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文的普通文件,由所在部门依顺序编文号,由部门负责人、行政部、总经
办审核。
3. 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少而精。
(2)向上级单位行文时(简称“上行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但
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②文种可使用“请示”、“报告”。
③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下级单位报来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政府
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
夹带请示事项。
④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向政府领导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政府部门报送公
文。
⑤公司上行文必须采用公司红头文件形式以及签发程序。
⑥各部门及人员不得越级行文。
(3)向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公司内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共同的上级单位。
②文种可使用“函”、“意见”。
③公司内部各平级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
函件相互行文,不采用红头文件。
(4)向下级单位行文时(简称“下行文”),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特殊情况下需主送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上级单位予以备案。
②文种可使用“决定”、“通知”、“通报”、“批复”或“意见”。
③除常规性通知、工作协调情况外,公司下行文必须采用公司红头文件形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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