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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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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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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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人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2023 年 1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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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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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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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 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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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 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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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 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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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 次政策宣传、3 次岗位推介、1 次职业指导、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 5 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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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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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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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十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完善“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贯通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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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二十三)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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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9月19日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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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代谢酶和代谢小分子的非经典功能促进肿瘤发生发展的机制研究”等 20 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低维半导体材料的非线性光学性质与光子学应用研究”等15 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复杂热循环下熔敷金属应变—应力和组织在线调控理论与方法”等24项成果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液体火箭液氧甲烷涡轮泵关键技术及应用”等 7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大型复杂结构的太阳翼空间环境模拟与地面测试关键技术及应用”等 6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改性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树脂与涂层材料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9 项成果浙江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物联网智能终端安全防御关键技术及规模化应用”等33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下混凝土结构服役性能退化诊断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等69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新基建用高性能铜合金带材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等 115 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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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授予李贞熙等 6 名外国专家浙江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具体获奖成果和人员名单由省科技厅公布)希望获奖者珍惜荣誉,奋发有为,努力展现新作为、勇攀新高峰。全省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要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主题主线,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勇担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使命,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在科技前沿领域加快突破,取得更多代表浙江水平、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成果,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 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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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为贯彻落实易炼红书记在调研重大科创平台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王浩省长关于科创平台“该不该、行不行、好不好”的指示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基础上,形成了附件《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 12 月11 日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71-87054050、87054047
附件:
1.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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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 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 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审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认定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 27 家企业为 2023 年度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现予以公布。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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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5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进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和可持续水平,我厅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版《导则》要求,加快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要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以利下一版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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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布2023 年度浙江省5G全连接工厂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2〕2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124 号),加快“5G+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深度拓展,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社会公示后,择优确定“中策橡胶5G+智慧轮胎工厂”等30个项目为 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企业学习借鉴。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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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公示为根据《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入库企业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评定“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110 家企业为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现予以公示。对拟评定结果如有意见和异议,可向我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4 日-2023 年12 月8 日。联系电话:省经信厅云计算处0571-87057420;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4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公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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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拟认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26 个单位为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现予以公示。对拟认定结果如有意见和异议,可向我厅反映。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4 日-2023 年12 月8 日。联系电话:省经信厅云计算处0571-87057420;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4日CDO 试点公示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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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案例入围名单公示根据 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案例征集相关工作安排,经过征集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 36 个优秀应用示范案例和24 个优秀典型解决方案,现将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异议,可向我们反映。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6 日—2023 年12 月12日。联系人:省经信厅软件处0571-8705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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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 2023 年拟认定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认定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49 个,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方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8 日至2023 年12 月14日,共7 天。
联系电话:0571-89761134。附件:2023 年拟认定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7日名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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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3 家企业为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杭州市陶瓷品市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8 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紧抓铁矿市场购销联动机遇 助力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11 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 2023 年 12 月 8 日,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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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候选)
2.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候选)
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候选)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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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浙江省2023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等20 家外资企业为浙江省 2023 年度首批外资研发中心。现将确认名单公示,公示期7 个工作日,请社会公众对名单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联系电话 0571-87058222。
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4日
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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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根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价办法》(浙商务发〔2022〕82 号),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地市遴选,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指标评审、现场评价、研究论证等程序,拟定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2023 年12 月5 日-12 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省商务厅外经处或机关纪委,联系方式如下:
外经处:0571-87051977
机关纪委:0571-87051147
附件: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浙江省商务厅外经处
第82页
77
14.关于 2023 年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申报评审结果的公示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推动开放平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续写新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 2023 年度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的通知》,评选一批试点单位、示范试点单位,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一批优秀示范单位。在开发区申报、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厅于 11 月29、30 日组织专家召开了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评审会,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5 日至2023 年12 月12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商务厅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联系人:赵丽娜,0571-87050882
裘 俊,0571-87057595
附件:2023 年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5日
第84页
79
1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二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300 家企业为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
希望被认定企业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战略有效协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持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地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大逐级培育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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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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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政策篇1.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嘉兴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 0573-83681926(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0571-8705913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1469号中南大厦1510室。
附件: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嘉兴市).xlsx
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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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级政策篇1.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快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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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传统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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