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2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40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十七)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八)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十九)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 [收起]
[展开]
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40

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

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七)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

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政策?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

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八)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

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

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

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

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

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九)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第52页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41

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

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

征管规定一致。

(二十)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

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

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

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十一)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

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

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

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

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

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第53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4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

可享受。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

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

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

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

第54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43

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

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

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其他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

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

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

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

第55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44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

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

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

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

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

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

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

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

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

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

第56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45

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

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

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

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

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政策明确

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

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

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

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

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

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

3月31日。

第57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4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

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第58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47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适用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

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

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执行期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执行期限为2021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为2022年1

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

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第59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48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

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

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其他问题】

(一)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

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

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

(二)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

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

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第60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49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

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

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期初期末期初期末值,万元)

第1季度120 200 2000 4000 150

第2季度400 500 4000 6600 200

第3季度350 200 6600 7000 280

第4季度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

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

从业

人数

季初120 400 350 220

季末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

2=160

(400+500)÷2=450(350+200)÷2=275(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

度平均值

160(160+450)÷2=305

(160+450+275)÷

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

总额

(万

元)

季初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

÷2=3000

(4000+6600)÷2=5300(6600+7000)÷2=6800(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

度平均值

3000(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

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

)÷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150 200 280 350

第61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50

万元)

判断结果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

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

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期初期末期初期末值,万元)

第2季度100 200 1500 3000 200

第3季度260 300 3000 5000 350

第4季度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

从业人

季初100 260 280

季末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100+200)÷2=150(260+300)÷2=280(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

度平均值

150(150+280)÷2=215(150+280+305)÷3=245

资产总

额(万

元)

季初1500 3000 5000

季末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

2=2250

(3000+5000)÷2=4000(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

度平均值

2250(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

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

万元)

200 350 280

第62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51

判断结果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

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

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

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

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

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

计值,万元)

2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20×25%=5 100×12.5%×20%=2.5

100×12.5%×20%+(200-100)

×25%×20%=7.5

本期应补(退)所

得税额(万元)

5

0

(2.5-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7.5-5=2.5

已纳所得税额(累5 5+0=5 5+0+2.5=7.5

第63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52

计值,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累

计值,万元)

20×25%-5=0 100×25%-2.5=22.5 200×25%-7.5=42.5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

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

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

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

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

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

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

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

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

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政策

享受如何确定?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

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

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中抵减。

第64页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53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

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65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4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政策内容】

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优惠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第66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5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适用条件】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1.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

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

微利企业的,除新设立企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

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

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

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第67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6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

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

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

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

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

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

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

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

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确定“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

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

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

第68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7

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

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

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至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其他问题】

(一)此项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其他减免政策叠加享

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

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此项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

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

第69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8

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

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

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

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三)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

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

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

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

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

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

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

第70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59

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

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

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

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

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

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

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

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

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

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

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

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第71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0

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

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

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

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

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

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

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

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

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

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第72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1

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

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

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

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

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

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

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

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

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

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

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

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

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第73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2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

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

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

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

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

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

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

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七)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

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

第74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3

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

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

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

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

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

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

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

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

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

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

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

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

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

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

第75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4

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

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

“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

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

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

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

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

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

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

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

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八)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

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

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

《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

第76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5

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

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

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

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

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

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

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

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

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

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

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

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

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

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

第77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6

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

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

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8月,H公司根

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

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

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

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

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

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

征的税款。

(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

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

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二条

第78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7

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

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

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

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

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

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

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

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

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

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

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

第79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8

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

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

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

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

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

展较快,于2022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

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

“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

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

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

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

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

第80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69

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

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

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

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

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

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

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

“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

第81页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

70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

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

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

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十一)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

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

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二)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

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

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

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第82页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篇

7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篇

【政策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

计抵减额。

允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适用条件】

加计抵减10%政策: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

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执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

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

第83页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篇

72

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

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15%政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所称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

发)执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

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

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第84页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篇

73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

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

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其他问题】

(一)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

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

理。

(二)政策到期后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

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第85页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7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适用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

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

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服务。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

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第86页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75

【其他问题】

(一)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

通发票。

(二)新政策发布前已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

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1号)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11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

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11号公告等规定

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第87页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篇

76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篇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

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

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

亿元以下。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第88页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篇

77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适用条件】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

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

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第89页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篇

78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本政策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

在本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其他问题】

(一)政策选择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

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

受。

(二)最低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

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90页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篇

79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政策篇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

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享受主体】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

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适用条件】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

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

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

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

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

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

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执行期限】

第91页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篇

80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

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

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

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

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

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

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

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

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二)信息报送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

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

第92页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篇

81

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

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

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

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

等信息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

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

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后再行办理。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

项附加扣除的,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

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

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

项附加扣除。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

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93页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篇

82

信息。

【其他问题】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资料。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

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94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3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

例政策篇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

第95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4

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

果三类,满分100分,更多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符合前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

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适用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

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以下列六个行

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

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第96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5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

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其他问题】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问题

1.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

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

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

第97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6

业信息表》。

2.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

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

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

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

理。

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

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

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5.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

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和第十

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98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7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篇

【政策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

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

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

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

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

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

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享受主体】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适用条件】

(一)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第99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8

“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

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中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

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第100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89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

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适用上述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四)适用上述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

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翻书效果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