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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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
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
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
财政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
受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