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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42.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