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28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 [收起]
[展开]
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

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

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

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

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

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

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

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

第52页

“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

“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

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

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

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

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

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8.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 纳 税 人 符 合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

13271—2014 ) 、 《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

13223—2011 ) 或 《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

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第53页

48.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 90%

【享受主体】

以三剩物等生产纤维板等工业原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

芯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

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

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9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

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

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

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

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

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第54页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

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

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

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

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

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

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

“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

“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第55页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

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

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

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

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

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8.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49.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享受主体】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

一般纳税人

第56页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

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

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

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

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

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

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额:

第57页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

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

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

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

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

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

“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

“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

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

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第58页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

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

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

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8.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50.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

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

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第59页

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

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

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

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

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

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

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

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

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

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

第60页

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

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

“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

“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

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

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

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

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

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8.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第61页

9. 废 水 排 放 符 合 《 制 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10.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

的技术要求。

11.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51.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

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因不属于新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规定范围,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享受条件】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 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第62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7 号)

5.《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52.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 90%计入企

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

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蔗渣、糠醛渣、菌糠、酒糟、粗糟、

中药渣、废旧家具、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

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

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

热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

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菌棒、

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第63页

【享受条件】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7 号)

5.《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5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第64页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 300 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

于 300 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

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

16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

5.《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第65页

54.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

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

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

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第66页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

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

或 D 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

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六)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5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67页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

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

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56.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第68页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

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

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

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

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

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

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第69页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三、促进乡村消费

(一)促进汽车消费税收优惠

57. 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

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享受条件】

1.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

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第70页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

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

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

技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2020 年第 21 号)

58.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

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

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

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第71页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

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

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3.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

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

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

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 5%的,

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第二条、第三条

59.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第72页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

两用燃料乘用车);

(2)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

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

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

量应符合标准。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

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

型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第一条、第三条

第73页

60.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

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

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享受条件】

1.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

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

(二)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6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第74页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

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

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

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

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

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

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

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

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

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

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第75页

四、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税收优惠

62.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

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

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

的教育费、保育费。

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第76页

6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

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

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

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

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第77页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

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

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

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64.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

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

第78页

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

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

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

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65. 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

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相关场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第79页

2.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

66.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体育场馆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

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

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第80页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

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

性场所。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

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 20000 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

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 1500 座

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3.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

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

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

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

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

第81页

(二)支持养老、托育税收优惠

67.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

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

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

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

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

(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第82页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六条

68.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

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

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

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

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

(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第83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

69.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

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

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

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

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

第84页

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

(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六条

70.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

托育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

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第85页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

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

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

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

(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五、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7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86页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

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

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

值税。

3.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

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

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

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

第87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

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第88页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7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

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89页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

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8 号)第一条

74. 个体工商户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

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

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第90页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享受条件】

1.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

2.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二条、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8 号)第二条

7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91页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

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

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第92页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内财税〔2019〕113 号)

76.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6〕12 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7.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93页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

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

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内蒙古标准)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相关人员属于上述享受主体人员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第94页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

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

号)

78.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第95页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内蒙

古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等单位。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第二条、第五条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 号)

第96页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

号)

79.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第97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8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

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

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

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

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

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

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第98页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

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

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

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

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

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99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修改)

8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

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

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

学生计算在内。

第100页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

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

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

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

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

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

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书册翻页效果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