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11-9.15)

发布时间:2023-9-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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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11-9.15)

47(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审核工作。(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2.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二、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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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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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审核工作。(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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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 1 项、最多不超过2 项,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3 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4.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 项)。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 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1。

(二)申报项目研发经费要求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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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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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7.项目实施均从 2024 年1 月1 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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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实行项目申报不设限额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探索项目审查制。年度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一)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且指标目标全覆盖的不设推荐限额,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承诺函并附论证意见;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其他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推荐限额。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把关,如推荐项目明显不符合榜单要求,将扣减次年限额推荐数。(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攻关榜单的目标任务、目标指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进行初评,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项目验收后 3 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由设区市科技局单独给予限额推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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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和推荐切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加大对女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支持力度,高校院所女性科研人员和45 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二)时间要求

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25 日17:30 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都康飞 0571-87051059 (项目中心)刘晨晓 0571-85214237 (项目中心)袁凯华 0571-85118011 (技术支持)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郭荣民 0571-87054693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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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咨询:

①工业领域:陈 鼎 0571-86512650 (项目中心)杨无悔 0571-81051434 (项目中心)邵 晖 0571-87055372 (高新处)②社发领域:王思越 0571-81051499 (项目中心)李锐清 0571-81051433 (项目中心)温向明 0571-87057036 (社发处)附件:

1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docx

2.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榜单(第一批)(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在“科技攻关在线”点击“我要揭榜”进入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8月25日【申报时间9 月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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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且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80%(26县、海岛县企业和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60%)。4.“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5.项目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榜单,由相关产业链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榜单拟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6.须签订“军令状”的项目,应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示范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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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7.无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号 基本条件 具体要求1 研发投入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2 科研人员

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3 科研设施

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4 知识产权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5 成果转化 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 项“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已超过 1 项的不得申报。

2.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申报其他榜单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 70 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如非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牵头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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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杰青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同一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4.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三、成果类型说明

根据科学技术部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国统制(2022)11 号),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成果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基础理论类图书列入此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不设推荐限额,立项的项目及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按有关政策执行。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限额推荐数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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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3.申报项目拟购置 50 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4.项目申报书中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里支出。5.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 核 算 研 发 费 。 企 业 应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zj.gov.cn/),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信息(需使用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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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 个专项,包括“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专题(详见附件1)。(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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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三)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并上传推荐承诺函。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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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

3.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2。

(二)项目申报研发经费要求1.项目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 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付一般不低于50%。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 60 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4.自筹经费要求。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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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5.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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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一)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推荐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上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指南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三)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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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25 日17:30 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咨询方式:

1.申报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指南咨询:

联系人: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张晓娜 0571-87051070(合作处-国合)陈可宝 0571-87054066(合作处-对口)附件 1: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doc

附件 2: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wps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8月30日【申报时间9 月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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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 号),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并同期开展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分设3 个层级,即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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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标准》基本条件(其中经营效益不作要求);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四)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不得跨级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云水平评估(附件1),于 2023 年 8 月 8 日至 9 月22 日期间登录申报平台企业端

(https://xzz.jxt.zj.gov.cn/webPcXzz/web/declaration/list)完成信息填报。登录账户为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2023 年10 月12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申报平台政府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PcXzz/user/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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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三)各市经信局应于 2023 年10 月25 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政府端(网址同上)完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四)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过程中,如需组织线上专家评审,专家应于遴选期限内登录专家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ZJPcXzz/user/login)完成评审。

(五)省经信厅组织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评定,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初选名单,并于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由地方经信局自行发布。四、其它事项

(一)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工作,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全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目标任务的通知》(浙数办〔2022〕3 号)严格落实培育质量和数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数字经济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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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人:省经信厅祝健,0571-87056456省电检院鲍克,13655713990

技术支持陈卢方,18357126536手册支持:登录项目申报页面后查看资料附件附件:

制造业“云上企业”用云水平评估表和推荐排序表.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7月27日【申报时间9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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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培育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按照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化重组和系统化提升的工作部署,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启动 2023 年度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领域,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本次围绕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领域等 7 个重点领域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二、总体要求

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要大幅压缩数量,提升标准、质量、效率。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摈弃“重牌子、轻建设”的做法,真正把全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开展高质量有组织科研活动的实体化平台。应当突出重点,明确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面向国家和我省的战略需求,明确本实验室的定位和总体上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实验室主攻方向)。二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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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实验室主攻方向,明确重点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三是分析本领域国内(兼顾国际)的主要研究机构和力量,判断我省和本实验室所处的状态和水平。四是通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明确本实验室不可替代的能力和优势。五是明确本实验室组建后,在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上,“十四五”及更长远的目标任务和标志性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管理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包括:

1.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2.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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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 26 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

(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搜索“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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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额推荐。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照申报领域,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主管的已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存量重组+新建”的方式,按限额数进行择优遴选推荐,限额数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同一依托单位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统一通过1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不得多头推荐。联合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由牵头申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同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领域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各高校附属医院由所属高校审核推荐。(三)诚信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如有)和实验室科研人员诚信情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各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四)时间要求。2023 年 9 月13 日开放填报,2023年10 月 8 日 17:00 申报截止(中秋、国庆假期系统关闭)。请设区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10 月 10 日 17:00 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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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咨询。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571-85058958、87054022;系统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附件: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3日【申报时间 10 月8 日17:00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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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浙政办发〔2023〕26 号)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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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1000 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装备产品。(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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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 3 份)报送省经信厅。县(市)的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附件: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9月4日【申报时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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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培育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按照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化重组和系统化提升的工作部署,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启动 2023 年度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领域,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本次围绕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领域等 7 个重点领域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二、总体要求

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要大幅压缩数量,提升标准、质量、效率。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摈弃“重牌子、轻建设”的做法,真正把全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开展高质量有组织科研活动的实体化平台。应当突出重点,明确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面向国家和我省的战略需求,明确本实验室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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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总体上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实验室主攻方向)。二是结合本实验室主攻方向,明确重点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三是分析本领域国内(兼顾国际)的主要研究机构和力量,判断我省和本实验室所处的状态和水平。四是通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明确本实验室不可替代的能力和优势。五是明确本实验室组建后,在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上,“十四五”及更长远的目标任务和标志性成果。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管理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包括:

1.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2.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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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万元以上。

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 26 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

(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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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搜索“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二)限额推荐。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照申报领域,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主管的已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存量重组+新建”的方式,按限额数进行择优遴选推荐,限额数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同一依托单位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统一通过1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不得多头推荐。联合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由牵头申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同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领域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各高校附属医院由所属高校审核推荐。(三)诚信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如有)和实验室科研人员诚信情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各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四)时间要求。2023 年9 月13 日开放填报,2023年10 月 8 日 17:00 申报截止(中秋、国庆假期系统关闭)。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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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10 月 10 日 17:00 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咨询。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571-85058958、87054022;系统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附件: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3日【申报时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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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25 号)要求,经推荐申报、核查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 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对相关平台的服务指导,不断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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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现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标杆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明确路径和方向(详见附件 1)。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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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是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申报书详见附件2、3、4、5)。

(二)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5 个,且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占上述推荐名额,各推荐主体在本方向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各自上述推荐项目数量的 1/3。推荐项目需按优先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三)“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支持已入选企业重复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不支持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重复申报,不支持未建或在建项目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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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示范,示范期为2 年。三、报送方式及时间安排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9 月28 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项目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miitxrs@163.com)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径坦 010-6820827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 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1A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846)附件:

1.2023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实施方案.docx

2.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书(“数字领航”企业方向).docx

3.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方向).docx

4.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docx5.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书(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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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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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部门关于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23〕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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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元宇宙是数字与物理世界融通作用的沉浸式互联空间,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高级形态,有望通过虚实互促引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加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支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当前,全球元宇宙产业加速演进,为抢抓机遇引导元宇宙产业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以构建工业元宇宙、赋能制造业为主要目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为驱动,以虚实相生的应用需求为牵引,以培育元宇宙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为抓手,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合力,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性谋划、工程化推进、产业化落地,推动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释放元宇宙集成创新动能,带动相关技术跨界融合发展。坚持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加速元宇宙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产业加速向高端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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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场景牵引。开拓元宇宙应用场景,以场景建设带动元宇宙技术与产品落地应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发展局面。

坚持融合互促。把握元宇宙虚实融合的特征,构建物理世界的虚拟映射,激发数字技术赋能、叠加、倍增作用,提升数字空间和物理世界生产力。坚持安全可靠。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和标准引领,推动元宇宙治理体系建设。筑牢产业基础,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坚持开放协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治理,实现互利共赢。加强产学研用协作,有效配置资源,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元宇宙技术、产业、应用、治理等取得突破,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极,产业规模壮大、布局合理、技术体系完善,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进一步夯实,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培育 3—5 家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3—5 个产业发展集聚区。工业元宇宙发展初见成效,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形成一批标杆产线、工厂、园区。元宇宙典型软硬件产品实现规模应用,在生活消费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

长期看,元宇宙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形成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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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的元宇宙产业生态体系。打造成熟的工业元宇宙,开拓虚实互促的制造业增长新模式。建成泛在、通用、无感的元宇宙空间,推动实现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整体跃升。形成安全高效的元宇宙治理体系,营造健康可持续的产业发展环境。

四、重点任务

(一)构建先进元宇宙技术和产业体系1.加强关键技术集成创新。强化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元宇宙中的集成突破,推动智能生成算法、分布式身份认证、数据资产流通等元宇宙关键技术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布局。发展关键基础软件,开发面向元宇宙的操作系统和中间件,突破建模软件、绘制引擎、物理仿真引擎、沉浸式视音频编解码引擎,构建一站式元宇宙开发平台。突破高端电子元器件,加快图形计算芯片、高端传感器、声学元器件、光学显示器件等基础硬件的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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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富元宇宙产品供给。拓展元宇宙入口,加速XR头显、裸眼 3D 等沉浸显示终端的规模化推广,丰富基于手机、计算机、电视机等终端的元宇宙应用,支持脑机接口等前沿产品研发。创新数字人、虚拟空间开发工具组件,推动数字人制作便捷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广虚拟会议室、展厅、营业厅、社交空间等产品。培育写作、绘画、编曲等智能内容生成产品。发展全息实时通讯、3D 实景地图等超高沉浸感产品。

3.构筑协同发展产业生态。着力培育元宇宙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建设一批元宇宙创新应用先导区、科技园区、产业园,构建特色化的元宇宙产业集群。支持建立元宇宙开源社区,鼓励用户积极参与元宇宙技术创新和内容生产,建立健全数字内容流通新机制、新模式、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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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育三维交互的工业元宇宙4.探索推动工业关键流程的元宇宙化改造。建设工业元宇宙基础通用模型数据库,打造高精度、可交互的工业虚拟映射空间。建设工业元宇宙仿真设计与验证平台,布局生产环节应用,提升设计阶段有效性和生产阶段效率。探索基于元宇宙的产线运维、产品检测新模式,强化预测性维护,提高运维检测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基于工业元宇宙的营销平台和虚拟培训系统,提供沉浸式销售和培训环境。5.加快重点行业工业元宇宙布局。针对家电、汽车、船舶、航空航天、重大技术装备、电子信息制造等离散型制造业,加速实现基于工业元宇宙的跨行业协同。构建重点行业机理模型库,开发面向不同产品的个性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针对钢铁、纺织、电力等流程型制造业,推动工业元宇宙在物料配方优化、工艺模拟仿真等关键场景中的应用,强化流程排产、物料计算、材料追踪等预测性服务能力。6.探索工业元宇宙创新应用模式。建设工业元宇宙数字身份管理平台,构建全链路可信识别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工业数据要素资产化,打造工业数据资产服务平台,探索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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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定价、交易和流通机制。探索供应链金融应用模式,围绕资产设备、订单数据等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壁垒,打造三维立体、虚实融合的动态监测、预警、运营和决策等应用。创新研究工业元宇宙应用评估方法,建立分级分类的成熟度评价体系。(三)打造沉浸交互数字生活应用7.推广沉浸交互的生活消费场景。建设文旅元宇宙,围绕文化场馆、旅游景区和街区、节事活动等应用场景,提供数字藏品、数字人讲解、XR 导览等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演艺、“云旅游”等新业态,打造数智文旅沉浸式体验空间。构建商品三维模型、数字人导购、虚拟商场,提升沉浸式购物体验。加快元宇宙在广电视听场景的应用,推动建立元宇宙形态的节目制播体系,建立虚拟制作、虚实融合工具池及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节目生产工具迭代和创新,打造未来电视新模式,提升媒体服务能力,丰富人民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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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打造虚实融合的公共服务场景。加快数字人客服、实景导航等在政务服务应用,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元宇宙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孪生技术在电力行业的应用,构建全域全时数字孪生电网,促进电力企业元宇宙化转型,提升供电服务水平。推进构建虚拟教室、虚拟实验室等教育教学环境,鼓励通过平台共享虚拟仿真实验实训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稳妥推进数字孪生等技术开展临床研究,支持元宇宙企业与医疗机构加强研发合作。9.支撑智慧安全的应急保障场景。推动元宇宙与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高危企业园区监管执法、灾害事故预测推演、应急救援处置等应急管理领域的创新融合,探索建设虚实一体的数字洪区、虚拟危化园区、数字矿山、灾害事故模拟推演等场景应用,为精准监测、智能预警、精细管控、科学救援提供支撑。建设实时监测、沉浸映射的智慧城市,赋能安全防范、管网诊断等重点场景,提升城市治理效能。(四)构建系统完备产业支撑10.完善产业标准体系。开展元宇宙标准化路线图研究,建设元宇宙产业标准规范体系,全面梳理元宇宙产业链标准化需求,分级分类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围绕基础共性、互联互通、安全可信、隐私保护和行业应用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和预研。鼓励各应用行业推进细分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深入开展标准宣贯推广,促进标准落地实施。推动元宇宙标准化组织建设,鼓励业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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