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动

发布时间:2022-1-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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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2)在除上述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例如资产收购、业务分拆或重整等所导致的劳动关系转移情形,“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地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连续性(尽管可以通过协议实现约定上的概括承继),特别是“新”用人单位往往未必是“原”用人单位的关联实体。此时,转移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破一立”来实现,即劳动者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旧)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新)劳动关系。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法律规定,此类人员转移主要需要通过“有序约定”来实现。最佳实践往往是与劳动者先行签订关于劳动关系转移的三方协议(“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同时或其后再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当然,该劳动合同的最晚签订期限不应迟于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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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

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

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

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2)在除上述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例如资产收购、业务分拆或重整等

所导致的劳动关系转移情形,“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地位

并不具有法定的连续性(尽管可以通过协议实现约定上的概括承继),特别是“新”

用人单位往往未必是“原”用人单位的关联实体。此时,转移的实现需要通过“一

破一立”来实现,即劳动者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旧)劳动关系,再与“新”

用人单位建立(新)劳动关系。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法律规定,此类人员转移主要

需要通过“有序约定”来实现。

最佳实践往往是与劳动者先行签订关于劳动关系转移的三方协议(“新”用

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同时或其后再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当然,该劳动合同的最晚签订期限不应迟于转职后的一个月)。

当然,实践当中也有劳动者先行“辞职”,然后双方在新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中明确工作年限承继等事项的做法,但,由于该种做法也同样需要劳动者的“同

意”,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发劳动者之前未尽权利义务(特别是工作年限、

加班、年休假及服务期等)“清零”的顾虑,故,我们仅在符合特定情况时,才

会将其作为“变通方案”提出,以供权宜行事。

实践中,多数的案例往往是上述第二种情形,故笔者也主要将就第二种情形

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下文中逐一作出分析。

二、人员转移事务合规建议

1.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抑或经由借调实现人员转移目的?

在业务架构(包括汇报路线)因为重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管理便利性角

度(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用工主体、政策发布主体、业务管理主体、薪酬福利支付

主体等合一),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会希望将“游离在外”的员工“归拢”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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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组织架构相匹配的用工实体之下,故,原则上,在跨实体重组后,借由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人员转移是一种常规实践。

但,由于此种转移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的“同意”或“配合”,

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劳动者往往不愿意“替换”其劳动关系隶属主体:处在落户、

购房、子女入学等需要连续缴纳社保的时点;考虑到需要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及原用人单位的福利优于新用人单位等。

此时,“强硬”地要求员工转移劳动关系未必有法律上之依据[4],作为折中

的权宜之计,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维持在原用人单位(当然,新旧单位之间可以借

由服务合同来解决成本分担问题),转而通过“借调”的方式在“近期”先行实

现管理权上的交接,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在“远期”,择机而动。

2. 工作年限是否承继?

在国内目前的主流实践中,要求卖方或者业务剥离方进行“工龄买断”的交

易方式并非主流,依笔者判断,大体原因如下:

从交易成本角度,要求卖方或者业务剥离方进行“工龄买断”将增大其交易

成本,该项支出在交易定价时还是将或多或少地被转嫁回买方或业务接收方,而

事实上,“工龄买断”的成本是或有成本[5],将其列入交易对价的做法反而使得

其确定化了。

从人才管理的角度,“工龄买断”等若将拟留任人才的工作年限提前折现,

消除了其“跳槽”的障碍,反而可能导致人才流失。

从劳动法规定的角度,该等“买断”并无充分法律依据,不能解决“工作年

限”切断问题,充其量等于预付的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将来仍然需要承担该段

工作年限经济补偿差额补偿的义务。

就“工龄买断”法律效力之释疑,可参阅百威英博大富豪(江苏)啤酒有限

公司与蒋卫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 06 民终 1102 号),其核心

要点为:蒋卫东 1987 年 8 月入职地方国营南通县酒厂,其原所在市属企业 2001

[4] 这里的逻辑比较复杂,试简述之:(1)在业务重组后,员工现有的“旧”单位已经不再是其实际上的

管理实体,其汇报关系可能已迁移至“新”主体;(2)但从劳动法律关系层面,“新”主体未必已经取得

对员工下达指令的正当地位;相反,员工的管理权在表面上仍然维系在“旧”单位;(3)员工违反“新”

主体指令的行为未必构成抗命,但违反已经丧失实际管理权的“旧”单位的指令才是;故(4)“新”主体

可能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迁移;而“旧”单位的迁移指定可能是基于“解除”的,亦导致其掣肘。当然,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解除在此种情况下是可能有适用余地的,但考虑到示范效应(支付经济补偿

可能导致更多人效仿)和潜在群体事件,具体解除策略仍需斟酌。

[5] 若在人员转移后,发生员工辞职、退休、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等情形,不会产生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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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行改制,由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并且蒋卫东与江苏大富豪酿酒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于 2014 年签署《关于与江苏大富豪酿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止现劳

动合同并改签新劳动合同确认书》,双方确认蒋卫东在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服务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故法院确定计算蒋卫东赔偿金的年限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至蒋卫东被百威英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百威英博公司认为,双方在 2014 年确认书中已协商一致终止原劳动合同

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蒋卫东亦领取了相应经济补偿,蒋卫东 2014 年 6 月前的

工龄已被买断,即便认定其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相应赔偿金年限也应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起算。对此,一审认为,一、“确认书”系双方

协商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单位给予劳动者补偿的协议,并不能否定劳动者之前在

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应合法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

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规定所设前提为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不再重复支付。本案百威英博公司违法终止与蒋卫东的劳动合同,其不能

依据上述规定规避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应依法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双方对蒋

卫东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 5483.37 元没有异议,故百威英

博公司应当支付蒋卫东赔偿金 175467.84(16×5483.37×2)元。《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故百威英博公司于 2014 年已支付蒋卫东的

经济补偿 68082 元,应予扣除。综上,百威英博公司还应支付蒋卫东赔偿金

107385.84 元。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鉴上,笔者对于交易中双方约定“工龄买断”的相关交易条款持审慎保留态

度,纵使进行此类约定,也希望与交易相对方及员工明确,员工在享有以连续工

作年限为基础的相关法定或额外福利时(例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休假、

病假待遇及服务奖等)并不受影响,仅是在产生法定经济补偿计算时,已经支付

经济补偿的部分无需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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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待遇与培训服务期如何处理?

在目前的实践中,服务期主要基于(1)专业技术培训;及(2)特殊福利待

遇等二种情形。烦请垂注,基于该二种情形产生的用人单位的服务期权利并非事

实权利,而仍需借助协议通过“合意”设定,否则,便不享有该等权利。某种程

度上,可以将服务期协议视为劳动合同的从协议。

如前文所述,在并非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由于权利义务并非发生了法定

的概括承继,在主协议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合意”移转的情况下,基于从协议设

定的服务期权利能否相应转移,在实务中仍然存疑。

参阅雷某与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

终字第 12051 号),其在关键争点中的倾向意见为:2011 年 8 月 4 日,雷某与

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 年 6 月 16 日,雷某、北京福田公司与某公司三方签

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约定雷某与北京福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转移给某公司,

自移交日起,某公司承继北京福田公司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用人单

位相应变更为某公司。本院认为:雷某签订的承诺书中有关“户口进京”违约金

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

定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雷某签订的承诺书相对方虽然为北京福田公司,

但此后的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中明确约定雷蕾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某公司,某公司承

继北京福田公司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综合考量本案情形,雷某的辞

职行为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

用原则的考量,一审法院酌定雷某赔偿某公司损失 10000 元并无不当,某公司作

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地位亦无不当。

但,上海地区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持有相反观点,就此参

阅上海高院与人社局联合发布《2016-2018 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

涉及“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不当然继续履行”。大体案情

为:王某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进入案外人 A 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的劳动合同。2017 年 2 月 15 日,王某与 A 公司签订《公司培训服

务协议》,约定王某参加未来领导人项目培训,期间培训课程费、交通费、签证

费、食宿费等由 A 公司承担;培训结束后王某需为 A 公司服务三年,若 A 公司因

内部变更,需缩减合同期限,则以 A 公司变更为准;服务期自培训项目结束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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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一天起算;如由 A 公司主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无需退还未履行服务

期的培训费;如王某在服务期内辞职,A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比例退还相应培训

费用。2017 年 2 月 19 日,王某赴泰国培训,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取得培训结业

证书。2018 年 4 月 2 日,王某、A 公司、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系 A

公司关联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王某由 A 公司转至 B 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主

体发生变更,由 B 公司与王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王某在 A 公司和 B 公司的工作

年限连续计算;经协商一致,A 公司与王某原劳动合同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解除,

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

补偿及赔偿。同日,B 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提出辞职申请,明确因

个人原因于 2018 年 5 月 7 日与 B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B 公司以王某违反服务期

协议约定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4 万余元。王某认为,其与

案外人 A 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但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退还培训

期的培训费,且双方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就此,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三方协议约定 A 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A 公

司和王某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

及赔偿。即 A 公司放弃向王某主张包括服务期违约金在内的任何费用。其次,A

公司与 B 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仍系各自独立的法人,A 公司对王某的合同权利

义务在两方或三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当然转让给 B 公司。现 B 公司以 A

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据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综上,对 B

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笔者建议,在“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签订有服务期协议的情况下,

“新”用人单位欲取得该等权利,要求劳动者在转职后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

需要在转移文件或劳动合同补充约定中作出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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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背景下的员工关系管理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文涛

团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最早是基于公司员工背景调查的需要。不论

是公司自行进行,还是通过第三方猎头公司进行的背景调查,都不可避免地涉及

到个人信息的处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一个比较

高的层次,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开始关注这个点。2021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个

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新时代。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的单行法和基本法,《个保法》对数字时

代的个人权利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很多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异常关注这一

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管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因为我们团队一直以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尤其是外资企业的

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合规业务等,所以在个保法颁布之后,经常有企业客户询问:

王律师,个保法会对我们企业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应对?要不要给

我们先做个培训?要不要修订一下规章制度、拟定一些协议文书?相比之下,我

们的国企、民企客户对于这方面关注较少。

在个保法颁布后,我们团队一直在研究学习,同时也在关注个保法后期相关

细则的动态。目前来看,我们认为个保法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领域

的立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搭建了一个全面、原则、系统的体系,但总体而言偏框

架性,缺少落地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依法履行员工个人信

息保护义务的过程中常常陷入迷茫。基于我们团队前期的研究和当前的个保法背

景,我们就企业如何应对和完善员工个人信息管理进行探讨,以期帮助企业更合

规、有效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个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八类典型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收

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同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

个保法确定了几个基本原则。这几个基本原则,看似简单,但是最终落实起来与

上述八种典型行为紧密相连,企业对此需要作出充分的准备和应对,否则将会面

临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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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时,

个人信息处理者才能处理个人信息(《个保法》第 13 条);二是个人信息处理

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合法的(《个保法》第 10 条);三是个人信息处理者

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2. 正当原则

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方式必须是正当的,不应通过不正当的

方法比如欺骗、误导、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3. 必要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对于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而言都应当是必要的,这也

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4. 诚信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始终秉承诚实、恪守承诺,不通过

任何欺诈、误导、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5. 目的限制原则

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目的特定,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

合理的目的;二是直接相关,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必须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三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6. 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开个人信

息处理的规则,向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处理的方式和处理的范围。

公开透明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就个人而言,公开透明原

则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进而据此产生了其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

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

者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比如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充分告知个人、处理敏感个

人信息时还要告知其必要性和可能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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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质量原则

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证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

为个人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8. 责任原则

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采取问责制,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对其个人处理活动负责。

9. 安全原则

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出

现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

二、关于个保法相关原则的落地实施

在上述各原则之下,个保法进一步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享受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那么,个保法的相关原则、要求如何在企业

员工关系管理中落地实施呢?

1. 对企业业务流程全面尽职调查

员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贯穿企业用工管理的全流程,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多个

环节,一方面,企业应关注客户、用户或消费者等外部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另

一方面,对于内部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同样也不可忽视。企业可以从业务流程着

手,对内、外两方面进行尽调。比如,企业对内会处理劳动者哪些个人信息?哪

些属于敏感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处理何种类型的信息?又比如,对外合作

中,可能会使用劳动者的哪些信息?可能会提供给合作方哪些信息?会接收合作

方提供的哪些信息?如果是对外提供信息,如何确保合作方对上述信息的合理使

用?如果是接收信息,那么在合作中如何合理使用对方的个人信息,而不侵犯相

关权益?

在充分考虑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企业就形成了一个涉及业务全流程、种类清

晰的尽调信息汇总表。

第59页

2. 对尽调信息进行归类评估

在尽调的基础上,企业对尽调的相关信息从个人信息处理流程、员工用意、

员工权利、合法获取等进行分析、分类、评价。例如,个人信息处理流程角度,

对尽调信息按照收集、处理、使用、删除等进行归类评估;从员工同意角度,哪

些个人信息是需要员工明确单独同意的,哪些个人信息是通过规章制度或者个人

信息保护专项政策就可以使用而无需取得劳动者单独同意的;从员工权利角度,

如何保障员工知情权、同意权等;从合法获取角度,可以将员工个人信息区分为

从不允许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法定明确允许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可以划入用

工管理所必须的员工个人信息、难以划入用工管理所必须的员工个人信息等。

3. 拟定解决方案

通过尽调和对尽调信息的归类评估,企业对自身实际情况有了初步了解,下

一步应针对这些问题拟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形成体系化的合规建议。比如根据企

业当前的情况,就企业内部来说,企业是否需要拟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政策、是

否需要就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专章拟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否需要拟定员工同

意函件等协议文书;就企业外部来说,是否就对外合作拟定相应的保密协议书或

者修订原合作协议等。

4. 起草修订相关协议文书和制度

对于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合规,企业可以从制度、文书两个层面介入。现有制

度上,企业可以考虑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等方面进行修订。文书上,企业

可以考虑通过起草修订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个人信息

保护及人脸识别告知同意书、《个人信息及人脸识别知情同意书》、个人信息保

护影响评估报告文本、基于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事件的报告文本等实现企业员

工关系管理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目的。

5. 制度文书落地实施

对企业来说,制度和文书的颁布只是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的开始,更重要

的是这些制度、文书的落地实施。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必然会影响劳动者合法

权益,因此其起草和修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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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员工产生效力。而对于其他协议、文书的规范使用,企业有必要对相关人员

进行培训。同时,我们建议企业通过专题培训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企业和员工对

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意识。

6. 进一步修订完善

《个保法》作为一部新鲜出台的法律,其适用和解释尚未完善,还需要相应

配套的细则来辅助其落地实施。因此,建议企业结合后期出台的相关细则,对上

述协议文书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贯穿了企业用工管理的全过程,企业作为员工个人信息的处理

者,如何合法、合理地运用员工个人信息,实现企业自主用工管理权和员工个人

信息保护权之间的平衡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是可以预见的是,《个保法》已经为

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前企业习惯的个人信息搜集、处理、存储

等问题都需要再次被合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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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解除的误区与操作流程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曹越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面临用人单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打算解除劳动

合同的咨询。了解下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于不胜任解除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 主观认定“不胜任”

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该

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具备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且经双方协商确认。只有在这种情况

下,用人单位经过合理公正的绩效考核后作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才有较大的

可能性被仲裁员或法官采信。而我们通常在咨询过程中听到用人单位“我们觉得

他工作能力不行”“上次的考评他是倒数”之类的表述,要么属于纯主观认定,

要么属于实施“末位淘汰”,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均不会被认可。

误区二 随意安排不胜任培训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不胜任员工安排的培训通常为绩效改进计划(PIP)、

周例会或企业文化等通识培训。这类培训与法律上要求的不胜任培训存在明显差

异,在发生争议时往往会由于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或没有具体的培训内容,导致

仲裁员或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不胜任培训。

误区三 不合理调岗

除不胜任培训外,用人单位还可以调整不胜任员工的工作岗位。但需要注意

的是,即便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调岗时也必须具备合理性,避免存在胁

迫性和侮辱性,且保证工资待遇基本不变。若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员工可以拒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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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 加重绩效考核指标

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用人单位需要再次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认定其能否胜

任工作。在本环节中,基于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很多用人

单位会加重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但又不能证明双方就增加指标达成一致意见,

也不能解释增加的合理性,进而导致第二次不胜任认定被推翻。

误区五 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实务中,很多

用人单位都认为不胜任工作系员工自身原因,故在解除时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文中我们总结的用人单位在进行不胜任解除时常见的实操误区,用人

单位在进行不胜任解除时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

流程一 明确绩效考核标准

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必须具备客观性。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合法

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赋予员工要求复核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

约定绩效考核标准,该标准必须具体、完整、可衡量。

流程二 认定第一次不胜任工作

在明确绩效考核流程和标准后,用人单位可对员工进行考核,尽可能避免做

出任何主观的判断。考核结果作出后,必须送达给员工并要求其签字认可。

流程三 组织培训或调岗

若用人单位给员工组织培训,则必须依据第一次绩效考核结果提供真正能够

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的培训;

若用人单位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则调整后的岗位必须与员工的资质、经验

和工作水平相匹配,不能带有歧视性和侮辱性。再者,调岗一般伴随着调薪,用

人单位需证明调薪的合理性。

第63页

流程四 认定第二次不胜任工作

在给不胜任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需根据绩效考核制度

或绩效改进计划(PIP)对员工进行第二次考核。其中,间隔时间不能过长或过

短,一般以三个月至六个月为宜。若员工仍为不胜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着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流程五 解除劳动合同

除法律中规定的不适用因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群外,用人单位可提

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与员工解除劳动

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前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并在解除

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如有)。

鉴于劳动仲裁委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支持用人单位进行不胜任解除持相

对谨慎的态度,导致在不胜任解除案件中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比例

非常高。因此,就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双方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后续发生劳动争议。

第64页

奖金类劳动争议法律解析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曹越

目前,绩效管理是很多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而

奖金通常是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在理想状态下,“奖金”不仅能有效激发劳动

者的工作热情,还有利于保持企业内部的稳定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巨大影

响。然而,在实务中,因奖金产生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常常成为用人单位和员

工争议的焦点问题。鉴于此,本文将从奖金的性质、仲裁时效的计算、举证责任

的分配及“加速到期”问题等方面就奖金类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一、奖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第 4 条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

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

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 7 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

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因此,奖金属于《规定》的“工

资”的组成,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二、请求支付奖金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明确奖金的法律属性后,很多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依

照争议内容的不同,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一般仲裁

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即便自身在实体上享有

相应的权利,在不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下,对方即可提出时效抗辩。而因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不受一般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

第65页

就奖金而言,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在职期间,员工

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员工主张奖金应最迟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

三、奖金类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虽然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别,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换言之,提起

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

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就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进行举证,则

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4 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

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很多人便错误地认为无论任何情况奖

金类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对于奖金类劳动争议的举证

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分两个层次理解:

首先,对用人单位应支付奖金或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奖金的基本事实,

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员工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次,在员工就上述事实举证完毕后,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由用人单位就不支付或少支付奖金承担举证责任。

四、“加速到期”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奖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职员工”。相

对应的,我们也经常遇到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奖金的情况。

由此可以总结出一个问题,即在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能否主张

具备结算条件的奖金“加速到期”?

第66页

实务中对上述问题存在不同观点。通过整理青岛市近年的奖金类劳动争议案

件的司法观点,笔者认为,奖金在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是员工以往提供劳动的

对价,员工在用人单位发放奖金时未在职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因

员工个人过错。倘若员工能够证明其享有奖金的领取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

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用人单位的上述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劳动关系中的支配地

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已具备结算条件的奖金“加速到期”,用人单位在解

除劳动关系时即应履行支付奖金的义务。

第67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文涛、曹越、徐鑫

序 言

在如今人才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设计年终奖、绩效奖等各类奖

金,以达到吸引和激励各类员工,促进企业长足健康发展的目的。对员工而言,

他们希望通过提供劳动能够换取相应奖金;对企业而言,发放奖金的形式既是对

员工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员工未来工作的一种激励。

但实践中,企业设计奖金类别纷繁复杂,奖金的约定标准、计算方式多种多

样,有的奖金制度与行业特色相关,有的与企业自身性质相关,导致奖金类案件

争议愈发复杂、多变。越来越多企业对奖金制度应如何合理设计、司法实践如何

看待奖金争议案件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奖金制度、日常运营管理中如何处理

好奖金类纠纷、做好风险防范等问题予以关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一贯重视裁判文书的研习

工作,特别组织境内总部及各分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提炼、汇总当地法院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作出的涉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判

文书之裁判观点,期望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人力资源规范优化提供帮助。

正 文

1.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依据经营状况等调整业务提奖比例?

用人单位依据经营状况调整提奖比例的,系针对不确定的个人,具有统一性,

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不宜对此进行审查调整。

从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用人单位的业务提奖比例并不固定,需要

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绩效及外部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情况综合确定。

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的业务提奖比例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1)鲁 02 民终 4161 号】

第68页

2. 调整部分劳动者的提成比例是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劳动者公

示?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权自主决定各项

经营管理事项,但涉及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经民主程序

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调整提成比例的制度仅涉及部分清欠人员

的利益,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使范围,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的规定。【(2018)鲁民申 7197 号】

3. 用人单位内部没有严格执行的考核奖励办法,该办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

者提成比例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收回药品款的提成比例问题,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确认

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提成款比例,且已经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进行了事实确认。用人

单位制定的该内部规定在诉讼期间仍然适用,没有废除,该办法可以作为确定劳

动者提成比例的依据,至于用人单位内部是否一视同仁地严格执行该规定,是其

内部管理事务。【(2018)鲁民申 7197 号】

4.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提成、年终奖的,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

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数额、销售提成等诉讼请求,并非上述法律规定应由用

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应

当对其诉讼请求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民

申 2560 号】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其项目提成奖的,应当提供其应获得的奖金的具

体数额以及其具备奖金的发放条件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2020)鲁 02 民终 2397 号、(2020)鲁 02 民终 10752 号】

劳动者对于未发放年终奖未提出异议,且其主张的年底奖金数额没有计算依

据,亦无证据证明其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鲁民申 3194 号】

第69页

5. 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承担什么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其业务提成的,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劳动者关于业务

提成主张的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6)鲁 02 民终

7160 号、(2019)鲁民申 4914 号】

6. 用人单位在庭审过程中对劳动者提成款消极举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未清算的借款、往来账务和业务提成,不在此次解除清偿协议范围之内,双方

对账后另行协商处理。双方对未能对账的原因各持己见,对账只有在双方同意的

情况下才能进行,基于劳动者在庭审中均积极与用人单位就涉案业务提成款进行

对账,但用人单位一方对劳动者提出的对账请求一直不作出积极回应。如果以此

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将会使双方的纠纷一直拖延下去,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

平。且劳动者提交的收款明细,能够证实用人单位欠付业务提成款,故基于公平

原则及诉讼经济原则,对劳动者所提诉请予以处理。【(2020)鲁民申 6595 号】

7.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业务提成,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没有资格和资质

获取业务提成的,应如何认定?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业务提成的,用人单位虽主张劳动者没有资格和资质

获取业务提成,其业务提成的计算依据、方式不明,不符合正常流程,真实性难

以确定,劳动者不具备确认业务提成的能力等质疑理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

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民申 3066 号】

8. 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双方约定主张提成工资?

劳动者提交的提成管理方案记载“编外业务员不是本公司正式员工,不与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不缴纳社保,采取无底薪、无定额、无差旅费补贴,

高提成的管理制度,按实际销售额(回款额)的 1%提成,每季度结算一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上班,用人单位按照编外业务人员根据

业绩向劳动者发放提成,符合法律规定。【(2019)鲁 02 民终 5527 号】

第70页

9. 在合同回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提成工资能

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提成工资的,应当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

提成的约定以及其完成工作的情况等承担举证证明义务。从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来

看,并不足以证实劳动者负责的涉案合同已全部回款,劳动者在庭审中对合同总

价款尚未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亦未否认。因此,在回款总额度不确定,业务提成

数额亦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不具备支付全部工资提成的条件,法院不能支持劳动

者主张的提成工资。劳动者可在举证证实其负责的涉案合同回款后,另行主张提

成工资。【(2021)鲁民申 2700 号】

10. 劳动者辞职时承诺“对业绩报酬结算金额、支付方式无异议”后,再向

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提成的,能否获得支持?

劳动者辞职时签署离职承诺,承诺“用人单位已经结清薪酬,对业绩报酬结

算金额、支付方式无异议,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且劳动者在承诺

书的落款处签字,应为知晓并认可承诺书的内容。劳动者现主张拖欠工资提成,

与其签署的离职承诺不符,劳动者未予提交有效证据足以推翻上述离职承诺。劳

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应得提成比例以及公司欠付其工资提成的事

实,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提成不予支持。【(2020)鲁民申 543 号】

11. 劳动者通过另案生效裁判确认提成工资数额后,能否另行主张提成工资

利息?

劳动者所主张的提成工资数额和支付期限经另案生效裁判确认,虽然距离用

人单位应支付的期限多年,但仲裁和诉讼期间不是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期的,故劳

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9)鲁民申 6006

号】

12. 劳动者是否有权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提成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且劳动者行使单方解

除权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71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的的劳动报酬

由底薪加提成组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给劳动者发放提成工资,依

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鲁民申

1554 号】

13. 劳动者的销售管理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其虽然有实施日期的规定,但

不涉及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用人单位通过的销售管理规定亦仅是针对部分岗位

劳动者,且对销售回款与提成工资之间的关系作了针对性规定,劳动者主张提成

工资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业已实施,对于提成工资的认定,可以适用用

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2020)鲁民申 5 号】

14. 劳动者在离职一年后主张年度提成的,应如何认定是否已超过仲裁时

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中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

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曾向其承诺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提成

款的具体日期,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离职的时间。因劳动

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职后在仲裁时效内就该年度提成款向用人单位主

张过权利,且用人单位未认可尚欠劳动者该年度提成款,劳动者也没有证据证明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不能以用人单位自愿给付前几年度提成款的行

为导致劳动者已经丧失的时效利益得以恢复,因此,劳动者应承担仲裁时效经过

的法律后果。【(2020)鲁民申 9419 号】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负责人索要过提成奖励未果,但此后未再要求支付过工资,

此时应视为劳动者已经知道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劳动者直到十七

年后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

期间。劳动者虽主张其一直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8)鲁民申 3571 号】

第72页

15. 用人单位能否以其在劳动者离职后下发的激励兑现方案中载明不包含

辞职人员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增量激励奖金?

用人单位为鼓励企业提质增效,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了薪酬管理

办法,依据该规定,增量激励奖金属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担任领导班子成员,于用人单位出具上一年度企业绩效考

核及增量激励兑现通报两个月后辞职。在劳动者符合领取增量激励奖金的主体身

份,且通报中未载明辞职人员不享受增量激励奖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其

在劳动者辞职后下发的激励兑现方案中载明不包含辞职人员为由,拒绝向劳动者

支付增量激励奖金。【(2021)鲁 02 民终 1889 号】

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激励协议》后,主张将年度收入解释为权责发

生制从而拒绝支付劳动者超额奖励的,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激励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激励协议》内容字面

解释,约定的收入目标应该是实际收入,不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来定。用人

单位主张以权责发生制来解释年度收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与劳动者签订

《激励协议》时或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向劳动者释明年度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

为标准来进行核算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约定不明的举证责任。在协议无特别

约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年度收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兑现超额奖励时对劳动

者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院不予支持。【(2018)鲁民再 267 号】

17.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年终奖和季度福利的,应承担什么证

明责任?

过节费、年终奖、季度福利系用人单位根据个人表现及运营状况决定是否发

放,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应享受上述待遇。【(2020)

鲁 02 民终 13479 号】

第73页

18. 用人单位在拒绝向劳动者发放销售佣金的,应承担什么证明责任?

在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销售佣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就劳动者是否完成

销售任务、是否经考核确认能够发放销售佣金及是否已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及

销售佣金进行举证,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应以

劳动者主张的为准,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予以支持。【(2019)

鲁 02 民终 7889 号】

19.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获得年终奖要基于其绩效

达标情况,公司有权根据每年的年度合并集团财政账目自主确定劳动者完成目标

的水平;如果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不满一个公历年,年终奖将根据劳动者实际在公

司的工作时间折算。虽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者绩效情况显示其未完成

绩效达标不认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达到了

年终奖发放标准及具体应发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9)鲁

02 民终 6549 号】

20. 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年度奖金随工资按月发放?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度奖金按月发放,但是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

表》所列工资明细与用人单位此前提交的劳动者薪酬发放明细存在多处数额不符,

且上述明细及工资表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劳动者不予认可。用人单位未能举证

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年度奖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020)鲁民再

417 号】

21. 用人单位能否以已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奖金?

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等人处理公司诉讼制定了诉讼奖金提成制度。公平原则

作为我国民法和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强调民事和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既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等人的诉讼奖金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

其已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待遇为由拒绝支付诉讼奖金。【(2018)鲁民申 5431 号】

第74页

22. 用人单位能否规定在年终奖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年终奖

金?

根据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凡公司员工工作至翌年春节

放假,均可享受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为每年春节放假前,员工于当年年

终奖金发放日前离职、开除/辞退者不享受年终奖金。根据该规定,本年度年终

奖金应于次年 2 月发放,劳动者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于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

不能享受本年度年终奖金。【(2020)鲁 02 民终 6847 号、(2020)鲁民申 2545

号】

23. 劳动者以不知晓总行规定为由拒绝适用总行制定的薪酬实施方案,可否

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两年的《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及其支行《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中均

未明确规定递延绩效奖金的计算标准、发放方法等,三份文件中均对递延绩效奖

金明确为“对经营行负责人和员工绩效奖金发放按照总行递延奖金发放的有关规

定执行”。虽然劳动者称对其中“总行递延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不知晓,但其

主张的递延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方法与总行《薪酬实施方案》规定一致。结合

劳动者工作期间已领取过部分递延绩效奖金的事实,且劳动者作为该用人单位的

行长,称对总行《薪酬实施方案》不知晓,明显有违常理,与其身份、职务特征

不符。故总行制订的《薪酬实施方案》应适用于劳动者。【(2020)鲁民申 6608

号】

24. 劳动者奖金计算的终止时间应如何认定?

劳动者主张成果奖金的依据均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薪酬

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成果奖金组成,上述奖金虽然是以劳动者所经办的存款数

为依据进行计算,但该计算基础是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行,属于劳动报酬

的一个组成部分,计算奖金的期间段应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相吻合,双方劳动关

系到期之后,并无继续履行的合意,劳动者不具备继续获取奖金的法律依据。

【(2020)鲁民申 1622 号】

第75页

后疫情时期劳动关系管理操作指引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文涛

序 言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经营管理和用工管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一方

面,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冲击,为了生存,企业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

其中就包括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员工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

关系的不稳定性逐渐增加。为此,2020 年 2 月 7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

关系司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对企业在薪酬支付、用工管

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明确。但是对企业来说,围绕劳动用工所产生的的一系

列法律问题及政府制订的劳动基准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矛盾仍旧存在。

如今疫情已进入稳定期,企业逐步全面恢复生产经营,前期积累的潜在的劳

动关系的矛盾也随之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自内部

将矛盾消弭于无形就显得愈发重要。

本指引力求从企业角度出发,通过律师的介入引导企业、员工依法合理地表

达诉求和达成共识,在职工代表大会、绩效、调岗调薪以及离职四个方面加强企

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管理劳动关系,缓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从而保

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职工代表大会沟通指引

1.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

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会议主

持人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

程。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面应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

代表的出席率。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第76页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

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

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

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

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

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

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

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

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

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

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

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

言。

9.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

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第77页

二、绩效沟通指引

(一)事先计划好应沟通的内容

总的来说,绩效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完成工作过程中的优良表现;

3. 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

4. 描述公司领导或他人对下属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5. 协助下属制定改进工作的计划;

6. 下一阶段绩效工作目标、计划的制订和确认;

(二)事先通知员工

计划好沟通内容后,提前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员工,告知沟通的时间、

目的、地点、员工配合提交的资料等信息。此外,公司还应该事先做好资料收集、

资料分析等准备事项。

(三)开场白

与员工沟通,首先上来应该严肃、正式,向员工陈述公司的政策,并说明此

次面谈的目的。例如,“XX,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充分了解你上期工作成

果的基础上,对你在考核期的工作绩效做评估,通过本次面谈将达到两个目的:

一是与你沟通上期考核得分,二是针对你上一期的工作表现,上下共同寻找绩效

改进的计划和步骤,我们开始吧”。而“这次我们来沟通沟通”“我们聊聊上期

你的工作表现,你说说吧”,这种开场白方式会引起下属引起“非正式、不严肃”

的感觉,显然不太恰当。

(四)倾听下属员工自我评估

通过倾听员工的自我评估,可以区分出不同类型员工的特质,从而更有针对

性的开展不同的绩效面谈策略。

第78页

员工类型可以分为成熟型、忽冷忽热型、迷茫型、赖皮型。

1. 成熟型员工

对于成熟型员工来说,他们平时成绩都属于很好,其自我评估总体而言是正

面的、积极的,但是需要注意两个潜在问题点:一是员工是否有过高的期望,成

熟型员因为平时工作业绩良好,往往会有过高的期望,如物质奖励、晋升等,如

果上司面谈中对其随意许诺又不能实现,会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本次沟通是否能

够达到目的,该类型员工业绩好,会忽视绩效改进计划,有可能对上司的一些建

议也没有听进去。

2. 忽冷忽热型员工和赖皮性员工

对于忽冷忽热型员工和赖皮型员工的沟通需要格外注意,大部分与上司面谈

时候因争执产生激烈冲突导致面谈失败的都是这类员工。这类员工由于自身特性,

自我评估时候有三个特点:一是会比较,特别是与他人比,对此必须导引员工与

自己比,与自己的过去比;二是对于上司评价他的努力程度时会开心,但是不希

望主管评价他的实际成果;三是针对上司提出改善要求,经常会怪罪于外,全部

说是他人的问题,只字不提自己的改善点。

3. 迷茫型员工

迷茫型员工自我评估时候总体来说话不多,一般上司提出的他都接受,几乎

不提自己的想法。对于这类员工,上司应该直接给予明确的工作改善重点指示或

指导,但一定要他在结束会谈之前口头或甚至书面重复一次你的重点和具体做法,

以确认双方的理解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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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员工告知评估结果

告知评估结果时,应针对其改善点(优秀点)恳切、坦白、不回避地告诉员

工您真实的“看法”,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定性和定量并重,不要过多

的解释和说明,利用设定的目标和绩效标准进行评价。例如,可以说“XX,对于

你刚才的自我评估,许多方面我表示认同。纵观你上期的工作表现,回顾下我们

当初设定的目标:关键招聘达成数,人资行政制度查检达成次数你圆满完成了。

其中一个目标:2012 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在 HR 辅导下原定的培训框架有了变更,

原来2月份完成,到现在3月份完成的,但是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没有及时完成,

根据事先设定好的考核标准权重,目标 1 和 2 得满分 50 分加 5 分,祝贺你在目

标 1 和 2 取得如此成绩,目标 3 也获得满分 25 分,目标 4 得 15 分,汇总结果得

分 95 分。当然目标 4 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没有及时完成,原因多方面的,一定

要想办法解决,有困难找我一起想办法解决。针对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没有及时

完成如何解决,你谈谈看法”。

(六)商讨员工不同意的方面(如无,此一步骤可以略过)

与员工进行沟通时,有争议是正常的。争议的时候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从看法相同之处(分歧点不大的地方)开始;其次,不要与下属辩论,应该抛出

一些事实以及依据,如“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没有完成扣分,目标卡里面本月两

个工作内容,应该是在上月 25 日前完成的,但是到今天已经 4 月 5 日,离应完

成日期又过了 10 天了仍没有完成,而且期间你也没有针对这个问题有何困难来

与我沟通,所以说这个是没有理由的”;最后,避免用“你总是”“你从来”“你

经常”等极端化的字眼,以免火上浇油。

身为领导,必须就事论事,最好的沟通方式是一方面对事要冷酷(因为要求

绩效的提升),另一方面不要忘记对人要温暖。给予部属支持,也是领导该扮演

的角色。

(七)商讨绩效改进或发展计划

在商讨绩效改进或者发展计划时,具体、明确的步骤及完成时间和改进承诺,

全部要记录下来,表示双方的重视。若员工上月绩效不好的,记录时应针对其扣

分项目和上司认为应当改善的方面,重点是记录绩效改进计划;如果员工绩效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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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话,记录重点为其发展计划。此外,记录还应该注意记明具体时间、责任、

跟进方式和周期(如有)等。

(八)适度提醒员工后果

必要时,可以适度提醒员工,如不信守改进承诺,公司可能采取之行动。比

如,针对如赖皮型和忽冷忽热型员工,对于达成意见主管可以告知后果,如“这

次你‘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目标没有完成,期望这次再接再厉马上完成,期间

如有问题,立刻与我沟通,如果下期还是没有完成的话,那么 7 月份公司对于员

工评级的时候,你的评级结果和人事考评纪录一定会受到影响的”。

(九)共同决定下次再沟通的时间及内容

对于本次沟通的结果,上司应当及时跟进,不要等到考核周期结束后才跟进,

中间也应跟进,因此在本次沟通中双方可以共同决定下次再沟通的时间及内容。

例如,“对于‘内部流程优化目标卡’,我这里安排考核期内两次跟进,一个是

一周你把修订的计划邮件给我,另外一个按照目标卡设定,我期望你在 4 月 25

前完成一次培训,这个很关键,到时候你做培训时提前告诉我,原则上没有冲突

的话,我将会列席参加培训”。

(十)再次肯定员工之贡献,以正面之动机,重申你对他改进之信心

沟通的最后应当再次奠定本次沟通的基调。例如,上司可以说“总的来说,

你的表现已经有进步,但是由于做事情的拖拉和缺少时间观念,限制了你往更高

方向的成长,我相信通过这次面谈我们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我相信你下一次一定

会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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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岗调薪沟通指引

(一)谈判准备阶段

1. 了解基本情况。HR 需要通过审阅资料或询问访谈的方式,了解拟谈判员

工的年龄、性别、入职年限、健康状况、生育情况、工资水平、工作岗位、职务

变动情况、为人处事风格等信息。

2. 找到调岗降薪的理由,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如员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调岗降薪的,则准备病假申请

单、考勤记录、返岗通知及公司规章制度;如不能胜任工作调岗降薪的则准备考

核结果、考核制度。

3. 制定谈判方案,设置谈判的上下线。谈判方案中需要设计如何与员工沟

通,预估员工可能提出的异议及相应对策,明确必须要坚持的条件和可以妥协的

条件。

4.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类似判例及公司管理制度以备查阅;准备变更劳动

合同协议书、调岗通知单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备签署;安排参加谈判的人员,确定

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确认谈判的时间、地点。

(二)谈判预热阶段

1. 切入话题。可以选择开门见山,直接表明意图;也可以日常寒暄开场,

渐入核心话题,具体视情况而定。

2. 了解对方观点及理由。对方可能接受或不接受调岗降薪,需要摸清对方

的基本态度,以及持有该种态度的基本理由及依据。

3. 陈述己方观点及理由。可以直接向员工明确公司对调岗降薪的看法,以

及这种观点事实、法律、制度方面的依据。必要时,可以向员工进行直接展示。

4. 缩小分歧,总结焦点。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观点、证据进行总

结梳理,缩小双方争议话题,逐步聚焦核心分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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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攻坚阶段

经过前一阶段的谈判,双方聚焦了核心分歧观点,谈判进入攻坚阶段。这一

阶段,可以考虑使用如下策略,促成谈判成功:

1. 利弊分析。可以站在公司及员工的立场设身处地的就双方核心分歧进行

利弊分析,帮助员工进行权衡。

2. 案例引证。可以举示员工知晓的案例或公司之前处理过的类似案例,利

用从众心理说服员工妥协。

3. 实力展示。如员工固执己见或态度偏执,可以考虑适时展示公司的实力,

例如告知对方公司对本次事件证据掌握的情况或诉讼计划,让员工感知可能发生

的不利后果。

4. 恰当妥协。如分歧过大,无法逾越,可考虑在恰当时机在己方底线范围

内进行必要的妥协,以缩小差距,达成共识。

5. 耐心劝说。如果员工提出质疑,可多方面予以回应,消除员工疑虑;如

果员工犹豫不决,可以多些耐心,疏导员工产生不良情绪,排除后顾之忧,让他

看到日后可能再次晋升的机会。前述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交替进行。

(四)谈判成交阶段

如果双方当场谈妥,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协议、签发调岗通知,尽快办理调岗

交接手续,确保员工在任期间的工作、资料、财务得到全面清算,明确交接人与

接任人的责任;如果双方分歧过大,没有当场达成一致,则可以考虑给员工几天

考虑时间,并要求员工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公司答复。此后应当及时跟进,如有

谈成可能,不妨再次磋商,尽量促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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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职沟通指引

(一)明确方向,认识到离职面谈的重要性

典故“徐庶走马荐诸葛”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离职面谈案例,刘备送走了一

个员工徐庶,但徐庶却为他推荐了一个更为优秀的继任者——诸葛亮。可见,即

使是已经离开企业的员工,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潜在”的人力资源,离职面谈

益处较多。

离职面谈不仅可以融洽企业与离职员工的关系,还可起到挽留核心员工的作

用,避免留在企业的其他优秀的在职员工“人在曹营心在汉”。对于企业不想留

用的员工,也可以通过离职面谈降低双方的敌对意识,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尊重

与关怀。在职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资源,我们应倍加珍惜,如果在职员工出现了问

题、遇到了困难,我们要第一时间给予帮助。

具体来说:一方面,离职面谈可以提升企业形象。通过面谈能传达出企业重

视员工意见的信息,无论对企业内部还是对外部而言,都是企业的加分项。而且

还能将企业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的理念通过离职员工带到别的企业,树立企业以

人为本的形象,对于增强企业的人才吸引力大有益处。另一方面,离职面谈可以

放眼未来合作。通过面谈,可以向离职员工发出友善信号,使其认识到他仍然是

公司的“朋友”。很多时候,与离职员工保持良好关系,还可能为企业带来很多

长远的利益,比如新的客户和市场机会、人才推荐机会,甚至优秀离职员工重新

回到企业继续效力等。

(二)做好准备工作

离职面谈前,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根据离职者的基本资料分析员工的性格特点,预测和把握其可能的

态度;了解员工近来的表现及变化;了解直接上级、同事对其的评价,梳理可(将)

给予员工提供的机会与福利,了解员工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另一方面,

企业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准备业绩考核记录、培训记录、换岗记录等文件,

作为面谈时的证明材料。在涉及法律专业问题,与企业法务或者律师了解相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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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离职者提出的问题应分别展开询问,时间控制在 20-35 分钟为

宜,地点则应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

第一次离职面谈,对于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员工直接上级或同事得到信息

后应立即向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反映,拟辞职员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进行

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对于欲挽留员工应尽量说服挽留;对于把握不准是否

挽留的,应先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以便共同研究或汇报,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次离职面谈应由人力资源部主导。主管级以下员工可由员工关系主管或

人力资源副经理进行面谈;主管级以上员工(含主管级)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以

上级别的负责人进行面谈,原则上企业谈话人应比离职者的职级略高,至少应对

等。第二次面谈技巧性地让离职员工自愿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跟踪管理,创造合

作机会。

(三)分析离职原因,有效地进行离职面谈

1.根据员工的离职原因,有效区分离职的种类,判断是失能性离职还是功

能性离职。失能性离职是指员工想要离开,而组织希望能留住他,因为组织对其

评价是正面的,失去这种员工将使组织效益遭受损失;功能性离职是指员工想要

离职,而组织赞成或不在乎其离职,因为组织对其评价是负面的,这种员工留下

来反而会损害组织效益。

2.及早发现员工离职前的征兆。主要表现为: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

然下降;对公司的态度骤然变化;表现低调、工作纪律散漫、请长假;经常离开

办公室接听电话;向 HR 询问相关年终奖金与休假政策等。

3.注重“真诚性原则”。面谈组织者应将此工作视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坚持公正、公平、和平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员工的心理感受,了解员工

的心理,消除员工的对抗情绪,采用正当且恰当的手段来处理突发状况。同时,

又不能完全顺应离职员工对企业的不满情绪,和离职员工达成共“愤”,应以树

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形象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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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开放性原则”。多问一些类似“什么”“如何”和“为什么”等

开放式的问题,而不是用“是”或“否”就可以回答的封闭式的问题,除非你需

要对某个观点加以确认。面谈时还应选好交流的主题,且尽量使之与离职员工利

益直接相关,如对跳槽性质的员工进行面谈应重点了解其辞职的原因和想法,究

竟是为了个人发展、学习及家庭原因,还是对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层工作风格、

团队氛围、绩效评价状况、当前职位工作内容等不满。

5.注重“畅所欲言原则”。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代表企业与离职者进行

面谈的人员应多听少说,给予离职人员合适的空间和足够的时间。适当的时候,

应对离职人员进行善意引导或打消他的疑虑,而不是施加压力。要记住,面谈的

目的是探出离职人员的想法、意见和对一些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进行说教或训诫。

(四)坦诚应对敏感话题

马云曾经说过,员工离职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钱没给够,二是心委屈了。

当员工提出离职时,钱和情这两个敏感话题是必须要谈的。那么具体怎么谈呢?

1. 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就是,如果员工因薪水低而离职,要不要用加薪的

方式挽留?不一定,这要因公司而异。

越是大企业,其管理制度越完善,薪酬政策越清晰,越是不能让“加薪”的

许诺随意出口。企业的制度摆在那里,员工薪酬低,企业一定有无法满足他的理

由,比如优秀的人很多,而加薪名额比例有限。如果为了留人而给某个人加薪,

那就破坏了公司的制度,其后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偿失。而且,即便

提出加薪,也未必能留住对方,他一旦跟在职的同事去宣扬,反而引发更多不必

要的麻烦。

即使是小企业,加薪留人的做法也要慎重。不太建议加薪留人,除非对方是

非常关键的人才,而你能给出的加薪幅度又是对方无法拒绝的。

2. 如果说员工心受委屈了,比如讲了一堆他的直接上级如何管理不善,自

己如何受到不公平对待等等,这时候是不是要站在员工的立场去谴责他的直接主

管呢?并不能。因为很多问题的发生,往往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此时的重点

不是给出一个孰是孰非的结论,而是让他有一个表达的通道,让他能够将心里话

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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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一味地逃避敏感问题,或者一味地否定员工,认为离职的员工就是

对公司不忠诚,让员工带着一腔愤怒委屈地离开企业,不仅对员工本身不好,而

且离职员工对企业的负面评价还会影响企业的雇主品牌形象,甚至会影响在职员

工的情绪和工作状态。

(五)离职面谈应留足余地

如果业务部门在与员工的面谈中已充分指出了员工的各种不足,或者坦陈其

业务不达标之处,双方之间由此产生僵持或紧绷感,那么到了人力资源部门,HR

就要策略地和员工谈,适当地给予员工安抚,先肯定他的优点,以及他长期以来

为公司的付出。

俗话说,“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不管是直接主管还是 HR,也不管

我们面对的是想要挽留的员工,还是想尽快送走的员工,在跟员工谈离职的时候,

都要留有余地。以下几句话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如果您找工作需要我帮忙的

话,请尽管说,我一定尽力”“希望您能把在这里所学的知识用到将来的工作中,

我相信您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我们还有合作的机会,如果公司将来需要您,

请您务必回来”。

HR 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把余地留足,让员工想回来的时候没有太大的压力和

顾虑。员工真的要回来,我们也要完善所有环节,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再跟员工

谈一轮,确认没有问题后再走相关流程。

(六)做好离职反馈

1.记录好谈话的所有信息,并且检验离职面谈信息真伪,提炼信息输出报

表,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及时存档。

2.遇到敏感问题最好记在心里而不要当面记录,等面谈结束后再用书面形

式记录下来。通过与助理和在职员工的面谈,验证离职员工信息的真伪,最后对

面谈信息进行客观的分析,得出真实的离职动机。最重要的是要将面谈重点记录

下来,便于之后的分析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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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资源部门应以月度、季度或年度等为时间单位,将离职面谈所获的

信息、数据进行细致分析,提炼出导致员工流失的关键要素,测算出流失成本,

综合成离职原因分析统计报表,通过分析汇总,全面反映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

整体人事变动情况以及据此提出的改进公司政策、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报分管

领导参考决策。

4.通过面谈发现企业、工作开展时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从中发现与企业

工作有关的信息,帮助企业管理者认清事实,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以便于企业日后更好地改进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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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保密制度司法观点与 HR 管理建议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江点序

一、问题提出

薪酬保密制度旨在限制员工之间相互知悉薪酬情况,防止员工之间相互攀比

及恶性竞争。然而,薪酬保密制度是否有违“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

是否可以以劳动者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与

企业人事管理权利的边界在何处?因司法裁判标准存在地区差异性,我们仅以京

沪粤三地为例,以案例司法观点并附以相关法律规定。

二、司法裁判观点(京沪粤)

(一)北京市:

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荣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0)京 01 民终 1393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魔秀科技公司与宿荣全签订《劳

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 22 条规定,魔秀科技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

荣全对工资报酬水平须付保密责任,在魔秀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魔秀科技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2019 年 6 月 4 日,魔秀科技公司向宿

荣全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宿荣全先生,依据《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

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

第89页

《劳动合同》第 22 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审诉讼中,魔秀科技公司为证明宿荣全在职期间存在

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司南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

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宿荣全的行为系

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魔秀科技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

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荣全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

故魔秀科技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魔秀科技公司相应主张。故一审法院认为魔秀

科技公司以宿荣全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荣全的劳动合同系

违法解除,应向宿荣全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二) 上海市:

马娜娜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沪 02 民终 11485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17 年 2 月 27 日汉高公司向马娜

娜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写明因马娜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

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审理中汉高公司罗列了解除事由即马娜娜违反薪酬

保密制度打听讨论员工薪酬,主管多次要求马娜娜遵守公司纪律其拒不服从管理,

本院即审查上述解除事由是否成立。首先,汉高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

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

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

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6 年 11 月 16 日马娜娜在向上

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

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汉高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

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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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

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顺德店、熊成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粤 06 民终 11914 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关于永旺公司顺德店是否需要向熊成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永

旺公司顺德店上诉主张熊成松发送涉及薪酬资料图片到工作群的行为,已违反

《奖惩手册》第十条关于薪酬信息保密的规定,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永

旺公司顺德店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赔偿金。从永旺公司顺德店提交

的证据来看,《奖罚手册》的制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薪酬保密制度旨在限制员

工之间相互知悉薪酬情况,防止员工之间相互攀比及恶性竞争等方面的一项管理

制度。结合本案,首先,薪酬保密制度一般适用于工作成效难以具体量化考核的

岗位、特殊待遇或者引入特殊人才的情况,本案中,熊成松是一名保安,一般而

言,保安岗位之间的薪酬差别不会太大,而对于保安而言,保障他们同工同酬的

权利比限制其相互知悉薪酬情况更有价值。其次,熊成松发布是奖金、花红信息,

对于保安岗位的奖金、花红数额,永旺公司顺德店应当而且有条件通过制订具体

的考核标准,实现量化和透明化。再次,熊成松发布的花红与奖金信息是在永旺

公司顺德店的保安工作微信群发布,影响范围有限,且从现有证据来看,熊成松

的该行为并没有给永旺公司顺德店造成显著影响。最后,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薪

酬保密制度的本意来讲,对于保安提出薪酬保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过于苛刻;

另外,对员工的一些过失行为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理

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甚至也可以进行处罚,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

综合以上因素,永旺公司以此为由解雇熊成松依据并不充分,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

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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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制造(东莞)有限公司与周现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6)粤 1972 民初字 5210 号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肯尼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第十五条只规定了违反公司的薪资保密制度属于

违纪行为,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缓急,相应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也将不同,由轻到

重大致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降级/薪、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并

未明确规定违反公司的薪资保密制度会导致被解雇的后果,员工亦无法预知该行

为的具体后果。其次,肯尼公司所提交的视频文件只反映出肯尼公司工作人员向

员工讲解薪资改革事宜,未显示周现中有肯尼公司所主张的公开自己薪资信息的

行为,不能证明周现中存在违反公司薪资保密制度的行为。肯尼公司关于周现中

违反公司薪资保密制度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肯尼公司

未能证明周现中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其与周现中解除劳动关系,属

于违法解雇。

三、律师管理建议

通过上述不同地区的案例可知,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于员工违反薪酬保密

制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纪,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同的见解。同案不同判

在劳动法领域是极为常见的情况,况且就上述四案事实上也是存在细节处差异,

不可简单的下结论认为薪酬保密制度之于员工有无约束力。但从合规、风险防控

的角度,既有案例中有认为企业解雇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员工系违法解除,那么

企业则应注意到此风险点的存在,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应充分评估考虑,至少通过

如下方面综合考量,尽量将违法解除地风险降到最低。

(一)关于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行为的充分证据

企业所主张的员工保密制度的违反行为,如故意泄露、打探等,此更多折射

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判断、“非公示私下”寻觅信息等,此无意极强增加企业的

职工违纪行为的举证难度,而证据是诉讼之核心。如前述东莞的案例,企业没有

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这正是本案用人单位未获支

持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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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对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有明确的后果规定,且

该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且送达员工

有些企业虽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打听薪资,但在规章制度中却往往缺

少违纪后果的规定,或关于后果的规定模棱两可。如本文中北京的案例,企业关

于违纪后果的规定为“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最终被法院

认为无法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严重程度可至解除合同,诸如此类规章制度表述实际

为企业的作茧自缚。

(三)结合员工岗位充分考虑薪酬保密的合理性

佛山市的案例则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虽然企业有制度且有相应后

果,但法院认为薪酬保密制度一般适用于工作成效难以具体量化考核的岗位、特

殊待遇或者引入特殊人才的情况,而保安岗位不属于此类,故以此约束员工不具

备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业在执行薪酬保密制度时,也应切忌一刀切,

可根据岗位合理地设置。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

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

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9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

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

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略);(四)按照同工同酬原

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14 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

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9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 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

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

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

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95页

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后员,工能否反悔?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徐彦

【案情简介】

仲裁申请人:赵某某,男,即墨市人。

仲裁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

赵某某于 1996 年 6 月到青岛某某纤维公司(以下简称纤维公司)从事木工

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某工作期间,纤维公司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开

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4 年开始缴纳工伤保险。2000 年 8 月 3 日,赵某某在

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回纤维公司工作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2001 年 5

月 8 日,原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赵某某为工伤。2001 年 7 月 12

日,原即墨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赵某某为伤残九级。赵某某受伤前十二个

月平均工资为 727.74 元。2006 年 1 月,社保基金拨付赵某某工伤待遇 442 元。

2009 年 9 月 15 日,赵某某因急需资金,向纤维公司借款 20000 元,约定每年利

息 520 元,还款时间以结算工伤待遇时为最后期限,本金及利息自工伤补偿中扣

除结算。2011 年 1 月 1 日,双方又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书,约定赵某某借纤维公

司 20000 元,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每年 1000 元利息支付,原 2009 年 9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同时废除。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2013 年

8 月 31 日,纤维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纤维公

司支付赵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7404 元,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付清。双方

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赵某某自愿放弃基于双方

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双方签订此协议后,双方终结有关补偿

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赵某某不得另行向大纤维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纤维公

司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

律责任。同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赵某某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

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本协议内容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

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协议自双

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以此为断,

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赵某某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与纤

第96页

维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纤维公司在支付赵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

将赵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扣除后,给赵某某出具了一份14004元的欠条。2013

年 11 月 11 日,赵某某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纤维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8884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904 元、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819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7404 元。

【裁决结果】

1. 纤维公司支付赵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821.92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21819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000 元;

2. 驳回赵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纤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处理结果】

同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在纤维公司工作时受伤,已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为工伤,并经原即墨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双方虽已签订

《工伤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明显对赵某某不利,如果按该协议履行将对赵某

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侵害,因此双方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应

认定为无效协议。因赵某某受伤前纤维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赵某某

失去了从工伤基金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二审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在纤维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事实,已被当地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定,且已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赵某某在纤维公司工作发生工伤时,纤维公司未依法为赵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纤维公司应支付赵某某相应的工伤待遇。纤维

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赵某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法院予以确认。综上,

第97页

纤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评析及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

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

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

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如何判定“重大误解”,通常也是审查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的过程,例如,

签订协议前是否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表示对法定赔偿标准知情;或是否通过咨询

专业意见,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有基本的判断;此外,如果协议中有明示“双

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知晓法律法规的规定”之类的字眼,通常不会认定劳动者在订

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协议是否显示公平,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通常过分低于法定赔偿标准

的数额,会被视为显示公平。从众多工伤赔偿案件司法调解的结果来看,一般是

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打七八折,不视为显失公平。当然,如果能在协议中明

示“低于法定标准部分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协议的效力会更大。

实践中,还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经劳动

仲裁或法院调解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劳动者便不能反悔。

【相关参考案例】(2014)青民一终字第 1664 号

第98页

员工与妻子成立公司与用人单位进行供货交易,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文涛

【案情简介】

原告及其妻子在职期间设立并经营青岛某某商贸公司和青岛某工贸公司为

被告青岛某汽车配件公司供货,涉及交易金额一千余万元。同时,两公司存在为

被告供应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颁布实施《员工守则》,经过了民主和公示程序,

广泛征求了全体员工的意见,针对公司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订,并

依据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随后,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 万余元。

【争议焦点】

1.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

提交的证据,2019 年版《员工守则》系被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

利义务的依据。原告违反该《员工守则》第 86 条的规定,于该《员工守则》实

施后,仍继续持有其他公司 90%的股份,被告依据《员工守则》的规定解除与原

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

第99页

的其只是青岛某某商贸公司的挂名股东,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但其未提交证据

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办案亮点】

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存在瑕疵、劳动者对违纪事实完全否认、

违纪证据难以锁定的情况下,通过梳理大量的证据材料、挖掘证据的关联性、利

用对方在庭审中的自认等途径,最终影响法官的内心判断,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1.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方面要保证内容合法、合理、可操作,另一

方面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用人单位

要注意留存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避免规章制度被认定不能作为裁判

依据。

2. 在发现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核实是否掌握劳动者违

纪的相关证据。若尚未掌握,用人单位需先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并及时将证据

保留存档,为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或劳动合同解除等提供证据支持。

【相关参考案例】(2021)鲁 0214 民初 3779 号

第100页

公章失控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文涛

【案情简介】

在股权收购的背景下,2020 年 4 月 6 日,青岛某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免除时

任总经理王某某的董事职务,并委派张某某为董事长,黄某为副董事长。2020

年 4 月 10 日,新任董事长张某某、副董事长黄某到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时遭到王

某某的强烈阻挠。双方发生冲突后,王某某向全体员工宣布放假。当天,公司召

开董事会,决议免除王某某的总经理职务。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原董事长通

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员工发送 4 月 6 日股东会决议及 4 月 10 日通知书,要求全体

员工尊重公司行政决定,坚持工作岗位,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服从董事长张某

某的工作安排。

因王某某被免除职务后一直拒绝进行工作交接、返还公司印章,公司无奈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13 日、14 日、16 日先后 4 次向区公安局环保产业园治安派

出所报警,要求王某某返还公章并进行工作交接。

2020 年 4 月 14 日,王某某在未得到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公司全

体员工签署《支付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保及公积金差额等,涉及金额共计三千

余万。

2020 年 4 月 15 日上午,在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多次协调下,王某某将

公章返还给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下午,公司得知王某某在公章失控期间与全体员工签订《支

付协议书》后,第一时间向全体员工声明王某某未经授权与员工签署协议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协议无效。但是员工认为,王某某是否越权属于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员工有权选择是

否履行案涉《支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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