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税讯

发布时间:2022-6-0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中汇税讯

{{`发布时间:2022-6-01`}} | 云展网画册制作 公司宣传册 其他 中汇税讯
答疑交流- 4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1、我公司拟以在建工程或建筑物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该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该文件执行期限为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系“57 号文”的延续,该文件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市局问答”中有提到“57 号文中规定的‘改制重组’如何界定?”的问题。宁波市局给出的意见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 [收起]
[展开]
中汇税讯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答疑交流

- 46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进展情况另行通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

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

的参与对象申请认购。

从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内容来看,该持股计划并不属于

股权激励的范畴,员工取得成本为市场公允价格,目前的税收

文件规定上述情况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就不涉及企

业所得税的相关调整。

通过以上的涉税案例分析,我们分析探讨了不同股权激励

形式下的纳税差别,便于财务人员准确判断股权激励的性质并

规避与此相关的涉税风险。

第52页

答疑交流

- 4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1、我公司拟以在建工程或建筑物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该

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

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

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

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

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该文件执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后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

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21 号)系“57 号文”的延续,该文件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宁波市局问答”中有提到“57 号文中规定的‘改制重组’

如何界定?”的问题。宁波市局给出的意见为:《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 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

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

增值税。2015 年,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出台后,财政部税

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公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

第53页

答疑交流

- 4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明确“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

增值税政策,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

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只要符合投资入股的条件,

即可享受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税收优惠。

按目前宁波市局问答的内容,实务操作中,非房地产企业

以在建工程或建筑物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至非房地产企业

的,只要符合投资入股条件,即可享受 21 号文规定的改制重组

土地增值税暂免征的税收优惠。

2、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允许使用其技术并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请问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增值税?

答: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协议约定,境外公司许可贵公司

使用其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应该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规定,纳税人提

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

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并未对“技术转让”进行定

义,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对技术转让进

行了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

权的行为。

第54页

答疑交流

- 4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因此,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不适用

36 号文中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条款。

3、请问我公司为其他企业的污水设备提供运维服务应该按

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

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综合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对安装运行后的污水设备提供

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

司提供的是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污水设备进行修复,使其恢复

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则按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有一名残疾职工,请问该名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

得税上是否还可以加计扣除,是否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

定:

第55页

答疑交流

- 5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

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

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 100%加计

扣除,但是需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的内容,需要注

意的是支付残疾人工资必须是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并且要全员全

额个税申报,如果是通过现金发放,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

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5、我公司为加速回款,对购货方给于一定的现金折扣,在

第56页

答疑交流

- 5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财务费用中列支,该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

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

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

费用扣除。

因此,企业为了及早收回现金而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

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应收账款的时间价

值,折扣部分已经全额确认了收入,且现金折扣行为是收款方

向付款方做出的让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

值税发票,只需凭双方签章的现金折扣确认函或协议计入财务

费用。

综上所述,贵公司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

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

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6、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何税

会处理?

答: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

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

第57页

答疑交流

- 5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

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

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新收入准则第二十九条还

规定,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

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摊销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销售佣金,会计上应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科目,后续按与收入确认相同的时点,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尚未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满

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且销售佣金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对符合

条件的销售佣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本条例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即使预售佣金虽然已经在当期实际支付,亦不构成可以

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理由。同时,《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29 号,以下简称“2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第58页

答疑交流

- 5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除。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预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处理

一致。

7. 我公司存在退休人员返聘,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退休人

员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申报?是否每月可以享受减除

费用 5000 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

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

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

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

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

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另外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第59页

答疑交流

- 5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规定:“二、关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

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 号)第三条

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

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要根据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具体情况

分析,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可以享受每月 5000 元费用减除。

8. 我公司需要支付咨询费到境外,此境外公司均属于非居

民企业。一家为美国公司,在境外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为我

单位提供咨询;一家是香港公司,到中国境内为我公司提供咨

询服务。我公司是否需要为上述两家外国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如何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

第60页

答疑交流

- 5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

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对美国公司而言,在境外通过电话、电邮

方式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为在境外提供劳务。其取得的咨

询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所得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公司而言,香港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

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咨询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规定中的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

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

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同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取消《安排》第五

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

代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

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 号)第

第61页

答疑交流

- 56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

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

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

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

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

税发[2009]124 号)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

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如果对方在我国不构成常设机

构,对这类积极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并按规定进

行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若香港公司派雇员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

务,雇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

过一百八十三天,香港公司可判定为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香

港公司取得咨询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雇员在境内实际工

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香

港公司判定为在境内没有设常设机构,香港公司不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

因此,香港公司按规定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第62页

答疑交流

- 5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 号)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

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

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

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第一款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

润率为 15%-30%;

香港公司应纳所得税=咨询收入×利润率(15%~30%)×25%

具体的咨询劳务利润率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

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的规定,贵公司需按上述计算方法

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9. 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

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 号)第一条关于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如下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

第63页

答疑交流

- 5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

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

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

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

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方法如下

一般纳税人:

适用全额纳税:销售额计税基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销项额=销售额×税率 6%

第64页

答疑交流

- 5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销售额计税基础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

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

的余额;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5%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全额纳税:销售额计税基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销项额=销售额×征收率 3%

适用差额纳税同一般纳税人的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

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贵公司应按照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计税方法,同时要关

注(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一)的规定,即一般纳税

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10. 我公司在某处新建商务楼购买了一层办公室和商务楼

地下车位,问以后使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5〕1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凡在房产

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

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第65页

答疑交流

- 6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

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贵公司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是属于商务楼的地下建筑,用于

职工及来客车辆的停车使用,具备房屋功能,因此应按此文件

申报相应的房产税。

第66页

税收法规

- 6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第67页

税收法规

- 6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综合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

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

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

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

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

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

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

税收法规

第68页

税收法规

- 6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

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

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

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

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

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

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

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

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

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

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

在 2 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

第69页

税收法规

- 6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

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

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

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

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

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

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

余备付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

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

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 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

提取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第70页

税收法规

- 6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

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

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

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

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 2 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

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

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

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

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

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

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

第71页

税收法规

- 66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

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

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

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

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

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

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

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

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

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

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5 日

第72页

税收法规

- 6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

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

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

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

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

第73页

税收法规

- 6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

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

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

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

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

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

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

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

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

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

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

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

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

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

第74页

税收法规

- 6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

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

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

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

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

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

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

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

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

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上述

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

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

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

第75页

税收法规

- 7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商品与劳务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

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

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

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

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

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

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

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

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

第76页

税收法规

- 7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

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

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

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

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

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

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

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

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

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

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

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第77页

税收法规

- 7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

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

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

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

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

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

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

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

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

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

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

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

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

第78页

税收法规

- 7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

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

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

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

(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

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

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

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

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

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

第79页

税收法规

- 7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

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

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

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

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

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

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

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

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

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

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 100 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

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

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

第80页

税收法规

- 7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

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

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

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

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

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

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

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

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

(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

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

《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

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

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

第81页

税收法规

- 76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

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

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

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

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

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

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

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

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

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

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 1)所列原因的,纳

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 2)及举证材料,即可

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

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

第82页

税收法规

- 7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

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

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

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

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

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

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

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

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

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

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83页

税收法规

- 7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

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

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

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

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

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

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

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

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 2 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

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五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附件 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第84页

税收法规

- 7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85页

税收法规

- 8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

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86页

税收法规

- 8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

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税总稽查发〔2022〕42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

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

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 2022 年常态化打击

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

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

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

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

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

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

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

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

第87页

税收法规

- 8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

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

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

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

检查调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

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

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

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

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

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

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

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

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

第88页

税收法规

- 8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

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

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

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

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

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

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

链条、一体化打击。

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

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

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

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

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

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

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

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

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

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

第89页

税收法规

- 8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

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

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

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

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

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

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

的警示震慑。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第90页

税收法规

- 8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

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

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

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

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第91页

税收法规

- 86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

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

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第92页

税收法规

- 87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其他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

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总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0 号)相关

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

业车辆目录》(第五批,附《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目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4 月 21 日

第93页

生活人文

- 8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第94页

生活人文

- 8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于旭波 通用技术的朝气与底蕴

 张延陶

肩负国家重托,通用技术集团纵横破局,接连杀入机床、

医疗领域,朝气蓬勃。

作为工业制造的源头产业,机床产业常年身陷“低端混战、

高端失守、大而不强”的困局。重要行业“受困”亟待破局。

在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排序中,工业

母机排在首位,位列芯片之前。风口之上,通用技术并购孵化、

产学研用、重点攻关,催生出沈阳机床、机床研究院等经典改

革案例。

与此同时,横跨近 20 年的国企医院剥离改制工作在 2021

年基本完成。面对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转型运营等难题,

通用技术集团作为国企办医的重要力量,承接了 17 家央企 /

国企剥离的医疗机构,医疗网点遍布全国 22 个省市。明星专

科蓄势待发,“小通诊所”不断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作为曾经主营国际贸易与工程服务的“外贸国家队”,通

生活人文

第95页

生活人文

- 9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用技术集团近年来战略前瞻、优化布局,逐渐成长为我国唯一

以机床为核心主业的央企、床位最多且网络覆盖最全的央企医

疗集团,成为央企在机床装备、医疗健康两个领域的领军企业。

2018 年,通用技术集团党组接受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后,聚

焦三大主业,持续优化布局结构,确立了打造成为“制造强国”

主支撑、“健康中国”生力军、“一带一路”建设主力军的战

略定位。

2025 年实现 3500 亿营收、150 亿利润,并向 3900 亿营

收、160 亿利润的目标奋斗,达成业绩翻番。底蕴深厚的通用

技术集团信心十足。

“朝气与底蕴”并存的通用技术集团虽然成立至今不过 24

载,但所属成员企业历史已经 70 余年。2020 年,集团迎来了

同样年轻且老练的新任董事长——曾作为“央企最年轻负责人”

的于旭波。履新一年有余,于旭波在通用技术大厦接受了《英

才》杂志的独家专访。在远超计划时长的采访中,于旭波首先

向《英才》记者简明介绍了通用技术集团的

“十四五”规划目标。随后,他详细解答了实现目标的办

法路径。

“今年我们争取搬家,这个楼要腾出来专门开展健康管理

业务”,于旭波表示。“辞旧迎新”的要义除了办公地址的变

第96页

生活人文

- 9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迁,更在于通用技术集团——这一横跨三大主业的中央企业整

装“起锚”。

机床加速度

“制造业回归”成为近几年来席卷全球的热潮。从“合纵

联姻”到处处受限,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道路在后疫情时代

变得更加崎岖。

机床,被称为“工业母机”,是驱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源

头产业。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工业母机的作用尤为重要,其

应用领域包括 :汽车船舶、工程机械、核电、医疗等。作为全

球最大的机床供需国,我国工业母机市场多年来深陷“低端混

战、高端失守”的局面。

回顾我国机床行业的“高光时刻”,中国机床领域的“十

八罗汉”为新中国的工业基础建设贡献良多 ;沈阳机床 2011

年一度登顶年销售额世界第一的宝座。然而光辉已成过往,沈

阳机床从世界第一“跌落”后连连亏损,2019 年面临资不抵债、

即将破产的局面,宣布接受重组。

前瞻产业研究院及广发证券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

显示,目前我国低端数控机床国产化率已高达 90% 左右,中端

产品也已经达到 60%以上,但高端产品的国产化率仍然低于

10%。

第97页

生活人文

- 9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机床行业“受制于人”之时,通用技术集团“杀出”。

2021 年 8 月 19 日,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认真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 7 月 30 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

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强调,要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

的位置,推动中央企业主动融入国家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创新体系,针对工业母机、高端芯片、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通用技术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于旭波告诉《英才》记者 :

“制造强需装备强,装备强需机床强。机床产业的振兴与发展

事关国运,事关民族复兴伟业。”

2008-2012 年,通用技术集团完成了对北京机床研究所、齐

二机床、哈量公司等机床研发制造单位的并购重组,为集团机

床产业布局打下了初期基础。

然而于旭波表示 :“当时的并购并未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作为中央企业,通用技术集团还能做得更多。”

2019 年起,通用技术集团通过对一批在国内机床行业具有

深厚积淀和影响力企业的并购重整,“重塑”了企业自身的机

床业务,更为行业的有序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打样”。

2019 年 4 月,通用技术集团完成对大连机床的重组 ;同

年 12 月,集团以司法重整方式对沈阳机床实施战略重组 ;

第98页

生活人文

- 9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2020 年 12 月,完成对天津一机的投资并购。至此,通用技术

集团汇聚了当年中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中的七家企业,发

展成为国内机床行业中产品种类最多、服务领域最广、综合技

术能力最强,为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提供高端核心装备最多的

龙头企业。

众所周知,企业并购背后,1+1>2 从来都不是简单的计算

题。以沈阳机床重组为例,自 2019 年 7 月进入重整,沈阳机

床用时 4 个月完成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纾解沉重债务、剥离低

效无效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艰巨任务,精简了企业架构,

优化了体制机制。2019 年 11 月 16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批准沈阳机床重整计划。沈阳机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轻

装上阵。

于旭波坦言,重组之前,沈阳机床无论是经营还是管理,

都已经触底。从失血到止血,一度濒临破产的沈阳机床“涅槃

重生”归根结底靠的是坚定不移的改革。通过实施并购,通用

技术集团以国家战略“赋能”企业发展、以“打造世界一流的

机床装备集团”的目标绑定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愿景,通过竞聘

上岗、分配向关键人才倾斜等手段营造企业市场化氛围。

艰苦努力换来曙光初现。剔除重整因素,2020 年,沈阳机

床经营性亏损减少 20 亿元 ;2021 年,经营性亏损又减少 10.7

第99页

生活人文

- 9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亿元,交出了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3%、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

54% 的年度“成绩单”。所属上市公司 ST 沈机(000410.SZ)

2021 年收入规模增加,保持同比减亏态势,经营初步改善。

在机床行业,通用技术集团坚定扛起振兴机床产业大旗,

把发展高端数控机床产业作为集团的第一核心主业,推动国产

替代跑出“加速度”。

于旭波告诉《英才》记者,机床行业的第一方阵是以德美

日为代表的一些老牌机床企业。他们有的企业虽然规模不大,

但是长期不断地进行科技投入,一个家族几代人一直在做一件

事,在“专、精、特”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对我国

来说,要进入世界一流方阵,必须更好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

势,持续提升科技研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各 方面能力,

强化体系竞争力的提高,推动机床行业高质量发展。

他坦言,推动原创技术“攻坚克难”,除了要发挥央企的

主体作用,还要借助社会资源力量。

2020 年通用技术集团在北京机床研究所的基础上,整合集

团机床板块研发资源,成立了机床研究院,未来要将其打造成

为我国机床行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2021 年,集团牵头成

立了“数控机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打造“产学研用”

深度融合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截至目前,联盟理事单位达到

第100页

生活人文

- 9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48 家。2021 年 6 月底,集团与天津市共同出资 100 亿元组

建的机床装备子集团注册成立,主要任务是推动集团机床业务

实现统一市场营销、统一研发、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组织、统

一资源调配,锚定世界一流机床装备企业发展目标,打造一体

化集约化运营管控平台 ;通用技术高端装备产业基金成功募集

设立,规模达到 50 亿元 ;集团还依托机床研究院建立起分层

统一的研发体系,重点瞄准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

摸清产业情况、探寻发展路径、实施重点攻关——通用技

术集团结合自身在行业所处地位,责无旁贷地踏上了打造世界

一流高端机床装备集团的“十年磨一剑”征程。

国企办医创新蓝图

如果说,以高端机床业务为核心的先进制造与技术服务业

务是通用技术集团打造成为“制造强国”主支撑的抓手,那么

发展医药医疗健康业务则是集团成为“健康中国”生力军的重

要路径。

2019 年以来,通用技术集团与国家电网、航空工业、航天

科工等央企在医疗机构改革上合作,集团医院管理平台新增通

用医疗、国中康健、航天医科三家公司。同时,集团医疗机构

全国性网络化布局初具规模,累计与 17 家央企和地方国企达

成合作,拥有分布于 22 个省市的 190 余家医疗机构和 3.5 万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线上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