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57 -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五)公司存在过度高比例现金分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5.9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上市时间安排,导致现金分红方案未能以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
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确定现金分红方案对应的定期报告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需要调整现金分红方案对应定期报告期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披露作为现金分红方案基础的定期报告期截止日至现金分红方案披
露期间,其生产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
6.5.10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
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
商不得承销公司发行的证券。
6.5.11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
顺利实施。
6.5.12 上市公司实施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
作出的相关承诺。
高送转是指上市公司每10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5股。
6.5.13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
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绝对值)
1/2-1;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6.5.14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
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
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6.5.15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者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
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
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三)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的。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
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6.5.16 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
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
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