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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关于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和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4〕7 号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布局培育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造和优化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迭代建设“数字经济第一区”和加快打造算力强省核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以关键芯片设计、制造为牵引,推动云、网、端全链条融合并进和算力、算法、数据三位一体发展,全力打造全省计算产业高地、算力成本洼地、模型输出源地、数据共享富地。到 2025 年,力争全区集成电路产业规模达400 亿元,网络通信产业规模达 850 亿元,云计算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000 亿元,高端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达 1900 亿元;培育营收千亿元以上企业1家、500 亿元以上企业 3 家、百亿以上企业 2 家,50 亿元以上企业3家,实施省、市重点研发、协同创新项目 30 项以上;聚焦“三数一链”和“改革沙盒”,形成具有引领性的数据交易、安全管控的规范化流程和规则;推进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扩容,可调度公共算力规模 500P 以上,力争达到 1000P;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用模型5个、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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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 50%的资助。(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一)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二)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三)本意见自 2024 年 8 月 4 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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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和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4〕7 号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布局培育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造和优化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迭代建设“数字经济第一区”和加快打造算力强省核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以关键芯片设计、制造为牵引,推动云、网、端全链条融合并进和算力、算法、数据三位一体发展,全力打造全省计算产业高地、算力成本洼地、模型输出源地、数据共享富地。到 2025 年,力争全区集成电路产业规模达400 亿元,网络通信产业规模达 850 亿元,云计算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000 亿元,高端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达 1900 亿元;培育营收千亿元以上企业1家、500 亿元以上企业 3 家、百亿以上企业 2 家,50 亿元以上企业3家,实施省、市重点研发、协同创新项目 30 项以上;聚焦“三数一链”和“改革沙盒”,形成具有引领性的数据交易、安全管控的规范化流程和规则;推进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扩容,可调度公共算力规模 500P 以上,力争达到 1000P;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用模型5个、人工智能赋能标杆企业 8 家、典型应用场景10 个。(一)支持关键芯片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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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技术攻关。支持围绕集成电路核心器件、关键芯片、关键材料、核心设备、EDA 工具等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任务,对获批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基础支撑。对开展 EDA 工具技术攻关,自主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实际销售的企业,经评审,按照不超过其年度自主研发投入的 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2000 万元。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EDA 工具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100 万元;对购买参与省级及以上半导体签核中心创建企业研发的 EDA 工具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250 万元。对购买IP 开展关键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购买IP直接费用的 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3.加大流片支持。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关键芯片产品,首次流片费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流片费用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2000 万元;首次流片费用1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其流片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3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4.推进自主可控。对集成电路核心设备、关键材料等自主研发投入 5000 万元以上并实现实际销售的企业,经评审,按照不超过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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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研发投入的 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0 万元。鼓励集成电路材料、装备企业申报各级产业项目,给予相应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建设算力支撑体系
5.扩容智算设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参与人工智能算力中心、智算中心高速泛在互联网络、多云算力调度平台、应用适配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算中心合理布局,加快部署适应模型训练所需的软硬件环境,提升“算力+算法”综合服务支撑能力,构建多元异构、算网协同、融合调度、绿色低碳的算力支撑体系。鼓励企业贴近应用场景布局高效边缘智算中心,满足视觉智能、自动驾驶、智能工厂、智慧金融等低时延、高可靠业务应用需求。(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
6.加强算力供给。鼓励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平台为意向用户提供免费试用和迁移适配服务。以“算力券”等形式支持中小企业购买使用公共算力资源。对于使用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算力资源的,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 50%给予算力补贴,单个主体年度最高补贴 1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三)促进数据要素开放
7.促进数据交易。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和杭州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收益分享机制,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开放。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平台年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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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关联企业交易额)1%的运营补贴,单家平台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500 万元。开展“基石数商”“星火数商”认定,鼓励数商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办公生产、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强化自身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挂牌、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经信局)
8.促进数据开放。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建立高质量、开放式、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等资源库,鼓励接入数据交易或共享平台,推动公共数据、行业数据逐步实现分级分领域脱敏开放。对于数据集、资源库被区内超过3 家非关联企业调用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单次流通收益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9.强化数据安全。引导企业加强对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技术的研究,参与我区数据安全管控体系建设,推动实现网络、平台、系统、数据、业务和管理立体防护,探索利用数据治理工具或平台打造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体系。推广网络安全保险,经认定,对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并投保网络安全保险的企业,自2024 年起按发生保费的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每个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最高补贴 1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10.引导产业集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芯火”平台审核通过(或入驻“芯火”平台)后,按照房租补贴人均面积和单价标准,给予最长三年、最高全额的房租补贴。对于新引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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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人工智能项目,经审核给予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房租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11.支持平台运营。对经认定的提供EDA 工具和IP 核、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等设备,用于关键芯片支撑服务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最高不超过其研发设备、软件等投入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0 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按照不超过经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 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
12.促进终端应用。支持“芯机联动”,鼓励终端厂商、系统集成商试用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首次上市的设备、材料、芯片或模组,设备、材料类当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500 万元以上,按当年采购金额每 500 万元补贴 10 万元的标准,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芯片、模组类当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300 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采购金额的 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5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13.构建完整生态。推动软硬件生态完善和产业发展,建设鲲鹏适配中心、昇腾创新中心和鸿蒙开发者中心,支持提供基于欧拉、昇思、鸿蒙等操作系统、计算框架的软硬件产品对接测试、适配迁移、检测认证、人才培养服务,鼓励基于鸿蒙操作系统的原生应用软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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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教育、医疗、文旅、体育等垂直领域开放应用场景打造原生应用场景示范点。(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14.鼓励模型开发。鼓励头部企业、高校院所开展通用大模型研发,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发专用模型,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围绕模型开发搭建开源开放平台(社区)。对于采购使用企业研发模型的,经认定,通过“模型券”方式给予模型采购补贴。对于开发具有较强功能泛化能力、满足多场景识别要求、可为下游应用开发提供预训练的基础模型且实现一定规模商用的,经认定给予专属算力资源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15.拓展场景应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场景化开放服务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50 家(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0%的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 万元。对实际落地并推广的人工智能应用成果,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要素、全流程智能化升级,每年评选一批智能改造标杆企业按照“未来工厂”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16.鼓励荣誉创建。鼓励集成电路相关平台参与各类资质认定和在我区布局,对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平台给予场地租赁、项目建设等专项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支出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按规定履行事前报批程序、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在我区举办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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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活动,经评审可给予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五)强化资源服务保障
17.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通过股权直投或设立行业母基金、参与子基金等方式,加大对我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与产业链龙头企业共同组建行业基金,扶持产业链上下游创新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发展。对集成电路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LPR利率给予利息补贴,补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高新金投集团)
18.加快人才引育。鼓励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新引进人才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给予人才最高 520 万元的奖励。对人才在个人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进一步规范人才流动秩序。(责任单位:人才办)
19.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权证,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对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 万元、10万元奖励;主导、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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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或提名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 200 万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1.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产业从事重点支持领域方向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机构。
2.本政策所涉补贴含省、市、区资金,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政策所涉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政策适用范围参照《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杭高新〔2022〕7 号)执行。
4.本政策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具体由经信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高新金投集团会同财政局实施。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9〕24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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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6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6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二)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 万元。(三)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发行资产证券化、科创债、可转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年单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四)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五)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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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
(七)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 万元。(八)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3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九)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由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担保公司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 500 万元。
(十)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 万元。(十一)经认定,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的可给予5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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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2023 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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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9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一)鼓励企业链式发展。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对新认定的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经审核验收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攻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总投入 30%、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二)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获得国外商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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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鼓励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资助。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领军企业予以支持。
(四)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优化海外业务布局,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营销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五)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支持领军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六)鼓励企业跨越发展。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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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资助。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或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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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实施过程中既适用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2.本意见自 2024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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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2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包括5 件以上均具有《专利合作条约(PCT)》同族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经认定,每个组合奖励 10 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3 万元。
(二)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 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10 万元资助;新纳入浙江省、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分别给予企业5 万元、3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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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含创新奖、优秀奖、组织奖等),分别给予单位100 万元、50 万元、25万元、10 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和组织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区标准创新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20 万元、5万元的奖励。
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 万元奖励;企业、团体标准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同线同标同质”认证认定的,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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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一至五级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20 万元奖励。(一)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作品奖)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门类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奖励的权利人应当依法对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一定奖励。(二)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秘书处、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省级标准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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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标准创新联合体等,经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奖励。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实验室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三)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的 50%予以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企业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 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 1%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保险每项给予实际支出的80%保费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的 3%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 万元。(四)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考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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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择优开展专利导航项目10个,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每年度向我区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20 家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 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3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一)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专利池运营,年度入池发明专利量超过200 件且实现专利许可 10 件以上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0 万元;支持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审核,每年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承建方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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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商业秘密保护。
对新建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 万元资助。
(一)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 平方米。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区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服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或者承建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的,经审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资助。
(二)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新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请时在本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 2 年以上的,给予该单位 3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且申请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 年以上的,给予该单位 2 万元奖励。获奖励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人才给予一定奖励。(一)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高新区(滨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高新区(滨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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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专利、标准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二)本意见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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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高新〔2024〕14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新电商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融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 号)和本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三个“一号工程”部署,坚持“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和“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的集聚优势,聚焦新电商和国货品牌建设,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新电商产业集聚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招引培育一批品牌电商类企业、提升提质一批传统电商类企业、做精做优一批直播电商类企业、做大做强一批跨境电商类企业”的总体思路,努力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力争至2026年,全区年网络零售额达 2800 亿元,培育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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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年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企业 3 家。(一)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
1.聚焦新电商发展方向。充分依托本区电商优势资源,聚焦平台电商、直播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内容电商、兴趣电商、跨境电商等领域,重点鼓励电商平台、多频道网络(MCN)机构、新国货品牌及为电商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集聚。
2.打造新电商产业基地。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吸引和集聚优质电商平台、MCN 机构和电商服务机构,聚焦新国货品牌建设,深化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改革发展,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地。鼓励建设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新电商园区(基地),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经认定给予园区(基地)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吸引新电商企业投资。着力拓展新电商产业链,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电商平台、MCN 机构、新国货品牌及新电商服务项目,结合企业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投资资助、市场拓展资助等政策支持。4.鼓励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营销推广、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满足条件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加快新电商梯队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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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育一批“规上”企业。支持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度纳统批发额和零售额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和 500 万元的新电商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的社零企业,年度纳统零售额达 5000 万元(含)、1 亿元(含)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培优一批“腰部”企业。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符合条件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 亿元(含)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1 亿元(含)以上且高于全区年度平均增速的新电商存量企业,经认定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市场拓展资助等专项资助。对上述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含)、20 亿元(含)的,分别再给予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推动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电商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专项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鼓励新电商创新发展。
8.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对新电商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经审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9.鼓励跨境电商赋能。支持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对通过跨境电商 9610、9710、9810 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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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鼓励示范标杆建设。鼓励电商企业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对获得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11.鼓励各类标准制定。对新电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支持新电商品牌建设。
12.支持品牌建设。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 Top10 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新品牌企业,经认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年度纳统零售额达到1000 万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在 20%以上(含)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推动品牌合作。鼓励本区纳统社零品牌企业与直播电商企业(机构)合作推广滨江产品,经审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品牌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4.鼓励海外品牌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鼓励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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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开展境外推广,经审定按其推广费用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五)鼓励新电商提质发展。
15.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新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参与浙江山区26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对口支援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当地农优特产业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际交易额,经审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6.健全行业自律及合规建设。支持与新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17.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经认定的行业联盟(协会或联合会),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最高可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联合电商平台、MCN机构、孵化园区、电商企业、行业专家等定期举办新电商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新电商企业提供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18.优化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加强对新电商领域非正常投诉举报人滥诉进行依法规制。鼓励新电商企业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强化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创建“放心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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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网店”“放心消费直播间”。
(六)强化新电商发展保障。
19.金融服务保障。支持金融机构与新电商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和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
20.人才服务保障。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心人员推荐其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1.发展空间保障。对发展前景较好且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头部企业,可给予发展空间支持。新电商企业被认定总部企业的,在区内首次购置商业性质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不超过购房价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22.品牌推广保障。鼓励本区产业联盟和新电商企业承办新电商展会和活动,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
1.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经营主体。
2.本意见所涉奖励(或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3.本意见自 2024 年 8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8 月6日。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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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江北〔2024〕4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产业孵化培育力度,促进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
(二)扶持政策
1.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3000 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 平方米再奖励 0.5 万元。
楼宇内新引进或新注册满 1 年、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给予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优质服务。
鼓励园区楼宇积极做好高新区企业服务工作,对在经济统计、企业服务、固本提质、产业协作、安全生产等涉企服务领域表现出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的园区,经综合评估后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3.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认定或引进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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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优质企业的,给予楼宇招强育优政策。当年新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国家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4.鼓励企业南迁。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楼宇每家2万元;当年属于瞪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规上(限上)企业之一的)奖励 5 万元;当年属当年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 7 万元奖励;当年属上市企业(或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扶持要求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楼宇经营机构可给予运营团队不低于总扶持额度 20%的奖励。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必须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不包括江南租赁企业)。(一)扶持对象
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新引入或新设的科技型公司,在高新区(滨江)且符合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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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政策
1.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3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三年研发办公场地1.6 元/平方米/天、2.0 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上限15 平方米;生产场地按补贴单价减半执行,最高面积不超过3000 平方米。2.研发投入补贴。对符合鼓励类产业导向的新设或新引入科技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给予 2.0 元/平方米/天、人均补贴面积上限 15 平方米的三年房租补贴外,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融资及高层次人才等情况再给予不超过三年 15%的研发投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2)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累计 1000 万元(含)以上;(3)创始人取得理工科类博士学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 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或创始人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软件百强、上市企业 3 年以上高管任职经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3.鼓励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新引荐企业引进时为国高企业或引进后次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等优质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荐企业次年内成功认定为区“5050”计划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5 万元一次性奖励。4.加大优质存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扎根杭州高新区发展壮大,符合条件的按比例给予房租补贴、研发投入补贴等政策扶持。(一)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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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二)扶持政策
1.保障发展空间。
加强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对接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企业供地或供楼需求可即提即议。全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供地或购买工业体的具体条件和相关经济指标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供地、购买商业写字楼或已提供工业综合体的企业不享受南迁的房租补贴及研发经费补贴政策。
2.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单价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天,生产场地(含实验室、展厅)补贴单价不超过 1.0 元/平方米/天。
3.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和供地供楼的企业除外)。4.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企业优先提供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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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在滨江配租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
6.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滨江区Ⅰ类、Ⅱ类、Ⅲ类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子女;上市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的子女;“5050 计划”(B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核心人员子女就学,根据杭州市招生及转学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1.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涉及同一企业、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同一承租企业涉及楼宇和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奖励政策的,只兑现中介机构引优奖励。
3.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4.鼓励享受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扎根高新区发展,确需外迁发展的,须返还历年产业扶持资金。
5.本意见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引进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江北区块的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每年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具体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兑现和解释。2023 年 10 月 16 日制发的《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江北〔202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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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高新〔2024〕15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杭州高新区(滨江)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激活数据要素新动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锚定“数字经济第一区”总目标,按照“四维一体”部署要求,抓住数据这一关键要素,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引擎,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突破,以数据与实体经济双向赋能为主攻方向,推动构建集数据确权、加工、流通、交易等为一体的数据产业链。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协同推进技术、模式、业态和制度创新,打造“一地三区”,建设成为制度先行、产业高端、服务优质的“中国数谷”核心区,为浙江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全球数字贸易中心贡献“滨江力量”。以争当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城市范例—“中国数谷”引领区、核心区为目标,高质量落实国家、省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综合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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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规则+市场+生态+场景”四维一体协同推进技术、模式、业态和制度创新,将高新区(滨江)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集聚地,数据要素服务生态样板区、数据要素应用场景示范区、数据要素治理创新引领区。
(一)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1.招大引强支持示范带动。支持中央企业、省市属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组建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且具备认定为“基石数商”的,项目特别重大的,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办公生产、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强化自身数据集建设等。(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2.培育数商企业梯队。经认定为“基石数商”“星火数商”并通过“三数一链”进行数据流通交易的数商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3.鼓励数商企业集聚。(1)经认定,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数商企业租用区内物业可给予为期 3 年的房租补贴政策;(2)经评估,优质数商企业可优先落地中国数谷大厦;(3)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的数商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4.壮大数据流通服务型数商队伍。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为数商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经纪、合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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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场内专业服务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型数商,按照不高于其数据交易服务收入的1%,给予每家单位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最多10 家企业。(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鼓励企业通过“三数一链”体系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5.支持通过“三数一链”进行数据登记流通。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 元,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奖励 3 万元。使用数联网接入设备,并通过“三数一链”进行数据流通交易的企业,可连续 3 年给予年度使用费用50%、30%、20%的补贴。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被许可方(受让方)实际支付费用的 10%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20 万元“用数券”。(责任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6.鼓励进场交易。对数商企业在区内登记注册的数据公开交易平台实现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经核定,根据新登记挂牌并实现交易的企业数量,按照每家最高 10 万元的额度,给予平台资金补贴,其中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7.推动企业数据集建设。鼓励有一定数据规模的数据资源单位、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积极建设应用场景所需的通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行业专业数据集以及大模型预训练语料库等。鼓励企业或机构将用于人工智能相关研发的高质量数据集接入数据公开交易平台,数据集被超过 3 家区内非关联企业调用的,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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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数据集单次流通收益的 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10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8.推进建设试点应用场景。基于“三数一链”框架和治理体系,聚焦工业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赋能打造“数据要素×”重点领域特色应用场景。对在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实现创新突破,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取得良好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分级分档,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发挥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牵引作用,聚焦“人工智能+数据赋能”,推动国家级行业大模型与数据要素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孕育新质生产力。鼓励基石数商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用户、流量、接口、技术等创新和应用资源,组建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形成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社会治理中心)
(三)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研发创新。9.加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联网等数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区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1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补贴。支持自主可控、安全可靠信创算力中心建设,为本地人工智能产业提供公共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发改局)10.支持使用自主可控算力。鼓励使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信创算力资源。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 50%给予“算力券”补贴,单个主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资产经营公司)11.促进数据公开交易平台发展。鼓励数据公开交易平台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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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企业,经认定,给予平台年场内非关联企业交易额1%的补贴,单家平台企业年度补贴最高 100 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在杭州数据交易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行业数据交易平台、交易专区。鼓励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设立跨境数据交易专区。(责任单位:发改局)12.鼓励数商企业研发创新。经认定,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星火数商”“星海数商”分别给予为期 3 年、按研发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的研发投入资助。(责任单位:商务局)13.支持数据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打造数据要素领域的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
(四)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标准体系建设和制度创新。14.探索数据要素价值化路径。在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评估和入表、数据资产金融创新等方面,支持主动探索、先行先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可以对企业因数据资产入表所产生的质量评价、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 50 万元。探索数据要素产权化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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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方式,对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的 50%予以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最高20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15.支持数据要素标准体系建设。对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16.推动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评估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认证的数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五)强化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支撑。17.培育数据要素人才。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推荐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车牌竞价补贴等相应人才政策,将数据要素人才纳入区级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责任单位:人才办、发改局、人力社保局)
18.加大金融服务保障。设立数据要素产业基金。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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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发改局、高新金投集团)19.鼓励开展高水平交流活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协会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数据领域论坛、展会等活动,经事前认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补贴额度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20.优化数据产业营商环境。建设数据要素流通合规中心,为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引导市场规范运行,支持通过“三数一链”进行数据流通交易的企业加入数据要素“改革沙盒”,降低试错成本和运行风险,为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创造提供制度空间,推动形成有利于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市场和生态,构建国际国内领先的数据产业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司法局)1.“三数一链”具体指以“数据交易场所、数联网、‘数据发票’(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和区块链跨链互认机制”为主体构建的“三数一链”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框架和数据要素治理体系,是“中国数谷”数据要素改革的重要实践成果;“改革沙盒”具体指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聚焦新兴产业、新生事物发展,旨在鼓励创新、包容试错,由监管部门对相应领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设置监管“包容期”,在可控范围内为新产品新业态发展提供容错纠错空间。2.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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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意见适用于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并进入“三数一链”体系的数商企业及为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
4.本意见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开始施行,具体由人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社会治理中心、高新金投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会同财政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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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青年人才创业“青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区人社发〔2024〕17 号为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区建设,加快优秀青年人才集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22〕6 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青年人才创业“青链”行动计划聚焦新质生产力,通过创新机制体制,赋能创新产业、整合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生态,着力发掘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主体,进一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进一步挖掘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引导和支持更多青年创新创业企业融入杭州高新区(滨江)重点产业发展布局,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贡献力量。青年人才创业“青链”行动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内毕业院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外毕业院校为世界百强高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项目申报时,主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0 周岁;3.主申请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始人,且为企业最大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低于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 30%;主申请人为全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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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所属领域符合杭州市五大产业生态圈重点方向,以及通用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元宇宙、未来网络、智能型机器人、量子科技、先进能源等前沿赛道;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化模式,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6.申报时企业注册登记或引进至高新区(滨江)三年内,且财政收入级次须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对特别优秀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经推荐部门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破格条件不得超过一项。青年人才创业“青链”行动计划经审定,给予三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1.办公场所补贴
给予入选企业办公、研发、生产、经营等场所连续三年租金补贴,每年按实际租金的 60%兑付。给予重点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给予优秀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租金补贴。2.研发补助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入选企业连续三年研发补助。重点项目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 万元;优秀项目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 万元的研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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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贷款贴息
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给予利息补贴,此项银行项目贷款额度最高 500 万元。
“青链”行动计划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牵头推进,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由街道、产业平台负责申报推荐、企业服务和日常监管。
1.申报推荐。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街道、产业平台按要求开展项目受理、审核和推荐。
2.项目评估。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项目评估,结果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提出年度项目扶持计划。3.项目立项。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区委人才办发文公布入选项目及主申请人名单,其中重点项目数不超过立项数的15%。4.项目签约。街道、产业平台与立项项目签订任务书,做好人才和企业服务工作。
5.资金兑付。街道、产业平台按资助标准进行补贴审核,按照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兑付。1.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企业。2.同一企业、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区内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3.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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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5050 计划”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5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纵深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虹吸效应,以更大力度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努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奋力迈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提出如下意见。统筹开发利用好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建立更具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队伍结构,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供坚实人才力量支撑。力争每年遴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50 个以上,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专家 50 名以上。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应取得博士及以上学位,有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3 年及以上或者有海外相关创业经历的,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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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世界领先或国内紧缺,符合区产业链创新链“两链”深度融合重点方向,产业化开发前景良好;
(三)主申请人应为创始团队核心成员、企业主要创始人以及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项目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可提出申请,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可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一)创业启动资助
根据主申请人的经历和资质,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具体认定标准:
1.对“直通车”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直通车”项目包括:顶尖直通车,由国际顶尖人才作为主申请人全职领衔的创业项目(国际顶尖人才指:引进前在世界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讲席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世界 500 强总部或核心研究院担任高级技术管理职务 3 年及以上,或曾在海外创办科技企业并取得被业界公认的成就,或近 5 年内获得过《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年度35岁以下科技创新 35 人、世界经济论坛青年科学家、《科学》杂志年度青年科学家,下同);赛事直通车,权威赛事获奖落地项目(权威赛事获奖指作为主申请人获得杭州市“创客天下”总决赛奖项、H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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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青年创业大赛第一名,或经认定获得相当于以上层次的赛事奖项);专家直通车,区人才战略伙伴专家重点推荐落地项目。2.对取得博士学位且有 3 年及以上海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才创业项目,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 5 年及以上海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才创业项目,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3.对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创业项目,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3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才创业项目,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海外相关创业经历的人才创业项目,经认定给予2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4.对通过专家评审入选的项目,由专家评审组提出创业启动资助额度建议(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三个额度档),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确定。
(二)研发经费补助
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投入,经审核认定,按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研发经费补助包含创业启动资助)。
具体资助标准:A+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A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7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B+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B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C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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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 顶尖企业(A+类):企业由国际顶尖人才作为主申请人全职创办,其与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世界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的研究成果;企业自主培养的人才入选浙江省顶尖人才计划。
5050 领军企业(A 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作为主申请人获得杭州市“创客天下”总决赛奖项、HITECH全球青年创业大赛第一名,或经认定相当于以上层次的赛事奖项。5050 重点企业(B+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主申请人获得 HITECH 全球青年创业大赛总决赛奖项,或经认定相当于以上层次的赛事奖项;区人才战略伙伴专家重点推荐企业。5050 重点企业(B 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5050 入选企业(C 类):其他“5050 计划”企业。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于企业自主申报并入选各级领军人才计划的,按入选情况给予晋级。(三)办公场所补贴
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分类别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最高 300 万元的租金补贴。(四)融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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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市场化融资,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按照创投机构实际到资的10%,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融资奖励额度。
(五)顶尖人才培育资助
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留用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自主培育每位顶尖人才给予最高300 万元资助。
(六)“5050”人才基金
设立 1 亿元专项基金,着力为种子期、初创期人才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专项基金可跟进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优质人才企业,专项基金可进行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七)银行贷款贴息
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给予利息补贴,贷款额度最高 1000 万元。
(一)组织保障
区委人才办负责“5050 计划”的牵头实施和统筹管理,会同属地街道、平台共同做好“5050 计划”项目跟踪服务和资金走访兑现。健全区领导、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人才、重点项目等制度,确保引才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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