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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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45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13.允许失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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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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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

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

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

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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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

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

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

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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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

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

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

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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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

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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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

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

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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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

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

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

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

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

(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

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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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

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

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

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

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

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

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

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

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 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

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

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

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

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

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

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

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

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

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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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

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

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

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

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

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

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

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

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

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

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

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

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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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

改财金〔2022〕271 号,以下简称 271 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

企业抓紧抓实抓好 2022 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

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

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

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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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

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月

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

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

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力

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

为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

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

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

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

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

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

减免 271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

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

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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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

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

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

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

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 2022 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

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 5 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

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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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

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2〕40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

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

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

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

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

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

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

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

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

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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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

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

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

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

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

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

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

在 2022 年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

作。对 2022 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

期按比例减免。

6.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

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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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

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 29 号文

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

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

不属于 29 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

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

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

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

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

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

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

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

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

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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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

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 6 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

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型。加快发展 5G 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

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 2022 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

资费再降 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

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

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

“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

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

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

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

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

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

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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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

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

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

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

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

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

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

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

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

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 e 金服“电 e 贷”、中储智运“运

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

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

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

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

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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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

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

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

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

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

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

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

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

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

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

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

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

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

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

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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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

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

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

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

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

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

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

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

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

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

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

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

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

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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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

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

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

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

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

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

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

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

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2 年 5 月 19 日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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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持

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证监发〔2022〕36 号

近年来,上市公司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

展理念,持续提升发展质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在当前复杂形势下,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也面临新的考验。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

金融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稳定企业预期

1.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设

置任何附加条件和隐形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

营企业依法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

制,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上市公司在稳

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2.坚持“房住不炒”,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

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和行业变化,

严格防范、妥善化解各类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

发展。

3.落实好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疫情防控领域企业通过资

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性政策安排。免除上市公司 2022

第71页

65

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4.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制度机制,鼓

励和支持社保、养老金、信托、保险和理财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

于权益类资产,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

二、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

5.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支

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依法支持上市公司

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

6.鼓励大股东、董监高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

票出现大幅下跌时积极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审慎制定

减持计划,严格遵守关于减持的披露、数量、价格、时间要求,

规范、有序减持。

7.支持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盈利

水平,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重,与投资者分享发展红

利,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8.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充分利用数字化

手段创新交流方式,直观展示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提升互动效

果,增进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及经营理念的认同感。引导上市公司

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媒体采访、网站新闻稿、官方公

众号等多渠道对外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市场热点和投资者关切,

提振投资者信心。

第72页

66

9.上市公司大股东要审慎增加股票质押,金融机构要稳妥把

握新增股票质押业务,对于触及平仓线或发生违约的股票质押融

资,督促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股东积极沟通、协商,通过补充质

押品、担保品以及采取其他增信措施、展期等方式,稳妥处置股

票被强制平仓风险。

三、各部门积极履职,共同促进市场稳定

10.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上市

公司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疫

情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影响,在依法合规做好监管工作

的同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服务供给质量。证券交易所建立公开、

透明、规范的上市公司服务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稳定预期。

11.国资委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现金分红给予积极指导支持,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

为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表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要做积极

的、负责任的股东,积极增持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支持上

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现金分红。

12.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引导服务民营上市公司的作用,加

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调研培训,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坚持依法合规

经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强化与有关部门

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优化政策环境,促进民营上市公司高质量

第73页

67

发展。

中国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

2022 年 4 月 11 日

第74页

68

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

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2〕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

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赋能,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定于 2022 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标

(一)行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纾

解难题、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骨

干支撑作用,汇聚和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组织服务进企业、

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稳定市

场预期,坚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提高政策惠达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

第75页

69

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

——扩大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参与服务

行动,强化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服务供给。

——增强企业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数字化转型、

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帮助中小企业切实解决

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精准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一)围绕“宣传政策、落实政策”,开展政策服务

1.广泛宣传政策。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

络等渠道,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多渠道、多形

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政策

知晓率。

2.精准推送政策。通过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政策服务互联网平

台及政策服务应用 APP,汇集各类助企惠企政策,通过“一点通”

“一键通”等方式,加强政策“个性化”推送和精准匹配,打通

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中小企

业政策链接,提高政策可见度。

3.咨询解读政策。深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广泛开展“政

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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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等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帮助

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4.帮助享受政策。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落实力

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政务代理、诉求办理等服务,帮

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中小企业应享尽

享。

(二)围绕“纾解难题、促进发展”,加强专业服务

1.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打造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

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策

划、设立登记、政务商务代理、投融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创新赋能服务。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

计划,推动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等面

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技

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继

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

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

组织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功能、结构等设计

服务。组织节能技术装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

供节能诊断分析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3.数字化转型服务。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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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

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组织数

字化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

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

4.育才引才服务。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

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

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

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

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

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5.管理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

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诊

断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鼓励开展企业

管理经验交流、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作用,

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线上线下政银担企对接,提供金融

惠企政策解读、金融产品与服务推介、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

价等服务。组织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投

融资对接活动及上市辅导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

资本市场,拓宽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市场开拓服务。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服务,畅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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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供应链流通渠道。动员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

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

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跨境撮合对接

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和商贸合作。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

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利用

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

和产品知名度。

8.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企

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维权等服务,帮助中小

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

收账款逾期等风险。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中

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纠纷防控服务,提高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加强劳动人事合规性管理和争议协商调解,维护中

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

导,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服务目标,创新服务方式,

丰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

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

(二)强化服务响应。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国家及省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及时响应,组织和带动社会专业服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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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开展服务会诊和组合服务。国家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信息类、培训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

1000 家以上,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 500

家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基地内企业服务

全覆盖。

(三)及时跟踪总结。探索建立服务激励和效果评价机制,

跟踪了解企业满意度。对服务效果好的服务平台通报表扬,对未

达到服务要求的平台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

适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成效。

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于 3 月 31

日前将联系人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通过中小企业服务跟踪

平台(http://sme.megawise.cn/fuwu),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

月服务情况(附件 1、附件 2)、典型做法和案例,组织本地区国

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按月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 2)。我部将适时宣传推广各

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服务情况汇总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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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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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情况汇总表

(2022 年 月)

地区:

服务任务

服务企业数量(家)

宣贯查询类 需求响应类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宣传政策

推送政策

解读政策

帮享政策

创业培育

创新赋能

数字化转型

育才引才

管理咨询

投融资

市场开拓

权益保护

总计

说明:宣贯查询类,指服务平台(机构)提供的政策宣贯、查询、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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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响应类,指服务平台(机构)响应中小企业需求开展的特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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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

务情况统计表

(2022 年 月)

地区(机构):

服务任务

服务企业数量(家)

宣贯查询类 需求响应类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宣传政策

推送政策

解读政策

帮享政策

创业培育

创新赋能

数字化转型

育才引才

管理咨询

投融资

市场开拓

权益保护

总计

第84页

78

说明:宣贯查询类,指服务平台(机构)提供的政策宣贯、查询、咨询等服务;

需求响应类,指服务平台(机构)响应中小企业需求开展的特定服务。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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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开展2022 年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2〕97 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健康

发展的决策部署,定于 2022 年 5 月在全国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

动,推动落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系列举措,推进“一起益企”

中小企业服务行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促

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

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宣贯落实和检查评估,促进中

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纾困解

难,助力发展”为主题,围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创新发展面临

的困难和需求,聚焦中小企业在新一轮疫情冲击下的痛点、难点、

堵点问题,通过部门横向协同、上下纵向联动、示范引领带动,

动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和服务平台发挥各

自资源优势,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的中小企业服务

活动,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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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内容

(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动本单位本系统力量,结合行业特点和工

作职责,自主确定服务月活动内容。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

务行动要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汇聚和

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细化服务举措,加快落实进度,创造性

地开展服务活动,着力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领域开展相

关服务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

服务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本级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

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服务月活动;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

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接沟通,发挥社会各方面服务力量,共同

开展好服务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委托服务、购买服务、志愿服务

等方式调动各类服务机构的积极性,运用云计算、大数据、5G、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各级各类政策服务 APP,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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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推动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精准高效匹配。鼓励联合开展服务

活动,打造服务品牌,形成服务合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和

各类新媒体方式,积极宣传服务月活动,扩大服务知晓面和覆盖

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促进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果。

四、其他事项

(一)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 6 月 10 日前将中小企业服

务月典型经验做法(包括图片、视频等活动素材)反馈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于 6 月 10 日前将中小企业服务月工作总结、

服务典型案例和企业获益典型案例各 3 例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部

(中小企业局),邮箱 zhuliqiang@miit.gov.cn。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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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

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

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

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

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

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

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

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

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

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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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

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

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

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

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

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

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

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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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

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

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

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

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

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

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

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

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

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

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

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

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

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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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

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

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

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

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

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

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

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

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

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

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

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

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

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

“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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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

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

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

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

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

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

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

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

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

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

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

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

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

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

“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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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

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

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

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

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

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

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

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

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

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

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

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

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

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

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

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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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

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

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

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

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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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

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

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

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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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

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第97页

9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

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

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

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

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

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

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

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

第98页

92

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

(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

以下(不含 1 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

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

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

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

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

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第99页

93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

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

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

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

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

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

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

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

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

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

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

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

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

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

第100页

94

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

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

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

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

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

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

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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