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21-1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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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上岗前,根据工种和岗位确定检查项目,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作业;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评价健康变化,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相关作业;离岗时,评 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以分清责任。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关键词:年度计划,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 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 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 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 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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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上岗前,根据工种和岗位确定检查项目,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作业;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评价健康变化,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相关作业;离岗时,评 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以分清责任。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关键词:年度计划,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 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 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 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 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关键词:机构,选择,省级以上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 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 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 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 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关键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 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 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 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关键词:问题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 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 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 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 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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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 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 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 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 4 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 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 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关键词: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 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 资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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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杨焕宁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 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 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 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 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 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 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 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 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 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 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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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 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 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 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 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 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 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 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 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 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 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 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 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 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 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 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 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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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 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 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 开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 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 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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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 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 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 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 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 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 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 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 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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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将建设 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 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 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 建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 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 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 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 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 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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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 进行监督核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 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况,并按照要求逐级 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 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 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 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 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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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订发布 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规定 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 年 4 月 27 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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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 4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实 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 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 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 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 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 7 章 46 条,比原来增加了 1 章 7 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4 年多 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 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 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 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 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 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 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 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 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 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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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以下简称 90 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 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 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 2017 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 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尽早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 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 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 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只检查不执法处罚。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和把握 90 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 37 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 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其主体责任。积极宣传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的先进建设单位,对典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与通报。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 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安全监管部门如何有效获取建设项目的信息? 当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建设项目信息: 一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 目信息。 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 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三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告栏、网站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信息。 四是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 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 五是相关举报信息。 三、如何理解和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90 号令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类别,地方安全监管部 门应当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 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建设 项目分类意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实 施随机抽查。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 90 号令第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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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 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且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含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但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地方安全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如何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检 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一体化监管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要求,提高这些行业领 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实施率)。二是地方各级安 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三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责任考核之中。 五、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 18 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 收结果的监督核查。90 号令第 34 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监督核查和 抽查的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分别符合 37 号文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方案(式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 样)的要求。 在做好对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的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特别是对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中发现 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其他问题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有关建 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开。现 场监督核查的重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90 号令第二十二条落实情况以及评审(验 收)意见整改情况。 六、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 69 条和 90 号令第 39 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 90 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 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 相应处罚: 一是 2017 年 5 月 1 日 90 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 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 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 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 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 69 条和 90 号令第 39 条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二是在 2017 年 5 月 1 日 90 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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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 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 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职业健康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 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 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办法》的相 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 不同的认识和困惑。为了推动《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办法》的规范与指导作 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 大类 132 种)的建设项目。而法 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 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 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 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 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 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 的建设项目。 二、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所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 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基础。因此,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作为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 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审批的目的, 目前主要采用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亦即将建设项目的职业接触水平以及拟 采取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情况,与有关法规标准要 求进行对比,并针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情况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对各项职业 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具有健全 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 的控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因此,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均 采用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不仅可以强化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还可以避免因 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每一具体步骤的实施 方法,则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 可采用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预测可采用类比调查方法等。 为此,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方法,《办法》给出了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示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 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在参照《办法》等给出的实施方法的基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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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综合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要求? 《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 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那么,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上述要求,构成当今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基本 原则。因此,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的评审,应该立足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 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自目的与任务,分别评判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之前,评价建设项目预期存在 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初步设计时应当采取的旨在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并且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 足下列要求: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 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且基本准确、全面; (2)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提出了消除职业健康风险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目的与任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 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因此,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法规符合性的判 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进行了设计, 或者提出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报告相关建议的设计,并做出详细说明; (2)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内容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 (3)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期能够确保劳动者的职业接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 值标准要求。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 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因此,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2)对照 90 号令第二十二条有关管理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 (5)对职业健康风险预防控制提出具体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 四、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导则标准正在制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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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过程中。因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 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7〕37 号)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篇 编 制 要 求 》( ZW-JB-2014-002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要 求 》 (ZW—JB—2014—003)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办法》中,无论是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均提 出了要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 风险类别呢? 对于建设项目依照职业病危害风险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是国际上一种的通行做法。例如,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高危气体、汽车整备业、 机械修理业等六大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实行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制度,即该六 大行业领域所属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施工前一个月将该项目的建设计划向日本属地劳动基 准监督署(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是行政监管 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是为了进 行分类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 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严重、较 重和一般 3 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当在 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价 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是综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危害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是为了针对 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应注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 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 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如果其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职 业健康风险,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到位,其职业健康风险可以消除 或大幅降低。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 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 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 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 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具备评价或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 并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 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例如,欧美等 工业发达国家均由具备工业卫生师这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价。但是,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知识与能力。目前,我国具 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 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规、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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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损。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 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国外称之为风险评价。亦即,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 (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 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避免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 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以确保 评价工作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切实从源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七、如何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 并进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两个方面,同属于用人单位 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与义务问题,彼此密不可分。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 家均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进行了一体化立法以及一体化授权政府同一行政部门监管。我国 目前虽然《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分立,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职责一体化地授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一 体化监管,减轻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等分散管理的负担,《办法》提出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这 也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理想的“一并进行”既包括评价或设计过程以及评价报告或 设计专篇的一体化,也包括监管工作组织与企业内部评审和验收组织的一体化。但是,目前 我国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独立,特别是两者 在相关标准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多数从事评价或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相对独立。因此, 当前较难实现两项评价或设计的有机融合。作为过渡阶段,《办法》所称“一并进行”,主要 是指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一体化组织,以及在分别满足现行安全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 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一并开展评价工作或有关设施设计,合并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刘宝龙 2017 年 7 月 14 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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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7〕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 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 手段。依据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 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 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办法》 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 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有关精神以及《办法》中有关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厘 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 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推动建 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突出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流程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 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 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 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 式样见附件 1-7。 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 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 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 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建设单 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创新监管 方式和手段,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三同时”工作。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 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 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 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 12 月 10 日前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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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分别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见附件 8)和中央企业 “三同时”工作情况(见附件 9)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 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康辉,010-64463834;电子邮箱:kangh@chinasafety.gov.cn)。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的 主要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 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确保“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理解到位,工作落实不留死 角。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 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 便捷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 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9.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 年 4 月 27 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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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可行性研究 可 行 性 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论 不通过 修改完善职业病 证 危害预评价报告 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段 整改后通过 评审组确认 通过 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设 不通过 修改完善职业病防 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护设施设计 阶 段 整改后通过 评审组确认 通过 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建 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 验 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收 阶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不通过 依照评审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 段 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 整改后通过 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 评审(验收)组确认 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 作过程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工作 报告要提交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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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 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 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 3)向管辖该建设项 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 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 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 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 3 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 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 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 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 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 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 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 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 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 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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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 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 (见附件 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向管 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 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 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 见等信息(见附件 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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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式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制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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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验收方案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 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验收方案“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 三、本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四、本验收方案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填写。 五、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 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验收方案设 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 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验收方案的表格一致。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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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法人 总投资情况 总投资 万元,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投资 万元。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编制单位 联系人及 执行情况 评审时间 联系电话 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 设计执行情况 评审时间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 联系人及 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联系电话 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 一般□ 较重□ 严重□ 危害风险分类 建设项目概况(包 1.建设内容: 括建设内容、主要 原材料与工艺、工 2.主要原辅材料: 作制度、劳动定员、 3.主要工艺: 试运行情况,以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 描述的产生职业病 5.试运行情况简介: 危害因素种类、接 6.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及接触人数: 触人数、检测超标 等情况。)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排 验收具体时间 验收地点 拟定参加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人员与职责分工 类别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工作内容、责任 评审、 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 验收 防护设施验收:审核职业病 组成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 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职业 员 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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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 单位 定的负责人组织评审与验收 人员 总体工作:介绍建设项目基 本情况及试生产情况;资料 设计 档案的准备;职业病防护设 单位 施现场核查的陪同;并负责 人员 按评审和验收意见组织落实 整改。 施工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单位 施设计情况的汇报和答疑。 人员 并按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 改。 监理 单位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人员 施施工情况的汇报和答疑。 评价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单位 施施工监理过程的汇报和答 人员 疑。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的汇报、答疑,并按 评审意见进行报告修改。 同意本验收方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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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工作过程报告 (式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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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工作报告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 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工作报告“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 三、本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四、本工作报告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栏根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填写。 五、本工作报告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 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工作报告设 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 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工作报告的表格一致。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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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建设单位法人 项目负责人 职业病危害 编制单位 联系人及 预评价报告 评审时间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职业病 一般□ 较重□ 严重□ 危害风险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内容 车间 岗位 主要职业病危 预期接 预期接触水平范 拟采取的工 害因素种类 触人数 围以及是否超标 程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承诺 我单位对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单位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并按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能满足职业病 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信息进行了公示。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人: 编制时间: (★注:建设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另需要附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 参加人员签名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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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工作过程报告 (式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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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工作报告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 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工作报告“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 三、本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四、本工作报告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 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工作报告设 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 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工作报告的表格一致。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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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建设单位法人 项目负责人 投资情况 总投资 万元,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万元。 设计单位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评审时间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一览表 车间 设施名称 设施型号 设计参数 数量 安装位置 建设单位承诺 我单位对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我单位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按评审意见对 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采购和施工,确保投产后能满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按要求对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信息进行了公示。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报告编制人: 编制时间: 联系电话: (★注:建设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另需要附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参 加人员签名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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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式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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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工作报告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 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工作报告“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 三、本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四、本工作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填写。 五、本工作报告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 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工作报告设 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 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工作报告的表格一致。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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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建设单位法人 项目负责人 投资情况 实际总投资 万元,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 万元。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编制单位 联系人及 评价报告 评审时间 联系电话 验收时间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一般□ 较重□ 严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 已落实项 未落实项 12 项管理措施 上岗前职业 发现职业 落实情况 健康检查人数 禁忌人数 建设项目接触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情况 危害人数 序号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检测结果 限值标准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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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型号 性能参数 数量 设置位置 建设单位承诺 我单位组织了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的验收,结果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对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信息进行了公示。 同时,我单位已按评审、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并承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职 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报告编制人: 编制时间: 联系电话: (注:建设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另需附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人员签名表影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 意见影印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影印件、评审和验收意见整改情况说 明影印件)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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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 联系人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联系电话 单位 评审(验收)情况(包括评审验收时间、主持人、评审验收人员、评价结论、评 审及验收意见等):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制表人: 制表日期: 联系电话: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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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省级安全监管局 验收方案 职业病危害严重 监督检 下达 市级安全监管局 上报数 建设项目控制效 查建设 法文 县级安全监管局 (份) 果评价和防护设 单位数 施验收工作过程 (家) 数量 合计 (份 报告数(份) 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检查典型案 处罚措施、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情况,请附上详细文字说明。 汇总范围:上年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30 日内地方 “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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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达执 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 依法提请有 经济处罚情况 文书 责令限期 产生职业 关人民政府 整改单位 病危害作 责令停建或 建设单位数 金额 量 数(家) 业单位数 关闭单位数 (家) (万元) 份) (家) (家) 案件信息: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违法行为、执法单位名称、 。 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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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填报单位[1]:___________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___________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工作开展情况 序 建设项目名称[2] 项目 项目所 预评价报告 完成评审意 号 来源[3] 处阶段[4] 确定的项目 见修改,并 风险分类[5] 形成工作 报告时间 备注:1.填报单位为各中央企业总部。2.建设项目范围为上年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后填写。 3.项目来源为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地方政府核准(备案 项目现所处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或运行等 4 个阶段 重、严重三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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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 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情况 意 设计评 完成设计修 控制效果评 评审及 完成整改,并 并 审时间 改,并形成工 价报告确定 验收 形成工作报 作 作报告时间 的项目风险 时间 间 告时间 分类[5] 月 30 日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名称涉密,请作脱密处理 案),以及企业自建三类。如核准(备案)文号涉密,请作脱密处理后填写。4. 段。5.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分为一般、较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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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 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 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 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 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 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 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 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 行。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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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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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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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 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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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投资: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年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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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设计审查 年月 竣工验收 (严重危害项目) 预评价审核 年月 结论 审查单 结论 验收单 年月 结论 审核单位 位 位 编制: 审 核(签名): 编制日期: 年月日 说明:项目类型选择: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术改造)、 引进(技术引进)填报。 附件 2 档案编号: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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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年度)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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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 2-1)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 2-2) 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 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 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 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 2-6)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 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 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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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 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 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表 2-1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序号 日期 职业病防治计划内 实施情况 实施负责人 备注 容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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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审核(签字): 日 编制日期: 年 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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