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
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
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
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
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
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
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
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