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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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479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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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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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梳理困难堵点,深入

调研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融资特点、生命周期、贷款定价、风险管

控等问题,形成报告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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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

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

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

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

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

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

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

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

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

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

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

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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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

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

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

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

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

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

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

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

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

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

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

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

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

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

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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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

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

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

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

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

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

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

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

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

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

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

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

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

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

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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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

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

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

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

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

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

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

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

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

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

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

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

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

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

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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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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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

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

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

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

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

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

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

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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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

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

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

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

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

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

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

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

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

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

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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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

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

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

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

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

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

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

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

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

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

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

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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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

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

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

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

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

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

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

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

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

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

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

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

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

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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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

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

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

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

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

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

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

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

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

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

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

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

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

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

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

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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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

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

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

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

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

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

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

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

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

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

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

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

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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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

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

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

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

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

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

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

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

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

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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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

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

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

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

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

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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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

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

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

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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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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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

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

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

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

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

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

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

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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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

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

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

2022 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

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

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

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

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

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

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

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

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

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

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

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

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

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

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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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

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

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

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

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

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

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

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

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

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

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

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

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

通国民经济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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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

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

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

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

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

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

“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

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

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

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

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

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

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

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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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

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

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

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

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

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

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

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

便利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

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

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

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

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

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

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

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制

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

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

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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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

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

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

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

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

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

道。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

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

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

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

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

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

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

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

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相应地适

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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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

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

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

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

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

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

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

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小

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

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

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

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

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小

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

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

明确责任,着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

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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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

设。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21﹞52 号)要求,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

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

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

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

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

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重点提高区域性

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

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

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

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优化融资模式,

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

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

据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

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

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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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

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

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

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

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

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作用,聚焦长

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

监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

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

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

要与财政、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

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各银保监局要积

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

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

府评优奖励等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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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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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

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9 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

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

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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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

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

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

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

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

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 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

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

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 2022 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

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

在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

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

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

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

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

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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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

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

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

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

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

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

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

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

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

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

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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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

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

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

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 6 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

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

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

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

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

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

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

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

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

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

分工负责)

八、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强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

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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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

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

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

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

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

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

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

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

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

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 等政策服

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

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

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

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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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

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

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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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

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

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

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

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

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

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

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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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

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

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

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

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切实

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

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

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

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

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

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全。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

种植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

理赔管理,提高农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

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

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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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

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

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

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

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

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商业银行对接“财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

(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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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

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银发[2022]117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

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

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现将有关

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载体。党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金融系统加大对实体经济

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

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近年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

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惧贷”“惜

贷”问题仍然存在。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关键要全面提高

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

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

机制,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关系,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

宏观经济大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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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

(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

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

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

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

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

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

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

责任认定。要通过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

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

(二)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

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

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

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

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管

理和异常情况的监测,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

(三)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普

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

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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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

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

置质效。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现应处置尽处置。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

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

(四)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

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深化“银行+保险”

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

融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

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

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适度提高代偿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

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三、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动力

(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

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

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

企业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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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

(六)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成

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

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将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

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

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

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

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

轻困难企业负担。

(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

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

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

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

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

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

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

线从业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

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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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

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

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

化。

四、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基础

(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各金融机构要

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

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继续做好延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质量监测,密切关注延期贷款到期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

(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微

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

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

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项专用。全国性银行分

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

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

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

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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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

源。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加内生资本补

充。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

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

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金融债券余

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

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

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

沟通,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

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

(十二)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增加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金融供给,结合区域差异化金融需求,继

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加强渠道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持

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拓展小微业务营销和贷后管理职

能,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跨条线联动,做好小微企业账户、

结算、咨询等服务工作,促进多元化融资。

(十三)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

融机构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

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

率,降低获客成本。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

第92页

87

基地、协会商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搭建分主体、分产品的特定对接场

景,为不同类型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持续开展小微企

业融资跟踪监测,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快速、精准响应小微企业融资

需求。

五、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水平

(十四)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开发性银行、政策

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贷供

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游小微企业

提供直贷业务。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充分运用网点、人

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

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

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

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金融

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银发〔2021〕335 号文印发),

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

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

户覆盖面。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

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优化企业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

第93页

88

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科技

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

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十六)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度挖

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作用,对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托地方征信

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

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

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

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加快推广应用

“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推动跨领域、

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十七)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

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产品创

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

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

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

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

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

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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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

构要持续增加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制造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

投放,支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深入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特

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

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

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

工作,加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

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行业

性限贷、抽贷、断贷。

六、加强组织实施,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

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

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开展经验交流,宣传典型事例,营

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强化工作落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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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交通、商务、文旅、市场监

管、银保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效机制建设情

况的监测督导。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认真梳理总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典型经验,打通

长效机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全国性银行于 2022 年 6 月底

前将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人民银

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2 年 5 月 19 日

第96页

91

16-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

通知

国发〔202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

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

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

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

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

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

际,下更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

的贯彻落实,同时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

第97页

92

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

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

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 33 项

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

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 5 月底前全部完成。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

就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

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

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

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

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 务 院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文有删减)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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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

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

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

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

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

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

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

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

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

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

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

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

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

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

第99页

94

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

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

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

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

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

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

保合作业务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

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

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

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

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

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

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第100页

95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

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

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

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

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

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

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

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

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

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

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

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

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

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

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

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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