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作船舶安全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22-6-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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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13.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14.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测定和标出船位、回旋范围,并将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抛锚期间保持正规的了望,保持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规定频道,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定及防污染规定,定期巡视全船,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八、轮机部值班1.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船舶及设备状况、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特定情况需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等因素,合理安排,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2.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3.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对机舱保持不间断监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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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 43 -

29

“一码多船”(套用、冒用其

他船舶标识码)

30

卫 星 通 信

系统

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

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

指南》

31 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

32

未事先报告中国海事搜救中

心,测试设备擅自发送遇险、

紧急信息

33

船站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

准规范

34

有 害 干 扰

情况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

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

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35

对船舶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

生有害干扰

第52页

- 44 -

三、安全管理要点

1、国内航行海船无线电设备配备要求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11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

舶,应按下表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之后的

第一次检验满足下表的要求。

设备名称

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

①,

台(只)

A1海区 A1以外的海区

1

甚 高 频 无 线 电

装置(VHF)

1 1

2

奈 伏 泰 斯 接 收

机(NAVTEX)

载客100人及以上

的客船配l台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1台

3

甚 高 频 紧 急 无

线 电 示 位 标

(VHF—EPIRB)

载客100人及以上

的客船和300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任

选一种 4

卫 星 紧 急 无 线

电 示 位 标 (S —

客船和3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l台

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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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RB)

5

中 频 无 线 电 装

置(MF)

根据实际海区任选

一种

6

中 / 高 频 无 线

电 装 置 (MF /

HF)

7

船 舶 地 面 站

(SES)

8

救 生 艇 筏 双 向

甚 高 频 无 线 电

话 (TWO — WAY

VHF)

2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3只,

小于500总吨的货

船配2只

搜救9定位装置

客船和3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1只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2只,

船长为20m及以上

但小于500总吨的

船舶配1只

2.航行于遮蔽水域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

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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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第 4 篇第 4 章\\2)

3.MF 和 MF/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海 11\\04 第 4

篇第 4 章\\附录 5、附录 6)

4.VHF 应具有电话功能和 DSC 功能。(海 11\\04 第 4 篇

第 4 章\\附录 1)

5.在具体无线电设备的配备中,主要是根据船舶海区

(A1,A2,A3,A4)和货船总吨、客船载客人数进行配备。

2、AIS 设备管理要点

1.AIS 设备要求:

船舶种类 配备要求

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

舶,所有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国

内航行货船

A 级

2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A 级或 B 级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

船舶

A 级或 B 级

所有港作拖船 A 级或 B 级

2.AIS 设备工况管理要点

第55页

- 47 -

(1)AIS 设备应保持在持续工作状态。

(2)开机后 2 分钟内正常工作,能正常接收信息,显

示器正常显示信息,各功能按键正常,系统正常,无不正常

声光报警显示。

(3)A 级 AIS 应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且能自动切

换。

3.AIS 信息(动态、静态、航次)检查要点

(1)静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船名、呼号、IMO 编号(没

有呼号或者 IMO 编号,则应该用空格处理)、MMSI、船舶类

型、船舶长度、船舶宽度、GNSS 天线位置。

(2)动态数据应与实际相符:对地航向(COG)、对地

航速(SOG)、世界协调时(UTC)、船艏向。

(3)航次数据应与实际相符:吃水、目的地、抵达时

间、危险货物种类、船员人数。

3、VHF 值守(靠泊除外)检查要点

1.VHF-DSC 无线电装置应保持开启值守。如有 VHF-DSC

功能,应在 VHF 的 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确认安装的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是否带有 DSC 功能,通过检查装置的铭

牌,确定其 DSC 的等级是否符合检验规则的要求)

2.VHF 是否开启并保持值守(16 通用频道及辖区水域专

第56页

- 48 -

用频道)。

3.通过开机直接显示或进入系统菜单,查核设备设置的

识别码是否与船舶 MMSI 一致;

4.检查通话质量,要求达到清晰;检查各功能键的有效

性,显示屏显示、调光功能是否正常,遇险报警按钮保护盖

是否完好。

4、驾驶人员 VHF/AIS 设备实际操作管理

1.VHF 设备:

查看船员是否熟悉设备的电源转换、查看识别码、自

检、DSC 呼叫操作、遇险和安全的 DSC 电文编写、遇险报

警等功能。

2.AIS 设备:

(1)静态/动态信息是否正常;

(2)是否能够输入航次信息;

(3)是否能够编辑安全信息并发送到其他船舶的 AIS;

(4)主电源与应急电源转换操作;

(5)性能测试。

5、其他

按要求持有型式认可证书或产品证书(部分从国外购

第57页

- 49 -

买的船舶的船级社只发产品证书,无型式认可证书)。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

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

(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

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

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

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

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

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58页

- 50 -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

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

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接厦门 VTS 中心通报:2022 年 1 月 22 日

0520-0620 时,“XXX”轮在厦门港主航道航行时,厦门

交管值班人员在 VHF08、67、16 频道持续多次呼叫该船未

应答。该轮值班驾驶员 XXX 未有效守听交管中心工作频

道,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

案例二:2022 年 4 月 21 日 1600 时,海事执法人员

在徐圩港区六港池水域对挖泥船“XXX”轮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该船近期航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

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

第59页

- 51 -

第七节 航行规定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

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

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

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

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

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

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

余水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

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

通管制区,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

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前款所称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后划定并公布;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

第60页

- 52 -

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

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船舶进出船舶

报告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在

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

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

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

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航行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拖带

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依法交

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

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

施的安全;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

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超长、

超高、超宽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

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管理机

第61页

- 53 -

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以要求船

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常见缺陷

1、未加强瞭望

2、未保持安全航速

3、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5、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6、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7、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

作业

8、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9、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10、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11、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

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

保障措施

第62页

- 54 -

12、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

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13、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

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14、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

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15、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6、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点

1、参照以上常见缺陷定期开展航行安全自查。

2、严格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天津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2020)》进行航行

操作。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

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第63页

- 55 -

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3 个月至 12 个月;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

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

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

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

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

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

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

停泊、作业;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

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

第64页

- 56 -

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

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

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

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

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

海上设施的安全;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

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

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

为。

五、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29 日,XX 海事局电子巡航时发现: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310 时至 1322 时,“XXX”轮在黄

浦江闵浦大桥水域航行过程中,超过了 8 节的航速限

制,最高速度达到 9.4 节,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20%以内。

当时责任船员为 X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上海黄浦江通

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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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作业包括污油水驳运、排放,燃油加装作业,

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排放和接收工作等。

第一节 防止油类污染

第一部分 船舶机器处所油类污染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该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

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

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

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66页

- 58 -

二、管理要点

1、使用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和排放机器处所的含油污

水时要确保油污水处理装置工作状态良好,尤其是要测试

15ppm 报警系统功能正常,确保 15ppm 报警能第一时间被接

收到;在通过排入接收设施处理机器处所的油污水时应当保

证相关接收流程符合要求,相关操作记录及时、准确。

2、船舶要按说明书要求进行设备维护管理。并且在每

次测量、驳运以及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后,应按照要求将实

际情况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包括排放的位置,排放量、

排放时间等。

注意;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

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均需铅封(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业

船舶)。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第67页

- 59 -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17 年 9 月 29 日,“XX”轮在申港石油码头 4 泊位被

海事执法人员查出:该轮船尾右舷一排水孔存有油污痕迹,

经查,该轮轮机长承认该轮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海滨

油库码头接收油污水时,由于操作失误,将约 1-2 公斤的油

污水排放入海,该轮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

场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据证明。

涉嫌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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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供受油作业安全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

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 5 篇第 2 章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

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

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管理要点

1、作业前:

1.提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船舶名称等作业计划信

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2.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

关好有关通海阀,关闭油气可能扩散进入处所的门、窗。

3.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船舶供油作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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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前,作业双方应提前备妥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溢油

应急设备和器材随时可用;

5.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

执行。

6.认真检查《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安全检查表》各项内容,

并由供受油作业双方签字确认;

7.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禁止烟火”告示牌,做好防火

布置。

8.提前了解天气情况,如遇雷暴大风天气等恶劣海况,

禁止进行供受油作业。

2、作业中:

1.要有专人负责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及时对油舱进行测量,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

漏油;

2.开始作业要及时显示危险作业信号,白天挂“B”旗,

夜晚开启一盏红色信号灯;

3.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4.时刻注意风力和海况的变化,在天气和海况可能影响

作业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5.临时打开流水孔塞需保持持续监控。下水孔临时打开

(如排放清洁的雨水),应保持经常而严密的监控,在发生

溢油时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事件时能立即关闭;

第70页

- 62 -

6.值班人员要经常巡视作业现场,查看管路,测试通讯,

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溢油情况并采取行动。

3、停止作业时;

1.将加油数量、作业起止时间等作业完成信息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

2.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封闭加油口。

3.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

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4.及时清理甲板残油,清理完毕后再打开甲板落水孔,

防止残油入海造成污染。

4、船舶油料供受单位要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船舶要按

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对违

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

第71页

- 63 -

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

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2 月 6 日 0400 时左右,靠泊宁波穿山北三集司

码头 9 号泊位的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C”轮在接受“H”

轮供油作业时因右舷溢油回收管破损导致燃料油泄漏,约

0.19 吨燃料油泄漏至“C”轮右舷主甲板,其中约 0.1 吨从

甲板排水孔入海,事故造成码头周边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

失约 42.7 万元。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构成小事

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节 生活污水排放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第72页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他有害物质。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

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

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管理要点

船舶生活污水在日常的管理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况良好、随时可用,要确保经

处理的生活污水能够达到排放要求,并保证设备各项参数正

常,同时,要注意排放速率不能超过设备的处理能力。

二是按照法规要求的排放方式和位置进行排放,避免出

现违规排放的情况。排放后要按要求排放记录,记录排放方

式、时间、地点、排放量。

三是加强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包括设备的故障分析,设

备日常维护要点等,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强调水污染违

规排放后果。

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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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船舶停泊期间不能排放、渤海湾属于内水,不能

直接排放、停泊期间直排管路关闭、如有必要可以铅封管路,

如有条件自行抽样检测,防止排放超标风险。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第74页

- 66 -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4 月 XX 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天津某泊

位巴拿马籍船舶“XX”轮远程检查时发现,“XX”轮在靠泊

天津港期间,船舶生活污水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直

接排放入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开始,

该轮在渤海水域航行时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在

渤海水域锚泊和天津港靠泊期间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

入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按照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船

舶在渤海海域内排放生活污水需要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

理且达标后在航行中排放。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船舶水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第三节 船舶垃圾排放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第75页

- 67 -

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

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 5 篇第 6 章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

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

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

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

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

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

染物。

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4.1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含)的

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最近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

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 25 毫米后可排

放;在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4.2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含)

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

第76页

- 68 -

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的物质的货物残留方可排放。

二、管理要点

根据在对违法案件的分析统计,目前船舶垃圾违规排放

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船舶食品垃圾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海

域以及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里海域排放时违反排放

要求产生的,因此建议:

1. 判定船舶距“最近陆地”的距离时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中划定的领海基

线进行测量,其中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是中国的内海,不能

排放食品垃圾。

2. 船舶没有配备食品垃圾粉碎装置的,食品垃圾应收

集并排入接受设施或者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排放。

3. 公司和船员一是要明确对领海基线的概念认识,弄

清楚“最近陆地”与“最近海岸线”的区别。二是要注意垃

圾分类,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和分类处理。三是船舶要

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船舶垃圾进行管理,对船员进

行培训。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第77页

- 69 -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 年 3 月 9 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停靠在天津

新港 3 号泊位的“C”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向海

洋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经进一步调查,该轮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在北纬 38 度 43.8 分、东经 119 度 35.5 分处向海洋

第78页

- 70 -

排放 0.03 立方米的食品垃圾,该位置位于渤海水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C ”轮本次排

放 B 类食品垃圾的水域属于我国内水,不符合《船舶水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XXX 作为“C”轮的所有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案例二:2021 年 1 月 20 日,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天津新

港博迈科码头的“T”轮进行现场监督时发现,该轮涉嫌未

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该轮

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一直处于正常营

运状态,但该轮《垃圾记录簿》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今

连续 13 个月未记录操作废弃物(F 类)处置情况,且该轮没

有操作废弃物(F 类)处置情况的其他记录或接收凭证,仅

在《垃圾记录簿》记录了塑料(A 类)、食品废弃物(B 类)

和生活废弃物(C 类)的处置情况,违法情节严重。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

第79页

- 71 -

第四节 防止大气污染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内

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

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

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

先使用岸电。

2.《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二、管理要点

1.船舶应保证船舶燃用油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即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 0.50% m/m 的燃油。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 0.50% m/m 的自用燃油。国际航行船舶

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4 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对装载、使用燃油的相关

要求。

2.船舶要注意加注的燃油不能超过标准,并核对加油单

证上硫含量与实际一致。

第80页

- 72 -

3.船舶在有岸电条件的泊位靠泊时建议优先使用岸电,

岸电使用时注意相关操作规程和用电安全。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

天津新港 6 号泊位的“Z”轮进行船用燃油质量快检时发

现,该轮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油,经中

国检验认证集团取样化验显示,该轮重质燃料油沉淀柜中

燃料油含硫量为 0.594%m/m。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轮在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仍在使用该重质燃料

油,不满足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 的船用燃油的要求,不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从而构成了该轮使用不符

合要求的船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81页

- 73 -

第四章 船员值班值守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二、适用范围

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 军用船舶;

(2) 渔业船舶;

(3) 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三、通用规定

1.航运公司应当按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

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

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2.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

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

第82页

- 74 -

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3.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防治船舶造成

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

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值班保障

1.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

作,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

2.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等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

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3.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

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

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4.船员不得酗酒,不得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

物。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

酒精浓度(BAC)不高于 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0.25mg/L。

五、航次计划

1.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

按要求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2.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

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

第83页

- 75 -

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六、值班一般要求

1.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

保持安全值班。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

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

疲劳值班。

2.值班应当遵守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确保船员

适任、在岗履职、有效沟通。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

影响值班的工作。

3.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应确保重要操作业已完成

且接班船员无不能有效履职的迹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

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4.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

做好记录。

5.船舶在港内停泊时, 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

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

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6.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

和一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推

进功率 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

值班轮机员。

第84页

- 76 -

七、驾驶值班

1.应该根据天气及能见度情况、船舶安全航行设备的使

用及工况以及是否有自动操舵装置、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等情

况,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保证驾驶台 24 小时值守。

2.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掌握全船人员动态,

经常巡查船舶,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确保各项安全及防

污染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发生危及船

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

3.船长应当根据天气、海况、通航环境、船舶特性、值

班人员业务技能以及航行安全重要设备工况等,合理安排航

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4.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

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

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5.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

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

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

航行危险。

6.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船长的命令和指示、

航行状况、主机控制状态、航行环境等。

7.值班驾驶员应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

第85页

- 77 -

班。

8.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

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

器的使用方法,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

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

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9.到港前和出港前,以及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

情况发生之前,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

试,做好记录。

10.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

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每班应当测定标准罗经的误差,每

班测试自动舵的手动操作,检查航行灯、信号灯及其他航行

设备的工况,按要求值守无线电设备。

11.遇到能见度不良、出现气象危害、对船的动态产生

疑虑、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航行相关重要设备发生故障以

及其他紧急情况,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同时果断

采取行动。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

长直接指挥。

12.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

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

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

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

第86页

- 78 -

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13.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

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

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

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14.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测定和标出船位、

回旋范围,并将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

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抛锚期间保持正规的了望,保持

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规定频道,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

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定及防

污染规定,定期巡视全船,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轮机部值班

1.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船舶及设备状况、值

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特定情况需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等因

素,合理安排,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

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

2.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

班安排,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

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

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

3.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对机舱保持不间断监控,

应当使所有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保持在正常范

第87页

- 79 -

围,应当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房,及时发现设备故障,

并采取措施。

4.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驾驶台的命令。对主推进动力装

置进行换向和变速操作的,应当做好记录。当人工操作时,

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操纵装置有人不间

断地值守,并随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5.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一切在操

纵时可能用到的机械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

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设备的需要。

6.出现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的故障以及其他紧急

情况或疑虑时,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并根据情

况采取措施。

7.船舶进入通航密集水域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涉

及船舶操纵的机械设备能够随时置于手动操作模式、有足够

备用动力、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8.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

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

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遵守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

定采用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9.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交接轮机长的命令和指示,各

类舱柜、机械设备、处理系统的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处理要

求,机舱部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第88页

- 80 -

10.接班轮机员对接班事项不满意或者观察到的情况与

轮机日志记录不相符时,不得接班。

九、无线电值班

1.船舶无线电设备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操作

员管理和操作。遇险报警应当经过船长批准后发送。

2.无线电操作员在《无线电规则》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

班,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每天校对无线电时钟

不少于一次。

3.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

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

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

无线电台日志。

4.被指定为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考

虑本船船位与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

站的相互位置,并在可能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值守。在通

信时,无线电操作员应当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5.到达港口关闭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

当确保天线接地,并检查备用电源是否安全、电量是否充满。

6.遇险报警或者遇险呼叫优先于其他通信。当无线电设

备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

射。

7.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89页

- 81 -

船长。

8.本船遇险或者收到遇险报警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

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根据《无

线电规则》的程序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9.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

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

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1)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2)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3)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10.无线电台日志存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便于遇险通信操作记录;

(2)便于船长查阅;

(3)便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缔约国授权官员检查时

查阅。

十、法律责任

1.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

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2)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第90页

- 82 -

(3)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4)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5)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6)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7)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

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8)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9)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10)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

药物;

(11)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

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2)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3)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4)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5)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6)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7)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1页

- 83 -

十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 年 12 月 16 日 10:00 时,伍某某所担任船

长的“LX5”轮在吴淞口锚地,被发现该轮于 2018 年 12 月

16 日 0240 时在吴淞口 7 号锚地抛锚,同日 0755 时发现船舶

搁浅,船长伍某某在锚泊值班期间没有按照要求以适当间隔

时间计算船舶富余水深。“LX5”轮存在未按照船员值班规

则实施值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船长做

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2018 年 2 月 28 日约 1530 时,上海某物流有限

公司所属的“XX”轮在黄浦江朱家浜码头被查出:该轮停泊

在朱家浜码头,从 2018 年 2 月 28 日约 1400 时起,船上只

有值班机工在船值班,甲板部无人值班,轮机部没有高级船

员值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的规定,依

法分别对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做出相应处罚。

第92页

- 84 -

第五章 船舶关键性设备保持有效状态

第一节 开航前自查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

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

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

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20 修正》第四十二条 中

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

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

航程不超过 2 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

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

当在船上保存至少 2 年。

第93页

- 85 -

二、船舶开行前安全自查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及要求

检查结果

是 否

不适

驾驶台

1

船舶证书、文书、图书资料、船员证

书是否齐全有效

□ □ □

2 船舶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 □ □

3

导助航、通信设备是否状态良好、工

作正常

□ □ □

4

号灯、号型、声响信号等是否功能良

□ □ □

5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是否工作正

常,是否及时更新船舶动态参数

□ □ □

6 是否完成离港前保安检查 □ □ □

救生、消防部分

1

救生(助)艇、救生筏及其属具是否

配备齐全、登乘装置、应急照明状况

是否良好

□ □ □

2

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浸

水保温服等)是否配备齐全、状况是

□ □ □

第94页

- 86 -

否良好

3

探火和报警装置(驾驶台、机舱、控

制室等)状况是否良好

□ □ □

4

主、应急消防泵及其管系状况是否良

□ □ □

5

固定式、移动式灭火装置、个人消防

装备状况是否良好

□ □ □

6

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挡板、速闭

阀等装置状况是否良好

□ □ □

甲板部分

1 船体及甲板结构状况是否良好 □ □ □

2

风雨密、水密装置、设备、设施状况

是否良好

□ □ □

3

货物积载、隔离、绑扎、系固是否符

合要求

□ □ □

4 系泊设备状态是否良好

5

载重线和水尺标识清晰,船舶未处于

超载状态

□ □ □

机舱部分

1

主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工作状况是否良

□ □ □

第95页

- 87 -

2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工作状况是否良好 □ □ □

3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是否工作正常 □ □ □

4 操舵装置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 □ □

5 防污染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 □ □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

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

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

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20 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

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96页

- 88 -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31 日,威海新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在

威海港客运码头 2#泊位的 XX 公司所属的“XX”轮开展现场

检查时发现,该轮在车辆绑扎系固尚未完成且艉门未关闭的

情况下,便在开航前自查清单内确认并完成这两项内容的检

查,并且船长也在自查清单上签名确认。该轮未按照规定开

展自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

第二节 日常维护保养

一、救生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要点

救生设备检查周期

检查周期 检查内容 记录

7 天

(周)

船舶通用报警设备 检查结

果记入

航海日

志及专

用记录

簿

机动救生艇进行一次正倒车试验,总时

间不少于 3min

VHF 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对救生(助)艇、筏、降落设备进行外

观检查

救生艇作必要的移动

第97页

- 89 -

1 个月

(月度)

救生艇及其属具 检查结

果记入

航海日

志及专

用记录

簿

救生艇降落设备

救助艇降落设备及其属具

救生筏及筏架

试验应急照明

每月救生演习中扬出救生艇

专用救助艇每月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

水面进行操纵

其他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服、救生

圈及属具、保温用具、抛绳设备、求救

信号等)

3 个月

(季度)

雷达应答器测试、检查 VHF 双向无线电

话设备电池

结果记

入航海

日志及

专用记

录簿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测试

每艘救生艇(包括作为救助艇的救生艇)

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进行操纵

应急操舵演习。包括操舵装置的控制、

通信、转换动力。

12 个月

(年度)

气胀式救生筏不得超过 12 个月间隔进

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静水压力释放器不得超过 12 个月间隔

进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第98页

- 90 -

救生艇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并进行动

态试验

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年度检验

3 年 救生服进行压力试验和检测 结果记

入专用

记录簿

5 年 救生艇的吊艇索换新 结果记

入专用

记录簿

对救生艇绞车制动器进行动态试验

进行救生艇操作试验,并出具证明

二、消防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要点

消防设备检查周期表

基本要求

检 查

周期

检查内容 说明

7 天

所有公共广播系统 试验灵敏度,保持最佳工

作状态

通用报警系统 工作正常

消防员装备气瓶、EEBD 气

完好无泄露

消防员装备 处于适用状态,每船至少

第99页

- 91 -

1个月

2 套且分开存放

消防泵 启动检查

消防栓、水枪 妥善地处于所在位置并

处于适用状态

水带 水带用后晾干不可暴晒,

定期重卷

皮龙箱 皮龙箱完好无损并编号

大型泡沫/干粉灭火

药剂不过期,处于适用状

手提泡沫灭火器 用后要清洗零件后换药

手提干粉灭火器 防止干粉结块,气瓶少于

1/10 时需补充

手提 CO2 CO2重量少于 1/10 时需补

3个月

国际通岸接头 处于适用状态

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控

制站

备品状况良好,处于适用

状态

A 级,B 级自闭式防

火门

保持能够自闭并适当的

气密,禁止自设系绑装置

通风筒内的防火挡

板,关闭装置

就地操作实验正常

机舱,天窗,风机应 机舱天窗开关正常,关闭

第100页

- 92 -

急速闭装置 时密封良好

油柜,油泵应急切断 就地操作试验正常

所有灭火器,消防设备 检查后在卡片上登记

1 年

所有灭火器 处于合适位置,正常压力

并适用状态

探火系统 操作试验,正常适用状态

防火门,挡火闸 遥控试验正常状态,密封

良好

消防泵 检查工作压力和流量

所有消防栓 进行操作试验

消防水带 进行水压试验

呼吸器 空气系统及空气质量

移动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性能检查,结块或失

重 10%应更换

移动式 CO2灭火器 进行称重检查,泄露超过

10%应补充

2 年

所有移动式泡沫灭火器 灭火剂性能检测,若变质

则应更新。泡沫灭火器每

2 年或根据制造厂规定

(取间隔短者)进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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