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发布时间:2022-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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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48容。我将这个“协税谈判”过程归于税收筹划实操环节,注意这个才是税收筹划的“实操”。另外,诚如该文作者所说,大咖的世界,我等小咖或普通纳税人是不会懂的,但我们既然花了钱,听了课,自然就可以厚上两寸脸皮,不耻“上”问一下,而不要只在肚子去嘀嘀咕咕。做学问,边学边问、边错边改是常事,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关键的是,你问大咖,不仅你解了疑惑,而且你还给了大咖一个当面解释和阐述的机会,但如果真的是他错了,那你就是帮了他和广大纳税人,已贵为大咖的他们,也自然会代表纳税人感谢你,是吧!税筹方案三:业务再造流程节税该文作者没说是听哪个大咖说的,只是列了一个“将融资业务改造成购销业务”通过业务再造流程节税的例子。关于这个案例,我在5月10日向作者留言中说:作者能解决第三个方案的问题吗?如果不能,就不要太任性的批评。作者当即回复:“我不能解决,但不能胡说”。但一天还没过,作者又将其回复改为:“我解决的的方案,是考虑贷款利息和资金提供方直接收取的费用不得抵扣的规定,进行筹划,而不是文中的做法”。好了,学术研究本来就不存在什么“胡说”之说,而只存在表达“个人”不同的见解,作者既然已有解决方案,那我在此就不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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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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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将这个“协税谈判”过程归于税收筹划实操环节,

注意这个才是税收筹划的“实操”。

另外,诚如该文作者所说,大咖的世界,我等小咖或普通

纳税人是不会懂的,但我们既然花了钱,听了课,自然就

可以厚上两寸脸皮,不耻“上”问一下,而不要只在肚子

去嘀嘀咕咕。做学问,边学边问、边错边改是常事,没有

什么不好意思的。关键的是,你问大咖,不仅你解了疑惑,

而且你还给了大咖一个当面解释和阐述的机会,但如果真

的是他错了,那你就是帮了他和广大纳税人,已贵为大咖

的他们,也自然会代表纳税人感谢你,是吧!

税筹方案三:业务再造流程节税

该文作者没说是听哪个大咖说的,只是列了一个“将融资

业务改造成购销业务”通过业务再造流程节税的例子。关

于这个案例,我在5月10日向作者留言中说:作者能解

决第三个方案的问题吗?如果不能,就不要太任性的批评。

作者当即回复:“我不能解决,但不能胡说”。但一天还

没过,作者又将其回复改为:“我解决的的方案,是考虑

贷款利息和资金提供方直接收取的费用不得抵扣的规定,

进行筹划,而不是文中的做法”。好了,学术研究本来就

不存在什么“胡说”之说,而只存在表达“个人”不同的

见解,作者既然已有解决方案,那我在此就不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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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等作者将他的改良方案与广大纳税人择日分享。这里我

提供小颖言税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业务流程再造之贷款业

务转换成购销业务详解》一文,该文分别列举了杨志忠律

师的、我的、严颖老师的三个解决方案,此文供对此融资

筹划方案仍存疑惑的纳税人参考。

我们身边有很多人,很多纳税人,甚至是很多搞财税同行,

一方面对税收法规本身的缺陷报以极大宽容(如从不愿讨

论已纳增值税的“贷款利息”进项到底为何不让抵扣的问

题),而另一方面却对具体纳税筹划方案报以近似完美的

苛刻。我们不能否认,当前税收筹划所处的税收征管环境

还不够完善,而它所服务的对象——纳税人更是不很成熟,

而我们的税收筹划也还只不过是一个学步幼儿,他也还很

不成熟,更谈不上强健,但却见他已在众人质疑视线中,

勇敢地蹒跚前行。他所需要的不是无原则的呵护,他需要

的是正确的指引和指教,所以,冷老师欢迎各位不喜欢冷

老师“税收筹划”理念的朋友们积极拍砖,不是那个叫谁

谁的常说:别人给你一板砖,你要学会用它盖房子。是的,

我们税筹人所要做的或者说真正要去做的,不是单纯地去

评判一个税筹方案的成败得失,而是要完成对方案失败筹

划点的修正和对成功筹划点的进一步创新。所以,我们税

筹划人应该将这些珍贵的“砖头”,一块块珍藏起来,收

集起来,有朝一日,将它们盖成房子,甚至大厦。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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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光老师所提供的案例,我也会认真地收集起来,并它

将构成我的《纳税筹划失败案例剖析与优化方案》新课的

一部分重要内容。

20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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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税收筹划代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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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税收筹划代言:

反对“税收筹划”,也不能太任性!(下)

好了,本文是我为税收筹划代言的最后一篇了。我们今天

继续分享张钦光老师的《税收筹化,这样任性,好么?》

一文中最后两个税筹案例。

税筹方案四:股权投资方案之“债转股”

这是个《税收筹化,这样任性,好么?》的作者(以下简

称:该文作者)称之为“毛骨悚然”的筹划方案,说是股

东用伪造借款单评估,“债转股”出资的事。我只能说这

事能是真的吗?世上真有这样没有财务常识的“税筹大咖”

存在吗?但这个“所谓”的税筹方案,其实与税收筹划本

身不沾半星半点关系,作者除了将它硬塞进“税收筹划”

这个大标题下,凑点字数之外,我想也没有什么别的好说

的了,所以就不再置评了。因为,作为专业人士,你应知

道“轰炸机”与“蚊子”的区别。

这时的税收筹划,好似一个人安静地呆在角落里,啥事没

干,却被人粗暴地拖将出来,先强行喂了颗死苍蝇,再被

掌掴示众,但却偏偏有些好事的、不懂事的人却跟着叫好

起哄,你说恶心吧。这时,按一般的剧情发展,应该有位

能人义士出场主持公道,但现实生活中却没有。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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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硬着头皮登场,谁叫我冷星,自不量力呢?别人说

我这个、那个的,我是不怕的,我做对的事,会怕谁?!

此时,唯有冲将出来,断喝一声:住手!

但若真要谈到,“债啊、股啊”的筹划,那倒有个“假投

实融”(或叫“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筹划模式。所谓

“假投实融”筹划是基于《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的

基础上进行的融资筹划方法。在“41号公告”中,总局将

这种业务称为“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即兼具权益和债

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混合性投资,

其实质就是债权投资,从税法原理来讲,凡是赎价大于投

资成本的部分,都是借款利息,就应该按照借款利息来进

行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在股权投资回购时,回购价与

当时投资价之间的差额可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

各自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的回购价与

初始成本之间的差额可以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按以上

规定,被投资方在总现金流出不变的前提下,应尽量要求

压低固定收益(利息收入),加大投资赎回价,可降低企

业所得税税负;投资方由于固定收益减少,增值税税负也

会降低;“4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并非限定在房企与信托

公司之间,但理论上只要是有借款并收取利息的任意两个

企业,都能使用该项利好政策。但仍需说明的是,由于“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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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告”规定适用条件苛刻,实操中并非所有的信托融资

模式都能够适用,因此企业在融资模式设计前期,就应对

照文件规定条件,确定融资合同具体条款,做好事先筹划。

这里我推荐赵国庆老师的《谈房企执行41号公告之名股实

债》与云中飞老师的《总局41号公告看起来是为了房地产

企业信托打开方便之门》二文,供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假

投实融”融资筹划业务的全面情况。

税筹方案五:一个比以上的案例都了不起的案例

该文作者以“营改增”初期,某全国性大银行公开发文支

持营改增,采取鼓励大量购置不动产、鼓励员工多出差的

方法,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了节税的

目的!

这个案例与“税收筹划”也靠不上边,这是企业自主行为,

特别是国企或央企,纳税本身更像是一项“特殊任务”,

他们的税收筹划目标肯定与中小民企不可能一致。有的纳

税人反映,在国务院发出加速折旧的通知后,就接到税局

要求将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通知。这个

国家发的“大红包”,你接还是不接,接了算不算是用好

用足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呢?税收筹划,是征纳双方

的综合博弈,征管方考虑的是国家的整体财政税收利益,

而纳税方考虑的则是股东权益最大化。有的企业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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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定的期间就要多交些税,才是符合企业整体的、长

期的利益,这时候我们的税收筹化方向就要适当调整,而

这才叫实务或叫务实。

该文作者在文中还特别强调:税收筹划,一定不是教唆企

业造假,一定不是将企业置入可能会万劫不复的涉税犯罪

中,也一定不是脱离业务本质的乌托邦的梦想。

单就税收筹划技术而言,“拆分法”和“转化法”是我们

常用的传统技术方法。所谓“拆分法”就是把一份收入拆

分解成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收入;把应税收入向免税收入拆

分;把高税率收入向低税率收入拆分。而“转化法”则是

将一项利润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从一个纳税期

间转化为另一个期间;从一个纳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纳税

主体。无论是转化或是拆分,都会对企业过往的经营模式

产生改变。对原有的业务流程或商业模式进行改造,从而

创新或创造出一种更优的业务流程或商业模式,而这种业

务流程或商业模式往往会引发企业“业务本质”的改变,

且很可能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税负的下降,这是否算是“造

假”或“脱离业务本质”呢?(就在当下谁又能明确界定,

摩拜、江小白等新型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本质到底是什么

呢?)而与这种商业模式创新方案相配套的税收筹划方案

是否算是“教唆企业造假”呢?或是税筹人为纳税人许下

的根本无法实现的“乌托邦梦想”呢?答案肯定不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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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是对过往业务本质的改变,而“创新”更是对过往业

务本质的改变,二者共同点都是“改变”,但两者的“本

质”上又不尽相同!若将二者混为一谈后,再强加在税收

筹划之上,则是不对的、不公平的。当然,“造假”二字

并不是税收筹划的专利,抑或是说只要企业不做税收筹划

了,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结果就都是真实的了。该文作者在

说了税收筹划的“三个不是”后,最终并没给观众说清税

收筹划应该是什么样的?观众们满眼看到的只是“李鬼”

的一脸衰相,最终也没得见“李逵”的一丝真容。

冷星老师的“纳税筹划”定义是,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

模式,实现纳税人税利比(即总税负与净利润之比)最优。

目前“业务流程再造”及“商业模式创新”是税收筹划最

新方。话说到这里,若还将“造假”二字硬安在税收筹划

或纳税创新身上,那只能证明说话人的纳税思维的已经落

伍了。具体到什么“造假”、“虚构”、“虚开”之类的

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而不是光凭谁谁的随口一说就行了。作为专业人员研究税

收筹划时,既不能叶公好龙(如嘴上说得轰轰烈烈要做,

事到临头又不会做或不敢做),更不能杯弓蛇影(如做了

筹划之后,又怕质疑,又怕稽查,惶惶不可终日)!我们

任何一个税筹方案从制定到执行,均需税务律师的全程参

与,税筹人员要从经营层面提出节税思路与具体方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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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要从法律层面提供检视与论证服务。我们税收筹

划人员不仅要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其守护和创造价值,

更重要的是协助纳税人监督征管人员是否依法征税、依法

管税,从而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商业模式

创新”下的税收筹划,我推荐高金平老师的《商业模式创

新与税务安排》和王葆青老师的《税务驱动商业模式的创

新》课程。

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一文中,从

税收筹划的理念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

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

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

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

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

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

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

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

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

长。

不能不说,张钦光老师及与张钦光老师持同样观点的朋友

们对税收筹划还是存在一定的“误解”的,我希望通过我

的以上三篇文章,使这些“误解”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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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还作番外一篇,解答几个大家关于“税收筹划”

的疑惑。

20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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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税收筹划代言(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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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三天的税收筹划的代言人,我与大家分享了我个人对

税收筹划的理解。好了,分享我们先就到这儿。最后,我

作番外一篇,再聊几个大家关心的话题。

1、为什么当前市面上的一些税收筹划方案都不太实用?

现在我们在各种媒体或论坛上看到的所谓“好的”或“实

用”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并不多,而且就算是付费课听到

的一些筹划方案,大家也会觉得“不实用”或“不能落地”,

甚至有的还很“可笑”。这是为什么呢?一是因为一个完

整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的产生和验证过程,本身就是一个

艰苦的创造过程,它来之不易;二是一个完整的且经验证

的筹划方案不可能在大众媒体上免费公开,就算是在收费

的公开课上,讲师也不可能一次性地和盘托出,且包你包

学包会,学会为止。所以,观众或听众所得到的可能只是

对关键点刻意省略的不完整的方案,而并非一定是“假方

案”。对于内行来说,税筹老师只要点拨一两个点便通了,

就了然于胸了,毋庸多言,而在外行耳中,仍如坠迷雾南

北不分。这时若你真的再多问两句,部分较“谨慎”的老

师就只能念无语禅了(此时,笃信税收筹划的朋友自会使

出厚脸皮大法,百般纠缠之后,方得真经,而那些税收筹

划的真正质疑者们是无法低下“高贵”的头的,所以他们

只能徜徉在“税筹大门”之外,空留疑问在心间)。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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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槛”,这不能怪谁,这是市场价值规律,若你有个好

方案,你会通过个案咨询来卖个好价钱,而肯定不会通过

廉价的或免费的讲座与大家彻底公开分享,所以同学们都

是成年人,不能太天真,无须太较真!否则,就是矫情!

2、筹划大咖们都怎么啦,为什么也不出来吼两声呀?到底

有没有真正的税收筹划?

真正的税收筹划大咖,人家都忙得很,哪有时间理这摊子

不挣钱的破事,税收筹划就算是被一万个人说是假的,也

影响不了他们的收入,因为真正的税收筹划是能省下真金

白银的,到时自有“识货”的人会用真金白银去买单(我

始最终认为真正的企业家远比税筹专家还要精明,他们天

生知道投资什么项目、投资什么人,会为他们带来效益),

这叫闷声发大财,不由你信或不信。

3、想学税收筹划但在媒体上尽看到些失败的筹划方案,那

我们又该怎么学呢?

是的,这就是现实!某些权威媒体上的“税收筹划”专栏

上,刊登的大多是些失败的筹划案例或被稽查曝光的警示

案例,看完之后,往往让人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和学习动

力。但我要告诉各位的是,实操中“成功”的方案,并不

一定是普适大众的或一劳永逸的“好”方案;而实操中“失

败”的方案,也不一定是一无是处的或毫无一用的“坏”

方案。我们如果能找到“失败”的方案的失败筹划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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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针对性的修正,那它可能就会“变”成一个好方案,甚

至成为一个成功的方案。冷老师的很多筹划方案,就是这

样被“轻成本”地创造出来的,而我将此过程称之为“纳

税微创新”。

好了,免费分享完毕,广告时间到了。

冷星,本人,就是我,现在是税收筹划维权人,税收筹划

代言人。如果对税收筹划仍存有疑义或对我提出的税收筹

理念执不同意见的朋友,尽可报上真名实姓,放马过来,

真诚交流!

当然,不排除第一次看到我上面这一段话,而略感突兀的

朋友,会发出“啧啧”之声。但我也劳烦这些朋友,抽空

看一下我的《我为税收筹划代言:反对“税收筹划”,也

不能太任性!》系列文章,基本上就了明白我为什么这样

自我认为了。另外,若有某位税收筹划大咖认为你拥有一

定的水平或声望,且更能为税收筹划说公道话,更能为税

收筹划提气鼓劲的,可私信我,我真诚地期待你的加入!

最后,感谢张钦光老师和他的《税收筹化,这样任性,好

么?》一文,给我向对税收筹划报有习惯性误解的人们一

次重新表达的机会。谢谢!同时,我在此特别声明,我本

人对张钦光老师个人并没有竟见或成见,并且我也时常光

顾张钦光老师的财税干货铺。当然,我本人只是试图借张

钦光老师的上述文章,以扭转世人对税收筹划的不良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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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为我的文字而给张钦光老师带来的困扰,表示抱歉。

税收筹划在我心中总有那么一个模糊而又具体的轮廓。犹

如一个懵懂少年在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如果真做错了某

些事,自然需要严厉的呵斥和鞭策,但他更需要正确的指

导和指引。而我希望,我是一个指路人。如果真的在不期

的某一天,我遇上了这个翩翩少年,我会俯下身,告诉给

他宫崎骏先生《龙猫》中的一段话:“人生中的某些障碍,

注定是逃不掉的,与其费尽周折绕过去,还不如勇敢地攀

登,或许这会铸就你人生的高点”。当然,这段话也送给

所有学税人共勉。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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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筹划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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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CTN第一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

《税收筹划的是是非非》的文章。首先,我必须承认这篇

文章写得很好,很值得广大税收筹划人员共同学习,其中

绝大部分观点我是很认同的;其次,我也必须承认文中部

分观点还值得商榷或值得深入探讨。

在我作出如下分析之前,本人声明:我与《税收筹划的是

是非非》一文的作者并不相识,也没有任何个人成见,为

了避免我的文字可能引发的争论,给该文作者带来的不确

定影响,我不再列示作者的姓名。另外,“CTN第一税务”

是我比较尊敬的财税微信公众平台,我的文字只表示我对

税收筹划的个人理解,并不是对该平台进行评价。

一、有关税收筹划“合法性”问题的再探讨

关于税收筹划“合法性”的问题,看似一个根本不需要讨

论的话题,但是我还是要谈一谈我对这个“不是问题”的

问题,再说一说,属于我的个人观点。多年前,我参加了

一个饭局。饭桌上有朋友将我介绍给某局的科长,说:“这

是冷老师,搞税收筹划的”。那位科长听后,马上正色道:

“搞税收筹划可以,但一定要合法,不能帮企业偷税!”

当然,这顿饭我没吃好,同时,我也知道了税收筹划这碗

饭不好吃。其实,遵纪守法,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具体到

税收管理,征管双方都有“守法”的义务,一方是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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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另一方则是要依法管税,但为何一谈到“税收筹划”,

大家的神经就绷紧了呢?眼神就不对了呢?所以我在每次

公开课,开讲前就声明:如果在座学员听到冷老师,以下

讲的内容,违反了或涉嫌违反了包括税法在内的任何法律

法规,劳烦给我当面指出来,我会非常感谢的!

有些人说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空白去节税,而

我的观点是最好不要刻意去利用所谓税法的漏洞和空白,

或试图在漏洞和空白间自由穿行,因为那里往往是税局的

“自由裁量空间”,也是税企争议的“高发区”,而不一

定是我们最佳的“税收筹划空间”。真正的税收筹划不是

避税而行,而是迎税而上;真正的税收筹划从过程到结果,

都要能得到明确的税收法律条文的支撑,真正的税收筹划

要在法律的阳光照耀得到的道路上行走!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经济学对财政的研究起步较

早,而财税法学则发端较晚,故而学界长期以来只偏重研

究经济层面的“财税职能”。因此,学界多见对“财税职

能”的研究,而罕见对“财税法功能”的探讨。当前的税

收程序主要还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征税程序,纳税人始

终处于“义务人”的被动地位。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中,还

缺少一部介于宪法和各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而税

收基本法是对国家有关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最基本问题的立

法,其中对纳税人的保护问题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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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若仅因税收体系存在漏洞,而让一些人实施

了进行“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的税

收安排,我们则应通过完善税法的手段来解决,而不能通

过加大纳税人纳税风险的方式,来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

库。不得不承认,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剥夺,

纳税人势必会采用各种方法予以应对。在税收“宪法性质”

的法律——“税收基本法”长期阙如的情况下,部分纳税

人无法实践其权利,或以期从税务谈判中保护其利益,退

而选择以一种“潜规则”的方式——偷税,而不是采用合

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纳税人通过偷漏税等非法

手段,是绝对无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

诚然,税收筹划的最终结果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从

表面看来,会对国家“不利”,但正是纳税人的“成功”

筹划,才暴露了国家税法存在的不足,这本身就是对国家

税收法制的完善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作为纳税人只有积极

推动国家依法治税的进程,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政府展

开一场名正言顺的税收博弈,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而在当前的财税环境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唯一的出路,

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的定税权方可得以“间接”地实现。

我认为,作为一个纳税筹划从业人员,有责任引导企业纳

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进行纳税管控,从而实现对纳税人

财产权的合法保护;另外,我们有还责任,让税收筹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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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税企沟通的日常语言,让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与税务局

平等对话,从而让纳税人摆脱野蛮的非法对抗,启发民众,

将法治的阳光播向社会。

二、关于“合理商业目的”问题的再探讨

今年 3月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

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其中第一至八款,

从略)其中第九款规定的即是,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不能不说的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合理商业目的”

的认定尚不完备,置根于国库主义思想的立法理念依然盛

行,故在操作上,往往赋予税务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这时,难免有纳税人会产生顾虑,若设计了一项基于

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而与之相配套的税收筹划方案,恰

好产生了“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结果”,那么

税局是否就可以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启动调查

或调整,从而让该基于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相配套的税收

筹划方案最终归于无效呢?

但在实务中,试问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在进行日常经

营或重大经营决策时,怎么能不全面考虑税收成本呢?而

忽视税收成本,这一重要因素的商业行为,其结果往往都

是失败的。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纳税人,其追求的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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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最大化。而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纳税人综合税收成本,

提升净利润,正是税收筹划人员工作的核心和价值所在!

对于这一点我们毋庸置疑,且丝毫不能回避!

从某种程序上来讲,“获取税收利益”本身也是一种“合

理”的商业目的,而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行为进行最经济

的事前规划,也应是一项基本的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在我

国,税务机关通常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否定拥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并人为地将税收利益从合理的商业

目的中剥离出来。这就要求纳税人或税收筹划人员,在筹

划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将决策的商业目的、考虑因素和具

体过程记录在案,分析该项安排可能带来的税收影响并将

相关支持文件存档,以备未来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还

应预测或测算该经筹划后的交易总收益中,税收收益与经

营收益所占的比重;在筹划方案执行阶段,纳税人或税收

筹划人员应及时评估安排是否按照设想进行,如实记录整

体经济环境以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方案执行产生影响,

尤其需要注意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税收收益增加的

情况;在筹划后续管理阶段,即在筹划方案执行完毕后,

需要及时分析商业安排的经济收益和税收收益,确定是否

与设想有所不同。如遇税务机关对筹划安排的合理性进行

质疑,应将该商业安排涉及的商业环境、行业法规以及惯

例等可能对方案设计、执行内容产生影响的因素做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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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并递交税务机关。当然,也不排除纳税人可以在税收

筹划的任意一个阶段与税务机关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以

获得税务机关的理解。

诚如《税收筹划的是是非非》的作者在文章中说的:“不

以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要想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那“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又该如何理解呢?而我们

又该如何把握这个“度”呢?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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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筹划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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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度”的把握

正如《税收筹划的是是非非》的作者在文章中说的:“不

以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要想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那“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又该如何理解呢?而我们

又该如何把握这个“度”呢?

我在上文中提到,在筹划方案设计阶段,应预测或测算该

经筹划后的交易总收益中,税收收益与经营收益所占的比

重。另外,我在《我为税收筹划代言》一文中也说过,我

对“税收筹划”定义是,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

现纳税人税利比最优。这两者都是为把握获取税收收益为

主要目的“度”而设计的。

目前,比较公认的税收筹划方案决策的标准或税收筹划的

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而这一点只体现了纳税筹划

作为财务管理职能的工具特征。而“公司价值最大化”或

“公司净利润最大化”只是一个绝对指标,而不能决税务

局最关心“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问题。这时我就自

创了“税利比”这个概念,用“相对数”来作为税收筹划

方案的决策依据。“公司价值最大化”固然是税收筹划方

案决策标准或税收筹划目标,但若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

案,经税局认定为“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而被否

决。那这个“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与之配套的税收筹划方

都就成了画在墙上的饼。因此,我认为税收筹划方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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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不是或不仅仅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是应以

通过税局的审查或稽查为检验标准。这时,我们就需引入

“税利比”这个概念来监测税收筹划前后或纳税创新前后,

交易总收益中的税收收益与经营收收益所占的比重和变化

幅度。

这也要求,纳税人和税筹人应在筹划设计阶段,准备多个

虚拟交易方案或提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以比较不同方案

交易总收益中的税收收益与经营收益所占的比重。我个人

认为,若经测算某税收筹划方案所创造的税收收益在交易

总收益中不超过50%(谨慎的可以选按不超过30%),就

可视为该税收筹划方案不是以“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

并以此作为遴选筹划方案的最终标准。当然,这种具有严

谨的商业逻辑的经营决策流程,不仅能带来最大的交易收

益,而且还能带来最大的可实现的税收利益。这种纳税人

的经营决策程序及纳税安排,要能成为纳税人的一种常态

化、经常化经营管理活动,而围绕相关业务的决策,均能

找到客观因素的支撑,并体现了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本来需

要,就不能作为被税局的调整对象。

四、未来税务监管逐渐严厉,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好税收筹

划?

《税收筹划的是是非非》的作者在文章提到了一位离职创

业的前总局官员,并引用了该前官员说的,中国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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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将应用在跨境反避税的措施逐渐应用到国内,中国税

务机关在反避税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记得去

年11月,网传(毕马威香港公司官网截图)的确是有位前

国税总局国际司副司长辞职加盟毕马威,担任毕马威的转

让定价特别顾问及合伙人。这个事件(事件真实性烦请读

者亲自核实,即使就算是如作者说的“自主创业”去了,

那估计也不可能再从事“反避税”工作)告诉我们,其实

避税与反避税并不遥远,且没有技术障碍,两者之间可能

只是差一个华丽转身的距离。跨境“反避税”的大量的实

践经验既然能应用到国内,那么跨境“避税”的大量的实

践经验也自然可以在国内广泛应用。另外,《税收筹划的

是是非非》的作者在文章中提出了一个“如何在未来税务

监管逐渐严厉的形势下做好税收筹划呢?”的设问。我认

为回答得很好,且的确就是这样,我非常认同。但是,我

还需要给准备从事税收筹划的年轻朋友们交流一下我对这

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将税收筹划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在这里我

再次强调税收筹划必须要有真实的“业务”或“行为”支

撑,而我们要将这个真实的“业务”或“行为”尽量安排

进一个经创新的“商业模式”中去运行,当然这个新的“商

业模式”必然会配套一个创新的“税收筹划”方案,而这

个“税收筹划”不仅能带来新的利润增涨,同时还能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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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观的“税收收益”。而这就要求,纳税人和税筹人在设

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时,要将当时总体经济形势、时代科技

手段、企业经营特点及上下游关联关系等因素全面地考虑

进来,与新的“商业模式”密切配合,并足以能让身份独

立的旁观者,认为这种交易安排是纳税人业务活动必不可

少的组成部分,从始自终不可以被独立分割或还原。一切

安排均因势而起,而非单独设计。你可能认为这只是一个

天方夜谭,但我认为这可能就是税收筹划未来最可行的方

向。

其次,要刻意训练用纳税筹划思维去分析和解决业务问题。

作为普通财税人员要在精通财税专业的基础上,站在降低

企业纳税成本的角度去观察业务的运行,然后尝试用税收

规则来解释业务,给业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要能够引导

业务人员透过具体数据,看到某个业务行为所导致的税负

增减结果,去触发和改变业务部门不当的业务行为,去牵

引业务部门朝着创造价值的方向前进;财税人员要学会配

合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组织建设使得创造税收收益的能

力构建在组织里面,并落实在实际流程中去,落到报表和

数据中去。

最后,税收法制越完善,税收筹划的道路越宽广。税收实

际上就是一系列的规则,是一个如何收钱的规则,是一个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收钱的规则。面对税收规则,我们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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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态度是,回避它、轻视它、误解它;面对税收规则,

我们正确的态度是,理解它、适应它、利用它,当然也需

要敬畏它。我在上文中提到,真正的税收筹划从过程到结

果,都要能得到明确的税收法律条文的支撑,真正的税收

筹划要在法律的阳光照耀得到的道路上行走!所以,税收

筹划工作者应树立“税收法律法规不是枷锁,而是工具”

的观念,进而要学会为我所用,而非受其所困。税收法律

法规既然是工具,那自然越多越好。我个人认为,税收筹

划最大的风险,就是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这个不

确定性在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理解中、执行中、争议处理中

广泛地存在,而税收征管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税局手中高高

举起的“王炸”,瞬间就可以将所有的税收筹划方案打回

原形。而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制环境,则会对这种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行使构成有效地“抑制”,这肯定对纳税人和税

筹人都是有利的,所以说税收法制越完善,税收筹划的道

路会越宽广。

五、关于“税收筹划代言人”问题

在《让税收筹划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1》一文上传后,便

有税局的朋友发微信给我:“你的文章写的都是理论,理

论上可行并不代表着实践中可行,您能给一个您筹划成功

案例给我看看吗?我是干稽查的,让我看看从税务机关的

角度来看看您的筹划案是否合理”。我回复:“是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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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章只能谈理论,理论先行,从而引导实践。而我们很

多税筹人恰恰不管理论,只求结果,这样税收筹划事业很

难健康发展,我认为这样不会是税局希望的结果,是吧”。

其实相比税收筹划,我更喜欢“纳税创新”一词。它实际

上就是“税收筹划的创新”,它与“税收筹划”并没有本

质的区别,只不过它是税收筹划的升级版。而我之所以,

钟情于“纳税创新”一词,主要是因为我想在传统的“税

收筹划”领域里寻求突破,具体来说纳税创新应包括两部

分内容:一是,税收筹划技术的创新;二是,税收筹划理

念的创新。相对而言,我认为筹划理念的创新,远比相对

筹划技术创新更重要。因为,正确的筹划理念是纳税创新

的坚固的基点,没有了正确的筹划理念的支撑,纳税筹划

只会在贪欲的漩涡中沉沦。如果纳税筹划是一湖水,有人

向里面排污水,有人向里面注清流。湖边的人看见,湖里

面的水漆黑一团,就说这是一个“坏”的湖;但若湖边的

人看见,湖里面的水清澈见底,就说这是一个“好”的湖。

而此时,我们要做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引清泉而荡浊流。

我在《我为税收筹划代言》的系列文章里说过,真正的税

收筹划大咖是看不上“税收筹划代言人”这一名号的,因

为有了这个虚名只会增加“费时费力的、没有意义的、无

谓的争论”。但我认为,这世上有些事,总是要有些人去

做,做了肯定有人会说,但既然做了就不要怕说、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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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冷星是第一个敢自诩为税收筹划代言的人,那我

会很荣幸,为此我不会怕别人说,也不怕麻烦。毕竟这个

虚名,并不需要某某权威部门的授权或某某主管机构的认

证,而只需要一份责任与担当。当然,我也会用我的行动

来证明,我有勇气,有准备,承当它带来的好或不好。还

是那句话,若某位税收筹划大咖认为你拥有一定的水平或

声望,且更能为税收筹划说公道话,更能为税收筹划提气

鼓劲的,也可以加入进来!

好了,免费分享完毕,广告时间到了。

冷星,本人,就是我,现在是税收筹划维权人,税收筹划

代言人。如果对税收筹划仍存有疑义或对我提出的税收筹

理念执不同意见的朋友,尽可报上真名实姓,放马过来,

真诚交流!

最后,感谢“CTN第一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税收筹

划的是是非非》一文,它给我向对税收筹划报有习惯性误

解的人们又一次重新表达的机会。谢谢!

后记:本文某些观点及文字引自刘剑文教授的《税醒了的法

治》、史玉峰老师《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构成条件测试》、

蓝敏老师的《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在此向以上作者们致

敬!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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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税收筹划”的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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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 29日冷星应秀财网邀请,就“纳税创新思维,对

话税收筹划本”的话题接受了该网的采访。以下为部分访谈

问答的内容摘抄,全文共三部分,本部为上部。

主持人: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一个财税业界颇具争议

的热门话题。就在前段时间,部分财税专家在网上就“税

收筹划”的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今天,我们有幸请到

了税收筹划代言人冷星老师结合多年经验,并结合筹划案

例为我们解析一下“税收筹划”的本质。

冷星:主持人好!非常高兴就这个我最喜欢的话题在秀财

网这个平台上,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税收筹划”这个概

念的个人体会。

主持人: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税收筹划?

冷星:不能不说,你提了一个目前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当前学术界对于“税收筹划”相关概念存在多种称谓如:

节税筹划、避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

税收策划、税收规划、税收安排等等,其实这些说法并无

本质差别,尤其是“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三

个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综合多方主流观点,现区分解释

如下:

税务筹划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上,对税收

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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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负最小化,以

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税权力的基

础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地进行税款征缴和税收执

法行为的总和。它包括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

面。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纳税人实际经营

情况出发,防范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整体纳税成本,实现

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

所以说,税务筹划应包括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

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手段,

即税收筹划,而纳税人也一直都在探索税负最优的纳税模

式,即纳税筹划。其实,单就技术手段而言,两者并没有

本质区别,只是方向不同。

为了照顾大家的理解习惯,我们往下暂将“纳税筹划”也

表述为“税收筹划”。

主持人:好的,那您在《我为税收筹划代言》一文中提到

的“纳税创新”又是指什么?

冷星:其实,“纳税创新”就是“纳税筹划的创新”。相

对税收筹划而言,我更加衷情于“纳税创新”一词。它与

“纳税筹划”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它是税收筹划的

升级版。“纳税创新”是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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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纳税人税利比最优。它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税收筹划技术的创新;

二是,税收筹划理念的创新。

相对而言,筹划理念的创新,远比筹划技术创新更重要。

主持人:您认为合规的税收筹划应掌握什么原则?

冷星:税收筹划需要掌握的首要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

对于这一点,我不想再过多地赘述了,税收筹划工作本质

上就是一个法律工作,所以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就是

要合法,基于不合法的手段和目的的所谓“税收筹划”都

是“伪筹划”,它本质上就不是“税收筹划”,也不是我

们今天和我本人以后要讨论的话题。

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

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当前有

些人抱有一个典型的错误观点是,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法

的漏洞和空白去节税。

而我本人的观点却是,税法的漏洞和空白往往是税企争议

的“高发区”,那里是税局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不一

定是我们最佳的“税收筹划空间”。最好不要刻意去利用

所谓税法的漏洞和空白,或试图在漏洞和空白间自由穿行。

主持人:那您认为什么才算是“真正的税收筹划”?!

冷星:这个问题是我回答次数最多的问题之一,但我又必

须诚实地说,我目前没有完美的答案,对此问题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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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的轮廓:

一、真正的税收筹划不是避税而行,而是迎税而上;

二、真正的税收筹划从过程到结果,都要能得到明确的税

收法律条文的支撑;

三、真正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的阳光照耀得到的道路上行

走!

主持人:您说过“成功”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这个该

怎么理解?

冷星: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的税收程序主要还是以税

务机关为主导的征税程序,纳税人始终处于“义务人”的被

动地位。部分纳税人无法实践其权利,或以期从税务谈判

中保护其利益,退而选择以一种“潜规则”的方式——偷税,

而不是采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纳税人通过

偷漏税等非法手段,是绝对无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

诚然,税收筹划的最终结果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从

表面看来,会对国家“不利”,但企业通过“成功”的税收筹

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

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

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

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这本身就是对国家税收法制

的完善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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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税收筹划”的本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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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 29日冷星应秀财网邀请,就“纳税创新思维,对

话税收筹划本”的话题接受了该网的采访。以下为部分访谈

问答的内容摘抄,全文共三部分,本部为中部。

主持人:您认为税务稽查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是什么?

冷星: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规则,是一个如何收钱的

规则,是一个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收钱的规则,而税务稽

查就是这个“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手段之一。

我的《让税收筹划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一文上传后,便

有税局的朋友发微信给我:“你的文章写的都是理论,理

论上可行并不代表着实践中可行,您能给一个您筹划成功

案例给我看看吗?我是干稽查的,让我从税务机关的角度

来看看您的筹划案是否合理”。税收筹划是否合理,是否

符合商业目的,是税务稽查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最终影响

到税收筹划的最终结果。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

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而我们“营改增”的核心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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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36号文”第四十四条,更是

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

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但不能不说的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合理商业目

的”的认定尚不完备,而在税务稽查实务中,往往赋予税

务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时,就有可能出现,纳

税人设计了一项基于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而与之相配套

的税收筹划方案,恰好产生了“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的结果”,而税局则会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而启动调查或调整,从而让该基于与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

相配套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归于无效。

主持人:您认为当前税收筹划最大的挑战是什么?而我们

纳税人又该如何应对?

冷星:此处,你所说的“最大的挑战”,我可以理解为“最

大的风险因素”,而就税收筹划而言,“最大的风险因素”

就是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这个“不确定性”因素,

在我们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理解中、执行中、争议处理中广

泛地存在,而税收征管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税局手中高高举

起的“王炸”,瞬间就可以将所有的税收筹划方案打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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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在上个问题,我说过税收是一个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收钱

的规则,面对税收规则,我们错误的态度是,回避它、轻

视它、误解它;面对税收规则,我们正确的态度是,理解

它、适应它、利用它,当然也需要敬畏它。我还说过,真

正的税收筹划从过程到结果,都要能得到明确的税收法律

条文的支撑,真正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的阳光照耀得到的

道路上行走!

当然,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学会站

在税收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角度去理解、学习及运用税法规

则。

所以,作为企业财税工作人员及税收筹划工作者应树立“税

收法律法规不是枷锁,而是工具”的观念,进而要学会将

税法为我所用,而非受其所困。那税收法律法规既然是工

具,那自然越多越好,而我们最佳的“应对”方法就是,

努力钻研税法,积极实践税法,将税法变成我们纳税人的

筹划工具和维权工具。

主持人:您能否给中小型企业税务人员如何向税收筹划专

家转型提几点建议?

冷星:一是,将税收筹划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纳

税人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时,要将当时

总体经济形势、时代科技手段、企业经营特点及上下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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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等因素全面地考虑进来,与新的“商业模式”密切

配合,并足以能让身份独立的旁观者,认为这种交易安排

是纳税人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始自终不可以

被独立分割或还原,一切安排均因势而起,而非单独设计。

二是,要刻意训练用纳税筹划思维去分析和解决业务问题。

要在精通财税专业的基础上,站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角

度去观察业务的运行,然后尝试用税收规则来解释业务,

给业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要能够引导业务人员透过具体

数据,看到某个业务行为所导致的税负增减结果,去触发

和改变业务部门不当的业务行为,去牵引业务部门朝着创

造价值的方向前进。要学会配合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组

织建设使得创造税收收益的能力构建在组织里面,并落实

在实际流程中去,落实到报表和数据中去。

前面,我还简要说了一下,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不同

类型的企业,对税负成本和纳税管理有着不同态度和要求,

同 时 也 折 射 出 了 税 收 筹 划 的 历 史 发 展 轨 迹 。

http://album.sina.com.cn/pic/002SzpTgzy7crbbl6Wra7

1.0阶段:利用税收工具,降低税收成本;

2.0阶段:经营税收资产,提升企业价值;

3.0阶段:通过纳税管控,实现纳税优化。

当然,这同时也是税筹人员的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理

念的进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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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对话“税收筹划”的本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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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 29日冷星应秀财网邀请,就“纳税创新思维,对

话税收筹划本质”的话题接受了该网的采访。以下为部分访

谈问答的内容摘抄,全文共三部分,本部为下部。

主持人:您在前面提到了“纳税筹划创新思维”,那我们

纳税人该如何培养纳税筹划创新思维呢?

冷星: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在进行日常经营或重大商

业决策时,一定要考虑税收成本,若忽视税收成本,这一

重要因素的商业行为,则该商业行为的结果往往都是失败

的。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纳税人,其追求的必然是利润

最大化。其实,“获取税收利益”本身也是一种“合理”

的商业目的,而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行为进行最经济的事

前规划,也是一项基本的自主经营的权利。而通过合法手

段,降低纳税人综合税收成本,提升净利润,正是税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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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的核心和价值所在!对于这一点我们税筹人员毋庸

置疑,且丝毫不能回避!

但在我国,税务机关通常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否

定拥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并人为地将税收利益从合理

的商业目的中剥离出来。因而我们面对的现实可能是,某

个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可能会被税局以

“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的”为由,而被否决。

因此,税收筹划方案决策的标准,不是或不仅仅是“公司

价值最大化”,而是应以通过税局的审查或稽查为检验标

准。这时,需引入“税利比”这个概念来监测税收筹划前

后或纳税创新前后,商业交易总收益中的税收收益与经营

收收益所占的比重和变化幅度。

纳税人和税收筹划人员在某项商事行为或商业模式的设计

阶段,就应准备多个虚拟交易方案或提出多个税收筹划方

案,以比较不同方案交易总收益中的税收收益与经营收益

所占的比重。若经测算某税收筹划方案所创造的税收收益

在交易总收益中不超过50%(谨慎的可以选按不超过30%),

就可视为该税收筹划方案不是以“获取税收收益为主要目

的”,并以此作为遴选筹划方案的最终标准。当然,这种

具有严谨的商业逻辑的经营决策流程,不仅能带来最大的

交易收益,而且还能带来最大的可实现的税收利益。

这种纳税人的经营决策程序及纳税安排,要能成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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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常态化、经常化经营管理活动,而围绕相关商业业

务的决策,均能找到客观因素的支撑,并体现了纳税人经

济活动的本来需要,而基于该商业思维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方案就不能作为被税局的调整对象。

主持人:冷老师,谈了这么多理论,现在您能否通过一个

案例解释一下您所提出的“不同商业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是什么?

冷星:所谓“商业模式”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

是由一系列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与交易定价

等内容组成。商业交易中蕴含的“基于通过营运税收资产

而获取税收利益的税收交易”,就是我们税收筹划的主要

工作内容。

我个人认为,当今中国,“税收筹划”这个概念应是“活

的”,这个“活的”又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我们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及工具即中国税法本身,

就在不断地完善和建设中;

二是,在新技术驱动下商业模式不断地更迭,具体商业行

为的性质越来越难以把控。

在税收筹划的“基础”与“未来”双重不确定的当下,我

将“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创新”的“阶段性”定义,

定义为:通过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纳税人税

利比(即总税负与净利润之比)最优(不是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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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将“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税收安排”融入到“商

业模式创新”活动中去,延伸到最广泛的纳税利益共同体

的资源配置中去,并且密切配合,并足以能让身份独立的

旁观者,认为这种税收交易安排是纳税人商业经营活动必

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始自终不可以被独立分割或还原,

进而是一种“天然”的“必然”。

而纵观当今商业模式的发展,呈现出三个基本的趋势特征:

1、将卖商品转变为卖服务、卖技术(即无形化);

2、依托“大-智-移-云-物”技术,重新整合资源(即平台

化);

3、大规模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即资本化)。

现在我就以第一个方面“将卖商品转变为卖服务”举一个

范例,让大家看一看,在不同商业模式下的企业不同的税

负情况。引入一个“某一般纳税人家俱大卖场其入驻商家

均为小规模家俱加工厂下的纳税测算模型”(具体案例分

析略)。

筹划结果:

总税负减少=140.5-92.4=48.1万元;

总净利增加=207.6-159.5=48.1万元。

筹划结论:

1、本案大卖场的商业模式是“将卖商品转变为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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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来的赚取“商品购销差模式”转化为“收取服务费模

式”,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6%;

2、筹划结果正好是“总税负减少数”与“总净利增加数”

一致,而这块正是税收筹划人员创造的“专属价值”,这

也是校验筹划结论正确性的标准;

3、……

上例中提到的“纳税利益共同体”、“税收资产”、“税

收交易”、“税利比指标”及“税筹结论校验值”等,对

大家来说可能是第一次听到的“新名词”,乍听起来自然

会一头雾水。当然,这也是冷老师“纳税创新理论”中常

会用到的新的筹划专业术语,关于这些我会再找时间为大

家专门解释。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今天先就聊到这儿,若想

了解更多的纳税创新测算模型与思维方式,可继续关注秀

财网即将推出的由冷星老师主讲的《商业模式创新下的纳

税创新》系列课程。再见!

冷星:谢谢大家,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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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奠基——定义“纳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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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纵观当今中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多见“筹划技术与

方案”的探讨,而罕见对“筹划基础理论”的研究。而在当

今中国的税制环境下,若某人试图构建所谓的税收筹划理论,

也往往会将其理论建立在泊来概念的起点之上,但由于中外

税制所依赖“基点”的根本不同,往往谈得越多,研究得越

深入,就越不符合“国情”,直至陷入悖论。而也正是由于

税收筹划关键理论的长期阙如,也让某些税收筹划技术成了

屠龙之术、成了浮水漂萍,而某些“完美”的筹划方案在部

分税务稽查人员的眼中,也就成了赤裸裸的偷税或半遮半掩

的避税!

但现在改变的时刻到了,是到了重新构建纳税筹划理论的时

候了。从今天开始我将陆续推出《纳税创新基础理论》之奠

基系列讲座,为广大纳税筹划人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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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该系列讲座主讲理论,兼谈技术;在讲清理论的前提

下,谈技术。本部为该系列讲座第一讲《定义“纳税创新”》。

一、不能不区分的“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

我在《纳税创新思维:对话税收筹划本质》一文中提到,

税务筹划应包括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

税务筹划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上,对税收

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

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负最小化,以

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税权力的基

础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地进行税款征缴和税收执

法行为的总和,以期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纳税人实际经营

情况出发,防范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整体纳税成本,实现

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

有人会说,冷老师这样区分有必要吗?你不是也说这三个

概念在实务中或在习惯表达上就是一回事吗?是的,这三

个概念在实务中或在习惯表达上往往是一回事,我也在很

多场合将它们混合在一起表达,那是为了照顾大家的理解

习惯,但我们现在要开始表述理论了,那就得严格区分。

从以上概念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筹划”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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