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2-9-2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三、本公告附件 3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 年 6 月 27 日 [收起]
[展开]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51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

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

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

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

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

第52页

52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和本公告

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

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

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第53页

53

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

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公告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

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

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

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

第54页

54

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

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

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

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

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

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55页

55

2020 年 4 月 23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

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

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

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

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

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第56页

56

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

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11 月 27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

第57页

57

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

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

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

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58页

58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

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

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

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 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

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

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

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

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

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第59页

59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

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

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

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

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 6

月 30 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

“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第60页

60

(四)申报前 3 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

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

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

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本

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 1 月 1 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

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 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

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

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

第61页

61

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

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

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

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

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

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

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的。

第62页

62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

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

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

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

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

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

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

(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

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

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

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

捐赠额;

第63页

63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

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

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

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

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

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

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 2020 年末到期的,其 2021 年度——2023 年度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算。

第64页

64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6 月 2 日

第65页

65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

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

第66页

66

通知》(财税〔2016〕131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

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

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中目

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

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的范围,

第67页

67

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

意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以及《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

通知》(财税〔2016〕131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第68页

68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第69页

6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

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

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

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70页

70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

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第71页

71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

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

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

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第72页

7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第73页

73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资源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通过,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

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第74页

74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

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7〕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

资源税减征 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规定

执行。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

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

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第75页

75

2020 年 6 月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

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

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

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

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

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

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

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76页

76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

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

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

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77页

77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

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

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

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

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

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

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

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

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

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

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78页

78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

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

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

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

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

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

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

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

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

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

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

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

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

择其中一项执行。

第79页

79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

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

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

7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

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5〕5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54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6 月 28 日

第80页

80

车辆购置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

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3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

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

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

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

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

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

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

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第81页

81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

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

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

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

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

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

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

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82页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7 月 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

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

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

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

第83页

83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

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

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

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

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

第84页

84

城市维护建设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市维

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

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

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4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

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

第85页

85

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有关规定执

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 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

规定执行。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

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86页

86

6.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支

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有关规定

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第87页

87

2021 年 8 月 24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

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

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

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

额后的金额。

第88页

88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

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

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

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

契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

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第89页

89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

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

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

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

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

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

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

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 1。

第90页

90

五、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2 中所列

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 3 中所列文

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8 月 27 日

第91页

91

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

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第92页

92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93页

93

印花税热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

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

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

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

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

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

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第94页

94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

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

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

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

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

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

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

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

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95页

95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

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

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

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

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

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

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

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

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

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

第96页

96

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

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

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

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

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

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

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

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

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

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

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

部分)确定。

第97页

97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

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

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

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

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

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

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

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

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

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

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

第98页

98

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

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

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

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

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

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

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

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99页

99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

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12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

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

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 1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

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 2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

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第100页

100

三、本公告附件 3 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

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企业画册设计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