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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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