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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
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
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
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
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