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晟税务》(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4-2-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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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晟税务》(2024年第2期)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49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是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本催告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3.“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填写送达当事人文书的日期,年份不能简写。 4.“送达 ”:填写文书名称及字号。 5.“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填写。 6.“1. 2. ”: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税务机关在有关决定性文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一项的,第 2 项空白处应划去;如有多项的可增加项目。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相应记录。 8.“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填写税务机关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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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晟税务》(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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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51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49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制作,是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本催告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

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3.“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填写送达当事人文书的日

期,年份不能简写。

4.“送达 ”:填写文书名称及字号。

5.“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

条、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结

合具体情形填写。

6.“1. 2. ”: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

税务机关在有关决定性文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金钱给付

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

有一项的,第 2 项空白处应划去;如有多项的可增加项目。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

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利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相应记录。

8.“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填写税务机关受

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税

务检查证件号码。执法人员应为两名以上。

10.本文书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

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法、强制法、复议法中有专门

规定)。

1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税务机

关留存。

第52页

政策法规

50 《 》(2024 年第 02 期)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

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53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51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

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

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又不履行时,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

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 地址填写注册登

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强制执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结合具体

情况填写)。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

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

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

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

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

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0.文书字号设为“强扣”,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扣”。

11.本决定书为 A4 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第54页

政策法规

52 《 》(2024 年第 02 期)

税务局(稽查局)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税扣通〔 〕 号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

按 所 附 缴 款 凭 证 共 份 开 具 的 金 额 ( 大 写 )

(¥ )元从其在你处的存款账户(账号: )扣缴

入库(账号: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55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53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

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

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又不履行时,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横线处填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具体名称。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

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时签收

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8.文书字号设为“扣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扣通”。

9.本通知书为 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

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第56页

政策法规

54 《 》(2024 年第 02 期)

税务局(稽查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强申〔 〕 号

申请执行人: 地址:

行政机关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 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件:

申请执行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57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55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五十五条。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时使用。

3.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

称。

4.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

不履行;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2)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和《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申请行政复议,但对 (复议

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

〔 〕 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3)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

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

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5.“根据 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

6.“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

文书名称、字号。

7.文书字号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8.本申请书为 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

卷宗。

第58页

政策法规

56 《 》(2024 年第 02 期)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59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57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

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

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

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

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

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文书字号设为“税简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简罚”。

5.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

税务机关一份。

第60页

政策法规

58 《 》(2024 年第 02 期)

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社简罚〔 〕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61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5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 2024 年 1 月 31 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 2023 年度个人

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见附件 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23 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

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 3000 元)以

下罚款,当场作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2)被处罚单位证件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

件。

(3)证件号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

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单位陈述

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文书字号设为“社简罚”。

5.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

务机关一份。

第62页

政策法规

60 《 》(2024 年第 02 期)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纳税人在 2023 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2023 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下列在 2023 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

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

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

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

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

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23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

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 2023 年在本单位

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第63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61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

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 APP 及网

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

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 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

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

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

日起留存 5 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

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

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

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

要收入来源地,是指 2023 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

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

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

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 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

用个税 APP 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 2023 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2 年及以

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 POS 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

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

第64页

政策法规

62 《 》(2024 年第 02 期)

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等

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

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

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12366 纳

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 APP 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

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

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办理需求

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2 月 21 日后通过个税 APP 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 月 21 日

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

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四条与

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规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

出售后 1 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

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

第 21 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

附件 1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6000 元的 3 0

2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 10 2520

3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 20 1692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 25 31920

5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 30 52920

6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 35 85920

7 超过 960000 元的 45 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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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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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填表说明

(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 算清缴。居民个人纳税年度

内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本表。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当年的第 1 日至最后 1 日。如: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 民身份号

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1.手机号码:填写居民个人中国境内的有效手机号码。

2.电子邮箱:填写居民个人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3.联系地址:填写居民个人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地址。

4.邮政编码:填写居民个人“联系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 1 和选项 2 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 民个人逾期

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按累计预扣法预 扣预缴居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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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

得税的劳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

取得的劳务报酬。

(1)名称: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 中登记的住址。

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 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

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 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勾

选“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纳税年 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

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 正的,勾选

“更正申报”。

第 1 行“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第 1 行=第 2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5 行。

第 2~5 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 得的需要并入综

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 入金额。

第 6 行“费用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6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5 行)×20%。

第 7 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第 7 行=第 8 行+第 9 行。

第 8 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8 行=第 4 行×(1-20%)×30%。

第 9 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除第 8 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 收入合计,并

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第 10 行“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

第 11 行“专项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11 行=第 12 行+第 13 行+第 14 行+第 15 行。

第 12~15 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填写居民个人

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金额。

第 16 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 税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表》。

第 16 行=第 17 行+第 18 行+第 19 行+第 20 行+第 21 行+第 22 行+第 23 行。

第 17~23 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 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 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

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 的金额。

第 24 行“其他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24 行=第 25 行+第 26 行+第 27 行+第 28 行+第 29 行+第 30 行。

第 25~30 行“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 养老金”“其他”:

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养老金

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当按 规定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

表》;填写税延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个 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第 31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 业捐赠金额,

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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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67

第 32 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32 行=第 1 行-第 6 行-第 7 行-第 10 行-第 11 行-第 16 行-第 24 行-第 31 行。

第 33、34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 35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35 行=第 32 行×第 33 行-第 34 行。

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

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第 36 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个 人时取得的一

笔数月奖金收入金额。

第 37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 慈善事业捐赠

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第 38、39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适用的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

第 40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0 行=(第 36 行-第 37 行)×第 38 行-第 39 行。

第 41 行“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第 41 行

之前所填报内容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 调整的具

体原因、计算方式等信息。

第 42 行“应纳税额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综合所得收入后所应调 整的应纳税额。

第 43 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3 行 = 第 35 行+第 40 行+第 42 行。

第 44 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 得税减免税事

项报告表》。

第 45 行“已缴税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在本表中已填报的收入对应的已经缴纳或者 被扣缴的个人

所得税。

第 46 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6 行=第 43 行-第 44 行-第 45 行。

本部分由无住所居民个人填写。不是,则不填。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填写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 a 境内居住的天数。

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填写无住所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年份数。其中, 年份数自

2019 年(含)开始计算且不包含本纳税年度。

本部分由应补/退税额小于 0 且勾选“申请退税”的居民个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省份”: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

者计划单列市。

“银行账号”: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银行账号。

填写居民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 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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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 得税自行申报。

申报本表时应当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办理自行申报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当年的第 1 日至最后 1 日。如: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 民身份号码”;没有

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基本情况

1.手机号码:填写居民个人中国境内的有效手机号码。

2.电子邮箱:填写居民个人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3.联系地址:填写居民个人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地址

4.邮政编码:填写居民个人“联系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

(三)纳税地点

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 1 和选项 2 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 民个人逾期办

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按累计预扣法预 扣预缴居民个人劳

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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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79

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

报酬。

(1)名称: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 中登记的住址。勾选

“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 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

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 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勾选“主要收入来源地”

的,填写居民个人纳税年 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

(四)申报类型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 正的,勾选“更正申

报”。

(五)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 1 行“境内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第 1 行=第 2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5 行。

2.第 2~5 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 得的需要并入境

内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收入金额。

3.第 6 行“境外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并按规 定附报《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第 6 行=第 7 行+第 8 行+第 9 行+第 10 行。

4.第 7~10 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 得的需要并入境

外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收入金额。

5.第 11 行“费用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11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5 行+第 8 行+第 9 行+第 10 行)×20%

6.第 12 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第 12 行=第 13 行+第 14 行。

7.第 13 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13 行=(第 4 行+第 9 行)×(1-20%)×30%。

8.第 14 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除第 13 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 税收入合计,并

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9.第 15 行“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

10.第 16 行“专项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16 行=第 17 行+第 18 行+第 19 行+第 20 行。

11.第 17~20 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填写居民个人

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金额。

12.第 21 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 税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表》。

第 21 行=第 22 行+第 23 行+第 24 行+第 25 行+第 26 行+第 27 行+28 行。

13.第 22~28 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 养老人”“3 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 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

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 的金额。

14.第 29 行“其他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29 行=第 30 行+第 31 行+第 32 行+第 33 行+第 34 行+第 35 行。

15.第 30~35 行“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 养老金”“其

他”: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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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80 《 》(2024 年第 02 期)

金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当按 规定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填写税延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个 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6.第 36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 业捐赠金额,并按

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7.第 37 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应行次计算填报。

第 37 行=第 1 行+第 6 行-第 11 行-第 12 行-第 15 行-第 16 行-第 21 行-第 29 行-第 36 行。

18.第 38、39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9.第 40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0 行=第 37 行×第 38 行-第 39 行。

(六)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的,填写本部分,并按规定附报《境外所得个 人所得税抵免明细

表》。

1.第 41 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应行次计算填报。第41 行=第42 行+第43 行。

2.第 42 行“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合计金

额。

3.第 43 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合计金

额。

4.第 44、45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第 46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6 行=第 41 行×第 44 行-第 45 行。

6.第 47 行“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利 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

7.第 48 行“税率”: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8.第 49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49 行=第 47 行×第 48 行。

9.第 50 行“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财产租赁所 得应纳税所得

额合计金额。

10.第 51 行“税率”: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11.第 52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52 行=第 50 行×第 51 行。

12.第 53 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财产转让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

合计金额。

13.第 54 行“税率”: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14.第 55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55 行=第 53 行×第 54 行。

15.第 56 行“境外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偶然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合计金额。

16.第 57 行“税率”: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17.第 58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58 行=第 56 行×第 57 行。

18.第 59 行“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其他境内、 境外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合计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具体项目、计算方法等信息。

19.第 60 行“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填报。

(七)境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股权激励,填写本部分,并按规定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 细表》。

1.第 61 行“境内、境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 境外单独计税

第83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81

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金额。

2.第 62、63 行“税率” “速算扣除数”:根据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适用的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

3.第 64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64 行=第 61 行×第 62 行-第 63 行。

(八)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将

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1.第 65 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 个人时取得的

一笔数月奖金收入金额。

2.第 66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 益慈善事业捐赠

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3.第 67、68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适用的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

4.第 69 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69 行=(第 65 行-第 66 行)×第 67 行-第 68 行。

(九)税额调整

1.第 70 行“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第 69 行 之前所填报内容

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 调整的具体原因、计算方式等信息。

2.第 71 行“应纳税额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综合所得收入后所应 调整的应纳税额。

(十)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 72 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72 行 = 第 40 行+第 46 行+第 49 行+第 52 行+第 55 行+第 58 行+第 60 行+第 64 行+第 69 行+第 71

行。

2.第 73 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 得税减免税事项

报告表》。

3.第 74 行“已缴税额(境内)”: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在本表中已填报的收入对应的在境 内已经缴纳或

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第 75 行“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计算填写居民

个人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本年抵免额。

5.第 78 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78 行=第 72 行-第 73 行-第 74 行-第 77 行。

(十一)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

本部分由无住所个人填写。不是,则不填。 1.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填写本纳税年度内,无

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

居住的天数。

2.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填写无住所个人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年份数。其中,年 份数自 2019 年(含)

开始计算且不包含本纳税年度。

(十二)退税申请

本部分由应补/退税额小于 0 且勾选“申请退税”的居民个人填写。 1.“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居民个

人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

2.“开户银行省份”: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者计

划单列市。

3.“银行账号”: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银行账号。

(十三)备注 填写居民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 存一份。

第84页

政策法规

82 《 》(2024 年第 02 期)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 2024 年第 1 号 2024 年 1 月 29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第 4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第四

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2023 年第 6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

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审核,现将宁波市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宁波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四批)

宁波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四批)

(排名不分先后)

1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2 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 里莫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4 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第二分公司

5 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第三分公司

6 柏蒂温妮达(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

7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阪急第一分公司

8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曙广场分公司(欧米茄天一商店、积家天一商店)

9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

10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义一公司(江诗丹顿和义商店、欧米茄和义商店)

11 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12 宁波梦伯朗商贸有限公司和义分公司

13 宁波二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024 年 1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

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

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

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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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83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

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

强化信息共享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控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

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

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

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

登记通知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管范围内企业的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制度,加大企

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企业发现被假冒登记的,可以向该假冒登记所在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或者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假冒企业登记

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

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

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45 日。

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调查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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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84 《 》(2024 年第 02 期)

(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

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被撤销登记的企业有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消除不良影响。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撤销设立登记的,标注“已撤销设立登记”,公示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等信息。

撤销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被假冒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假冒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公示注销前的信息,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假冒企业被撤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企业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

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假冒企业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其电子

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步作废。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

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

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

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

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

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假冒登记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规定对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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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56 号)。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

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

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进行了修改。

新修改的《办法》公布实施后,作为配套规章的

《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办法》

和当前发票管理工作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意见》明确

要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是税务

机关完善部门规章,推动《意见》有关任务落实落

地的具体体现。

二是保障《办法》实施的必要举措。新《办法》

颁布实施后,《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

应、不符合《办法》要求,需要根据《办法》修改

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或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并与现

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增强可操作性。

三是为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的迫切需

要。新《办法》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基本

管理规定,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对电子发票数据

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监管、红冲规范等进一步细

化明确,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通过修改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用票人和第三

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

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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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86 《 》(2024 年第 02 期)

在《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

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

管理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

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

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

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

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

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二是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

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

本管理规定。

三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

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

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

本管理规定。

在《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

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

落实《意见》第六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

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

管理制度。

一是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

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

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

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

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二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据

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

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适应税收征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

为的认定。

对《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

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

行为处罚程序。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

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因

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

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四条关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立案”的规定,考虑到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

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

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

立案查处”。

将近年来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安排,对

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一是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的

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规

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

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

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

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三是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

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

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

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

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89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

政复议法)已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与新

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 年第 23 号)

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

《公告》发布了修改后的 7 个税务执法文书,

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

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

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

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

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

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

用强制执行文书。

三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

条款的序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90页

政策法规

88 《 》(2024 年第 02 期)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

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 2023年

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

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

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

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

下:

2019 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

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

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

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

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

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

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

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

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

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

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

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

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

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

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

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

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

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

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

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

要求其必须在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

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5

第91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89

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

2027 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

(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

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

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

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

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

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

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

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

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 2 月 21 日。

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

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

入额 6 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

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

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

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

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

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 APP 操作体验。

升级个税 APP 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

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

(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

将更加友好。

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

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

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

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

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

醒:

(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

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

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 100%比例填报子女

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

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

税 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

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

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

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

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

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

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

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

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 APP、网站等电子渠道

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

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

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

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

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 3 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

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

稽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92页

政策法规

90 《 》(2024 年第 02 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

记违法行为,破解被假冒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

假材料的责任追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防范和

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

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

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

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构建成熟规范的企

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

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

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

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

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将其虚假登

记为股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有效防范查

处假冒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

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

位以及各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

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

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

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

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

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

为等制度措施。

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规定》提出当事

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

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

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

假冒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

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

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

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

业登记等决定。

针对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的

问题,《规定》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

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

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

关不予登记,防止违法企业扩大对被冒名企业的不

法影响。

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

假材料的不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

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

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

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

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

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查

第93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91

处工作,《规定》明确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

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调查,

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一)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

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

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

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

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

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二)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

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为加强国家出资企

业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

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

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

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

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

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

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

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

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

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

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

等决定。

(四)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

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

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

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处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印

发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登

记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实名

验证技术,从源头切实防范企业被冒名登记的问题,

进一步解决企业在被冒名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市场

监管总局将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加强对企业登

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

记、提交真实材料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

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办理登记。通过《规定》

的落实,进一步提升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

行为水平,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第94页

政策法规

92 《 》(2024 年第 02 期)

股东分红没有收到现金

是否有纳税义务

近期接到一些客户的电话,问:“被投资企业

分红但是没有现金流,对于股东没有收到的这部分

红利是否缴纳税款?不缴纳税款有哪些涉税风险?”

本文中,笔者就不同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做出总结。

被投资企业的类型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2.

上市公司;3.新三板公司;4.合伙企业。

股东类型包括:1.自然人股东;2.法人股东;3.

合伙人。

甲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

东张三和法人股东 A 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张三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法

人股东 A 公司出资 7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

均已经实缴出资到位。甲公司当年的公司章程约定,

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后,次年 5

月份进行分红。股东一致表示同意。2022 年虽然受

疫情影响,但是甲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经营效益不

错,唯一不足的是,2022 年的利润很多是应收账

款,现金流不足。为增强股东的信心,兑付承

诺,2023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依旧开了股东会,宣

告分红决定。甲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 3500 万元

(假定没有未弥补的亏损 ),公司决定拿出 2000

万元的利润进行分红,并承诺企业收回应收款大于

3000 万元时,马上兑付。张三依据出资比例,应

收入 600 万元,A 公司应收入 1400 万元。

(一)甲公司宣告分红后,自然人股东张

三的涉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各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对于张三而言,拥有甲公司债权取得的分红属于股

息红利,应按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张三

只是拥有一个确定的分红数字,并没有收到分红的

现金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7〕656 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

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

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

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

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

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

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应按照税法

规定及时代扣代缴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公

司可以提前垫付,待实际支付张三分红时再扣除。

假定甲公司未扣缴税款,张三是否可自行申报

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

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第95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93

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

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

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甲公司宣告分红后,法人股东的涉

税分析

甲公司宣告分红,法人股东 A 公司取得收益

权或者实际收到收益(有实际现金流 )。A 公司有

哪些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

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

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

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税

收优惠(二)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

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规

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

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

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甲公司做出分红决定,即使股

东 A 公司未取得收益的现金流,但符合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条件。A 公司应以被投资

方甲公司做出的利润分配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同

时享受免税待遇的税收优惠。

对于 A 公司,在甲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

期,在会计上要做账务处理(例如,借:应收股利 贷:

投资收益),在所属的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就

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详见表 1

表 1

第96页

政策法规

94 《 》(2024 年第 02 期)

A 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纳

税申报表,享受免税待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发布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

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

查。”A 公司应按照这条规定操作,享受这项优惠政

策时需要准备的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

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

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

月情况说明 )。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

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

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清算

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

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A 公司享受该项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需要

在年度汇算时填写纳税申报表。详见表 2 和表 3。

表 2

A107010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表 3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而对于被投资企业甲公司而言,则需要在宣告

分红当年所得税汇算时,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来

反映企业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金额。详见表 4。

第97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95

例 2: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一个是法人

合伙人 A 公司,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张三。甲合伙

企业资本总额 1000 万元。张三出资 300 万元,

占合伙份额的 30%;法人合伙人 A 公司出资 700

万元,占合伙份额的 70%,均已经实缴出资到位。

甲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份额分享收

益。2021 年,甲合伙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收益额为

1000 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当年实现的收益在第

三年的 4 月 1 日进行分配如果当年亏损,则不进行

分配。甲合伙企业 2021 年实现的收益在 2023 年

4 月 1 日进行分配。

2021 年所得税汇算时,法人合伙人 A

公司未收到分红的收益,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

分析:《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0〕159 号,以下简称 159 号文)第条、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

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

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

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财税〔2000〕91 号)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

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

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 159 号文的规定,法人合伙人 A 公司在

2020 年度虽然没有收到分红的现金流,但是按照

“先分后税”的原则,甲公司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并入甲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 2020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列纳税申报表,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当年应

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000x70%= 700(万

元 )。详见表 5。

第98页

政策法规

96 《 》(2024 年第 02 期)

对于 A 公司而言,汇算清缴时确认的这部分收益

能否享受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

投资收益。”A 公司属于居民企业,而甲企业属于合伙

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该部分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A 公司可能会有疑惑,未来甲合伙企业分配的

收益,是否还需要缴纳税款?如果缴纳,是否会造

成重复征税?

未来对于该部分实际分配的现金流,A 公司不

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部分已经在当年

按可划分金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只需要在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减即可。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自然人合伙人

张三未收到分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 159 号文的规定,合伙人张

三按划分的收益金额,需要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

前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

际收到现金时不需要再重复缴纳。

上文分析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或者

法人合伙人情形下的涉税处理,如果甲合伙企业还

有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如何纳税?详见下图。

假定甲合伙企业有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那

甲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在未分配的情况下,C

公司和李四是否纳税?如果实际分配了现金流,C 公

司和李四是否纳税?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

91 号)附件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至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

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

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

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

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

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

《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 B 合伙企业收到的甲合伙企业分红

的投资收益,李四个人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适用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C 公司分得投资收益,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注册税务师》2023 年 12 期)

第99页

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97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

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近日,税务总局对照《办

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办法》公布实施后,

作为配套规章的《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

应、不符合《办法》和当前发票管理工作实际,迫

切需要修改完善。

那么,《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在《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

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

本管理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

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

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

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

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

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税务总局对照《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对《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作为配

套规章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

当前发票管理工作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第100页

政策法规

98 《 》(2024 年第 02 期)

二是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

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的基本管理规定。

三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

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

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

基本管理规定。

在《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

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

上,落实《意见》第六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

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

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

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

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

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二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

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

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适应税收征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

行为的认定。

对《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

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

情形。

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

法行为处罚程序。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二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

因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四条关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立案”的规定,考虑到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

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

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

立案查处”。

将近年来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安排,

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一是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

的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

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

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

理”。

二是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

用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

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三是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

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

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

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

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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