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3-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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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47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规范要求 投资资产类型 规范要求 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 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 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 20%。此外,《备案指引 2 号》第十四条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除《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2. 基金运营规范 (1)禁止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早在 2018 年,《资管新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之后《全国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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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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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47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规范要求

投资资产类型 规范要求

基金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 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区域性股权市

场可转债 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此外,《备案指引 2 号》第十四条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附转股权的债权投

资:除《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权基金以

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

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

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

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

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

股原因。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2. 基金运营规范

(1)禁止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早在 2018 年,《资管新规》第二条

就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之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

确立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

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2。

在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中,《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及其股

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

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

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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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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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或者误导投资者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同时,《备案指引 1 号》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及私募证券基金不得通过

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者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方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2)禁止投资单元

《备案指引 1 号》第十五条、《备案指引 2 号》第十条规定管理人不得在

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或者基金子份

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单元设置通常有横向份额分割式

以及纵向阶段划分式,具体详见图解示意:

A.横向份额分割式

横向份额分割式投资单元指对于同期进入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不同投

资者的资金分别投入不同的目标资产,并基于各自所投目标资产独立进行收益

分配或损失承担。

图 2 横向份额分割式投资单元示意图

B.纵向阶段划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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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49

纵向的投资单元指对于不同期(含封闭运作基金的扩募期)进入同一私募

基金的投资者,各期投资者的资金仅投入其进入当期的目标资产,并基于各自

所投目标资产独立进行收益分配或损失承担。

图 3 纵向阶段划分式投资单元示意图

无论何种模式,其本质都是通过基金内部安排,从而达到规避备案监管义

务,存在差异化对待投资者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指引 2 号》第十条允许了私募股权基金因投资排除

等机制导致的投资单元形式存在。所谓投资排除机制亦可称为投资豁免安排,

通常是指投资者因客观原因、政策限制等特殊因素无法参与某一具体项目投资,

如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不参与基金前期已投项目。

(3)组合投资原则

《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

合投资的,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

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

者签署确认。《备案指引 2 号》第二十三条亦重申了此规定。

此外,《动态一期》中给出了单一标的投资的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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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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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杠杆要求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

资产)上限,私募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

私募基金杠杆通常通过负债或分级两种形式来实现。需注意的是,《登记

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A.负债杠杆

负债杠杆是指私募基金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

杠杆,负债杠杆限制要求如下:

表 14 私募基金负债杠杆限制

私募基金负债杠杆限制

类型 杠杆限制

私募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分级私募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

产品的总资产。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放大杠杆。

B.分级杠杆

示范条款:

当本合伙企业可能仅投资于单一的投资项目,该项目中投资标的的名称为

【】,本项目具体情况为【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等】,通过【直接投资或

SPV 等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存在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可能存在单一

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损失。根据基金合同第

【】章约定,如因基金合同引起的及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因投

资于单一投资标的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处理。

第55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51

分级杠杆是指私募基金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

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由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向劣后

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基金合同

另行约定。分级杠杆限制要求如下:

表 15 私募基金分级杠杆限制

私募基金分级杠杆限制

类型 杠杆限制

开放式私募基金 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固定收益类基金 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

权益类基金 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基金、混合类基金 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

发行分级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分级私募基金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

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

安排。

此外,中基协明确强调对于分级私募基金中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

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是否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

则,《备案指引 1 号》第十三条、《备案指引 2 号》第十五条也对私募基金杠

杆作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表 16 分级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分级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类型 原则性要求 份额权益规范

分级私募

证券投资

基金

公平对待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合

同应当明确约定基

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标准等相关要素,

对不同份额类别可

以设置差异化的认

(申)购费率、赎

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

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的比例不得低于 30%。

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的比例不得高于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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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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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类型 原则性要求 份额权益规范

回费率、管理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

及业绩报酬计提比

例等,不得设置差

异化的开放日、封

闭期、份额锁定

期、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

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分级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主

要投资首

发企业股

票、存托

凭证、上

市公司股

票、上市

公司可转

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

券、公开

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资

产支持证

券的)

私募股权基金采用

分级安排的,管理

人应当向投资者充

分披露私募股权基

金的分级设计、完

整的风险收益分配

情形等信息。

分级私募股权基金若存在中间级份额,计

算杠杆、收益或者亏损比例时,中间级份

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

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的比例不得低于 30%。

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的比例不得高于 70%。

(5)管理费合理化要求

根据《备案指引 1 号》第十八条、《备案指引 2 号》第十九条,管理人应

当设置合理的管理费。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不得通

过约定管理费返还等方式,变相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其中:

A.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费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

因素;

B.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或者管理费明显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

应当具有合理性,并在提请办理备案时提供相关说明。

第57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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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营费用明确化、关联化要求

根据《备案指引 1 号》第十七条、《备案指引 2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基金

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各项费用的计费标准、计费时点、计提方式、计提频率

等相关事项。从私募基金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应当与基金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不得支出与基金运作无关的费用。

此外,《备案指引 2 号》第十条特别指出,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应当清晰、

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收取不合理费

用。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架构及投资者承担的费用等有关信息。

3. 关联交易规范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

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

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

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此外,《动态一期》总结了上述关联交易规范核心条款要素以及提供了相

应的参考范例,具体如下:

表 17 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条款类型 核心要素 参考范例

识别认定

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

情况进行清晰、具体

的阐述,包括属于关

联交易的情形,也包

括不属于关联交易的

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

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实际

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

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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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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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条款类型 核心要素 参考范例

情形,以及不构成法

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

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

形。关联交易的识别

认定不得排除或豁免

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

送 可 能 性 的 交 易 类

型。

括:①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

方进行投资;②收购普通合伙人、管理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 正 在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已 投 资 的 项

目;......。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

认,以下情况不属于关联交易:①合伙

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

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

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

②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

合伙企业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

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交易决策

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交易决策的主体、决

策流程,或指明参照

基金合同以及管理人

内部制度中约定的具

体流程。

①【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就基金中

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普通合伙人

将在第一时间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披露,

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提交给【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

进行审议(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方需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需经

【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非关

联合伙人通过而生效;

②合伙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获得

【咨询委员会】的批准(与该事项具有

关联关系的委员有权参加咨询委员会会

议,但应在表决时回避,不享有就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权),关联交易表决等

相关事项参照本合同第【】章的相关约

定执行。

对价确定

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对价确定的处理原则

或影响因素、定价方

法。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

执行:①交易事项执行政府定价的,可

以直接适用该价格;②交易事项实行政

府指导价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③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如公开市场报价)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

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

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义务、方式。

本基金将进行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在进

行关联交易前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并

在必要情况下指定相应开放日(含临时

开放日)供不同意该关联交易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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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55

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条款类型 核心要素 参考范例

赎回。在关联交易期间或交易完成后,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

信息。本基金在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

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回避机制

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涉及利益冲突的表决

回避机制。

与该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合伙

人】有权参加【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

议】,但应在表决时回避,不享有就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其他

无需回避的【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

比例】的【委员/合伙人】投赞成票方为

通过。

(八)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备案指引 1 号》第十九条,《备案指引 2 号》第二十条对私募基金的业

绩报酬计提作出了规范要求,其中证券类基金的计提规范较为严格,业绩报酬

计提规范具体如下表:

表 18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基金类型 原则性要求 具体规范要求

私募股权

基金

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

晰、合理,与基金实

际表现相挂钩。

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 100%计提等

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私募证券

基金

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与

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

期限、收益分配和投

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

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

计提方法,保证公平

对待投资者。

鼓励管理人在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

计提业绩报酬,以投

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

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

准计提业绩报酬。

①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②间隔期: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

期不应短于 6 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

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

③超基准计提要求: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

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部分

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

益为前提,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i

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

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

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ii 仅在投资者赎

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iii 在募

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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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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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基金类型 原则性要求 具体规范要求

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

报酬。

(九)各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 FOF)特殊备案要求

(1)开放要求和投资者申赎管理

根据《备案指引 1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

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

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

(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

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

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全

体投资者。

(2)投资经理规定

根据《备案指引 1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经理应当具有股票、债券、

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投资领域的投资管理或者研究经验,具备良好的

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投资经理及其变更程序。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设置

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 FOF)特殊备案要求

(1)股权确权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财产份额

第61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57

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

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

方式进行投资确权。

(2)利益冲突防范

根据《备案指引 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不得在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者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尚

未完成认缴规模 70%的投资(含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

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管理人不得设

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

基金。

三、私募基金的备案时间节点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

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 AMBERS 系统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

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

行政和自律后果,并保证私募基金备案所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募集完毕”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

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

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此外,考虑到部分募资的复杂性及程序要求,《备案指引 2 号》第二十六

条放宽了部分情形下提请备案的时限要求,具体如下:

A.实缴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B.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C.投资范围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备案指引 2 号》第十三

第62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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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要求;(详见本章“投资范围限定”部分)

D.《登记备案办法》和《备案指引 2 号》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的其他要

求。

同时,规定了上述情况的最长备案时限: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成后 3 个月

内,管理人未提请办理备案手续,或者自退回补正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重新报送

备案材料的,中基协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被中基协

不予办理备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解除或者终止基金合同和委托

管理协议,妥善处置基金财产,及时清算并向投资者分配。

此外,为督促管理人尽快处理超限基金,《备案指引 2 号》第二十六条规

定管理人未按要求提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在未完成相关基金备案或者整改

前,中基协不予办理其他基金备案。

四、私募基金的备案平台与备案材料

(一)备案平台

私募基金采取线上备案的模式进行,管理人应当通过 AMBERS 系统(登录

地址为:https://ambers.amac.org.cn)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登录系统后,管理人需选择“基金类型”,填写“管理人信息”“基本信

息”“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

机构信息”“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和“投资者信息”并上传相关备案

材料(见下文),以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各项信息填报注意事项可参考中基

协在其官方网站上传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登记培训课件》

(登录地址为:http://www.amac.org.cn/;获取路径为:点击“业务服务”

-“私募基金业务”-“登记备案”-“私募基金业务系统培训课件”)。

第63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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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材料

1. 备案材料类目及简要释义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手续的材料包括:A.基金合同;B.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相关文件;C.募集账户监督协议;D.基金招募说明书;E.风险揭示书以及投

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F.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G.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

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H.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

定的其他材料。实践中,《【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

办理》3更详尽地对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了罗列和简单释义:

表 19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

类型 主要内容

管理人信息 主要包括管理人名称(全称)、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编

号等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全称)、基金成立日期、基金到期日、普

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是否仅投资单⼀标的、主要投资方向等

信息。

结构化信息/

杠杆信息 主要包括是否为结构化产品等信息。

募集信息

主要包括募集机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行为程序确

认、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获得投资者承

诺等信息。

合同信息 主要包括基金存续期限、投资范围、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

酬等信息。

托管及外包

服务机构信

主要包括托管相关信息、基金财产银行账户信息、外包机构信

息、投资顾问信息等信息。

投资经理或 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担任本产品投资经理的

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载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2023 年 11 月 29 日,https://www.amac.org.cn/fwdt/wyb/jgdjhcpbeian/sm

jjglrdjhcpba/fwzn/202206/t20220624_19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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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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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类型 主要内容

投资决策人

信息

起始时间等信息。

投资者信息 主要包括投资者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合伙人类型、认缴金额

(万元)、实缴金额(万元)等信息。

相关上传附

详见《非证券类材料清单》/《证券类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应当在申请备案时将上述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准备齐全,并上传

至 AMBERS 系统,上传备案材料的名称应当与备案材料内容标题一致,上传备

案材料的命名规则为“私募基金全称_备案材料名称”。管理人可参考《非证

券类材料清单》/《证券类材料清单》。该清单详细列示了基金备案、重大变更

及清算时需上传的附件材料名称、适用情形、内容要求、文件格式、签章要求

等。

2. 部分备案材料审核要点

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要求。

私募基金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当为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

真实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基金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

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

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五、私募基金备案审查要点及审批时限

(一)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审查要点

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

申请材料,在 AMBERS 系统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同时,中基协已上线

AMBERS 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

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

第65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61

将予以退回。

(二)私募基金备案审批时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基协自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通过官方网站对已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

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管理

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中基协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

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

的,中基协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中基

协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中基协通过官方网站对已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六、快速备案、严格审核、暂停备案及不予备案情形

(一)快速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基协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

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

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支持。

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

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管理人,中基协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

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具体规则由中基协另行制定。

(二)严格审核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

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

第66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62

中基协按照规定对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

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

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

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

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

不匹配的,中基协可以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

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三)暂停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

基协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A.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止管理人登

记情形)

B.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

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

风险;

D.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

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E.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F.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

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G.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H.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

第67页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63

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I.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J.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不

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A.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中

基协另有规定的除外;

B.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C.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

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D.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

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E.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

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F.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本款第 A 项至第 E 项规定的活动;

G.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

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H.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I.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上述第 A 项至第

F 项规定的相关业务。私募基金被中基协不予备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

资者,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68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64

(五)撤销备案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可

以撤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A.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

B.管理人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

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的;

此外,《备案指引 1 号》第二十五条、《备案指引 2 号》第三十一条加重

了撤销备案后的法律后果,中基协撤销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的,可以对管理人后

续提请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等措施。

第69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65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是合规监管重点

关注的一环。在中基协公布的于 2023 年 9 月、10 月作出的 21 起监管纪律处分

中,有 12 起涉及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其中违法违规类型主要表现为变相保本保

收益、未妥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以及未妥善保管募集环节相关资料。

因此,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紧紧扣住以适当性义务及合格投资者制度

为核心的募集监管规范体系,稳固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尤为重要。

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

(一)募集机构、募集程序和基本要求

1. 募集机构

(1)募集机构类型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基协办理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

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管理人

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

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需注意的是,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

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70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66

(2)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责划分

《募集行为办法》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

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

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同时,《募集行为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基

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

金合同附件为准。

2. 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通常可以分为九个主要环节,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 4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图

3. 募集需遵守的基本义务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

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

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

第71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67

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同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

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最后,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

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二)合格投资者

1. 合格投资者定义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根据《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

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

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监管条例》第十八条也强调,管理人不得采取

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

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表 20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一般标准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

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

个人。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

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

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

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

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

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⑦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第72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68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一般标准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

产品、期货权益等。 (RQFII)。

2. 合格投资者的核查方式

根据《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私募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

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

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

数。

需注意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

案指引》”)第四条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

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

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时规定下

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

金;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D.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员工;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 转让范围限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监管条例》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

第73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69

(三)募集中的禁止行为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私

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具体如下:

表 21 私募基金募集中禁止行为

募集中禁止行为

行为类型 禁止内容

募集对象选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

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募集渠道选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

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信工具、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

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宣传内容设

①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

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②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

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

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

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③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

符;

④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

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

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

以及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⑤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

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募集方式

①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

集活动;

②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74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70

二、特定对象确定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基本要求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

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

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

准。

(二)信息采集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

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表 22 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投资者问卷调查

调查类型 具体内容

投资者基

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

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

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

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

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

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

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

的焦虑状态等。

同时,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以供募集机构设计问卷调查时用作参考。

(三)风险评估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

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第75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71

承担能力相匹配。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

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

有期间超过 3 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

行重新评估。

(四)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要求募集机构

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如图

所示:

图 5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图

第76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72

三、基金风险评级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一)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

1.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简介

(1)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概念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2)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义务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

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中基协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

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同时,《适当性指引》第八条对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设内容提出了要

求,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B.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

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C.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D.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E.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F.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77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73

(3)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施原则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

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图 6 适当性指引实施指导原则

最后,《适当性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要对履

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

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2. 售前调查考核要求

(1)管理人审查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或者

服务,要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作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

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

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

重要依据。

(2)募集机构审查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募集机构时,

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要对基金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

第78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74

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

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3)销售人员考核管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对销售

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

的情况。

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

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3. 适当性义务回访要求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

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

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 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

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

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B.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C.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

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D.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E.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79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75

4. 投诉处理体系及适当性管理自查

(1)投诉处理体系建设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投诉处理体系,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

基金募集机构要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

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2)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

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

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

要报告的事项。

5. 双录留痕及档案管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

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

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

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

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

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

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

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 20 年。

第80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76

(二)基金或服务风险评级

1. 风险评级义务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

准和方法。

同时,《适当性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

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

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

而免除。

基金募集机构还应通过适当途径向潜在投资者告知其所使用的基金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2. 风险等级划分基本方式

(1)风险等级划分类型

《适当性指引》第三十八条对风险等级划分类型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规定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

R3、R4、R5 五个等级。

R5

R4

R3

R2

R1

图 7 风险等级划分类型示意图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

细分。

第81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77

(2)风险等级划分具体方法

《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二条对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进行了指导,规定基金募

集机构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

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

系。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定量分析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时,可以运用贝塔系

数、标准差、风险在险值等风险指标体系,划分基金的期限风险、流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等。

3. 等级划分前的信息收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对基金产品或者服

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以下信息:

A.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

合法合规情况;

B.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

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

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4. 风险等级划分的考虑因素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条的规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要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

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

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的稳定性等;

第82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78

B.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

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

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5. 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形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

的,要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A.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

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B.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

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C.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

估值的;

D.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

高的;

E.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

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F.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G.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投资者类型划分

1.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划分

(1)分类标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九条,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未

第83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79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基金募集机构要设计风

险测评问卷,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范围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23 专业投资者范围

专业投资者范围

类型 范围/条件

1

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

司子公司、管理人。

2

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金融机构

面向投资者发

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基金。

3 公益基金 包含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

4 境外投资者 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

5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

6 自然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

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表第 1 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

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二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结合上述规定,对专业

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第84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80

2. 投资者信息收集

(1)投资者信息表分类及提供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十八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

息表。

同时,《适当性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账

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

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A.基金募集机构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

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B.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C.基金募集机构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

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D.基金募集机构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2)信息收集内容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

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

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

第85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81

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负责。

(3)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建立及动态管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的要求,基金募集

机构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

进行动态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要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

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图 8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动态管理示意图

同时,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其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基

金募集机构。基金募集机构还要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提醒投资者及时告知重

大信息变更事项。

3. 专业投资者细化和分类管理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专

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

类和管理。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

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

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第86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82

4. 普通投资者风评测试

(1)风险测评程序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向普

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

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A.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B.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

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C.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

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2)风险测评结果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

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按照下述标准划分:

C5

C4

C3

C2

C1

(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图 9 风险承受能力示意图

其中,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 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

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87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83

B.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

(1)转化条件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互相转化,具体条件如下:

图 10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转化条件

同时,《适当性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

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他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

者自行转化。

(2)转化程序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转化程序分别如下:

图 11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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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84

图 1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程序示意图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 风险匹配方法设计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

中的职责。

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

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

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2. 适当性匹配一般原则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图 13 适当性匹配原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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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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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当性义务下的规范销售

(1)一般性销售规范

《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了适当性义务下基

金募集机构需遵循的销售规范,具体如下:

表 24 适当性义务下的基金销售规范

适当性义务下的基金销售规范

类别 规范要求

禁止性行

①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

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

品或者服务;

④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

务;

⑤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

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⑥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跨级购买

限制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

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

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

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面向普通

投资者的

R5 产品销

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 R5 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

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

容、方式及频率

③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④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2)跨级购买特别程序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八条,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

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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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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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4 跨级购买特殊程序示意图

4. 适当性匹配相关信息更新

根据《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者

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重新评估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销售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依据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基金募集机构还

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价更新。

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

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

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第91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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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中的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一)宣传推介一般性要求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

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

基金。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

宣传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协会公

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募集推介材料

1. 推介材料专用性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

制作并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负责。

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2. 募集材料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

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

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92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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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募集推介材料内容清单

募集推介材料内容清单

管理人

基本信息

包含管理人名称、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以及在中

基协上的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基金

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

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外包情况、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风险揭示、

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账户

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投资者相

关重要信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

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私募基金

采取合伙

企业、有

限责任公

司组织形

式的

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

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

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 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以及中基协规定的其

他内容。

(三)募集推介行为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了

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事项,具体如下:

表 26 禁止的推介行为及媒介渠道

禁止的推介行为 禁止的媒介渠道

①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②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

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

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

内容;

④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

①公开出版资料;

②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

册、信函、传真;

③海报、户外广告;

④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

共传播媒体;

⑤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

等;

⑥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

第93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89

禁止的推介行为 禁止的媒介渠道

“安全”、“保证”、“承诺”、

“保险”、“避险”、“有保障”、

“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

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⑤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

辞;

⑥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

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⑦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⑧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

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

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⑨恶意贬低同行;

⑩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

基金推介;

⑪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

募基金;

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

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

介;

⑦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

⑧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风险揭示及基金合同签署流程

本章是关于风险揭示义务及基金签署合同过程中募集机构需履行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

情形的,可以不适用上文所述特定对象确认程序、风险评级以及本章所列规定: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C.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D.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94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90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投资回访以及特别解除

权相关规定。

(一)风险揭示义务及揭示内容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

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基协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

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B.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C.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

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具体可参见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4。

(二)基金合同签署流程

1. 签署前的审慎核查义务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

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备案指引》第五条

同样强调了对投资者出资能力核验的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

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布,

系《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二。

第95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91

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格投资者标准具体

详见上文内容。

《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

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

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

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2. 基金合同内容规范指引

为规范基金合同内容,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合同指引 1-3 号》,其中

包含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伙协

议必备条款指引等详尽的指引内容,考虑其规定较为细致繁杂,碍于篇幅本章

暂不展开。

3. 签署后投资冷静期设置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设置了投资冷静期制度,

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基金募集机

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

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也可以另行约定。

4. 冷静期后回访制度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

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

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

的回访确认无效。

第96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92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B.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

签名或盖章;

C.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D.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

品相匹配;

E.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F.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G.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H.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5. 特别解除权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

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

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

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六、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账户

(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

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

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第97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93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

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

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

合法财产。

(二)募集结算资金的独立性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

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

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

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监督机构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

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

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

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

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

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上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协会的

会员。

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98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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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反洗钱义务

(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涉税

尽调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

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金融

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

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

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

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根据《涉税尽调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

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属于上述金融机构的范畴,应当

依规履行涉税尽调义务。《涉税尽调办法》对于个人账户及机构账户涉税尽调

的具体方式、调查内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碍于篇幅,暂不详细展开。

(二)反洗钱义务

《募集行为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募集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因此,虽然

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涵以及

提供操作指引,但各募集机构仍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

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以及中基协发布的《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

洗钱工作指引》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从反洗钱义务的基本要求、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培训与宣传等方面系统地整理了反洗钱义务的

履行要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99页

第四章 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95

八、法律责任

(一)《监管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

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

者通报批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中基协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

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

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针对不同的违规募集行为,中基协

可能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

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

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

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同时规定,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

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以采取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办法规

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100页

私募“一站通”/第一篇 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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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民纪要》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

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

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

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

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

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

经营行为。

例如,《九民纪要》第七十四条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

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

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

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若管理人在履行适当性核查义务上

存在瑕疵,便可能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卖方机构不能

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

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

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律后果。此外,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第七十七条确定了

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第七十八条则列举了相应的免责事由。

*本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名称 发文字号/日期 文中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2015 年修正)

主席令第 23 号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主席令第 50 号 《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主席令第 37 号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主席令第 15 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 年修订) 主席令第 55 号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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