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4-0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48附 则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 [收起]
[展开]
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48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

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

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

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

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

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

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

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

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商务局、市

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

(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

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

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第52页

49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

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14 日印发

第53页

50

ZJCC01 – 2021 – 0009

温政办〔2021〕69 号

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

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 ( 2021-2023 ) 的通

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 ( 2021-2023 ) 》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第54页

51

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

( 2021-2023)

为加快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推进我市制造业节能改

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特

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绿色、清洁、高效、低碳”的要求,改造提升高碳低

效 行业,推广运用节能减碳技术,聚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

进制 造业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到 2023 年,实施 1000 项以

上节能 改造项目,腾出用能空间 25 万吨标煤以上,单位规上工

业增加 值能耗下降 9%,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

100%, 新增光伏并网 40 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

源结构 和产业结构双优化。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

成。

二、重点领域

( 一 ) 淘汰高耗。 以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法律法规、 强

制性标准和政策为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高耗企业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淘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 产线节能。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聚焦节

能 减碳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领域,实施一批节能改

造产品、产线、车间、工厂项目,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

第55页

52

全面 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环保能效等绿色发展水平。(责

任单 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 三 ) 清洁能源。优化制造业用能结构,大力实施电能替代

工程,稳步推进余热发电、冷热电三联供等工业园区能源阶梯

利 用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高生产过

程中 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四 ) 储能应用。开展集中式较大规模和分布式、平台聚合

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为电力

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支持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五)配套升级。硬件设施方面,对工业园区、企业的建筑、

照明、通用用能设备、公共交通设施等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节能

改造升级。软件系统方面,鼓励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智能微

电网、碳排放管理平台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

深 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千企节能改造、绿色星级创建,正

向激励 与反向倒逼相结合,推动高耗低效企业全面出清,不断

提升制造 业绿色发展水平。

( 一 ) 加快高耗企业淘汰

1.精准排摸高耗企业。每年制订《温州市制造业高耗低效

企 业排摸指南》,明确分行业高耗指导标准,并按照动态排摸、

第56页

53

分 类建档、清单管理的方法,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实际用地 3 亩(含)

以上的规下制造业企业开展排查,建立高耗企业淘汰清单。(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依法淘汰高耗企业。各地依法依规对高耗企业进行严格

查,制定年度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标提升,达标

销 号,涉及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违法违规且整改不达标

的企 业一律关停退出。到 2023 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1000

家以 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

境局、市 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 加快产线节能改造

3. 动员并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制定专项政策,广泛开

展 政策宣传,动员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多渠道面向全市规上企

业开 展节能改造项目征集,建立重点项目库。对重点企业节能

改造项 目进行辅导、跟踪和服务,提供智力支持、资金支持和政

策支持, 每年组织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350 个以上。(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市发展改革委)

4.开展一轮节能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

节 能改造工程服务公司开展“一对一”入户诊断服务,每年分

批次完 成“一对一”入户诊断咨询 500 家以上,完成节能改

造方案设计 500 家以上。建立结果导向的跟踪服务评估机制,

每年评选一批优质服务供应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

改革委)

5.培育一批典型示范项目。每年认定 50 个左右的市级节

第57页

54

能 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分类型培育树立一批节能产线、屋顶光

伏、 节能车间、节能工厂、节能园区典型样板,并择优推荐申

报省级 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每年编制优秀节能改造案例汇编,

加大政策 扶持力度,推广典型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

任单位: 市经信局)

6.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组建项目诊断咨询专家团队,滚

动 更新节能改造专家队伍,招引培育更多节能改造方案供应

商,强 化沟通与合作,为我市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

服务。(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 三 ) 加快清洁能源应用

7.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开发区 ( 园区) 等现有建 (构)

筑物中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 6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

屋顶安装比例达到 100%。到 2023 年,建成整县 ( 市、区 ) 分 布

式光伏试点 3 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市

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 援

支队)

8.推动光伏建设模式创新。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分

布 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深度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碳

资产 价值,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和机构开展碳资产聚合,推动分

布式光 伏应用多元化资本化发展。到 2023 年,基本形成光伏

项目碳资产评估体系,支持企业参与碳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温州电力局)

( 四 ) 加快储能项目建设

9.加快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落地。探索推进乐清虹桥、

第58页

55

淡 溪 片区分布式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分布式储能

推广应 用。加大锂电池分布式储能技术项目的应用与推广,鼓

励引导企 业通过削峰填谷,强化生产经营电力保障,每年新建

园区 (含小 微企业园) 分布式储能项目 5 个以上。(责任单位:

温州电力局、 市发展改革委)

10. 争取电网侧大型集中式储能项目落地。开展乐清湾港

区 共享储能项目建设试点,探索电力部门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共

建共 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加大对本地“首台套”、优质新产

品的推广 应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链式发展。(责任单位:温

州电力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 五 ) 加快节能配套升级

11.开展节能改造供需对接。各地立足本地产业特色,搭

建 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扶持政策,推广先进经验,催生一批节

能改 造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优势,分行业、

分领 域举办小切口的节能改造交流和设备推广对接活动,通过

供需对 接和典型经验分享,促进项目落地,每年举办各类对

接活动 10 场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12.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一批优质节能改造服务公

司,由节能改造服务公司对太阳能光伏应用、绿色照明改造、锅

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效智慧管理等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投资,包

括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达到节约能源、提高能源 使

用率的目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四、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第59页

56

成立市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

局,组织实施并统筹协调全市节能改造工作。其中,市发展改

革 委负责推进清洁新能源应用,市经信局负责推进产线节能改

造和 配 套设施节能升级,温州电力局牵头推动储能设施建

设。各县 (市、 区 )、省级产业集聚区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解 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 加大政策引导

1.加大光伏项目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建筑为坡屋面

结 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 30cm;

建筑 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

构、构架 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

提下,与屋 面距离不超过 2.6m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建局、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

救援支队)

2.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

级 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

布式光 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 0. 1 元/千瓦时的补贴。

(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3.鼓励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行。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

能 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

为配 电网提供有效支撑,逐步探索形成储能项目作为可调节负

荷参与 需求侧响应的机制。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

按照实际 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 0.8 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

第60页

57

各地加大对 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电力局)

4.优化产线节能改造项目支持。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

以 下条件: ( 1 ) 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 30 吨标准

煤以上 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4%以上; (2) 节能改造后全

员劳动生产 率提高 2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年内生

产性设备与信 息化投入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

资额的 14%给予 补助;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

资额的 17%给予补 助;500 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

22%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深化节能改造绿色金融支持。深化《温州市制造业高质

量 绿色发展专项金融服务方案(试行)》,推广绿色智改贷、碳汇

贷、 光伏贷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对节能改造项目的信贷需求

给予优 先保障,新增贷款最低利率可在同期 LPR 利率基础上

下调 20 个 基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

行、温州银保 监分局)

6. 强化绿色创建扶持。 节能改造主体可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供应链、绿色 (设计) 产品。新列入国家

级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 (设计) 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 元、60 万元、30 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

链、绿 色 (设计 ) 产品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

元;新列 入市级绿色工厂的,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

信局)

7.支持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根据诊断数量、完成质量、

第61页

58

数据填报、企业反馈等方面情况,对节能诊断服务进行验收,达

标完成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 5000 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

构 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服务公司为我市制造

业 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年节能量达 50 吨标准煤

以上 的,可参照本方案“产线节能改造资金补助”相关标准,

对实际投 资额给予分档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

经信局、温 州电力局)

( 三 ) 强化服务保障

通过“三服务”梳理形成有意向开展节能改造企业 (项目)

清单,建立专门数据库。支持行业协会、新型智库、碳汇研究等

公 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服务。支持列入我市节能服务机

构目 录 库的公司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结

合“三服 务”“万名干部进万企”行动,为企业选择节能改

造服务公司或专 家团队、申报节能技改扶持政策等提供建议和

帮助。(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第62页

59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

范围 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

所指机 构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

市区产业 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按年度投入 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 2021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年度投 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

所出具审计报告确 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中,光伏项目建设

和合同 能源管理相关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储能项目

相关政策 由温州电力局负责解释;产业节能改造和绿色创建相

关政策由市 经信局负责解释。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

业政策与本政 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各县(市)参照制定

相关扶持政策。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第63页

6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ZJCC01 – 2022 – 0016

温政办〔2022〕69 号

5.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

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

政发〔2020〕1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

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22〕3 号)等文件精神,

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增强外资招引竞争力,助推我市开放型经

第64页

61

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点招引方向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

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

励外资投向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

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信息、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引进

世界 500 强、知名跨国公司、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卡脖子技术项目、总部型项目、外资研发中心等。(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

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大项目财政支持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制造业项目、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投资的产业项目,

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

1000 万美元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

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 500 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

资每 500 万美元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0

万元。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可就高

执行,但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各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大项目要素保障

第65页

62

(三)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指标。推荐总投资 10 亿美元以上

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争取国家用地指标支

持;推荐总投资 5 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

项目,争取省级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支持。总投资超亿

美元的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用地以及跨国公司总部或

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属地政府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者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

大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

中心、卡脖子技术以及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

性、全局性影响的其他外资项目,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能耗

指标等方面给予综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

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

〈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

委会)

(四)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温州市制造业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和发展导向鼓励类目录且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工业项

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

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五)实行灵活多样供地方式。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外

资工业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用

第66页

63

地按最长年限 50 年一次性出让,企业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地价

款。外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

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租和抵押。鼓励以先租

后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

接协议出让给原承租企业。制造业外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

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

在 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后按有关

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六)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挥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

发展先行区为引领的对外经贸合作高地及温州综保区制度创新

优势,积极招引高端制造业项目。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

开区)等重点平台以及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培育国际产业

合作园,加大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重点国别招商和产业精准

招商力度,努力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积极引导境外产业并购

项目回归,鼓励创建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推进全球产业精准合

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七)构建全球招商网络。围绕招商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

重点产业,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内外联动、稳步推进”

第67页

64

原则,加快完善境内外招商网络布局。统筹驻外办事处和外出招

商力量,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等地设立温州市驻外

招商引智办事处,全市形成不少于 500 人的一线招商干部队伍,

常态化开展驻点招商。鼓励各地和重点产业平台聚焦欧洲和美

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重点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借力

驻外使领馆、侨商会、海外联络处、海外温商网络、中介机构等,

进一步完善海外招商工作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相关市级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

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八)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积极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

重要作用,强化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

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的协议招商、代理招商和委托

招商等形式,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

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项

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经属地政

府(管委会)认定,按当年实到外资的 5‰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

人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属于世界 500 强项目的,

另外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

委会)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

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九)鼓励开展“以商招商”。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优势,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努力破解

第68页

65

我市资源制约瓶颈,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地企业围绕

产业链条补缺和延伸,开展以商招商,招引上下游产业链的外商

投资项目在我市落地,提升产业竞争力。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

展导向且当年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属地

政府(管委会)认定,对通过“以商招商”引入外资项目的企业,

按当年实到外资的 5‰给予其经营者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人

民币;属于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的,另外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人

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

管委会)

(十)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发

挥互联网平台优势,积极开展网上招商会、洽谈会、签约会等活

动。强化领导带头招商,建立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

高新区(经开区)领导招商月考勤制度,各县(市、区)、温州

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每个月要开展一

次外资客商拜访、接待或项目洽谈工作,开展情况需及时报备市

投资促进局。鼓励各地优先保障出国(境)招商团组申请,重大

产业项目境外招引,优先申报省级重点出访项目和我市专项出访

项目,优化相关申报审批手续,为境外招商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激励。进一步压实县(市、区)、

第69页

66

温州海经区、温州高新区(经开区)招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招

引外资积极性。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额贡献达到一定额度(具

体金额标准以市投资促进局制订为准)的,在实际外资年度考核

中按最优单位予以赋分激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

〈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

委会)

五、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二)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

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

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

制度。健全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

护案件审查工作,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权益

保护典型案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处理

网络,市、县两级开通投诉热线,指定专门处(科)室,确定兼

职人员,落实相关经费,妥善处理外资企业各类投诉。(责任单

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

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标

准制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

人力资源管理等政策,或应对地震、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各项支

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歧视性

差别政策。(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温

第70页

67

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鼓励支持我市外资研发机

构参与我市科创平台建设、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

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 号)、《关

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

〔2021〕161 号)及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

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温州海关,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

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纠纷调

解体系。严厉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依法平

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组建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推动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挥中国温州

(服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不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

纷预警和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

(十六)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水平。着力推行和逐步完善重大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手续代办服务工作,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顺利

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全流程综合代办服务。建立外商投

资直通车制度,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绿色通道”

政务服务工作水平,调整充实“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提高“绿

第71页

68

色通道”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

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争取全面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

记权限授权属地,为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提供就近、快速、便捷的

市场准入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利。世界 500

强企业或总投资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

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下同)的子女需在我市入托或在中

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协

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紧急情况下可享受温

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际

医疗机构、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的合作,健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审核制度,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责任

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对依法依规来温州创业的

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提供停居留便利。参照国

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外国高端人才(A 类)申请来华工作的给予

最长期限为 5 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十九)完善职业教育配套保障。推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

第72页

69

点,大力培养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高度适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

才。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

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体

系,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大力培育发展技能型人才队伍,努

力打造技能人才高地。支持推进职业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

一步优化职业人才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

管委会,相关职业院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73页

70

附 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或中介类注册地不在温州的除外)。文

中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

政策兑现资金如无特别说明,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外资政

策所需资金应纳入总量控制。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相关

扶持政策,补助力度不低于本政策条款。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

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实际使用外资

是指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商务部纳统资金。同一企业不同项目

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类型奖

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文中关于实际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

数据为准;关于服务业项目范围,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

金融业项目;关于世界 500 强认定,以《财富》世界 500 强排

行榜为准。

3.第(八)项条款“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与第(九)项条

款“鼓励开展‘以商招商’”涉及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4.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

第74页

71

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

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

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

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

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

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

相应调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第75页

7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9 日印发

第76页

73

ZJCC01 – 2022 – 0001

温政办〔2022〕2 号

6.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

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77页

74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

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支持

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

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国内重要的新能源

汽车产业集群和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

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

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 1000 辆、200 辆、500 辆、50 辆的,按

照每个车型 100 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

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扩大销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

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 5 万辆、

1 万辆(之后每增加 5 万辆、1 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500 万奖励。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

车企业配套力度;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 3GWh(之后每

增加 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 500 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

第78页

75

累计不超过 3 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市区范围企业创建省级以上

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

新中心奖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

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

地方联合 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

题,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具体以实际立

项支持数额为准),重点支持企业以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围

绕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

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

材料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5.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

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

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

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

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

第79页

76

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

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制订新能源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支持将企业标准和团

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快建设关键零部件第三方

检测认证中心,给予 600 万元建设补助。积极推广动力电池编码

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完

善检测服务体系,建设省级汽车零部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

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

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提升我

市零部件企业的整车配套率。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

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

予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8.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

公交车,除特殊环境和用途外,2021 年底实现新增公交车辆电

动化率达到 100%,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责

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继续实行新能

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市区范围内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补助标准 1:0.5 比例配

套,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其他县(市)参

第80页

77

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

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逐

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到 2023 年达到 60%以上。市区(除洞

头区外)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淘汰燃油巡游

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 2 万元

/车给予补助,洞头区及各县(市)参照执行。修订温州市网约

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准入标准,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

鼓励我市汽车生产企业推出适用于出租车的车型和优惠举措,促

进出行市场低碳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

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支持城市配送货车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

化,积极引导乡村配送车辆新能源化,支持鼓励城市快销品、家

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

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到 2023 年城市

建成区的新增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到 60%以上。(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支持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

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机场通勤、景区用车等车辆新能源化,

除新能源车无法满足功能要求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车。(责任

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运集团,各

县〔市、区〕政府)

12.支持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

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示范带

第81页

78

头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

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

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

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加快推进准驾 C 证车型

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推动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

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

接受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政府)

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4.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

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各运营企业

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

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 200 元、交流每千瓦 80 元执

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

位:市财政局)

15.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

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到 2023 年底前

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 15 个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设投用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

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每千瓦 500 元、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补

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

第82页

79

位:市财政局)

16.支持加快推进建设加氢站建设。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 1000 公斤及以上、

500 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 500 万

元、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 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7.支持旅游线路充电设施建设。倡导绿色旅游方式,支持

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 4A 级

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15%(责任单位:市文化

广电旅游局)。支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快速

充电桩,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

位比例不低于 10%,并根据车流量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

运输局)。

18.支持县镇村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

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至 2022 年底,建成投运至少 20 个站

点,合计不少于 200 个直流充电桩,并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

发展改革委)。支持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至 2021

年底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镇街道全覆盖,至 2023 年实现充电基

础设施村居社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村农

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支持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

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

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12%。在大型商场、超市、文

第83页

80

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

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0.支持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充电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货车

的充电需求,引导充电桩(站)向城市货运配送三级网络节点以

及商贸区、物流集聚区等区域布局,在土地供应、供电等方面支

持企业建设充电桩,鼓励投资建设或运营企业为新能源货运配送

车辆充电提供便利和优惠,提升在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充电设备比

例,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车车桩与车辆配置比例不低于 1:4。(责

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21.支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

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

件的规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2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对老旧小区改造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力配建充电基

础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人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

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

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

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报

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

有(或有 1 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

用充电桩,给予 600 元/桩的充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84页

81

22.支持强化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健全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

施智能平台服务管理机制,强化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

市内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接受监管。鼓励个人充电

设施接入平台,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

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强做大,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

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

运营单位给予 0.10 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温州电力局、市财政局)

四、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举措

23.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

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

实行当日首次 2 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对传统燃油车辆占用新能

源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的执法管理和劝导提醒,对占用新能源车

位的行为,交警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

强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

区〕政府)

25.支持新能源货车通行政策。取消市区范围内单位及个人

新增纯电动新能源小型货车上路额度单竞投,予以直接上牌。(责

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措施

26.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汽车

产业及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

第85页

82

勇于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生态,加速推进

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

27.加强组织领导。在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统一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对应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有序推

进的工作机制。

28.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进

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重要降碳措施,纳入对各县(市、

区)政府节能减排降碳成效考核体系。

29.加强宣传引导。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

用频道,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宣传;各县

(市、区)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车宣传

高潮,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对本地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了解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

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86页

83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

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

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

策(包括延续政策)。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

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

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

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

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

有财政体制分担。“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支持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补贴属于专项工作推进扶持资金,不受总

量控制。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执行,有效

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

织实施。我市已发布的其他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

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

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14 日印发

第87页

84

ZJCC00–2023–0002

温政发〔2023〕4 号

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

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深化农业 “双强”行动,

强化农业和农村项目“双招双引”,推进预制菜等“六个一”产

业全链条发展,打造健康食品产业高地,争创特色农业强市,绘

就和美乡村幸福画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

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88页

85

序号

奖 补 项 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一、支持稳产保供

1

扶 持 粮 食 规

模经营

对市区发展规模种粮、全年稻麦复种面积

50 亩 以 上 的 规 模 经 营 主 体 和 连 片 种 植

旱 粮 面 积 50 亩以上的大户,在省补基础

上,由市级财政 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因素法

分配到各区,统筹用 于粮食生产相关补贴

政策。

因素

分配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2

农 海 产 品 保

鲜 冷 链 设 施

建设补助

支 持 建 设 农 海 产 品 产 地 小 型 仓 储 保 鲜

冷 链 设 施,每年遴选不超过 20 个项目,市

财政按照区 财政承担部分 50% 、最高 50

万元给予补助;按照县 ( 市 ) 财政承担部分

30% 、最高 30 万 元给予补助。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3 家 禽 定 点 屠

宰补助

对负责落实家禽定点屠宰“一标一链”闭

环监 管 机制试点工作的区级政府,市财政

每年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

资格

定补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4 支 持 生 猪 规

模化养殖

对 积极承担生猪产能调控任务的规模化养

殖主 体,在申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等项目时 予以优先安排。

资格

定补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5

海 洋 牧 场 示

范项目补助

支 持 以 县 域 为 单 位 开 展 海 洋 牧 场 示 范

项 目 建 设,每年遴选 2 个左右,市财政

每年按照项目 核定投资额 50% 、最高 200

万元给予补助,连 续补助不超过 3 年 ( 已

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不 重复享受 ) 。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6 远 洋 渔 船 购

置建造补助

每新增 1 艘远洋渔船并在外生产半年以上

的 , 市 财 政 按 照 远洋渔船购置或建造价

10% 、最高 200 万元给予补助。

数据

核校

是 市 农 业

农 村

7

现 代 化 海 上

移 动 加 工 中

心建设补助

支 持集海产收购、海上加工、冷藏销售于

一体 的 现代化海上移动加工中心建设,市

财政按照 项目核定投资额 30%、最高 300 万

元给予补助。

数据

核校 是

市 农 业

农 村

8

引 领 渔 船 建

设补助

支 持市区、五县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

市财 政 对 区 级 政 府 按 5000 元 /艘 、 对

县 级 政 府 按 3000 元/艘进行补助。 实施

“千船示范,万船 整治”,按照“安全、

智慧、生态、环保、美 观、舒适”六个标

准培育建设引领渔船,在验 收合格后,市

财政给予每艘 5 万元的补助。

数据

核校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第89页

86

序号

奖 补 项

目 名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9

净粮(烘干 )

项 目投资补

支 持 各地建设规范化净粮 (烘干) 中心,对

市 本级项目按照核定投资额 40% 、最高 5 万

元给 予补助。开展市级示范项目遴选,对评

为市级 示范项目的按照核定投资额 40% 、最

高 10 万 元给予补助。

数据

核校、

审 查

遴选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0 “ 五 优 联

动 ”实施奖

对 市 域 内 实 施 粮 食 “五 优 联 动 ”500 吨 以

上且 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 30 元/

吨、最 高 5 万元给予奖励。

数据

核校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1

省 级 粮 食

主 渠 道 企

业 奖 励

首 次获“省级粮食主渠道企业”的市域内粮

食 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2

引 进 规 模

粮 食 企 业

奖励

市外近三年年均粮食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

上 的 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在市本级设立机构,

年粮 油销售量首次达到 3 万吨、5 万吨的,

分别给 予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 以上奖励

不重复享 受、就高执行 ) 。

数据

核校 否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3

粮 食 品 牌

建 设奖励

市 域内授权使用“瓯味稻”品牌且授权品种

销 售 量首次达到 50 吨以上的本地大米经

营加工 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政策实施期

间市域内 新 获 “浙 江好 粮 油”“中 国好 粮

油”产品的, 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数据

核校、

资 格

定补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4 新 建 粮 食

加 工 线 补

对 市本级投资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并取得

食 品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按日加工能力

给予 每百吨 25 万元、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数据

核校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5

粮 食 低 温

仓 建 设 改

造 补 助

市 本级企业对粮食仓储设施实施低温或准低

温 建设改造的,每 50 平方给予投资额 30%

并不 超过 1 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

数据

核校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6

粮 食 必 要

库 存 量 奖

市本级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中晚稻米( 中晚籼米、

粳 米 ) 或 面 粉 库 存 量 达 到 核 定 必 要 库 存 量

的, 日常库存量中晚稻米 100-200 (不含)

吨,200 (含 ) -300 (不含 ) 吨,300 吨以上

( 面粉库

存要求是相应中晚稻米的两倍) ,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

数据

核校 否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17 粮 食 社 会

责 任 储 备

奖励

规 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社会责

任 储备的,按每吨稻谷给予 80 元奖励,协议

数量 上限为 500 吨。

数据

核校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第90页

87

序号

奖 补 项

目 名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18

粮 食 重 点

项 目建设

补助

统筹安排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支持县(市、

区 ) 粮食安全重点项目建设。新建现代化未来

粮仓项目,按设计仓容给予补助,每 1 万吨

仓 容补助 50 万元,最高补助 500 万元;新建

粮食 综 合 产业 园 项 目, 按 照 建安 投 资 额的

5% 、最 高 500 万元给予补助;承担市级以

上涉粮相关 试点工作、省级以上揭榜挂帅项

目,按照核定 投资额的 10% 、最高 300 万元

给予补助。

数据

核校 否

市粮食物

资和储备

二、支持绿色安全

19

农 作 物 配

方 肥 推 广

补助

支 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和数字化台账建设,

市 财政给予四区、三市、五县分别按 35 元/

吨、 14 元/吨、42 元/吨的标准予以补助,根

据年度 完成任务跨年度据实结算。

数据

核校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20

农 业 品 牌 、

绿 色 食 品

奖 励

新 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市财政

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

浙 江 农业品牌目录(或浙江省农产品品牌百

强榜) 的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奖励。

获中国 绿 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产品认定

满 10 年 的,市财政给予获证主体按每个产品

10 万元奖 励。

资格

定补

是 市 农 业

农 村

21

环 境 质 量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奖励

省控断面 (含国控) 上一年度未达到Ⅲ类以

上 水 质类别的省控断面,本年提升到Ⅲ类以

上水 质类别的或者省控断面 (含国控) 水

质连续两 年 稳定在Ⅲ类以上,且主要指标逐

年 改 善的 , 市 财 政给予每个断面奖励 100

万,跨域断面奖 励资金平均分配;对完成年

度 环境 空 气质 量指 标考核的县 (市、 区 )

中,综合指数同比改善 幅度排名前 3 名,市财

政分别奖励 100 万元、 80 万元、50 万元;

对无废城市建设实施年度考 核奖励,排名前 3

名,市财政分别奖励 100 万 元、80 万元、50

万元。

资格

定补 否

市 生 态

环 境

22

生 态 文 明

创 建 成 果

实 施 奖励

获 国 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基 地的,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省级、

国 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命名的,市财政

分别 给予 60 万元、160 万元奖励;每年对优

选的 3 个 美 丽 温 州 提 升 工 程 项 目 (或 美

丽 温 州 体 验 地 ) ,市财政给予各项目 40 万

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否

市 生 态

环 境

第91页

88

序号

奖 补 项

目 名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23

改 革 创 新

项 目 实 施

奖励

每年对评选的成效突出、具有实际推广意义

的 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项目,市财政按评

分结 果分三档给予奖励,第一档 1 个奖励 70

万元、第二档 2 个各奖励 50 万元、第三档 3 个

各奖励 20 万元。

资格

定补 否

市 生 态

环 境

24 无 废 细 胞

建 设 实 施

奖励

每年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范

围 评选 100 个左右市级“无废细胞”,市财

政对 每个“无废细胞”获评单位给予 2 万

元奖励。

审查

遴选 否

市 生 态

环 境

三、支持基础设施

25

乡 村 振 兴

水 利 示 范

项 目 投 资

激励

重点支持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平阳县、

苍南县等山区 5 县,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

都 市农业公园、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

区以 及具备 农村一二 三产融合功 能的农业

重点项目 区域,谋划河道综合整治、农田水

利灌溉、农 饮水改造提升、水上碧道、水库

山塘加固提升 等水利项目。 以乡镇政府为项

目主体申报,市 级每年择优遴选若 干项 目

按 照施工合 同价 50% 、最高 500 万元给予

补助。鼓励各地积极 向上争取中央、省级组织

开展的遴选类试点( 示 范 )项目,对通过市级

审查后推荐上报的项目, 市 财政对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政府给予 100 万元资金奖励, 同

一项目不同年度申报不重复 享受。对申报成功

获批实施的项目,按照实际 获得上级补助资

金总额的 10% 、最高 1000 万 元给予奖励。

审查

遴选

市 水 利

局、市农

业 农 村

26 土 地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奖励

( 一 ) 项 目区新增耕地规模 300 亩以上的或

建 设用地复垦规模 200-300 亩 (含) 、建设

用地 复垦规模 300 (不含) -500 亩 (含) 、

建设用 地复垦规模 500 亩 (不含) 以上的,

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

( 二 ) 项 目区覆盖全镇域或跨镇域范围,含

3 种以上土 地 整治业态 (垦造耕地、建设用

地复垦、旱改 水、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

耕地质量等级提 升 ) 的,且建设用地复垦规

模 600 亩以上,或 新增耕地 1200 亩以上的,

奖励 1200 万元。项 目 区 同 时 含有 建 设 用

地 复 垦 和新 增 耕 地 内 容 的,不重复奖励,

按高档奖励;奖励资金分期 兑现,全域项目

实施方案获批后兑现 50%奖励 资金,全域项

目通过验收后,兑现剩余资金。实施过程中,

项目规模有调整的,按最终完成 情况结算奖

励资金。

数据

核校

否 市资规局

第92页

89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四 、 支 持 农 业 “双 强 ”

27

农 牧 渔 产

业 项 目 补

支持县 (市、 区 ) 新招引落地有引领性和典型

示范作用的数字化植物工厂、立体化畜牧养

殖 场、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等农牧渔产业项

目, 每 年 遴 选 不 超 过 3 个 重 点 农 业 突 破

性 示 范 项 目 ,市财政给予属地政府按照项

目核定投资额 10%、最高 1000 万元补助,资金

用于项目建设。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28 农 机 购 置

补 助

支 持 山区五县将适用农机的购置补贴比例

提高 到 70%以上,市财政给予属地政府按照

属地财 政承担部分 50%的补助。

数据

核校

市 农 业

农 村

29

农 机 服 务

示 范 项 目

补助

以市县共建形式,每年遴选 3 个左右农牧渔

业 先进机械装备提升示范项目、现代化农

事服务 中心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等,市财政

按照项目核 定投资额 50% 、最高 100 万元给

予补助,资金 用于项目建设。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30

宜 机 化 改

造 补助

支持丘陵山区宜机化改造,每年遴选 5 个左

右 改造建设面积超过 200 亩的示范项目,

市财政 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 50% 、最高 200

万元给予 补助;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除省

级补助外,市财政按属地承担部分 50%给予补

助。 以上资 金须用于项目建设。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31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示 范

项 目 补助

以市县共建形式,每年遴选 3 个左右年收储

能 力 不低于 1000 吨的农作物秸秆离田综

合利用 示范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核定投资

额 50% 、 最高 100 万元给予补助,资金用

于项目建设。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32

农 业 设 施

改 造 提 升

示 范 项 目

补助

每 年 遴 选 3 个 左 右 畜 牧 养 殖 场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模水产养

殖场尾 水处理等设施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市

财政按照 项目核定投资额 30%、最高 200 万元

给予补助, 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33 现 代 种 业

企 业奖励

对 销售额超亿元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

业, 市财政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超 5000 万

元的专 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市财政给予 100 万

元奖励。

数据

核校

市 农 业

农 村

34

专 业 特 色

型 种 业 企

业 贷 款 贴

培育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A 证种业龙头企业,设

定3 年培育期,培育创成后,市财政给予培育期内企业银

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实际发生利息50% 、最高150 万元的

贴息。

数据

核校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第93页

90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35 总部型种业 企

业奖励

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业年销售额1 亿元以上、认定为总部

型企业的,属地政府每年给予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连续奖

励3 年,市、县 (市、区) 两级按1 :1 比例承担。

数据

核校

否 市农业农

村局

36

支持种业企 业

兼重组和 种子

种苗建设

支持国资牵头种企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

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在资金、用地、人才等政策

给予大力支持,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种子种苗建设资

金在5 亿元以上、上市企业总部落地温州的,实行“一事

一议”。

资格

定补 否

市农业农

村局

37

种 质 资 源 圃

( 场、区) 补

支持在温科研院所建立农作物、畜禽、水产、林特等地方特

色种质资源圃(场、区) ,新建或改造50 亩以上,经市级

主管部门认定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市财政对市属科研单位

按项目投资额给予全额承担;对其他单位按核定投资额50%

给予补助,单个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数据

核校 否

市农业农

村局

38

良种繁育基 地

建设奖励

新建或改造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等种子种苗良种繁育

基地50 亩以上,由属地政府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50%、最高

200 万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区级政府按属地财政补助额度

的 50% 进行奖励,对县 (市) 政府按属地财政补助额 度的

30%进行奖励。

数据

核校 否

市农业农

村局

39

水产原良种场

奖励

对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的建设单位,市财政给予

每场5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

40 新品种自主 研

发奖励

按从高不从低原则,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

其中主要农作物每个新品种市 财政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畜禽类、水产类每个新品种市财政

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时列入

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市财政分别再给予第一完成

单位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取得国家登记( 审定) 或者浙

江省认定( 审定) 的自主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

市财政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市

资规局

41

省级现代种 业

创新园建 设支

支持建设省级现代种业创新园,对园区内农业科创中心、分

子育种实验室、优势种业育繁种基地、线下线上种业电子商

务营销平台等项目,在资金、用地、人才等政策给予大力支

持,实行“一事一议”。

资格

定补 否

市农业农

村局

第94页

91

序号

奖 补 项

目 名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 否 纳

入 总 量

控制

责任

单位

42

种 业 展 会

补 助

对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 (种子交

流 会、成果展示会) 的县 (市、 区 ) 政府,

市财 政按照属地政府所需承担每个展会经费

50% 、 最高 100 万元给予补助。 由市级组织

参加国内 省 级 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种

博会,市财政 对市级专馆的布展费用给予全

额保障。

数据

核校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43

公 益 性 造

林 绿 化 种

苗 培 育 补

支 持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等培育任务的

苗 圃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 50 亩以上且列

入市 级以上名录的, 由属地政府按照项目核

定投资 额 50% 、最高 100 万元给予补助,市

财政对区 级政府按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50%

进行奖补, 对县 (市) 政府按属地财政补助

额度的 30%进 行奖补。

数据

核校

否 市资规局

44

农 业 产 业

技 术 团 队

示 范 项 目

补助

集 聚产业技术团队专家力量,每年遴选若干

个 农 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项目,

市财 政 对属地政府按单个项目最高 20 万

元给予补 助。

审查

遴选

否 市 农 业

农 村

45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经 营

贡 献 奖励

对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

元 的农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数据

核校

是 市 农 业

农 村

46

农 业 龙 头

企 业奖励

首 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市

财 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是

市 农 业

农 村

47 “ 瓯 越 鲜

风 ” 渠 道

建 设补助

加快“瓯越鲜风”品牌销售渠道铺设,对授

权 认定的形象店、专营店、农贸形象店、农

贸菜 小站专区、农贸专营摊位等,经年度评

估符合 要求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运营补助。

连续补助不 超过两年。在机场、动车南站等

重要场所开设 展示展销形象店,按照装修实

际支出给予最高 50 万元装修补助,经年度

评估符合要求的,每 年再给予最高 50 万元

运营补助。

资格

定补、

数 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市

供销社

48

国 家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绩 效 奖励

每 年 对 国 家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示 范 区 开 展 绩

效 评 价,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

励。每 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开展绩

效评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超过 300 万

元资金,用 于核心区绩效奖励。

审查

遴选 否 市科技局

49

省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奖励

针对山区五县及市区,经验收通过的省级农

业 科技园区,市财政给予 30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否 市科技局

第95页

92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50

省重点农业 企

业研究院奖励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额度给予同比例配套。

资格

定补

否 市科技局

51

农业新品种 选

育协作组 项目

补助

在全市优选5 个左右新品种选育协作组,按照实际育种年限

给予不超过五年的50- 100 万元/ 年经费补助。

审查

遴选

否 市科技局

五、支持乡村建设

52 “一 村 一

品 ”产业培

育工程奖励

市级每年认定10 个左右“一村一品”产业集聚村,市财

政给予每个村1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

53

乡 贤助力乡

村振兴工程 奖

对当年度累计招商引资实际落地投资额排名前 10,且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集体20 万元奖励。

数据

核校

市委统战

部、市农业

农村局

54

浙南民居建 设

样板工程奖励

每年全市择优评选10 个以内浙南民居建设样板工程,市财

政给予每个20 万元奖励。

审查

遴选

市 住 建

局、市农业

农村局

55 “一 村 万

树”示范村 创

建奖励

对每年建成并获省林业局公布的“一村万树” 示范村,市财

政给予每个1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 资 规

局、市农业

农村局

56

历史文化传 统

村落保护 工程

奖励

每年开展建设市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10 个左右,对建成市

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村,给予每个村集体50 万元奖励,

市、县两级各承担50%。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

57

宜居宜业和 美

乡村建设奖励

支持实施和美乡村“示范引领、全域整洁”行动,对每季度

100 个后进村中整治成效明显且排名前30 的每个村奖励价

值5 万元经济果树苗木、美化花卉苗木用作村内绿化美化,

打造“花满乡村”。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58 “一 村 一

品 ”示范村

镇奖励

新获评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国美丽乡村的,

市财政给予属地村镇(街) 20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

59

支持农业农 村

公共服务项目

市财政每年安排1800 万元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用

于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

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

股量化帮扶为目的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

因素

分配

否 市财政局

六、支持乡村治理

第96页

93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60

农业“ 标准

地”试点补助

支持县(市、区) 农业标准地改革有关项目,根据标准地

各项参考标准落实情况(主要为土地连片流转、农田基础设

施、产业发展定位、土地用途管制以及政策处理等净地标

准) ,每年遴选3-5 个农业标准地改革项目,市财政给予

实施单位每个项目50 万元补助。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七、支持农民共富

61

支持巩固拓 展

脱贫攻坚 成果

同乡村 振兴有

效衔接

支持加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市财

政每年安排3600 万元,重点实施市级挂钩帮扶、春节慰问、

市派第一书记(农村指导员) 帮扶项目、市本级低收入农户

大病医疗再保险、低收入农户“安居圆梦” 、市级低收入

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等,激发低收入农户内生发展

动能,促进共同富裕。

因素

分配

市农业农

村局

62

稻渔综合种 养

示范项目补助

支持“一亩田千斤粮万元钱”,推广稻渔共生模式,每年遴

选3 个左右500 亩( 山区200 亩) 以上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项

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50% 、最高100 万元给予补

助。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63

乡村振兴领 军

人才奖励

每年遴选一批乡村振兴领军人才,享受E 类人才待遇,其中

加快发展县乡村振兴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0 万元的

奖励。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64

专 业 合 作

社、家庭农 场

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分

别给予20 万元、5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

农场,市财政给予5 万元奖励

资格

定补

市农业农

村局

65

农播电商平 台

建设奖励

符合建有选品中心、共享直播间,销售农产品有明显集聚度

或区域特色,带动线上线下销售规模2000 万元以上、运营

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等条件的农播共享基地,每年遴选3 个

左右,由市财政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 万元的奖励。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66

农创空间运 营

奖励

符合运营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注册并入驻农创客企业10

家以上且营业额超500 万元等条件的农创空间,每年遴选3

个左右,由市财政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 万元的奖励。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第97页

94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67

组团片区型 共

富村试点 项目

补助

支持村集体抱团承接农业产业项目,带动农村“扩中”家庭

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持股增收。市级每年择优遴选若干试点项

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500 万元给予

补助。

审查

遴选

否 市财政局

68

科技特派员 项

目补助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 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共同富裕科技

帮扶团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 万元补助。

审查

遴选

否 市科技局

69

森林生态效 益

补偿

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低于35 元每亩,省级一般公益林补

偿标准低于35 元每亩的,市县增加补偿标准至35 元每亩。

待省级一般公益林补偿标准提升到35 元每亩后,市级公益

林补偿标准随省级一般公益林补偿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数据

核校

否 市资规局

八、支持财金协同

70

市级地方特 色

农业产业 保险

试点补助

在地方特色农业产业方面探索开展特色保险试点,对列入市

级试点任务的地区,保费按照市财政补贴30% ,县级财政补

贴40% ,农户或企业自缴30%分摊(农田建设等政府项目市

县两级各按50%承担) ,试点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数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

71

农信担保机 构

抗风险补偿

对市本级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上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的1%给予不超过150 万元的风险补偿金,补充担保机构风

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风险补偿。

数据

核较

否 市供销社

九、涉农综合性扶持政策

72 “六个一 ” 全

产业链培育补助

围绕预制菜、大黄鱼、铁皮石斛、温州早茶、温州奶业、瓯

柑等“六个一”特色产业发展,每年遴选3 个左右强链补

链的全产业链项目,市财政给予每条产业链项目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 年,县级财政予以配

套支持。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第98页

95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73

农业产业重 大

项目投资补助

市财政对本级和市区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并获批实

施的,总投资超过5 亿元的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 万

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以及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项

目,按照省级补助额度给予同等金额补助,总财政补助比例

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 (经市级认定的“菜蓝子”保障型

基地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其他县(市) 的农业农村重大项

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数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

74

乡村振兴考 核

激励

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乡村连片提

升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和渔港经济区建设、都市农业公园

等,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农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工作主动、

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政府予以激励。支持农业产业平

台建设,各类示范项目优先向产业平台集聚,落实农产品质

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制度。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75

预制菜企业 营

销补助

支持部门牵头、企业组团开展预制菜品牌推广、电商直播、

广告宣传等活动,市财政给予示范性企业承担经费的50%、

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

数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

76

预制菜企业 贷

款贴息

市财政给予示范性企业不高于一年期LPR 的贷款利率60%

的贴息,年度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数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

77

预制菜企业 综

合性农业 保险

补助

支持推行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意外险、冷链物流险、财产险、

第三责任险的综合性农业保险,市财政给予示范性企业保费

80%的补助。第75 、76 、77 三项奖补政策经遴选出A 、B 两

档示范性企业后,分别按补助额的100%、80%执行。

数据

核校

市农业农

村局

78

中央厨房示 范

建设奖励

开展“中央厨房”示范建设,支持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

改造,市财政给予每个“中央厨房”示范企业20 万元奖励。

审查

遴选

市市场监

管局、市

农业农村

79

预制菜物流 服

务奖励

支持预制菜企业抱团建立温州预制菜产业联盟,组织与物流

企业开展合作,设置营销总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量、流通效

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对物流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市财政每年

对排名前3 位的分别给予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

奖励。

审查

遴选

市交通运

输局、市邮

政管理局、

市农 业农

村局

第99页

96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80

预制菜研究 院

科研项目补助

对研究院接受政府委托的公益性科研项目,市财政予以全额

经费补助;对接受预制菜企业委托、政府确认的科研项目,

市财政给予科研经费的50% 、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重大

课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审查

遴选

市农业农

村局

以下为废止条款

1

温州市发展 供

销流通体 系补

市区承担供销社业务的企业开展农资和日用品经营网络投

入100 万元以上或投入电子商务业 务20 万元以上的新项

目,新建农产品加工、农批市场投入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0%、最高50 万元的补助;在全省范

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项目实 际投资额

50%、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

市供销社

2

温州市市级 财

政专项“ 三

位 一 体”建

设资金

根据因素法分配:以各县(市、区) “三位一体”建设

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为标准,采取因素法(根据当年度重

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 进行差异化分

配,重点用于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 投资建设项目,基层

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农服务中心

新项目。

市供销社

3

温州市放心 粮

油配送补助

对市本级新发展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40%、

最高20 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每新增5 家标准配送网点给

予10 万元补助。

市粮食物

资局

4

温州市市级 生

态健康养 殖示

范区建 设转移

支付

开展市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所在县(市、

区) 政府给予建设总投资50%、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

市农业农

村局

5

温州市省级 渔

业转型发 展先

行区奖励

对通过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考核验收的县(市、区) 给

予50 万元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6

温州市农业 品

牌建设奖励

对培育出全国知名品牌、带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产品生

产销售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农业领军型企业,经认定给予

100-300 万元奖励。新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认定的社会团体奖励10 万元。

市农业农

村局

第100页

97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7

温州市农产 品

区域公用 品牌

创建补助资金

鼓励各县(市、区) 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培育,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控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品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标准化等建设。

市农业农

村局

8

温州市农业 农

村基础信 息采

集补助资金

对承担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县(市、区) 、功能区,

按照每个200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统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

信息采集。

市农业农

村局

9

温州市 “阳

光农场”创 建

补助资金

对完成市级“阳光农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按照每

个项目3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市农业农

村局

10

温州市美丽 乡

村标杆乡 镇奖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外,通过创建每年评出6 个美丽乡村

标杆乡镇,每个乡镇奖励100 万元。

市农业农

村局

11

温州市生猪 年

出栏增加 5 万

头以上补助

培育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对2020 年、2021 年生猪年出栏增

加5 万头以上的县(市、区) 政府给予补助500 万元。

市农业农

村局

12

温州市规模 猪

场引进种猪补

助、2021 年底

前 新获得种猪

场 资 质 补

助、美丽牧 场

( 数字化牧场)

奖励

对规模猪场引进种猪的,再给予县(市、区) 政府每头200

元的补助。对2021 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给予县(市、

区) 政府每场50 万元的补助。2020 年对新完成省级美丽牧

场 (数字化牧场) 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政府,按每个任

务2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13

温州市市区 生

猪养殖补 助申

对市辖区出台生猪扶持政策投入的资金,每年按50%比例给

予不超过500 万元的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14

温州市省级 农

业 “机器 换

人”示范 县创

对通过省级农业 “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考核 验收的县

(市、区) 政府给予100 万元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15

温州市市级 水

产加工技

开展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所在县

(市、区) 政府给予基地建设总投

市农业农

村局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网络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