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公众号文章册子_20211028

发布时间:2021-1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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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汇公众号文章册子_20211028

15. 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在内地入户? 随着疫情蔓延及国际局势日益动荡,越来越多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正 在考虑举家迁回国内发展,以维持原有的生活品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不少人 希望了解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申办内地户口,以便其携带子女回国生活。 本文将会介绍,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在内地入户,又有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 意呢? 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申请内地入户 结合我国的国籍法以及公安部及外交部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外国出生 的小孩如具备中国国籍,可以凭借相关材料申请在内地落户。基于此,考虑 为小孩申办入户时有两方面需了解清楚: 1.判断该名儿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 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为更明晰判定标准,公安部与外交部就第五条规定发布了相关通知(公 境[2008]2204 号),说明儿童如在国外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若具备如下情 况,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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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汇公众号文章册子_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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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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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开具介绍函)。 一、办理出生证公证所需的材料如下: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3. 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 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 判文书); 5. 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出生公证的,所需材料同出生证公证,另外还需提供申请人的 2 寸彩色照片(数量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1 张)。 完成以上公证手续后,申请人(或监护人)还需将公证文件送至外交部 领事司或地方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公证文件的确认手续。公证和确认的手 续均已办妥后,这份出生(证)公证文件才能在受养人申请到港居留或办理 香港遗产承办等场合受认可地使用。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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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在内地入户? 随着疫情蔓延及国际局势日益动荡,越来越多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正 在考虑举家迁回国内发展,以维持原有的生活品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不少人 希望了解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申办内地户口,以便其携带子女回国生活。 本文将会介绍,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在内地入户,又有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 意呢? 外国出生的小孩能否申请内地入户 结合我国的国籍法以及公安部及外交部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外国出生 的小孩如具备中国国籍,可以凭借相关材料申请在内地落户。基于此,考虑 为小孩申办入户时有两方面需了解清楚: 1.判断该名儿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 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为更明晰判定标准,公安部与外交部就第五条规定发布了相关通知(公 境[2008]2204 号),说明儿童如在国外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若具备如下情 况,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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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而言,如小孩在国外出生且其父母的情况在以上标准以外,则其会 被认定为具有中国国籍,可以直接申办内地户口。但若小孩在以上标准定义 以内,则需先由父母代表其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保留原有国籍,申请的审 批通过后才能尝试办理内地入户手续。 2.申请内地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依《公安部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的批复》,申请人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为其办 理落户手续即可,材料要求比较简单。但实务当中,大多地区的公安部门还 会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且其中如有国外颁发 的证明文件,则还需先在事实发生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另,公安部门会对应某些特定情况,结合国内的相关规范提出更为细化 的标准。例如,如父母未曾办理结婚手续,小孩作为非婚生子女需随其中一 方落户,此时公安部门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婚生育子女的相关材料要求,请父母进一步提供非婚 生育的声明公证书及亲子鉴定(如需)。除此以外,某些地区的公安部门还 会需要父母提交其具法定监护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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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国外出生的小孩,各地公安部门对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入户申 请标准,因此我们建议申请前可先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公安部门、中国驻 出生地的使领馆以及公证机构先行确认材料要求,再行申办。 小孩在内地入户后如何出入境 另外,很多父母也会经常问到关于小孩落户后的国籍冲突问题会否影 响出入境。首先,依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 也无法强制要求公民放弃他国的国籍,又或是让他国取消该公民在该国的 国籍,只是小孩在中国境内会被认定为中国公民,而非同时拥有中国及该国 身份的公民。举个例子,如小孩在 C 国出生并持有该国护照,且同时也在 内地入户,则该小孩是无法持 C 国护照及中国签证回到内地的,因为在中 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看来,小孩作为中国公民,他/她的 C 国护照不被认可, 无法办理中国签证。同理,如小孩持中国护照到 C 国驻华使领馆处申办签 证,亦同样很可能被拒绝。 在此情况下,小孩应如何出入境比较合适呢?通常,如中国与出生国之 间有特殊的协定,小孩可以申领旅行证作为出入境证件。以美国为例,因我 国与其签订了领事条约,在不承认双国籍的前提下,约定给予“自称同时具 有美国及中国国籍的人”旅行便利。因此,如果美国出生的小孩拟返回内地 前,可先到中国驻美的使领馆申办旅行证,配合护照使用,安排两国之间的 出入境。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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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护照及旅行证都是受国内公安部门认可的 有效入户材料。但如前述,办理护照可能会影响小孩在两国之间的出入境的 签证办理。因此,在小孩落户内地之前,父母可优先考虑在小孩出生国为子 女申领旅行证,以便日后作为小孩更为便利的出入中国边境及入户的旅行 证件。 划重点 1. 为小孩申请入户前,需先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结合实际情况,向当 地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了解申请所需材料。 2. 小孩在落户内地之前,最好提前在中国驻出生国当地的使领馆申领旅行 证,以便后续其申办入户及出入境材料。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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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出生记录怎么查? 香港的出生记录,即大家平时提到的“出生证明”或“出世纸”,是一份相 当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在很多场合都需要用到,比如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等等。假若不慎遗失正本,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另外 出生记录的信息又是否可以查询呢?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解答。 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及出生登记纪录 上述提到的“出生证明”或是“出世纸”,也称“出生登记记项”,是载有出 生时间、性别、父亲及母亲姓名等信息的身份证明文件,该份文件的正本有 且仅有一份,假若正本遗失,将不会另行补发。但是,不慎遗失了正本也无 须过于担心,我们可以通过申领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来解决问题。出生登 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是由香港出生登记处签发的经核查认证的出生登记记 项的副本,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多份,是与正本同等有效的证明出生登记信息 的文件。 另外,香港的出生记录是可以查询的。在香港出生登记处申请翻查出生 登记纪录(即在香港出生登记部门查询一人是否曾在香港登记出生信息)即 可。查实确有相关出生纪录的,出生登记处会出具翻查结果收条,可供申领 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之用。 如果早前留有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影印本,或是曾经翻查出生 登记纪录的结果收条,凭这些文件都可以直接申请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 本的。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前述提及的文件或者文件上的出生登记编号已难 以辨认,则必须先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取得出生登记纪录之后,才可以申请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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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证副本。 出生登记纪录翻查 香港出生登记处目前仅接受本人出生信息的查询,本人也可以授权他 人查询自己的出生信息。具体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翻查出生登记纪录: (一) 特定查册 本人或经授权的申请人须提供查询对象的确实姓名、出生日期、父亲及 母亲的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生登记处一般会查询涵盖出生日期前 后合共不超过五年的记录,例如查询对象的出生年份是 1990 年,那么出生 登记处会先在 1990 年的纪录中查找;如未能在 1990 年中找到对应纪录, 则会进一步翻查该年份前两年至后两年合共涵盖五年的纪录,即 1988 年至 1992 年的纪录。 (二)一般查册 本人或经授权的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查询对象的确实姓名、出生日期或 身份证复印件,或查询的范围超过五年,则需要采取一般查册的方式。一般 查册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出生登记处将会另行通知申请人,根 据具体的查册结果确定后续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相关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由他人代为查询的,还需要提交查询对象本人签署的授 权书及查询对象本人的香港特区护照复印件(如无,则需要提供查询对象本 人已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确保授权书上的签字与查询对象本人的签字 一致。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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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机构、时间及费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生死登记总处、九龙出生登记处、沙田出生登记处及屯 门出生登记处申请出生纪录翻查及申请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申请方式 可以选择现场办理、邮递及网上申请等。除以邮递方式提出的申请之外,领 取翻查结果及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均需要亲自到现场领取。 如申请人所翻查的出生登记纪录已转换为电脑纪录 ,则翻查结果及/或 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可在 10 分钟内签发;如未转为电脑纪录,不同业 务的处理时间分别如下: (1)特定查册出生登记纪录:7 个工作日; (2)签发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无须翻查纪录):7 个工作日; (3)特定查册出生登记纪录并签发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10 个工作日; (4)一般查册没有特定的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出生登记处会另行通知 申请人。 翻查费用需要在递交申请时缴交,特定查册的费用为港币 140 元,一般 查册的费用为港币 680 元;前往各出生登记处领取核证副本时,需要额外缴 交工本费用港币 140 元,前述费用可以通过现金、易办事 EPS、支票或者银 行本票的方式支付。 如果需要将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用作其他用途,比如在内地办理出 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继承遗产等,建议各位在递交相关申请之前向内地 的用证部门确认出生登记记项核证副本具体所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书的类别, 以确保可顺利办理相关事宜。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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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香港的出生证明如何在内地使用 跨境家庭现今已经越来越常见,亲属分别在内地和香港出生的情况十 分普遍。由于香港的出生证明文件上载有父亲、母亲姓名等信息,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亲属关系,因此在内地办理民政事务时,往往需要用到香港的 出生证明以确认亲属关系。但是,内地的用证部门会直接认可香港出生登记 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吗?答案是不会的。香港的出生证明(又称“出生登记记 项”)或其核证副本均是在香港形成的文件,需要通过前述委托公证程序才 能在内地使用。 出生证明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 香港的出生证明在内地的主要用途是证明香港出生的事实以及相关当 事人的亲属关系,需要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取决于当事人在内地办理的具 体事务。 首先,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就出生登记记项或其核证副本办理原件与复 印本相符的证明书,以证明在香港出生这一事实情况。其次,申请人也可以 选择办理《香港出生证明》证明书,以证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例如,近两年来香港出生的儿童申请在内地就入读小学的情况越近增多,内 地学校一般需要家长们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作为其中一项申 请文件,而香港出生证明是此公证书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家长们此 时应在香港单独为子女办理《香港出生证明》证明书,以作为子女的出生证 明,满足公证处关于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要求。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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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香港出生证明也可以作为其他公证文书的附件办理公证,而不单 独出具原件与复印本相符的证明书或《香港出生证明》证明书。比如,申请 人需要回到内地继承遗产,在办理《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 书》及/或《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等用于继承遗产用途的文书时, 为了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中国委托公证人会将相关人 士的香港出生证明作为公证文书中的附件一并进行公证。 因此,无论用途如何,如需要将香港的出生证明书带回到内地使用,都 必须在香港办理委托公证。关于所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书的具体类别,则应根 据个案的不同需求而办理所需的公证书。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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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内地的死亡证明“长啥样”? 死亡证明,不论是对于死者的殡葬手续、户籍注销、死亡公证办理,还 是死者近亲属办理遗产继承、出国移民等,都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无论 是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内地死亡的,均会取 得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而内地的死亡证明,主要有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推断)书、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和宣告死亡判决书这三类,具体如下: 死亡方式 出具证明的机构 取得的证明文件 正常死亡 医疗卫生机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非正常死亡 公安部门 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判决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因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死亡,或经救治后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 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所取得的死亡证明文件为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这是三类死亡证明中最为常见的文件,证明上会 详列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家属住 址及联系电话等,并由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具体可参阅图一。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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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因溺水、火灾、雷击等自然灾难,或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 人为事故致死,且未经救治的,由公安部门的法医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该证明会载明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时间、死亡或发现尸体地点、发现尸体 时间、检验日期、检验地点及死亡原因等内容,并由检验人签名、检验单位 即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或刑警大队盖章,具体可参阅图二。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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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宣告死亡判决书 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提出宣 告失踪人士死亡申请的,由失踪人士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依法定程序出具失踪人士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宣告死亡判决书上会 载明失踪人士的身份信息、下落不明的原因、失踪的日期及时长等内容,并 说明经多方查找以及登报公告查寻,失踪人士仍下落不明,因此推定死亡, 具体可参阅图三。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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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死者的死亡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而且是有且只有一份原件的 文件。不论是处理死者的身后事,还是家属办理遗产继承、出国移民等等, 都需要这份文件的原件用作死者死亡事实的证明。如需申请办理死亡公证 书的,除了要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外,还需要提供死者的户口簿(死亡注销) 及火化证原件。因此,死者家属务必要妥善保管死者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等 文件的原件。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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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内地的死亡证明如何在香港使用 当香港居民在内地不幸离世,需在香港证明其已死亡的事实,以办理香 港的身份注销等手续,要怎么准备受香港认可的死亡证明?内地的死亡证 明要在香港使用,需要在内地先办理死亡公证和领事确认手续。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内地的自然人死亡 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文将会介绍死亡公证的办理及 确认手续。 去哪里办理死亡公证 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以下 的公证机构提出死者死亡公证的申请: 1. 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之公证处;或 2. 死者的死亡事实发生地之公证处。 死亡公证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死亡公证时,需要特别向工作人员说明公证文件的使用地为香港,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除居民身份证外,香港居民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 2.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在香港形 成的结婚证、出生证等用以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要先在香港经中国 委托公证人公证,同时副本需经中法加章转递至内地办理死亡公证的公 证处,该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才能在内地公证处使用);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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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死者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 死者之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 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5. 死者的火化证明(视当地公证处的要求); 6. 公证处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地公证处对死亡公证的办理要求相差无几,但又不尽相同,例如,某 些地区尚未强制火葬,死者去世后家属对其实行土葬,则不会有死者的火化 证,一般情况下该地区的公证处相应地也不会强制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以办 理死亡公证;而推行强制火葬的地区,只要申请人未能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 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则不予办理死亡公证。因此,办理死亡公证所需提交的材 料,须以当地公证处的要求为准,并在办理时告知公证文件的使用地区为香 港。公证手续办妥后,申请人还需前往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 公证文件的确认手续,文件方能在香港使用。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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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香港死亡记录怎么查? 香港的死亡记录可以查询吗?家人不幸离世,香港死亡证明书不慎遗 失了是否有补救办法?本文会详细解答。 死亡登记纪录及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 首先,可以明确告诉大家,香港的死亡记录是可以查询的。在香港死亡 登记处申请翻查死亡登记纪录(即在香港死亡登记部门查询一人是否曾在 香港登记死亡信息)即可。 大家平时所指的“死亡证明书”,也称为“死亡登记记项” ,是载有死者 死亡信息(包括死亡日期、地点及死因等)以及有效证明死亡事实的文件; 而且死亡登记记项是有且只有一份。而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是由香港 死亡登记处签发的经核查认证的死亡登记记项之副本,效力等同于死亡登 记记项正本;可以申请多份。 所以,不慎遗失了死亡证明书的正本也不用过于担心,通过申领死亡登 记记项核证副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如果早前留有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影印本、曾经翻查死亡登记 纪录的结果收条,凭这些文件就可以直接申请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但 是,若无前述提及的文件或者文件上的死亡登记编号已难以辨认,则申请人 必须先要翻查死亡登记纪录,取得死亡登记纪录之后,才可以申请核证副本。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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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纪录翻查 香港生死登记处目前对申请人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年满 18 岁,均可以 申请翻查死亡纪录。根据申请人掌握信息的情况,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翻查方 式: (一) 特定查册 申请人须提供查询对象的确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死亡日期。死亡登记 处一般会查询涵盖死亡日期前后合共不超过五年的记录,例如申请人查询 的对象的死亡年份是 2011 年,那么死亡登记处会先在 2011 年的纪录中查 找;如未能在 2011 年中找到对应纪录,则会进一步翻查该年份前两年至后 两年合共涵盖五年的纪录,即 2009 年至 2013 年的纪录。 (二)一般查册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查询对象的确实姓名及/或死亡日期,或查询的范围 超过 5 年,则需要采取一般查册的方式。一般查册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 结果时,死亡登记处将会另行通知申请人,根据具体的查册结果确定后续申 领死亡登记记项相关事宜。 通过以上任一种方式查实确有相关死亡纪录的,死亡登记处会出具翻 查结果收条(显示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死亡日期、登记死亡日期及死亡 登记编号),可供申领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之用。 查询机构、时间及费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生死登记总处、港岛死亡登记处及九龙死亡登记处申 请死亡纪录翻查及申请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申请方式可以选择现场办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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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邮递及网上申请等。除以邮递方式提出的申请之外,领取翻查结果及死 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均需要亲自到现场领取。 如申请人所翻查的死亡登记纪录已转换为电脑纪录 ,则翻查结果及/或 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可在 10 分钟内签发;如未转为电脑纪录,不同业 务的处理时间会有所不同: (1) 特定查册死亡登记纪录:7 个工作日; (2) 签发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无须翻查纪录):7 个工作日; (3) 特定查册死亡登记纪录并签发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10 个工作日; (4) 一般查册没有特定的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死亡登记处会另行通知 申请人。 翻查费用需要在递交申请时缴交,特定查册的费用为港币 140 元,一般 查册的费用为港币 680 元;前往各死亡登记处领取核证副本时,需要额外缴 交工本费用港币 140 元,前述费用可以通过现金、易办事 EPS、支票或者银 行本票的方式支付。 如果需要将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用作其他用途,比如在内地办理遗 产等,建议在递交相关申请之前向内地的用证部门确认死亡登记记项核证 副本具体所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书的类别,以确保可以顺利办理相关事宜。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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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港的死亡证明如何在内地使用 若家人不幸在香港病故或意外身亡,家属在内地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宜 时,需先在港取得已故人士的死亡证明才可开始办理继承或其他事务。但是, 家属直接持香港出具的已故人士的死亡证明要求办理有关的事项,内地的 有关机构会予以认可吗?香港生死登记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又称“死亡登 记记项”)或其核证副本,也需在香港经委托公证才能回到内地使用。 死亡证明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 死亡证明需要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主要取决于已故人士的身份,以及 申请人要在内地办理什么事务。 若已故人士(“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不是香港居民,只有被继承人死 亡的事实发生在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可以仅就香港的死亡证出具证明书, 但继承人申请办理该公证文书时,需提供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为非香港居民 的身份文件及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任何一方为香港居民,则香港的死亡证明须办理 继承类公证文书,如《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及/或《亲 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等用于继承遗产用途的文书。中国委托公证人会 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作为公证文书中的其中一份附件,而不得单独就死 亡证明出具证明书。这样的安排是因为中法需对被继承人在香港的婚姻、遗 嘱、法定继承人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避免继承人回到内地办理遗产继 承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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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港去世的已故人士之死亡证明书需要回到内地使用(不论什么 用途),都应当先在港办理委托公证。至于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文书,具体 则应根据个案中已故人士的身份和不同的需求而办理所需的公证书。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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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移民境外如何转移境内的财产? “境内的财产每年只能转出五万美金至境外,在此限定条件下安排转 移,对移民人士而言无异于蚂蚁搬家,难有休止。”——这是许多内地居民 在计划移民时都会产生的困惑,对此,本文将会分享介绍,移民境外如何转 移境内的财产? 根据我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个人结汇和境内 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为每年每人等值五万美金,超过该额度,个人需依据不 同情况提供证明文件,以说明超额结汇购汇的必要性。然而,前述细则是为 满足国人基于日常生活或业务经营进行结汇购汇的需求,对于打算移民到 境外生活的个人,我国的外汇管理局特别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 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方便移民境外的人士合理安排自己的资产分配。 依照该办法,个人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将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即 可通过外汇指定的银行办理购汇和汇出境外,该做法通常被称为“移民财产 转移”,与上述提及的五万美金的年度限额(即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完全是两个概念。 在说明如何进行移民财产转移之前,有两大要点需先明晰,一是谁有资 格申请转移境内财产,二是哪些境内财产可以转移。 谁可以申请转移境内财产 首先,上述办法的第二条已明确了移民财产转移的概念,其中也列举了 移民财产转移适用的群体:“……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概念看似简单,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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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当中对于上述四类人群的判定标准也有些许差别。根据《个人财产对 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指引”),移民财产转移申 请人的资格分别为: 1.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 籍的自然人; 2. 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 的自然人; 3. 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对应不同身份,申请人需要递交的主体材料也有区别。为方便理解,下 文归纳了对应的身份材料要求表格,以供参考: 其中,有两方面需特别留意: 1. 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时,必须递交户籍注销证明,这意味着申请人如果同时 保留国内身份及境外永居证件,没有注销内地户口,则无法进行移民财产 转移;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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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居海外的华人持有国外的永居证件(例如,美国的绿卡及加拿大的枫叶 卡等),也可申请移民财产转移,不一定需待其加入他国的国籍之后再安 排。 哪些境内财产可以转移 在确定主体后,再看看客体,亦即申请人的哪些境内财产可以申请转移 呢?从办法来看,只要财产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与第三人没有权益争议且 已完税,均可申请转移。而在上述的指引当中,外管部门也列明可进行转移 的主要财产类型: 1. 个人薪酬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及稿酬所得; 2. 经营收入,如生产经营所得及租赁经营所得; 3. 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如利息、股息、由房产出售变现所得的资金等; 4. 偶然所得,如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 当然,除以上的财产外,如外管部门审批时认为申请人拟转移的其他财 产具备真实交易记录证明,也可进行转移。 移民境外如何转移境内的财产 结合以上两点,确认申请人及所涉财产均符合要求且申请通过后,申请 人即可推进转移。而在实际转移当中,申请人需特别留意的是申请及汇出的 方式: 1.全部变现后一次性递交申请 首先,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例如,申请 人在移民前共有人民币二十万元存款,变卖境内房产后再获得人民币五百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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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若打算将前述资金转移至境外,则只能向外管部门一次性申请转移 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不能分次/多次提起申请。 2.汇出方式及所需时间 另外,依照申请的金额不同,汇出方式也分为一次性及两年内多次汇出。 如下图所示: a.转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可一次性汇出; b.转移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则需分步汇出。在首次转移时,汇出的金 额不可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 1/2;而在此次汇出届满一年后可再次汇出, 但此次汇出的金额不可超过剩余财产的 1/2。最后,从首次汇出起算届满两 年,申请人可汇出全部的剩余财产。 其中,如申请时的变现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申请所需的时间很可 能会相应延长。因为根据指引要求,外管部门需对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申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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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行内部的重点审核,如申请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及/或其近亲属,外管部 门还可能向省级以上的监察部门进行询证。 划重点 1. 申请人需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且注销内地户籍,才能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2. 通常,只要申请人境内所得为个人合法财产,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证 明,均可申请转移。 3. 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而申请获批 后的汇出方式及所需时间,则视外汇部门对金额大小及资金性质的要求 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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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两地婚姻 1. 港人如何在内地登记结婚 跨境婚姻现在已经越来越常见,有不少香港居民在内地长期工作和生 活的过程中,幸运地遇上自己生命中的另一半并有意在内地喜结良缘。那么 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登记结婚呢,需要准备什么文件,同时又需要注意什么 问题呢?本文将为各位讲述。 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方年满 22 周岁、女方年满 20 周岁,双方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登记结婚,这也是内地 婚姻登记机关(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基本条件。 另外,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当事人 双方必须有一方为内地居民,即当事人双方都是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无法在 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这与香港的婚姻登记规则不同。第二,申请结婚登记的 男女双方均必须为单身并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予以证明,这也是婚 姻登记处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第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内地一方当事人 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并提交如下文件办理结婚登记: 1. 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 2. 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户口簿; 3. 香港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 香港当事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香港当事人的单身证明,即《申请结婚声明书》(下文详述);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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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事人双方的合影照片; 7. 婚姻登记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般情况下,符合结婚要件的,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并现场发给结婚 证,男女双方各持一本。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各地民政局婚姻登 记处已开设预约系统,部分城市的婚姻登记处有可能要求必须提前进行网 上预约才接受结婚登记申请,因此各位准丈夫准妻子记得合理安排时间提 前进行预约,以免耽误良辰吉日! 《申请结婚声明书》 香港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单身证明”,具体是指经香港中国委托公 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的《申请结婚声明书》, 这是婚姻登记处认定香港一方当事人是否单身的重要公证文书。该份文书 内含香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声明内容,同时会将相关文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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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作为附件对声明内容予以证明。此处的“单身”包括了三种不同的婚姻状 态,分别是未婚、离婚及丧偶,根据不同的婚姻状态,办理《申请结婚声明 书》所需要准备的文件也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 声明人(即香港一方当事人)的香港身份证; 2. 声明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如声明人的婚姻状态为未婚)声明人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结婚 记录证明书; 4. (如声明人的婚姻状态为离婚、丧偶)声明人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 结婚记录证明书(在香港境外登记结婚时适用)/婚姻纪录函件; 5. (如声明人的婚姻状态为离婚、丧偶)声明人的香港或境外的结婚证明书; 6. (如声明人的婚姻状态为离婚)声明人的离婚证明书(离婚调解书、离婚 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香港法院发出经盖印的离婚绝对判令确认本); 7. (如声明人的婚姻状态为丧偶)声明人的配偶的死亡证书。 温馨提示各位,在办理公证文书之前,务必要先与内地民政局婚姻登记 处确认对于《申请结婚声明书》有无额外的要求,避免因公证文书不符合要 求而影响婚姻登记手续的办理。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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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 划重点 1. 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内地居民。 2. 香港一方当事人需要办理《申请结婚声明书》作为单身证明。 3. 在办理公证文书之前,要根据自身的婚姻状况确认需要事先办理/准备的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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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无结婚记录证明书)。 4. 务必要确认婚姻登记处对于委托公证文书是否有额外的要求。 5. 准备文件的同时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向内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预约时间办理结婚登记。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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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地的结婚证书如何在香港使用 香港的结婚证书需要先在香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才能回到内地 使用,那么,在内地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士需要在香港证明其婚姻关系,内地 的结婚证书是否和香港结婚证书一样,办理公证过后就可以在香港使用呢? 答案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内地文件在香港使用,除了需要在公证处办理公 证手续以外,还需要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公证文件的确认手续。本文 将会介绍如何办理结婚证公证以及领事司的确认手续。 如何办理结婚证公证 首先,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人,需要先确定有权受理的公证机构。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法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 地、经常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结婚证公证书的办理。办理结 婚证公证时,需要特别向工作人员说明公证文件的使用地为香港,并根据不 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2)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3)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4)外国人提交护照。 2. 证明结婚事实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书。 3.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4. 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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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事司的确认手续 公证手续办妥后,公证文书还需要通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确认手续 后方能在香港使用。由于香港的有关部门无法直接确认内地公证文书的真 伪,因此公证书需要先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即经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确认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随后公证文书才可送 往香港使用。前述确认的程序和要求与领事认证(公证文书在境外使用前在 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处办理的一项手续)中的“单认证”基本相同,与“双认证” 相比省去了一个步骤。所谓单认证,是指国内出具的公证文书拟送往国外使 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无需再 办理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而“双认 证”,是指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经过单认证后,还需外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 我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外办签字和印章属实。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要 办理单认证还是双认证,具体需按使用国的要求确定。 因此,办理结婚证公证书时,申请人不仅要找对公证处,准备好所需的 材料,还要切记和公证员说明文书的使用地为香港,公证员则会根据使用地 区对公证书作特殊处理(有些地方的公证处会对公证书作封存处理并开具 相应的介绍函)。待取得公证文书后,再前往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事办申 请办理确认手续。手续完成后,这份经过领事司确认的结婚证公证书才能在 香港受认可地被使用。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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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地的离婚方式 如果一段婚姻不幸走到尽头,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解决方式可 能就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在内地办理离婚,应通过什么途径呢?根 据内地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分别为自愿(协议)离婚和 诉讼离婚。那么在内地离婚的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需要准备什么文件,同 时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本文将为各位讲述。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 致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 取得离婚证。对于涉外婚姻,如需在内地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内 地登记结婚或者取得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亦即在境外办理 结婚登记且持有境外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在内 地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内地一方当事人的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并提交如下文件办理离婚登记(以涉港婚姻 为例): 1. 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 2. 内地当事人的内地居民户口簿; 3. 香港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 香港当事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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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离婚协议书; 7. 当事人双方各自的 2 寸单人证件照片; 8. 婚姻登记处需要的其他材料。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任何一方不愿 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三十日届满后三十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有争议、或是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 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离 婚,这种情况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方式处理。诉讼离婚,是另一种法定的 离婚形式,即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与另一方解除 婚姻关系。 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首先,提起诉讼的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其他人例如 夫妻一方的父母、朋友等均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适格主体。其次,无论双方 当事人在内地或是在境外缔结婚姻,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与另一方(即被告 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例如同居不是 提起诉讼离婚的基础关系。此外,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即 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出现特殊情况的,例如另一 方(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变动或者不在中国领域内 居住等,则可在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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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这种情况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更为多见。 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先安排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 人民法院会根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情 况下,存在如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时应准许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 讼的。 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或是通过审理作出的准许离婚判决书,均 是离婚的有效证明文件,当事人签收前述法律文件后,夫妻关系即已合法解 除。温馨提示各位,涉外离婚诉讼因涉外因素较多、案件情况更为复杂,除 了注意管辖的问题之外,还可能涉及适用外国法律、境外证据在内地使用等 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划重点 1. 两种法定离婚形式的一般适用情形。 离婚方式 适用情形 协议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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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意见不一 2. 内地的法定离婚形式有两种,其中协议离婚无需经过法院程序,这与香 港的离婚形式不同,在香港,不论双方同意离婚,或是一方不同意离婚 的情形,都需要经过法院程序。 3. 涉外婚姻当事人要特别留意,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或者取得由中国驻外 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才能够在内地办理协议离婚。 4. 提起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要以合法婚姻为基础,自行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 涉外离婚诉讼情况复杂,应聘请专业的涉外婚姻律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 诉讼规划。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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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地的离婚证明“长啥样”? 昔日夫妻分道扬镳,所有感情故事最终归于一份离婚证明文件。在内地 离婚后,可以取得的离婚证明文件包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 证明书,这些文件均是有效证明当事人已离婚这一事实情况的证明文件。那 么这些证明文件到底“长啥样”?在什么情况下会取得什么证明文件呢?本 文将会为各位讲述。 离婚方式 出具证明的机构 取得的证明文件 协议离婚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离婚证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 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 双方当事人如在内地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 关(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将会取得民政局婚姻 登记处颁发的《离婚证》。取得《离婚证》,即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 合法解除。 《离婚证》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各持一本,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 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离婚证》封面统一为枣 红色,封面印有银色字体(具体可参阅图一),同时,为方便计算机打印, 《离婚证》内页中的信息为横向排版并载有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国籍、 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离婚日期等信息(具体可参阅图二)。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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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或 者取得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 式取得《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且持 有境外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也无法 取得《离婚证》。 图一:《离婚证》封面页(来源:网络)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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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离婚证》信息页(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如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离婚争议的,法院会先进行调 解并根据双方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经过法院调解,如双方 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制作离婚调解书;如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应当判决离婚的,则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前述调解书(参阅图三)及 判决书(参阅图四)均是离婚的有效证明文件,前述法律文件生效后,婚姻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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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即合法解除。 图三:离婚调解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四:离婚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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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各地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已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出具的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该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时间等必要事项(其他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再载明)的文件,是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 合法解除的文件之一(参阅图五)。 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往往对当事人的情感状况、财产状况、 子女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有详细的记载,当事人因办理再婚、房屋买卖、户 籍更改等行政事项而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用以证明离婚事实时,会导 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为便民利民,各地法院陆续推出向离婚当事人免费发放 《离婚证明书》这一创新举措,当事人单独出示《离婚证明书》以证明自己 的婚姻状况即可,不需要再出示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需要注意的是,这一 服务尚未全国普及,未必所有人民法院均可以发放《离婚证明书》,且各地 法院的申请流程均有不同,是否可以申请取得《离婚证明书》以及具体的申 请流程等信息需要以当地法院的指引或回复为准。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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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离婚证明书》(来源:网络) 温馨提示各位,除上述提到的三种文件以外,其他文件例如夫妻离婚协 议、财产分割协议、分居协议等均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当事人仍 然需要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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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们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 有看八卦娱乐新闻的可能都听说过,某某某明星跟谁谁谁在香港登记 结婚了,然而双方都不是香港人!那假若双方都不是香港人,也可以在香港 登记结婚吗? 是的!不论结婚的双方居于何地或是属于任何国籍,都可以在香港登记 结婚。也就是说,就算拟结婚的双方都是内地居民,都可以到香港登记结婚。 在香港结婚的手续和内地的婚姻登记手续非常不一样,接下来一起来 看看香港的结婚手续是怎么样的: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行婚礼的时间应在拟结婚通知书(“通知 书”)公开展示最少 15 整天后,及在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举行。也就是说, 拟结婚人士要在拟举行婚礼日期前最少 15 天,但不超过 3 个月前递交通知 书。简单举个例子,如果想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举行婚礼,那递交通知书的 最早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27 日(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且递交 通知书的时间不得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举行婚礼日期前的 15 天的首个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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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 如果递交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并未举行婚礼,通知书就会作废,之后还 想举行婚礼的话,必须要重新递交通知书,也就是上面提交的申请手续要再 办理一次。 另外,在婚姻登记处处理递交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具体当然 要视个案的情况而定。而递交通知书的费用为港币 305 元,可以是现金、易 办事 EPS、支票或者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 如果不想自己亲自动手处理上面的繁复手续,可以选择透过婚姻监礼 人递交通知书及主持之后的婚礼。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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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香港的寡佬证 大家口中经常说的“寡佬证”,其实就是无结婚记录证明书。这个无结婚 记录证明书,是证明该人士未曾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文件,也可以理解成是一 份单身证明。 需要注意的,若曾经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就算目前已经离婚,或是配偶 已经离世,都无法申请到无结婚记录证明书。但会取得一封婚姻记录证明, 当中会注明过往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这个时候可以结合离婚的文件或 是配偶的死亡证明文件,来证明目前是单身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都可以提交无结婚记录证明书申请。 在提交申请当日,需要先缴付翻查结婚记录费用港币 140 元,如确认可获发 无结婚记录证明书,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 680 元,亦即领取无结婚记录证明 书是还需要在支付港币 680 元。处理无结婚记录证明书申请一般需要 7 个 工作日。 如果无结婚记录证明书需要在内地使用的话,还需要先在香港中国委 托公证人处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后才能到内地的有关部门使用。至于具体 需要办理什么类别的公证文件,视乎无结婚记录证明书的具体用途(例如结 婚、团聚、办理继承或是移民等等)。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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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香港婚姻记录怎么查? 香港的婚姻记录可以查询吗?不慎遗失了香港的结婚证书正本怎么办? 实务中,香港的婚姻记录是可以查询的,结婚证书正本丢了也是可以再申请 一个核证副本的。 香港的婚姻记录可以查询吗 首先介绍一下香港婚姻记录查询中涉及的两个概念。第一个是婚姻纪 录翻查,是指在香港婚姻登记部门查询一人是否曾在香港登记结婚。第二个 是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是由香港婚姻登记处签发的经核查认证的香港结 婚证书副本,效力等同正本。 由于香港的结婚证书正本仅有一份,遗失后不会再补发,但当事人还是 可以通过申请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以代替正本的。 婚姻纪录如何翻查 根据申请人身份的不同,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信息有所不同: (1)如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须提供有关该段婚姻的详情,包括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结婚日期等。 (2)如申请人并非婚姻当事人或未能提供当事人的书面同意,除了需提供该 段婚姻的详情外,还须说明查询目的和用途,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最 终是否准予查询以及是否可以申领核证副本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情况以及申请部门的最终决定。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翻查香港结婚纪录的结果收条,只会显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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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纪录是否存在,不会显示其他具体信息。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一位已婚男 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那么翻查纪录收条仅会显示该男士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和已登记结婚,而不会显示女方的任何信息。另外,一般情况下,申领 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前必须先申请翻查纪录,没有翻查纪录或纪录不存在 的情况下是无法申领核证副本的。 到哪里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及所有婚姻登记处申请婚 姻记录翻查及申请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具体可以通过现场办理、邮递及网上 申请等方式申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申请翻查,如需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的,申请人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领取。 翻查费用需要在递交申请时缴交,费用为港币 140 元;前往婚姻登记处 领取核证副本时,需要额外缴交工本费用港币 280 元,前述费用可以通过现 金、易办事 EPS、支票或者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翻查结婚记录以及签发结 婚证书核证副本的处理时间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另外,如果需要将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用作其他用途,比如结婚、团聚、 办理遗产、移民等等,建议在递交相关申请之前还需要向用证部门确认结婚 证书核证副本的相关要求,以确保文件可以被接受。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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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香港的结婚证书如何在内地使用 近些年来内地和香港两地的婚姻越见增长,如果香港的结婚证书需要 回到内地使用,以证明婚姻状况或是用以办理继承或者其他事务的,结婚证 书是可以直接在内地使用吗?答案是不可以的!至于内地用证部门经常提 到的结婚证书需办理公证才可以使用,是指需要将结婚证书拿到内地的公 证处办理公证吗?答案也是否定的!香港的结婚证书(不论是正本还是核证 副本),均需在香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才能在内地 使用。 什么是委托公证人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的问题, 司法部于 1981 年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委托公证人为执业满十年并经过 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的香港律师,由司法部委托其作为委托公证人,其 可以出具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文 件。截止 2019 年,共有 457 名在册的委托公证人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文 书的服务。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 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大家口中经常提到的“中法”就是这个机构)审核, 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文书进行加章转递,送往内地使用。涉 港文书只有办理前述公证手续,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可受到内地法 律的认可和保护。委托公证人所证明的文件原则上视为合法、真实的文件,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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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再在内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即可以直接在内地使用。 常见的公证文书有哪些 较为常见的公证文书包括证明书、声明书和委托书,具体为: 1. 证明书,是指委托公证人签署证明公证文书内提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 为,比较常见的是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2. 声明书,是指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人面前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及 签署,委托公证人以香港执业律师身份监誓及签署,比较常见的是申请同 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3. 委托书,是指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委托书,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 比较常见的是个人授权律师或其他人士出售物业的委托书。 结婚证书可以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 结婚证书需要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取决于当事人要在内地办理什么事 务。若申请人回到内地办理遗产继承时需要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则将结婚证书作为继承遗产声明书的附件即可,亦即无需单独办理一份结 婚证书的公证。若申请人回到内地办理有关事务(例如出售物业)时需要证 明其婚姻状况,则可选择办理香港的结婚证书的证明书。 所以说,结婚证书需要在内地使用(不论什么用途),都应该先在港办 理公证手续。至于具体需要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就视乎具体的用途了,建 议大家在办理公证手续之前,先咨询具体的用证部门,避免重复办理。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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