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 8月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9-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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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 8月政策汇编

42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 7 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三、扩大服务消费(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支持各地举办美食节,打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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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  8月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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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 7 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三、扩大服务消费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支持各地举办美食节,打造特色美食街区,开展餐饮促消费活动。因地制宜优化餐饮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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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挖掘预制菜市场潜力,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充分体现安全、营养、健康的原则,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审批等工作进度,持续投放优秀电影作品和文艺演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大型活动供给。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遴选确定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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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购物节、民俗节、品牌展、特色市集等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会展消费。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八)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消费提质增效。四、促进农村消费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支持县级物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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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拓宽特色农产品上行通道。引导线上线下各类平台持续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开设专馆专区专柜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品顺畅销售,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增强消费能力。(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盘活和挖掘乡村文旅资源,提升乡村文旅设施效能。推动实施乡村民宿服务认证,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一批品质民宿。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

五、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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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直播经济、在线文娱等数字消费规范发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六、完善消费设施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科学布局、培育发展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和地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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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消费中心。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升城市商业体系,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智慧商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消费载体,提高居民消费便利度。加强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托育、餐饮、家政、零售、快递、健身、美发、维修、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生活服务业态,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稳步推动产地销地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七、优化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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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部门间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促落实,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地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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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探索有效做法,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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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3〕2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经地方及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对外公示,现将《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印发。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石化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扫码查看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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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42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工作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2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相关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外文版研制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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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查看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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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现将《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8月15日(扫码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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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 月31日、8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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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 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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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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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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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 月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 月10日。【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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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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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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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 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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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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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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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2023年9月15日前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8229695),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各县(市)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州市南山路150号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0571-87067307)。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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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省经信厅将统一组织专家答辩。(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产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3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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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处 钟逸倩0571-81051489

【申报时间 9 月 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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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价对象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组织评价。

(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级,以下简称“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一)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二)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三、评价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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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采用 2022 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线填报的相关信息数据。请各有关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入驻孵化”版块,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年度考核”进入信息数据填报界面,上传填报承诺书后完成部分相关信息数据填报(其余评价数据直接从火炬统计中提取),并于2023 年 8 月 15 日前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有效。(二)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线导出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 8 月 31 日前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 0571-87054109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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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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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网上申报

1.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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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报数据。

3. 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PDF 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各级认定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管理办法》,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工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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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提高申报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和“三服务”工作要求,简化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反馈。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联系人: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杨无悔0571-81051434

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0571-87054033

省商务厅服贸处 李 超 0571-87058216

系统技术咨询 0571-85151402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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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184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3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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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 年8月31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二)申报重点领域

原则上重点支持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在线办理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15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2.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规上工业增加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等情况,并结合2022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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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它设区市总数不多于 2 家。在征得县(市、区)同意并提前向省经信厅报备的前提下,允许各设区市经信局根据实际对所辖县(市、区)未用完的申报名额进行统筹使用。(四)审核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

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

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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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

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

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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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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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2年 9 月 1 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 8 月 31 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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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 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 万元)。(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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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3 年 9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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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各地经信局、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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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张 浩 0571-87189656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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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等212家企业为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紧固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13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探索矿产储备与商业运营有机结合 助力内外贸协同发展》等14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3年8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附件:

1.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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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pdf

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pdf

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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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便函〔2023〕73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10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信息消费重点工作计划, 围绕“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大方向,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创新信息消费场景,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 1 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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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内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生活空间赋能升级,满足消费者数字化体验及服务需求的消费载体,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专业运营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商圈、信息消费体验街区和信息消费体验店等,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三、工作组织

(一)请各市、区(县)做好本地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排序工作,推选出具有代表性、有示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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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指导申报单位于 9 月5 日前在线登录“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

(https://www.xinxixiaofei.com/sfxm)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项目不作推荐数量要求,力争做到可报尽报。“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各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 2 个,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杭州、宁波、湖州、温州)可额外推荐2 个。(三)请各市经信局于 2023 年9 月5 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 2 份和正式推荐排序函1 份报送省经信厅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处。 所有申报项目将同步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平台),入编浙江省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广目录,统一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四、联系方式

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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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八号楼 703 室),联系人:祝健0571-87056456

附件 1-2.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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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号),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并同期开展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分设3个层级,即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其中经营效益不作要求);对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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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四)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不得跨级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云水平评估(附件1),于2023年8月8日至9月22日期间登录申报平台企业端(https://xzz.jxt.zj.gov.cn/webPcXzz/web/declaration/list)完成信息填报。登录账户为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申报平台政府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PcXzz/user/login)完成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市级制造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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