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2-7-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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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手册

— 49 —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 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 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 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 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 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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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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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文本内容
第51页

— 47 —

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

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

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

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

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

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

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

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第52页

— 48 —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

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

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

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

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

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

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

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

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

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

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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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 馏分

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

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 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 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

啶氧化制 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

备 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

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

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

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

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

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

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

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

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

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

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

第54页

— 50 —

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 1-氨基蒽醌,2,6-蒽

醌二磺酸氨解制备 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 N-取代

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

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

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

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

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 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

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

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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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

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

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

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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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根

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

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

第57页

— 53 —

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

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

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

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

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

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

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

第58页

— 54 —

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

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

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

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

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

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

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59页

— 55 —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

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

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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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

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

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

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

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

第61页

— 57 —

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

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

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

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

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

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

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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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

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

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

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

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63页

— 59 —

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

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

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

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

第64页

— 60 —

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

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

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

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

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

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65页

— 61 —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

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

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

括:

第66页

— 62 —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

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

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7页

— 63 —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

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

第68页

— 64 —

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20 号)同时废止。

第69页

— 65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

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

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

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

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

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

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

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

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

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70页

— 66 —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

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 2013 年 12

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

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

点,确保 2015 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

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

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

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

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

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

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

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年 9 月 24 日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71页

— 67 —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

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

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

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

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72页

— 68 —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

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

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

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

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

理工作;

第73页

— 69 —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

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

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

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

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

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

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

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

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

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80

第74页

— 70 —

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期为 12 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

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

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

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

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

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

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

第75页

— 71 —

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

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

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

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

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

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

持在 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

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 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

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

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

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

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76页

— 72 —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

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

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

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

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

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第77页

— 73 —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操

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 60

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

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

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

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

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

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

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78页

— 74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

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

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考试点建设标准

第79页

— 75 —

附件 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

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 5 个

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

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

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

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

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

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

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

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

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

第80页

— 76 —

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

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

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

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

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

存档。

第81页

— 77 —

附件 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

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

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

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

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 5 年以上,熟悉相应的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

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

第82页

— 78 —

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83页

— 79 —

附件 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

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

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

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

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

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

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

第84页

— 80 —

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

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

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

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

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

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

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

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

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第85页

— 81 —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86页

— 82 —

附件 4

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一、考试题库构架

按照“统一题库”原则,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设

立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类别,分类建设考试题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

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试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执法

能力试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和

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试题。

2.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的试题,要选择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常用、易错、重点的

作业环节进行考核。

二、试题命题要求

(一)命题依据。

第87页

— 83 —

按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

性文件编制试题。省级题库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特点进

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遵循依据可靠、题干准确、答案唯一、内容精炼的原则。

(三)题型设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

资格考试设置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等题型。

2.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设置工作任务题、作业环节

题。

(四)试题属性。

编写的试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试题属性 说 明

考试对象

分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

知识点

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要点分布要

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

难易程度 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种难度水平。

题型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设定。

题干 试题的题目内容。

答案选项 试题的备选答案。

第88页

— 84 —

标准答案 审定后的试题正确答案。

分值 每道试题的考评分数。

参考依据 指明试题的出处或者参考资料。 (五)试题审核。

1.考试题库的审核,要组织召开题库审定会,每个类别题

库的审核专家应当不少于 5 名。

2.试题内容不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不存在观点错误、提法

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考核知识点应当为较重要的、与实际工作密

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通用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点分

布要合理,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有适当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

3.试题题干要做到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无误,图

表格式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和误导。试题答案要做到唯一、准确、

规范。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

制定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题库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分类进行试题编写。

3.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类审定题库,并公告实施。

第89页

— 85 —

附件 5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 5 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 40 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

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

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 1 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

于 1 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

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

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

大小规格为 35.9 厘米×22.5 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

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

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

部门验收合格。

第90页

— 86 —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

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

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

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 2 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 1-2 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

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 30 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

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

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

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

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

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

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 1-2 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

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第91页

— 87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皖应急〔2020〕223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

管理实施细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中央在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提

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了《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特种作

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

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

核大纲(试行)》《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六项制度,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0 年 12 月 28 日

第92页

— 88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30 份

第93页

— 89 —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试考核

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

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考试考

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

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及证

书管理工作。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

考核和证书核发工作。

第94页

— 90 —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

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不含国家、省级发证范围)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工作。

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

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

民的原则,科学统筹规划考试点建设,原则上在每个县(市)设

置不超过 1 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每个市的市区设置不超

过 2 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并及时向社会

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规范考试点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

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

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95页

— 91 —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作为

为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安

全生产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市考试机构”)由各市应急管理

局承担或者委托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的日常管

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的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

活动。

第七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草拟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评人员库,开展或者委

托相关市应急管理局对有关考评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三)组织全省考评人员等相关考务人员开展业务教育培训

工作;

(四)承担我省对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信息、省

级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协助、指导和监督各市考试机构、考试点依法依规开

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第96页

— 92 —

(一)草拟制定市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工作;

(二)组织相关考务人员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

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管理工

作;

(五)每半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

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

(六)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七)承担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

(一)配合完成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

护工作;

(三)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

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

(四)完成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标准及方式

第97页

— 93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采取

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

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

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理

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特殊情况经省级考

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

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

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 60 日内,由考

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安全生产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2 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题库。

第十四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

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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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

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应当对申请参

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

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

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安排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

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章 发证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合格证(以下简

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证后,并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注册的,视同具有相应的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

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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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

(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

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

格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

术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时限,由各

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

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

门提出补发申请。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

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补发、换发证书的,

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

续手续。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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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

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

届满 60 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

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

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

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并按信用管理的

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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