贷款工作的相关人员操作

流程规范、工作尽职履责、未谋取个人私利,出现代偿损失后,

可免除其全部责任。

第七章 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补贷款管理机构应加强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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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引,切实提升风补贷款

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在符合自身风险管控政策的前

提下,自签约的自然年度起,当年实现风补贷款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或当年增长率不低于50%。未达标的合作金融机构,不得

参与当年度新区有关评优。合作金融机构签署一个合作协议的周

期内,年均风补贷款发放金额低于3000万元将不予续签。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中止与该机

构合作一年 (已出具 《征询回复函》的项目不受影响):

(一)未按要求设立专业团队和相关产品;

(二)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存续风补贷款不良率达到5% (含)

以上,或风补贷款发放不足6个月即发生逾期风险的情形。新区管

委会还将保留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未按要求定期上报信贷投放、债务追偿等有关情况,

存在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与该

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

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新区相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创新、表彰先进,设立优秀风险补偿贷

款合作金融机构评选机制。评选工作由风补贷款管理机构组织开

展,并报新区财政金融局风补贷款专题会议审定。按照综合评选情

— 11 —

— 66 —

第70页

况,对排名前5的每家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授予 “年度湖南湘江新区

风险补偿信用贷款优秀合作金融机构”奖章,并颁发奖金3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

印发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版)>的通知》(长高新管发 〔2022〕38号)、《关于印发 <岳麓山

大学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贷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的通

知》(大科城管发 〔2021〕21号)、《关于印发 <岳麓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高新

管发 〔2022〕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根据上述三

项政策纳入原长沙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及岳麓高新区的风补

贷款项目按原政策标准执行,代偿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 21 —

(2023年3月21日印发)

— 67 —

第71页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支持

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精准推动湖南湘江新区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区

域社会创新创意活力,赋能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加快 “创意设计

名区”建设,在全面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

入实施 “强省会”战略和推进长沙创建国际文化创意中心进程中

贡献新区力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

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在新区直

管区域、托管区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

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工业

设计、造型设计、环境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计、装饰设计、

平面设计、园林设计、文创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时尚设计、游

戏设计、影视动漫设计、软件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创意设

计产业领域。

(二)设立湖南湘江新区创意设计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由新

区宣传工作部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呈报新区

管委会批准并公示后予以拨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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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页

二、支持招大引强市场主体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落地支持、

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投资支持奖励、地方贡

献奖励、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A 股或境外上市创意设计企

业;世界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A 股或境外上市创意设

计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当年度入选长沙上市后备企业

名录的创意设计企业;入驻当年或次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创意设

计企业;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

产业定位,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引领型创意设计企业。

(三)落地支持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

上,且购买办公用房或办公用地的创意设计企业,按照实缴注册

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2年每年按照奖

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

(四)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在新区购买办公用房 (土地用途为商业

用地、产权性质为办公,下同)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

人均办公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不含

地下建筑面积,下同)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

(五)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 (自用)面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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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页

2000平方米以上的,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的,按每

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3

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和租赁办公用房奖

励。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

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上述入驻奖励条件

之一的已入驻创意设计企业,因发展需要新增购买或租赁办公面

积的,参照第 (四) (五)款政策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但累计

不突破奖励总额上限。

(六)投资支持奖励

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2年内在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

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

奖励;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

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2年内完成,在投资完成后一次

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买

办公用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七)地方贡献奖励

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前3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

50%、40%、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八)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

围绕文旅产业链引进高精尖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对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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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

亩均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且综合效益评价为优秀的新引

进创意设计先进制造业项目,以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奖

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培育壮大企业矩阵

(九)入规升高上市奖励

1. 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创意设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主要

经营者 (限1人,主要经营者指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

财务负责人,下同)15万元支持,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创意设计其

他类企业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支持。

2. 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

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创意设计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

500万元补助。其中,第一阶段为创意设计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

成股改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为创意设计企业在湖南

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5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为创意设计企

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后,给予

150万元补助;第四阶段为创意设计企业正式上市发行后,按照

超募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对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创意设计企业 (场外市场除

外)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500万元。

5.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创意设计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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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照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并进入基础层挂牌后,给予100万

元;进入创新层挂牌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6. 对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科创专板、专精特新专板完成挂

牌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7. 新区创意设计企业通过转板上市挂牌的,按照补差原则补

助差额部分,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

中扣除。

(十)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1. 对当年经新区认定的雏鹰企业,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 对当年经新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按一、二、三、四星级分

别一次性支持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晋级补差。

3.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 (复核10万元)、10万元支持,

并优先纳入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十一)品牌创建奖励

1. 对新认定的创意设计相关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

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创意设计相关国家

级、省级创新平台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设计中心等),分别一次性

支持60万元、20万元。

2. 鼓励创意设计机构主办或承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创意

设计大赛、专业会展、艺术博览等节会活动,对经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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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76页

后报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的节会活动,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给

予支持。

(十二)企业规模奖励

1. 对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末从业

人员达到100人、5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人、1亿元

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300人、1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0

人、5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00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扣除已奖励

部分,晋级补差。

2. 对创意设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规模以上,且

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30%、40%、50%、100%

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奖励。

四、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十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 (园区、楼宇)

1.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创意设计企业,按5万元/家给予

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 (园区、楼宇)支持;对新增创意设计类高

新技术企业 (含重新认定)5家以上的,按1万元/家给予创意设

计产业孵化器 (园区、楼宇)支持,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新

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创意设计企业,按10万

元/家给予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 (园区、楼宇)支持,单个创意

设计产业孵化器 (园区、楼宇)每年支持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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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77页

2. 对在新区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 (楼宇、基地)租

赁办公用房 (自用)的新入驻创意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每年单个企业租

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入驻的创意设计企业当年度主营

业务开票营收 (即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确认的收入,下同)超过

500万元,且当年度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 (以实际租赁

面积进行核算,本条下同),给予当年度40%租金补贴,开票营

收每递增1000元/平方米,当年度租金补贴标准提高10%,开票

营收超过12000元/平方米的,给予100%租金补贴。与第五款租

赁办公用房奖励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

五、支持企业对外贸易

(十四)鼓励企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1. 新区创意设计企业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与统计系统

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 新区创意设计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的,一

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

六、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五)鼓励创意设计企业招才引智

对政策发布之日起新引进、新认定的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

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万

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2年每年按照奖励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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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页

50%予以兑现。

七、其他事项

(十六)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

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十七)新区直管区域包含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域包含望城

区白箬铺镇和白马、雷锋、金山桥、黄金园4个街道。

(十八)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当年获得的所有奖

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

(十九)本政策所称 “以上” “达到” “不超过” “不低于”

“以内”均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十)本政策所称 “新入驻” “新引进” “新设立” “新认

定”,均指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引进、设立、认定。 “新入驻”

“新引进”的迁转企业指长沙市辖域外新迁入企业。

(二十一)对当年发生重大意识形态责任事故、政治安全责

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记

录名单的市场主体,取消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及三年内申

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十二)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在新区经营10年

以上,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

(二十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有

效期内新入驻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落地支持、购买办公用房奖

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投资支持奖励及地方贡献奖励年限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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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政策到期影响。

(二十四)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

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01 —

(2023年9月19日印发)

— 76 —

第80页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建设,打造中部基金聚集与创投高地,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

意见》(湘政办发 〔2021〕9号)有关精神,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

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商事登记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和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

根据 《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成立的外

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等。

上述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质,或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 (持股平台和按照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二、奖励政策

(一)机构奖励

1. 办公奖励

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麓谷基金广场租赁的自用商

业地产办公用房,自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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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页

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麓谷基金广场购买自用商业地产

办公用房,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

管理规模低于2亿元的,补助面积 (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

200平方米;高于2亿元 (含)且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

过300平方米;高于5亿元 (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

超过500平方米;10亿元 (含)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

奖励。

2. 运营奖励

上述各类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自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

内,对年度地方贡献 (新区级,下同)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

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地方贡献

100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合格境外有限

合伙人 (QFLP)因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贡献参照

上述标准执行。

3. 投资奖励

鼓励上述各类机构 (员工持股平台除外)支持我省 “三高四

新”战略实施,在入驻湘江基金小镇之日起5年内,投资商事登

记在新区规划范围内 (直管区、托管区)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

股权,持股时间不低于连续六个月度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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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投资主体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均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优先奖励

给基金管理公司。

4. 大型活动奖励

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有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

论坛峰会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

办的活动,每家机构 (包括行业协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每年给

予当年活动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人才奖励

各类机构聘任的其年度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以上的

人才,对于薪酬收入部分,自机构入驻湘江基金小镇之日起5年

内,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对于非

薪酬收入部分,在湘江基金小镇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内,按

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 (不与本政策运

营奖励重复享受)。

(三)行业奖励

鼓励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集聚行业

资源的积极作用。对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

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试点、协调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方面做

出积极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等,给予一定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对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各类新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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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页

机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湘江基金小镇已入驻的各类机构以及

在2023年1月30日前入驻原麓谷基金广场的各类机构按原政策

执行至期满。在2023年1月30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入驻原

麓谷基金广场的各类机构按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

政策》(湘新管发 〔2021〕24号)标准享受奖励。

(二)享受本政策的入驻机构原则上应在湘江基金小镇经营

15年以上,基金产品须在湘江基金小镇清算退出,否则全额退回

所有奖励资金。入驻机构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停止享受相关政

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原

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原有相

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申报奖励操作指南

— 5 —

(2023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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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页

附件

申报奖励操作指南

一、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共性必备资料

1.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双面打印且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1);

2. 关于申请湘江基金小镇扶持奖励的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机

构简介、申请奖励类型、金额、依据、联系方式、承诺等,附2);

3.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

质,或已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明资料;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工商登记须在湘

江基金小镇范围内);

5.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申请单位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 (中基协备案文件等有效证

明材料)。

(二)单项奖励所需材料 (按申请项目和时间要求提供)

1. 办公奖励

(1)租金补贴

申请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租金流

水 (原件现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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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页

申请时间:入驻后满1个租赁年度次月起即可申请上年度的

房租补贴。

(2)购买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材料: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

复印件;购房款流水 (原件现场核对)。

申请时间:开业运营后次月起即可申请。

2. 运营奖励

申请材料:年度完税凭证;合伙协议 (合伙制企业的 LP申

请需提供)等。

申请时间: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申请一次,申

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3. 投资奖励

申请材料:投资协议、被投企业商事登记证明资料、打款证

明 (银行流水)等;

申请时间:持股时间满6个月后的次月即可申请。

4. 大型活动奖励

申请材料:经新区同意举办的有关证明文件;活动方案、现

场图片、新闻报道等;活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流水。

申请时间:活动结束后次月起申请一次性兑现。

5. 人才奖励

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个税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

3);申请人员工作证明;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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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86页

所得税完税凭证。

申请时间:入驻湘江基金小镇后每满一个完整年度申请一

次,申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6. 行业奖励

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承接金融试点、协调引进金融机

构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时间:每年12月。

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每月1-10日向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

展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

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

次性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

(二)联合会审。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湖南湘

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湖南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湖南湘江新区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进行联合会审。需到现场核实情况的,会前组

织到现场核实。若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联合会

审结果提请管委会审定;若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由新区金融发展

服务中心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三)公示和拨付。将奖励金额审定结果在新区官网进行公

示。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将扶持奖

励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 8 —

— 83 —

第87页

三、申报受理单位

湖南 湘 江 新 区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方 式:0731—

89923282;0731-89924993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188号湘江基金小镇1

栋101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所称湘江基金小镇包含湘江基金小镇·麓谷基

金广场。

(二)本政策所称新区范围仅含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其中

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

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三)湖南金融中心范围:东至湘江西岸,西临银杉路,南抵

潇湘北路与溁银路交汇处,北至北二环的6.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四)湘江基金小镇范围:东至湘江西岸,西至滨江景观道,

北至坦山东路,南至茶子山路的13栋基金小镇办公楼群。

(五)麓谷基金广场范围: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

(六)管理规模: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认缴规模

之和。

(七)本政策所称的入驻是指完成商事登记,同时获得有关

资质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持股平台和按照相关规定可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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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页

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八)投资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是指以增资方式投资

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

(九)企业地方贡献是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所得税、增值税

市区两级入库税收。不含按现行财税体制市区两级分享税收上划

财力及征收征管成本。

附:1.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2. 关于申请湘江基金小镇扶持奖励的报告 (参考版)

3. 申请人才奖励情况汇总表

— 01 —

— 85 —

第89页

附1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机构

类别

金融

机构

全国总部□

一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

其他 基金类□ 地方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企业□ 配套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册资本

(营运资金)

实缴资本

(营运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工商登记

时 间

资质许可

时 间

开业经营

时 间

申请政策

依 据

已申请奖励

申请奖励类别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申请奖励金额 批复金额

合计金额

(大写):

— 11 —

— 86 —

第90页

本次

申请

奖励

合计金额

(大写):

湖南湘江新区

金融发展服务

中心受理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联合

会审意见

部门联合会审意见:

湖南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

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部门联合会审负责人:

部门联合会审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21 —

— 87 —

第91页

附2

关于申请湘江基金小镇扶持奖励的报告

(参考版)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我司×××××××××××××××××××××× (企

业简介),我司已于202×年×月×日入驻湘江基金小镇。

根据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第×条,对

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适用机构给予××××奖励。目前,我司已

达到×××要求 (说明申请内容及申请周期),特向新区申请×

×××奖励,奖励金额××万元 (计算方式:××××××××

×××××××)。

附件:××××××××××××××

×××××××××××

(企业名称)

202×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 31 —

— 88 —

第92页

附 3

申请人才奖励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单位:元

序号12345678910部 门 职 务 姓 名 身份证号码个人 所得税申请人才奖励个人所得税 统计周期

14 ——

— 89 —

第93页

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企业梯度培育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 “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着力建设国家

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加速培

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形成良好的

企业成长生态体系,开展柳枝行动,扶持初创企业顺利度过 “孵

化期”,开展雏鹰计划、瞪羚计划、专精特新培育计划,培育一

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

企业,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行业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属于新区鼓励支持发

展的产业领域和方向。

(二)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范围内,

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

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

黄金园街道。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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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

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柳枝行动申报企业达到基本条件,并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三)企业第一大股东 (依据验资报告上的实缴出资比例核定),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企业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 具有高级职称;

3. 在 “三类五百强” (世界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

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行业头部企业有担任中高管

的职业经历。

第四条 雏鹰计划申报企业达到基本条件,并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为2年以上、不满5年,具有控股型股

权结构 (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者拥有较大控股股东持股比

例在10%至50%之间);

(二)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0万元 (含)-2000万元 (企

业创新积分制苗木期和成长期),或获得过股权融资 (合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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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第一大股东 (依据验资报告上的实缴出资比例核

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具有硕士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职称;

(四)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5项软件著作权。

第五条 瞪羚计划申报企业达到基本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为5年以上,具有控股型股权结构 (控

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者拥有较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10%

至50%之间),且已搭建员工持股平台;

(二)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及上市

公司控股子公司,且获得过股权融资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5项软件著作权;

(四)企业按星级分类评审:

一星级:上年度应税收入在2000万元 (含)-5000万元的

企业 (企业创新积分制壮大期),收入近 3 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30%,最近1年实现正增长;且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

收入比例大于6%。

二星级: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000万元 (含)-2亿元的企业

(企业创新积分制壮大期和成熟期),收入近3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最近1年实现正增长;且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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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例大于5%。

三星级:上年度应税收入在2亿元 (含)-5亿元的企业

(企业创新积分制成熟期),收入近3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5%,最

近1年实现正增长;且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

大于4%。

四星级: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亿元 (含)-10亿元以上的企

业 (企业创新积分制成熟期),收入近3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

且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3%。

第六条 对企业创新积分制评分 A 级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对认定为柳枝行动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营费

用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补贴支持。

第八条 对认定为雏鹰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对认定为瞪羚计划的企业,按照一、二、三、四星

级分别一次性相应给予30、40、60、100万元支持,晋级补差。

第十条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 (复核10万元)、10万

元支持,并优先纳入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第四章 申报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资料申报。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 (大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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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办公室)统筹组织柳枝行动、雏鹰计划、瞪羚计划、专精特新培育

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评审。包含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会审、终

审、公示等流程。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由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管委会审

定的金额,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应单位。

第五章 资金安排、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柳枝行动、

雏鹰计划、瞪羚计划和专精特新培育计划,包含企业 (项目)的

遴选、专家评审以及培育服务等费用。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

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

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针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

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

用以及扩大或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

实,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单位

继续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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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自享受政策支持之日起,原则上10年内工

商关系不迁离新区。

第十九条 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

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经研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办

法相关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长沙

高新区 “柳枝行动”管理办法》 (长信管发 〔2020〕13号)、 《长

沙高新区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长高新管发 〔2021〕

28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 (大学科技园

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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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的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支持湖南湘江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的企业、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企业条件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2.政策申报的上一会计年度应税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主营业务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等类别的企业(不含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二)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条件新区管委会授权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全区中小微企业债务— 96 —

第100页

性融资支持工作,合作机构要求如下:1.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设有经营网点(支行及以上级别)并与财政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2.工商、税务关系纳入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并与财政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3.与财政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二、奖励政策

本政策仅对企业从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获得的各类一年期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助(不含不动产按揭贷款、贸易类贷款、项目贷款、票据融资、保证金存单质押贷款和纳入湖南湘江新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等新区财政承担风险的贷款)。单个企业申报上一会计年度内的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一)贴息补助

对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不超过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进行补助,当年度纳入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额外增加0.5%,要求如下:1.贴息补助金额根据贷款在会计年度内利息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2.企业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利率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的,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的纳税额;—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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