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发布时间:2023-1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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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35年 7 月 11 日才披露诉讼受理有关情况,兼有其他违规事项。深交所2021 年 9 月 30 日对公司出具监管函。他山提示上市公司单笔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注意应自收到应诉通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及时披露诉讼内容。六、公司作为第三人涉诉、仲裁的披露 案例五:PBGF(002663)2022 年 8 月 6 日,PBGF 披露《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37,258.1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6%,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 34,676.57 万元,占总金额的 93.07%;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 2,475.47 万元,占总金额的 6.6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 106.14 万元,占总金额的0.29%。案例六:HSTC(600410)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越海公司起诉亚都公司的买卖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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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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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1 日才披露诉讼受理有关情况,兼有其他违规事项。深交所

2021 年 9 月 30 日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他山提示

上市公司单笔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注意应自收

到应诉通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及时披露诉讼内容。

六、公司作为第三人涉诉、仲裁的披露

案例五:PBGF(002663)

2022 年 8 月 6 日,PBGF 披露《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

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37,258.1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1.46%,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

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 34,676.57 万元,占总金额的 93.07%;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

金额为 2,475.47 万元,占总金额的 6.6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

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 106.14 万元,占总金额的

0.29%。

案例六:HSTC(600410)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越海公

司起诉亚都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参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偿还越海公司与亚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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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项下货款及违约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2021 年 11 月 20 日,华胜天成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他山提示

市场大多披露的案例是上市公司作为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

对于上市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是否应披露和累计计算,各有

不同的做法。上述两家公司未将公司作为第三人所涉诉讼、仲裁区别

对待,规则条文中也并未对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做出限制,因此建议上

市公司将此类诉讼、仲裁一同纳入管理台账中,如达到披露标准及时

公告。

七、其他注意事项

案例七:BTHJ(603603)

2019 年 6 月 10 日,BTHJ 收到仲裁申请书,GPHJ 三名自然人股

东就公司前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GPHJ70%股权的事宜,向北

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裁决解除前期公司与其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裁决公司向交易对方返

还已取得的 GPHJ70%股权等。

同时,交易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冻

结了公司持有的高频环境 70%股权,冻结期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起

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上述仲裁申请事项涉案金额约为 3.8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92%。直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BTHJ 披露上述仲裁事项,并称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积极与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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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沟通协调,双方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就

交易对方撤销仲裁申请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

公司称因考虑到仲裁是否继续存在不确定性,当时披露可能会

误导投资者并损害公司及 GPHJ 利益,故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公告称已收到开庭通知,

上述争议仲裁案将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

上交所认为 BTHJ 作为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涉案金额较大,达到

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及时披露。其后续交

易对方可能撤销仲裁申请,属于应当在公告中提示的不确定性事项,

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合理事由。另外,公司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其持有的子公司 70%股权已被冻结的重大进展信息。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交所对 BTHJ 和时任董秘作出监管关注的决

定。

他山提示

诉讼或仲裁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

理由。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或者仲裁文书时,上市公司即应当及时

披露内容。存在撤销申请、撤诉、调解或和解可能的,属于应当在

公告中提示的不确定事项,不能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合理事由。

案例八:*STXD(600416)

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XDFN 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请求确认南通东泰依据合同向 XDFN 交付的 197 套叶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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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确认湘电风能无需就上述 197 套叶

片向南通东泰支付相应货款 34,714 万元,并赔偿 XDFN 损失 5,575.5

万元。上述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40,289.5 万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6.22%,未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后续在 2018 年

年报中予以披露。

2019 年 7 月 15 日,XDFN 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向其返还货款。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涉案

金额合计为 51,062.68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5%,已

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迟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有关重大仲裁进展信息

披露不及时。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交所对公司做出监管关注的决

定。

他山提示

上市公司应及时关注诉讼或仲裁进展,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后达

到披露标准的,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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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重点问题分析

作者|刘建海 张子琳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2023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发

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运作规范指引等业务规则,形成了完善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为便于上市公司实际操作执行,本

文拟对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独董定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限于担任董事职务,不得担任其他职

务。独立董事要具有独立性,尤其是与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厉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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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董职责定位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上市

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除履行一般董事职责,还涉及监督制衡管理层、为上

市公司提供专业咨询的作用。

三、独董设置

1.独董人数: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2.专门委员会:

(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

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四、独董任职资格

(一)独立性要求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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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2.年度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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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任职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2)符合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任职企业限制: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五、独董任免

(一)提名

1.提名人:

(1)董事会、监事会、持股 1%以上的股东。

(2)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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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征得同意。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3.公开声明

提名人应当并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4.提名审查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5.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独董提名的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 交易所审查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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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选举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

定。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3.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三)解聘

1.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2.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任职条件、独董独立性相关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3.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四)主动辞职

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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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2.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

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董职责

(一)独立董事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3.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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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 1 至 3 项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1.事前认可事项。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2.审计委员会职责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即需事前认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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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3.提名委员会职责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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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七、独董履职方式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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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2.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3.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2.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特别职权第 1 项至 3 项、审议事前认可事

项时,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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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1.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

项。

3.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应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职责。

(四)工作方式

1.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现场工作时间包含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时

间。

2.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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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3.会议记录。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4.工作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五)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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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八、独董责任

(一)责任认定

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

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

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1.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3.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4.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5.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

况;

6.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7.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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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处罚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

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

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

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

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

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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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

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

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九、其他事项

1.独董信息库。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

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2.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3. 独董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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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4.独董责任保险。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5.独董津贴。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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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IPO 审核中让你少走弯路!解析自主研

发、受托研发、委外研发的审核细节

来源|鹏盛视点

前言

在 IPO 审核重点中,研发能力是评估一家公司未来业绩的重要指

标之一,本文将从自主研发、受托研发、委外研发三方面详细讲解监

管核查重点。自主研发项目,作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能够增

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是也会产生大量研发费用,是发行人的主要

支出之一。因此,在自主研发核查方面,监管部门特别关注以下几个

方面:

1. 研发相关费用的合理性:特别关注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合理,

研发费用是否符合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与公司的研发目标和战略

相符合等。

2. 研发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是否

明确区分了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否正确划分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和

费用化,资本化的时间点与依据。

3. 研发成果是否具备商业化前景:研发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竞

争力和市场地位,所以重点关注公司的技术转化能力和商业化水平。

第73页

57

一、受托研发关注重点

首 先 我们需要了 解自研项 目 和 受托研 发 项 目的差异,

这 两 者 的 会 计 处 理 完 全不同,具 体 处理如下 :

IPO 中,针对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项目,我们通常需要重点考虑

研发费用核算的是否准确区分、研发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知识产权

归属情况等。其中研发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区分方面:自主研发是指

企业直接投入研发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进入研发费用,受托研

发是指企业受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工作,相关投入计入存货,

这两者性质差别较大,所以重点关注自研项目和受托研发项目的差异,

说明区分的标准,关注是否存在混淆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项目。其次

是知识产权归属情况:一般情况下自主研发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

企业所有,而受托研发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通常归外部机构或个人

所有。

二、委外研发费用关注重点

委外研发费用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委外研发的必要性:重点关注委外研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即委外研发的原因,是否是企业核心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否

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委外服务提供商是否与发行

第74页

58

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

交易,是否影响委外研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委外研发的合同与协议:需要了解委外研发的合同和协议,

包括研发内容、研发费用、付款方式、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

等内容,特别是委外技术服务价格是否公允,委外研发是否涉及

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影响核心竞争力。

3.委外研发的执行情况:包括研发进度、研发成果、质量控

制等方面,以确认委外研发的有效性和质量。

4.委外研发的会计处理:包括费用确认时点、费用计提比例、

费用核算方法等,特别是委外方式下研发费用确认依据及时点,

一般需要中介机构获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文件为依

据确认技术服务费。5. 委外研发的知识产权:需要了解委外研

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包括是否有必要进行知识产权的转

让或许可,以确保企业在委外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合

理管理和控制。

综 上 所 述 , IPO 中 关 注 委外研 发 费 用需要 综 合 考 虑 委

外 研 发 的 必 要性、合同与 协 议 、 执 行 情 况 、 会 计 处理和 知

识 产 权 等 方 面 。

三、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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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四、IPO 案例:晶品特装

《 晶品特装:发行人及 保 荐 机 构 关 于第二次 回 复 意 见 》

问 题 5、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根据问询回复, 2021 年,发行人研发费用较 2020 年降幅较大,

主要系与材料费、职工薪酬转入存货或成本,同时技术服务费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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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试验费等下降较大;发行人研发人员界定标准为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研

发部的全体员工,部分研发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对研发人员从事的工

作为受托研发项目按照研发人员在各个研发项目中实际耗用的工时

分摊其人工成本;

请发行人 说 明 :

1、结 合 各 研 发 人 员 从 事 的 研 发 活 动 、生 产 活 动 或 管 理

活 动 的 工 时 分 配 比 例 进 一 步 说 明 研 发 人 员认定 的合理性 ;

2、说 明 确 认 存 货 或 成 本的时点及 依 据 ,生 产 阶 段 和 研

发 阶 段 的 划 分 是 否 合理,是 否 符 合行业 惯 例 ; 请 申 报会计

师 核 查 上 述事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回 复 :

1、结 合 各 研 发 人 员 从 事 的 研 发 活 动 、生 产 活 动 或 管 理

活 动 的 工 时 分 配 比 例 进 一 步 说 明 研 发 人 员认定 的合理性。

发行人根据专业方向划分了智能光电、智能机器人、察打载荷、

模拟仿真、无人车五个领域,相应设立了五个不同的研发事业部负责

不同的研发领域。

根据研发活动的初始目的和项目来源不同,发行人的研发活动包

括自研活动和受托研制活动,其中受托研制活动 系 为 满 足 特 定 客

户 需 求 进 行 的 受托技术 开 发 活 动。发行人 认 定 的 研 发 人 员

所 属 部 门 为 研 发 事 业 部 , 自 研 活 动 和 受托研 制 活 动 均 由 研

发 事 业 部 人 员 进 行 。

第77页

61

首次申报时,发行人根据自身研发活动的特点,将研发事业部人

员认定为研发人员,主要系相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实际工作内容

均为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发,具备较强的科研属性。

为更有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设置、研发人员管理及规模

进行准确、恰当的理解,经发行人审慎考量后,已 根 据 研 发 事 业 部

人 员自研 活 动 工 时 占 比 超 过 50%的 研 发 事 业 部 人 员界定 为

研 发 人 员 , 自 研 活 动 工 时 占 比 不 足 50%的 研 发 事 业 部 人 员

界 定 为 生 产 人 员 。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事业部人员从事自研活动的工时占比情况如

下:

注 1:从 事 自 研 活 动 工 时 占 比 为 该 年 度 投 入 自 研 活 动 工

时 占 该 人 员 全 年 总 工 时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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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 2:统 计 的 研 发 事 业 部 人 数 不 包 括 研 发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

虽 然 其 日 常 工作系 具 体 研 发 项 目 的 执 行 及 管 理、不 涉 及 公

司 的行政 管 理 ,但 其 职 级 属 于 公 司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因 此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员工结 构 分 类 将 其 划 分 为 管 理 人 员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分别为 47 人、84 人和 62 人,

占发行人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43.93%、40.19%和 25.31%。2021 年研发

人员较 2020 年有所下降,主要由于 2021 年研发事业部承接的受托研

制项目较多,导致当期部分研发人员的工时占比低于 50%。

假设根据研发事业部人员自研活动工时和受托研制活动的具体

比例分别统计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则报告期各期末研发人员分别为

46 人、78 人和 66 人,占发行人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42.99%、37.32%

和 26.94%。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数量占发行人总人数的比例均超过

10%,仍然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2)款:研

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的规定,不会影响本次科创

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综上,结合研发事业人员的自研活动工时情况,将自研活动工时

占比超过 50%的研发事业部人员界定为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合理。

2、 受托研制项目生产阶段和研发阶段的划分

受托研制项目系为客户提供的定制化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会计

处理上,无需划分生产阶段和研发阶段,当中标或者签订研制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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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研发过程中相关的成本全部计入该受托研制项目的存货成本,未来确

认研制收入的时候结转成本,收入和成本匹配。

3、受 托 研 发 项 目 确 认 存 货 或 成 本 的 时 点 及 依 据 是 否 符

合行业 惯 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 26 条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 26 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

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

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

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发行人在中标或者和客户签订科研合同后,发生的费用与该合同

直接相关,发生的费用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且

预计未来在向客户销售科研产品或者服务时,成本能够收回,因此将

中标后或者与客户签订科研合同后发生的费用计入存货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收入》的要求。

符合行业惯例

据公开信息查询,对于受托研制项目,上市公司同样存在将合同

签订后发生的支出计入存货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80页

64

五、总结

综上述,为确保在研发费用方面能够顺利通过审核,建议重点关

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研发费用核算合理性:比如研发费用是否与公司的研发目标

和战略相符合,是否符合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等。特别是结合自研项目

和受托研发项目的差异,是否正确划分核算标准。

2. 委外研发与研发成果的商业化前景:委外研发重点关注委外

方式下研发费用确认依据及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

否存在提前确认研发费用的情形;委外技术服务价格是否公允,委外

服务提供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涉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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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心技术,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研发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研发

成果关注是否拥有商业化前景,研发项目带来的收入预测情况。

3. 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与会计处理情况: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确保研发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会计准则

方面,关注是否明确区分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资本化时点与依

据,不能存在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所以为确保研发费用顺利通过 IPO 审核,重点还是需要具备真实

的研发项目,以及研发成果具备商业化前景,即能为公司带来盈利和

增长机会。在此基础上,做好辅助核算,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进行准确归集、核算人工、材料和辅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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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从内控监管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来源|他山咨询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 2008 年 5 月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内部控制是由企

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

过程。这里的控制目标包括五个层面: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

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2010 年 4 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 18 项《企业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同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

2022 年 3 月 21 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务报告

内控通知》”),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

力度,财政部、证监会提出三大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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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制的重要意义、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点领域、

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实施。

2023 年 3 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 2023 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中央企业内控通

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 2023 年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

基于《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财务报告内控通知》和《中

央企业内控通知》的规定,他山咨询结合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内

控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典型案例,归纳整理了监管

机构关注的内控问题监管要点,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

健全的公司层面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司

层面治理结构包括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其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是重点所

在。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足,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而被监管的

案例如下:

BJWH(000802)——缺少对子公司有效管控,内控设计存在缺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检查发现,公司 2018 年部分项目收入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导致公

司于 2018 年度多计营业收入约 4.6 亿元,多计净利润约 1.91 亿元。

公司 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能对收购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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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有效整合,缺少对子公司项目管控、预付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关键控制

环节,内控设计层面存在缺陷。另外子公司部分项目预算调整、合同

签订未经母公司层面审批,不符合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及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内控执行层面存在缺陷。公司在对子公司管理、预付款

及投资款管控、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公司 2018 年年报中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部分披露财务报告重要缺陷数量为 0 个,该信息披

露不准确。2020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及公

司高管三人出具警示函。

KJT(002640)——子公司处置报废流程、董监高薪酬激励方

案失控

经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

置 2019 年 26.45 亿元、2020 年 17.79 亿元存货无原始单据且审批手

续不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未对香港环球实

现有效管控。2020 年 10 月-12 月,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RS 费用报销系统-PRODUCT”系统发生多笔处置报废存货的申请与

审批流程,处置报废存货金额合计为 17.79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

总资产比例为 16.93%、净资产比例为 38.99%。上述事项未按照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无原始单据且审批手续不完善。

公司对原子公司帕拓逊管控不足。2020 年度,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通过签署《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分别向公司董事长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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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经理邓少炜及董事刘永成发放高额税前奖金。公司未对该薪酬激励方

案及发放奖金等事项进行有效控制。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

山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他山提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第十条和《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拥

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

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

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

事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

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上市公司 KJT

违反了上述规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部分

子公司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财务管理不完善,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

方面存在问题。上市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

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

执行过程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

业务活动层面的内控主要包括:供应商管理、预算管理、收支业

务管理、购销业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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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覆盖了上市公司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部门。上市公司因不同业务活动

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被监管的案例如下:

LAJS(300603)——供应商管理失控

经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未对

承诺事项实际完成情况保持必要的关注。大一互联原股东为完成应收

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公司

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大一互联实际未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约

定情况,也未及时督促原股东履行补偿约定。供应商管理相关内控不

完善。沃驰科技预付广告款项相关内控不健全,未对部分未消费的广

告费进行跟踪管理,存在与个别广告商对接人员离职而与该广告商的

沟通及商务关系中断,相关预付广告费长时间未能收回或消耗使用情

形。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部分信息披露的内

部审批流程晚于实际公告时间、个别内幕信息登记表中人员所属单位

填报有误等情形。2023 年 2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他山提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四

款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

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87页

71

上市公司 LAJS 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和营运资金正常流转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并且也容易被监管

部门的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JHKJ(688051)——合同管理失控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合同管理部分审批

权限不清晰、部分采购环节和重大购房事项的内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

三十六的规定。2022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LNCD(600739)——存货管理失控

经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合同未全

面履行或监控不当,成大钢铁与河北某钢铁集团之间的销售合同明确

约定有违约条款。对方的付款时间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期限,

成大钢铁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存货管控不规

范,成大钢铁租用河北某钢铁集团场内仓库存放存货,成大钢铁负责

对该仓库的管理以及办理存货出库。该仓库存货出库手续不完整。新

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明)存货管控不规范。新疆宝

明油页岩筛末与油页岩末矿是两种不同矿产物,但新疆宝明以“油页

岩末矿”作为品名对外销售油页岩筛末,两种矿产物名称相同,易造

成存货管理、使用混淆。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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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提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

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

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上市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

收账款等往来款项;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

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根据《企业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采

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

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

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FAGF(603315)——销售管理失控

经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照《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程序。

合同管理不规范,采购合同执行进程管理不严,支付的部分预付款项

无合同依据。部分销售合同签署规范性不足,未对验收、付款及双方

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进行约定,且无合同编号及客户法人签章。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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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他山提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六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

履行;合同生效后,上市公司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

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上市

公司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

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重大的销售业务

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

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三、资金层面的内部控制

资金层面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资金筹资管理、资金投资管理、

营运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上市公司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

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存在抽逃资金或遭受欺诈的可能。上市公司

对资金出借事项的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被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措施

的案例如下:

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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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D(688058)——大额资金支付内控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检查发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

露 2021 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前期披露数据进行修

正。公司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和利润,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9

月,公司向陕西龙寰招标有限公司出借资金 6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借款年利率 3%。后该借款

展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借款年利率调整为 4.4%。2022 年 4 月,公

司收回借款本息。该资金出借事项由公司董事长个人签批决定,反映

出公司内控机制存在问题。2022 年 8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公司及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财务报告层面的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层面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保证其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

规定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会计信息系统内

部控制:通过建立科学严密的会计制度、调整和优化财务报表编制程

序,保证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防范会计数据被篡改或误用的

情况发生;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对公司各项业务流程进行管理

和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政策,并为各

项流程管控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通过分析、识

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避免潜在风险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资产负债表内部控制:按照国家会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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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要求,加强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备案和核算工作,确保其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综上,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自身财务报告

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

不断完善和提高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上市公司因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被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措施的案例如下:

JLHD(300069)——收入确认不规范

经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与收入有关的

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公司执行的与绝缘子有关的产品收入确认时点

不符合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报披露的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

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需要先经现场开箱验收,经客户确

认合格后确认收入,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

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但公司在 2021 年 6 月前仅依据发货单确认收入。另

外,检查发现部分销售合同或单据要素填写不完整,如公司取得的《到

货验收单》未填写实际交货期、收货方签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移交

单》未填写到货方式、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公司的内控

评价结论不恰当。公司因收入确认不规范,年审机构在 2020 年年报

审计时对公司确认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金

额为 1,839.79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4.31%,调整金额达

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重大缺陷”标准。但公司在

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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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披露的 2020 年年报中

“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为“否”,“财务

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为“0”,评价结论不恰当。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对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他山提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第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

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

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

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

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

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

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

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

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XHYL(300043)——研发投入

确认不规范

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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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研发费用归集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XHYL 游戏开发部门每月末归集研发费用时,未依据各

游戏所消耗的实际员工工时进行量化统计分配,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研

发项目支出归集不准确、财务报告资产及利润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风险。

公司2021年账面确认研发费用0.7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5%。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研发费用归集缺陷属于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财务报告重大缺陷。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

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其他层面的内部控制

HTAP(300157)——内控制度陈旧、印章管理不规范、内审工

作不规范等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检查发现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首先三

会会议运作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存在董监高签到册等资料签字不全、

填写不准确等问题。二是董事会存在会议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准确、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存在争议、未按照独立董事意见延期召开

董事会等问题。三是监事会存在出席确认回执等资料填写不完整、未

按照相关程序即开除职工监事,管理层影响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问

题。然后是内部控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制度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更

新。二是印章管理存在旧公章未及时交接、用印记录语义不清晰、用

章数量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三是审计部门仅有一人,前期审计资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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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交接,亦未向审计委员会按季度报送报告。四是总经办会议存在表决

情况记录不清晰、高管签字不完整的问题。五是公司还存在管理层变

更后相关资料交接不全、未给公司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问题。2022

年 11 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他山咨询汇总的内控违规的典型案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主要集中在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

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组织架构、工程项目、关联交易、人力资源等

领域。其中,财务报告、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仍是公司内

控缺陷高发的领域,需公司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是一项

长期任务,公司需加强对内控风险的管控和预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和内部规章制度。同时,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内控系统不可

避免会存在人为和技术疏漏的因素,因此也需要公司持续关注和修正,

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提高上市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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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发行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对上市的影响

作者|郇海亮 方梦恬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发行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是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首发)时,需要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建设用地方面问题严重的,

将直接影响申报。本文就近期首发企业的相关案例进行简要梳理,探

讨首发时发行人在用地、建设方面的法律瑕疵的规范路径。

一、审核原则

01 发行人在建设用地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是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基本条

件。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用地和建设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

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发行人不能申请首发。

关于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解释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

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

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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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不适用上述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均对此问题有类似的

解答。

02 发行人不合规建设用地是否对发行人生产运营有重大影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

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城乡规划法》第六

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

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发行

人在用地和建设方面存在法律瑕疵,可能被处以拆除、没收、罚款等

处罚措施。

第97页

81

发行人在用地和建设方面存在法律瑕疵,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一般在合法性上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但因发行人在用地和

建设方面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使用土地和建筑存在被拆除、没收、

清退的可能,必然影响发行人的生产运营。如相关土地、建筑是发行

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其可使用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能力,进而可能对发行人首发构成实质性障碍。因此,首发时

必须评估发行人不合规用地、建设,是否对发行人实际运营造成重大

影响。尤其对于生产型企业,建筑物的建审复杂、搬迁成本高,对生

产运营的影响大,需要重点关注。

03 如何防止拆迁、处罚、搬迁等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确定损

发行人在用地和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况,可能使发行人面临

拆迁、处罚、搬迁等相关法律风险,进而对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增加发

行人成本。为防止因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一般需要做出承诺,明确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或产生的成本,

将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防止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

损失。

04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规范措施

发行人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积极补办各种建审手续,申领相

关证照,依法进行规范。对未能取得相应证照和补办各种建审手续的,

第98页

82

一般仍要取得政府主管机关的确定意见,作为判断发行人使用相关土

地、建筑的合法性和发行人持续运营能力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路径

参考现有案例,对发行人在用地、建设方面的法律瑕疵,一般按照下

述方式规范:

01 说明在用地、建设方面法律瑕疵产生的历史原因;

02 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虽在用地、建设方面存在法律瑕

疵,但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03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通过分析用地、建筑的实际用途、面积占

比、帐面净值占比等,说明目前所用土地、建筑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

生产用地、建筑或者核心资产,明确对发行人持续运营的影响;

04 说明搬迁、补办相关证照等具体规范措施;

05 发行人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在

用地、建设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明确是否曾对发行人处罚,

是否会对发行人所用土地、建筑没收、清退、拆除。

0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如发行人因在用

地、建设方面的法律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拆除、没收、清退而给发行

人造成损失的,由其全部承担,保证发行人免于由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参考案例

第99页

83

(一)爱玛科技(股票代码 603529,上市日期 2021 年 6 月 15

日)

01.存在的违章房产问题

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公司实际使用的约 7,711.20 ㎡永久性地上

房产尚未取得权证。其中,6,811.20 ㎡为 2010 年建成的员工食堂建

设及职工培训建设。

02.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瑕疵,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1.说明违章房产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分析其是否存在被相关

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房产进而责令拆除并施以罚款等处罚的风险。

2.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此类房屋房产虽未办理规

划审批手续,但该房屋建设未对所属区域规划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

拆除、罚款事项。

3.论证基于该违法行为的影响及规划局的前述确认,该违法行

为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也未因此类房产的规划、建设事项遭受过行政处罚。

4.该部分房产账面净值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房屋房产账面净值

的比例较小,仅为 0.48%,且均为非用于直接性生产经营的辅助功能

建设,如发生被责令拆除或被行政没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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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因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和/或房产不规范情形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

用该等场地和/或房产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其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承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前述场地和/或房

产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

害、索赔、成本和费用。

(二)德昌股份(股票代码 605555,上市日期 2021 年 10 月 21

日)

01.存在的违章房产问题

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发行人部分自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面积约为 42,777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屋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24.86%。且发行人暂时无偿使用了政府部分已征待转的土地,并搭建

了约 2,000 平米的棚房。

02.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瑕疵,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1.说明违章房产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分析其是否存在被相关

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房产进而责令拆除并施以罚款等处罚的风险。

2.瑕疵房产主要用于物料堆放、生产经营,如采用委外方式进

行生产测算,公司需要对外支付的外协加工费约为 898.10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 0.43%;相关厂房节约的租赁费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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