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发布时间:2022-5-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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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50(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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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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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

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

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

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为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

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

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

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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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

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

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

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

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

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

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

用。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

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

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

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

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 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

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

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

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

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

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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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

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

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

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 600 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

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

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

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

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

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

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

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

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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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

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

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

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

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

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

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

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

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

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

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

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

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

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

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

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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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

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杭科高〔2022〕39 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

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现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

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4 月 20 日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我市企业高

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

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

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二)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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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杭州市企业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备案、抽查、运行评

价与服务等工作,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

报、评审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 10 人以上(软件企业 15 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

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

(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1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 50 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

50 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

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

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

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 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

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3 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

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

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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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杭州

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

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于每年 6 月

底前将当年研发中心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

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三、建设与管理

(一)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计划,健全研发中心组

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

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变更的,

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

调整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评价与监督

(一)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

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

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

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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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的。

(三)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原《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21

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 年 3 月 24 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推动我市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到实处、走在前列,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

碳转型取得明显进展,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单位 GDP 能耗、单

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均完成省下达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

24%左右;森林覆盖率提高至 66%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 7300 万立方米以上,

全市碳达峰基础逐步夯实。

到 2030 年,高质量实现碳达峰,碳达峰、碳中和数智治理体系基本建成,

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取得阶段性成果,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能源

利用效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较 2005 年

下降 7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 30%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

容量达到 600 万千瓦左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保持 2025 年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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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后稳中有降。

到 2060 年,率先建成零碳城市,相匹配的城市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六大领

域实现零碳化或近零碳化;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80%以上;甲烷等非二氧

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管控。

二、建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相匹配的城市治理体系

(一)构建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规划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纳

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区、县(市)

相关规划要贯彻绿色低碳要求,全面推动全市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

绿色低碳转型。

(二)构建以数字化为引领的治理模式。推进杭州能源双碳数智平台建

设,强化能源、建筑等领域数智赋能,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逐步完善区域温

室气体清单编制、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等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温

室气体排放监测。探索建立市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高能源及碳排放统计

数据质量。

(三)构建以循环化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模式。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推

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争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培育一批资源循环

利用基地和标志性循环产业链,逐步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循环利用体系。

三、实施绿色产业发展计划

(四)大力发展生态增汇型农业。推广农光、茶光等“光伏+农业”应用模

式,鼓励开展节水灌溉、精量播种、精准施药等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持

续推进养殖场生态治理,鼓励引导智能高效农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进一步完

善渔业禁渔期管理制度。有效降低农业甲烷排放和农机碳排放。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动态更新产业导向目录,严控化纤、

水泥等高耗能行业项目准入。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强度纳

入“亩均论英雄”“标准地”指标体系,完善高碳低效产业退出机制。

(六)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全力抢占绿色产业制高点,打造视觉

智能、集成电路等九大标志性产业链,推动纤维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等千亿

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谋划布局碳捕捉和封存等未来产业。深入推动高碳高

效产业低碳转型,按照“一链一方案”,精准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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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工程。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动态推进落后产能退出。

四、实施绿色能源发展计划

(七)着力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加快推进白鹤滩至浙江±800 千伏特

高压直流输电项目浙北换流站及相关配套送出工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等清洁

电源项目建设。推进分布式光伏整县开发,加快储能设施建设,鼓励“源网荷

储”一体化等应用。加快天然气工程建设。加强智能坚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可

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八)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持续推进“煤改气”工程,有序实施煤炭消费

减量,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减量替代。加快实施重点区域热力规划调

整,引导热电联产企业整合提升、发展清洁煤电。鼓励水泥等重点用煤企业生

产流程去煤化技术改造。

(九)持续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严控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强

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行能效与能源配置挂钩制度,完善有序用电、差别化电

价、用能预算化管理等能源管理政策。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强化节能监察和节

能执法。

(十)着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推动开展能

效对标。加大先进高效装备和产品推广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实施星

级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打造区域能评升级版。

(十一)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储能产业发展

的相关政策。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化天然气供给侧改革。落实国家、

省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鼓励支持在杭企业

积极参与绿电交易。

五、实施绿色交通发展计划

(十二)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提高轨道交通、常规公交覆盖率,提升轨道

交通和公交换乘服务,推动“水陆公交一体化”建设。发挥城市大脑智慧化调

度作用,合理调控道路资源,打造共享交通,构建绿色优先的城市低碳出行体

系。

(十三)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装备。逐步实现全市域公交、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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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环卫等车辆新能源化全覆盖,提升社会车辆、城市配送车辆、工程车辆

新能源化比例。加快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船舶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货车及运输船

舶更新淘汰。

(十四)优化低碳运输体系。实施“公转水”“公转铁”专项行动,大力发

展多式联运。推进货运车辆大型化、厢式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内河船舶及港

口设施装备智能化更新,提升交通运输组织效率。研究划定城市绿色物流区,

逐步管控区域内高碳排放货车通行。

(十五)加快建设低碳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换乘中心、场站、码头、服务

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充电桩和公共领域充

换电站布局,有序开展加氢站、自用充电桩建设。实施绿色交通走廊建设行

动,推进美丽公路、美丽航道及绿道建设。

六、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十六)推广绿色建材及低碳技术应用。稳妥推进绿色建材循环利用,支

持企业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研发推广利废、节能

效果显著的建材产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与系统推荐目录,推广应

用“光储直柔”建筑一体化技术,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十七)提升绿色建造水平。提升项目绿色设计水平,严格落实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制定建筑节能低碳管理办法,探索将碳排放水平纳入绿色建筑评价

体系。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高星级绿色低碳建筑率先示范,大力推广超低能耗、

零(近零)能耗建筑。推动绿色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装

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建立建筑能效及碳排放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项目运

维循环利用。

(十八)加强建筑能效管理。有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设备更新。完

善建筑能耗及碳排放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建筑用能智能化管控,实现精细用电

和能效实时监测。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碳排放限额管理。

七、实施绿色生活倡导计划

(十九)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设绿色学

校、绿色商场、绿色家庭、绿色社区、节约型机关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和塑料污染治理,积极倡导节水节电节材。逐步建立居民碳账户、碳积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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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创新碳普惠机制,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将绿色低碳主题

作为学校教育重要内容。

(二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大力推广绿色产品认证,探索建立绿色

产品销售、采购激励措施和碳标签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居民购买使用绿色低

碳产品。实施大型赛事、活动、会议碳中和行动。

八、着力提升生态碳汇能力

(二十一)深度培育林业碳汇。推进森林城市与生态园林城市县域全覆

盖,在全市域推行“林长制”,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一村万树”等行

动。加强林业碳汇本底调查,有序规范开展森林经营等林业碳汇交易,建立健

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十二)着力挖掘湿地碳汇。实施西湖西溪一体化保护提升工程。构建

“一轴二带、二核三区、五群多点”的湿地保护空间格局,积极创建国家湿地

城市。

九、着力提升碳达峰、碳中和支撑能力

(二十三)提升创新支撑能力。落实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

支持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科技创

新载体建设。推动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

用。积极引进培育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军人才及团队。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相关学科建设,构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三位一体”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十四)提升数智支撑能力。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智技

术与碳达峰、碳中和实践的融合创新。鼓励支持数智技术研发应用企业与能源

管理、碳排放及碳资产管理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强化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

术在节能降耗中的应用。

(二十五)提升市场支撑能力。支持在杭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

交易。鼓励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资产管理。培育壮大相关服务业企业,推广合

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减碳模式。突出绿证、碳积分、碳标签、碳排放权等

低碳产品的市场属性,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二十六)提升政策支撑能力。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整合完善配套政策

体系。强化资金统筹,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按规定落实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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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优惠政策。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库,支持在杭金融机构发

展绿色金融业务。探索以碳汇等生态产品为标的物的绿色金融信贷模式,支持

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七)提升区域协作能力。将绿色低碳主题纳入区域协作、对口支

援、山海协作等框架体系。以能源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清洁能源互保互

济、合作采购等为重点,开展区域能源合作。探索跨区域碳汇资源、生态产品

价值化等合作。

十、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作用,构建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及

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碳达峰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配强人员力

量,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专业智库建设。

(二十九)加强监督考核。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碳达峰、

碳中和任务分解落实机制,重点指标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美丽杭州)建设考

核。

(三十)加强典型引领。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按照省级部

署积极开展多领域多层级低(零)碳试点,迭代更新“杭州市十大低碳应用场

景”。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展示杭州碳达

峰、碳中和建设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风尚。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商务〔2022〕55 号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经济转

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

见》,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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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经

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

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 号)要求,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考察浙江、杭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与长三角一体化战略,

发挥好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支撑作用,高起点推进杭州服务贸易

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杭州服务”城市品牌竞争力和国际影响

力,为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20 年-2023 年服务贸易同口径年均增速达到 6%以上,大力发展数字服

务、文化贸易、旅游服务三大优势领域;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会展服务、教育

服务三大重点领域;稳步培育医疗健康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三

大潜力领域,构建以“数字+”为先导的优势明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服务

贸易产业体系,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特色出口基地 10 家以上,龙头骨干企

业 50 家以上。通过全面深化试点,形成一批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予以推广的

试点经验和案例,力争我市试点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 5 位。到 2025 年实现全市

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 3325 亿元。

二、政策扶持

每年在市商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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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试点工作,支持服务贸易产业发展。

(一)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创建服务贸易园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对优化环境吸引服务贸易

企业入驻、上一年度新入驻服务贸易企业达到 5 家(含)以上的,给予业绩突

出的前 5 家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每家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依据《杭州市商

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

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19〕187 号)的规定

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

助;被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认定为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

过 40 万元的补助。

2.对依据《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

〔2019〕187 号)的规定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

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的补

助。

3.加大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从事

服务出口的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含服务外包)出口额排名前 30,实现

正增长,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填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每家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4.加大对服务贸易进口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服务进

口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进口排名前 10,且进口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并在

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填报统计数据的服务贸易企业,每家

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上述对园区和企业的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二)支持创新发展模式

鼓励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服务贸易园区、企业和机构在 2020 年

8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期间首次提出可复制推广经验和案例,被商务部认

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和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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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会展服务拓展服务贸易市场。鼓励服务贸易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

会,对参加《杭州市服务贸易展会目录》(每年由市商务局公布)所列境内外展

会的服务贸易企业,根据展会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 70%、100%的比例分类予以

一定的注册费和展位费补助;其它商务局认可的服务贸易类展会,对参展企业

按不超过注册费和展位费的 50%给予补助。展位费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

多补助 6 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超过 5 万元/标准展位的,按 5 万元计算;注册费

补助,对有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 2 人,对无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 1

人。

(四)支持防范出口风险

1.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提高信保投放额度,对上年度

服务贸易企业投保服务出口项下的保费支出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每家企业

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上年度企业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利用服务出口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

单开展保单融资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公布的最后一

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30 万元。

(五)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

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富阳区、杭州西湖风

景名胜区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 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

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 25%、75%。

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政策扶持服务贸易发展。

三、服贸专项实施流程

1.市商务局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

2.各区、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初

审、上报工作。

3.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

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会同市商务局拨付下达

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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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服务贸易应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所规

定的服务贸易定义,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

度》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统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法人

单位,均可申请获得政策扶持。政策扶持项目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

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和中国质量(杭州)大会精神以及

《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

知》等文件要求,就地就近满足市场主体质量提升需求,实现质量技术全要素

精准赋能,现就进一步深化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质量专家力量

结合市局《关于组建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的通知》要求,在原有的基础

上定向增加质量管理专家,具体增补要求如下:

(一)增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

奖的评审专家;市政府质量奖(含)以上获奖组织的企业首席质量官;“雄鹰”

“鲲鹏”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等企业的首席质量官(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1),

如企业未设立首席质量官的,建议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企业首席质量

官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设立首席质量官。首批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成员

(详见附件 2),如有调整也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更新。

(二)增补条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企业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具备多年质量和管理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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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2012)国家标准或相关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或咨询资质和工

作经历;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良好的团队合

作精神;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

为记录等。

(三)增补程序。坚持组织同意、本人自愿的原则。各区、县(市)市场

监管局负责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在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相关人员填写

《杭州市质量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 3)和《杭州市质量管理专家申报汇总

表》(附件 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将电

子版报送至市局质量发展处。首批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成员,也请在汇总表

上进行信息完善。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

二、完善质量服务机制

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质量、标准、品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职能集成和质

量提升服务团专家的专业和实战优势,以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采用

“组团式”、“导师式”、“咨询式”三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服务工作,指

导帮扶企业在各级政府质量奖争创、“品字标”品牌建设、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导

入和首席质量监管制度落实以及示范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等方面不断优化提升,

加快推动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确保实现企业提质增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最终

目标。

(一)组团式服务。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培育需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局的支持下,协同

区、县(市)经信部门,不定期开展组团式公益性的质量服务,组织质量管理

专家分析研究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提建

议”、“开处方”,帮助解决问题和提供发展思路,指导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追求

卓越绩效高线。

(二)导师式服务。围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

有关要求,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千企创牌”活动,建立“师带徒”机制,组织

开展导师式结对帮扶服务。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发挥牵头联络作用,推

动辖区内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结对帮扶 1-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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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梯队培育企业或品字标培育企业,鼓励“雄鹰”“鲲鹏”和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等企业结对帮扶 1-2 家品字标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引导更多企业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各区、县

(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对情况汇总后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市

局质量发展处。

(三)咨询式服务。结合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等有关要求,积极提供线上“质量咨询”服务,在省局“质

量在线”服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杭州市质量服务网--首席质量官联盟”

栏目的功能模块,增加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专家目录,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

向专家进行质量咨询。专家要及时为企业问诊把脉和答疑解惑,并帮助企业解

决在质量提升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不断提升服务团的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增强质量提升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质量服务专家库是今年省、市市场监管局的重

点工作之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将质量服务团工作与质

量提升行动、“千企创牌”活动、首席质量官制度深化和政府质量奖、“品字

标”培育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积极发挥在质量服

务团和产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见成效、出成

果。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快政府质量奖、“品

字标”企业培育库建设,协同经信部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深

入企业实际,调研排摸企业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找准企业所需及存在的难点堵点和痛点,统筹制定工作计划和服务方案,

细化目标举措,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管理专家、产业企业共同发力,全面推动

我市企业在质量提升方面提质增效、不断升级。

(三)做好服务宣传。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

材料总结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报道质量服务团的工作

做法和成效,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充分展示标杆企业在特色产业质量提

升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质量提升行动的浓厚氛围。

市局将适时开展服务效果满意度测评,择优评选质量服务典型案例,并予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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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扬。

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雄鹰”“鲲鹏”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等企业名单.xlsx

附件 2 首批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成员名单.xlsx

附件 3 杭州市质量管理专家申报表.doc

附件 4 杭州市质量管理专家申报汇总表.xlsx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18 日

上城区深入推进品牌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在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现代

城区的作用,引导产业集聚、加速创业创新、提升质量效益,加快形成一批贡献

度大的企业群、产业群和品牌群,根据《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

“十四五”规划》、《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现代城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品牌战略促进

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十九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质量强国”理念,

把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推进质

量、标准、品牌“三位一体”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增强质量

和标准供给水平,推动共同富裕,为“一区四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努力成

为一流国际化现代城区,奋力当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排头兵。

(二)总体目标

经过努力,全区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实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产业品牌、区

域品牌和国际品牌,品牌经济成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打造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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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新高地、标准创新策源地、高价值品牌集聚地,成为品牌发展建设的新标杆。

二、具体举措

(一)鼓励品牌创建。

1.获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企业,

给予 20 万元补助;

2.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

元补差补助;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 4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提名奖的单

位及个人给予 100 万元;新获省、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单位 50 万

元、30 万元补差补助;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 10 万元奖励。

3.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和创新奖)的企业酌情考虑

按一定比例对首席质量官予以资金奖励。

(二)鼓励标准创新。

1.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浙江制造”

标准、省级以上其他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8 万元、

1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2.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

术委员会或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资助;

3.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每项分

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

新贡献奖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

4.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有机认证,每家企业(单位)分别给

予 5 万元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政府推动,形成品牌发展导向。一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品牌在

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宣传实施品牌战略的重大意义,提高全民品牌意识。二是通

过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系统介绍我区品牌战略、扶持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帮

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举办品牌知识

讲座、品牌专题论坛、品牌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传递品牌知识,推

广品牌经验,增强品牌意识,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品牌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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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引领,打造共同富裕样本。一是以“标准化”助力科技创新,发

挥标准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催化效应,鼓励市场主体掌握标

准话语权。二是以“标准化”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强数字经济、商贸旅游、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三是以

“标准化”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优化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资源配置,保障基

本公共服务公平,为共同富裕典范城区建设赋能。

(三)企业主动,强化品牌主体意识。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和机构增强品牌意

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含量、文化内涵,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营销水平。二是

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打造公信力,努力创建品牌、提升品牌、经营品牌、

延伸品牌。三是鼓励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发、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健

全品牌管理体系,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附则:

省、市级同类相关奖励政策不影响企业享受区级奖励政策。同一项目、标准

获得省、市资助(奖励),需要区级配套的,本办法资助(奖励)视作配套资金,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经资助 (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

平台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一流新区,

全面展现高能级战略平台的政治担当。以争创高能级战略平台为目标,以更宽视

野、更高格局定位钱塘未来发展,努力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产业

发展高地。钱塘区拟定了《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

展战略平台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意见从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2

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相关联系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571-82983363 通讯地址:杭州钱塘区钱塘中心 3 幢 5 层(青

六北路 499 号)发展和改革局 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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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241619623@qq.com

附件: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干

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钱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4 月 6 日

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

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

高效发挥钱塘区集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自贸区)等国家级平台一体的改革

开放主平台作用,坚持产业立区、创新强区、制造兴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

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努力打造领跑全省的高能级产业发

展战略平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企业梯队,提升企业能级

1. 实施凤凰企业助推计划。凤凰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

高 500 万元的扶持。已上市的凤凰企业同步享受头雁政策,已认定的重点拟上市

企业同步享受雨燕政策,政策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募投项目落地钱塘,鼓励企业境

内外并购,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等。(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2. 实施头雁企业引领计划。对认定为钱塘头雁企业的,给予上年度区贡献

5%和当年度新增区贡献 60%的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加大投入、降

低成本、高效用地、人才引入、产业基金配套等。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企

业,新增区贡献部分按照 30%执行上述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

局、区商务局)

3. 实施雨燕企业促进计划。对认定为钱塘雨燕企业的,给予当年度新增区

贡献 70%的扶持,用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投入、降低成本、人才引入、产

业基金配套等。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按 35%新增区贡献执行上述扶

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

4. 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对培育期内(新引进或新设立 3 年内)的雏鹰

企业,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的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在区内租赁办公、鼓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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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创新、加大投入、人才引入等,奖励金额不与企业区贡献挂钩。对于非培育

期内的雏鹰企业,给予当年度新增区贡献 80%的扶持,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

投入、人才引入等。(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

5. 实施俊鸟企业引育计划。对新招引企业,由招商中心会同各产业平台与

企业,按三年内不高于区贡献的标准给予企业发展支持(用地企业为投产后三年

内),用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做大规模、研发创新、加大投入、国外非居民纳

税人及自然人股转奖励、争先评优、高效用地等。对于技术水平高、研发周期较

长、市场发展远期看好的企业,按照五年内不高于区贡献的标准给予企业发展支

持。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原则上扣除亩均基数后执行上述支持。(责

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

6. 支持企业跨越式发展。(1)对年工业增加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集团),分

别给予企业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2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

800 万元、2000 万元的奖励;(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3 亿元、5 亿

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

产),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

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符合上规标准并

纳入统计的新上规(限)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其中工业企业连续三年在

规上企业库的再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新上规奖励(含市级)不与企业

区贡献挂钩。(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

二、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产业能级

(一)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7. 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建设“未来工厂”,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未来工厂”、市级认定的“聚能工厂”,

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8.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工业企业投资额 500 万元(主要为设备、外购技

术及软件投入等)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最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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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贴;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优先支

持头雁、雨燕企业提升容积率(绿地率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提高土地利用水

平。(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9. 推动数字经济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1)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2)开展企业数字化水平诊断,对完成诊断的规上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 3 万元

补助;(3)对注册在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

每年按其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 5%给予资助,单家企业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10. 加快产业强链建设。鼓励产业链区内配套、供应链区内循环。当年工业

产值保持增长的制造业企业采购区内其他非关联的配套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

或产品,年累计采购额达 500 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企业当年累计采购额 2%的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11. 加快提升企业亩均效益和绿色制造水平。(1)深化实施“亩产倍增”计

划,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给予用电、用水、用气支持。根据

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 A 类企业按照电价格 0.03 元/千瓦时、用水价格 0.3 元/

吨、用气价格 0.2 元/立方米给予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建设绿色

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给予最

高 50 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绿色诊断。对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给予最

高 8 万元奖励;获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10 万元

奖励,创建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给予企业最高 1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

科技局)

1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对其限令拆除的落后产能生

产用机器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 50%进行补偿,其中对淘汰落后产能

后在原址进行制造业再投资的,上限提高至评估净值的 60%补偿。对于关停搬迁

企业,对需要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以

及因生产设备拆除涉及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含装修)和其他构筑物,按照最

高不超过评估净值 50%进行补偿。(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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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二)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13. 加快医药产业发展。(1)鼓励区内对通过 CMO、CDMO、CRO 方式委托开

展研发生产活动且销售税收结算及产值体现在本区的 MAH 企业,委托区内生物医

药企业生产(非关联企业)其所持有药械产品的,年度委托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给予其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最高 5%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2)区内企业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的,对企业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高于其存续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每增长 5000 万元,分别

给予 75 万元奖励;区内企业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销售的,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

收入高于其存续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每增长 5000 万元,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对经浙江省级及以

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最高

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4)经认定的公共服务

平台,按其对生物医药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最高

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服务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最高 5%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部门:医药港管理办公室)

14. 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业集群发展。(1)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软

件企业,按其在岗人员,给予五年内每人最高 10 平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新引

进的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装备、材料企业,按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五年内最高 80%

的场地租赁补贴;(2)对购买 IP、EDA 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

的,给予其购买 IP、EDA 直接费用最高 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

过 2500 万元;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 IP、EDA 工具的,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

最高 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500 万元;(3)对重点支持的

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或流片直接费用最高 30%的补贴,

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于开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工艺产线应用的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4)鼓励区内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产

品、装备、材料,对于使用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的首次上市产品,且当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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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使用方按当年使用金额最高 30%给予奖励,单个

企业最高奖励 300 万元;(5)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3 亿元的集成电路晶圆

制造、装备、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重大项目,给予其

实际固定资产、厂房改造投资额最高 25%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6)对于新增研发投入超过 1 亿元的 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

息安全软件、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装备、材料等重大项目,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

最高 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7)对经认定的重

点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其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最高 30%的补

贴,给予其租赁经营场地租金最高 50%的补贴,每个平台补贴总额最高 3000 万

元。(责任部门:钱塘芯谷管理办公室)

15. 加快汽车产业高质量转型。(1)支持新引进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

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智能汽车整车或平台、性能

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并在本区制造销售,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 30%补助,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2)对新引进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新开发的车用传感器等关

键零部件产品,经评审,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3)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新引进智能汽车、智能装备产

业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 25%给予扶持,最高不

超过 5000 万元;(4)对于智能汽车、智能装备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

予设备投资额最高 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5)对新引进

的开展整车或关键零部件销售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2 亿元以上的,经评审,

按区贡献最高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6)对区内零部件企业,取

得区外主机厂订单的,且订单额超过 1 亿元的,给予该笔订单开票销售金额(不

含税)1%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部门:前进智造园

管理办公室)

16. 加强对新材料产业的扶持力度。(1)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升级

迭代。鼓励企业开展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等研发,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第一年对其房租按实际发生额最高 80%进行补助,第二至第三年按实际发生额最

高 50%进行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0 平米;(2)对突破一批制约新材料产业

发展的关键原材料、核心工艺、装备、关键零部件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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脖子”技术,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 2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支持

新材料企业绿色发展。因新增环保及节能改造投入,降低排污或碳指标等重要指

标达到 10%以上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投入最高 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4)对属于省经信厅当年编制的《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

目录》范围内的新材料,给予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最高 20%补

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

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等额配套奖励;(5)对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综合保险的企业,在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基础上,

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责任部门:临江高科园管理办公

室)

17.加大航空航天产业引培力度。(1)对从事航空航天生产制造或科技服务

的,给予研发投入最高 30%补助,年度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2)对单

个航空航天产业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厂

房)最高 25%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3)对通过航空航天产

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认证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4)对取得航空航

天产品销售开票的,给予开票销售金额(不含税)最高 8%奖励,年度订单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部门:前进智造园管理办公室)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城市服务能级

(一)大力发展总部楼宇经济

18.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总部企业(经认

定),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19. 打造专业特色楼宇。(1)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围绕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形

成产业集群,对入驻率达到 80%以上,且产业聚集度(同一行业入驻企业与全部

入驻企业之比)达到 60%以上,经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的,根据楼宇所作区贡献

情况,每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2)鼓励培育优质楼宇,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

根据楼宇所作区贡献情况,每 100 万元区贡献奖励 1 万元,单个星级商务楼宇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20.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导产业。(1)鼓励引进主导产业。对新入驻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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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双增长,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平

米的房租补助(营税双增长企业为一年);(2)鼓励软件信息服务业引育发展。

持企业开展资质认定,对当年首次取得 ITSS、信息安全服务、CMMI 等资质的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年

度开展正常经营产生的服务器托管、云计算服务等费用,给予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3)鼓励研发检测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当

年首次通过 CNAS 实验室、DILAC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鼓励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业提升发展。支持新引进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金融机构

独立法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平米的房租补助;(5)

鼓励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支持企业提高电商仓储配送科技应用水平,

当年技改项目投入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区内物流快递企业为区内电商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经认定给予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6)支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分离发展

现代服务业,给予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三年不超过其区贡献最高不超过

80%、50%、50%的补助。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各类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补助。(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1. 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1)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增效,对商户纳入社零统

计、商场(市场)提升改造的,给予商业综合体、市场管理主体连续三年奖励,

对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增长较快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2)鼓励提升消费环境,

对举办促消费活动的,经备案,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3)鼓励打造特

色街区,被评为区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4)鼓励

销售模式创新,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5)鼓励引进品牌连锁,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推动直播经济集聚发展,鼓励创建直播电

商园区(基地),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引育,推动 MCN 机构集聚,直播电商人才集

聚。(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22. 鼓励文创产业发展。(1)大力扶持文化园区平台建设,对各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的、新建文化创客空间(产业园区),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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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补助,正式运营后,对培育(引进)上市企业或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最高园区

管理公司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2)支持优质文化品牌打造,对首次入选(认

定、荣获、列入)“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

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各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化精品工程

项目、各级原创设计作品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支持钱塘特色文创品牌打造。给予对钱塘形象有重大影响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

文化创意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鼓励“文化+”产业

发展,推动文化与数字、科技、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每年评选不超过 5 个示

范企业(项目),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奖励;(5)支持文艺作品创造,在省级以上

媒体公开上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6)鼓励数字游戏电竞产业发

展。对入驻我区电竞俱乐部,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对自主研发、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委宣

传部)

23. 鼓励文旅多元创新发展。(1)鼓励文旅企业争先评优,经评定的各级工

业旅游示范基地(访问点)、旅游景区、景区(镇、村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同时,鼓励街道举办各类文化、旅游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

元的一次性补助;(2)鼓励文旅企业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

绿色饭店,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桂、银桂品质饭店,三星、四

星、五星级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鼓励旅游饭

店提升改造无障碍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鼓励文旅

发展新业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集聚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特色小镇

(体验店)、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的街道或企业、市级特色美食旗舰店、示范

店和体验店,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主

题藏馆”示范类项目(含博物馆、文化馆、非遗展示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社发局)

四、打造全域创新矩阵,提升创新能级

(一)优化创新生态

24. 加强孵化载体建设。(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

予园区管理公司最高 2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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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奖励;(2)建立科创载体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其培育孵化和引进企业情况,每

年对评价优秀的科创载体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3)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 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新认定市级

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 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科技局)

25.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总决赛一、二、三等

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企业给予最

高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

新项目和成果、(拟)上市类项目、独角兽项目、高能级科创平台,鼓励政府科

技创新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与国家大基金对接等方式设立定向基金或非定

向基金,探索“投拨结合”的联动机制,采取创业投资与科技专项组合支持的方

式,加大金融支持重大创新项目的力度,提升创新整体效能。(责任部门:区经

信科技局)

26. 大力实施区校协作。发挥钱塘区高校特色优势,鼓励高校利用校内空间

建设区校合作平台。支持高校在区内建立市场化运营的校友产业园等,鼓励校友

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在钱塘区落地转化,支持高校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

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等服务,区内企业杭州市 C 类以

上高层次人才到高校担任兼 职教授、实务导师等。支持区校共同举办高端创新

创业活动,鼓励高校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外重要城市设立钱塘联合校友会。

对区校合作和校友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部门:钱塘科学城管理

办公室)

(二)夯实创新主体

27. 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1)对于通过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其中新认定或引进当年拨付 30 万元,再次通过认定

后再拨付 30 万元)。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 2 年对其租赁自

用经营用房面积的 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平米。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自引进次年起,连续 2 年按企业形成的区贡献额度给予 50%奖励;(2)

对连续入库 3 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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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3)对新入库、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

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8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28. 加强研发机构培育。(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最高 500 万、3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

高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

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2)鼓励和支持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争创

各类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分别给予奖励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最高 3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3)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

别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实施差额补助。(责任

部门:区经信科技局、区发改局)

(三)提升创新能力

29.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在税务部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

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比增加部分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 5%以上

且营收 5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增量部分最高 30%给予补助,其他规上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按增量部分的 20%给予补助,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增量部分最高 15%给

予补助,普通企业按增量部分最高 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30. 支持企业合作创新。(1)企业开展技术交易,输出或吸纳技术合同,根

据已认定登记并实际发生的合同技术交易额,单次技术交易合同额在 500(含)

-2000 万元、2000(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2)企业(创客团队)

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

训等科技服务按已执行完毕的服务合同金额最高 30%补助;(3)进行技术开发按

已执行完毕的服务合同金额最高 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

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

交易额的 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 10 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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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创新成果

31. 鼓励提名科学技术奖。(1)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

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

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2)对获得国家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

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在享受省市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由钱塘区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3)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军民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基地),军

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称号单位,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鼓励企业申报军工资质,申请并获得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装备承制证认证之一的

企业(含新审批和重新审批),在享受省市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由钱塘区一次

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区发改局)

32. 鼓励知识创造。(1)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对认定为高价

值发明专利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2)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

范(优势、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首次进入浙江省创造力百强

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奖励;(3)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奖)、省

专利奖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

大赛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5)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获得省品牌示范企

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境外商标

注册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6)对创建成为“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

最高 2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3. 鼓励企业认证认可创新。(1)企业研制标准且当年度发布的,按每项给

予奖励: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主

导制定国家、行业、“浙江制造”、省级及以上其他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分别

给予最高 30 万元、25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主导修订上述标准

的按最高 50%奖励。主要参与(第二、三位)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

最高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2)牵头完成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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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最高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成为国际标准

化组织成员、国家 TC 秘书处、国家 SC 秘书处、省 TC 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

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3)企业首次通过 CNAS 认可的,

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除外)。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浙江制造国际认

证的,给予当年度首项认证最高 2 万元、每增加 1 项 0.5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34.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发展。(1)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

给予连续 3 年每年最高 1000 平米的房租补助;(2)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

构在区内新设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10 万元资助。区内专

利代理机构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资助;(3)对负责运

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的机构,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每年最高 10 万元资

助;(4)对新建或者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承建省级商业秘密保

护示范基地的企业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的一次性建设经

费资助;(5)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 50%给予资助,每年度

最高 100 万元资助;(6)对企业单位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

导航的,同一申请人每年度最高 50 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

航项目 5 个,每个项目最高 30 万元资助;(7)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正常运作

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每年择优评选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8)对利用

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银行一年期 LPR 的 50%最高 200 万

元的贴息资助。区内企业开展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 50%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五、厚植人才根基,提升城市人才能级

35. 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1)对企业自主申报国家、省、市级海外高层

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人员,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 420 万元、

300 万元、200 万元;(2)对重点产业领域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按薪酬的 30%、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年/人给予用人单位 3 年补助;(3)重点产业企业委托猎头

机构招聘的高端人才,经认定为杭州市 D 类及以上人才的,按照支付猎头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年猎聘补助;(4)在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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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业先行先试,建立产业人才评价体系,认定钱塘区 QA、QB、QC、QD、QE 类

人才,享受对应杭州市 A、B、C、D、E 类人才区级待遇,并适时向其它重点产业

拓展;(5)对产业集聚带动能力强的杭州市“鲲鹏”企业、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

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分档给予每年最高 5 个 QE 类人才认定名额并享受相应区级

待遇;(6)经认定的我区重点产业市级 A、B、C、D、E 类高层次人才及区级 QA、

QB、QC、QD、QE 高层次人才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

续 5 年专项奖励。(责任部门:区人才办)

36. 加大科技人才引育力度。(1)对入选浙江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

队、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最高可享受 1000 万元的各级财政资助;(2)对

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 20 万元,对入选杭州

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的企业实行 1:1 配套资助,最高 60 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4)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A、B 类),经考

核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37. 加大青年人才引育力度。(1)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国

内外知名高校( 世界前 200 所高校、原“985” “211” 高校)以及与我区全

面合作的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提供 1-3 年区内租房保障,具体操作办法详

见细则;(2)对区内高校应届毕业生首次在我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按 1000 元/人标准对所属高校院所给予奖励;(3)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建

设博士后工作站,对工作站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给予市区两级两年最高 24 万元生

活补贴,非全职博士后减半享受,出站后连续在我区工作或创业的全职博士后,

给予市区两级最高 60 万元补助;(4)对符合条件来我区进行短期(不超过 1 个

月)见习的海内外大学生,给予用人单位 100 元/天/人的见习补贴,对符合条件

来我区实习的海内外大学生和在校高技能人才,给予用人单位最多 12 个月、最

高 3000 元/月的实习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38. 加大人才创业扶持力度。(1)高层次人才来区内创办企业的,经认定评

审后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启动资金和研发费用补助、最高 1000 平米 3 年租金补

贴、最高 1000 万元贷款额度贴息支持以及最高 10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对产业

发展紧缺、水平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 1 亿元资助;(2)设立人才天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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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经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投资;(3)发挥

金融机构作用,对落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提供免抵押快速贷款服务,其

中认定项目给予启动资金1:1贷款额度,评审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

(4)强化人才创业保驾护航,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为人才和人才项目提供风

险保障,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保费补贴。(责任部门:区人才办)

六、持续扩大开放,提升开放能级

39. 鼓励跨境电商做大业务规模。(1)鼓励区内具备条件的园区运营企业,

申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一区多点”拓展园区,经杭州

市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鼓励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研发中

心等企业落户综保区,自企业投产后经认定给予最高 20%的固定资产补助(不含

土建部分);(2)给予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房租、进出口额和运费等补助。钱塘

区新落户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最高 80%

的扶持;(3)鼓励钱塘区跨境电商出口。经认定,跨境电商出口额每 10 万美元

给予 5000 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4)鼓励钱塘

区跨境进口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以上一年度交易总

量为标准,增量部分每增加 100 万美元,给予奖励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若实现正增长则给予标准以内的部分每 100 万美元,给予 3 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开展跨境电商 1210 出口模式,对年度跨境

电商出口金额达 100 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实际物流、快递金额的 3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部门: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

40.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1)推进外贸数字化发展,支持外贸企业使用

线上展、独立站、外贸直播间各类数字外贸平台拓展业务;(2)推动出口商品结

构调整并做大出口,鼓励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年度外贸出口额列

全区前十且出口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生产型企业,奖励对全区年度出口增幅

贡献明显的出口企业,加大对出口新主体的培育;(3)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鼓励企业做大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4)鼓励出口

企业开展认证及品牌推广,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鼓励企业

在境外注册出口商标,开展产品国际认证、体系认证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

鼓励生产型企业境外营销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区确认的各类重点境外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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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展览会。(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41. 稳步构筑外贸新环境。(1)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服务平台,培育和引入一

批有国际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专业服

务咨询机构;(2)加强外贸风险防范,鼓励企业参与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

统和“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鼓励小微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及以下)参加小微联保模式,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为企业提供

出口买家资信调查服务;(3)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协助和支持企业参与

知识产权争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对;(4)支持企业通过

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扩大中方投资额,提高区内企业跨国经

营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工程承包。(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42. 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围绕业务模式、新型业态、科技金融等方面,

深入开展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阶段性成果,入选国

家级、省级、市级改革创新案例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20 万、5 万元奖

励;入选省标志性成果的,每项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综合保税区

管理办公室)

43. 支持综保特色平台发展。鼓励保税物流、进口肉类、生物医药制剂、城

市货站业务做大规模,经认定给予开展以上四种业务的企业进口额每新增 10 万

美元给予 2000 元物流和报关补贴,出口额每新增 10 万美元给予 2500 元物流和

报关补贴,对进口和出口额增量部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资助。(责

任部门: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

七.加强要素和制度保障

44.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1)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国内“沪深京”成功上

市或在境外上市,募投资金 50%以上投在区内的,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 500 万元

奖励;(2)鼓励企业挂牌,区内企业在浙江生物医药板成功挂牌展示、实现融资,

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3)鼓励募投项目落地,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钱塘,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4)鼓励企业境内外并购,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奖励;(5)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对重点拟上市

企业开展转增股本或资产重组给予奖励;(6)鼓励区外上市企业落户,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特别优质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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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

45.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1)构建“母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社会化合

作基金、定向基金”的产业基金运作体系,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为符合

条件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并设置适当的让利机制;(2)建立政银担合作机

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

不高于 1%;(3)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

浙江股交等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

补贴;(4)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当年度企业获得创投机构累计达 1000 万元

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 0.5%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5)区内企业实施股权转

让的,按贡献给予区内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补助,最高不超过非居民纳税人或自然

人股转纳税形成区贡献的 50%,具体由各招商平台一事一议。(责任部门:区财政

局、各平台)

46.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亩,三年不少于 6000 亩的工

业用地,支持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每年安排不少

于 200 亩,三年不少于 1000 亩工业用地,支持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

企业建造总部,扎根钱塘。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责任部

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规资分局)

47. 支持创新产业园建设。(1)加快建设创新产业园。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园

区、星级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团队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2)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对产业集聚达到要求的,

给予运营团队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园区培育优质企业,每年引进(区

外)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

运营团队最高 10 万元/家、10 万元/家、3 万元/家的奖励;(3)鼓励创新产业园

配套升级。经认定的区级以上园区实施园区配套提升,或实施数字化园区改造(使

用园区大脑)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4)鼓励优质运营商在江东区

域建设(运营)创新产业园,按最高 1 元/平米•天标准给予一年期最高 10000 平

米的场地租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经信科技局)

48. 构筑节能降耗大环境。(1)当年企业投资的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等

价能耗)达到 100 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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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2)对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企

业最高 5 万元的奖励;(3)鼓励发展新能源项目,对建设完成的新能源项目,待

其发电或稳定运行满 12 个月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4)对

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认证、超低能耗建筑认证、(近)零能耗建筑认证的项

目,给予一次性最高 40 万元奖励,对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大于 12%的项

目,给予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奖励;(5)对获得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

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奖励;(6)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低碳乡镇(街道、

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成功

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的单位(街道、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49.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走亲连心”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企业联络

员制度。对凤凰、头雁骨干企业,由区领导负责联络。雨燕、雏鹰、俊鸟企业,

抽调优秀干部服务重点企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照世界银行营

商环境指标,以企业开办全流程“一日办结”改革为突破口,为制造业企业在投

资落户、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资本市场对接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

的政务服务。(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

50. 营造氛围提振企业信心。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持续开

展“钱塘工匠”选树,大力进行褒奖。对雨燕企业核心团队进行奖励支持,原则

上奖励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联盟在区内

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会议主办

方(或承办方)不超过实际费用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部门:区

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

八.附则

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钱塘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钱塘区,依法纳税,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单位。享受政策支持的对象,

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区内持续稳定经营十年以上,在政策实行期内,若将注册地、

税收或主营业务迁出钱塘区,企业须对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予以返还。

2.本政策中“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

含税务稽查查补部分)的经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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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上企业须先认定为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企业方可享受本政

策扶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五类企业认定办法),扶持额度按第一部分所约定

的五类企业额度进行限额管理。市级荣誉(资质认定)可不受五类企业额度限制,

但以企业当年度区贡献为限;省级以上荣誉(资质认定)奖励不与企业贡献挂钩。

4.除上述五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含大学

生落户补贴政策)、区校合作、知识产权、服务业主导产业(软件信息、研发检

测、电子商务、科技金融、文创旅游)、内外贸(跨贸、自贸)、重大科创载体、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消费促进等专项政策,由各责任部门根据产业导向和专项

资金安排,合理排序、择优使用,具体按相关细则文件执行。

5.上级补助资金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明确补助对象的市级资金不纳入限额管

理,区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区贡献为限;上级因素法分配的切块资金,

纳入区级资金统筹,不再重复叠加补助。

6.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享受本政策。一是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

污染等责任事故,有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二是对亩产效益评价 D 类或

被列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库且无豁免情形的;三是符合小升规条件应纳统但未纳

统的、未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做加计扣除工作、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和

火炬统计报表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相关条款政策资助;四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

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需要进

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有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按规定淘汰的,产品单耗未达

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限额值的;五是对未达到能源预算化管理目标且拒不执行

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不享受政策资助。

7.政策中“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下沙区域楼宇 1.5 元/平米·天,

厂房 1.2 元/平米·天,工业仓储 1 元/平米·天;江东区域楼宇 1.2 元/平米·天,

厂房 1.0 元/平米·天,工业仓储 0.8 元/平米·天;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8.本政策由平台受理初审,报各条款责任部门汇总,并组织联合审查,联审

结果由各条款责任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各平台予以兑现。

9.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未经区政府同意,区各职能部门、产业平台原则上不

得自行出台新的产业扶持政策。已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按已签订的“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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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协议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本政策(不含区配套)同一项目按从高

从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钱塘管发〔2019〕30 号文件

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意见不符,以本政策意见为准。涉及各部门的

行业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

府、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

五类企业认定办法

一、凤凰企业

(一)凤凰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已在“沪深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上市主体在钱塘区内的企业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且国内主要经营场所在钱塘区的企业;

2.重点拟上市企业。发展前景看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

产业,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作出改制上市决定、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完成上市股改;

(2)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拟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外上市的要求募投资金 50%以上投资区内),

且经审计的净资产在 5,000 万元以上;

(3)已认定为省、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自动认定为区级重点拟上市企

业。

(二)认定程序

凤凰企业每年认定两次。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认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

1.拟上市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已上市企业自动进入当年度凤凰企业名单;

3.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度凤凰企业名单。

二、头雁企业

(一)头雁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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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级次在钱塘区且在我区时间 3 年以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鼓励类产业(需规上工业企业、限上贸易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以集团口径计),

其中,集团口径指的是以集团母公司及其在我区的子公司(需为我区规上工业企

业、限上贸易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在我区时间 3 年以上)为申报对象,符

合集团口径的原则上不得以单家企业进行认定。认定申请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

1.连续三年工业总产值在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连续三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现代服务业企业;

3.连续三年区贡献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集团)。

4.经区委区政府认定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集团);

5.省级以上重大科创平台。

(二)认定程序

头雁企业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认定,除以集团口径认定的,无需企业申报。

1.头雁企业认定由区发改局总牵头,经科局、商务局分别作为工业、现代商

贸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无需企业申报。以集团口径认定的,需企业提

交相关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年初,区统计局、财政局按标准提供企业名单。

3.区发改局会同相关单位,就企业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

类产业等要求进行联合审查确定头雁企业培育名单。

4.次年,由区发改局汇总复核确定头雁企业认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审议。

三、雨燕企业

(一)雨燕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财政级次在钱塘区且时间 3 年以上,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低于 10 亿元,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需规上工业企业、限上贸易企业、

规上服务业企业),增长快、效益好、潜力大、质量高的法人企业,且认定申请

年度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近三年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不低于 10%的工业企业;

2.近三年营收平均增速不低于 15%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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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程序

1.雨燕企业认定由区经信科技局总牵头,发改局作为现代服务业主管部门牵

头组织认定,无需企业申报。

2.年初,区统计局按标准提供企业名单。

3.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就企业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

励类产业等要求进行联合审查确定雨燕企业培育名单。

4.次年,由区经信科技局汇总复核确定雨燕企业认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审议。

四、雏鹰企业

(一)雏鹰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财政级次在钱塘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鼓励类产业,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实力

的企业或单位,且认定年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5000 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5%

以上的企业;

2.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或单位;

4.当年为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参与或承担

单位;

5.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奖的企业;

6.当年在浙江生物医药板成功挂牌展示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1.雏鹰企业认定由区经信科技局组织认定,无需企业申报。

2.年初,区税务局提供营收 2000 万元—5000 万元且研发费用占比 5%以上的

企业清单,其他符合第 2-第 5 项条件企业清单由经科局提供,符合第 6 项条件

企业清单由财政局提供。

3.区经科局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入选雏鹰企业进行联合审查确定雏鹰企业培

育名单。

4.次年,由区经信科技局汇总复核确定雏鹰企业认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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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研究审议。

五、俊鸟企业

(一)俊鸟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市场成熟企业或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总部型企业;

2.亩均税收标准如下:下沙片区 100 万元/亩,综保片区 80 万元/亩,江东

片区 80 万元/亩,前进片区 60 万元/亩,临江片区化工园区 100 万元/亩、非化

工园区内按照 50 万元/亩;满足税收效益的企业优先供地;

3.租赁平方贡献标准如下:厂房 400 元/平方米,写字楼下沙区块 1000 元/

平方米,写字楼江东区块 600 元/平方米,满足租赁平方贡献标准的企业优先保

障;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 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 4 亿元;

5.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的重大产业项目;

6.新引进的重大商贸服务企业(项目);

7.租赁厂房类项目符合生物医药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汽车

整车及零部件等重点产业链招引项目;

8.新引进税源经济企业(项目),注重税收产出效益。

(二)认定程序

1.俊鸟企业认定由区商务局牵头,由平台提出拟认定俊鸟企业名单,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俊鸟企业根据招商引资需要,每月认定一次。

3.俊鸟企业名单认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2〕36 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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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切实发挥标准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服务、支撑和引

领功能,为高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

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

标准化发展纲要》《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

构、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标准化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开展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国家级、省

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组织等标准化相关活动。

二、组织管理

杭州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资助中的

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

项目资助工作的申报、初审、评审等资助管理工作。

三、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

每项分别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

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的资助。

2.牵头开展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给予不高于 20 万

元的资助。

3.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 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承担分

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承担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不高于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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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导制定完成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牵头开展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

项目的单位,对于一等等次、二等等次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

资助。其中省级、市级地方标准项目,每年一等等次不多于 5 个,二等等次不多

于 10 个;对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年一等等次不多于 5 个,二等

等次不多于 10 个。

四、申报材料、程序及批准

(一)申报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的标准文本或证明材料;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文本及证明材料。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报告。

3.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印证材料。

(二)材料受理

申报资助项目单位将相应材料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审核后送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

1.资助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资

助条件的项目不提交评审,符合条件的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

2.专业评审组从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设组长 1 名,成员 4-6 名。

3.评审等次从技术标准水平或工作难度、与本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求

的紧密程度和作用、投入程度、创新成果转化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已获经济或

社会效益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杭州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评分细则》)。

评审得分 80 分(含)以上的,推荐为一等等次;得分 80 分以下 70 分(含)以

上的,推荐为二等等次;得分 70 分以下 60 分(含)以上的,推荐为三等等次。

一等、二等、三等等次资助额分别为该类项目最高资助标准的 100%、70%和 40%。

4.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形成年度资助方案,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经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四)社会公示

1.资助方案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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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

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3.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

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4.在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在 15 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

成调查、复核工作,及时提出复核意见,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批准资助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文,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及时下拨资

助资金。

重磅!临平区出台 30 条政策措施助企纾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

作要求,日前,临平区印发《临平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政策意见》,更大力度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意见》

共提出 30 条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针对餐饮、旅游等不同行业分别提供扶

持。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

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区税务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对困难企业减免部分税收。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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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区税务局)

4.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区税务局)

5.职工医保、住房公积金、水、气、失业保险等费用缓缴。对受新冠疫情

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依据市

医疗保障局具体办法执行;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

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具体办法执行;对

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

期缴费,依据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具体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

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依据市人力社保局

具体办法执行。[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公积金中心、区环境(水务)控

股集团、港华燃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6.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

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

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区

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7.减免市场主体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 2022 年 1-3 月的租金予以减免,4-6 月租金减半收取,其中间接承租国

有企业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由房屋出租

方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对承租经认

定的非国有性质孵化载体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方减

免其 2022 年 1-2 月租金,对应出租方减免租金的给予承租方 3-4 月 50%房租补

助。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主体,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

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8.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给予小微企业、保供商超 2022 年防疫、消杀

支出不超过 50%补贴,按照企业规模分档补贴。减轻进口物品企业防疫负担,

对企业进行进口物品和环境的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实际支出全额予以补

助;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安装物防智管系统设备,经政府认定,安装购置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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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80%,按疫情防控要求使用。(区商务局、区经科局、区交通运输局)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

高业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降至 1%以下。政策性

担保机构免收服务业企业 4 月-6 月三个月担保费,对为区内服务业、零售业等

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 0.5%的

比例给予保费补贴。设立总规模 2 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除低周转资金周转费

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投公司)

10.坚持落实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双保政策,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

构创新贷款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对涉及各行业重点保障领域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见贷即保。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

司对上述企业 4 月-6 月进行担保的按担保余额的 1.5%给予风险补偿。(区金融

办、区银保监管组、区人民银行)

11.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稳定信贷预期。用好杭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临平专区”,接入更多增信数据,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区内银行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

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银行

机构上述帮扶情况纳入区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区金融办、

区财政局、区银保监管组、区人民银行、区审管办)

12.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20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

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

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区发改局、国网临平供电公司)

13.推行政府采购“免证明化”。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

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

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区财政局)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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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

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

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区商务局)

15.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

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

区;2022 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16.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加大餐饮业支持力度。重点向餐饮企业数

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

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鼓励餐

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

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餐费收入增量 1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和个体户,2022 年 4-6 月继续执行,单月奖励 5 万元,单个企业和个体户累

计奖励上限 200 万元。(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7.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

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给予贷款贴息。(区商务局、银保监管组)

18.加大批发零售业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并

购重组、收购整合、强强合作。支持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加大保供稳价力度,帮

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对 2022 年在库企业

月度零售额增量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2022 年 4-6 月继

续执行,单月奖励 10 万元。(区商务局)

19.实施汽车消费补贴。为促进消费,支持汽车销售企业稳销售、保市场,

安排汽车促消费资金,向在临平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参加促

销活动的汽车经销商(社零纳统在临平汽车销售企业)所售车辆购车者发放购

车补贴。(区商务局)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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