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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
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
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
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
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
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
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
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
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商务局、市
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
(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
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
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