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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复核)基本信息表
3.2023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申报书模板4.2023 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模板
5.2020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认定名单和2019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名单6.2023 年未来工厂建设导则及分级评估能力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 月20日扫码下载附件
【申报时间11 月7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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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认定名单和2019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名单6.2023 年未来工厂建设导则及分级评估能力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 月20日扫码下载附件
【申报时间11 月7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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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级农业科技类载体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 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类载体的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科技园区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3 号)明确规定的对象、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申报。(二)申报评审程序
1.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详见附件 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详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 份及电子版)。2.申报材料需经园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择优推荐并报省科技厅,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3.省科技厅将依据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在初审筛选、现场考察、集中评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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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择优创建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通过建设期满验收后将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补助。(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涂蔷、都康飞
联系电话:0571-87054043、87051059
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3 号)明确规定的对象、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申报。(二)申报评审程序
1.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填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详见附件3)、《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详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 2 份及电子版)。2.上报材料需经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择优推荐并上报省科技厅,推荐数量不超过 2 家,且每个县(市、区)申报数量最多 1 家。
3.省科技厅将依据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在形式审查、现场考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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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创建一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通过建设期满验收后将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补助。(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郝宇、都康飞
联系方式:0571-87054039、87051059
三、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二)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或点击搜索“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或“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进行填报,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三)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23 年10 月27 日前上报申报材料。
(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申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5118011、85111186,联系人:袁凯华
(五)推荐名单纸质版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杭州市环城西路 33 号浙江科技大楼806 室),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ckjc@zj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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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docx
2.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docx
3.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doc4.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25日【申报时间10 月27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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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数办〔2023〕5 号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浙江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落实《浙江省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根据《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浙数办〔2023〕4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以下简称“CDO”)试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标准,确定若干个省级 CDO 试点企业开展试点,推动省内企业开展 CDO 制定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用好数据要素,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生产力。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企业。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生产运营、财务状况和信用良好。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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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企业重视数据管理工作,生产、经营、管理数字化基础较好,具有较大规模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突出,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对已取得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 认证和入选浙江省第一批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试点企业的申报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三)根据《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要求,已设立数据相关的岗位、部门,逐步开展建立CDO制度体系,逐步开展数据治理、数据驱动、数据增值、数据安全、人才培养、数据文化等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三、试点任务
(一)制度体系建设。建设以CDO 为首的数据人才队伍体系,明确岗位设置、职能职责体系、能力素质要求、选用育留机制等。建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应用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正确性。建立数据管理评价机制,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提高数据管理的质量及水平。
(二)用数能力建设。以 CDO 为首建设和提升企业制定数据战略、整合数据资产、挖掘数据价值、落实数据项目、确保数据产品合规、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用数能力。(三)数据文化建设。开展数据文化培训,提升员工数据思维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以CDO 制度体系建设营造数据驱动的企业文化,推动数据驱动的决策模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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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建立内外部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数据在企业内外部合理流通与应用,提升企业数据应用价值和创新能力。四、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对照《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填写《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书》(附件1)。(二)竞争评审。省经信厅研究确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组织评审,确定拟列入计划的试点企业。(三)公示确定。对拟列入计划的试点区域和企业,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发文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工作指导。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有序开展试点建设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要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组织开展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动员会、培训会等,加深相关企业对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大力推广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
(三)完善政策体系。鼓励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将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出台本地适配政策。对最终纳入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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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在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等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须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处签字盖章。(二)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认真组织,并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各市经信局汇总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汇总表见附件 2),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排序推荐至省经信厅。相关电子材料请发送至浙政钉,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请在 10 月 20 日前邮寄至省经信厅云计算处祝健。
联系人:沈燚佳 18368871901,祝健057187056456。附件:1.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书(企业填写)
2.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各市主管部门填写)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3 年10月9日申报附件 1-2.wps
【申报时间10 月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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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试点开展2023 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大创新项目申报的通知沪科合〔2023〕19 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等文件要求,推动长三角服务国家战略、强化科技使命担当,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一市三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大创新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指南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领域,瞄准重大产业技术背后的基础性、关键性原理问题,引导科技型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长三角多主体紧密合作的机制,有组织地推动解决产业应用基础研究的源头和底层问题。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子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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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考核指标。项目设 1 名负责人,每个子课题设1 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 1 个子课题负责人。2.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service.most.gov.cn/)-项目申报-左侧导航栏中地方科技计划-新项目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指南研究内容等详细信息登录平台注册后可见。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3.申报信息经一市三省科技主管部门预审核,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审议后,由工作专班集中推荐。
4.由指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书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审议后,一市三省科技主管部门共同择优立项。三、申报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在一市三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科研和推动项目实施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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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和条件。子课题单位或参与单位中须含其他一市三省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要注重应用牵引,弄通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积极构建应用场景,申报单位中须包含市场应用企业主体。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5 年。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研的能力,能高效组织和推进跨区域科研攻关、团队构建及资源配置,有力协调落实项目各项任务。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 项。四、填报要求
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进行编制,并符合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地科技厅(委)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要求。五、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 2023 年10 月10 日9:00,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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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技术咨询: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业务咨询:021-24197781,021-24197749,lhgg@sstec.org.cn
附件:
2023 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大创新指南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28日【申报时间10 月23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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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升级版,抓好科技企业“扩面提能”,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新增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1 万家的目标任务,现就组织做好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组织实施,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备案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二)企业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申报。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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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重点把关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材料。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15 类经济实体(详见“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辅助申报”模块),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二、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管理(一)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二)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12 月底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企业,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间从2022 年度起累计)。(三)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内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定期梳理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等情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清理。对发生名称变更、整体搬迁等变化的企业,应提醒企业及时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办理变更手续。三、加大培育力度,精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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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依托“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储备库-培育库-成长库”,对企业倾斜要素支持,推动成长壮大。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包,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企所得税减免、研发投入奖补、双创载体减租免租等系列惠企科技政策,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保障、提振创新发展信心。(三)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暖企解难题,助企提质效,惠企减负担”各项行动,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后疫情时代全面复苏、提质增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3月8日【申报时间11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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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3 年度我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更好支撑制造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按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和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两档有所区分,其中,申报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在符合申报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申报要求(三)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纳入企业失信名单,未出现债务违约,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风险事件;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拥有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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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二)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条件:1.申报的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属于《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指导目录》范围(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人工智能新兴软件;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2021 年 6 月 30 日以来获得软件著作权,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3)该项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CNAS和CMA 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5)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2)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3)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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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准制定。
(三)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条件:申报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除应满足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1.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处于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
2.该项软件产品解决国外同类产品“卡脖子”技术难题,有效实现国产化替代,填补国内空白;3.该项软件产品取得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4.该项软件产品入围相关国家级课题;5.该项软件产品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或适配国产软硬件;
6.该项软件产品拥有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7.该项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参与了有关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制定。
(四)存在如下情形的软件产品不予认定: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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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系列版本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地方审核。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于 2023 年11 月10 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盖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综合评议。
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认定档次,并对名单进行公示。(四)结果发布。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报产品,省经信厅发布2023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结果。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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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 年。(二)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当地首版次软件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财政资金对经认定的各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予以支持。
四、其它事项
(一)每个申报单位仅限择优申报一项软件产品参加认定。申报产品名称须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中的软件名称一致。(二)浙江省首台(套)软件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版次软件产品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信厅撤销其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相关部门收回奖补资金。
(四)各设区市经信局、省属企业集团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经信厅推荐首版次软件产品。
联系人:
徐海涛 0571-8705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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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浩强 0571-81029667
附件:
1.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指导目录2.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清单3.承诺书附件下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0月7日【申报时间10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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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减负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不含宁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43 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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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 门类);(二)2023 年1 月1 日至8 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43 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关于 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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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发动。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于10月 10 日前共享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要共同做好相关企业申报组织发动工作。(二)企业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 1)。2023 年10 月、11 月、12 月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 10 月 12 日、11 月5 日、12 月5 日;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后,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如部分地方由科技部门牵头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的,请科技部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送同级经信部门。(三)名单确定。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023 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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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 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名单,分别于2023年10 月 14 日、11 月 8 日、12 月8 日、2024 年4 月5日前由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至各市经信局(内容需包含附件2)。各县(市、区)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2.请各市经信局汇总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的企业名单,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11 月10 日、12 月10日、2024 年 4 月 7 日前(需包含附件2)上报至省经信厅备案,并抄送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四)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省经信厅将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不定期联合组织抽查。各县(市、区)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等情况,应及时开展联合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需包含附件3)上报至各市经信部门,由各市经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省经信厅备案,并抄送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内的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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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 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经信、科技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市经信、科技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对接省级部门,各市联络员名单于10月12日前分别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各地如在工作中有好经验、好做法的可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
附件:
1.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2.2023 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4.各市经信部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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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0月9日【申报时间 10 月 12 日、11 月5 日、12 月5日截止】附件 1
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一、 登 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二、点击“2023 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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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击入口后,自动跳转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四、点击页面右上角“用户登录”,跳转到登录窗口进行登录
五、企业输入用户名密码完成登录后,在左侧菜单中找到2023 年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入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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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申报完成后请下载申报材料,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上交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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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及 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数经〔2023〕221 号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经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 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 号,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文件发布>通知”栏目下载)要求,为做好我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 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区)经信、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地级或县级行政区按照《2023 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申报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二、关于 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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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2017-2019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以下称2017-2019 年试点示范)单位,认真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申请表》。各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复核推荐率原则上不高于 80%。
三、报送要求。
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于2023年 10 月 20 日前将 2023 年试点示范申报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推荐意见(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二份)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四、联系人
1.省经信厅数字经济处 姚春彬,电话:0571-87056913,手机:13588866015,电子邮箱:yaochunbin@163.com,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479 号 701 室,邮编:310007;2.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邵磊,电话:13575459382;3.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老 龄健康处倪力,电话:0571-87709372。
附件:
省经信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及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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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 年10月12日【申报时间10 月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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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组织开展 2023 年度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16 日。二、申报方向
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是为推动标准化与产业和社会事业深度融合,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促进生产、经营、管理或服务等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升产品、服务和管理的质量效益。2023 年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围绕三个“一号工程”、“十项重大工程”、共同富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申报。三、相关要求
(一)紧扣需求,突出特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实际需要,广泛深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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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调研,积极鼓励需求清晰、特色鲜明的项目进行申报,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进度及保障措施。(二)讲求成效,择优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注重项目能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能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模式,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的单位和已完成市级标准化试点的项目申报。(三)逐级推荐,严格把关。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我局推荐申报项目;各县(市、区)申报项目,应先征求所在地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各设区市申报项目,应先征求所在地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市场监管局报送。(四)报送材料,下达计划。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通过“浙江标准在线”(http://bz.zjamr.zj.gov.cn)中“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模块—“试点示范项目—普通试点—立项申请”填报项目内容,并下载《试点项目申报表》盖章后上传系统。同时,各地设区市局、各有关单位将《2023年度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盖章后报送我局。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联系人:吕旭红,周福清;联系电话:89761454;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77 号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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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3 年度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申报时间11 月16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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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软件〔2023〕224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软件产品研发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条款承保软件产品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要求修复、检测等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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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一)申请保费补贴的软件产品应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 年版)》,且在2022年 9 月 1 日(含)至 2023 年 8 月31 日(含)期间投保;投保产品应在产品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投保产品及其服务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100 万元。
(二)省财政对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以及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三)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含的嵌入式软件不再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四)申请保险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联合审查,于2023 年10 月3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报送材料包括:联合行文请示件(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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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3 份)及汇总表(见附件 2,纸质3 份)、投保企业申报材料(纸质 3 份)。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如下:1.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投保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4.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6.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五、其它事项
(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二)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对申报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承保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保单在申报后不得退保或批减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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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经信厅软件处 徐海涛0571-8705270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张浩0571-87189656
附件:
1.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2.2023 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汇总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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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1: 2023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wps
附件 2: 2023 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汇总表.wps
【申报时间10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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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4 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 2023—2024 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
(一)2023—2024 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 2000 名,培训周期为1 年。(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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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素质和水平。
二、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广西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承担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题班培训任务。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等承担 2023—2024 年度“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题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班、“数字化赋能”专题班等培训任务。三、工作安排
(一)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培训承担机构制定培训方案。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并于 10 月31 日前将《领军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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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建立分层分类、长期短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培训模式;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框架下,创新开展主题特训营等中短期研修;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家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培育一批影响面大、带动性强、示范效应突出的标杆企业教学点,加强实训对标学习;开展品牌活动、建立健全联谊组织工作体系、对接优质资源,全方位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良好生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员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加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题班、“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题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班、“数字化赋能”专题班等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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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部(中小企业局)统筹。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四)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推荐和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 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审核学员名单,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培训承担机构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培训。(五)培训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评估,采取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末位的2 个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六)各培训承担机构要紧密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结合自身优势,研究设置符合时代特点、满足学员需求的课程体系,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跨行业交流、向优质企业对标学习、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满足学员学习诉求。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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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66017331
邮 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系人:陆书涛、张 真、白晓电 话:010-68208666/68209173/68207876传 真:010-68207839
邮 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9 月21日附件:
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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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 年10月1日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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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35 年)发展绿色航空制造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航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二十大作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航空动力变革机遇,加快培育航空产业新业态,制定本纲要。一、发展背景
(一)高质量发展对绿色航空制造业提出新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时期对航空制造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绿色化发展是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关键。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航空发展,抢占航空动力变革新领域新赛道。二是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开辟了新的技术路径、产品形式和应用场景,亟需加快构建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高水平航空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体系。三是现有的航空技术标准体系、适航管理体系、运营服务体系等亟需更新与提升,以适应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需要。
(二)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大力推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航空强国建设,为我国航空制造业开辟绿色航空新赛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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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我国航空运输、物流配送、城市空运、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均具有巨大潜在市场。二是我国电动汽车、轨道交通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积累了技术优势,形成了先进工业基础,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航空科学技术加速融合,电池、电机、传感器、飞控系统等相关技术不断突破,共享出行、智慧城市等新模式不断发展,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三)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加强顶层谋划,央地协同加快布局,超前部署绿色航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快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绿色高效、安全低噪的飞行器设计、制造与验证技术持续更新迭代;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多旋翼无人机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产品迅速兴起,部分领域形成产业优势。
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开拓绿色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