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
29
“一码多船”(套用、冒用其
他船舶标识码)
30
卫 星 通 信
系统
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
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
指南》
31 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
32
未事先报告中国海事搜救中
心,测试设备擅自发送遇险、
紧急信息
33
船站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
准规范
34
有 害 干 扰
情况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
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
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35
对船舶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
生有害干扰
- 43 -
29
“一码多船”(套用、冒用其
他船舶标识码)
30
卫 星 通 信
系统
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
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
指南》
31 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
32
未事先报告中国海事搜救中
心,测试设备擅自发送遇险、
紧急信息
33
船站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
准规范
34
有 害 干 扰
情况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
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
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35
对船舶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
生有害干扰
- 44 -
三、安全管理要点
1、国内航行海船无线电设备配备要求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11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
舶,应按下表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之后的
第一次检验满足下表的要求。
序
号
设备名称
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
①,
台(只)
A1海区 A1以外的海区
1
甚 高 频 无 线 电
装置(VHF)
1 1
2
奈 伏 泰 斯 接 收
机(NAVTEX)
载客100人及以上
的客船配l台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1台
3
甚 高 频 紧 急 无
线 电 示 位 标
(VHF—EPIRB)
载客100人及以上
的客船和300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任
选一种 4
卫 星 紧 急 无 线
电 示 位 标 (S —
客船和3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l台
- 45 -
EPIRB)
5
中 频 无 线 电 装
置(MF)
根据实际海区任选
一种
6
中 / 高 频 无 线
电 装 置 (MF /
HF)
7
船 舶 地 面 站
(SES)
8
救 生 艇 筏 双 向
甚 高 频 无 线 电
话 (TWO — WAY
VHF)
2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3只,
小于500总吨的货
船配2只
搜救9定位装置
客船和3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1只
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配2只,
船长为20m及以上
但小于500总吨的
船舶配1只
2.航行于遮蔽水域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
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海
- 46 -
11\\04 第 4 篇第 4 章\\2)
3.MF 和 MF/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海 11\\04 第 4
篇第 4 章\\附录 5、附录 6)
4.VHF 应具有电话功能和 DSC 功能。(海 11\\04 第 4 篇
第 4 章\\附录 1)
5.在具体无线电设备的配备中,主要是根据船舶海区
(A1,A2,A3,A4)和货船总吨、客船载客人数进行配备。
2、AIS 设备管理要点
1.AIS 设备要求:
船舶种类 配备要求
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
舶,所有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国
内航行货船
A 级
2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A 级或 B 级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
船舶
A 级或 B 级
所有港作拖船 A 级或 B 级
2.AIS 设备工况管理要点
- 47 -
(1)AIS 设备应保持在持续工作状态。
(2)开机后 2 分钟内正常工作,能正常接收信息,显
示器正常显示信息,各功能按键正常,系统正常,无不正常
声光报警显示。
(3)A 级 AIS 应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且能自动切
换。
3.AIS 信息(动态、静态、航次)检查要点
(1)静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船名、呼号、IMO 编号(没
有呼号或者 IMO 编号,则应该用空格处理)、MMSI、船舶类
型、船舶长度、船舶宽度、GNSS 天线位置。
(2)动态数据应与实际相符:对地航向(COG)、对地
航速(SOG)、世界协调时(UTC)、船艏向。
(3)航次数据应与实际相符:吃水、目的地、抵达时
间、危险货物种类、船员人数。
3、VHF 值守(靠泊除外)检查要点
1.VHF-DSC 无线电装置应保持开启值守。如有 VHF-DSC
功能,应在 VHF 的 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确认安装的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是否带有 DSC 功能,通过检查装置的铭
牌,确定其 DSC 的等级是否符合检验规则的要求)
2.VHF 是否开启并保持值守(16 通用频道及辖区水域专
- 48 -
用频道)。
3.通过开机直接显示或进入系统菜单,查核设备设置的
识别码是否与船舶 MMSI 一致;
4.检查通话质量,要求达到清晰;检查各功能键的有效
性,显示屏显示、调光功能是否正常,遇险报警按钮保护盖
是否完好。
4、驾驶人员 VHF/AIS 设备实际操作管理
1.VHF 设备:
查看船员是否熟悉设备的电源转换、查看识别码、自
检、DSC 呼叫操作、遇险和安全的 DSC 电文编写、遇险报
警等功能。
2.AIS 设备:
(1)静态/动态信息是否正常;
(2)是否能够输入航次信息;
(3)是否能够编辑安全信息并发送到其他船舶的 AIS;
(4)主电源与应急电源转换操作;
(5)性能测试。
5、其他
按要求持有型式认可证书或产品证书(部分从国外购
- 49 -
买的船舶的船级社只发产品证书,无型式认可证书)。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
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
(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
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
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
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
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
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50 -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
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
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接厦门 VTS 中心通报:2022 年 1 月 22 日
0520-0620 时,“XXX”轮在厦门港主航道航行时,厦门
交管值班人员在 VHF08、67、16 频道持续多次呼叫该船未
应答。该轮值班驾驶员 XXX 未有效守听交管中心工作频
道,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
案例二:2022 年 4 月 21 日 1600 时,海事执法人员
在徐圩港区六港池水域对挖泥船“XXX”轮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该船近期航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
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
- 51 -
第七节 航行规定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
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
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
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
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
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
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
余水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
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
通管制区,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
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前款所称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后划定并公布;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
- 52 -
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
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船舶进出船舶
报告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在
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
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
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
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航行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拖带
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依法交
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
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
施的安全;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
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超长、
超高、超宽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
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管理机
- 53 -
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以要求船
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常见缺陷
1、未加强瞭望
2、未保持安全航速
3、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5、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6、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7、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
作业
8、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9、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10、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11、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
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
保障措施
- 54 -
12、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
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13、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
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14、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
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15、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6、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点
1、参照以上常见缺陷定期开展航行安全自查。
2、严格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天津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2020)》进行航行
操作。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
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 55 -
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3 个月至 12 个月;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
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
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
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
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
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
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
停泊、作业;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
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
- 56 -
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
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
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
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
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
海上设施的安全;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
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
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
为。
五、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29 日,XX 海事局电子巡航时发现: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310 时至 1322 时,“XXX”轮在黄
浦江闵浦大桥水域航行过程中,超过了 8 节的航速限
制,最高速度达到 9.4 节,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20%以内。
当时责任船员为 X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上海黄浦江通
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57 -
第三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作业包括污油水驳运、排放,燃油加装作业,
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排放和接收工作等。
第一节 防止油类污染
第一部分 船舶机器处所油类污染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该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
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
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
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58 -
二、管理要点
1、使用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和排放机器处所的含油污
水时要确保油污水处理装置工作状态良好,尤其是要测试
15ppm 报警系统功能正常,确保 15ppm 报警能第一时间被接
收到;在通过排入接收设施处理机器处所的油污水时应当保
证相关接收流程符合要求,相关操作记录及时、准确。
2、船舶要按说明书要求进行设备维护管理。并且在每
次测量、驳运以及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后,应按照要求将实
际情况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包括排放的位置,排放量、
排放时间等。
注意;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
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均需铅封(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业
船舶)。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 59 -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17 年 9 月 29 日,“XX”轮在申港石油码头 4 泊位被
海事执法人员查出:该轮船尾右舷一排水孔存有油污痕迹,
经查,该轮轮机长承认该轮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海滨
油库码头接收油污水时,由于操作失误,将约 1-2 公斤的油
污水排放入海,该轮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
场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据证明。
涉嫌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
- 60 -
第二部分 供受油作业安全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
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 5 篇第 2 章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
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
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管理要点
1、作业前:
1.提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船舶名称等作业计划信
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2.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
关好有关通海阀,关闭油气可能扩散进入处所的门、窗。
3.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船舶供油作
- 61 -
业前,作业双方应提前备妥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溢油
应急设备和器材随时可用;
5.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
执行。
6.认真检查《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安全检查表》各项内容,
并由供受油作业双方签字确认;
7.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禁止烟火”告示牌,做好防火
布置。
8.提前了解天气情况,如遇雷暴大风天气等恶劣海况,
禁止进行供受油作业。
2、作业中:
1.要有专人负责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及时对油舱进行测量,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
漏油;
2.开始作业要及时显示危险作业信号,白天挂“B”旗,
夜晚开启一盏红色信号灯;
3.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4.时刻注意风力和海况的变化,在天气和海况可能影响
作业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5.临时打开流水孔塞需保持持续监控。下水孔临时打开
(如排放清洁的雨水),应保持经常而严密的监控,在发生
溢油时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事件时能立即关闭;
- 62 -
6.值班人员要经常巡视作业现场,查看管路,测试通讯,
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溢油情况并采取行动。
3、停止作业时;
1.将加油数量、作业起止时间等作业完成信息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
2.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封闭加油口。
3.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
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4.及时清理甲板残油,清理完毕后再打开甲板落水孔,
防止残油入海造成污染。
4、船舶油料供受单位要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船舶要按
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对违
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
- 63 -
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
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2 月 6 日 0400 时左右,靠泊宁波穿山北三集司
码头 9 号泊位的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C”轮在接受“H”
轮供油作业时因右舷溢油回收管破损导致燃料油泄漏,约
0.19 吨燃料油泄漏至“C”轮右舷主甲板,其中约 0.1 吨从
甲板排水孔入海,事故造成码头周边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
失约 42.7 万元。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构成小事
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节 生活污水排放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他有害物质。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
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
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管理要点
船舶生活污水在日常的管理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况良好、随时可用,要确保经
处理的生活污水能够达到排放要求,并保证设备各项参数正
常,同时,要注意排放速率不能超过设备的处理能力。
二是按照法规要求的排放方式和位置进行排放,避免出
现违规排放的情况。排放后要按要求排放记录,记录排放方
式、时间、地点、排放量。
三是加强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包括设备的故障分析,设
备日常维护要点等,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强调水污染违
规排放后果。
- 65 -
注意:船舶停泊期间不能排放、渤海湾属于内水,不能
直接排放、停泊期间直排管路关闭、如有必要可以铅封管路,
如有条件自行抽样检测,防止排放超标风险。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 66 -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4 月 XX 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天津某泊
位巴拿马籍船舶“XX”轮远程检查时发现,“XX”轮在靠泊
天津港期间,船舶生活污水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直
接排放入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开始,
该轮在渤海水域航行时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在
渤海水域锚泊和天津港靠泊期间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
入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按照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船
舶在渤海海域内排放生活污水需要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
理且达标后在航行中排放。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船舶水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第三节 船舶垃圾排放作业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
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
- 67 -
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
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 5 篇第 6 章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
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
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
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
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
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
染物。
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4.1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含)的
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最近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
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 25 毫米后可排
放;在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4.2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含)
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
- 68 -
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的物质的货物残留方可排放。
二、管理要点
根据在对违法案件的分析统计,目前船舶垃圾违规排放
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船舶食品垃圾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海
域以及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里海域排放时违反排放
要求产生的,因此建议:
1. 判定船舶距“最近陆地”的距离时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中划定的领海基
线进行测量,其中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是中国的内海,不能
排放食品垃圾。
2. 船舶没有配备食品垃圾粉碎装置的,食品垃圾应收
集并排入接受设施或者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排放。
3. 公司和船员一是要明确对领海基线的概念认识,弄
清楚“最近陆地”与“最近海岸线”的区别。二是要注意垃
圾分类,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和分类处理。三是船舶要
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船舶垃圾进行管理,对船员进
行培训。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
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 69 -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
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
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
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
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 年 3 月 9 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停靠在天津
新港 3 号泊位的“C”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向海
洋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经进一步调查,该轮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在北纬 38 度 43.8 分、东经 119 度 35.5 分处向海洋
- 70 -
排放 0.03 立方米的食品垃圾,该位置位于渤海水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C ”轮本次排
放 B 类食品垃圾的水域属于我国内水,不符合《船舶水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XXX 作为“C”轮的所有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案例二:2021 年 1 月 20 日,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天津新
港博迈科码头的“T”轮进行现场监督时发现,该轮涉嫌未
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该轮
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一直处于正常营
运状态,但该轮《垃圾记录簿》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今
连续 13 个月未记录操作废弃物(F 类)处置情况,且该轮没
有操作废弃物(F 类)处置情况的其他记录或接收凭证,仅
在《垃圾记录簿》记录了塑料(A 类)、食品废弃物(B 类)
和生活废弃物(C 类)的处置情况,违法情节严重。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
- 71 -
第四节 防止大气污染管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内
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
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
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
先使用岸电。
2.《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二、管理要点
1.船舶应保证船舶燃用油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即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 0.50% m/m 的燃油。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 0.50% m/m 的自用燃油。国际航行船舶
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4 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对装载、使用燃油的相关
要求。
2.船舶要注意加注的燃油不能超过标准,并核对加油单
证上硫含量与实际一致。
- 72 -
3.船舶在有岸电条件的泊位靠泊时建议优先使用岸电,
岸电使用时注意相关操作规程和用电安全。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
天津新港 6 号泊位的“Z”轮进行船用燃油质量快检时发
现,该轮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油,经中
国检验认证集团取样化验显示,该轮重质燃料油沉淀柜中
燃料油含硫量为 0.594%m/m。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轮在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仍在使用该重质燃料
油,不满足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 的船用燃油的要求,不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从而构成了该轮使用不符
合要求的船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73 -
第四章 船员值班值守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二、适用范围
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 军用船舶;
(2) 渔业船舶;
(3) 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三、通用规定
1.航运公司应当按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
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
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2.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
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
- 74 -
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3.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防治船舶造成
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
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值班保障
1.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
作,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
2.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等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
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3.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
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
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4.船员不得酗酒,不得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
物。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
酒精浓度(BAC)不高于 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0.25mg/L。
五、航次计划
1.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
按要求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2.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
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
- 75 -
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六、值班一般要求
1.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
保持安全值班。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
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
疲劳值班。
2.值班应当遵守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确保船员
适任、在岗履职、有效沟通。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
影响值班的工作。
3.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应确保重要操作业已完成
且接班船员无不能有效履职的迹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
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4.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
做好记录。
5.船舶在港内停泊时, 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
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
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6.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
和一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推
进功率 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
值班轮机员。
- 76 -
七、驾驶值班
1.应该根据天气及能见度情况、船舶安全航行设备的使
用及工况以及是否有自动操舵装置、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等情
况,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保证驾驶台 24 小时值守。
2.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掌握全船人员动态,
经常巡查船舶,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确保各项安全及防
污染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发生危及船
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
3.船长应当根据天气、海况、通航环境、船舶特性、值
班人员业务技能以及航行安全重要设备工况等,合理安排航
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4.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
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
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5.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
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
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
航行危险。
6.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船长的命令和指示、
航行状况、主机控制状态、航行环境等。
7.值班驾驶员应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
- 77 -
班。
8.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
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
器的使用方法,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
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
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9.到港前和出港前,以及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
情况发生之前,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
试,做好记录。
10.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
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每班应当测定标准罗经的误差,每
班测试自动舵的手动操作,检查航行灯、信号灯及其他航行
设备的工况,按要求值守无线电设备。
11.遇到能见度不良、出现气象危害、对船的动态产生
疑虑、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航行相关重要设备发生故障以
及其他紧急情况,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同时果断
采取行动。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
长直接指挥。
12.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
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
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
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
- 78 -
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13.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
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
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
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14.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测定和标出船位、
回旋范围,并将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
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抛锚期间保持正规的了望,保持
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规定频道,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
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定及防
污染规定,定期巡视全船,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轮机部值班
1.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船舶及设备状况、值
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特定情况需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等因
素,合理安排,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
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
2.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
班安排,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
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
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
3.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对机舱保持不间断监控,
应当使所有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保持在正常范
- 79 -
围,应当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房,及时发现设备故障,
并采取措施。
4.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驾驶台的命令。对主推进动力装
置进行换向和变速操作的,应当做好记录。当人工操作时,
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操纵装置有人不间
断地值守,并随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5.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一切在操
纵时可能用到的机械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
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设备的需要。
6.出现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的故障以及其他紧急
情况或疑虑时,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并根据情
况采取措施。
7.船舶进入通航密集水域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涉
及船舶操纵的机械设备能够随时置于手动操作模式、有足够
备用动力、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8.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
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
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遵守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
定采用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9.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交接轮机长的命令和指示,各
类舱柜、机械设备、处理系统的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处理要
求,机舱部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 80 -
10.接班轮机员对接班事项不满意或者观察到的情况与
轮机日志记录不相符时,不得接班。
九、无线电值班
1.船舶无线电设备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操作
员管理和操作。遇险报警应当经过船长批准后发送。
2.无线电操作员在《无线电规则》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
班,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每天校对无线电时钟
不少于一次。
3.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
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
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
无线电台日志。
4.被指定为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考
虑本船船位与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
站的相互位置,并在可能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值守。在通
信时,无线电操作员应当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5.到达港口关闭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
当确保天线接地,并检查备用电源是否安全、电量是否充满。
6.遇险报警或者遇险呼叫优先于其他通信。当无线电设
备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
射。
7.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报告
- 81 -
船长。
8.本船遇险或者收到遇险报警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
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根据《无
线电规则》的程序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9.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
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
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1)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2)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3)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10.无线电台日志存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便于遇险通信操作记录;
(2)便于船长查阅;
(3)便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缔约国授权官员检查时
查阅。
十、法律责任
1.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
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2)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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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4)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5)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6)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7)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
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8)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9)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10)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
药物;
(11)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
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2)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3)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4)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5)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6)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7)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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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 年 12 月 16 日 10:00 时,伍某某所担任船
长的“LX5”轮在吴淞口锚地,被发现该轮于 2018 年 12 月
16 日 0240 时在吴淞口 7 号锚地抛锚,同日 0755 时发现船舶
搁浅,船长伍某某在锚泊值班期间没有按照要求以适当间隔
时间计算船舶富余水深。“LX5”轮存在未按照船员值班规
则实施值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船长做
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2018 年 2 月 28 日约 1530 时,上海某物流有限
公司所属的“XX”轮在黄浦江朱家浜码头被查出:该轮停泊
在朱家浜码头,从 2018 年 2 月 28 日约 1400 时起,船上只
有值班机工在船值班,甲板部无人值班,轮机部没有高级船
员值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的规定,依
法分别对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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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舶关键性设备保持有效状态
第一节 开航前自查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
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
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
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20 修正》第四十二条 中
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
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
航程不超过 2 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
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
当在船上保存至少 2 年。
- 85 -
二、船舶开行前安全自查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及要求
检查结果
是 否
不适
用
驾驶台
1
船舶证书、文书、图书资料、船员证
书是否齐全有效
□ □ □
2 船舶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 □ □
3
导助航、通信设备是否状态良好、工
作正常
□ □ □
4
号灯、号型、声响信号等是否功能良
好
□ □ □
5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是否工作正
常,是否及时更新船舶动态参数
□ □ □
6 是否完成离港前保安检查 □ □ □
救生、消防部分
1
救生(助)艇、救生筏及其属具是否
配备齐全、登乘装置、应急照明状况
是否良好
□ □ □
2
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浸
水保温服等)是否配备齐全、状况是
□ □ □
- 86 -
否良好
3
探火和报警装置(驾驶台、机舱、控
制室等)状况是否良好
□ □ □
4
主、应急消防泵及其管系状况是否良
好
□ □ □
5
固定式、移动式灭火装置、个人消防
装备状况是否良好
□ □ □
6
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挡板、速闭
阀等装置状况是否良好
□ □ □
甲板部分
1 船体及甲板结构状况是否良好 □ □ □
2
风雨密、水密装置、设备、设施状况
是否良好
□ □ □
3
货物积载、隔离、绑扎、系固是否符
合要求
□ □ □
4 系泊设备状态是否良好
5
载重线和水尺标识清晰,船舶未处于
超载状态
□ □ □
机舱部分
1
主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工作状况是否良
好
□ □ □
- 87 -
2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工作状况是否良好 □ □ □
3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是否工作正常 □ □ □
4 操舵装置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 □ □
5 防污染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 □ □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
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
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
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20 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
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88 -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 12 月 31 日,威海新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在
威海港客运码头 2#泊位的 XX 公司所属的“XX”轮开展现场
检查时发现,该轮在车辆绑扎系固尚未完成且艉门未关闭的
情况下,便在开航前自查清单内确认并完成这两项内容的检
查,并且船长也在自查清单上签名确认。该轮未按照规定开
展自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
第二节 日常维护保养
一、救生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要点
救生设备检查周期
检查周期 检查内容 记录
7 天
(周)
船舶通用报警设备 检查结
果记入
航海日
志及专
用记录
簿
机动救生艇进行一次正倒车试验,总时
间不少于 3min
VHF 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对救生(助)艇、筏、降落设备进行外
观检查
救生艇作必要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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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月
(月度)
救生艇及其属具 检查结
果记入
航海日
志及专
用记录
簿
救生艇降落设备
救助艇降落设备及其属具
救生筏及筏架
试验应急照明
每月救生演习中扬出救生艇
专用救助艇每月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
水面进行操纵
其他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服、救生
圈及属具、保温用具、抛绳设备、求救
信号等)
3 个月
(季度)
雷达应答器测试、检查 VHF 双向无线电
话设备电池
结果记
入航海
日志及
专用记
录簿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测试
每艘救生艇(包括作为救助艇的救生艇)
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进行操纵
应急操舵演习。包括操舵装置的控制、
通信、转换动力。
12 个月
(年度)
气胀式救生筏不得超过 12 个月间隔进
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静水压力释放器不得超过 12 个月间隔
进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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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并进行动
态试验
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年度检验
3 年 救生服进行压力试验和检测 结果记
入专用
记录簿
5 年 救生艇的吊艇索换新 结果记
入专用
记录簿
对救生艇绞车制动器进行动态试验
进行救生艇操作试验,并出具证明
二、消防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要点
消防设备检查周期表
基本要求
检 查
周期
检查内容 说明
7 天
所有公共广播系统 试验灵敏度,保持最佳工
作状态
通用报警系统 工作正常
消防员装备气瓶、EEBD 气
瓶
完好无泄露
消防员装备 处于适用状态,每船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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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2 套且分开存放
消防泵 启动检查
消防栓、水枪 妥善地处于所在位置并
处于适用状态
水带 水带用后晾干不可暴晒,
定期重卷
皮龙箱 皮龙箱完好无损并编号
所
有
灭
火
器
大型泡沫/干粉灭火
器
药剂不过期,处于适用状
态
手提泡沫灭火器 用后要清洗零件后换药
手提干粉灭火器 防止干粉结块,气瓶少于
1/10 时需补充
手提 CO2 CO2重量少于 1/10 时需补
充
3个月
国际通岸接头 处于适用状态
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控
制站
备品状况良好,处于适用
状态
防
火
门
挡
火
A 级,B 级自闭式防
火门
保持能够自闭并适当的
气密,禁止自设系绑装置
通风筒内的防火挡
板,关闭装置
就地操作实验正常
机舱,天窗,风机应 机舱天窗开关正常,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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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
速
闭
阀
急速闭装置 时密封良好
油柜,油泵应急切断 就地操作试验正常
所有灭火器,消防设备 检查后在卡片上登记
1 年
所有灭火器 处于合适位置,正常压力
并适用状态
探火系统 操作试验,正常适用状态
防火门,挡火闸 遥控试验正常状态,密封
良好
消防泵 检查工作压力和流量
所有消防栓 进行操作试验
消防水带 进行水压试验
呼吸器 空气系统及空气质量
移动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性能检查,结块或失
重 10%应更换
移动式 CO2灭火器 进行称重检查,泄露超过
10%应补充
2 年
所有移动式泡沫灭火器 灭火剂性能检测,若变质
则应更新。泡沫灭火器每
2 年或根据制造厂规定
(取间隔短者)进行水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